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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涉税风险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建筑业涉税风险,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建筑业涉税风险

篇1

关键词:总承包方 建筑行业 涉税风险 有效措施

一、我国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具体分析

据调查显示,我国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的具体表现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纳税金额重复风险,另一种是严重的税款金额滞纳风险。其中第一种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两种规定变化造成的,分别是可以抵扣的相关项目规定和扣缴义务规定。

(一)转包行为被遏制,抵扣范围大大缩小

在以往的旧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工程总包方的营业额是需要排除所有分包方和转包房的那些部分,总承包金额减去二者之后剩余部分才属于总包方的营业额。

新规定里这样阐述:总包方的营业额是自身获得的所有价款及价款以外的所有费用,扣除那部分用来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额。

伴随着新条例的推出,和以往不同,转包抵扣业务被取消了,只有分包业务才能享有差额征税的待遇。国家颁布相关文件规定,严肃禁止建筑工程实行转包业务。转包行为的具体表现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按照合同要求办事,私自把承包工程的全部业务转手给他人;另一种是把承包工程的全部业务进行肢解,重点是工程的全部,然后一一将这些被肢解的部分区别开来,分包给不同的人。国家颁布的相关文件中,不仅只有一条强调建筑业中转包行为的违法性,必须遏制,例如《建筑法》、《合同法》等许多相关法律法规都做出了重点强调。针对建筑工程出现转包这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必须依法取缔。国家已严厉禁止转包行为,相应的转包价款必定会被扣除在营业额的计算中。

由于相关规定的革新已逐步与法律法规相吻合,建筑业总包方倘若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任意违法违规行为,都会直接导致抵扣款项发票无法发挥其作用,很大程度的增加了税务压力,造成缴税金额重复的风险发生。

现如今,新条例规定建筑业已经不拥有差额征税的优惠待遇,只有建筑工程才能享有。因此,建筑工程的总包方需要加大力度开展区分工作,将符合建筑工程又符合法律要求的项目归为一类,以便于抵扣分包款额。

(二)总包方的扣缴义务被取消

新条例推出后,相关规定也发生改变,以往的扣缴义务人是由建筑工程的总包方的总负责人承担,现在却取消了。

国家颁布的全新条例要求,只要是那些没有义务去代扣营业税或者代收税款的,无论是单位、组织还是个人,都是不被相关税收部门所接受的。因此,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中,分包方务必要学会拒绝总包方的代扣行为,所有的纳税行为必须按照新条例进行。

虽然,总包方以往履行的扣缴义务已被取消,分包方的纳税行为变得独立起来,为了帮助总包方顺利的申报相关抵扣,分包方可定期将其自身的缴税发票作为凭证依据提供给总包方,同时要求所需缴纳的税金要根据抵扣之后的差额进行计算。倘若分包方的数据发票提供不能及时完成,导致总包方相关抵扣的申报过程难以得到批准,从而致使严重的税收金额重复风险发生。

(三)预付款额纳税时间发生变化

在关于纳税时间的规定方面,以往与现在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往要求的纳税时间是纳税人明确获得营业收入的当天,而现如今的纳税时间细化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在进行应税劳务时和进行无形资产的转让时;另一种是不动产的销售工作最终获得营业收入的当天。其中还明确指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就是需纳税的时间。

以往,总包方履行纳税义务一般是在建筑项目工程大约进行到中后期阶段的时候,总包方通过与业主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然后到相关税务机关正式履行纳税义务,其中预付款额,暂时不需缴税。自新条例推出后,计税方式发生了全新的变化,预售款额的税务必须及时交付,若不能及时完成,会导致税款金额滞纳风险的发生,不仅影响了自身的信誉,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罚款。

二、强化涉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努力符合抵扣项目相关新规定

为符合折扣相关项目的新规定要求,在建筑工程项目实现过程中,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都有了全新的要求,要求总包方企业必须自觉执行查账征税,分包方首先不能是个人,最重要的是必须具备较强的建筑资质。建筑项目的及时备案也同样重要,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的劳务行为都需及时详细的记载,一定程度的给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便利,同时,分包方需要及时的向总包方提供相关缴税的发票作为凭证,便于总包方申报相关税收的抵扣。新条例中对于抵扣的限制问题要时刻铭记,只有建筑工程才能享有差额抵扣的优惠待遇。同时,总包方想要顺利享有差额抵扣优惠,必须按照法律要求保证申报程序的完整。

(二)努力适应扣缴义务取消的局面

面对扣缴义务的取消,仅仅注重分包方的严谨选择是不够的,合同签订的过程和内容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现在,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合同内容的签署上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将税收价格排在工程总价之外。不管应缴税额是由分包方自己承担还是由总包方代为承担,分包方的实体不会改变,其在分包合同的性质也不会改变,要求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将税额纳入合同中,能够有效避免后期因税额问题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工程的计量和结算手续需要及时办理,不要拖到最后。由于全新条例的推出,发票申请业务已经不能向以往一样,全权由总包方一方承担,同时总包方允许为分包方代缴税款,但是,一旦扣缴义务被取消,总包方没有权利代缴税款,这就要求分包方必须加大自身管理力度,保证工程结算手续等一系列相关手续的及时办理,快速得到发票,有效节约时间。

针对分包方开票业务中的问题,必须强化其管理工作。在建筑业中,建筑工程所需金额普遍比较高,因此,工程的分包方只有一家的情况比较少,一般都是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由于分包方不同,各自又具备其特色,同时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的高低都不尽相同,一定程度的加大了管理的难度。为了避免由于分包方发票业务存在的问题发生涉税风险从而影响到工程的进程,必须要加大管理力度,要求每个分包方都需定期及时的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必须保证相关发票的规范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为总包方的工作带来便利。倘若分包方的票据提供工作不能及时的完成,总包方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相互协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努力符合预付款额纳税时间的变化

针对预收的税金,必须严格根据新条例中的时间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实现预收款项由开具收据形式向及时申报及时纳税转变。同时,要求总包方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并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有效避免滞纳风险的发生,有效保证企业良好形象的树立,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不断提升。

针对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尽管存在部分未能收到款项,仍需及时的缴纳税收,这样做不仅符合会计核算的原则要求,同时使权责发生制也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有效避免风险的发生。

三、结束语

自国家针对建筑业制定了新条例以来,税务相关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筑业想要有效的避免涉税风险就必须努力符合税务相关新规定的要求,针对转包行为被遏制,抵扣范围大大缩小;总包方的扣缴义务被取消以及预付款额纳税时间发生变化,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都需重新审视自己,发现自身的不足并努力改善。建筑业通过落实本文的有效措施,能够有效的避免涉税风险,促进自身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 “营改增” 房地产业 建筑安装业 涉税风险 风险防范

“营改增”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经取得积极的成效,因此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作为此次全面“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内容,从以往经验看,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均是欠税、发票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欠税、发票虚开、虚抵的涉税风险,将日渐成为国税系统日管和执法风险的重要内容。

一、房地产业、建筑安装I涉税风险的现状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的特点

房地产业,又称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它是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行业;建筑安装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是以砌筑组合安装为手段,使产品与大地相连固定不动的生产活动。建筑安装业是房地产业的前期工作,而房地产业是建筑安装业的后期销售。由于房地产业中的房产建设是由建筑安装业来完成的,所以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有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是相互邻近的上下游行业,具有较为相似的行业特点。

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具有分包、转包环节多,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大,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复杂多变,建设周期长,管理困难,资金占用量大等行业特点。

(二)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风险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由于自身的特征比较特殊,在“营改增”之前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发票管理不规范、虚假发票抵减成本、偷税、欠税的现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一般纳税人将按11%的税率实行进项抵扣制,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模式比营业税的核算模式更加复杂,如何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将成为国税机关的重要研究课题。

第一,偷税、欠税风险高,日常监管难度大。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款主要采取两种结算方式:一是预付款的形式;二是进度款的形式。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税款征收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较大波动。在工程前期,收款一般较少,增值税进项相对较多,项目无税可缴;在工程中后期,随着工程款的大量收取,增值税销项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项目开始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得税款缴纳的波动较大,不良企业甚至会出现“跑路”的情况,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第二,发票管理不规范,存在发票“虚开”“虚抵”隐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认证等的要求比营业税发票更加严格,“金税工程”基本可以杜绝假发票的现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目前普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建筑承包商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行为将给自身带来巨大风险,并有可能担负刑责。由于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无法取得足够发票抵充成本,从而容易催生“代开”“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业链条。

二、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的行业特点,容易产生偷、欠税风险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时间跨度较长,从几个月到两年或三年不等,而在实践中,建设资金大都由施工方垫资,并且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由此,很多纳税人认为,只要建设方不支付工程款就不需要结算收入和缴税。例如,“甲方供材”的问题,建筑企业通常在工程项目全部结束后才与施工企业结算“甲供材料”,但是这些材料已经使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该在使用的时候缴税,因此造成税款缴纳延期,甚至税款流失。

