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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2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

篇1

在我国有关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险种已经早在多年前就做为一种责任险存在,它主要是针对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保存过程中,所发生的因失误和生产配方等问题造成了食品质量问题,使消费者在食用时受到身体的伤害,或者因购买无法食用的问题食品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等,这些因食品生产与销售流通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障内容。对于食品安全相关的险种我国一些保险公司也推出了相应的产品,分别针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产品责任、餐饮行业从业安全责任、食品生产利润保障等几个不同的食品相关的生产与销售过程,设定了相应的食品相关险种,但由于我国关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因此也没有针对食品保险的执行与保障机制,使这些保险产品在执行与销售过程中,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支持,没有起到责任险应有的强制性执行效果。同时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保险产品推出带有较强的局限性,专门针对食品安全责任的险种也较为缺乏,给保险的强制性推广带来了直接的制约,产生一些企业想购买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但却无法寻找到能够满足自身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障需求的保险险种,无法进行投保。另外,由于国家对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执行管理要求不全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制不健全,无法为实现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提供完善的法制环境,因此也制约了保险公司推出食品安全险种的全面和完善机制。

二、我国当前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由于消费者在进行食品的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严重后果与伤害都是在食用过食品之后而发生的,由于没有了原来的食品做证据,而且在寻求生产厂商的赔偿上又具有非常大的困难,因此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许多阻碍。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强制性执行使消费者在面临因食品安全问题对自身造成损失和伤害的时候,能够寻求到有效的解决途径,使个人的权益受到最大化的保护。

2.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食品生产企业能够将企业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降低企业的经济压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即使完全遵循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进行生产,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因操作失误或者其它外界条件,造成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影响,这不仅会直接危害到企业的信誉与正常的运转,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执行能够使企业在面临食品安全问题时,将经济赔偿转移到保险公司,直接降低了因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保障企业的有序与正常发展。

3.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对于保险行业的意义

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有利于国家有效的进行行业风险控制。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形势面临着巨大的竞争与供求之间的不平稳关系,如果加入新的保险范围,扩大保险产品涉及的领域,无疑对保险市场的发展与竞争冲突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缓和,新的保险产品的推出能够使保险公司加入新的市场竞争方向,对于有效控制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状态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如果加入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全面推广与强制性执行,无疑集中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控制,有助于全面的解决国家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我国通过强制执行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提升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还能够通过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对食品行业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实现食品企业安全意识的全面提升,进而保障安全生产,保障食品安全消费。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食品生产企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严重不足

我国保险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险种的推出已经不是新兴事物,早在2007年就有保险公司推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险种,但是由于这些险种在法律法规上没有足够全面的支持,而且也存在着保障内容与条款的不完善,很少有食品企业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一些小的企业认为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无疑会为企业增加经济上的支出,影响企业的利益与生产收效,因此不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另外一些大的企业由于意识不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对自身所带来的重要作用,而认为购买这种保险只会增加自身的经济负担,对于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承担安全事故赔偿上的意识远远没有明确的认识。

2.没有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

国家对于执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在规定食品企业的责任监管机制上,没有将食品安全责任做为可以实行的责任保险来对待,国家在针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上严重不足,不重视责任保险所带来的良好的责任监管效果,以及对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促进作用,而是仅仅停留在对责任的明确划分和管理,在对待发生的责任事故后的赔偿与风险管理上则没有全面和深入的意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责任方面的监管水平有限,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的赔偿与消费者维权提供全面的有效途径,因此致使社会上存在着许多消费者权益被损害,而无法对企业明确责任、寻求赔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执行需要有国家的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做为基础,在规定了强制性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条件下,企业执行投保的效率与广泛性才能同步提高。

3.我国保险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产品类型与数量有限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供给不足,也是影响我国无法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根本因素。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基于对食品安全方面需要承担较大风险的认识,在设计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产品上存在着许多问题,没有科学的责任类型划分、没有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制度,无法实现规范化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体系,同时也由于法律上相关条例的制约,使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细化与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立,造成了直接制约我国有效开展与实施强制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后果。

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条件与具体措施

1.我国须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条件的建设

(1)要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顺利的开展和实施,首先要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食品安全作为直接与民生相关的重要问题,必然要受到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才能为各项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和基础,才能为实现全面控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必须的前提。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过程中需要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部门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与监管,细化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各项标准,对不同程度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对于优秀的食品安全榜样企业制定一定的奖励制度,可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标准上体现,对于出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一定安全问题存在的企业,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额度上予以提高,而对待优秀的榜样食品生产企业可实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购买优惠政策,鼓励各食品企业努力向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方向发展。

(2)要通过法律手段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购买提供足够的法制环境支持。通过法律对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是保证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全面实施的有力手段,在通过制定完整的法律规定后,食品企业对于安全责任险的认识程度加深,提升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意识,才能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率,使食品行业的安全责任管理更加全面与完善。

(3)对于我国目前保险行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足的现象,应当有国家的保监会进行深入的监督管理,督促并指导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产品的规划上应当做到细致、细化,使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需求,并且能够对不同的生产安全问题和事故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类型和理赔条件划分上应当尽量符合不同企业生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全面应对各种类型的食品企业所可能面临的各种食品安全责任问题。此外,借鉴国外先进的责任保险管理与实施经验,对我国的安全责任保险做出相应的改革,参考国外的食品行业责任管理制度与安全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进行有效的推动与实施,全面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缺失的现状,也是非常有效的解决办法。

2.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路径

在未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加强与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制度,是有效控制与管理食品安全的手段,一方面能够对食品企业提供有效的生产支持与安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国家集中对食品企业生产与销售的监管力度,能够全面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未来发展中,采取强制性执行的措施是最有力的手段,将食品安全责任险做为强制性保险,才能实现企业购买责任险的比例提高,才能为国家集中监管食品安全提供支持。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强制性执行的效果有一定程度的反映,通过有效的开展试点工作对一些地区和企业进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试验,综合分析与评判实施后的效果,从企业降低风险成本与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上,以及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集中化管制上,分别进行相应的的数据对比,然后细致的调整不同地区与类型的食品企业对于安全责任险的需求,进行产品的细化分类和责任划分,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险种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五、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强制参保仍然需要排难

篇2

    责任保险业务空间巨大

    “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34.8亿元,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而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已经超过15%,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30%到50%.”6月1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指出,与国外相比,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差距较大,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日前透露,保监会将积极探索和推进雇主责任险的开展。他说,部分西方国家是通过强制保险方式要求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险的。

    据记者了解,我国保险业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后,雇主责任保险在涉外保险领域有长足的发展。

    发生在最近的一个事例,充分体现了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今年5月3日,一辆巴士载着至少12名中国工人前往距巴基斯坦南部城市卡拉奇500公里的一个港口瓜达尔港上班。当巴士在停车场停车时,另一辆已经停在那里的轿车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巴士上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3死9伤。遇险的12名中国工人,是我国援助巴方建设的天津中北港湾工程监理事务所的工程技术人员。由于该事务所分别于2003年、2004年在中国人保分批投保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事件发生后的第五天,遇难人员家属即得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每人30万元的赔偿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团险营销管理部总经理降彩石告诉记者,雇主应当主动担当起风险管理的职能,不能将风险管理的责任推在劳务者身上。实践证明,由于受到时间、精力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劳务者自我管理,最终结果往往是“不管理”。

    据降彩石介绍,责任险本身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职能。近年来,责任险的市场需求日趋旺盛,市场空间凸现,很多政府职能部门已经或正在通过立法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实行强制责任险,以转嫁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因职务职责引发的风险,如煤矿、医师、律师等执业责任保险。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戴凤举就曾提出建议,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在采取其他措施的同时,还应把煤矿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强制性的保险业务开办和推广。

    美亚责任险抢滩广州

    就在国内保险企业对责任险的推广还没有积极性的时候,今年6月1日,美国保险业巨头美亚保险已从6月1日起在广州推出“工商通保”,为中小企业主解决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酒店意外遭遇火灾、抢劫或客人在饭店里遭遇皮包被偷、抢劫等等都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责任。

    据分析,责任险推广不力的部分原因在于责任险润率不高及其可能承担责任的期限较长,很多保险公司对此积极性不高。

    但刘京生认为,这与客观环境有一定的关系。首先,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影响责任保险发展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受害方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次,公民维权意识不强,受到伤害后不索赔。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司法解释,强化了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同时提高了赔偿限额,加大了赔偿责任,确定了赔偿救济标准。这一司法解释对责任险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为责任险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证。”刘京生说,“同时责任方的赔偿限额的不确定性也为责任方寻求转嫁法律赔偿责任提出了客观需求,这为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

篇3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一系列指示精神。市委书记姚亚平亲自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在主持召开的会议上多次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先后3次召开常务会和办公会,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任务,主动出击,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持了全市安全生产相对平稳的态势。但我必须清醒地告诉大家全市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死亡人数突破控制进度指标。1-6月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499起,比去年同期减少30起,同比下降0.5%;死亡13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多死亡1人,同比上升0.7%;占省安委会下达我市全年死亡控制指标的60%;比控制进度目标多死亡1人,超进度0.7%;较大事故时有发生。1-6月全市共发生较大事故5起,死亡24人。(含去年12月27日上饶县境内发生的死亡9人较大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各行业事故发生情况:

1、煤矿发生死亡事故9起,死亡1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2.5%和20%;占煤矿全年控制指标的50%,与进度控制目标持平。

2、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发生死亡事故20起,死亡24人,同比分别上升100%和118%;占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全年控制指标的92%;比进度控制目标多死亡11人,超进度控制目标的184%。

3、交通发生事故470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41起,同比下降8.02%;死亡9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15人,下降13.63%;受伤668人,与去年同期比增加33人,上升5.2%;经济损失115万元,与去年同期减少7万元,下降6.44%;死亡人数占省安委会下达我市交通死亡控制目标的45%;占控制进度目标的90%。

4、发生火灾174起,伤1人,无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下降11.68%;死亡人数下降100%;受伤人数与去年持平,直接经济损失下降40.47%;无重大火灾发生。

5、危险化学品和水上交通无死亡事故;

6、无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个别行业、个别地方死亡事故连续发生。1—6月非煤矿山发生死亡事故7起,死亡8人;广丰县今年先后连续发生死亡事故6起,死亡6人,占非煤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以及死亡人数总数的30%和25%;**市(包括**铜矿)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信州区发生事故3起,死亡6人,其中一起是死亡4人的较大事故。铅山县两煤矿5月29日和5月30日两天时间连续发生2起事故,共死亡2人。

三是私营企业已成为事故的多发领域。非煤工矿商贸企业所发生的20起事故中有17起发生在个私企业,(国有企业仅发生3起,其中**铜矿2起,金山金矿1起)占该行业死亡事故起数的85%;共死亡21人,占该行业死亡总人数的87%。

四是一些事故重复发生。煤矿和非煤矿山行业共发生坠落事故8起,死亡8人;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3起,死亡6人;除此之外,意外事故频繁发生,先后发生意外死亡事故17起,占非煤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数的85%;死亡21人,占该行业死亡总人数的87%。

五是“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难度大。随着我市工业园区落户企业的迅速增加,化工企业的数量也逐渐增多,安全生产监管难度逐年加大。特别是一些入园企业“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好,安全生产基础不牢。据统计:目前,几乎所有入园企业都没有落实“三同时”制度,而今,这些企业都陆续进入了生产期,安全隐患逐步显现,事故时有发生。

六是生产条件差,安全隐患多。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较为粗放,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少数行业安全系数不高,以及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率、低回报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加之企业规模小,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安全生产欠账较多,技术、条件、装备落后,基层监管力度不够,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大量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改。据调查,近年来工矿商贸企业70%以上的伤亡事故都是由于缺乏必要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所致。如5月23日信州区一淀粉加工厂发生的中毒窒息死亡4人的较大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差是该事故的重要原因。

七是随着季节变化,制约安全生产的因素增多。当前正值雨季,天气转暖,防汛、防雷、防水害等工作任务加重,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等领域安全隐患增多,危险化学品容易挥发泄露,公众聚集场所监管压力大;加之煤炭、烟花爆竹市场需求旺盛,私采乱挖,超量、超员生产现象有所抬头,极易引发事故。

