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0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出口税务处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典型例题: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 15%,假设不设计信息问题。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货: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货:银行存款
90000
(7)计算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60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8)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9)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10)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具体包括:(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免抵退税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抵、退”税政策分析 具体而言:(1)若企业只有内销,没有出口,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2)若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业务,且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由于出口商品的销项税额免税,所以当期的销项税额只体现内销货物的销项。当期进项税额是包括出口和内销商品在内的总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难以准确界定和划分的。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同时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也可抵减内销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只不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是采用退税率来退还企业的,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导致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不能全部被退还,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免税进口料件,由于免税进口料件不存在进项税,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还的进项税差额转出的问题,因此,在有免税购进材料的情况下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必须在一般贸易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再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即无征不退。同时,也体现在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免抵退税额并非指企业实际可以退税的额度,其经济内涵的实质是规定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一次性进料而分次使用,进项税额必然较大,其中部分是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退税范畴,而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规定一个退税的最高限额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退税限额(免抵退税税额)”的大小,退绝对值较小的那一个。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意味着全额退税,剩余的金额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税额。
(三)“免、抵、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退税处理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差额,倒挤),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中,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企业“免、抵、退税”实例分析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当月有关经营业务如表1所示,按照计算公式得到的相关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相关会计处理如表3所示。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购进货物的购进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实例及会计处理2008年2月,某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乙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商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折合人民币为200万元,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商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为9%。相关会计处理如表4所示。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2月26日。
[关键词]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应退税额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生产型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产品出口比例逐渐增大。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我国在国家政策上进行了重大改革。例如税法规定:从2000年起,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额办法管理。因而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应纳增值税额、免抵退税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账户的设置、报表的填列。笔者主要根据“免、抵、退”税政策规定,按纳税申报计算出生产企业当月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以及留抵税额的几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一、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例
1: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180万元,进项税额30 .6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95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135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30 .6-2 .7)=-11 .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11 .75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栏计算出本月留抵税额11. 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 .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1. 7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 .25-11 .75=8. 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10. 6
贷:银行存款210. 6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1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 6
贷:商品采购210 .6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11. 15
贷:主营业务收入9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1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免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贷:主营业务收入135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135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2. 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7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8 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8 .5