(二)财务制度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普遍存在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真实性不高的问题,有相当部分建筑业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账证不规范,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和申报表存在虚报现象,申报表上的数据与经营实际存在较大出入。

(三)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增添了征管漏洞

税务机关与建委、财政、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不够全面,对当地建筑项目的详细信息缺乏交流,增添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漏洞。例如,建筑业工程项目的承包权通常是采用招标、竞标的方式而取得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建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会参与其中,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条件进行审核,但是税务机关却不能加入竞招标的过程,不能从源头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计划进程,从而难以对建筑企业的项目工程进行源头管控。

三、全力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税风险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涉税政策宣传培训,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

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相关涉税法律法规欠缺的实际情况,采取发放纳税公告、办税手册、宣传资料等“静态”方式与平面媒体、网络、电视、广播等“动态”载体相结合的方式,对“营改增”政策和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广泛宣讲,对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发票的领用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营改增”问题进行逐一讲解,引导纳税人自觉落实相关政策,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严把发票领用关,加强企业日常监管

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发票虚开隐患较高的实际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上,坚持从严管理和限量发放的原则。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严格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努力做到“票种合适、票量适量、票面适当”,避免在试点期间超量、超额发售发票。税源管理部门,积极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摸底,对使用过程中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异常的,要及时跟踪,必要时,立即收缴,切实堵住发票“虚开”的口子。

(三)严把专票证认证审核关,强化注销环节的审查

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信息管税的功能,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中的高风险企业,积极开展涉税检查。结合纳税人实际业务、账务处理、申报情况等不定期抽查进项抵扣凭证,对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异常发票信息,及时核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及时移交评估、稽查部门,严防“虚抵”风险。同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企业注销环节的审核把关工作,对票货不符、账实不符、关联交易等涉嫌发票“虚开”“虚抵”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堵塞企业走逃的最后关口。

(四)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堵塞征管漏洞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及的行业多、部门多、产品范围广,要做好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防控工作,就要积极深化国、地税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定期开展数据信息交换,努力实现相关各方能够实时掌握税源动态及变化情况,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管理弱化的问题,切实堵塞征管漏洞,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靳东升.“营改增”的意义及效果[J].注册税务师,2013(12).

[2] 张.“营改增”中存在问题的探究[D].山东大学,2014.

篇3

1、风险因素与后果

1.1、设计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从立项到实施,一般要经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与审批、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以及后评价,历时时间较长。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后,业主承担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工程设计失误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注重工程设计与整体工程的协调,而忽略了设计与工程沿线环境的协调,没有很好的全面考虑工程整体与环境、工程个体与环境的协调,导致有些设计不适应具体的环境条件。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后,工程设计与工程建设实地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有的在渠道工程规划时,渠道截断相邻较近的两条道路而只对其中一条道路规划了桥梁,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群众难以接受,要求增加桥梁,否则阻挠施工。不但影响了工程进度,而且最终还要再新建一座桥梁。同时,桥梁与渠道垂直交叉,设计的桥梁建造完成后与原道路现状存在角度、高差较大的情况等。这样,就必须重新调整原规划,重新设计渠系建筑物的型式。

1.1.2、工程设计漏项

在工程建设规划时,存在建设内容漏项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工程沿线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如部分渠段渠堤外未设计排水沟,不能恢复原有的排水系统,暴雨季节排水不畅,造成农田或果园受淹,引发同当地群众的矛盾,成为阻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因素。为化解矛盾,推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理顺当地排水系统,只能变更设计,增加排水沟。

1.1.3、工程结构的变更

工程结构的变更主要表现在建筑物的基础工程和衬砌工程中。基础工程由于地质勘探范围的局限,实际地质条件与地质勘探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地质勘探报告上为土基,实际上持力层为岩基,有必要对原来的基础设计进行变更,反之亦然。如在衬砌工程中,由于地质勘探与工程建设实施时间的差异,受气象、环境条件的影响,地下水位发生了变化,有的区域地下水位高于勘探时水位,排水困难。为了保证衬砌质量和衬砌结构的安全,不得不对施工图的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增设内排水系统。

设计变更对业主来说,承担的最大风险是增加工程建设投资和延迟工程建设进度。

1.2、工程监理方面

工程监理是按照监理合同、建设合同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落实“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职能。对业主而言,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专业技术水平是业主面临的主要风险。表面看来承担的风险不大,实际上面临的隐患较多。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不能很好的履行监理职责,甚至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合伙蒙蔽业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就不能有效地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进度控制问题。如此,业主单位承担的巨大风险是工程建设过程失去控制,不但增加工程投入,工程建设质量也很难保证。

1.3、工程施工方面

工程施工方面的风险,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是业主方风险管理的重中之中。现阶段,施工单位的选择都是采用招投标制,实施合同管理,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向应该放在质量风险、进度风险、安全风险管理上。

1.3.1、质量风险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授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管理赋有重要的责任。这样,并不能否认业主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主导作用和监督管理职能,在加强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理的前提下,应该积极参与建设程序管理、工序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指导思想,规避质量风险。

1.3.1.1更换原材料

根据规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委托检测,只有合格的原材料才能应用于工程建设。而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单位受利益驱动,为了降低建设成本,以次充好,而监理单位对材料报验把关不严,缺少现场检测手段 ,一检管终身,往往出现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与设计要求、委托检测报告的质量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如混凝土拌制中使用的碎石,配合比试验中采用的是16~31.5mm级配,实际拌制中采用的是0~20mm级配。更换原材料导致的后果是,增加了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难度,工程建设质量标准难以达到设计要求,质量评定时也难以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极易产生不合格工程。

1.3.1.2偷工减料

偷工减料顾名思义就是减少作业时间和减少材料用量。有些施工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施工工序上减少作业时间,不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比如,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入仓、平仓、振捣等过程都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实际操作时,入仓时不根据混凝土拌合物的下落高度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采用自由下落的方式,极易造成混凝土离析;平仓时不采用人工平仓,不按照设计的层厚平仓,而利用振捣器以振代平,容易造成混凝土的离析和混凝土过振;振捣时,振捣间距、振捣时间不一致,容易造成振捣不实和漏振。减料就是减少工序施工中的材料用量,不按照设计要求、规范规定配置。比如在钢筋工程施工中,有些单位仅凭借施工经验,将起辅作用的钢筋用量减少,钢筋的搭接长度缩短等,是施工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有些已经成了某些管理人员见怪不怪的习惯,甚至标榜为经验。这种现象的存在,对质量风险管理来说是极大的挑战。

1.3.1.3不履行建设程序

坚持建设程序管理是工程建设参与方履行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工程建设参与方加强质量管理的有效方式,是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各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强质量控制的前提和基础。不坚持建设程序管理,既不能有效地解决施工中的问题,也容易让施工单位产生管理不严格的错误认识,导致施工中的蛮干行为,质量控制措施处在失控的状态。有些施工单位认为,按照建设程序来控制工程质量,比较繁琐、麻烦,影响下道工序的及时实施,影响施工的进度,而有意识地放弃建设程序。在水利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后,工序质量管理在施工单位“三检制”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担负着工序质量的抽检职责。现实中,有些责任心不强的监理工程师,放松了对工序质量的控制,没有落实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要求,为整体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业主方的质量风险,主要承担因工程质量较差,导致的后期运行管理费用较高及工程运行不安全,甚至接受不合格的豆腐渣工程。

1.3.2、进度延迟风险

施工进度控制与施工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对工程建设来说具有非常明显的实效性。产生进度风险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编制不是按照工程量与资源的配置情况,经过合理的计算编制的,而是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凭借经验编制的。这种进度计划在编制时,就失去了控制的价值,施工进度只能靠现场的实际调度来控制,带有极大的随意性,进度提前或延迟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往往是以进度的延迟作为结局。二是施工单位从资源配置、施工能力方面,制定了比较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进度计划,但是未能充分考虑气象因素、环境因素对进度计划的影响,缺少应急措施,导致施工进度计划在某一影响因素下,不能正常实施,造成进度计划的延迟。尤其是环境因素的影响,对落实进度计划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也是比较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是施工单位制定了比较详细、完善、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进度计划,由于前期工程进展比较顺利,逐渐放松了进度计划的控制,出现一些小的偏差不在意、不纠偏。当出现较大偏差时,仅依靠原来的进度计划已不能达到纠偏的目的,只能重新编制新的进度计划、落实新的控制措施。当采用新的进度计划时,必须衡量成本与工期,往往是以工期的延迟为结局。

施工进度的延迟是工程建设中重点防范的风险。工程进度延迟带来的风险,容易增加业主的投资,延迟工程交付、投入运行的时间,影响工程尽早发挥效益。

1.3.3、安全风险

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始终处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对业主来说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人员的生命安全,二是工程实体的安全。根据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建设合同的约定,安全管理由施工项目部承担主要的管理职能,业主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项目部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有时也不能排除业主的连带责任。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是可以用钱来评价的,有可能是长久和深远的。在此类风险中,业主方可能要承担赔偿金,关键的是业主的声誉会受到重创。