希望同志们务必认清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省安委会下达给我市全年死亡控制指标为261人,而我市目前实际死亡人数为151人,全年时间过半,可死亡人数却超过了半数,后7个月又是生产任务最重,环境气候对安全生产影响最大的时期,历来都是事故多发期,保持全年死亡控制指标的实现,任重而道远。从今年所发生的事故看,充分暴露出我市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各地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具体表现为:1、大部分县(市、区)在制定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未将安全生产纳入总体规划,致使安全生产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成为空谈,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中的重大工程无法落实;2、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经常换,换的都是新面孔,工作脱节,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处于熟悉、换人、再熟悉的被动状态。一些基层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视为“烫手”的山芋,能推则推,不愿沾边,甚至有的乡(镇)干部提出只要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无论干啥都可以。3、有的地方安全生产只停留在开会、发文件等表面工作上,讲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口头谈的多,真正落实少,短期行为多,随意性大,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汇报少,工作布置不多。近期,我们收到两份煤矿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其中1起是1月29日铅山县汪二镇五都煤矿鹏程井瞒报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从两起通报情况来看:一些乡镇领导和驻矿安全员从不下矿井进行检查,不出事故纯属偶然,那么其它地方有没有类似情况呢?值得我们反思和认真的检查。有的领导对当地安全生产状况和企业情况底数不清,心中无数。有的地方自己搞检查蜻蜓点水,走过场,发现不了隐患。而对上级来督查,敷衍了事,领导当甩手撑柜,由安监部门去挡门面;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整改措施不力。4、有的地方疲于应付,缺乏主动,对待市里布置的工作,愿意的执行,不愿意的就搁置一边,推一下动一下,甚至推都推不动,而且还理由充足。如市安委会下文要求各地列出重点企业上报市里进行监控,至今没有一个县(市、区)开展了此项工作;早在两年前,市政府就要求各地要加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机构、队伍建设步伐,可至今各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机构、队伍还很不完善,有的地方有预案,没有队伍;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再如:市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还两次下文,要求各地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并要求今年六月底前必须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初步审查,登记、建立网络等。目前,除信州区此项工作做得较好外,其它各地都由于资金不到位致使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难以开展。还有如今年“安全生产日”布置的安全文化论坛和安全生产文艺汇演等等,参加的单位不多,全市除上饶县、横峰、万年、婺源、信州区、工业园区六个安监局选送了节目外,其它县安监局都没有选送节目。这说明我们系统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5、一些地方为追求政绩,忽视安全生产。有的干部谈经济建设和招商引资滔滔不绝,说到安全生产便显得无可奈何,办法不多;对一些地方为加快招商引资的步伐,迎合企业,言听计从;有的对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仅层层设置保护屏障,不让有关部门入园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而且为讨好外资企业,允诺只要能落户园区,安全生产等有关手续可以不办;当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有关证照遇到麻烦时,个别基层领导还亲自陪同企业老板到有关部门找关系,走后门说情,致使不少入园企业先上车后买票,未审先建,强行投产。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业主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观念淡薄,忽视安全生产,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从业人员的生命与健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有的企业让投资最少的股东担任法人代表,以此来规避法律责任;有的企业借口资金紧张,生产任务重,对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不予更新,对重大危险源漠不关心,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安全培训等基础性工作搁置一边;甚至见利忘义,指挥职工冒险作业。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一方面,政府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按照《决定》的规定,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监队伍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可目前各级政府的安全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隐患的整改以及繁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需求。市、县(市、区)两级安监机构普遍存在经费不足,人员不够,装备落后,办公条件等问题。另一方面,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制度、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三项经济措施落实不好不到位。近年来,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在全市范围实行了风险抵押金制度。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企业向县(市、区)和各部门交纳风险抵押金情况较好,但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向市安委会上交风险抵押金还存在问题;目前,除玉山县、**市、信州区、万年县、弋阳县、公路局、供电公司、煤行办、教育局、三管委、经济开发区交纳了风险抵押金外,其余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均未上交,而事故多发、突破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工作滞后的又往往是这些未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提取安全费用政策的实施对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系数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此项政策今年刚开始实施,原历史欠帐一下难以还清,从而导致安全欠帐严重,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整改。而一些新办企业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不能同步投入运行,又留下了新的隐患。在实施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措施方面阻力也较大。部分业主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到位,啥不得投入,一些部门对此又有抵触情绪,致使此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我们是要吃大亏的。如5月23日信州区淀粉加工厂发生的死亡4人较大事故。他们是22日保的险,23日便发生了事故,且业主在事故中死亡。如果没有参加保险,该起事故的赔偿问题肯定大伤脑筋,地方政府难辞其咎。此项工作自3月以来,全市共收取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421578元,共签单95笔;其中**公司成绩较理想,收取保费:183400元,签单22笔;而万年公司至今还未破零。截止**年7月2日,全市共发生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事故74件(其中死亡事故4件),主要有以下问题:1、保费规模较小,赔付成本较大。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但签订合作协议后业务仍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数严重不足。表现为: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只选择性投保风险系数高的从业人员,而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不保;部分非煤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选择多家保险公司投保。2、有的县市营销爱卫生部与安监部门协调不够,对承保企业了解甚少,缺乏主动性。3、有的保险公司以较大的费用成本和低费率承保的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部分企业的投保业务流失。下一步要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沟通、联系。安监部门应协同大地公司做好企业投保的动员工作,多沟通、多交流,实现“双赢”效果。2、市安监局和上饶大地公司将联合成立督导小组,对重点县市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的开展工作进行督导。3、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的业务要集中在下半年,要求各企业必须足员投保,不允许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4、市安监局将做好凭在大地公司投保的保单对各企业年审、换证的把关工作。

四是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好,存在监管体制不顺畅,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人为干预等问题;就监管部门之间,也存在相互协调不够,全局观念不强,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处在监管一线的县(市、区)和乡镇由于其监管力量薄弱,深入一线检查少,加之检查人员业务不熟悉,难以监管到位;就企业而言企业因为其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发生事故在所难免。如:5月23日信州区一淀粉加工厂发生的中毒窒息事故,教训十分深刻。该企业成立两年多来,没有哪个部门去检查过,直致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还不知道该企业的具置;该企业有关证照过期,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没有人过问;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职工长期在危险环境中违规作业也无人制止。

五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农民工、临时工和外来工等已成为企业职工队伍的主体,与上一代职工相比,这一代职工的思想面貌、敬业精神、安全技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加之流动性大,高危行业岗位工人难以固定,经常跳槽,客观上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同时,一些职工在从事生产时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抱着“生死由命”的态度,视安全生产中的规定为儿戏,违规操作,冒险作业,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从今年事故调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伤亡人员都有是农民工或外来务工人员。

六是安全生产氛围不够浓厚。第一是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积极性不高,这其中便包括我们一些县、乡(镇)的干部;第二是对全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抓得不实,不细。全市12个县(市、区)除弋阳县街道能见到由安全部门制作的

一、二幅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广告牌外,其余县(市、区)基本上是空白。再有便是酒后驾车,违章违规、超载超速行驶大有人在;横穿马路、闯红灯、不用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和骑、乘摩托车的屡禁不止;乱拉乱接电线、侵占公共过道的屡见不鲜。

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局面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各地务必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上来抓。大家要带着一股敢于碰硬的精神和不达目的不罢休的韧劲,将个人的成败得失放在一边,排除各种有形无形的干扰,化解各种或隐或显的矛盾,解决各种或大或小的问题,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努力完善各项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生的势头。

首先:我要强调抓落实的问题。政策措施再好,不去落实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充分暴露出我们一些同志,安全意识不强,私心杂念作祟。假如你们给乡镇布置工作,乡镇不执行,你们会作何感想;安监部门是政府工作部门,不是那一个人的领地,上下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必须按规定完成,没有价钱可讲,这就叫令行禁止。上下级要相互体谅,在这里必须说明:半年已过,市局将组织力量按照《上饶市**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半年考核。考核的主要任务是各地控制目标进展情况,落实市局布署各项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其它工作开展情况;布置的工作不落实,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参加,将记录在案,年终考评时,将按规定严格扣分。市局布置的工作不落实,打折扣,讲价钱;到了评先评优时,又找关系,讲情面,据力争取,在我这里首先通不过。

其次要迅速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大家回去后,要搞好汇报,并立即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全面分析一次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要组织人员迅速将此次会议精神传达到乡镇和有关企业,大力营造全民重视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再次是迅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市、区)要按照“查隐患,压事故,打基础”的总体要求,迅速行动起来,采取行管人员和专家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检查组,深入到乡(镇)、企业、矿山、工厂等生产一线进行认真检查。检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丝不苟,不留死角;并坚持谁检查,谁负责,防止走过场,提高效果。市安委会还将针对高温时节安全隐患增多,易发生事故的特点,派出督查组和明查暗访组下到各地开展督查和明查暗访工作。检查和督查的重点:1、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落实情况;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标准情况;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5、应急管理情况;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7、历次检查中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8、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人员到位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9、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制度落实,投入使用情况;10、重大危险源督查的进展情况。同时,希望各地认真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切实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各级安监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分类归档,通过一定形式加以公布,并明确整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已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注销,尤其要重视历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防止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发生事故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单位,要采取断然措施,予以关闭;对隐患整改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整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已整改到位并通过了验收注销的安全隐患要坚持“回头看”,防止反弹。

第四是严把市场准入关。经济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环境为代价。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决不能良莠不分,采取拿来主义,必须严把市场准入关,提高门槛。玉山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环境污染大,高耗能企业坚决不予引进。鄱阳县有关部门发现一招商引资企业,污染严重,且建在村民聚集区、安全距离等都不符合要求,于是县政府忍痛割爱,作出了予以关闭的决定,这些做法值得大家借鉴。在此我再次重申:引进的外资企业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决不能遍地开花。安全生产无,任何单位任何企业都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本地企业应当如此,外资企业也概莫能外;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宁可其它方面放宽一些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条件决不能放宽;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于入驻我市经济开发区的引资企业,要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监督执法、经济制约、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安全生产自律机制。

第五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一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镇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守土有责,必须时刻把安全生产问题放在心上,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了解和掌握好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状况和动态。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重大隐患要胸中有数,重大问题要亲自抓,靠前指挥。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责任人,必须集中精力抓,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抓好安全管理、安全制度的落实。其他领导也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一方平安。二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盯牢、看紧、抓严自己这一块工作。要全面推行“一岗双责”,分管工作与涉及的安全生产,要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行业、本部门、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面向企业,依法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投入,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机构队伍建设,全面推行注册安全监管员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第六是加强协作,配合执法,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顾全大局,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齐心协力,互通情况,互相支持,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上下级之间要互动,部门之间要联动,形成合力。必须通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等手段,来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第七是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当前已进入了汛期和高温时期,诱发事故的因素增多。各地务必把防尾矿库垮坝、防水、防雷和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作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非煤矿山和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水患矿井的重点监控,强化对防治水患工作的管理,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料“五落实”。建筑施工、旅游、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发生雷击和危化品泄漏事故。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驾驶员务必注意汛期和高温时期行车和行船安全,做到安全驾驶。交警部门在汛期要结合雨多雾大,能见度小的特点,加派警力,对道路交通“黑点”、“弯道多”的路段,进行巡查,增设警示标志进行温馨提示;严禁“带病”车、船上路下湖。在高温时期要结合气温高、驾驶员易疲劳等特点,组织力量严厉查处疲劳驾驶、超载超速等问题。山地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其它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汛期、高温时期安全生产的规律,研究部署做好汛期和高温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是认真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级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的力量,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抓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令)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学习贯彻,并按规定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中违规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任追究来强化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四、切实加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努力提高安监系统执政能力

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和安监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三管委、经济开发区安监系统要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为契机,站在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统一思想和行动,全面加强安监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搞好政风行风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第一,要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我们的职能履行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全市安监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真正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群众高兴为尺度,高度认识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摆正个人与单位、单位与社会、安监部门与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关系,把政风行风评议活动贯穿于我们自身建设和各项工作之中。

第二,要从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的必要性。近几年来,通过开展以“三个代表”、“先进性教育”、“八荣八耻”等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和廉政建设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想素质不断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改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但是,我们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反映当前我们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为此,我们要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作为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的良好契机,借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帮助我们查找并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政风行风评议为动力,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工作实”的安监干部队伍。

篇4

[关键词]责任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强制责任保险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效地激活了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实现从33亿元增长至67亿元,责任险业务规模一年一个台阶,增长速度均超过当年财产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年均增长20%,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责任保险总量不大,2007年,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35%(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没。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汁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3.制定政策,鼓励险种创新。在界定什么是创新型产品的基础上,对创新型产品条款费率设计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率先进行创新的机构,一定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那么它做出来的产品应该是比较科学、比较接近市场的,定价也是相对科学的。那么后来推出相同产品的机构,在条款设计和定价上应以创新产品的设计为基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给率先进行产品创新的机构一定的新产品优先定价权。当然,这个优先定价权的保护不是长期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产品就可以放开了。

篇5

一、提高对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认识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险工作,把保险业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业务,深化改革,完善服务。全市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继续增加,市级保险机构已达到14家,其中财产险公司8家,寿险公司6家,另外还有保险公司4家;保险从业人员4655人,其中保险营销员4016人。保险市场进一步繁荣发展,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保险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保险功能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控制。20*年,全市实现保费收入8.8亿元,同比增长6.32%。全市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全市人口数)为358.9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全市GDP)为2.71%。今年1—11月份,全市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8.93亿元,同比增长10.86%,其中产险保费收入2.88亿元,寿险保费收入6.*亿元;各类保险赔付达2.14亿元,为全市提供了65万人次的各类人身保险保障。20*年,我市保费在全省占比为3.3%,高于我市在全省GDP的占比。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说明,保险作为市场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助推器”,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是政府管理社会的“辅助器”,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十五”期间我市保险业共保各类风险保额达2524.3亿元,累计支付各类灾害和意外事故赔款6.79亿元,人寿保险给付1.08亿元。在处置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中,特别是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各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了应有的社会职能和作用,深入第一线防灾抢险,快速查勘、定损、理赔,为灾后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例如,20*年“3.17”特大爆炸案中,市人保财险公司一次性赔款达648.7万元,其中车辆险赔款71.7万元,乘运人责任险赔款577万元;再如,常山四中发生170名学生患急性副伤寒住院,国寿公司支付赔款122.6万元,使患病学生得到及时救治。

在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的保险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业总体规模偏小。虽然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发展迅猛,但仍处于初级阶段,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保险业规模较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与发达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20*年,我市保险业保费收入8.7亿元,保费占比和增长速度都列全省末位;保险密度为358.9元,远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78元。二是保险业还有待于充分发挥作用。保险业参与政府行政管理的渗透度和贡献度不高,在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比如化工制造领域、医疗领域、体育领域等)还未打开局面,保险业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都有待于加强。另外,我市公众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同质性较明显,创新性不够强,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险趋势。三是保险业行业形象有待提升。一些保险业务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没有按实兑现服务承诺,造成保险信用缺失,影响了公众保险消费;另外,保险行业存在非理性竞争,使经营成本加大,行业的秩序有待规范,行业诚信建设也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讨,仔细分析,共同努力化解。

当然我们又要看到,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要保险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保障;社会保障体制的深刻变革,需要商业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随着科技进步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人们的风险与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也随之迅速增加,这些都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与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增强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

按照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领导保险业发展的能力,在推进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方面主动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拓宽服务领域,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

