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3:5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行政管理基础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城市;行政执法;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 K915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城市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市政、城市规划、工商行政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进行的其他方面的城市管理,其目的在于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保障市民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建立和谐的城市家园。从城市管理的内容来看,它与市民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是城市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所以,系统地研究与城市行政执法相关的理论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推进行政执法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城市行政执法的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1.1执法主体地位与职责不明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但是,只有公安机关能够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城管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被赋予了庞大的行政权力。在2000年和2002年,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6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明确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而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然而,在事实上,城管部门直接由地方政府管辖,这样很容易成为完全附属于地方政府的工具。
1.2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工作中往往容易让人钻空子。从内部来看,对于城管监督的设计忽视了人的利益,未从“经济人”出发。引人市场经济之后,“经济人”逐利行为难免在城管执法活动中存在,城管执法人员寻租行为的出现自然而然。现行的内部监督制度没有对于城管执法活动进行完整监督的制度,仅仅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当前所有的监督均未从“经济人”角度出发制定标准,使得执法趋利化,“钓鱼执法”“经济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层出不穷。
从外部来看,外部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外部监督体系的设计主要表现在监督的“交叉带”和“空白带”两个方面,每个部门表面上严抓严打,但时效性差。在城管执法过程方面的监督仅仅局限于上级法制部门监管,其他部门“无人问津”,有损群众权益。
1.3城市执法工作的理念滞后
城市执法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限模糊,往往将许多不属于自己职能的事件纳人自身范围,尤其当全国范围内普遍进行清查活动时,各地城市执法人员往往四处遍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歧视现象,造成越权执法和不遵守法定程序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百姓心目中留下不良印象,而且极易产生冲突,甚至导致暴力抗法现象。
2、公共利益优先的依法治国理念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则是行政执法。所以,理清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也就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理论基础。治国理念总是建立在既有的传统思想文化基础之上的,传统哲学及其反映的民族精神对于治国理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人们不需要争“物”的和谐,显然是真正的和谐,因为这种和谐满足了每个人的愿望。权利是用来保障公民利益的,所以当公民利益得以实现的情况下,权利就成为被动的“看客”。国家依据法治原则,赋予公民权利,确保公民在“争”的过程中尊重并遵守规则,即法律。所以,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和分配者,其管理和执法的公正与否对于公民利益直接产生重大的影响。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作为行政管理者或者行政执法者,从管理和服务公众的度来看,道德层面上应该是高尚的“自愿者”,其承担的职位在剥离“权力”的味道之后,就只剩下精神层面的满足感,因为从党的先进性及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可以得出,行政管理或执法的承担者必须在道德层面具有高尚性,在思想层面具有先进性,将为公众服务作为终极目标是行政执法者理所当然的选择。所以,明确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法治目标具有基础上的指导意义,因为行政目标必须服从于法治目标,而法治目标决定了行政目标的指向,即对公众的服务性和行政执法者的高尚性、先进性。与其相应的是,行政执法者的选拔和考评以及公共监督制度对于我国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将具有指导意义。
3、“市民社会”理论与权利本质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就不能带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的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在家庭之中,每个人都受家庭伦理的约束,以“爱”为纽带,置身其中。然而,就像人无法摆脱家庭一样,人同样也无法摆脱社会群体,所以人就同时具备了家庭与社会的二重性。与家庭中的关系不同,人不能奢望在社会交往中一定获得在家庭中的“爱”的联系,所以在市民社会中,“人是目的”便成为主要特征。在黑格尔看来,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首先为自己着想,而且其他人则成为实现自己愿望的媒介。但是由于这种思考和行为模式是每个人的特征,所以就具有了普遍性。每个人在满足自己愿望之前总是要满足他人的愿望,从而达到满足自己愿望的目的。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经常被混淆。在很多情况下将本应该是法律要求的事项表述为道德诉求,将遵守法律和尊重法律混为一谈,常常使人误解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社会的发展在倡导高尚品格的同时,必须铺设坚实的基底规则,或者底线规则,而这个规则的基本原理是:遵守法律,即是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每个人来说,遵守法律不是一个道德要求,而是现实的自我利益保护的要求。遵守法律本身并不体现为高尚,而是体现了对自我利益的认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很多事件,都是基于对于守法道德化的误解而产生的。很多执法者不懂执法的根据乃至法律的内在涵义,只知执法,不知违法;同样很多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知法为何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常常会成为暴力事件的旁观者,被冷落到了一边。
结语:城市行政执法作为依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理论源头上为其执法搭建制度框架,形成究责机制,使行政执法不再是对于“事件”的事后补救,而是在合理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实现真正的和谐执法。
参考文献:
[1]王仰文.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法律冲突的基本特征[J].岭南学刊,2011,04:83-87.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区执法局派驻街道、镇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按照规定的职责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容、规划、园林、市政公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市、区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七条执法局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第八条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乱倒污水、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地点倾倒粪便、乱掏粪便,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狗因管理不善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露天场所、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捡拾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弃置垃圾、渣土或者未按照指定地点弃置的,每车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