工程实体的安全与工程质量的好坏紧密相连,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落实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是对工程实体质量最好的保障。

1.4、工程移民与迁占方面

在工程建设中,移民与迁占工作受地域经济发展、文化差异、民风民俗的影响,移民迁占工作受环境影响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工程投资和建设进度,如地方政府和群众要求变更规划、提高规划标准、增设建筑物、要求提高补偿标准等现象,甚至无理取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屡见不鲜。轻则业主增加工程投资及时化解,重则不仅业主增加工程投资,而且延误了工程建设的进度,既损害了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对工程建设者的信心是比较严重的打击。

2、风险对策

在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中,对风险进行辨析,分析风险事件的后果是否可以承担,就能比较客观的确定采用风险回避、风险转移、直接承担风险的方式应对。在工程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减轻风险后果。

2.1加强施工图设计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是批准的初步设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该对工程现场的情况再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较准确的掌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工程沿线的环境实况,基本做到工程设计与实际相符;优化初步设计的相关设计指标,在满足工程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工程设计与环境的协调一致;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对当地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减少这种影响。

2.2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

加强合同管理,是约束工程建设主体履行义务的有效手段。认真执行合同约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风险的转移,规避因对方履行合同不利而造成的损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不可避免的产生索赔与反索赔。当索赔不成时,极有可能以降低工程质量为代价,或者以拖延工期为手段,使业主做出让步;当反索赔不成时,业主可能会接受一项不合格的工程。因此,工程建设的主体只有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当协商的问题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时,应该尽快签署合同补充协议,规范双方的行为。

篇4

关键词:“营改增”;规划;筹划;部门职责;会计核算

“营改增”是2016年国家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涉税刑罚处理严重,稍有疏漏,就会发生亏损或出现涉税风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规范和优化增值税业务管理工作,降低涉税风险,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效益,必须对“营改增”工作进行合理规划与筹划。

一、围绕“营改增”工作进行全员培训,转变全员观念

增值税税制要求以票抵税,发票管理是增值税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发票的取得报销涉及每一名员工,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因此进行全员培训,转变观念是非常必要的举措。

二、围绕“营改增“重新修订各部门职责

建筑业增值税制改革实施能够促进建筑施工经营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和机械化作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精细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增值税管理需要各部门、各项目的分工协作。

(一)财务物资部牵头组织全局增值税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核算、监督以及涉税业务处理,指导各部门、各项目涉税工作。控制要点包括督促相关部门(项目)确保票据合法,及时完成票据传递、外部申报、内部清算等。

(二)市场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总包合同的涉税风险。控制要点包括界定承(发)包模式(尤其注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混合销售中低税率应税行为等合同条款约定的涉税风险),优化纳税义务时间,争取质保金扣留基数为不含税工程价款,注意区分不同税率项目合同分别签订,控制无收益价外费,做好项目预算和成本测算等工作。

(三)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涉税风险。控制要点包括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加强成本测算、控制管理,界定分包模式,确保采购合同真实,票据合法有效,对于应取得增值税专票的项目,必须要求取得专票。

(四)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工成本涉税风险。由于企业本身支付的人工成本不能抵扣,所以人力控制的要点包括测算人工成本比重,调整人工成本构成,积极扩大劳务外包范围,使用集中采购模式,建立合格供方名库,制定增值税绩效考核办法。

(五)合同法规部门主要负责发包、采购合同涉税风险。控制要点包括完善合同条款,督促落实合同执行。合同范本应增加供应商、分包商的身份识别条款,对分包合同明确不允许再次分包,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还应当进一步确认是企业还是个人;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时间以及不能按约定提供发票的违约责任;增加对不同税率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和区分等。

(六)物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物资、设备采购涉税风险。控制要点包括结合采购比价机制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库,落实集中采购制度,合理使用电子商务采购平台,合理选择结算方式,确保采购合同真实、票据真实合法,加强物资过程控制管理,完善各环节物资资料等。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的管理,提高进项税额的取得率

增值税税制下,本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以此核算方式来看,进项税额的取得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至关重要,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取得的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业务人员有权拒收。

(二)发票的取得以实际业务活动为基础,所有施工项目的采购合同均需到合同法规部门审核并签署“合同专用章”,合同中应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义务和种类,取得发票时,业务人员应审查发票票面信息的准确性。

(三)发票的取得应确保“三流对应”,即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建筑施工企业有多个在建项目,多个项目资金的划分,建议采用虚拟账户的形式分别核算。

(四)用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日常采购的钢材、水泥、砂石料、分包工程、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等所有货物和服务,只要取得合法票据,除限定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职工福利等)和明确规定不可抵扣外,都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应加强进项税额的取得的管理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四、重新修订财务核算流程,新设增值税核算科目,制定相关的增值税核算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款及城建与教育费附加,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层级管理体制,制定相适应的增值税核算管理制度,以方便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纳税稽查等。

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增值税收入项目应单独核算,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对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保证其合法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考虑建筑施工企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核算层级及项目财务独立核算、方便进行纳税申报应重新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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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管理情况

(一)营业税:

很多施工单位承建施工的工程点多面广,项目所在地基本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异地县市,跨越多个乡镇村,同一工程跨多个区域、同一区域有多个工程施工的情况不时出现。按照税法规定,营业税及附加属地化缴纳政策,异地施工缴纳的营业税占总额83%。

采用项目核算方法的目的是,在会计上遵循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各个工程项目税金的计缴清晰明了;在税法上按属地缴纳原则,能对应每个项目所在属地、每个属地包括的项目,做到应缴无差异,实缴不遗漏,足额、及时的完成税收缴纳工作。

(二)增值税:

兼营加工劳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与营业税应税业务分别核算,税务专责根据提供的合同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统一领用并做账务处理。

二、财税管控情况

电力建筑安装行业,具有工程分布点多、施工线路长等特点,加上营业税属地化带来的纳税地点、纳税环境复杂多样等情况,给财税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

(一)如前文所述,施工单位因跨省、市施工,面对若干税务机关。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由于执行属地化政策,存在一些对税法理解的差异,在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执行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跨地区经营建筑业所得税征管》国税函[2010]156号文及《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文,司严格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在二级分支机构下设项目部进行施工管理,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办理涉税事宜;汇总其经营收入及职工工资,在主管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建的××线1000KV工程,与××县地税局接洽时,对方依据属地化原则将施工项目部作为总公司直属分支机构,要求按发票金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无独有偶,承建的××800KV直流工程,××市地税局也提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施工单位根据税法规定,出具完税凭据、证明作为依据,不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因属地化政策产生的征纳理解差异所带来重复纳税的风险。

(二)提供涉税资料

由于电力建筑施工地域的特殊性,导致各分公司在办理涉税事宜时,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地方政策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在办理过程中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纳税事项疑义时,公司税务专责做好协调、指导的工作,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及信息,提供清晰完整的涉税资料,避免当地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引起歧义。

(三)加强税收政策的传递

为了增强财税人员纳税风险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施工单位加入中国财税综合服务领军品牌―中税网,参加其组织的财税相关培训,不断增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且在例会时,将相关的最新财税政策及相关法规要求及时与全公司财务人员共享。

三、财税合理筹划

(一)加强发票监管:

为避免因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带来的征补税款及罚款的纳税风险,我公司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加上必要的发票管理条款,如:乙方必须出具加盖与合同签订时名称一致的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在建项目劳务分包取得的发票必须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开具,并提供税票复印件;甲方因取得乙方提供的虚假发票,受到税务等执法机关经济处罚的,由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供应商资格等。

(二)明确合同纳税地点: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应税劳务实行属地化管理政策,以工程所在地作为应税劳务发生地。我公司应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约定工程所在地的范围,每段线路所跨地域,有利于明确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属地,降低纳税风险。

(三)明确合同纳税时间:

按照异地施工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相关规定,该证明可最为营业税纳税属地化的归属证明,最长有效期为半年,在工程工期内可续签,但工程竣工后6个月,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由此可见,公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有必要明确约定合同工期,预付款与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开竣工时间有所变动的,应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有利于根据税法的规定,明确纳税时间、纳税地点,合规合法办理完税手续。

(四)明确甲供料与自购材料: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公司可在经济合同中提出,明确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清单,准确划分甲供材料、自购材料的界限,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作为计税依据,保证乙方税种、税金的准确计缴。有利于避免建筑业劳务因材料计税依据不明造成的漏税风险。

(五)税金缴纳在资金预算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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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业 税务改革 影响因素 应对措施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1)建筑业“营改增”对税率和实际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业税率以及实际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成本下降的影响。在营业后随手去期间,建筑也无法对材料和设备的成本进行抵扣,从而导致材料和设备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以后通过增值税的进项税消除了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重复征税,降低了其成本。而其二就是人工成本的增加,虽说建筑业向劳务公司进行公认的聘请能够抵扣一定的增值税额,但是由于劳动公司也是增值税的缴纳单位,且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和福利无法抵扣,由此使得工人的聘用成本增加。