1、拓展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管理功能和很强的社会公益性,是协助政府管理公共安全事务的有效工具,对建设“平安XX”具有非常重要作用。例如,餐饮、商贸、宾馆等行业大型公共场所的意外责任险、公众火灾责任险;交通运输业、旅游业以及化工制造、矿山机械、高空建筑等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等,这些都是比较容易忽视,而受伤害的涉及面又比较广,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发展非常密切的领域,开展公众责任险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市公众责任险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20*年我市各种责任险保费1108万元,仅占总财产保费的4%(发达国家占比一般在20%以上),与我市经济发展极其不适应。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扶持和宣传公共责任险,推动全社会树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各保险机构要以合理的保险费率、赔付率和优质的服务,提高公共责任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

关于公众责任险,“国十条”明确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今年公安部和保监会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市场、宾馆、歌舞场所和易燃易爆等火灾风险场所为重点,切实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试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保监会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要求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和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

在推广公众责任险方面,还有许多领域可以探索合作开发,要继续扩大雇主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大型活动场所责任险的覆盖面,积极发展符合我市实际的特色责任险业务,如化工企业、矿山企业、学校、大型商场安全等责任险,逐步在公众聚集场所、高危行业、建筑行业、境内外旅游等领域推广责任保险。交警部门与各保险机构要抓住全面推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遇,加强联系、协调和配合,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抑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要针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网吧等公共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问题,研究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强制保险范畴,实现保险机构与消防系统信息共享与合作管理。

2、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20*年,龙游县作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开展了水稻、柑桔、生猪、鸡、鸭等5个险种的农业保险,取得了一定成绩,也为下步推广农业保险积累了一些经验。下步,龙游县要根据书记提出的“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要求,按照“坚持为民服务、坚持低保障起步、坚持政府政策性支持、坚持保险业务结构合理优化”的思路,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防灾机制,完善政府财政补贴制度,逐步提高险种保费补贴比例,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业和涉农保险业务,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其它县(市、区)要结合农业发展的实际,探索开展有区域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中国人寿已制定了“保险进农村”实施计划,从20*年起,三年内在农村设立保险服务网点,普及保险知识,引导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和树立保险消费观念,开展“保险示范乡镇”和“保险示范村”创建活动。江山市可以此为契机,加强与寿险公司合作,结合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站建设,在“五员合一”的基础上,将保险宣传员职责也整合进来,以推动农村保险业发展。

3、全面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市政府已将“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列入20*年为民办实事计划,并成立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这是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民心工程。为把好事办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调查研究,制订详细实施方案,积极实施农村住房保险制度,争取在20*年3月底之前,参保农户占比达到80%以上。市人保财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供优质服务。

4、加快发展城乡养老和健康保险。保险机构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完善农村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柯城区、衢江区可学习借鉴金华、义乌等地做法,开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引入商业保险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针对各发达地区均开办了外来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实际,开化县要在农村推行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帮助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地出险理陪难、理赔慢等问题。保险机构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规范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范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加强与消防、特警、交警等部门的合作,积极发展特殊岗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运作,开发补充保险产品。

5、探索发展区域性特色保险产品。针对我市自然灾害多发的实际,加强大灾保险研究,探索建立大灾保险体系。完善保险费补贴办法,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开发高科技项目投资、重大装备技术更新和关键性技术攻关项目保险产品。创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满足居民住房、汽车等消费升级换代的需要。

(二)稳步发展保险机构与保险业务,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一是培育保险市场主体。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的需求,鼓励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特色保险公司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业务。从XX保险深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情况来看,建议省保监局对现有保险产品同质化明显的保险公司适当控制,减少同质竞争,合理布局保险业结构。二是积极发展保险中介。要引进全国知名的保险中介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育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规范保险兼业市场,优化地区和行业结构,促进保险市场有序竞争。加强保险营销队伍管理,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素质。

三、共创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保险业改革发展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既有很强的政策性、业务性,又有很强的社会性。各地各部门要为保险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

市政府已把金融保险业确定为“十一五”期间我市服务业发展的11个重点行业之一,并着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由市保险协会牵头研究制订扶持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下步,市政府一方面将继续关心和支持保险业的发展,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等多种形式的经济主体参与保险事业,拓宽我市各种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将鼓励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常山县要结合自身产业发展的实际,牵头开展某一行业(机械、化工或商贸等领域)的火灾责任险或意外伤害责任险专项调研,并制订出台与行业性质密切相关的保险政策意见。

市政府将加大对保险服务业的工作考核力度,在对各县(市、区)服务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中,增加为保险业发展创造公平、公正、良好环境的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保险业纳入当地发展全局,统筹考虑,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关心支持保险业发展。要坚持依法行政,改进领导方法,做到支持不干预,帮忙不添乱,尊重保险企业的经营自,维护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学习保险知识,研究掌握保险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主动引入保险机制管理社会事务。各级、各部门要把国务院和省政府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立保险服务网点,健全农村保险服务网络,为农民群众参与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提供便利。

(二)营造良好环境,支持保险业改革发展。

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的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支持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发挥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市农办牵头,市农业局、银监局、供销社配合,结合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共作,开展推进农村政策性保险和农村商业性保险的专项调研工作。

市消防部门牵头,商贸、文广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商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集会、娱乐、经营场所火灾责任险专项调研,宣传火灾责任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推行火灾责任险。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矿山、机械、化工、高空建筑等高危行业易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而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点,加强与保险协会和各保险公司的沟通,探索开展高危行业公众安全责任险专项调研,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市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为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年检、注册等事项,降低保险公司的商务运行成本,拓宽保险业发展空间。要积极开展全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公众责任险专题调研,探索其可行性,为广大市场业主提供保障。

市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市场化运营的要求,加强与商业保险机制的对接,积极支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业务,使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市保险协会的指导和管理,支持保险协会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作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有关工作,成立赔款纠纷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

市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税前列支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要公平、公正地处理保险业的各项税赋问题,把有关保险税收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将缴税事后检查转变为事前提醒,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纳税。

市公安、司法、审计等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会同保险协会严肃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准确理解保险法规和有关规章,及时公正处理因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例,依法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保险市场和保险秩序。

市宣传、新闻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防损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普及保险知识,加强与保险协会、保险机构的沟通和联系,确保正面、客观、真实地宣传报道保险业发展情况,为保险业加快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其它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关心和支持保险业健康、有序、稳步发展,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保险、支持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强化行业管理。

由于我市尚未成立保险监管职能部门,行业自律和规范业务的责任就落在了市保险协会身上。市政府对市保险协会寄与很大的希望,20*年将市保险协会列入全市金融考核中。从这几年工作运转来看,市保险协会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整顿保险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保险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为推动我市保险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市保险协会要再接再厉,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职能作用,协助省保监局、市政府当好助手、参谋;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保险行业内部规范、有序竞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增强我市保险机构的整体生命力和竞争力;要严格按照保监委的有关规定处理业务关系,发挥协调作用,传递交流信息;要开展行业服务,牵头宣传保险业发展的正面信息,特别要积极宣传保险机构在理赔重特大事故中发挥的显著作用,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为保险业发展争取更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强与商贸、工商、消防、公安、交通、旅游、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配合开展公众意外责任险、大型活动场所责任险、火灾责任险、高危行业责任险等公众责任险方面的专题研调;牵头编制保险业发展规划和制订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使更多的商业保险参与到政府行政管理中,弥补财政保障的缺陷。同时,也希望未加入协会的保险公司能够加入到保险协会中,一方面有利于XX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整体服务水平,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力。

(四)提高服务水平,增强保险行业的竞争力。

各保险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想政府所想,急政府所急,主动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部署开展工作,在辅助政府管理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实现商业目标和社会价值相统一。要在市保险协会的统一指导下,坚持诚信创业、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增强行业竞争力,以合理的收费和赔付,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要深化保险机构改革。保险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完善内控组织体系,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要转变业务增长方式,从单纯注重业务规模增长转向注重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从拼价格、拉关系的低层次竞争转向讲服务、比品牌的内涵式发展。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二要创新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配合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大力开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产品;切实开发能够满足市场不同需求的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积极稳妥地开展与教育改革相适应的子女教育金保险;努力拓展市场潜力大、目前尚未充分开发的各种责任保险产品;搞好对高科技企业的服务,提供支持技术创新的各项保险产品;拓展与居民个人和家庭密切相关的、灵活多样的综合型个人财产保险产品。通过产品创新,不断适应社会对保险的需求,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

篇6

(1.长海渔港监督处,辽宁 长海 116500;2.大连渔港监督局,辽宁 大连 116015)

众所周知,海洋渔业具有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两者交织的根本特性。生产作业水域的依赖性、水体的隐蔽性、生产的季节性、作业渔场的不确定性和环境的灾害性决定了海洋渔业具有不同于其他陆域行业的高风险特征,被认为是一个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安全可控性较弱的高危行业。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搞活带动了个体渔业的蓬勃发展,个体渔船成为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主要致富工具,同时也成为家庭的主要财产。如果没有保险机制或者说保险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海洋渔船一旦遭遇灾害性事故就很难恢复生产,“三年小康一年赔光”,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的现象就会发生。因此,健全完善海洋渔业互助保险体系建设,特别是开展雇主责任保额相关政策的研究,对推进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健康开展尤为重要。

1海洋渔业互助保险现状

近年来,大连市海洋渔业互助保险事业持续发展。2013年,渔业互保人身险入会渔民2.1万人次,医疗险入会渔民1.5万人次,船舶险入会渔船7 000艘次,共完成保费总收入近5 000万元,同比增长超过20%。尽管互保工作取得很大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政策性保险未覆盖大面。仅个别县区财政给予资金配套,拉动作用对互保工作全局影响有限。互保比重大的县区政策性保险工作进程艰难,主要原因在于互保协会仅仅是民间组织,财政很难预算专项资金或补贴对其予以支持,这一点仍需要继续争取政策,全力推进,力求突破。

二是渔业互保竞争优势急需强化。在引导渔民群众参保入会工作中,要在热情服务和政策优势上“下工夫、打好牌”,行政手段应为辅助措施。只有强化互保工作自身功底,“打铁先得自身硬”,才能赢得优势。互保理赔工作要在科学规范的前提下,精简索赔要件,畅通理赔程序。只有方便渔民群众,方便基层工作,才能促进展业和理赔工作顺利开展,才能更好地赢得信任和尊重,才能焕发渔业互保事业生命力。

三是渔业互保事业增长极不多。目前,我市及全省互保代办机构办理的保险标的仅为渔船、渔民和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其中,入会渔船和渔民数量上突破压力较大,基本临近上限。要在渔业互保雇主险保额上做深入研究,写好文章,并引导具体工作实践,保证互保事业更好地持续发展。

2加强渔业互助保险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亲属。在全社会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大背景下,在生产和生活成本日益提高的今天,如果渔业从业人员发生意外,整个家庭都将面临绝望。而原有的渔船雇主责任25万元的保额将不适应新时期的民生需要。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辽宁省办事处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适应当前保险市场新形势的需要,为提高雇主防范风险能力,对辽宁省雇主责任互保保额进行了统一调整:雇主责任互保保额由每人最高保额25万元提高至6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互保每人最高保额不应超过其雇主责任互保保额的10%。辽宁地区提高雇主责任保额这一政策势必会进一步提高渔业互保雇主抗灾避险的能力,减轻受难渔民家属灾后的巨大心理压力,对渔业互保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3提高雇主责任险保额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科学制定理赔费率,制定分档承保标准。近年来,渔业资源因受捕捞强度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渔业海上收益不为乐观。加之渔业生产成本及人工费用的增加,海洋捕捞收入呈不稳定趋势。尽管目前渔业互保事业正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渔民所接受并积极参加,但是,当海上生产效益不好的时候,因渔业互保费用的“坚挺”致使很多渔民“拒保”。以88 kW渔船为例,船上配员7人,每人承保雇主责任险20万,保费支出为11 060元,加上船险保费支出约6 000元,保险费用支出总计近2万元,就当前的渔业海上作业收益来看,对普通渔民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支出。相对于商业保险,同样为7人,每人承保20万元,支出费用约在5 000元至7 000元之间。由此可见,在我省渔民人身保险暂未纳入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前提下,如保持现有费率不变,渔业互保很难占据优势。只有科学制定费率,才能缓解互保代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为推进渔业互保事业健康发展,对渔船雇主责任保额20万元的基础上,每高出10万元保额,应该有一定的费率优惠。也就是说40万保额的费率要低于30万元的,50万元保额的费率要低于40万元的,依次类推。否则雇主责任保额增加这一惠民政策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依然处于劣势,丧失竞争力。费率的制定要按照渔船海上作业类型、航区、渔船功率和船龄船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科学制定。总体来讲,按照作业风险划分,相同主机功率的渔政船(供油、科研及工程等渔业船舶)要比捕捞(运输)渔船费率略高一些,捕捞(运输)渔船要比养殖渔船或费率略高一些(在这里,可以忽略保额的不同)。按照渔船抵御风险能力状况来看,以主机功率为136 kW传统渔船为界限,136 kW以下渔船,保额在40万元以下的,费率基本可以要求不变;按照作业海域风险来看,从事沿岸和近海的渔船,保额在40万元以下的,费率基本也可以要求不变;除此以外的状况,保费费率都应科学调整。

二是要科学制定承保审核办法,有效规避雇主承保风险。最高保额由2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在这样的政策下,有些不法分子会利用渔业互保协会对雇主责任保险相对人性化的现有的理赔政策,铤身走险,骗取雇主责任理赔款。为防止诈保骗保案件的发生,渔业互保代办机构应该在展业初期把好承保关,会员在投保时原则上要采用实名制,即参加保险时,投保人需要提供渔船员姓名、居民登记号、作业船只类型、岗位性质和以往出险记录等,岗位的危险程度越高,保费就越高。在保额不足20万元的地区可以继续实行不记名投保。