⑧申报出口退税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11 .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 .75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20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31 7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20+30 6-2 7)=-31. 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31. 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 .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31 .75-20 .25=-11. 5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 .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20. 25
三、当期免抵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8 5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20 2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8 5+30 .6-2 7)=-20. 2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 25-20. 25=0即没有免抵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 .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四、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应纳税额等于零
例2: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当期购入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25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80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期初留抵税额10.1万元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10 .1+34-1 6)=0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既无留抵税额也无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34
贷:银行存款234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34
贷:商品采购234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 .5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 .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80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1. 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6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五、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有应纳税额
根据例2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等于零,增值税申报表19栏本月应纳税额为10 1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 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34-1 .6)=10 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2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12
⑧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结转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 1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 .1
⑨次月缴纳税金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 1
一、税前应扣未扣或少扣支出的补扣前提及疑难分析
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由此得出,企业追补扣除支出有四大前提条件:(1)必须是企业自行发现,(实务中体现企业自行发现的标志是:由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追补扣除的申请和说明);(2)必须是实际发生,即必须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从申报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补确认;(3)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支出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4)必须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但我们认为,上述规定实际上还隐含了另外两大前提:一是企业作出的专项申报及说明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或审批,但税法规定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除外,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的资产损失,否则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二是必须进行了必要的会计处理,如税总公告2011年第25号强调必须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由此可见,对于企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各类应计未计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等,只要能够同时符合(或不违背)上述六大前提条件,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本文将日常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五种疑难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对虽是企业自行发现并提出的以前年度应列入未列入税前扣除,但同时企业也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支出如何扣除的问题,如一些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或接受纳税检查时,往往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存在应提未提的折旧、应计未计损失、应摊未摊及其他应提未提的各类费用等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情况,企业自行发现后必须先进行规范和完整的会计处理,在将相关问题补记入账并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才能列入税前扣除。
2.税务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往往会在检查纳税事项时发现企业因会计核算差错而多计算了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额,如少结转了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成本及少推销的各类费用等,对此,检查人员应先告知企业,待企业自行查明情况、进行规范和完整的会计处理,并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税务机关才能认可其列入税前扣除(此类情况往往仅需税务机关审核,无需审批)。笔者认为,检查人员不应依据纳税检查时发现的会计核算差错直接作为追补扣除的依据。
3.企业因未能及时获取有关原材料和费用发票,不符合法定扣除条件而无法将相关成本、费用列入税前扣除,对此类情况,笔者认为,如果企业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前获取了相关发票,则仍可将相关成本、费用列入当年度的税前扣除,否则,应对已列入税前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获取了相关发票,则应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对相关成本、费用追溯到发生年度追补扣除,同时遵循亏损弥补原则。
4.企业因未能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未能获取固定资产发票而未及时计提折旧,对于此情况,企业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相关规定,即“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规定似乎改变了以往以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作为最后期限的做法,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或直至12个月到期后的第一个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仍未取得发票,则企业必须对相关事项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相关发票,则仍应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对相关折旧追溯到相应折旧年度追补扣除,同时遵循亏损弥补原则。
5.如果企业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判断列入税前扣除损失的金额,或未能及时获取损失的法定依据,如对企业发生各类资产损失的金额,有待相关专家或机构鉴证后才能确认,或企业在商品交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赔偿损失有待法院的判决等,这些情况都有待企业获取相关鉴证证明或法律文书,并在获取鉴证证明或法律文书后的当年度,由企业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才能列入税前扣除。
二、关于追补确认期限和弥补亏损期限