(2)建筑业“营改增”对纳税地点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业在进行纳税的时候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具置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只能在建筑工程所在地进行纳税。但是在“营改增”实行以后,建筑业进行纳税时除了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都是在机构所在地进纳税,也就是说建筑业的纳税地点进行了统一,这也就使得建筑企业能够对企业的税收支出进行更加统一地管理,更加方便建筑企业的财务统计。

(3)建筑业“营改增”对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部分大型的建筑企业采取的是一种通过对建筑工程中标之后将其建筑任务下放给子公司以及其他分包商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环节多且复杂,给建筑业税收的征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并且在“营改增”之后,这种业务模式将会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大的涉税风险以及无法抵扣的损失,大大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因此建筑企业势必会对其业务模式及经营管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4)建筑业“营改增”对财务指标的影响。由于建筑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就是通过建筑的对外销售而产生的增值利润,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将近下降十个百分点,且企业要根据增值额度缴纳一定的费用,再加之建筑业本身就是买方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行业,这就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利润收入相对来说会呈现减少的趋势,对建筑业的财务指标也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5)建筑业“营改增”对现金流的影响。在实施“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的营业税缴纳都是在工程款项收入之后代开营业税发票时进行缴纳,不会对建筑企业的财务运转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需要在完成工程计量后就进行税款的缴纳,也就意味着在工程款收入之前,建筑企业就需要支出一大笔税务资金,这也就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了影响。

(6)建筑业“营改增”对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影响。由于增值税的收取较之营业税的收取来说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因此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税务管理以及财务核算方式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税务管理方面由于增值税需要用专门的发票进行征管,并且需要专门的人员管理,这就使得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支出会一定程度上增加。而对财务核算方面来说,建筑业中的许多环节都有可能涉及到增值问题,因此都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企业的财务核算也就势必会受到影响。

二、建筑业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措施

(1)调整经营模式和组织架构。根据前文提到的建筑业的传统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与“营改增”政策的不适应的情况可以得知,要想使得建筑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减少涉税风险以及无法抵扣的损失,就应当对其业务模式进行一定的调整。具体地来说就是应当首先业务模式的简化,尽量减少业务转手环节,加少税务的流转次数,以保障税务管理更好地实施。

(2)制定新的成本定价原则和方法。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且在税务支出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变化。因此建筑企业要想保障自身的营利和收入,就应当对建筑的售出价格进行重新地制定,以保障在现有的成本模式的基础上不会出现亏损,保障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合理进行建筑项目资金规划。“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企业造成的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税务的征收方面,尤其是在企业的工程款项没有收入而需要进行大额的税款支出的时候更加明显。因此为了避免“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资金运转问题,企业应当对增值税税款进行提前规划,以保障资金的正常运转。

(4)加强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就增值税收取过程较营业税收取复杂这一点而言,建筑业要想在“营改增”政策后实现自身的发展就需要对自身的税务管理方案作出一定的调整,以保障税务的支出有专门的人才进行管理,一来可以评估税款指出情况,二来可以实现涉税风险的减少。对企业的管理具有较大的意义。

三、总结

总的来说,建筑业要想实现在“营改增”环境下的发展就应当积极解决“营改增”对其带来的不利因素,并对有利因素加以利用,顺应政策趋势,以实现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琳,杨月芬,罗超.论“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时代经贸,2016,(27).

[2]张玲.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低碳世界,2016,(20).

[3]张德芬.浅析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品牌(下半月),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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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上看,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持续低迷。近几年来,我国经济虽然在逐渐复苏,但经济增速却持续下滑。“营改增”在治理结构上清除了与之相关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了新旧动能的转换,培育了新的增长动能。就社会层面而言,“营改增”社会效应良好,一方面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也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各行业吸纳更多的人员就业,缓解了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

从微观上看,“营改增”完善了我国的税制结构,增强了国家治理能力。“营改增”后,以往征收营业税的企业之间存在的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增值税最大的特点就是税收中性,通过各行业之间的环环抵扣,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优化了税制结构,创造了更好的税收环境。“营改增”作为一项重大税制改革不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长远角度,对企业来说都是一大利好。但是由于各行业的特性,增值税与各行业之间的融合并未达到理论意义上的高度,甚至有些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营改增”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多年来,建筑企业一直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以工程的全部价款减除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率为3%。“营改增”之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的税率是11%,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的征收率是3%。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征收率只有2.91%,低于营业税的3%。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确实得到了改善。

“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和营业税时期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购买的建筑设备以及建筑原材料或者应税劳务都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有利于建筑企业对自身设备进行更新改良,对企业的大型建筑设备进行技术升级,购买机械动力设备等固定资产将不再造成建筑企业的重大负担。理论上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数变大,建筑企业的税负必然下降,但是在实务中,税负是否减轻还要以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准。

“营改增”以来,对建筑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动力成本构成。三项成本中,只有当期购买的建筑材料的成本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动力成本一般以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体现在总成本中,在会计和税法的处理上,两者都不可抵扣;建筑业主要以输出劳务为主营业务,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的占比较高,尤其是在当前职工工资不断飙升,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的前提下,建筑业的人力成本在逐年增长。由于人工成本不在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内,因此在税负方面对企业并无助益。由此看来,建筑企业的各种成本比例是影响其可抵扣税额的重要因素之一,材料成本比例越高,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反之则少。(2)建筑企业的材料供货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他们并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即使通过税务部门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也只有3%,对于抵扣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多在郊区进行,企业为节省运输成本,一般会就地取材,选择较近的建材点进料,并且,对于大多数原材料的购买,供货商都要求现款结算,这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3)建筑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耗用资金大的特点;而且,近年来建筑业的发展也是“风雨飘摇”,还要缴纳各种名目的保证金、押金等,企业为保证资金流,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不向金融机构贷款。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情况中,真正对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由于从3%的营业税税率升为11%的增值税税率所带来的增税效应与受以上因素影响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所带来的减税效应的博弈。如果增税效应大于减税效应,则税负加重;如果增税效应小于减税效应,则税负减轻。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

(一)纳税申报地点发生变化。“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向劳务发生地即建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营改增”之后,则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分公司的建筑项目也应当先向总公司汇总,再由总公司向其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二)征管机构发生变更。过去地税部门一直是营业税的征管机构,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要向国税部门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并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不论规模大小都是营业税的征税对象。“营改增”以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下的建筑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营改增”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款计征难度,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以往建筑企业核算税额都是采用?单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的办法,而现在建筑企业在核算应缴纳的税额时,要根据其纳税身份选择计税方法,还要考虑进项税额等因素,不仅增加了核算税额的难度,还增加了核算税额的工作量。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如果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不太了解,容易发生失误,增加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

四、建筑企业降低税负及涉税风险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供应商管理,对进项税额做到充分抵扣。建筑材料成本在建筑工程总成本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购买建材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决定着建筑企业税负的高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在选择供货商时,应当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意识,在综合成本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之间做出权衡,在保证建筑材料质量和满足企业所需数量的前提下,尽量选取正规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建材的主要供应商,为税款的抵扣做好准备。另外,在从供应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一般纳税人企业也要做好管理,保证发票与实际业务相符,利于抵扣。在获取时间上对供应商做出规定,避免因为发票开具不及时而导致进项税额不能在时效期内抵扣。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只需考虑物美价廉即可。

(二)合理购置和租赁固定资产,通过抵扣降低动力成本。建筑企业的大部分固定资产都是动力设备,比如搅拌机、挖掘机、塔吊等。建筑企业在进行设备置新时,应当考虑“营改增”的影响,分期分批次地购进固定资产,使得每期的进项税额都能在时效期内进行抵扣,避免因为一时的大量购置而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并且购置动力设备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减少人工成本,而人工成本是不可以抵扣的,所以购置动力设备在成本比例方面也增加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以来,租赁业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如果建筑企业的资金紧张,但又需要动力设备完成工程项目,那么企业可以选择租赁动力设备,而且租赁的费用可以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弥补一部分动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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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企业运费;涉税风险;处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7014702

“营改增”作为我国当前实施结构性减税改革中的重大举措,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2013年8月开始,已展开了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程,进一步扩大了纳税人范围,有利于为纳税人提高盈利。此外,也易发涉税风险。由此可知,在现阶段必须要积极评估“营改增”涉税风险,强化早期处理,不断完善涉税风险监控机制,已成为了当前纳税人至关重要的工作内容。

1“营改增”后企业运费涉税风险与应对策略

依据“营改增”后推行的一系列税收政策,要想判别支付运费方支付运费能否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要注意五个方面:一是发票是否是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阶段,基于必要条件下,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亦存在可行性。此外,还涵盖铁路部门的铁路运输发票;二是运输货物可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其不涵盖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以及摩托车等;三是铁路运输发票能够进行进顶税额抵扣。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具体注明情况,仅涵盖运费金额以及建设基金,而排除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四是基于法定时间内(一般为180天),可结合相对应的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办理,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五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单位与支付运输款单位必须要高度一致,方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申报。