要做好渔船员适任和渔船适航状况的审核。对于高额投保的船员,在承保时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仔细查看普通船员证书和职务船员证书配备情况。非常时刻,也要检查渔船安全适航情况;要加强对渔船船东的审核,对于出险事故较多、责任心不强的船东,也要严格审核,控制渔船船员雇主保额。

三是要科学树立展业经营理念,认真持续做好工作服务。目前,辽宁地区的渔业互保工作已经度过了开荒和扩张阶段,渔业互保得到了入会单位的普遍了解和认可。随着雇主责任保额的增加,互保工作也要“不求最大,但求最佳”。要打造精品品牌,一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做好行业管控。二要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这种服务要体现在展业和理赔工作中,在雇主责任保额增加的形势下,服务更要全程在线,渗透细节,把服务承诺的理念落到实处,以此加快互保工作由“量”向“质”跨越。三要认真开展理赔工作,这是做好服务的重要体现,也是发展互保工作的关键环节,要在抓住案件核心、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快速理赔,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让渔民群众得到中国渔业互保给予的真正的政策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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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为“安全发展,国泰民安”。各级交通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安全发展”这条主线开展安全宣传活动,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面向社会,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全市交通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为促进全市交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创建和谐交通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主要活动安排

(一)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全行业的交通安全意识。一是充分利用广播、报刊、板报、网络等宣传工具,通过发放交通运输安全资料和卡片、悬挂安全横幅、张贴安全标语、开展安全签名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二是以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问答等活动为载体,以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为对象,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为目标,从实际出发,组织一些较大规模和影响、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提高全社会全行业的交通安全意识。三是在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6月11日)这天,市地方海事局要认真配合市安委会统一组织的“孝感城区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设立咨询点,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认真组织好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教训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其他有关单位也要通过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人员密集场所播放安全生产音像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咨询等各种形式的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宣传交通安全法律常识,强化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交通安全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生产法制环境,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各单位要以“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市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孝交运安[20__]11号)的要求,继续深化各项安全整治活动。各县(市)区交通局及各级海事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深入开展以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运输船舶载客等为主要内容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断优化通航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船员适任,船舶适航,渡口合法;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和运输标志,全面落实承运人责任险,加大危险品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资质培训,加强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使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达标、从业人员技术等级合格。在整治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整治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多层次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活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此,市局将在六月份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明察暗访活动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继续落实“三关一监督”职责。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把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指标和进行年检年审的重要依据;实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定期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加强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行业管理,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确保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特别是营运驾驶员的素质能够满足所从事职业的要求;有效监督汽车客运站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载车辆出站。

(四)继续深入开展治超工作。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会、、质检总局、安监总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20__年全国治超工作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__]76号)精神,继续加强治超工作,坚持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科学治超,综合运用经济、行政 、法律手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治超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及运输企业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落实具体部门抓紧抓好活动的开展,保持我市交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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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学校;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2)12-056-03

一、建立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职业教育事业迅速发展,质量稳步提高,“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已基本确立。然而,由于部分实习单位、学校缺乏必要的实习安全保障措施,由于实习学生本人工作经验少、风险意识差等因素,实践教学的事故风险可能性增大了。据有关调查,全国每年有1000万以上的职教学生和数百万大学生走上实习岗位,其中有近3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要高度重视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推进和完善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制度建设。

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制度是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从建立健全学生实习法律法规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推进了职业教育国家制度的建设。从2009年起,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职业学校实习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文件,积极推进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为职业学校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将工学结合推向了更深层次,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全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选定、招标实施、项目推行以及案件处理等各个环节,专家监管组要全程参与,以保证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能够真正为职教人才培养提供制度保障。

1.保险责任范围。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2.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3.投保方式。职业学校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4.经费保障。在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5.保险机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教育部推荐的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机构。承担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保险事务的经历,经验丰富,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遍布城乡,能够及时支持异地理赔服务,也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中介服务。

(二)针对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五点解析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属于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购买的责任保险范畴,投保人是职业学校或企业单位,不向学生收取保费。该保险保障的是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依法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也为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后的事故处理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提供资金支持,起到保护学生的权益的客观作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与学生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有所区别,两者从不同的角度为学生提供风险保障。

1.实习责任保险的性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是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的投保人,这个保险不属于国家法定保险。但是,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职业教育制度建设范畴,具有公益性,是落实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职业学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措施。

2.责任的承担主体。保险并不改变法律关系。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后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仍是职业学校、实习单位或其他第三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在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对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怠于请求的,学生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付的程序。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责任事故后,首先由学生向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提出索赔请求,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然后由保险公司受理后进行案件的赔付工作。

4.有关机制建立的保障作用。专项保证金、先行赔付机制和全国通赔机制等的设立,保证了学生无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实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案件能够及时处理以及赔偿资金能够快速到位。

5.如何保证学生真正拿到理赔款。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处理并向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支付赔款,如果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怠于请求,学生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实习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近两年的实践表明,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有效化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部分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对保险的认同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实习责任保险的推行。

(一)保险公司推脱责任,久拖不决

目前,实习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与“人人参保,应保尽保”的实习责任保险目标相去甚远。学生发生实习伤害事故后,企业一心想着息事宁人,学校更想尽快平息事件,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现阶段保险公司一旦遇到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首先是推脱责任,久拖不决,其次是任凭学校与家长去打官司,法院怎么判决保险公司就怎么赔付,一副“老赖”的样子。实习安全保障已成为摆在教育部门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校长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实习事故处理不好,造成负面影响

职业学校学生年龄偏小,经验不足,面临异地实习环境不适应、场地设备生疏、技术不熟练等诸多问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并且职业学校85%的学生来自农村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如果学生实习活动导致的伤害事故及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但对学生本人乃至家庭产生致命打击,而且容易诱发社会,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并且对实习活动以及整个职业教育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与保险公司的目标不一致

教育行政部门与职业学校以通过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学生的利益为目标,保险公司以通过保险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两者的目标不一致,从而导致矛盾增加。

(四)缺乏监督管理,实习保障落实不到位

现行的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制度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学生的实习安全权益保障落实不到位。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制度与机制,保障与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理赔等服务。在全国成立实习责任保险事故专家鉴定委员会,打破保险公司对学生实习责任事故认定的垄断权与语话权。学生实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赔付不是由保险公司说了算,而是以专家委员会投票表决为准,并从保险公司预付的保证金中先行予以赔付。同时,改变以往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的模式,弥补政府职能转变中出现的监管真空与薄弱环节,提高政府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能力与效率。

(五)实习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2011年年初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纳入保障范围,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权益。实习生的身份难以确定,导致高校、实习企业和实习生安全责任模糊、职责不清,要么操作性差,要么落实不到位。

四、实施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制度的策略要求

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制度是国家职业教育重要的制度建设之一,要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的方式全面推动。职业教育各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树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的意识,充分认识建立实习责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以保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政府部门

政府应根据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顶岗实习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及早颁布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法规,如学生实习中保险、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赔偿等文件,使学生实习安全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和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促进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二)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推进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有效实施,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和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制度。

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实习责任保险在加强学校风险管理、降低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风险、增加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岗位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进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

(三)实习企业

实习企业首先要做好安全生产教育,让实习生牢记企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各种安全隐患防患未然,充分做到有备无患。企业要根据实习生的特点,制定严格的实习生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劳动保护设施,制定健全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为学生顺利完成顶岗实习创造有利条件。

实习企业应加强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沟通,及时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高效通畅的学生实习通报制度,将顶岗实习中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妥善处理好实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获得学校、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四)职业学校

实习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是确保实习学生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每所职业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要积极开展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只有充分了解实习中将要面对的困难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才能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从而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安全重于泰山,职业学校要始终把学生的安全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要坚决做到万无一失。学校要强化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顶岗实习管理机构,健全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制度,使受伤害的学生的利益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各职业学校的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实施实习责任保险的有力推动者。职业学校要不断完善学生实习责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学生实习前要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保障制度,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五)职业学校教师

职业学校要培养培训一批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懂得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实习指导教师,努力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六)实习学生

实习学生要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理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加强应对安全突发事件的自我处置能力,使自己在实习过程中做到有备无患。实习学生应经常性地与教师、同学保持联系,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企业实习指导工作人员,熟悉企业生产特点。

(七)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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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市场;大客户;服务单元;经营模式;服务创新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02-03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单元是指整体中自成段落、系统,自为一组的单位,原来是用于教材、房屋等方面描述的专业术语,近年来被社会上广泛应用于对某个单项或系统的业务活动或专项工作的表述。保险大客户是指财产保险中一个企业或一个单位将其不同资产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不同的险种,保险金额或缴纳的保险费达到一定规模的团体业务。在保险市场逐步完善,保险需求不断增加,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周全、广泛的服务,引导客户购买并重复购买自己公司的产品,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进而保证业务的可持续增长,是各家保险公司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以单元的形式整合保险服务资源,构建集保险咨询和建议、防灾防损、承保、理赔以及其他增值服务为一体的保险大客户服务单元,形成专业化、综合化、纵深化服务格局,既是保险服务的创新,又是保险发展的一种趋势。

一、保险服务单元的模式和内容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是通过经济手段对特定风险提供保障的市场主体,随着科技进步和人们保险需求的扩大,一方面,新的风险源不断增加,给保险公司经营中的风险管控、服务水平、业务流程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保险风险由相对单一趋于复杂多变,各种风险因素的相互关联性不断增强;再一方面,投保人从单一险种的需求向多重保障、综合保障、多项服务转变。因此,保险服务单元的建立就是要打破传统的服务模式,符合以上变化,在有效化解风险、满足客户需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上实现突破和创新。

(一)合理划分大客户,对客户实行分类管理

从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和客户角度讲,投保人购买了保险产品后,不论金额大小,都应该享受平等的、同质的保险服务,应当是新老客户一样对待、生人熟人一样热情、保额高低一样认真、手续繁简一样耐心。同时,保险公司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也应该“一视同仁”,坚持统一的服务标准。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不同的客户对保险的需求、对保险服务的需求是有一定区别的,有些客户投保险种单一、标的单一;有些客户投保险种多、标的复杂;还有的客户机构庞大、资产量大、投保数额大。这些不同类型的客户,面对不同的风险、不同的保障,显然在保险服务需求上也有较大差异。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识和需求也日趋多样化,保险主体对单位客户的服务管理也趋于多样化。因此,在服务标准统一、管理模式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的前提下,从提高服务效率出发,对客户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单元的概念,将单位客户按一定形式进行单元分类,整合保险公司内部各项资源,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管理能力、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品质、规范服务模式等,是一种必要的探索和有益的实践。

财产保险大客户按照保险项目划分,可分为综合客户和单一客户,综合客户即投保多个险种的客户,如同时投保财产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责任险等险种;单一客户即投保险种相对单一、金额相对较大,如在建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大型运输公司和大型车队投保机动车辆险、大型社区投保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按照保险标的划分,可分为复杂客户和简单客户,复杂客户是指投保的标的物结构复杂,科技含量高,单一标的保险金额高以及高风险业务;简单客户是指投保的标的物结构简单,单一标的保险金额低,风险相对较小的业务。因此,可按照大客户的保险项目和标的是否复杂划分为综合客户单元和单一客户单元,在这两个单元项下建立不同的服务单元,在每个不同的服务单元内,建立针对具体客户的服务组织和流程。

(二)建立有针对性的服务单元

服务单元的工作流程涵盖了保险宣传、建议、投保、承保、防灾、理赔、内部管理诸环节,同时也涵盖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些特殊需求,如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培训、异地保险服务、大项目全程跟踪、保险业务之外的联系协调等。保险人通过这种服务单元的确立,可以为不同客户的服务需求建立标准化加差异化的服务模式,它不仅符合保险产品的特点,同时也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多方面需求。

(三)不断充实和更新服务单元的内容

服务单元确立后,一是要对大客户的保源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其经营运作模式,并对其面临的经营风险进行甄别和评估,帮助客户分析风险并做需求分析,最终确定其可保风险。二是要根据可保风险为客户编制承保建议书,在编制承保建议书时,既要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的各种产品的特质和有效转移风险的保障范围,又要根据客户的资产结构和关联性考虑各险种的关联互补和保险责任,使客户以合理的成本支出取得对预期风险的充足保障。三是在保险合同签订后,服务单元要组织好对大客户的跟踪服务,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排查和了解客户存在的风险,预测各种风险的变化和转换。并根据风险的变化向客户提供灾害预报通知,为客户组织各种风险防范知识教育,为其添置必需的防灾防损设备,使预期风险的发生率或出险损失降至最低点,协助客户做好安全生产和经营工作,最大化地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必要时,对已承保的项目进行调整。四是服务单元在客户出险后要动作迅速,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在帮助客户做好出险自救工作的同时,协助客户迅速确定责任和损失金额,为客户做好索赔准备工作,以最短的时间结案并将赔款主动交付客户,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在出险事故发生后,要协助客户一起查找和分析出险原因,并根据事故原因向客户提出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建议,督促和帮助客户制订更为详尽和全面的风险预防措施制度,提高客户的风险预防和抵抗能力。六是在保险期限即将终止时要根据前期服务情况为客户编制新的服务建议,适时调整承保方案使客户以适宜的成本支出换取最有效的保障。七是服务单元在为客户做好保险服务的同时,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公司联系面广、信息量大等优势,主动为客户牵线搭桥,拓宽客户生产经营接触面和信息网,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增强和密切与客户的关联能力,不仅能够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也能使客户在取得成长和发展的同时为保险公司带来更为广泛的保险资源和利益。

二、保险服务单元的作用

建立保险服务单元,其主要目的是根据市场发展的变化,向大客户提供更加具体和专业的全方位保险服务,在此过程中,打造保险公司内部对大客户服务的链条,使服务活动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和质量,有效提升公司竞争力。

