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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法规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财政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财政法律法规

篇1

一、以财务能力为基础,实现企业技术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财务能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系列财务专长和技能构成。竞争性财务能力的创造与维持,在本质上源于企业内部对财务战略要素价值的发现、获取、储备,以及转化为经济租金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包括:①竞争财务战略选择能力,揩根据主、客观条件及发展趋势,选择潜在利润增长点;②迅速调动现有财务资源投入“攻击点”的能力;③善于借助外部资源,弥补价值链中的薄弱环节;④敢于竞争,并能找到竞争对手的弱点,在局部形成自身独特的价值创造能力;⑤持之以恒的竞争财务战略实施能力。

以财务能力为基础的技术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规律包含以下几个要点:①注重财务能力的培育和发展。从多方面培育竞争财务机制,如融资机制、投资机制、激励与分配机制等,以雄厚的资金实力为企业核心技术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支持和保证,为企业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②增强预见性,发展预测技术。环境的动态变化是永恒的,而技术、经济的发展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预见技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可以使企业竞争适应这种动态变化。③基于竞争的财务预算与规划建设。企业要适应信息、网络经济发展的要求,处理好环境依赖和能力基础之间的矛盾,选用先进的电子预算等手段实施竞争财务管理。同时,在预算与规划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吸引职工群众参与。要从制度、激励等方面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竞争财务预算与规划工作,并正确处理好高层领导决策与职工参与的矛盾。

二、企业创新与“财务再造”相结合

企业创新与“财务再造”的结合,充分体现了竞争财务管理以培育核心竞争力,扩展核心业务为目的,以获取竞争优势为基础的内在要求。“财务再造”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将业务管理融入企业财务管理之中,借助远程处理、在线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企业再造工程的协调、有序和高效。财务再造具有整体性、效率性和阶段性三个特征。

企业创新与“财务再造”相结合的规律包含以下几个要点:①企业创新与加强财务管理相结合。“财会再造”基础上的企业创新催生了一种新的创新模式——组合创新,包括渐进创新与重大创新组合、产品创新与工艺创新组合、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组合、技术创新与系统创新组合。其中前两个创新是企业组合创新的基础层次,后两个则直接决定企业组合创新效益的实现。②健全财务机制,持续推进企业创新。企业要实现持续创新,必须建立包括动力机制、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在内约全面而有效的企业创新机制。③“财务再造”促进企业创新。自叫年代以来,供需关系中的决定性力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顾客变被动为主动,其购买行为是非整体性态势,个体顾客的概念逐渐形成并日益强化,迫使企业经过再造以适应这种要求并不断创新这种要求。“财务再造”最重要的是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以便在整个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设计完毕后,能促使员工尽最大努力工作。

三、组织资本与人力资本有机结合

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是新经济时代竞争财务发展的重要特征。组织资本与人力资本有机结合的发展规律包含以下两点:①个体资本与组织资本的积累与转换是形成人力资本优势的基础和关键。传统意义的人力资本是以自然属性的人为基础,由健康资本(指个人的健康状况)和教育资本(指个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构成,我们把这种纯粹人力资本称为个人资本。但人力资本还应包括以社会属性的人为基础。依赖于特定的组织与社会交往模式的那部分资本,即组织资本。组织资本是企业特有的信息资产,是人力资本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了人力资本的社会属性,而且反映了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组织依赖性。个人资本通过个体学习和锻炼获得,组织资本主要依赖于组织学习和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②增强人力资本转化为组织资本的能力。竞争财务管理要运用多种激励相结合的组合效应,激发和调动员工进行知识积累与转化的积极性。实现组合激励,需要利用物质激励、产权激励、职业发展激励、文化激励、工作激励等激励手段的适当组合,达到激励目标,将人力资本转换为组织资本。

四、财务控制与管理一体化

财务控制与管理一体化的发展规律包含以下两点:①适应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调整传统的财务管社方法与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借助网络科技手段,将企业流程再造及供应链统筹管理纳入企业资源规划系统,提供企业经营者需要的各种即时营运信息,从而使企业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②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实施财务控管一体化,使不同的职能得到了简化和合并,从而改变了企业信息流状况,也改变了由此而产生的激励结构。随着财务控管一体化程度的提高,企业业务流程将变得越来越复杂,确认每个员工的努力程度也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条件下.企业惟一可度量的是团队的产出,而个人的业绩却无法由这一产出推断出来,从而客观地导致员工逃避责任的动机,很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为此,必须重构激励机制,即激励机制设计的重点应放在对团队的激励上,而不仅仅是补偿个人的努力。