执行财政部与国税总局推行的“营改增”政策,在一些试点区,一些企业实际税负易发增高现象。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该类企业实际可抵扣项目少,导致实际税负剧增。笔者通过深入市场调研发现,自2008―2010年这三年,大型物流企业货物运输负担率年均为1.89%左右,但平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占1.29%左右。基于“营改增”形势下,在可抵扣购进项目中,一些货物运输企业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增值税负担率将会上升419%左右。基于这种形势下,导致某些企业在货物运输发票与会计核算等方面上出现问题,无法进行涉税处理,向主管国税部门供应的涉税资料不全,出现各种涉税风险。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经由内部处理来解决。若运费发票没有执行相关规定抵扣而产生税务风险,必须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发票虚开问题。运输发票抵扣无具体购进、销售等业务,且数量、单价与税额出现虚开。另外,装卸费必须要与运费向分离;二是开具的发票存在不合理行。当发票项目填写不完整,且未附清单;三是发票抵扣存在局限性。通常来讲,销售免纳增值税固定资产运费与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运费,可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此外,销售免税货物运费可抵扣进项税额。而运输发票开票方与承运方必须要高度统一,抵扣单位要为运费发票抵扣单位。

基于“营改增”形势下,企业必须要重视运费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注意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要依据税务机关实施的政策,对全部进项税额与运费抵扣税额间比例进行详细分析,立足于纵向面角度,对其存在的比例关系进行科学判断。当其比例处于较高趋势时,则表示波动范围相对较大;二是分析运输货物合同、运输发票、销售货物合同、运输费用支付、购进货物合同、货物出入库单据等,认真分析其与购进及销售货物是否存在无关联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三是分析运输单价,判断运输费用中是否存在装卸费用,运输价格是否存在偏高等现象;四是明确已抵扣运输发票票面注明信息,对其项目填写内容的完整度进行详细分析。另外,企业要综合处理税收安排,预防涉税风险。一般而言,在合同中,若无需进行运费收取时,可不予处理。此外,必须要严格控制对外雇车辆运输条件,使销售方明确运费承担义务,尽可能地对商品销售价格予以补偿。针对外雇车辆运输支付运费来讲,可依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将注明金额纳入到销售费用中,在进项税额中纳入增值税税额。铁路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与实际建设基金之和的7%比例可纳入进项税额中,其余可列为销售费用。

2“营改增”后混业经营涉及的运费涉税风险与应对策略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混业经营主要是指含有征收率或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或提供修理修配的劳务。就处理规则而言,要分别核算应税服务、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率销售额。而未分别核算的项目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税率不同的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适用于税率;第二,若应税服务、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率不同,则适用于征收率;第三,若销售货物、应税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或征收率均不同,则适用于税率。

3“营改增”后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运费涉税风险与应对策略

按照税法规定,特殊混合销售行为主要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在此基础上,提供一定的劳务行为,其销售行为存在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一般而言,必须要区分增值税混业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将其分类核算。当未进行分类核算时,针对增值税混业销售额来讲,未分类核算部分适用于税率征收。就建筑业营业额而言,必须要由地税机关进行核定。针对混业销售额而言,必须要由国税机关进行核定。若企业存在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必须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予以必要的罚款处理。

4“营改增”后支付非试点纳税人涉及的运费涉税风险与应对策略

针对非试点纳税人来讲,要按照税法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进行营业税征收,销售额主要是指用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来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应纳增值税额即为计税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乘积。

5“营改增”后非正常损失中涉及运费的涉税风险与应对策略

依据税法规定,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基于管理不当等情况下,导致货物出现被盗、丢失、变质等损失,属于一种非正常损失。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活动与非正常损失并无直接联系,纳税人必须要承担其进项税额。由此可知,涉税风险即为非正常损失中的货物进项税额、应税劳务或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产品耗用应税劳务,禁止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扣除。若货物存在一定的非正常损失,要转出已纳入的货物采购成本运费与已纳入的进项税额运费。纳入成本运费×7%(或11%)=运费进项税额转出。

6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要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水平,及时对各项试点政策进行综合整理与分析,注明现行有效政策,进而优化涉税风险的应对方案,强化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交流,认真分析“营改增”涉税相关事项具体办理时间、程序等,并与税务师事务所通力合作,评估“营改增”涉税政策难点以及涉税风险,优化涉税业务流程管理方案,综合试点的政策经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化敏.“营改增”后企业运费的涉税风险及处理[J].当代经济,2013,(08):108109.

[2]王化敏.“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的困惑与涉税风险控制[J].当代经济,2013,(10):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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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荣兴.试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3,(19):26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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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创新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82 -04

为响应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较于营业税模式,增值税贯穿于整个业务始终,对企业财税管理要求更严格、管理更规范。“营改增”初期,对送变电公司造成较大的冲击,影响税负的变化。

一、“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税负分析

(一)经营业务涉及税率和征收率

1.送变电公司主营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服务,包括送电线路服务、变电安装服务、土建工程服务等。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电力工程服务属于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其中,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改增”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2.送变电公司非主营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非主营业务包括送变电特高压工器具租赁、材料销售(如:送变电水泥预制盖板销售)等。

(1)送变电特高压工器具租赁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类,适用17%税率,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租赁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销售水泥预制板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类,适用17%税率,属于原增值税纳税范围。

3.送变电公司其他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其他业务包括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出租不动产、承接上级单位的研发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承办系统内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等。

(1)送变电原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属于原增值税纳税范围。

(2)出租不动产属于“营改增”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营改增”前,出租不动产税率5%。

(3)承接上级单位的研发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研发和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营改增”前,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4)承办系统内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属于“营改增”生活服务,适用6%税率。“营改增”前,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

(二)“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分析

根据增值税原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上述“营改增”前后送变电公司经营业务涉税情况分析,税负发生变化的有:电力工程服务、出租不动产、研发技术服务和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

1.“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下降的业务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特点,对于送变电公司提供电力工程服务和出租不动产业务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相较于原营业税体制,税负发生降低。但前提是送变电公司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和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保持不变的业务

特高压工器具租赁、销售水泥预制板和原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

3.“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潜在上升的业务

电力工程服务、出租不动产、研发技术服务和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除上述可选择简易计税业务外,其他业务均应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根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税负变化取决于企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经营业务的流程管理。我们对2015年的业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具体结果如下:

通过对送变电三个主要施工业务的统计测算,比较“无进项税”与“应抵尽抵进项税(部分进项)”两种情况下的税负水平,我们发现企业在不进行增值税管理时,即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最差,导致整体税率相较于“营改增”前增加约2.5%-4.5%、税负增加幅度约50%-70%;在送变电企业进行增值税管理,即风险控制体系最完善时,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最为理想。随着企业税务管理的制度、流程越发完善,整体税负将逐步接近甚至低于3%,进而达到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企业管理、控制涉税风险的战略目标。

二、“营改增”后导致送变电公司增值税税负上升的风险因素

“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管理体系若不完善,将导致送变电企业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造成增值税税负提高。包括如下方面:

(一)送变电企业采购方面

1.大宗采购

根据送变电企业采购规模,其自行购材的材料、工器具、配件等,其大部分供应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计占全部物料成本比重不低于20%。同时,对于大宗采购,如土建及基础施工所需的砂石料采购等,由于供应方计税方式的选择或自身管理效益,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采购金额小、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经办人增值税知识普及程度、工作惯例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2.零星采购

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项目部现场辅助材料因零星采购且单价较低,难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送变电企业支付人工费方面

因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工作中,根据建筑企业成本费用构成比例,人工费约占总成本费用的10%左右,送变电企业因工程体量小,其比重平均达到30%以上。

(三)送变电企业支付劳务派遣费方面

财税[2016]4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方式,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的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人工费无法取得进项,多数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即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

(四)送变电企业工程分包方面

建筑业的明显特征是存在分包情况,在营业税模式下,因住建部门项目合同登记备案要求,相应不符合规定的分包合同不得进行登记备案,进而导致其难以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成为业内常态。增值税模式下,上述影响因素仍然存在,并且长期以来形成的价格体系和分包单位已有观念,势必造成税金转嫁为总包单位承担的风险。

根据前期调研结果,部分分包单位属于自身无资质存在挂靠情况,导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是否符合开具条件存在不确实性。同时,若送变电公司强制要求分包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1%的专用发票,则需在招标、结算文件中对造价部分予以弥补,进而导致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

(五)送变电企业项目部异地房屋租赁方面

项目部异地施工,存在向当地居民租赁房屋情况,由于房屋出租方多为个人,且缺乏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识,导致送变电公司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三、“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业务流程的增值税风险应对

(一)招投标环节

增加营销获取的信息要素,包括纳税人信息(如纳税人身份、所属行业、适用税率、社会信用代码等)、增值税开票信息(如注册地址、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细化招标文件的评审,包括付款条件、付款节点、质保金、结算时间、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函等因素。