(一)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的针对性

传统服务形式往往是基层单位和上级公司的承保、理赔、产品管理、客户服务部门对某一大客户的服务各自为政,对客户前期承保、出险理赔和风险防范服务进行独立分割式的操作,不仅造成服务效率不高,人为增加了公司的服务成本,而且使得公司整体服务的管理工作头绪较多,有时还形成盲点,不能确立对大客户服务核心。以单元的形式划分大客户并为其提供有针对性地服务,一是可以合理配置和调度保险公司内部资源,形成纵横协调、上下联动的服务组织和网络,密切保险公司各部门间的服务动作的一致性、协调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内耗,从而达到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的目的。二是服务单元的客户经理实行统一调度,可以减少和简化服务过程中诸多不必要的环节,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综合服务成本。三是服务单元的建立使保险公司对大客户的服务更加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在保险公司大量积累对客户服务专业技术经验的同时,对大客户单独建立的单元服务举措和制度也会使客户感到被尊重,无形中增加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认知度。

(二)扩大服务项目,满足客户需求

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保险公司的服务大多体现在客户出险后,是一种被动型的服务。单元组织有能力主动按照先期承诺,落实各种服务项目,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服务项目和重点,以满足客户对风险转移的需求。

(三)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保险保障度

服务单元的建立,使保险公司对大客户的服务前移。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服务过程要贯穿客户的整个保险期间,且在此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大客户的风险变化,以便于服务单元及时调整服务措施,提高对大客户的服务保障。

(四)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率

相对于分散型客户,服务单元的形式无疑是针对大客户的一种特有服务模式。因此,它一方面弥补了保险公司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不足,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公司内部资源的活力。另一方面,它的每一个服务单元都是对保险公司客户资源的拾遗补缺,使公司的服务力量均匀的辐射到每一个大客户上。

(五)创新服务手段,延伸服务范围

保险产品和储蓄、证券等其他金融产品一样,要在创新和完善中求得发展。随着消费者需求的不断扩大和竞争的加剧,服务单元通过与大客户的全方位接触和服务,可以广泛地征求大客户对保险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并使得这种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变为对大客户的服务举措,从而提升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此外,服务单元既可以为客户提供正常的保险服务,又可以将服务项目扩大和延伸,依靠保险公司自身的资源为客户提供。

三、保险服务单元的建立和实施

服务单元的形式是保险公司对服务工作的一种创新,也是对大客户服务工作的一种探索和实践,因此,它需要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步骤的建立和实施。

(一)领导重视

作为一种全新形式的服务举措,公司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大客户服务单元的构建工作。在成立相应组织、选派得力人员,并给予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大力扶持,确保服务单元的建设落到实处。

(二)结合企业文化、经营理念、服务宗旨组织实施

服务单元的建立和实施要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在运作过程中要突出“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明确服务单元的构建是以满足大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为基本,以完善公司服务制度为重点,以提升公司整体服务实力为宗旨。要充分体现公司特色,充分发挥公司服务优势,让客户在服务单元中享受增值超值服务。

(三)统一方案、坚持标准、突出个性

在实施工作中,市级分公司制定统一的大客户服务单元实施方案,据此建立统一的客户服务单元标准,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大客户的数量成立相应的服务单元。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单元按照统一的大客户服务单元实施方案,结合大客户的特点和个性,为其客户提供特色服务;要针对大客户要求,在服务的外延和内涵上动脑子、下工夫、出效果;要不断评估服务单元的工作,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与大客户之间形成稳固的合作共赢关系。

(四)实施访问销售,为客户“量身定做”

“访问销售”是针对老客户采取的一种销售办法,也是适合大客户的有效方法,是由业务人员在保险合同到期前,主动与客户联系,登门拜访,面对面地与客户沟通,征求客户对公司产品、享受服务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接受客户的咨询,针对客户需求制订新的承保方案,根据客户时间安排,把新保单送交客户。这样做,既可以拉近公司与客户的距离,掌握客户需求的第一手资料,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客户的时间,满足客户的不同消费需要。

参考文献:

[1]刘茂山,保险发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卓志,风险管理理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篇10

杨超总裁强调人寿企业要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中国人寿把社会和行业责任作为己任,在“三农”保险的发展思路及模式上提出了新的概念,在巨灾保险方面有自己的新建议。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杨超总裁还准备在两会期间向政府提出新的相关提案。

越是大企业越应该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经济》:去年我们在北京西直门相见后,转眼间就又过去了一年。公司这一年有了哪些变化?

杨超:应该说这一年我们在强化主业优势的基础上,谋求适度的多元化发展,集团综合实力得到了不断的提升。

我们可以从几个数字看这一年的变化。中国人寿集团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中国人寿股份公司)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保险公司,我们也是中国保险业唯一一家世界“双500强”企业(世界企业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截至2008年底,我们的总资产达到1.3万亿元,占保险全行业的比例为38%。2008年集团总保费收入达到3218亿元,同比增长46%,境内寿险市场份额为42.7%,牢牢地占据保险市场的主导位置。上述数字还没有经过最后审计,但能反映基本的情况。

《经济》:今天我们在中国人寿中心再次见面,俯视环绕在周围的金融大厦,更觉得中国人寿给人以面目一新的感觉。

杨超:这座大楼是三年前买的,现在升值了很多。当然固定资产只是我们资产中很小的一部分,中国人寿管理着上万亿的大量的各类资产,经过有效的运作,尽管在外部环境十分复杂严峻的情况下,仍实现了较好的投资收益。财政部2008年12月8日对我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了确认,2007年我公司实现国有资本增值812.79亿元。

《经济》:美国暴发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地都出现了裁员现象。中国人寿在这一年中有什么变化吗?

杨超:现在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一大问题。金融危机到来后,我们不仅没有裁员,反而继续正常增加了用工人数。我们现在的员工、营销员总人数已超过80万人。

在香港,我们同样没有收缩编制。适度增加用工和引进一些高管人员,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支持香港社会稳定的作用。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我们应该勇担部分社会责任。

从农村到食品医药,需要建立一整套保险体制

《经济》:企业能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环境下扩大营业规模、增加用工的原因在哪里?

杨超:这个和中国市场的特点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中国有13亿人口,但保险的覆盖率仍然很低,即使像中国人寿这样最大的保险企业,投保客户的绝对数很大,达到1.6亿多人次,但相对于13亿人口来说,也仍只是其一小部分,因此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还非常之大。我们过去的发展靠了这个市场,今后我们投入人力物力,也还是要从这个市场上求得新的发展。

《经济》:13亿人口中,8亿在农村,如何让目前还比较贫穷的农民能有自己的保险?

杨超:我们有专门针对农村特点、便利农民投保的保费较低、缴费简易、保障适度的“简易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保险”。农村保险的一个比较大的特点是,业务员要对保险能说明白,农民要听得懂,而且要让农民能买得起。我们的方法是动员农村的基层干部,让他们成为我们的兼职业务员或人,在农闲的时候,把保险推荐给农民。这些基层干部最熟悉农村,最知道农民需要什么,他们推荐我们的保险时,要比我们的业务员下乡来得更快更方便。农村小额保险今后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经济》:在城里,我们去年遭遇了三聚氰胺牛奶事件,食品中毒、药物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

杨超: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件,有两方面的损失会立即出现:

第一是受害者。去年发生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导致全国很多儿童患病,不仅给患儿身心带来了巨大伤害,也给患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痛苦和经济损失。第二是企业员工也成为受害者。三鹿集团作为责任企业在事件曝光后,随即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并于今年2月12日正式宣告破产,这对原本正常工作的员工造成了极大影响。

看到发生这样的惨状,我就想,如果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投保了责任险,事发后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进行赔付,受损害人群的生命、财产可及时得到必要的保障。而且在问题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后,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可以帮助解决员工的保障问题,还可以减小企业生存的压力,有利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渡过难关,避免连锁反应和后续问题的发生。同时我还觉得,有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会减轻政府的相应负担,能在经济和社会稳定上给政府重要的支持。

《经济》: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作用的确很大,但遭遇这样的事件,公司岂不是要拿出很多资产去理赔了?

杨超:正是因为保险公司要负担起如此大的责任,所以我们有一套防灾防损的督查功能。比如我们会对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督查,促使其将风险管理贯穿到企业的整个生产、销售过程,防患于未然。保险公司做好了这个工作,可防止或减少事故发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从中也能实现自己的发展。

《经济》:有些时候发生的天灾,让人们防不胜防。

杨超:2008年就发生了严重冰灾、特大震灾。我们在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13日即宣布公司捐款1600万元,后来又发动全系统员工捐款,累计有6000万元。13日我们的人员就先期到达了地震灾区,14日宣布全面收养地震孤儿,一直把他们助养到18岁成人。

《经济》:特大地震刚刚发生就决定收养所有孤儿,能下这个决断很不容易。

杨超:我们并不是随便说说的,而是一诺千金,必须说到做到。我们知道,唐山大地震造成24万人的死亡,留下的孤儿数量为2400多人。当时我们估算这次汶川大地震会造成一千名左右的孤儿,我们每个月向他们提供600元抚养费,助养到18岁,这个钱我们是出得起的,有这个实力和能力才能负得起这份责任。我们尽一份责任,可以减轻国家一部分负担。

《经济》:企业精神实在令人敬佩,但能够建立一套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也许会更好。

杨超:是的,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去年两会期间我针对近年来我国巨灾频发,特别是年初严重雨雪冰冻灾害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提议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这个提案提出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这一提案的议题和相关建议就显得更加迫切了。

《经济》: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影响下,一些国际风险也开始波及到了中国。

杨超:我看这次美国暴发的金融危机与那里的一些金融从业人员的丧失道德,与那里的一些评级机构的不负责任及监管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去年两会期间,我曾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我国独立自主的信用评级体系的提案。金融危机发生后,我认为进一步证明了建立我国独立自主信用评级体系的必要性。国外信用评级体系存在很多问题,而且在金融危机中显现出了种种弊端。今年两会,我还将就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提一份提案。

无限风“险”在险峰

《经济》:过去我们基本上没有保险,现在我们已是世界老大。发展快是好事,但“高处不胜寒”。

杨超:过去我们说“无限风光在险峰”,现在我的感觉是无限风“险”在险峰。

《经济》:有压力吗?

杨超:压力还是比较大的。首先,经济增长放缓给保险业务发展带来了压力。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国外贸出口受阻,市场需求萎缩,工业生产减速,经济增速明显放缓,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回落,这会对消费者的保险消费能力和我们的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经济》:在资本运用方面是不是也能感受到压力?

杨超:资本市场走低、央行连续降息给资金运用带来了压力。其中股市的低迷对权益类投资构成挑战,利率连续下调使固定收益类投资面临严峻的形势,目前人民币存款利率已经低于保单预定利率。

另外,国际金融危机的加深给风险防范带来了压力。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正进一步加深,公司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很多。

尽管中国人寿在复杂的形势下继续保持了持续健康的发展态势,但我们宁可把面临的压力或风险因素看得多一点、估计得充分一些,目的是要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并努力变危机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确保公司不出现大起大落,保持平稳发展。

《经济》:一些国外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中出现了问题,不如说现在是通过并购扩大企业规模、拓展海外市场的好时侯。

杨超:适时进入海外市场、进行国际化发展是中国人寿的发展方向和必然选择,我们也看到此次金融危机可能会为中国保险业海外并购提供一定的潜在机会,但对海外并购我们一直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建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以有很多跟踪、关注,但在相关因素不明朗的情况下不宜轻易出手。

不过我更愿意通过媒体表达的是,我们2009年将按照“调结构、增效益、防风险、稳增长”的十二字方针,继续推进中国人寿的科学发展。

篇11

工程分包合同范文1 发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浙江 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工程外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局对本合同发包方的授权委托,对 **************** 工程施工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及造价

1、工程名称: ***********码头 工程

2、工程地点: ******************江南岸

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及范围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工程造价:为该工程业主结算支付价的94%(甲方收取5%的上交公司管理费和1%的企业所得税)。

6、乙方承担费用:①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工资;②按甲方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以3人计)向甲方上交工资附加费;③甲方为施工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现场办公费用; ④竣工资料整理、验收移交、结算催款等发生的费用;⑤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外的所有税金,包括合同印花税、公证费等)。

第二条 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1、提供施工图纸 1 套及有关施工文件(甲方留施工图纸2套用于施工管理,竣工图由乙方解决)。

2、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施工图纸的技术交底工作。

3、组织现场调度会,协调现场施工。

4、负责同业主、监理、设计的联系、协商、签证等一切工作。

5、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乙方职责:

1、 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做好施工一切准备工作,费用由乙方自理。

3、遵守政府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意识教育,拟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对本方职工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4、服从甲方的施工调度,一切与设计、监理、业主的书面联系均须通过甲方,由甲方负责联系。

5、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6、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7、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方能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8、乙方应投保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第三条 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 2004 年 9 月 1 日开工,到 2005 年 3 月 18 日完工。

2、主要阶段控制进度要求: 2004年11月25日前完成预应力方桩打桩及水上灌注桩的施工。

3、乙方按月上报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批后组织施工,接受甲方有关人员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4、当工程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确保进度;当主体工程连续14天达不到已批准的施工计划平均日进度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在现场的设备、周转材料无条件留下。并对已完工程按单价(或总价)的80%结算。

5、工程按合同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原始竣工资料,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甲乙双方共同参加完工验收。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其费用,直至验收合格。

第四条 质量与验收

1、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业主要求 。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施工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施工,随时接受业主、监理、设计、本合同甲方的监督、检查。

3、乙方应做好质量的检验(三检制程序)工作。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甲方,重大事故的处理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本合同的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由乙方组织实施,费用由乙方自理。

5、工程按合同完成后,如质量验收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理直至符合要求,并承担返修的一切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6、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若发生任何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作出答复。否则甲方有权组织其他施工队伍进行处理,并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产生的相关费用。

7、其他质量及技术要求:按甲方与业主的合同执行。

第五条 安全施工

1、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接受甲方、监理、业主的监督检查。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3、乙方必须按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2、 安全事故频率控制在0.5%以下,无重伤及伤亡事故发生。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1、经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工程量的确认。业主确认的工程量即为甲乙双方的结算工程量。