15号公告第六条还规定,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对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明一暗两个5年期限,一明是:对于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少扣除的支出,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即一旦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在税前扣除而未能扣除的支出,税法仅认可往前追溯5年内的支出可追补确认税前扣除,5年前的支出不予认可;一暗是:15号公告没有明示的可以用往后最多5年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原则,即如果税务机关追补确认了往前5年内的支出使得企业出现亏损,则企业可以用造成亏损年度起往后5年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15号公告的解读有补充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我们认为,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从其性质而言,就应该属于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支出的一种情形,其适用的税收政策当然应当保持一致(张明、刘志耕,2012)。
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六条又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两点:一是对于实际资产损失的一些特殊情形,其追补确认期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必须注意的是,仅是追补确认期可适当延长,弥补亏损期不可延长;二是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当年才允许扣除,不可以向前追溯5年,但此情况下造成亏损的弥补期则仍是从亏损年度起往后的5年。这两点是对两个5年期限所规定的特殊情形(张明、刘志耕,2012)。
还需说明的是,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于是,有人认为,15号公告违反了《征管法》追补确认期仅为“三年”内的规定。但必须注意的是,15号公告解读有补充规定:“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五年。”由此可见,15号公告是对《征管法》从法理上的补充和情理上的释义,不存在违反了《征管法》的问题。
关键词: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简单的买卖交易已经逐步地被取代,伴随的是各种各样的特殊销售方式。因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某些企业会采取一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以此扩大销售额,占领市场。本文简单介绍一下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这两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现金折扣
(一)现金折扣的定义。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之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示。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20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我国会计实务处理中通常采用总价法。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三)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我国增值税处理条例》规定,现金折扣(销售折扣)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所得税法》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其实通俗地说,就是税法才不管你什么时候收款,以什么样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这么多钱,你就要按这个价钱交这么多的税。不过也确实发生了损失,就把它记在“财务费用”中,等交所得税的时候再给你扣除了。
(四)举例说明现金折扣在会计和税务当中的处理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项,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
1、现金折扣含增值税额的计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2,932
财务费用 468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166
财务费用 234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2、现金折扣不含增值税额的计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000
财务费用 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2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二、商业折扣
(一)商业折扣的定义。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以百分数明列出来的,如5%、10%的形式表示出来,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二)商业折扣会计处理规则。根据《企业会计原则第14号——收入》的规则,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肯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商业折扣的状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践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整个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整个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贷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商业折扣税务处理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则。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触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商业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雷同),能够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状况。《国家税务局对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征税人采取折扣方法销售货物,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钱的折扣,假如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予别人”的规则,计算交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征税所得额。
(四)案例解析商业折扣会计、税务处理
例:某市一家乐家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12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母婴柜节期开展“折扣销售”方式出售“大华牌全脂婴幼儿奶粉”,售(标)价23.4元/袋(200g),成本为13.5元/袋。规定在促销期内凡在本柜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按七折优惠价格成交,并将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有200次,共出售了1,000袋,钱货当时两清(不考虑其他零售数额)。
1、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23.4×1000×7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14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2、价格折扣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两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6,380
销售费用 7,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23.4×1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0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销售方式都会随时产生,不再是以前的简单交易,你买,就掏钱;我卖,就给你货物。各种不同目的销售方式的产生,能够增加我们产品的竞争力,才能更快地带动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加迅速地积累我们的财富。当然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何种销售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都要确认收入,都得交税。
主要参考文献:
一、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
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A+B)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A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
”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B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
定为B)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 红字(假定为-c)