五、资金规划网络化与资金循环科学化相结合

篇2

(一)水资源区域规划及管理基本情况:

1、我县水能理论蕴藏量为376.94万kw,可开发311.77万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112.94万kw,可开发利用67.77万kw,现已开发利用12.082万kw,正在开发52.2万kw。2003年以来,我县先后与江海投资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丽江永同发能源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签定了28条河流的开发协议,拟建设22座电站,总装机容量51.05万千瓦,计划总投资30.63亿元。截止年6月底,我县水电站完工项目8个,总装机容量12.24万千瓦,开工项目4个,总装机容量13.2万千瓦,计划近期开工项目2个,其余项目在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累计完成投资11.724亿元,其中年1-6月完成投资4816万元,完成发电量12092万度,其中:引进外资电站完成发电量10553万度。

2、2001年我局编制了水资源综合区域规划及水资源功能规划,但均没有实施。县内没有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制定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对水资源实行计量收费,没有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实施节水措施。

3、取水许可证申请与办理情况:我县办理发电取水许可证14户、办理申请发电取水许可证4户、办理饮用水3户、矿厂4户。年度应征收水资源费的发电企业13家,因为受电网的影响,发出的电量不能外送,加之网价公司对各个发电企业发出的电量做18%的扣减,各个发电企业拒交这18%发电量的水资源费,年度发电量30180万度,应收120.72万元,其中扣减电量5432.4万度、21.729万元,应收98.9904万元,实收61.9002万元,申请缓交37.004万元,缓缴部份目前已到帐。年上半年发电量12092万度,应收水资源费48.368万元,申请缓缴15.4114万元,上半年实收32.9566万元。

(二)根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省取水许规定》、《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定的情况:

(1)我县各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的取水许可的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2)没有存在越权发放或应发而未发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2、依法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2)水资源费的征缴程序规范;

(3)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范围符合规定;

(4)不存在随意减免、不足额征收或越权征收的情况;

(5)对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能主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催收水资源费;

(6)准确了解地税部门代征情况。

3、检查、了解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1)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资源费;

(三)规范性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使我县正在编写地方性法规《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现已进入听证程序,有望年内实施。

(四)存在的困难

1、执法队伍装备差;

2、执法人员多数为事业人员及工人;

3、水政执法队伍专业培训少;

篇3

关键词: 烟草行政执法;裁量权;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4-0141-04

烟草行政裁量权是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在烟草行政执法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就烟草专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而采取的一种自由选择、自由决定的权力。与一般的行政执法权相比,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自主性,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对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选择,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又具有伦理性,这就决定了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一、我国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一)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导致执法主体错位

虽然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是烟草行政违法案件的主要查处机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烟草法律法规,实际享有烟草行政违法行为查处权的机构并不限于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行政职能部门在烟草违法行为的查处方面存在明确的分工。因此,如果对某一烟草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当,或者对烟草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存在偏差,就会导致上述执法部门在案件管辖权上发生错位,而这属于典型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设置,其目的在于通过赋予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事实和情节认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实现烟草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合理。但是,在烟草行政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某些执法人员出于不法目的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标准不一,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公平公正是行政执法的基本价值诉求,烟草行政执法亦不例外,这就要求烟草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执法标准要统一,执法结果要公正。

(三)处罚方式上的滥用

《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经营等多种处罚方式。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在上述处罚方式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即构成滥用裁量权。但实践中,在处罚方式的选择和适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少数地方的烟草行政执法部门突破现行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发展出一些法外处罚方式。一些地方的烟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创造了一些新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措施,并且在执法实践中大量适用。虽然这种方式可以克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但是,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下位规范性文件任意改变或补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合法性令人怀疑。甚至有些烟草执法人员擅自越权,对相对人用只有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才有权适用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超出了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第二,在现有的行政处罚方式范围内,很多地方的烟草行政执法人员似乎对“罚款”这种处罚方式“情有独钟”,在对烟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乐于适用“罚款”这一种处罚类型,甚至将“罚款”作为唯一的处罚手段,其他处罚措施很少得到适用,对烟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基本上被定格在是否罚款以及处以多少数额的罚款。罚款的过度适用,导致其他的处罚措施事实上形同虚设。