3、工程价款的申报:乙方于每月20日前将工程进度报表及中期支付证书报甲方(每月25日为统计工程进度截止日),由甲方在2天内审核后送监理单位、业主核批;具备编制竣工决算条件后由乙方将竣工决算资料报甲方,由甲方在10天内审核后送监理单位、业主核批。

4、工程价款的结算:甲乙双方的月进度工程款结算,在甲方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复后5天内办理;甲乙双方的竣工决算,在甲方与业主的竣工决算经审计、批复后的10天内办理。

5、工程价款的支付: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后5天内同比例支付给乙方;月进度工程款的支付,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价款后5天内支付给乙方,支付额为按收到款推算出的工程款的94%,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质保金、退还工程预付款、业主或甲方代付代扣款(如有)、罚款(如有)等;竣工决算后的余款及质保金在甲方收到业主支付后的10天内支付给乙方,支付额度按双方竣工决算而定,如业主分期支付,甲乙双方也按此比例办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总额不得突破甲方已收到业主工程款的94%。

6、工程质量保修金。业主扣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由乙方承担,在业主退还甲方后的10天内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 材料供应

1、本工程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其材料价格风险已包含在承包单价内,不调价。

2、乙方自购材料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规范要求采购,接受甲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和指导,并及时提品合格证明及复验报告,对材料的质量负责。按要求对材料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及时提交试验资料,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3、乙方委托外单位进行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测等,确需由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合同时,甲方对订立合同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和协助乙方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八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1、甲方按约定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工程施工的有效依据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出现设计变更,乙方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

3、出现设计变更或业主、监理现场指示而引起工程价款变化时,乙方应在5天内向甲方提交书面资料,由甲方整理后上报监理、业主核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一旦发生,甲方有权直接处理,同时对乙方处以所拖欠工资总额3倍的罚款。

2、 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如发现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 当乙方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或工人,在工程管理和施工方面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时,甲方可以建议更换人选,乙方应考虑甲方意见,并作相应的调整。

4、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5、乙方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每逾期一天,支付 10000元/日 的逾期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1%,从工程款中扣除。

6、安全处罚:死亡一人,乙方交纳伍万元违约金;重伤一人,乙方交纳壹万元违约金。

7、在施工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承包能力、乙方对甲方发出指令的执行程度和态度等,作出终止合同、更改施工队伍的决定。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滞后等原因造成甲方声誉受到影响或业主、监理单位向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单位发出书面指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5~20万元的罚款。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9、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

1、 乙方必须是甲方的工程合格供方,并服从甲方管理。

2、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合同签订前,乙方提交94万元的履约担保金。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民事责任自负。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自双方法人(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即生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保修期满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分包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姓名,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请写清楚)

根据国家以及地方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

四、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为 。

五、工程工期:

1、本工程项目暂定于年 月 日竣工,工期共计 日历天。

2、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乙方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工期相应调整。

3、在施工期间,由于非乙方过错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顺延工期的申请,经甲方核实认可后向乙方发出同意延期的书面通知,工期方可顺延。如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建设单位的工期罚款由乙方负责,在结算款中扣除;如属甲方原因由甲方负责。

六、工程进度要求:

七、材料设备供应:

八、技术资料供应:由 负责向乙方提供水施 工图等技术资料。

九、临时设施提供方式:

十、甲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乙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负责联系、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工程款支付

十二、安全责任

1、乙方进场后,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纪律。对其务工人员必须进行遵章守纪和安全教育。

2、乙方必须确保所有施工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3、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4、乙方务工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5、乙方务工人员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纪律,甲方可根据其规章制度和纪律,对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检修

1、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国家规范,要求达到标准。

2、工程竣工后15天内,乙方应将工程验收所需资料整理齐全交甲方。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返工整改。返工整改后经复验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整改或者解除本协议。由于工程验收不合格进行返工整改的工期延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3、工程完工经各方面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结算资料,甲方协助办理结算。

4、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修期内,因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应无条件及时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四、工程结算:

1、本工程计价按并以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和决算为依据。

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应根据设计部门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调整总造价。

3、乙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协助办理结算。

4、乙方按本工程总造价的向甲方上交管理费和税费等费用,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十五、质量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元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无息退还。

2、施工期间未经允许不得向甲方要工钱和不听指挥的一旦发现作清场处理。

3、工程质量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为准、方可结算工资。

4、质量保证其为一年、义务修补。

十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双方必须全面覆行合同所规定的事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除本协议规定已有处罚措施以外,将根据违约情况承担 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支出的交通费、差旅费、通信费、律师费等);

十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

十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分包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法规;为明确双方责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承包方式及范围:主体钢筋。

1、乙方分楼号编制钢筋用量计划,提供一份详细的钢筋明细表;

2、施工内容包括图纸范围内主体钢筋内容,既施工现场所有的钢筋配料、加工、制作、绑扎、对焊、套丝、钢筋到场卸车、分型号堆放整齐、防雨雪的覆盖等,所有工序环节必须保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检站验收合格。

三、工程单价:

1、本工程负一层、负二层及标准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结算;基础按580元/吨结算;所有车库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结算(基础不单独结算);整个屋面、花絮部分按标准层面积的60%结算,本单价后期不再调整。结算面积按照图纸标准规定的工程计算规则计算(包括电梯间)。

2、甲方准备施工机具:弯曲机、切断机、对焊机、弯箍机、电焊机、套丝机;乙方准备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安全所需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等。

3、本承包价格只包含施工所需绑扎丝、水泥垫块,其他辅材乙方不负责。

四、施工要求:

1、总工期:自月年日,具体分项施工日期以甲方现场安排的进度计划为准。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进度要求及劳动力投入计划进行施工。

3、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紧密配合,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五、材料管理及施工机具的使用:

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须根据工程进展将所需的材料计划提前五天上报甲方,经甲方相关人员审核后购置所需材料。

2、乙方领用材料,须经甲方批准,由施工员、保安员、领用人员办理签字记账手续后方可认领。

3、每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对施工中所用材料进行核算,对超出预算部分,乙方按照剩余原材料价格的1.2倍赔偿甲方,此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六、安全、文明施工:

1、本工程必须达到滨州市文明工地及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及验收时,乙方须配合甲方整理现场。

2、工程施工中,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安全、防火、防盗等有关规章制度,本工程现场严禁烟火,严禁乱动配电箱,否则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文明施工,严禁随地大小便,乱抛杂物,保持作业面清洁、卫生,垃圾一日一清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堆放,否则造成的清理费用由一方承担。甲方对施工现场整理不满意时,甲方派人负责整理,费用按200元/工日从乙方分包费用中扣除。

4、乙方进行高空或危险作业时,必须按照国家操作规定执行,觉不得擅自作业、违章作业。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项目,若乙方施工的主体框架工程质量经甲方、简历及建设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范要求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暂扣相应单位工程应付的工程款,待乙方整改或返工后经验收达到相应国家质量标准时再付,整改或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及工程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工程款结算乙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单据(明细表)为准。

3、工程款结算单位对施工进度割算审定完成、工程款到位后,甲方按照以下方式给予乙方拨款:地下负一层完成、地下负二层(正负零)完成;主体阶段按照六层完成、十二层完成、十八层完成(含花架)完成共五次拨款,每次拨款至完成建筑面积割算工程价款的80%,主体框架全部完工并经甲方、质检站验收达到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到总价款的100%。

4、在施工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及甲方额外要求施工的项目,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单据为准,进入工程总价。

八、甲方职责:

1、甲方根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求安排施工进度,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实行统一管理。

2、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两套图纸,并根据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技术交底。

3、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提供材料。

4、根据合同所述以及工程进度,甲方应及时拨款,由于甲方拨款不及时,所造成的工程延期或其他损失,由甲方全权负责。

九、乙方责任:

1、乙方进场人员必须带身份证及复印件,进入工地后必须把施工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上报给甲方。未成年人及55岁以上老人严禁参与作业,凡患有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精神病、身体残疾等不宜从事施工操作的人员严禁进场施工作业。

2、乙方须严格执行甲方与建立单位的各项规定,按甲方编制的工程进度按时完工。

3、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安全文明施工,接受各级领导安全文明检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乙方施工人员一定要认真组织材料计划,乙方所提材料计划以书面形式提前报甲方材料员;乙方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废料比例(按国家规定),超出部分按原材料价格扣款;坚决杜绝工人将剩余加工成型的成品料随意剪断扔至废料堆的恶劣行为,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如出现剩余成品料应分类堆放整齐并上报甲方管理人员,由甲方管理人员决定材料如何处理)。

5、乙方人员严禁打架、斗殴,发生一次打架事件每人罚款500---5000元,并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有偷窃工地材料、工具、物资者,每人每次罚款3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生效,工程竣工后,所有款项全部付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12

工程总承包合同

一、发包人对措施项目的一般要求

1.概述

1.1 定义和解释

1.1.1下文中所用的措辞和用语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1.1.2为使招标和合同文件具有权威性和其文字上的简练,须有相关文件与其配套对合同的约定进一步解释,使整体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发包人对措施项目一般要求是为说明甲方对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综合要求,以便总包在投标报价时和中标后在合同履约期内注意并遵照执行。

1.1.3所谓 :措施项目是指除实体项目以外,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措施。

1.2扩大初步设计图纸

1.2.1已在招标文件中附带了2003年5月版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其给出的工程介绍和工作内容的描述不应认为是全面和绝对准确的,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应以有合同约束力的施工图设计图纸为准。甲方不承担因扩大初步设计图纸对任何数据或做法等初步的描述,而可能给任何他方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2.2总包被认为,在甲方提供施工图后,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专用条款4.5),组织相关人员详细阅读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将充分研究施工图图纸,以掌握工程的全面内容,使工程进度、质量处于良好状态。

1.3工程范围的分工

关于工程内容范围的分工:由总包自己完成的工程内容;以分包方式实施的工程内容;设备供应商制造、运输、安装过程。[下列分包和设备供应商的选择采取三种方式:①总包负责择优选择,经甲方批准的分包;(当总包高于市场价格的报价,达到甲方不能接受的水平,甲方有权另行招标)②政府采购,经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设备供应商;③甲、乙方联合招标,择优选择的分包,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这个过程,这三种方式通称分包。]

工程具体分包内容见专用条款中附件,本工程招标范围一览表。

2. 文件

2.1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包括有关的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

(8)合同价格组成:实体项目费、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和计日工清单等

2.2合同价格中的实体项目费

由于合同签定时,施工图正在设计中,无法确定合同价格,在此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商务标书中对编制工程报价有了相关承诺,因此以下合同价格通称定额计价(或称约定价格)

2.2.1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已在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中提及,其格式已由甲方在本工程招标阶段随招标文件发给总包。实体项目费是组成定额计价的唯一的和全部的基础载体。应当认为,总包的实体项目费是基于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而编制的。尽管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实体项目费中的各项工程量已不具备合同约束力,总包应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图出图后45天内,提供一份实体项目费的记价表,且总包应对其实体项目费中所有项目、工程量、单价或价格、费率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2.2.2以上提到的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包括两大部分组成:①实体工程量;②基价(安装工程为:基价+主材+设备费)

2.2.3合同条款中已对实体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作了说明。如果编制实体项目费过程中,所用的计算规则存在与合同条款所提及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一致的地方,不管是否有特别说明,都应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便使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变更的计量和计价三者的计算规则具有统一的口径。

2.2.4不管总包的投标书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双方约定的相对固定的定额计价应包括:

(1)实体项目费;

(2)价差;

(3)利润(以人工费为基数);

(4)措施项目费;

A.技术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取费,其中有:脚手架、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与机械等;

B.其他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取费,其中有: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工程保险、工程保修、赶工措施费、总包服务费、预算包干费(在合同具体约定)、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计);

(6)税金。

2.2.5本工程定额计价的实体项目费采用下列统一的计量单位:

(1)重量单位:吨(t)和公斤(Kg)(2)体积单位:立方米(m3)

(3)面积单位:平方米(m2)

(4)长度单位:米(m)

(5)计数单位:个/座/件/付

2.2.6准备和编制定额计价中的实体项目费的工程量;合同履约期内各类变更,应依据合同文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总包进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计量和计价工作的费用完全由总包自己负责承担。

2.3图纸(对专用条款4.的补充)

2.3.1所有图纸的尺寸者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图纸中所采用的比例仅供参考,不应用比例尺量取任何尺寸;

2.3.2尽管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定额计价组成实体项目费中的各项工程量是不具备合同约束力的,甲方在此提醒总包,在开始实施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之前,总包应按图纸重新核实相关工作的工程量,如果发现任何差异,总包在相应调整自身安排的同时,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合同履约期内,协助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核对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任何损失或损害是总包的当然义务,总包如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此类较为明显的差异,总包应自费负责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带来的影响。

2.3.3不论是甲方免费提供的还是总包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所有,总包不得将此图纸于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甲方同意,总包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和交还给甲方。

2.3.4总包有义务在拿到施工设计图后14天内,将他认为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总包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他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定额计价的造价的影响;如果总包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缺陷、疏漏或不足,则他除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的补偿。

2.4翻样图、大样图及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

2.4.1总包应根据合同要求或一般施工需要,进行制作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的工作。总包的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应都是完整和规范的,并应在相关工作前充裕的时间内,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报给监理工程师备案。

2.4.2除非总包的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错误或遗漏是直接源于合同文件的遗漏,总包应对自己绘制的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的正确性负责。

2.4.3总包应负责安排约定的分包人(包括设备供应商),绘制和报批必要的翻样图和大样图。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总包应绘制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用于各工序的交圈、配合、协调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将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以保证工程施工的有序和完整。

2.4.4总包有责任检查由自己绘制的翻样图、大样图与甲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有关预留洞和预埋件的一致性,一旦这两类图纸或文件中发现任何不一致,总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通过监理工程师给设计人请求澄清。总包应注意这两类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和预埋件严格性、准确性、不可遗漏性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甲方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总包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