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红字(假定为-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c)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
红字(-D)
且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4)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
(假定为E)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 E
且E=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出口时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所以税务机关一般只受理“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审批确认销项征税,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不予办理,因此企业应在出口入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1)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确认入账
借:应收账款――国外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在规定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抵扣。(2)必须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3)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键词污水处理水质二级处理周进周出转盘滤池
中图分类号: R123 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概况
青岛港董家口港区位于青岛市南翼的黄岛区辖区的琅琊台湾,港口建设目标是打造成世界贸易的“第四代港口”。随着董家口港区各企业陆续入驻,将产生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为配合港区建设,创造招商引资的有利条件,推进董家口港区的全面开发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港区内需尽快建设污水处理厂。
通过对入驻企业排水量的调查和统计分析,结合给水量折算和用地性质预测法,确定董家口港区污水处理厂规模为近期1.5万吨/天,远期3.0万吨/天。
2设计进出水水质
本工程采用预测值、实测值、同类港区的污水水质三者对照的综合分析法确定进水水质。根据港区总体规划,污水需作中水回用水源,出水水质执行一级A标准。
BOD5 CODcr SS NH4-N TN TP
进水水质 280500 350 30406
出水水质 ≤10≤50≤10≤5(8)≤15 ≤0.5
3污水深度处理工艺方案选择
本工程污水二级生物处理采用具有较强脱氮除磷功能的MBBR工艺。经过二级生物处理后的出水中仍会残留着不可生物降解的COD、过量的SS以及无法通过生物处理高效去除的TP,为了出水COD、SS、TP等水质指标能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生物处理后还需要通过三级深度处理对污染物进一步去除。目前国内外污水厂常见的三级深度处理工艺主要有:混凝沉淀过滤法、活性炭吸附法、膜分离法、臭氧氧化法。
经综合比较,混凝沉淀法可有效去除污水中的色度、SS和不可生物降解的COD。结合絮凝工艺,投加絮凝剂进行化学除磷,去除水中过量的TP。该工艺相当成熟,稳妥可靠,且生产安全性高,运行费用低。因此,深度处理工艺采用混凝沉淀工艺。
3.1混凝沉淀过滤工艺选择
3.1.1工艺流程
对悬浮物及总磷的去除,仅仅通过重力沉淀是不能够稳定达到一级A(SS≤10mg/L,TP≤0.5mg/L)要求的,其影响因素较多,主要有沉淀池异重流、污泥沉降性能、有无污泥膨胀、腐化死泥的比例等等。
混凝-沉淀-过滤工艺对胶体和悬浮状杂质具有很好的去除作用,近年来,在污水深度处理中较多应用的是微絮凝过滤或直接过滤。
微絮凝过滤工艺是原水投加絮凝剂后经混合、反应(或部分反应)进行过滤的工艺,工艺较简单。在污水深度处理中,当化学辅助除磷投药量不大时常有应用,但当除磷药剂投加量大时采用这种工艺会造成滤池冲洗周期缩短,影响处理量并增加操作管理工作量,应用的已不多。
本工程二级生物处理采用MBBR工艺,三级深度处理采用同时沉淀+过滤工艺。即在生物池出水堰前投加除磷絮凝剂,使化学絮凝物(磷酸盐)和生物絮凝物同时在二沉池完成沉淀,出水再进行过滤。
3.1.2二沉池形式的选择
二次沉淀池是活性污泥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泥水分离,使混合液澄清、浓缩和回流活性污泥。其工作效果能够直接影响活性污泥系统的出水水质和回流污泥浓度。
根据水流在池中的流动方向,沉淀池分为平流式、竖流式、辐流式和斜管(斜板)沉淀池。沉淀池的形式选择,应根据水质、水量、污水厂平面和高程布置要求,并结合絮凝池结构形式等因素确定。
传统矩形平流式沉淀池采用一侧进水方式,水流由沉淀池一侧流向另一侧。在矩形周进周出二沉池设计中,生化池出水被引入一个沿沉淀池的池长一侧而设的进水渠,二沉池的出水渠与进水渠同侧布置并平行。沿池长边缘引入水流可以比常规的矩形沉淀池提供多达五倍的面积来分布水流。因此入水的水流速度大大减小,有利于提高沉淀效果。同时渐断面的进水渠设计保证了沿进水渠的水流具有同等的速度,从而防止混合液中的污泥在渠中沉积。液压设计的进水孔管嵌在槽底,引导水流往下流入水池底部。入流水的速度随着撞击一个插入的水流反射板而进一步消散。水流由悬在进出水渠下的挡水裙板引导着往池底流动。经过沉淀的水流遇到对侧池壁后折返回与进水渠同侧的出水渠中,清水进入出水渠并排出池外。入流水的低流速,加上有效地使用水池横向部分的面积使得固体可以轻易地沉淀。同时,漂浮物被浮渣挡板截留在池面上,并由刮渣设备排入集渣管,最后排入池外集渣井。
在沉淀池的池底均匀分布多根液压排泥管,沉淀在池底的污泥由一个非金属链条刮泥机泥渣推向吸泥管,吸泥管收集的污泥由排泥管和污泥控制阀进入位于池体另一侧的排泥渠中,并最终排出池外。
与常规沉淀池相比,矩形周进周出二沉池的一个优势在于,可以通过链条刮泥机将沉淀的污泥由一根吸泥管的一端推到相距很近的另一根液压吸泥管中。这样沉淀物只需移动约6m~10m的距离,而不是整个的池长,这样可以极大的缩短了污泥在沉淀池中的停留时间,提高了排泥效率和固体负荷。同时,快速去除沉淀污泥可以保证设施更有效的运转,因为污泥很快被送回充气系统,有机物得到分解,而且污泥没有机会在沉淀池里长时间沉积,避免了污泥在二沉池中的反硝化上浮和厌氧上浮。
周进周出矩形二沉池对于本项目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可提高处理能力,得到良好的出水水质、减少占地,还为保证生物处理系统较高的MLSS提供了保障。因此,本工程采用周进周出平流式二沉池。
3.1.3滤池形式的选择
过滤是常规三级深度处理工艺中最为重要的一道工序,用以除去混凝沉淀后的残留絮体和杂质。近几年来,随着国内污水三级深度处理工艺的发展,在过滤环节所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层出不穷。根据滤池的结构型式不同,目前污水深度处理中常用的池型有:普通快滤池、D型滤池、V型滤池以及近几年从国外引进且应用发展很快的纤维转盘滤池。
纤维转盘滤池的过滤介质是纤维毛滤布,它是由有机纤维堆织而成,其绒毛状表面由尼龙纤维织而成,同时以聚酯纤维做为支撑体。在干燥状态下,纤维毛呈直立状态,浸湿后,纤维毛便会耷拉下来,形成滤布介质有3~5mm的有效过滤深度,且当量孔径只有10微米,可以使固体粒子在有效过滤厚度中与过滤介质充分接触,将超过尺寸的粒子俘获。滤布的深度能够存储俘获的粒子,减小反冲洗流量,同时还可减少正常运行时水头损失。在反洗状态下,与反抽吸装置相靠近的纤维毛又会直立起来,方便纤维毛中的杂质排出,可以清洗彻底。
纤维转盘滤池的独特设计使其具有诸多优点:出水水质稳定,自动控制,无需特殊维护与维修,仅需对电机、水泵等常规设备进行维护。
由于本工程为填海用地,要求占地尽可能的小,故推荐使用占地较小、自动化程度高、管理简便、实际运行效果好的纤维转盘滤池。
3.2深度处理工艺确定
通过上述工艺方案比选,本工程选用周进周出二沉池+纤维转盘滤池为主体的三级深度处理工艺。
4结论
1)通过方案比较,本工程选用混凝-沉淀-过滤的三级深度处理工艺,可有效去除污水中的色度、SS和不可生物降解的COD。该工艺仍然是稳定可靠的污水三级深度处理工艺。
一、出口企业税务处理在会计问题上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方式主要是自营出口和出口,我们首先应该理解这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我国税务总局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款,应该抵消进项税额,不计入企业的利润所得。2、外贸出口企业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该抵消销售成本,也不计入企业的所得利润中。这些规定都给企业的财务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和约束。让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统一化。
二、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
我国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用于核算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项目做出规定:对于不能退增值税和在税务处理上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退税的货物,企业应该在“应交税费”这个会计科目上增加“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两个明细科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有利于会计工作检查时候的一目了然,使得账目工作更加清楚。方便有关工作人员在查账时收支账目更加清晰。
外贸出口的会计核算与国内的会计核算虽然有一致的地方,但是也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外贸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货币上,出口会计既有记账本位币的的核算,也要有外币的核算。核算出口退税上,体现了国家的相关政策。
三、因条件不同而导致的差异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销售商品的确认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将商品的所有权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企业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进行控制;收入可以可靠的计量;相关经济有很大可能会流入企业的。还有就是为了保证税款抵扣的顺利执行,不造成中间环节的中断。