二、我国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执法依据和裁量基准规则存在漏洞

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被滥用,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是由于烟草行政执法依据存在较大漏洞,从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留下了擅权的空间。例如,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4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必须在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告知权利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听证会举行前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等事宜,并将与听证有关的事宜向上级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该条虽然对听证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缺漏:其一,没有对听证的具体期限作出规定,这就可能导致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听证时限的确定上滥施裁量权,要么草草了事,要么“久听不决”。其二,没有规定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方式,也就是说,究竟是应书面告知还是可以口头告知,该条没有明确。此外,《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的很多条文在内容上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就很容易导致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难以受到控制,出现被滥用的现象。

裁量基准制度[1]实际上是对法律规范的进一步细化,从而为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相对明确的依据。但是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裁量基准规则本身内容设计不科学。例如,2014年颁布的《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12条对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中的第(一)项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仍然存在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因为没有对何谓“危害后果较重”作出说明和解释,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危害后果是否较重还是要取决于执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二,就是裁量基准规则的适时性,有些裁量基准是在制定当时是科学的,但却因时过境迁,已不能适应现时的可观情况而变得不科学。例如关于确定罚款数额的裁量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应适当提高。

(二)针对执法人员考评和奖惩机制亟待改善

为了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必要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考评制度,并根据考评结果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虽然各级烟草行政执法部门都建立了考评和奖惩机制,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考评偏离应有的价值取向。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的提高,并将办案数量的多少作为评价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进而作为对其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其二,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奖惩规则。绩效考评的结果是对执法人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很多地方的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中很少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为考核的内容,执法人员即便滥用自由裁量权也基本上不会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三)没有建立良好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首先,行政监督疲软。表现在:(1)行政复议机制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很难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在烟草行政执法中,行政复议从根本上说,是烟草行政执法部门的自我监督,[2]这就相当于执法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官,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很难做到公正、合理,从而使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大打折扣。(2)执法责任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烟草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走过场”、“花架子”、“一阵风”等不良倾向。很多地方的烟草行政执法机构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行为往往采取的是宽容甚至放任的态度,以批评教育、写检查等“不痛不痒”的措施代替责任追究,从而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形同虚设[3]。

其次,司法监督机制所发挥的作用有限。司法权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是,根据现行法,司法权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就意味着,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司法审查无能为力[4]。不仅如此,即便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时,也因为行政权的过于强盛,而使得司法审查陷入想审查而不敢审查的尴尬境地。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和不足是导致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规制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一)健全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立法

1.完善烟草行政法律法规。其一,在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方面,要严格贯彻必要性原则和审慎原则。对于那些不得不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要通过《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或者及时、合理且适度地确立,而对于那些已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则应果断地限制其适用或者干脆取消[5]。其二,应当着力完善《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概括、原则性规定。对于那些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要根据执法实践经验,进行补充和变更。还要通过立法解释,明确执法依据中内容不明晰的概念,例如对“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等表述进行解释说明。其三,在《烟草专卖法》中改变烟草经营主体和烟草行政执法主体合为一体的现行体制。如此,不仅可以促进烟草行政执法和烟草经营监管的专业化,提高执法效率,还可以避免因“政企不分”而导致的监督疲软现象。

2.建立健全烟草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不仅要解决规则统一问题,更要在具体制度的设计和适用方面对影响烟草行政裁量权的因素做出明确界定。[6]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进行裁量,因为违法情节关系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在对违法情节进行认定时,违法行为的实施次数、涉烟制品的数量、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以及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等因素均可能影响到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因此,在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而不能只考虑某一个方面。非决定性因素对裁量的影响较小,一般不会在裁量基准制度中得到体现,可交由烟草执法者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自行把握。[7]这就需要发挥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将那些非决定性因素作为裁量的隐形依据,以克服裁量基准制度之刚性所带来的不足。