2.4.5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综合布置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它们的作用仅限于方便总包自身的施工组织和保证竣工工程的完整性。交监理工程师的备案是为了技术抽查和防止工程造价发生显著变化。当出现与合同文件要求的有限差异是允许的和可以接受的,但监理工程师对此类有限差异接受,不应被理解为:

(1)解除总包在任何节点详图和尺寸方面的出错的责任;

(2)解除总包对各工序、各分包做交圈(例如:天棚吊顶内各大系统管线的排列和空间的分配)配合和协调的责任。

2.4.6绘制和报批翻样图、大样图、设备管线布置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承担。

2.4.7对于合同图纸中的常识性错误的识别应属总包的责任,并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核准后实施;对于合同图纸中的非常识性错误,一经总包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核准后,甲方将视情况给总包一定的奖励。

2.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等

2.5.1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需提前递交的约定,总包应在工程竣工前将合同文件和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保修书、试验检测证书和厂家使用说明等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各分包人的此类文件统一经由总包递交。

2.5.2此类文件应以分类装订形成维修手册的方式递交,其格式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2.5.3允许总包所递交的维修手册中包含非合同约定的语言文字资料,但总包必须自费将此类资料准确地译成合同文件约定的语言文字并附在相应的资料后面,以便甲方参考。

2.6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2.6.1在工程施工阶段,总包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等准确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的有关规定;除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审批后自留的任何复印件外,此类资料应以至少两套复印件的形式,由总包随工程进度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规定逐步归类整理并存放在现场办公室,以供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等随时查阅;此类资料构成工程竣工资料的主要部分,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要求,此类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前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2.6.2竣工图应基于合同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翻样图、大样图和设备管线布置配合图以及过程质量记录等进行准备和制作;此类图应以档案部门的规定格式进行准备和递交。

2.6.3各分包人(如果有)和其他承包人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甲方将要求各分包人的竣工资料随工程进度逐步提交给总包,由总包统一分类整理。

2.6.4工程竣工交验资料的准备完全是总包的责任;总包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政府相关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质量保证、材料的进货检验、分部分项工程的隐预检等与质量记录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的工作。

3.措施项目

3.1合同条款及附件

合同条款采用了建设部推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由承包人自备的合同通用条款和双方约定的合同专用条款,包括附件,总目录如下。作为总包阅读合同条款的提醒,如果条款后面带有诸如修改和/或补充之类的备注,这类备注说明合同专用条款已对通用条款的对应条款做了修改和/或补充。

合同文件的目录

词语定义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图纸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项目经理

发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

工程竣工

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检查和返工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重新检验

工程试车

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防护

事故处理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预付款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

确定变更价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竣工结算

质量保修

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索赔

争议

其他

工程分包

不可抗力

保险

担保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合同解除

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份数

补充条款

3.2措施项目的计价

3.2.1所谓措施项目费是指除实体项目费以外,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措施性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结算不得调整。

编制总造价时,技术措施项目费执行《**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消耗量标准;其它措施项目费执行《**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上限费用标准。编制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由总包按市场运行规律自行计算。总包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3.2.2除非本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凡列入措施项目费的所有项目及其计价完全是总包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都不会允许对最终的报价进行任何调整。

3.3相对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为相对固定总价合同,除非本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其应理解为构成合同价格基础的实体项目费汇总表中,所开列的各项目工程量(尽管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单价或价格、费率、不因如下因素而调整:

①总包在编制实体项目费时,对合同文件、合同图纸的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

②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费用、费率等价格要素的波动;(政府对价格的调控除外)

③任何外汇与人民币汇率的变化;

④本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它与工程雇佣劳动力相关的税费、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政府对价格的调控除外)

⑤设计变更引起的建安单项变更金额在人民币三千元(含)以内;

3.4清关和关税

3.4.1如本工程有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需要总包进口时,总包应在报价中考虑所有进口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报关、内陆运输和临时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所需的费用和时间,还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有关政府机构要求的进口物品清单和包装要求清单。

3.4.2如果需总包办理以上内容,则为完成本合同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关税的支付完全由总包负责。

3.5政府税收

总包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包括了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等。

3.6政府收费

总包被认为在它的合同价格中已包括了有关各种政府收费等,如渣土消纳、污水排放等。(已在报价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记取)

3.7工程险

3.7.1通用合同条款第40.1条约定,甲方针对工程险的投保金额应是已实施的工程的全部价值,包括所有各设备供应商和其它分包的工作、所有尚未永久就位但已运到、存放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材料、物品和工程设备、在保险单中应有一个在所投保工程价值基础上增加10%的条款,以保证一旦失险,甲方能克服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而获得足够的财力用于恢复重建的保险赔偿总金额的情况下得到清理,还要在投保金额中考虑废弃物的清运、损坏工程的拆运、对未损坏的工程进行支付或保护的费用。

3.7.2该保险以甲方的名义,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办理保险,支付其费用。

3.8承包人的责任险

3.8.1受合同通用条款第40.4条的制约,总包应办理并保持一份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害的赔偿保险单,用于为本工程而雇佣的所有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在工程现场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其他任何地方进行与本工程实施相关联业务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此类保险的保险单应以总包和所有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

3.14.3总包应在他的合同价格中考虑必要的加班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同文件要求的竣工日期前竣工;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总包不得以加班为由,提出任何有关费用的索赔。

3.14.4总包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条件的设置、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遇等,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总包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支付都由总包负责。

3.14.5总包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了因甲方要求的工期所必须的加班而造成的无法避免的施工扰民的补偿费用和总包采取的合同措施的费用;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协助总包处理和协调好本工程的周边关系,但总包应保证甲方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3.15货币

3.15.1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受本合同制约的计价和支付的货币都采用人民币。

3.15.2甲方批准的进口材料或工程设备所需的外汇由甲方代为支付,监理工程师将按实际发生日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从总包根据合同应得或将得的相应项目的金额中扣除。总包的汇率风险已被认为在其报价中作了合同的考虑。

3.16对现场条件的认可

3.16.1总包应在递交他的投标书前对本工程的现场进行充分的勘察,并在报价中对现场位置、现存建筑和设计的状况、毗邻的财产和周边设施的状况、现场行进通道、仓储和临时用地、现场材料装卸等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作充分的考虑。

3.16.2不管合同专用条款第25条对工程量计算规则如何规定,总包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现场的总体地貌和地质条件并通过周边工程建设经历的调查和了解,对土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处地质异常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考虑。

3.16.3甲方已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地下水和地质勘察,本工程招标阶段已随招标文件发给了投标方一份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份水文地质勘察报告(2003/4版)的副本。

3.16.4只有当甲方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与现场实际存在性的和总包无法合理预见的巨大差异,并给总包的施工组织带来了非人力可抗拒的和可以证明的明显损失或损害时,甲方才会考虑为其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和适用性承担部分责任,并对总包此类明显的损失或损害给予适当的分担。

3.16.5除非另有约定,总包应对他进场开工时的现场条件与投标截止日期以前的现场条件的可能变化做充分的调研和考虑。尤其是总包进场前已掌握本工程扩大初步设计图对桩基施工前,应进行试桩的要求,因此总承包人应有所考虑,在现场何位置开展这方面的工作,而不影响其它准备工作的开展。

3.16.6如果现场用于临设或仓储的用地不能满足总包就本工程组织施工的要求,尤其是在主体工程竣工交付前,特别为满足室外工程要求而实际需要时,总包可以考虑场外租地;总包合理租地费用应在其投标书中作充分的考虑。只要此类场外租地是合理地,甲方将协助总包办理必要的租地手续,但总包应保证甲方免于任何与总包使用此类租地相关的索赔、损失或损害。除此而外,总包不得非法使用任何现场边界以外的土地,非法侵用或侵占的后果完全由总包负责。

3.16.7再次提醒总包,总包应在开工时,对现场毗邻的道路、市场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检查,并对现有的损坏或缺陷做必要的文字、照片和图示记录并将一份完整的此类记录及时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应对现存的各种损坏或缺陷做定期检查和记录,以便在一旦出现沉降或破坏时,能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3.17工人的劳保、卫生和安全

总包须在整个履约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工人劳动保护、身心健康、预防传染病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等,并保障甲方免于因总包不能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甲方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3.18暂估项目(依据施工图编制造价时,将会出现此类问题)

3.18.1合同文件中包括了一些暂估项目,暂估项目用于那些已明确需纳入永久工程的工作、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但因具体工作项目或品牌暂无法确定;或具体工作内容已明确但因需采用特殊工艺等价格无法确定的工作;或品牌已确定但可靠价格信息或类似原因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或需政府采购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等。

3.18.2仅涉及材料或工程设备供应的暂估项目的暂估价应理解为相应指定供应的合同价格,包括了运送到现场的所有费用和适用税金和政府收费等。涉及材料设备的供应和安装暂估价应理解为为相应指定分包的合同价格,包括相关的适用税金和政府收费等。

3.18.3合同文件中出的所有暂估价都是甲方经过充分和广泛的市场调研的咨询以及在充分考虑本工程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给出的估价;总包只允许对与某种工作或工程对应的暂估价考虑与其自身的总包管理、配合相关的费用和相应的法定费用和税金。

总包对任何暂估项目应保证将其正常的保管、安装就位所需二次搬运、脚手架和人工费,纳入对应暂估项目总包服务费中,总包无须再考虑任何额外费用。

3.18.4总包自己应就暂估价进行调研、咨询和评估,如果总包认为甲方给出的任何暂估价与实际可能发生的价格有较大差距,且因此将影响总包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权益,总包可在考虑报价竞争性前提下,按自己的评估结果考虑其各项费用,而不简单地以相应暂估价的金额为基数,以取百分比的形式组成报价。

3.18.5总包给出的暂估项目的总包方面的费用都是固定的和不可调整的。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批准的暂估项目的实际发生价与暂估本身的价格之差的调整将在确定相应暂估项目对应的指定分包或/和指定供应合同价格时实现。

3.18.6监理工程师对暂估项目实际发生价的确定和批准将依照下列程序或原则:

甲方与总包按

3.19暂定金额

待定项目是指可能为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但工程招标阶段尚未有准确定论的工作或项目;暂定金额为待定项目设立,此类金额应理解为是本工程设立的类于财务上通常设计的备用金,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要发生的费用,是否最终发生将取决于工程是否绝对需要。

4.分包人、供应商(这里主要指政府采购的中标人,简称中标人)

4.1中标人

4.1.1中标分包的一般规定参见合同条款第38条。

4.1.2在签定总包协议书时,将另有一张明细表,其将表明总包将被要求与一些中标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名单,作为专用条款的补充规定。

4.1.3由甲方负责招标被授予中标供应合同的供应商在与总包签订中标供应合同前,须与甲方签订一份甲方和中标供应商之间有关中标项目的原则协议或承诺书。

该协议或承诺书将至少包括中标供应商合同价格及承包范围;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和责任;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和甲方的连带责任;对供应商支付的方式;中标供应商和总包签订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总包对中标供应商的予以否决的条件;供应商的保修责任等。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将及时向总包提供的上述协议或承诺书的副本,该副本将成为签订相应指定供应合同的主要依据。

4.1.4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中标供应商的货款将通过总包核定后,报监理工程师,在获得有效的批准后,由甲方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

4.1.5甲方有权为完善功能,对上述分包工程进行调整、再分包和合并,总包必须遵照甲方指示,且无权向甲方提出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等索赔要求。

4.2与大市政设施有关的分包

4.2.1本合同文件下的工程所涉及的上下水、煤气、电力和电讯等需与市政总管作永久连接的工作内容可在相关专业图纸中检索或由一个足够经验的承包人可合理预测到。这些连接的具体工作将由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分包完成,其费用将甲方直接支付。但总包应与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分包协调、配合,使其有最终连接工作的必备条件,以确保最终连接工作能按计划和高质量地完成,保证工程的顺利竣工。

4.2.2总包应为有关市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分包施工免费提供必要的水、电接口,包括可能的测试工作和受总包控制的临时工作场所的支持。

4.2.3总包负责对市政永久连接接头的施工后至竣工前,以及保修期内的损坏进行修补或修缮,并达到监理工程师的满意。

4.3对各分包人的控制和管理

4.3.1总包对整个工程编制总进度计划时,应结合分包合同文件约定对其工作的要求,将他们的施工计划合理和恰当地纳入到施工总进度中,以确保分包工程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3.2总包须控制分包的进度计划和满足他们对施工条件的要求。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书面指示,总包在将相应工作面移交分包人后,应保证他们的专业施工区域没有任何干扰,直至分包人合格地完成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将工作面移交给总包。总包应就分包的移交提出管理措施,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4总包对分包人、供应商的责任

4.4.1除非合同文件其它部分另有约定,总包须对本合同下的整个工程负责,包括:供应商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的保护和分包人完成的工程进行成品保护。(属政府采购的项目,甲方将按本文件4.1.3款明确供应商的承包范围和总包服务范围)

4.4.2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对总包的指示,只要涉及各分包人的工作或工程,总包需及时转发给相应的各分包人,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4.4.3施工现场总平面的管理是总包的责任和义务;总包应负责现场所有垃圾的日常清运工作,包括督促各分包人和供应商的施工垃圾的处理;总包应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运输的垃圾堆放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总包(联合体内分包人)、中标分包人和中标供应商都能遵照执行,以确保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总包制定的管理办法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4.4.4总包还应配合所有中标分包人的材料、物品和设备安排足够使用期限和面积的临时仓储用地和用房;如果中标分包人的材料、物品和设备是根据批准的进度计划进场的,而总包因有困难不能为这类材料、物品或设备的仓储安排足够的空间时,总包应及时通报监理工程师后,

5.3.4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一份除商务条款以外的明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监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发给总包;一般情况下,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是互补和一致的;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出现矛盾不一致时,以甲方代表的决定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5.4政府机构、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入现场检查