(二)造价环节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需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及适用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器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项费用均以不含税价格计算。因此,经营管理人员应建立不含税收入思维,建立增值税下测算综合税率的模型,根据增值税综合税率作为调整投标报价的依据,并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提出诉求,共同承担税制改革的成本,投标报价时应重点关注供应商的不含税价及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业务合同环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不合规,均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合同条款的细节描述,是决定后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关键。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和相应增值税额、双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及开具发票类型的条款。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纳税识别号等企业信息准确性、齐全性要求很高,且对后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尤为关键,合同中相关信息应全面准确、表达完整。

(四)分包环节

一是增加对分包商收入规模、纳税情况、资信状况、纳税人身份、实际经营者与分包商的合同关系(社保缴纳证明)、价款支付与开具时间、发票与价格因素的登记、资料备查、年检、抽查等制度。二是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挂靠分包队伍重组,针对存在建筑市场上挂靠分包队伍规模小、数量多、质量参差不齐等因素,努力推进优秀承包队伍的培训、重组,是保证公司施工队伍的稳定性和降低发票虚开风险。三是尽量保证业主报量与分包报量、材料款等进项时间匹配,确保预缴税款和申报税款时分包发票和进项税额能及时抵扣。

(五)物资采购环节

采购前应充分了解销货、提供劳务单位纳税资信评级,加强对材料供应商以及其他经常性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筛选、审查。采购过程中,在总价一致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其次选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最后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应商。增加对供应商的结算管理,尽可能采取“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增加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六)工程结算环节

竣工决算过程中,针对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寻求合理理由,以价税合计计入决算成本;决算金额确定后,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和开票时间,并加强对分包方开票内容规范性的监管。对于施工现场应加强对水电费、临时设施使用费及其他扣款票据的索取或者合同约定代扣成本的承担,避免全额开票、差额收款或已承担成本但无票据情况的出现。

四、“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的创新举措

增值税具有环环相扣的特点,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做到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是规避增值税风险的目标。企业在已有制度基础上,引进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优化增值税管理制度,并形成操作文件,有效控制涉税风险,做到涉税处理有章可循并符合政策规定。面对“营改增”,送变电公司在增值税管理上探索如下创新:

(一)全员重视,引进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共同应对“营改增”

1.2015年下半年,公司就已开始重视“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一是组织专门的工作组,以财务总监牵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二是成立“营改增”应对小组,举办多场内部增值税专业知识讲座和培训;三是积极进行测算和试运行的增值税模式管理,为“营改增”展开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感性认知。

2.2016年3月,公司与AAAAA级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引入“营改增”专项税务服务,在专业税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顺利出台《“营改增”风险分析咨询报告》《“营改增”操作手册》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在业务流程改造、信息化管理、增值税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探索创新

1.依托真实业务交易的原则。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均以实际发生业务为基础,依托真实业务交易为准绳,严禁在没有交易或者改变交易内容情况下开具或取得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收取款项(如罚款、拆迁款等),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其他不得进项抵扣的支付款项(如餐费、利息、职工集体福利等)不得要求对方变换项目,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直接影响公司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收入成本,有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任何一个环节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部门或者经办人和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部门或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凡增值税发票涉及问题均由上述首办人负责处理(重新开具、换取等),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涉税风险

1.优化业务部门增值税管理职责

增值税管理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办法,制度中明确增值税管理相关岗位及职责权限,详细列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进项税发票的认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等工作,支付款项时,审核款项与合同、服务、发票四流合一的执行,组织开展“营改增”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人员增值税管理水平。

2.规范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工作

规范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工作,有利于送变电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和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相关基础工作,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建立满足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和内部增值税风险管控体系。增值税发票管理主要包括岗位设定及职责划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取得、认证抵扣等流程规范以及特殊事项的处理。

3.增设增值税风险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目的包括提升税收风险意识,提高涉税岗位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完善税务资料传递审核,健全税务管理机构和信息沟通机制,有效控制税收成本,创造税务管理效益。考核过程中,注意企业是否按期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取未取次数、专票丢失张数以及专票未及时认证张数等。

4.建立增值税突发事项处理机制

突发事项主要是较大金额(50 万元以上)的专票丢失、未按期认证或申报抵扣、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及税企较大争议协调等事项的处理流程和应急措施。发生突发事项经办人需第一时间告知所属单位分管领导,上报公司总部财务资产部。突发事项处理完毕后,专门小组进行总结整理,并对相关过错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改造完善经营业务流程,形成增值税一体化管控体系

增值税管理贯穿于整个业务始终,梳理经营业务流程,系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的关键。企业经营环节主要包括市场营销、投标报价、拟定业务合同、物资集采、分包管理、工程结算及设施设置的购置调配等。企业财务部门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找出各环节税收风险关键点。针对关键点,进行业务流程管理工作底稿的完善和改造,把增值税风险控制点串联起来,环环相扣,互动预警,形成反馈、分析、评价一体化的管控体系。

(五)组织“营改增”专题培训研讨,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为确保公司财务人员及时掌握“营改增”知识及实务操作,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增值税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以适用新形势下的税务管理岗位要求而不断努力。

五、结语

在增值税模式下,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和复核基础上,结合制度、流程管控,免于或降低税务处罚,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税收成本,降低或规避税务风险,为实现集团税务管理战略目标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0号,2008.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3]10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号,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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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1、在开展纳税评估前,向纳税人发放“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就是针对目前地税分管的税种,分税种认真梳理出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可能发生的涉税点,整理成“涉税风险提示”,再根据涉税风险提示内容设计成类似健康体检表式样的“涉税风险提示表”,把一个个涉税风险点逐一列示。并把整理出来的“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由纳税人对照自身的经营情况,分税种对照计算应纳税情况,以便于纳税人自我发现问题、进行自我整改。

2、在开展日常纳税检查前,进行第一次税收自查。由于分局管理的纳税人近2万户,而从事纳税检查人员只有6人,要想对近2万户纳税人检查一遍,按每人1年检查48户计算,时间要70年,这不太现实。那只有分行业,分重点、分区域、分税种开展税收自查。从4月开始,分局就开展了对房地产、建筑业行业、高收入行业、中介业、药品经销业等5大行业的自查辅导会,自查辅导会采用座谈、召开大会、上门辅导、网络交流、QQ群等多种形式开展。

3、根据第一次税收自查情况,开展税务约谈,进行第二次自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少许纳税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对税务机关开展的自查工作不配合,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制止话,势必会影响其他纳税人自查心理。四分局对申报的自查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有的纳税人确实不认真自查。针对这些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检查人员发出税务约谈检查通知书,以约谈形式对纳税人进行询问,让纳税人主动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再一次让纳税人进行自查。二次自查进一步减少了征纳之间的矛盾,降低了纳税人涉税风险,也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检查效率。目前,四分局已开展了对10户企业进行约谈。

4、启动税务稽查程序。针对纳税评估或经过2次自查后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有偷税线索的,正式启动税务稽查程序,对查补的税款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发挥稽查打击偷税的作用。

二、取得成绩

2、提高了工作效力、减少了征纳之间的矛盾。分局管理的纳税人近2万户,要想在1年之内对所有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不但耗时、费力,而且效果不好。充分发挥税收自查,一方面纳税人经过第一次自查,第二次约谈后,对国家税收知识有了更深的认识,对税法的遵从也有了更进一步提高,避免了税务稽查后的涉税风险,减少了征纳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税务干部也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从事其他征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完善税收自查工作几点思考

随着生态经济区的建立,经济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地税税收管理员的人均管户也将逐步增多,管理精细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工作量将不断增加,以后工作就为今天所作,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借鉴地税四分局税收自查模式,加以完善,运用到我省的税收工作中。

(一)建立统一的税收自查制度。

制定税收制度,以制度管税,这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前提。从2004年到2007年,地方税务局尽管先后下发了3个自查文件,但使用范围小,仅适用税务稽查部门开展自查,而管理部门不能使用,也未规定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更未涉及税收自查的法律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况。

今年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将“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了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法律上已经赋予了纳税人减轻或不予处罚处罚的法律地位,税收自查作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减轻或不予处罚处罚的服务,那么应该要得到全方面运用,税务稽查部门可以使用,税务管理部门也可以使用。

(二)规范税收自查程序

是否确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税收自查要分情况处理。确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实行查前告知税收自查制,告知其税务检查程序、职权范围、检查内容和违法处理,自查时间等内容。自查问题留待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一并定性处理。

不能确定是否列为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税收自查,税务部门对其提供的自查相关资料及证据审核后,再确定是否重点检查,自查问题留待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一并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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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