(二)完善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执法机制

1.更新行政执法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行政执法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精神,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的起点和终点。人性化执法并不仅仅停留在抽象层面的“以人为本”或“人文关怀”,更应当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其中,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执法行为是其应有之义,只有尊重程序,贯彻程序正义,才能保障相对人人权[8]。另一方面,加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建立畅通的双向沟通和交流机制,及时获取来自相对人的信息,同时向相对人宣传与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做到勇于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9]。

2.提高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行政执法是人实施的行为,行政主体的素质和执法技能对行政执法的效果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没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即便作为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得很完善,也不能达到预期的执法效果。因此,大力加强烟草行政队伍自身的建设是烟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提高执法人员的准入门槛,把好“入门”关。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对专卖执法队伍的人员的选聘上,应当从思想作风、文化程度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在岗的专卖执法人员应当通过烟草专卖管理岗位技能鉴定考试,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以保障专卖执法队伍依法执法的素质和能力。第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既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内容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培训的内容可模仿日常的执法情景,以实际的执法操作为主。也要重视职业素质建设。培养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及创新能力,创造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分析,解决烟草行政执法过程的难题。

3.加强对烟草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由考核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具体的考核方法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在制定考核目标时,既要考虑到应然的执法效果,也要与烟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在制定考核目标时,主要以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不同部门的职能为依据,同时要结合具体执法人员的职务等级进行具体化和区别对待。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既要考虑到执法案件的数量,更要注重执法质量,杜绝只看数量忽略质量的片面考核。在考核主体方面,应在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设置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门考核机构,以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和客观。

(三)完善烟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效果的改善除了要增强行政机关的自觉性之外,还应建立健全错案追究机制,通过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强化执法主体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在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执法机关的权限范围,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进一步判断执法主体是否依法履行了职权,进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相关的责任追究。在对相关主体进行责任追究时,要区分不同情形[10]。

2.强化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应当对烟草行政裁量权行使行为进行最终审查,司法审查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可以弥补其他监督方式的不足,现实地提高其他冲突解决手段的适用机率[11]。因此,在对烟草行政裁量权进行监督时,保证司法机关拥有最终审查权是很有必要的。应该扩大司法机关对烟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的具体范围,把烟草行政执法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监督范围,加大司法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力度。

3.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尽可能拓展并维护新闻媒体的话语空间,一旦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那些严重偏离法治轨道的烟草行政执法行为得到纠正的几率就越大,不仅如此,还能起到一种类似于声誉机制的作用,从而预防滥用烟草行政裁量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此外,通过新闻媒介,还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并正确认识烟草行政执法活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烟草行政执法的阻力,促进社会公众尤其是烟草行政相对人权利意识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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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Michael J. Palmiotto,community policing,a policing strategy for the 21st century ,gaithersburg[M].MD:Aspen Publishers,2000:62.

篇4

陕键词]营养失调 防治方法

[中图分类号]S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650(2016)03―0083―01

1氮过剩

发病规律是基肥含氮量过多,温度低,有机肥应用多,分解时不充分,定值幼苗出现氨过剩症状。

1.1黄瓜氮过剩

1.1.1诊断幼苗生长初期,叶片迅速出现异常,一是肥料颗粒粘在叶片造成障害,二是土壤氨浓度高造成氨障害。氮过剩造成植株钙吸收受阻,新叶缺绿。用未腐熟的有机质大量施用造成氨害,尤其在低温条件下。

1.1.2症状:幼苗生育初期,叶色退化,叶缘如烧焦状,向内测卷曲,植株心叶叶脉间生缺绿症,心叶下2―3片叶退色,如烧焦状。

1.1.3防治措施施用量要适宜,减少氮追肥用量,适当配施钾肥。温度低时,施用基肥要早,避免分解不充分。考虑施用硝态氮肥。

1.2番茄氮过剩症

1.2.1诊断:调查氮肥施用是否合理。虽然氮肥施用合适,但当土壤含水量多,夜温高时也会出现长势过旺情况。

1.2.2症状卅又黑绿又大,植株长势过旺,土壤氨离子过剩时,下位叶有明显卷顺现象,叶脉间有部分黄化。氮用量过多时,叶颜色深绿,叶变小茎细,盐害造成的果实生长不正常,出现脐腐病。