对以下情况的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商品交付单位或其他个人代售;销售代销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有两个以上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的,将商品从一机构到另一个机构进行销售的;将资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者将货物作为投资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无偿送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
四、出口退税、企业五险、水利建设、个调税、佣金税
(一)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的货物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它是国家一个重要的税种,出口退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经缴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五险
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保险和生育险,五险都是法定的,在企业中,相关工作人员享有五险的权利,这也是企业会计部门应该注意到的一个问题。
(三)水利建设
我国目前鼓励水利建设的实施,但是水利建设的资金减免,只有在水利设施都符合了规定以后才能进行减免,不能为了个人极小的利益而去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四)个调税
个调税是个人收入调节的简称,通过征收格调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衡收入的作用。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向双轨制转变,个调税推出历史舞台。
(五)佣金税
佣金税也是很重要的税种,佣金税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这些税费的征收都是有相关文件明文规定来进行征收的。
五、税务的处理
外贸型企业的税务处理重点是出口退税问题。出口退税使得出口的商品以“不含税价”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大大促进了该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势头。但是如何处理该问题也是税务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关贸总协定规定: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现在的中国正在大步的迈向国际市场,所以走出去是必然趋势,而增加进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从事相关的贸易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掌握而且熟知国际贸易的相关会计和税务知识是必须的技能。
六、对于我国外贸进出口企业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关问题的建议
首先,进出口企业的相关会计工作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会计分录,做到账目统一、账账统一和账实统一,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具备良好的素质,不做假账。其次,在税务处理问题上,相关企业不应该只图方便而去省略一些程序,对于需要报关报检和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应该要及时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核算不可或缺的日常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着出口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及时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因此,外贸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具备对该业务的判断和处置能力。但刚刚进入外贸企业或仍在校学习的职业院校的财会专业学生都缺少这种处置能力,诚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学习的思路和分步骤掌握的要点不清晰和不具体,是感觉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难的主要原因。为此,笔者认为,调整传统专业书籍处置该业务的思路和步骤,分步骤明确其知识要点和会计处理,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有熟悉处置要领和技巧,才能胜任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岗位工作。因篇幅所限,本文以2011版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与考试统编教材《外贸会计实务教程》中较难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为例进行解释和阐述。
一、《外贸会计实务教程》对该内容的表述和不足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去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
1.如果当期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其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免税购进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货物到岸价加海关实证关税和消费税。
2.如果当期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其中:当期免抵税额=0。
3.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期初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 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表明期末无退税前留抵税额,即应退税款已全部抵扣,所以不可以办理退税,还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内销等抵扣后差额的增值税;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表示有退税前留抵税额,可以全部或部分抵顶内销等应纳税额,不足抵顶的部分可以办理退税,期末无需交纳增值税;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表示无退税前留抵税额,即应退税款已正好全部抵扣,所以,也不可以办理退税,期末也无需交纳增值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分录方法
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税额: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笔者所说的不足不是《外贸会计实务教程》对该部分内容的表述、公式、会计分录有错误,而是计算公式应从哪个开始,计算有结果后编制哪个会计分录,不够顺畅和具体(专业书籍基本上都是如此表述)。具体说来,首先要计算前述公式,计算完了之后才能比较数字间存在的大于或小于关系(应纳增值税的时候不需要进行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比较);公式和会计分录是有内在联系和对应关系的,但是,只有分项阐述而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对应关系,因此,也就无法掌握和演练。要想让学生或会计人员看的懂,学得会,就要用师傅带徒弟的思维去陈述和展开,将知识内涵和会计处理结合起来分步骤具体操作,明确对应关系,进而,掌握和熟练该业务的步骤和要领,胜任该内容对应的会计工作。
事实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涉及的因素很多,既有法规性的规范,又有会计分录的编制要求等,实事求是的说是有点难,但只要思路正确,方法得当,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正确的思路是从应纳增值税计算开始,不断求得公式中的未知数,求得未知数后要说明涵义,明确对应的会计分录和下一步的工作,就能顺理成章的完成该业务对应的会计处理。
二、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为正数时的会计处理要领
(一)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1.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1)。
2.分析:在这个公式等号的右边,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是已知数,实际工作时可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中查到,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或计算求得;上期末留抵税额是已知数,它是上期末“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所以,也是本期期初的留抵税额,实际工作可看账获取,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已知数,实际工作可看账获取,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或计算求得。而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则是未知数,必须计算求得,否则就无法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此,引出第2个公式。
(二)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计算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公式(2)