(七)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置流动公厕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的,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环卫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除或者搬迁、占用、损毁公厕的,除责令其限期重建或者恢复使用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批准拆除后应当重建的公厕,未按期建成使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造价千分之五处以罚款。
(五)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被损坏设施造价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主干道两侧晾晒衣物、在屋顶搭置建筑物或者在主干道两侧的阳台外侧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辆明显不洁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的,每车处以50元罚款。
(四)涂改、伪造准运证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五)未经核准运输渣土的,每车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工地四周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设置广告牌、横幅、条幅、布幔、灯箱、充气拱门、气球、霓虹灯等各类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设置弃置场地受纳垃圾、渣土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货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沿途撒漏的,或者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10000元,并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
(十)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查证属实的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电信经营企业中止对违法行为人的电话、寻呼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品,严重影响市容未能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执法局应当强制清除。
第十三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形明显不洁影响市容景观的,执法局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清洗,逾期不清洗的,由执法局指定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清洗,其清洗费用由该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执法局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三章城市规划和绿化管理
第十五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单位建设的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执法局组织,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的;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的;
(三)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的;
(四)在绿地内擅自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的;
(五)擅自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的;
(六)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七)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
(八)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城市道路以外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的,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四章市政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四)擅自在桥梁上设置挂浮物的;
(五)向路面排放污水或在路面上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的;
(六)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游艺、演技等活动影响交通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孔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商品展销、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拍摄影视等活动影响交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沿街设置柜台,以人行道为营业场所,变相占道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无固定经营场所,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从事无照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可视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执法局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材料等,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行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难以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或被执行人拒绝认领的,由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六章执法规定与工作配合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依法采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或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可以对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统一格式、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机关,所在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除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在作出对非经营性活动中个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对封存、扣押或者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封存、扣押、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因保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在其管理权限内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立案查处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书面通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执法局查处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涉及赔偿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
执法局应当通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而不通知的,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执法局承担。
第二十七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执法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执法局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作出鉴定
(二)对执法局移送的其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和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执法局。
(三)发现属执法局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执法局,由执法局立案查处。
(四)在接到执法局要求处理赔偿问题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治安事件,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九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市执法局发现区执法局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发现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纠正,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过错责任。