自2012年1月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2013年8月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营改增”在部分行业实行以来,解决了部分行业的税负问题。由于配套改革尚未启动、配套政策尚不明确、增值税抵扣链条还不完整、建筑业管理模式很粗放等原因,“营改增”必将对建筑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建筑企业必须积极筹划、冷静应对、才能将“营改增”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本文通过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负、财务核算、税收筹划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一)重复征税,税负过大。税源不足是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有效的解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重复增值税的问题,从而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企业需要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行业所用的材料、设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材料,设备已纳的增值税均不能在建筑环节抵扣,因此建筑公司产值里面重复计征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税务管理难度加大,涉税风险加大。建筑企业的产品具有分散性、单一性的特点,建筑产品的生产地点和企业注册地多数分离,国家对增值税跨省如何缴纳方面的征管体制还没有配套改革。这样,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必会争抢税源,企业税务管理难度和涉税风险就会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增是税,需要税务部门提高征管能力,目前“金税”工程建设还只是以省为单位,尚未构筑完成一张全国范围内的严密的结算网络,少数不法分子偷逃税空间客观存在,给企业税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和涉税风险;此外,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投标、挂靠经营中标项目,由于纳税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在增值税汇缴时无法核对,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三)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只是在计提和缴纳的环节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在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还需要进行购入材料的分配、产品的验工计价等多环节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其核算税金更加具体化、明细化,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增设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类科目,并在这些科目下进行相应的项目核算。

(一)对收入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未改革以前,建筑企业所需缴纳的营业税的纳税依据是整个工程的造价。而在经过税制改革后,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其缴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整个工程造价。

(二)对成本核算带来的影响。在营改增为改革之前,建筑企业的成本为价税合计额,缴税时需要进行价税的分离,将其分离成为两个部分:实际成本和进项税额。而在经过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规定按照所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发票相减进行抵扣,抵扣额与购料的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其开具的专用发票类型相关。而我国目前的建筑企业还存在很多小型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受限,这样就提高了税制改制后企业的税负,进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主要包括建筑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

(三)对现金流和利润核算带来的影响。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利润的变化情况取决于其收入、成本及营业税的变化程度。企业现金流的增减和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缴纳税款多数是根据工程的进度百分比来进行收入的确定并计算应缴纳税款,这使得建筑企业的实际应纳税税额高于所应该缴纳的实际税额,除了营业税以外,应缴纳所得税额也会发生此类情况,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建筑企业收到整个工程款的进度滞后于工程施工的进度,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首先,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作为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供应商选择的一项重要依据,在签订合同环节明确专用发票的提供时间,不能为节省成本开支,降低价格而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少税负。由于机械设备进项税“营改增”后可抵扣,那么可购置大型施工机械等资产,增加可抵扣金额,一方面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机械化程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减少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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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施工企业风险管理

正文

从行业的波动性和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来看,建筑业称得上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据有关资料统计,国内建筑行业的风险发生频率仅次于挖掘业,位居第二。

当前,受国家货币政策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正日益增大。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施工企业应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流程,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在企业各个层面构筑起风险防御体系,以保证企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施工企业风险概述

所谓风险就是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或事件遭受损失的机会。对于企业来说风险就是影响其既定经营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施工企业常见的风险类型主要有:

(一)工程项目风险

由于项目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所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国际上一些知名的施工企业如法国的万喜集团(Vinci Group)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对工程项目实施专门的风险管理,可见其对项目风险的重视程度。

工程项目风险主要包含合同法律风险、施工管理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资金回收风险四个方面的内容。

1、合同法律风险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许多业主抓住施工企业急于揽到工程任务的迫切心理,利用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把合同中一些本该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给施工企业造成巨大的风险隐患。合同法律风险转嫁的主要形式有:业主在合同中设立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施工单方约束条款,合同中缺少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对业主驻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滥用权利的制约条款等。

2、施工管理风险

目前施工企业存在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一方面是企业的规模在不断的扩张;另一方面是有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在不断的流失,项目人才断层较为严重。一部分新分来的学生在工作一两年以后就被安排到关键的岗位,甚至直接进入项目领导班子。项目领导班子过于年轻化、不懂管理,项目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过硬,施工人员现场经验不足,容易导致工期滞后、工程质量缺陷和安全事故,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3、材料价格风险

一般来说,项目建设成本的70%左右都是材料成本,材料价格 “牵一发而动全身”。材料价格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材料价格易受市场需求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如2008年6月国内施工用钢材价格一度上扬到6000元/吨,直接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成本负担;二是业主指定的部分供应商为了商业利益提供质次价高的建材,使施工企业承担较高的材料成本费用;三是项目缺乏内部监督,部分材料采购人员中饱私囊,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或以次充好、或人为抬高材料价格,使施工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4、资金回收风险

资金回收风险也是工程项目风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建筑行业而言,项目现金流往往比项目收益更为重要。近些年来,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下,业主在工程中滥用权利,拖欠工程款、甚至垫资款的问题比较突出,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于业主无偿占用资金实际上是增加了我们的资金成本负担,所以资金回收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极大重视。

(二)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是指由于资源不足,战略不当,或者经济环境、竞争环境的变化,导致企业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风险。施工企业常见的经营风险主要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和涉税风险等。

1、战略风险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采取怎样的发展策略,如何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裹足不前和盲目扩张都是不可取的,国际上一些著名的施工企业,在其发展战略的选择上,都是首先立足于自己的工程建设主业(即主营业务),并以此为基础,考虑多元化经营,逐步将主营业务形成的核心能力向多元化经营的业务领域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战略风险。

2、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的财务效果,从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财务风险客观存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施工企业常见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和资金管理风险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负债比例过高,导致企业资金成本负担加重;企业过度扩张、盲目投资,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投资效益低下;企业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收益分配等方面权责不明、管理混乱,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

3、涉税风险

对大型施工企业来说,涉税风险已成为企业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风险因素。企业涉税风险一旦发生,不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企业积攒多年的业界声誉带来不良的影响。施工企业发生涉税风险,部分原因是受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及税法、会计准则在某些规定上存在差异的影响;但也不排除个别施工企业为了短期经济利益,抱着侥幸心理,忽视、纵容甚至教唆相关人员偷税漏税,从而导致风险。

二、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现状

虽然施工企业风险发生频率高,风险破坏性强。但目前国内施工企业对风险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风险管理的手段还比较落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管理意识较差

国内施工企业风险管理意识普遍较差,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对风险的重视程

度不够,真正能够进行风险管理的施工企业几乎是凤毛麟角。

2、 对风险缺乏系统性考虑

有些施工企业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控制措施,但仅限于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对风险缺乏系统性考虑。

3、 风险管理缺乏动态性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当中,由于风险所依存的内外部条件在不断的变化,风险

的形态也在不断的变化,许多施工企业意识不到这一点,在对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动态性考虑。

三、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策略

面对施工企业存在的各类风险,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强管理:

1、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管理流程

如果说风险是影响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那么内部控制就是为确保企业经营实现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是防范和控制企业各类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通过制定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项目风险;同样,通过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可以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2、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规避企业风险的关键所在。企业核心竞争力主要包括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能力等。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和精细的施工不仅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也能规避、控制企业各类风险。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的技术特点和优势,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大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合理利用风险管理技术

合理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可以将企业的风险降至最低。实践中风险管理技术(或方法)有许多种。如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在谈判时应尽量避免接受业主的苛刻条件,做到取舍有度;在承接工程后,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防止材料涨价给企业带来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应把质量、安全、工期责任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坚持动态管理、节点考核,同时选择有实力、有经验的分包商,转移和降低施工风险;另外,通过对工程进行投保,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变更和索赔,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资金回收风险……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我在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4、实施多元化经营

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企业风险。近年来,由于国家坚持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逐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使得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更加突显。今后,大型施工企业如果仅靠经营工程建设主业将很难有大的作为和发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同时并举,实现企业多元化发展。在企业实践中,许多施工企业已经从单一的建筑施工领域向设计、开发、运营等领域渗透;有的企业还跨越建筑行业,向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发展。施工企业采取多元化经营,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分散企业风险,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对施工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重点协调好与业主、监理、设计方、分包商、供应商、地方政府、税务、银行等各方面的关系,同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在企业内部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实现稳步经营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管理》,作者:林坚,《科技资讯》,2007年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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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财务;涉税问题;方法对策

引言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土地一级开发实践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使涉税问题处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与考验。当前形势下,必须宏观审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处理现状,准确把握涉税问题的处理技巧与方法,切实规避税务风险。本文就此展开了探讨。

一、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约束范围内,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委托相关企业,对国有土地资源进行统一征收和管理的特定行为与活动,使目标土地区域由“生地”转换成为“熟地”,满足土地出让条件,为土地资源的后续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长期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创新与实施,在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政策制定、一级开发流程优化、土地利用总体成效评价等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高质高效地开展土地一级开发提供了基本遵循与方向引导,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现实成就,为新时期激发国有土地资源潜力注入了强大动力与活力。同时,广大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同样在创新开发模式,优化开发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与探索,效果显著,使土地一级开发的“政府主导”和“资金密集”等特征进一步凸显,极大程度上满足了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产生的强烈需求。在上述背景下,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所面临的涉税问题也开始逐渐浮出水面,只有及时有效、科学合理地采取涉税问题处理策略,才能确保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实现未来长远发展。