1.2.3防治措施控制氮追肥用量。降低夜温,防止长势过旺。当脐腐病多时,要增加水量。

2缺钾症

番茄、黄瓜下位叶到中位叶叶缘变褐,叶脉以外失绿,从叶缘向发展,全叶卷曲,畸形果多。生育初期叶缘开始失绿,向叶内扩展盛期中部叶尖小而褐变,后枯死,叶色变黑变硬。茄子、白菜、草莓、甘蓝产生斑点,辣椒叶脉间失绿。发病规律在砂质土等含钾量低土壤易缺钾。施用堆肥等有机肥料和钾肥少,供应量满足不了,吸收时易发生缺钾。地温低、日照不足、过湿阻碍钾吸收。氮肥用量过多,对钾吸收产生拮抗作用。防治措施施用足量钾肥,特别是在生产中后期注意不可缺钾。施用充足堆肥等有机肥料。可用硫酸钾3-4.5千克一次追肥。用硫酸二氢钾0.2%和硫酸钾0.5%叶面喷施,临时补充。

3缺钙症

发病规律:当土壤钙不足时易发生。使用年限较长大棚土壤、砂质土壤,虽然土壤中钙多,但土壤盐类浓度高时易发生。施用氮肥过多时也易发生。土壤干燥时,空气温度低,连续高温易发生。症状:

3.1黄瓜:上位叶形状稍小,向内侧或向外卷曲。生长点附近叶片叶缘卷曲枯死,呈降落伞状叶。上部叶叶脉间黄化,叶片变小。根部枯死。

3.2番茄:脐腐病症,初期幼果基部出现小的浅褐色水渍状斑点,随着果实发育,斑点逐渐发展成凹状,木质部褐色黑色病斑。严重时坚硬,褐色的症斑能扩大到果实内部。遇雨或露水可能受腐生菌侵染,出现黑色或红色霉状物。

3.3茄子地出现缺钙现象,果实顶部最初水渍状。

3.4菜豆植株顶端发黑,死亡。

3.5甘蓝:叶缘卷曲失绿,有白色条斑,坏死生长点死亡。

3.6厚皮甜瓜:叶子淡绿有斑驳,缺钙初期叶缘的褐斑进一步发展到全株,植株生长矮小。

3.7胡萝卜:叶子缺绿,坏死,死亡。

3.8芹菜:幼叶早期死亡,生长细弱,叶色灰绿,生长点死亡,小叶尖端扭曲变黑。

3.9大白菜:叶缘腐烂或叶球中心枯萎,形成干烧心。防治措施:

3.9.1叶面喷施。在幼苗期或开花初期喷氯化钙0.3%液,或0.1%硝酸钙,每隔10-15天喷一次。为了提高喷施吸收效果,可选用西红柿脐腐灵(内含钙和助剂)0.35%喷施在叶和果实上。

3.9.2进行土壤诊断。土壤代换钙

4缺硼症

辽宁省85%保护地缺硼。土壤干燥、有机肥施量小及钾肥过多易缺硼。症状如下:

4.1 番茄:新叶停止生长,植物呈萎缩状态。茎弯曲,茎内侧有褐色木栓状龟裂。果实表面有木栓状龟裂。叶色变成浓绿。

4.2芹菜:生长尖黑枯死,叶柄基部坏死,硬化,老朽易折。

4.3甘蓝、白菜:心腐病在缺硼、缺钙均可发生,纵切可见中心变黑色,空洞状。防治措施:应急措施为叶面喷施,喷施0.2%-0.3%硼酸。土施含硼肥料,硼砂0.4-0.6千克/亩,重症0.6千克/亩。防治旱害或涝害,注意灌水和排水,采用垅作。

5缺镁症

发病规律土壤镁含量低易发生。土壤镁含量虽多,但由于施钾多影响镁吸收,当植株对镁需要量大时,而土壤根本来不及补充。症状植株矮小,生长缓慢,叶脉间失绿,而叶脉保持绿色(由淡绿转旬,从老叶尖开始。