市执法局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区执法局管辖的案件;可以指挥和调动区执法局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抄送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政府法制部门。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财务管理是为了充分发挥单位资金的功能,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还能够规范单位资金的使用,有效避免行为的产生。新会计制度是我国财政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现状所提出的,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正视在实行新会计制度过程中暴露出问题,寻求解决措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业者素质不足
财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是财务管理的主体执行者,其专业素质高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财务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不足,缺乏财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就很难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这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出现的最普遍的问题。另外,财务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观念也十分重要。财务工作者的工作态度不严谨,就容易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出现各种失误,忽视许多能够反映问题的财务数据;财务工作者缺乏爱岗敬业的精神,就容易在工作中投机取巧、,甚至于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不良
新会计制度既继承了原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又做出了重大创新,在操持相关法规政策一贯性的同时,又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将基建数据并入在建工程,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力度,强化了资产的计价管理和入账管理,系统整顿了财务报表体系。但如果在财务管理改革的过程中没有进行自然过渡,就会导致财务管理工作失去依据,这也是单位财务管理出现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过程中,有些单位账本上的会计账目是会计人员私自增添、设置的,还有一部分账目没有正确列举在所属的科目之下。这种行为给单位的财务管理带来很多不便,加大了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记录进行规范的工作难度。
(三)资金管理不够正规,缺乏财务预算能力
资金管理不够正规,缺乏财务预算能力,预算管控工作存在粗、疏、漏、乱等问题,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引发原因需要深入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挖掘分析。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的财政拨款。但是,国家拨款的金额有限,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通过预算管理对国家拨款进行有效使用。而就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来讲,普遍缺乏有效的预算管理能力,经常会出现资金使用透明度不足,大量资金流向不够明确,虽然能够编制本单位的资金预算,但是在往往没有进行落实,或者在落实过程中走样,丧失了控制单位资金使用的根本目的。
二、新会计制度下的财务管理措施
(一)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
为了确保新会计制度的顺利推行,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水平的提高也是一项必要的条件。行政事业单位要聘请财务管理的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的专业人员到单位来进行现场讲解,向广大财务管理的基层员工普及新会计制度,让员工领会新会计制度的内涵和应用要领。同时,还要加大财务管理人员与同行业人员的交流力度,向其他单位借鉴财务管理上的成功经验。为了达到良好的培训效果,行政事业单位要制定完善的激励措施,激发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水平的热情。除了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上的培训,行政事业单位也要重视对财务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培养,积极表彰工作态度认真的员工,大力宣传爱岗敬业的代表性事迹。
(二)改变会计记账方式
新会计制度是我国财政部结合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形势所制定的,比旧有的会计制度更加符合未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趋势。在新会计制度的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首先改变会计记账的方式,弥补以往会计记账方式的缺陷,提高会计记账的规范性、科学性与严谨性。新会计制度下的会计记账要明确记载单位的资产总值、净产值和负债金额,严格按照会计分录记载,协调各项财务工作之间的关系,明确财务部门的职责范围。
(三)资金管理正规化,提高财务预算能力
为了改善资金管理不够正规,财务预算能力缺失的问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关注重点项目的预算,以点带面;完善预算编制考核评比,以考促效;加大预算编制执行力度,以定促管;进一步促进资金管理的正规化,明确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加大单位资金使用的透明程度。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单位的专项资金与日常开支区分开来,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资金。还要将单位资金的使用状况与财务预算进行对比,分析资金使用状况与财务预算方案出现差异的原因,评估资金使用价值的高低,规范单位资金的使用。
三、结束语
为了适应我国未来的发展形势,我国财政部制定了新的会计制度,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改变。在这种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要正视财务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对会计记账方式进行调整,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促进资金管理的正规化,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姜娅.行政事业单位在新会计制度环境下的财务管理工作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
【关键词】 市政路 施工 基础性构建 质量控制 管理方式
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口基数庞大,人员数量在世界上排名第一,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公路建设势必会成为国家基础工程项目的重点内容,市政路作为公路施工的核心工程,其建设质量受到的关注度更高。其良好建设不仅关系到我国的运输情况,而且关乎着我国人民的出行生活,与每一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步伐逐步加快,道路交通施工数量也在逐年增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很多工程建设单位就将眼光集中在了经济利益的获得上,忽略了工程质量控制和管理方式的重要意义,再加上市政路施工基础性建设的复杂性,其质量管理水平更加落后。只有加强质量控制,完善管理环节,才能做好市政路的基础性构建工作,为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 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现状
现如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迅猛发展,工程施工质量水平逐步提升,市政路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方式的实施是为了做好基础性建设,保证道路规格的重要手段。在材料不断革新,技术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人们对市政路工程在具体建设中的质量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与其他工程相比,市政路施工的工程作业面更为狭窄,施工现场基本无法做到全封闭状态,行人难以控制,在施工作业中还会出现水、电、供暖、通信等各种管道,使原本就狭小的范围变得更为拥堵,工程道路施工的难度也进一步被加大。与此同时,市政路施工对工期的要求更加严格,施工方必须按期完成各项任务,其作业面也更为复杂,在具体建造中经常会受到各种管道的阻拦。一旦没有明确工程管道的具体用途,造成盲目施工,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工期延误,甚至工程中断。在这种施工难度大、工程质量要求又较高的情况下,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质量控制与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