5.4.1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以及他们授权的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工程现场、为本工程做任何准备工作的车间以及其他场所进行视察、检查或监督;如果任何工作是在任何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车间或其它场所进行准备,总包应在相应的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以恰当的条款保证上述进入视察、检查或监督的权力。

5.4.2总包应为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以及他们授权的代表进行现场检查时提供安全和顺畅的通道,包括专门的照明、梯子、平台、脚手架、坡道等,只要这些设施对进行检查是必须的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

5.4.3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还应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安全帽和必要的检查工具、仪器等。

5.5总包的项目管理和组织

5.5.1总包的项目经理有关条款参见合同通用条款第7条。

5.5.2总包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并保持健全和有效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称职的具有岗位证书的人员,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书面许可,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总包在投标书中所提出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主要岗位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承诺按时到位。

5.5.3总包设立的项目组织机构只能从监理工程师处接收任何指示,总包应确保他的组织机构能将监理工程师的所有指示有效贯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包括贯彻给各分包人和供应商。

5.5.4总包应建立并持续和有效的项目组织、计划、协调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这类管理制度应满足合同文件、ISO9000保证体系的要求,同时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5.5.5总包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总包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的指派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他们在现场工作的期间应根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职能的需要区别确定,前提是必须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和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包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或商务负责人、现场经理、质量员或质量工程师、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相对的稳定,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擅离现场。

5.5.6如果监理工程师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总包的某个或某些岗位人员不称职或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有关书面通知后,总包应在7天内选派称职的人员进入现场,并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包应同时保证被更换的总包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5.6安全生产

5.6.1总包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

5.6.2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栏随时设立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

在现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文明标志,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以及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应设置全天候36伏安全照明和设立必要的警示牌等以防止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

现场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消防设备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5.6.3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并为其配备足够的助手常驻现场,该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召集、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的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5.6.4所有脚手架、塔吊、提升架、外用电梯、电焊机、砂浆和混凝土搅拌机、钢筋成型等专业技术工人、机械设备操作人、信号指挥工等特殊工作岗位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技术熟练、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程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教育,考核并颁发上岗证;总包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随时向监理工程师出示这类证件;监理工程师有权将不具备这类证件的专业工人或其他工人请出现场;总包应保证甲方免于任何因总包违章使用工人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5.6.5总包应对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高空水平出入口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机械设备应有安全操作防护罩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宣传牌等。

5.6.6总包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总包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政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条例等要求。

5.6.7总包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报告。

5.6.8总包制定或准备的任何用于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序等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此类审核不解除或减轻总包受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特别提醒总包注意,总包还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域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5.7现场保卫

5.7.1总包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现场,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等。

5.7.2总包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允许总包直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不规律的在全现场和现场周边的保安巡逻。

5.7.3总包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防止伪造;总包应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准备每人两张出入证,其中一张做空白备用。

5.8参观现场

总包应确保任何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总包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总包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总包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5.9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5.9.1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

5.9.2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市建设局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资料的准备等。

5.9.3特别提醒总包,不管合同文件中是否另有约定,总包应遵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不得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如有害气体的混凝土外加剂等;总包要在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总包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任何后果由总包完全负责。

5.9.4总包应为防止进出场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的公

5.19.2施工日志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程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包括各分包人的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诸如停工、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5.19.3各专业分包都应有与对总包要求相同的施工日志,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总包检查。

5.19.4周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总包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分发业主及有关部门。

5.19.5除周进度报表外,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总包每月应呈交给监理工程师两套工程进度照片,照片应印制成四寸彩色照片,并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要求每月呈交的每套照片10~25张,其中至少有两张是分别从两个不同的固定位置拍摄工程的全貌,须能体现出本工程进度特点。

5.19.6进度照片的版权属于甲方;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总包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此类照片,此类照片的底片应随每月进度照片一道呈交给监理工程师。

5.20定位放线

5.20.1定位放线参见合同条款第8.1(6)款。

5.20.2总包应在工程现场派驻一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足够工程经验的测量工程师,并配备相应的助手和完备的测量仪器;仪器应处于合格状态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总包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委派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5.20.3总包的测量工程师应负责工程所有定位、放线、和相关的校核和检查工作,保证工程的各部位的水平和垂直位置符合合同图纸的要求。

5.20.4在正式施工前,编制施工测量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方案中明确的所有定位点和水准点的位置应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总包在拆除任何水准点之前,应首先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5.20.5总包应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水准点,如果任何水准点发生移位或破坏,总包应自费立即和准确地进行恢复。

5.20.6所有分包人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都应由总包负责。

5.20.7如果监理工程师因工程目的,在任何时间向总包提出要求,总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必要的劳务配合。

5.21依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5.21.1质量保证体系参见投标须知第6.1条。

5.21.2总包在编制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全面依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包括材料的检验和试验、物品和设备的进出场、过程控制、分包人的供应商的选择、不合格品的控制、机械设备和仪器的保养、各种质量记录等方面。

5.21.3如果总包有环境保护方针或政策,并有相应的符合ISO14000标准的环保体系,总包应将有关的项目环保策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5.22现场使用权限于本工程目的

5.22.1总包对本工程现场的使用仅限于本工程的各种目的,不允许总包将现场用于非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不相关的工作。

5.22.2除为场外工程施工外,总包的工作空间仅限于现场规划红线或临时边界线范围内;总包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毗邻地区和分

所有临时照明设施,包括36伏变压器、灯具、电线以及足够用于维护的备用件和零配件;

对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总包等所有现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临水、临电供应;

临水和临电系统应保证每天24小时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以确保因工序和进度计划要求的加班工作的需要,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下水系统还应包括必要的临时落水管、排水井、集水井、水泵等,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范围内不会有积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

6.3.5在工程竣工前,主要永久设备和系统的试车需要正式电力,总包有义务协助甲方确保正式电力的供应;特别是,总包应与供电局协调,在供电局要求的时间前,完成正式配电室的安装并使其具备永久连接的条件,且总包应为供电局做永久连接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合理的设施和辅助工作,将其提前移交给供电局做永久连接不能理解为是甲方的对该电气工程的接收。

6.3.6申请做永久连接是甲方的责任,甲方将负责所有的费用;总包应在工程进行到需要供电局做永久连接时,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

6.3.7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所有的水电费都由总包支付,包括试车所耗费的永久电力的费用。

6.3.8总包的现场临时排水和排污等下水系统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理部门的排放标准,包括对排放前需经过场内沉淀处理以及临时厕所需有符合分级标准的化粪池的要求。

6.3.9总包应当清楚,甲方即将就本工程的电费问题与**市供电局签订了协议。甲方将装表计量,其费用由总包直接向**市供电局支付本工程竣工交付前实际的用电费用,相应的费用将从总包所报的相对固定的工程造价中的临时水电费用中支付。

6.4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6.4.1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负责为整个工程的实施提供所有必要的大型垂直运输机械,包括各类塔吊、起重机、提升架、外用电梯等;

6.4.2土方平整、开挖和运输机械、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和泵送机械、打桩机械和降水机械等(如果有)将被认为作为专项机械已在组成相应项目的单价时考虑了相关费用,且已包括在约定的合同价格中。

6.4.3总包应根据合同文件下的具体工程情况,在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对这类机械的型号、种类、使用时间等进行了合理的计划;总包应基于上述计划,全面考虑了这些机械和工器具的租赁或折旧、运行、维修保养、进出场、组装、就位、顶升、拆除和诸如设备基础等临时辅助设施等所涉及的所有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及税务部门收费等。

6.4.4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定期保养、校试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总包同时应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4.5总包设在现场的相对固定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是供整个工程使用的,甲方、监理工程师、各分包人都应有权利在不妨碍总包优先使用的前提下免费使用这类机械。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将要求总包准备一个各方使用这类机械的时间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的上述时间表将对各方使用这类机械构成合同约束力。

6.4.6除上述规定外,总包在现场的其他机械和工器具应免费提供给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使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以适当有偿的方式或免费提供各分包人使用。

6.5交通和施工车辆

总包应为他的工作人员和施工工人考虑必要的交通车辆;总包还应为施工现场的生产性运输考虑必要的机动车辆。

总包负责为这类车辆的合法上路申请必要的许可证,考虑相关的保险、人工等费用。

6.6临时消防

6.6.1总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

6.6.2总包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经过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总包还应自费获得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

6.6.3所有的临时消防设备属于总包所有,总包应在工程实际竣工时和永久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6.4总包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及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小组,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并进行消防器材基本操作培训;消防管理制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6.7现场围墙和围护

6.7.1总包应为工程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临时围墙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现场围墙和大门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材料建成,按最高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并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改造。

6.7.2由总包提供的临时围墙、围护和大门属于总包的财产,应在实际竣工时拆除并恢复地面原状。现场现有的临时围墙属于其他承包人搭设的,除非总包与其他承包人达成予以保留的协议,该围墙将在总包进场时由其他承包人拆除。

6.7.3围墙表面应进行抹灰处理并刷上至少两遍防水涂料或油漆,围墙表面处理的颜色、图案和标语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一般情况下,允许总包使用总包企业识别标识。

6.7.4围墙和大门的表面应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

6.7.5应为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6.8总包的现场办公室、仓库和临时车间等

6.8.1总包应在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位置搭设、维护用于总包自身及各分包人的现场临时办公室、工具房、材料仓库和临时车间等,所有这类临时设施都必须进行防水处理,并在工程竣工时拆除和恢复地表原状。

6.8.2总包应为其自身使用的办公室考虑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并考虑为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的所有办公开支。

6.8.3总包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设立并维护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及化粪池,并连接市政污水排水系统。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总包负责支付与该厕所有关的所有费用,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该厕所,并恢复所有遭破坏或损坏的设施。

6.8.4作为最低要求,总包应在每一楼层或一个工作区域设计一个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维护和定时清理,不准任何人在现场随地大小便。

6.8.5在工程开工前,所有上述临时设施的布置、数量、材质、使用期间等需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8.6政府对工程施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由总包在报价时考虑,其余费用由甲方负责。例如:总包需负责办理所有临时建筑物的临建规划许可证,相应的政府法定收费由甲方承担;如果总包要求,甲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6.8.7总包还应考虑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某些临时建筑物需提前拆除或挪位;总包应在其投标书中将此类可能性或必要性做充分考虑,一旦合同签订,甲方将不会承担任何与上述提前拆除或挪位带来的额外费用;如果总包计划将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用做后期的临时办公室,总包应考虑他的这类要求应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6.8.8特别是,总包的现场平面布置和进度计划的安排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室外工程,特别是园林绿化工程,须在本工程主体建筑竣工交付前全部完成的要求。

6.9现场试验室

6.9.1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期内,总包应设立一个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现场试验室,配备标准混凝土养护池、标准混凝土试块模具、坍落度检验设备、各种必要的计量和现场取样设备、专职的经过培训或获得有关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试验室的配置要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和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

6.9.2所有计量和试验设备都应经过政府相关机构检测和标定,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标定。

6.10工人生活基地

6.10.1总包应考虑为他雇佣的外地进**市施工的工人建立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部门对外来民工生活和卫生标准等要求。

6.10.2如果现场场地条件,不允许总包将工人的生活基地设立在现场范围内,总包应负责在尽可能在毗邻现场的地方以租地方式建立或直接租赁适用的建筑物,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政府收费和租地费,将被认为已在总包的投标书中作了考虑。

6.10.3在工程竣工后,总包应立即拆除设在现场内的此类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表原状。

6.11临时通讯

6.11.1在合同履约期内,总包应为他自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驻场人员的办公室提供必要的电话设施,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6.11.2总包还应在现场配备现场范围内的呼叫系统,以方便工程的有效实施,并允许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驻场人员使用该系统,以便在必要时,能使用该系统对总包、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现场人员进行呼叫。

6.12安全支护和临时工程

6.12.1总包应对所有由他或他的分包人负责的所有临时工程的安全性负责。

6.12.2总包应负责所有临时工程的设计,包括模板支撑体系和外围护系统等;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个临时工程的设计需要经过他审批,总包应提供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签字的图纸和计算书,在相应临时工程付诸实施前足够的时间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12.3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和回填前,应对基坑进行必要的边坡支护,特别是定期观察毗邻公

7.6材料代换

7.6.1只要严格依照合同条款第28条及下列条款,总包可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代换;但总包应注意,相关材料被代换的申请应在材料用于永久工程之前,至少56天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否则,监理工程师将拒绝总包的任何材料代换申请;因总包未能按合同文件的约定申请材料代换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都由总包负责。

7.6.2总包应在依照上款提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代换申请中应陈述其代换意图,并附上替代材料的样品和产品说明;申请提前的时间应考虑进度计划和到货期的影响。

7.6.3在提出任何材料代换的申请以前,总包确保他用于代换的材料与被代换的材料具有同等质量和工艺水平,能为设计规定的空间允许,功能、形态、寿命、对环境的适应性等方面都相匹配,且代换应对甲方有益。

7.6.4用于代换的材料和工艺方法必须具有由有关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予使用或应用的证书,提醒总包注意,下列情况的材料代换将很可能被拒绝:

(1)所代换的材料不满足设计的声学、美学要求;

(2)代换材料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特殊功能;

(3)代换材料的维修成本较高;

(4)代换材料的与工程其他材料的配套体系不相容。

7.6.5在总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任何材料代换申请时,总包应同时递交为合同确定有关材料代换可能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材料代换所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应依据合同条款第31款的约定处理。

7.7仓储和运输

7.7.1总包所有的已进场的材料必须妥善分类保存,并做好符合ISO9000标准要求的,保证储存材料处于整洁有序和不会受到天气影响的状态。

7.7.2总包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

附件: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9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2001)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钢筋焊接试验方法(JGJ/T27-2001)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92)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9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JGJ59-9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收规范(JGJ133-200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JGJ1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