5.1茄子下叶开始黄化。

5.2番茄:中间叶片发生,叶脉间草绿色斑驳,叶卷曲。

5.3瓜类老叶叶缘开始失绿,叶脉失绿,扩至全叶网目状,褐色或白色坏死。防治措施卅面喷施硫酸镁1%-2%,每隔10天喷一次,共5-6次。追施硫酸镁12.5-15千克/亩。

篇5

一、财政与非财政营建公用设施的界限

一般认为,人们利用公用实施过程中的“有偿性”,主要不体现在公用设施的名义所有人(国家)与不特定公众用益人间的,随机的民事交易关系(即路桥使用与使用费的收取)中,甚至有人认为公用设施法律关系必须排除私法规则的适用,而体现在社会公众的纳税义务、对政府的公共事业委托及由此形成的公共福利体制中。 但是,实际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人们对生存条件的提高要求,都或多或少超出了人们正常纳税形成的国家财政的支付能力,而超量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持所形成的“赤字”只能由财政以外的渠道加以弥补。 我国在实践中主要采取的方式有:国有独资公司直接贷款或利用国家贷款完成投资(贷款方式又分为发行国债,向本国商业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及政府贷款等);私人公司为主体融、投资(主要指国家授权私人项目公司自行筹资建设公用设施,建成后在约定期限内享有以收费权为主要内容的公用设施经营权或所有权,承担向公众开放公用设施、维持公用设施物适用性为主要内容的义务,即通常所说的BOT方式)。无论投资主体是谁,都是将私人资本(即便是国债资金也是对闲散民间游资的集中)引向公用设施投资领域,而私人资本进入的动机只能是取得利润,这就必然形成对公众使用人不同于税收的经营性收费。公用性由无偿(相对而言)走向了有偿,传统税收福利机制让位于民事交易关系。

财政与非财政营建公用设施间存在明显界限,它归根到底体现了一个公民因纳税而无偿用益公用设施的宪法性权利,与因交费而有偿使用公用设施的民事权利性质的区别,因此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视。

二、非财政支持公用设施对公众使用构成的“经济壁垒”

1.被“放大”的财政困难说与被纵容的市场模式

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路桥等公用设施借市场化的融资、经营方式极大提高了建设速度,但其中隐含的某些“放大”的财政困难说,纵容过度市场化取向的弊端则是值得注意的:

(1)市场化公用设施建设全面压倒财政投资公用设施建设。一些地区基础设施投资规模逐年递增,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动辄上百亿的投资规模中政府财政所占比例不足10%,且逐年下降。

(2)肆意扩大公用设施的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幅度。一些城市将财政投资公用设施、无须投资建设的自然公用设施(如自然景区)搭收费公用设施之便车“顺势”也收起费来,例如重庆市纳入收费基数的“重庆嘉陵江大桥”是上世纪60年代靠政府财政投资,前苏联援助技术兴建,但在80年代后也开始收费了。

2.问题在基础设施收费年票制改革中的“潜移默化”

针对上述弊害,国务院于2002年4月15日率先对问题较为突出的交通领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在《公路法》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财政投资兴建的公路与桥梁、隧道与市场化方式兴建的同类设施在收费问题上的界限,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货款或集资建设的路、桥、隧上设立的收费点;或将上述交通设施与收费路桥捆绑,增设收费点;或虽属收费路、桥、隧但已还清贷款与集资款、经营期满仍然继续收费者,均应取消。通知同时禁止将还贷公路与其他产业类公司捆绑上市,对保留的收费站,应一律在2002年12月底前重新申办审批手续。但是,这样的规定很可能被基础设施收费年票制改革有效的绕过了。例如近年来,广州、济南、重庆等一些城市先后出台了城市交通设施收费中的“一车一年一票制”(简称年票制),取消了各段交通设施分属不同“业主”而分段设置的众多收费站,这着实提高了效率、方便了出行,但所掩盖的“代价”却不容忽视:

(1)财政与非财政公用设施界限被进一步混淆。今天的路桥收费年票制是在对既往收费点照单全收,缺乏对收费本身“合不合理,合不合法”的最重要的判断基础上的变化,它充其量是计量计价体制、管理公司间利益分配方法等技术手段的变革,不是什么体制改革,更谈不上观念变革。例如重庆市的有关听证会上,主城七桥中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桥梁的管理公司--重庆公用路桥有限公司完全回避人们争论已久的路桥收费的合法性问题,仅仅关心自己即得收费额度在将来能折算成多大的收益权份额。由于不再借助收费点的收费方式,年票制就回避了《通知》中关于在2002年12月前对所保留收费点的重新审查的规定,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年票制在重庆多年来限于空谈,而《通知》颁布(2002年4月20日)不久(从日程的2002年5月到正式实施的7月1日,不足2个月)即快速上马的原因,其间借年票制变相回避整顿,保留财政性公用设施的不合理收费的嫌疑不容忽视。

(2)强制交纳,缺乏区分。以重庆市为例,购买年票是车辆通过年审、取得上路资格的前提。而不同的车辆上路频率、经常运行的路线也是不同的。年票制难以充分现车辆使用程度的社会自主性与差异性,这种为了保障收费者利益而忽略使用人差异,取高补低的收费方法又是否违反了交易中无歧视、无强制的原则呢。也许这些都是为了体现某种社会效率而对绝对公平的必要牺牲,但牺牲必须是合理的。正如保险制度中,通过“精算”制度精细划分风险等级,确定不同费率,尽可能限制了对个体差异的忽视。而各地年票制显然还未引入费率精算制度。

三、非财政支持公用设施有偿使用体制的法律规制

1.必须坚持对两种公用设施的区分原则

(1)明确规定《公路法》及《条例》中对收费设施的界定适用于年票制改革本身,各种非依贷款,融资建设的路桥设施,即始有收费惯例,在年票制中也应当由收费基数中去除。对此,《通知》的检查范围太小,应将对“收费点”的二次审批这种形式意义上的检查扩充为对实际收费行为再次审批的实质检查。

(2)对各上市路桥公司进行资产分解与重整。只有以公司贷款,增资扩股(资本公积)修建的公用设施才是真正可以“经营”的公司资产。财政性公用设施实际是政府代表全民向公司托管的财产,经费应由政府财政分担,这部分财产既不能成为收费的依据,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权的对象,承担为公司股东分红的营利任务。对两种公用设施的管理、经营收支必须由公司分帐进行,甚至应象保险业那样分业经营。

2.规范收费用途与流程

国有路桥公司而言,收费的目的应仅限于偿还贷款或其它融、保养路桥的必须开支,不得作为福利开支,至于此类公司已上市,特别是有私人股东时,如何形成股东红利的问题,笔者认为,各股东仅仅针对投资入股,以投资修建公用设施拥有一定期限的营利权、分红权,而对入股以前已经依贷款建成的设施无营利权。至于是否允许以路桥收费支持新路桥建设,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交通部1996年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中规定:公路经营权转让收入可用于公路投资项目,这意味着经营权中包含了为再投资的收费权份额,但应当注意,这种收费实际是公路使用人作为自公路的直接受益者而承担的,相对一般公众的对公路建设尽更多义务的,由路桥公司代征的特种税收,与路桥收费的性质有本质区别,应与一般收费分帐设立。用这些收费修建的公用设施仍是财政公用设施,不是收费公用设施。

3.税收财政与福利制恢复与政府职责的严守

(1)政府职能应首先体现在直接服务于公众的福利事业,政府本身之工作条件次之,而政府营利事业就更应次之。财政能力应优先支持路桥等公用设施建设,绝不能借市场机制的补充机能介入而有意懈怠自身职责,本末倒置,甚至带头逐利。

(2)市场化机制引入及收费水平以公用设施建造当时财政水平与公用设施建设实际需要间的差距确定的,但在公用设施经营期间,一国经济水平与税收财政能力往往也是与时俱进的(也不排除暂时性滑坡),公众享有关于公用设施用益方面的福利也应相应同比增加,因市场化因素介入而在某些公用设施领域退出的福利机制也应重新介入,逐步替代公用设施用益关系中使用人与经营间以使用―用费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经营期限内,公用设施对社会公众的收费水平应当逐年降低,而由此形成的与经营者还贷及预期利润的差额应由国家财政以逐年递增的方式补贴。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3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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