2.分析:在这个公式中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是合同既定价格,实际工作中以合同数为准,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或计算求得,即是已知数;外汇人民币牌价是已知数,实际工作从海关网上查询,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所以,也是已知数;出口货物征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都是已知数,实际工作从海关网上查询,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只有在免税购进原材料时才涉及该因素,否则,不必考虑该因素,若在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时,就根据公式2计算的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出口企业有免税购进原材料时,则要先计算求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此,引出第3个公式。
(三)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计算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3)
2.分析:在求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后,运行公式(2)并根据计算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当公式(2)和公式(3)都计算出结果后,公式(1)就可以运行,计算出准确的数字。当这个数字为正数时,就说明“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贷方,表明该企业该月份应该交纳增值税。若足额缴纳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若企业偶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时,应将其转入“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届时,根据转出的数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为负数时的会计处理要领
当公式(1)运行的结果为负数,即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这时就说明“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借方,表明该企业该月份不但不交纳增值税,还要退税。究竟退多少,要通过将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后哪一个数字小哪一个就是应退税款的数额。由于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就是公式(1)计算的负数,是已知数,但当期免抵退税额则是未知数,因此,要引出第4个公式:
1.计算公式:当期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公式(4)
2.分析:当期免抵退税额等号的右边,除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外均为已知数,只有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是未知数。如果该企业该月份无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时,该未知数不必考虑,根据已知条件求得准确数字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如果该企业该月份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时,则要引出第5个公式。
(二)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计算公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公式(5)
由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号右边都是已知数,计算出结果后代入公式(4),并根据计算的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分析:由于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是已知数,这样,在计算求得当期免抵退税额后就将二者得数值进行比较,哪个数值小,哪个就是本期的退税额。
(1)若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就是应退税额,据此,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当期免抵退税额>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差就是当期免抵税额,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抵”税额。如果用公式计算就引出第6个公式。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公式(6)。
并根据此公式计算的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当期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依据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数值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的差就是“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按理国家应予退还,但现行制度规定,本期不退留待下期抵顶应纳税额。
在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情形下,当期免抵税额为零,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抵”税额为“0”,所以,也就无需编制“抵”税的会计分录。
上述就是分析和掌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思路和要领,也就是步骤和方法。照此练习就能熟练操作和理解,如果再结合例题,效果会更好些。
参考文献:
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第五条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
第六条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按照附件2格式回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函的,也应在1个月内向来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回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回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回函地税务机关对函调涉及的企业特别是多次函调涉及的企业要按有关管理办法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的范围。
第八条各级退税机关在发函1个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函或“原因说明”的,应及时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单(附件3)。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级向省级国税局反映。省级国税局对经协调、督促仍未回函的,将有关情况向总局如实反映。总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函调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退税机关在收到回函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下同);
2.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二)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
2.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
3.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的;
4.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
5.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情况,回函单位应在查处完毕后或供货企业补缴所欠税款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发函单位。
第十条应发函调查而未发函调查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回函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回函内容不实的,必须按照函调的各环节,对有关单位及每一个签字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内外勾结、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600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2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公司
194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
其第二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2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20000000
贷:应付帐款 2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2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工程施工 600000
我对第二种的改进: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19400000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600000
贷:应付帐款 2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时,