据调查统计,我国为扩大道路交通运输规模,提升社会整体的建设水平,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就从未间断过,各施工单位也在完善相应的基础项目,加强管理水平。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管理思想的影响,就使得很多施工单位仍为粗放型管理模式,在工程建设中忽略了基础性构建的重要意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市政路的建设质量,不利于公路工程的安全运行。在新技术和管理方式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做好对其的基础性构建,完善质量控制和管理就成为了施工方急需解决的难题。
2 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进行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必要性
第一,有助于完善市政路工程的基础建设。市政路施工涉及到的内容众多,其基础性构建工程既包括道路材料的选取、施工方案的计划,也包括施工工艺、混凝土构建等等。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加强管理力度,能够做好基础性构建工程,打好建设基础。
第二,有助于确保工程顺利竣工。市政路工程施工建设对工期的要求极为严格,一旦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细小的差错,很容易引起延期现象。加强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有利于最大限度的避免工程差错,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从而确保工程顺利完工。
第三,有助于提高市政路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是把好工程建设,完善项目质量的中间环节。通过质量的控制与管理的深入,能够帮助工程施工方及时了解工程动态,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修,从而做好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工作,提升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
3 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我国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涉及到的复杂内容、管理现状以及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其平稳运行,提升道路建设的质量,各施工单位一定要在道路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统一的质量控制与管理,避免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切实提升工程质量。
3.1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施工准备时期是市政路工程建设的基础,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项目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有助于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实现施工基础性构建的发展和完善。具体来说,施工准备阶段的具体工作如下:
首先,做好相关文件的检查工作。文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对其今后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施工方想要做好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就要切实完善相关文件的检查工作。保证施工方具有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建设图纸、文件审核意见等等。
其次,对与市政路工程建设有关的各项内容进行检查。即,做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的检查工作,确保勘察设计部门具有施工许可,并对单位资质和监管水平进行年度考核,对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年检,保证其具有专业水准。
3.2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的重点就在于工程过程的控制,项目在具体建设中既包括材料选取、保管,也包括技术应用、人员调配、内部管理等等。保证施工过 程的质量有效控制和管理,是市政路施工基础构建得以顺利完成的重点。
第一,健全完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的相关制度体系。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想要做好任何事情都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作基础,想要做好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亦是如此,要保证工程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提高控制水平并明确管理方式。施工方首先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文件内容和具体方针制定科学的施工规范,明确内部具体的管理细则,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具体工作有据可依、有规可守。接下来,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作业,把好基础性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做好数据记录、数据分析工作,促进每道工序的完善建立,并在具体操作中设立单独的试验室,加强内部监管。
第二,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为了搞好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好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控制与管理关,确保其取得了合法资质,并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与此同时,施工建设单位还要严格依照图纸进行作业,不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把好工程建设材料的选购关,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3.3 市政路工程实体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第一,桩基础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桩基础是市政路施工的重点项目,在对其进行质量控制与管理的时候,要做好桩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和检测报告,对其承载力进行试验,查看土方回填分层厚度是否达到了标准。
第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混凝土是市政路施工基础性构建的重要材料,在质量控制和管理中要对桩基础混凝土工程灌注桩混凝土浇注进行查看和验收,对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墩柱混凝土进行查看,某些关键重点部位还需进行现场勘查。
第三,钢结构工程和道路基层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对于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而言,要对其关键工序和隐蔽项目进行质量验收,查看其钢箱梁的安装是否合格。对于道路基层工程而言,则需要对路基、道路基层施工质量、厚度、土基回弹模量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其平整度符合质量标准。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市政路施工项目越来越多,在其施工基础性构建下进行质量控制与管理已经成为了大势所趋。它能够提升市政路的建设质量,确保安全通车,实现有效监管。对此,各施工方一定要完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管控,并做好基础性内容的构建工作,从而有效提升公路质量,促进其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韦永昌.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2:63-6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改革行动,确保应急执法改革横向到广、纵向到深,江山市坚决扛起改革大旗,三个加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监管效能,筑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基础,截至目前,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累计立案办理69起,累计处罚金额89.7万元,切实保障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一是“执法+宣传”营造浓厚执法氛围。江山市充分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老毛说应急、小惠讲安全、才艺比赛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五进”活动,通过拉横幅、投放电子屏、发放宣传折单、张贴海报等形势,全面提高民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逐步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的热度,营造浓厚的执法氛围。
二是“执法+培训”提升人员执法水准。江山市充分结合应急管理体系行政执法特性,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执法检点难点的教育培训,结合本市执法实际案例和全国典型案例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解读培训,全面增强全局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