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1.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不清晰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多种多样,实践应用最多的模式为总包方式及收取固定开发收益方式,上述不同的开发模式在执行规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区别对待。纵观当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实际,普遍存在着模式应用不清晰,对土地一级开发所涉及的土地、税收、收益等资源要素把握不准,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依旧沿袭传统保守陈旧的土地一级开发思维模式,僵化固化的一级开发思维观念根深蒂固,阻碍着新时期土地一级开发活力的进一步释放,各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不到位。

2.土地一级开发措施欠合理,高成本和高风险问题突出随着现代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节奏的不断加快,土地一级开发实施行为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部分影响因素属于隐性化要素,存在潜在的实施风险,辨识与控制难度较大,只有采取科学合理的土地一级开发措施,才能将相应的风险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部分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相应的措施不合理,导致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收益负担过重。以总包方式为例,在企业资产中形成了大量无效资产,竣工结算需要计提折旧,诱发收益负担过重问题。同时,部分土地一级开发涉及民生工程,对工程工期要求较高,无法按照当时纳税筹划测算节点实现。

3.涉税处理及筹划中未充分发挥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前土地一级开发领域,尽管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制定并推行了诸多税收等优惠政策,但由于部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对相关优惠政策了解不足,所掌握的税收等优惠信息相对滞后,在涉税问题处理中缺乏针对性,难以明显降低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税务压力。同时,在涉税处理及筹划中,即使企业采取了设立项目公司或者新立公司的形式,但却未能充分发挥其应用优势,难以有效运用税收优惠额度以达到科学降税的预期目的。

三、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研究

随着“营改增”改革工作的持续深化推进,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的应对处理显得愈发重要。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中,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及到的税种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中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和“平整土地”;二是现代服务,现代服务下商务辅助服务里的经纪服务。上述两个税种与现代土地一级开发密切关联,在涉税问题处理中,应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方法与策略,以全面防范化解相关涉税风险。

1.适用税目分析(1)应该适用的税目。全面准确把握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应适用税目是妥善处理其涉税问题的基础与根本,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科学合理地制定涉税问题的处理应对策略与方案。对于政府委托模式的土地一级开发而言,企业所要承担的职责及所享有的权限相对明确且清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土地开发行为进行兑现落实即可。而对于以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名义开展土地一级开发的行为模式而言,由于其涉及土地手续、立项审批、征地补偿等诸多工作,在土地验收合格后再行收储和出让,因此在取得土地出让金后,需要对企业代付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进行返还,所适用的税目相对较多,需要区别对待,统筹处理。(2)不能适用的税目。在分析研判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时,同时需要对建筑业、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作出甄别,以掌握土地一级开发所不能适用的税目。一方面,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不能适用“建筑业”税目,这是由于建筑业涉及实际建造服务,需要配置相关资源要素实施建筑建造行为,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并不涉及上述业务类型,尽管其囊括了规划办理、资金筹措等业务,当却将建筑服务委托给其他单位组织实施。另一方面,不能适用“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土地一级开发各项工作完成后,需要在相关标准与规范的约束下进行验收,对土地权属、规划条件等予以定性,之后再行收储或出让,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并未获取到土地使用权,因此该过程中的“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不适用。

2.计税基数的确定计税基数是决定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应缴税额的关键所在,计税基数确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缴纳税额的高低。在现行税制条件下,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按照固定报酬“差额”纳税,在增值税政策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所实施的业务应按“差额”纳税的方式处理,即只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从政府收取的固定报酬作为计税基数缴纳增值税。随着当前土地一级开发要求的不断提高,加之税制优化改进趋势的凸显,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计税基数的确定方法更趋合理化、规范化。

3.混合销售还是业务兼营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活动中,相关流程与步骤较多,比如代为办理规划等前期手续、融资、征地拆迁及市政建设等,但这并不能作为混合销售或兼营的依据,仅可根据税制要求执行税务操作。在国家“营改增”相关政策要求下,“兼营”更多情况下代表着不同类型、不同目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销售行为,而土地一级开发并不涉及。混合销售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该行为实施中产生的税款应由业主缴纳。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完成各项工作后将验收合格的土地交给政府,这便完成了销售活动,应按主业“商务辅助服务-经纪”缴纳增值税。

四、优化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工作的有效措施探讨

1.做好涉税处理及筹划基础性工作以土地一级开发税收筹划的相关政策要求为基本导向,强化涉税问题处理及筹划基础性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建立健全完善稳定的涉税问题处理运行机制,强化涉税问题处理过程中的策划、实施与监管。应加强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内部控制与管理,并与政府部门等外部单位之间保持良好对接,及时将土地一级开发活动中的相关数据信息资料进行研判分析,为调整优化涉税处理策略提供科学依据与参考。在会计报表制定中,必须强化相关人员细节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提升会计报表的可靠性。

2.增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税务风险防范观念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的处理,必须将税务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企业未来长远发展战略,摒弃传统保守陈旧的税务处理思维观念,突破僵化固化税务处理方式方法的阻碍与局限,将新形势下的风险防范意识融入税务处理全过程。强化涉税问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性、积极性,将各类潜在的税务处理隐患要素控制在允许范围内,推动土地一级开发企业高质量发展进程。

3.完善企业信息系统,加强协同管理。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需求,重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将信息化技术全面融入到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化解实践中,按照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高效率、高水平、高质量的税务处理信息系统,确保保证企业与税务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相统一。有效构建涉税问题处理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税务处理的前期监督、中期控制、后期反馈,对存在异议的问题作出差异化处理,兑现落实国家在税收处理政策方面的实施细则,巧妙运用涉税问题处理技巧,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篇14

关键词:电力安装;营业税;纳税筹划

一、利用计税依据、安装工程方式进行筹划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电力安装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电力安装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会使电力安装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电力安装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达到节税目的。

例1:建设单位A的一项电力安装工程,决定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B电力安装公司,工程承包价为100万元,另外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A供应,材料价款为60万元。测算后B公司应纳营业税额=(100+60)×3%=4.80万元。若B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B公司代其招标购买原材料,B公司通过业务优势以5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这样,不仅给A公司节约了开支,同时B公司少缴营业税0.3万元【(160-150)×3%=0.30万元】,达到了双赢目的。

例1结论:通过降低原材料价格,达到节税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电力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若工程中所含设备的提供方式不同,将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电力安装企业可以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电力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其营业额中自然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例2:A公司将一电力安装工程承包给电力安装公司B公司,原计划由B公司代购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造价为10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为60万元,安装费用为40万元。B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若B公司经过筹划后,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50万元,设备由A公司自行采购提供(B公司可以提供信息以及给予一定的协助)。则B公司只需要缴纳营业税50*3%=1.5万元,通过税收筹划,使得B公司节约营业税:3-1.5=1.5万元。

例2结论:通过转变安装工程方式,达到节税目的。

二、利用工程分包进行筹划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支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依据以上规定,为了规范工程分包管理,电力安装公司可将工程分包流程规范如下:

1.因工程分包业务,财务人员需到所在地被管辖的地方税务局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2.凡工程分包的,需由公司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且注明合同价款等内容。

3.工程完工后,工程分包人持工程分包合同以及工程决算到财务部办理相关的手续。

首先,由财务部按工程分包额适用税率填写委托代征税款凭证,然后由财务人员持委托代征税款凭证、分包合同等到总承包方所被管辖的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开具发票;最后,工程管理部门持承包人开具的发票履行完签字手续,财务部扣除代扣税款后,支付承包方剩余款项。

承包方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分包合同。承包方如为外地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外出经营许可证。

例3:B电力安装公司以总承包人身份承揽一项100万元的电力工程,之后,又将其分包给本地A施工公司30万元。在此过程中,若达到规范操作,双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由A公司开具给B公司30万元的安装工程发票;然后,由B公司代扣营业税9000元(300000*3%)后支付A公司291000元的工程款。B公司按规定交纳(1000000-300000)*3%的差额税款21000元。

具体业务处理:

工程分包,代扣税费,支付款项时借:工程施工 300000贷:银行存款 29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税款9000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营业收入 1000000计提税费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100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21000上交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2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税款 9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例3结论:通过规范工程分包管理达到节税效果。

此外,如果电力电力安装企业在一个项目中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该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那我们采取签订施工合同的形式进行变通,这样就可以按“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即可得到2%的税率差,达到节税目的。

三、通过新设公司进行筹划

在一项电力工程中,一般会涉及设备采购、安装业务两项业务,如果电力安装公司即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那么该公司将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国税局一般会认为此电力安装业务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认定原则为(1)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2)若增值税税负较低,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总之,为避免此情况的发生,降低涉税风险,我们可将设备采购、安装业务两项业务分开注册两个公司进行运作。注册一个商贸公司主要负责设备的采购,注册一个具有安装资质的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这样一来,两个公司就可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