关键词:出口退税业务 内控管理 主要问题 解决对策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更是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环节。企业要做好出口退税业内控管理工作,不但要求其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同时内部还必须要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措施,有效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不断推动企业的发展。
一、出口退税业务的基本内涵
出口退税是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时所采用的一种可以退还增值税的、能够帮助出口国外的货物和其本土货物进行公平竞争的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退税业务主要是对待增值税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政策,然后对报关出口的商品免征或退还其在流转以及生产环节中应依照税法缴纳的税款。
二、 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部分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负责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是出口退税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及执行者,其业务能力的高低对出口退税业务的效率以及质量有直接影响。目前,我国存在部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人员对税收知识、外贸流程、会计财务知识及出口退税的政策缺乏正确全面认识的情况,致使退税申报的质量较低、差错较多。实务中,出口退书业务开展过程中不但需要同税务部门、银行以及海关等进行沟通与协调,还需要在经办的过程中积极争取出口退税,但部分工作人员存在责任心缺失、沟通能力欠缺,应变能力匮乏,工作态度不够端正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企业出口退税的内控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需要其内部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及外部相关单位的协作才能够顺利完成。但是,我国很多企业并没有就其出口退税工作制定出明确的制度规范,权责分工也不够明确,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更没有标准流程进行参考,对出口退税单证的质量以及流转速度带来极大的影响。另外,出口退税单证在流转的过程中运转繁琐、凭证繁多,并且时间也比较紧迫,即使企业投入了大量的时间、财力以及人力仍可能因退税条件不符而制约退税工作的开展。
(三)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出口退税业务需要对其整个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但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全面的控制,致使出现损失等问题。还有一部分企业缺乏防风险意识,只是单纯地追求退税产生的资金,而忽略了其他环节易出现的问题。甚至还有部分企业虽然获得了出口退税资格,但因其骗税行为最终使企业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企业强化其出口退税业务内控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人才选用以及培训工作,强化其对税法的学习
在选拔时要注意选择忠诚度以及专业技能较高的人才,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通过开展专业知识学习以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来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另外,由于办理出口退税业务需要工作人员和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外部企业部门进行有效地沟通,因此,还必须要注重强化员工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这样才能够保证其在工作的过程中能够以正确的态度与热情来争取出口退税资格。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加强对我国税法的学习,根据其中的相关条例说明来开展自己的工作,工作人员只有切实掌握我国税法的相关要求,才能够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知法守法,依法规范与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企业要积极完善其出口退税业务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
首先,企业要对员工的职责分工进行必要的控制。依据高效、精简以及科学的原则来设计内控管理各工作岗位以及职能部门,明确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权限以及职责,特别要做好岗位轮换与分离工作。其次,要做好授权管理工作。依据职责分工不断明确工作职责、审批程序、权限范围以及业务事项。第三,做好审核批准的控制工作。对各项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时必须要注意审核其合理性、真实性以及合规性。待其通过后方可签字盖章或者签署相关审核意见。第四,要建立内部报告管理与控制机制。根据内部报告相关机制来明确相关心理的搜集、研讨、汇报以及处理等程序,不断加强内部管理的针对性以及时效性。第五,还要对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控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提高处理业务的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强化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管理
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是由风险分析、风险识别、风险应对以及目标设定等环节组成,出口退税业务需要的资料较多、办理手续也比较复杂,在各个环节中都存在着潜在的风险。要强化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风险管理必须要求其工作人员树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更要及时掌握与了解国家的政策变动,并及时传达给工作人员。另外,企业还要不断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在开展出口退税业务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业务成交以及出口货源等各种影响因素,有效防止出现骗税现象,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结束语
企业在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时必须要全面理解国家出口退税方面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时整理好企业货物在生产以及出口方面的资料并呈报给国家税务部门。在实际办理业务时须要做好内部控制与管理工作,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做好对各个环节中的风险点的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
[1]赵燕.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完善策略[J].中国商贸,2011
在纳税实践中,承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交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业主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交纳。目前,业主代扣税金较为普遍,笔者结合案例,阐明业主代扣税金情况下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一、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在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纳税实践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与业主(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据业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的。
二、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会计核算
分包工程是施工企业中的常见形式,分包形式也存在多样化。《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此外,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可以扩大税前列支招待费的比例,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二)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做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核算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三、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案例
现以中铁集团某公司中标的一项高速公路为例来说明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在业主代扣税金的情况下,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例】中铁集团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中标一项高速公路。其工程项目包括一座长度为1600延长米的隧道及2 800米的路基。总造价12 600万元,其中,隧道8 100万元、路基4 500万元。工期30个月,经业主同意,将路基分包给振华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单位)施工。结算工程款时,由业主代扣“两税一费”(营业税率3%、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工程按期完工。其相关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如下:
(一)税务处理
在业主代扣税金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业主按总承包金额12600万元代扣总包单位的税金及附加393.12万元(12600×3.12%)。业主代扣税金后,由地税局分别按总包单位应纳税金额81 00万元(12600-4500),开具252.72万元(8100×3.12%)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证、按分包单位4500万元的应纳税金额,开具140.40万元(4500×3.12%)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证,作为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的代扣代交的完税凭证入账。
(二)会计核算
1.记录完成隧道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6480万元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隧道(成本项目)6 480
贷:原材料等 6 480
2.记录分包单位完成的路基验工计价款4500万元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路基(分包成本)4359.6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路基(分包税金) 140.4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 4 500.00
应注意:4500万元是含税价款。
3.向业主验工计价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12 600
贷:工程结算 12 600
4.业主代扣“两税一费”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78.00
――应交城建税 3.78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1.34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 393.12
5.收到业主拨付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12 206.88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 12 206.88
6.代扣分包单位“两税一费”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140.4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35.00
――应交城建税 1.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4.05
7.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4 359.60
贷:银行存款4 359.60
8.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隧道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隧道 6 48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隧道) 1 620
贷:主营业务收入――隧道8 100
9.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路基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路基4 359.6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分包毛利)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隧道4 500
10.计提税金及附加(应注意:只计算自完工程部分)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隧道252.72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43.00
――应交城建税 2.43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7.29
11.工程完工,“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账户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隧道8 100 .00
――路基(分包) 4 5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隧道(成本项目)6 480.00
――合同成本――路基(分包成本) 4 359.60
鉴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具有类型新颖性、特殊性的特点,同时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所以,对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深入探讨很有必要,下面谈谈笔者的一些见解。
一、设置专门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
(一)“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红字 (= -A-B)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 )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红字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 红字(=C)
借: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红字(=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假定为C)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红字(假定为D)
且满足: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下称《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4.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红字(假定为E)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E)
且满足:E=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出口时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所以税务机关一般只受理“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审批确认销项征税,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不予办理,这就要求企业在出口入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1.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确认入账
借:应收账款――国外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以下3点要求:
(一)必须有在规定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抵扣。
(二)必须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三)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外贸企业必须对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税务处理高度重视,明确下列几个时间控制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还是出口视同内销,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办理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
2.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2008年1月1日起,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国税函【2007】1150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
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包括:因不可抗力、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因经营方式特殊致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或申报退税。
3.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国税发【2008】47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
4.《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办理及抵扣时限: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填列,主要注意:
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2.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时在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3.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项税额直接并入内销业务申报,其销项税额申报区分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方式(基本上为一般贸易方式),按上述1、2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