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3:5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公共生活的具体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公共生活;私己生活;公民品质;学校公民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2)05-0038-05
在公民主体意识不断觉醒、公民伦理和公民社会逐渐走向成熟的当代中国社会,加强公民教育已经成为了一项非常紧迫而必要的任务。在当前的学校教育领域中,随着十七大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对公民教育的认肯、关注,公民教育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探索已经逐渐进入了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议程,部分省、市(比如上海、山东、江苏等)的中小学校也开始了公民教育的实践探索。但是,从实施的策略和效果来看,学校公民教育依然没有找到有效的实践策略,公民知识讲授仍然是主流,而“公共生活”的建构却往往被忽视了,而缺乏“公共生活”的支撑,公民教育的实效性很难得到提升。笔者认为,学生公民品质的培养需要学校提供公共生活的空间,以公共生活为基础和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到公共生活当中,这才能更有效地锻炼和培育学生的公民品质和公共精神。因此,从实践策略的角度来分析,学校公民教育需要关注公共生活空间的建构和培育,以此为基础来促进学生公民品质的发展。
一、公共生活与私己生活的差异
学校公民教育是以公共生活为基础的,而不是私己生活。公共生活与私己生活的伦理基础具有显著的差异,前者是公共伦理或公民伦理,而后者是私人化的道德伦理。事实上,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已经注意到公共生活与私己生活的差异性。亚里士多德认为,私己生活所立基的是私人领域的伦理道德关系(比如父母子女之间、朋友兄弟之间的伦理关系),这些伦理关系因私人情感的亲疏远近而体现出特殊性;与此相反,公共生活则是属于国家和城邦的,它是一种以公共性、普遍性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实践活动。因此,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一书别指出,公共行为的“正义”区别于家室的“正义”,公民的友爱区别于家室的友爱和伙伴的友爱 [1 ]。前者属于公共生活和公民伦理的范畴,而后者则属于私己生活和私己伦理的范畴。事实上,肇始于古希腊时期的有关公共生活和私己生活的认识,一直延续到了当代哲学和思想领域。汉娜·阿伦特追溯了古希腊时期的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二元划分,认为这种划分在现代社会也依然适用,同时她指出“一个人如果仅仅过着个人生活(像奴隶一样,不让他进入公共领域,或者像野蛮人那样不愿建立这样一个领域),那么他就不是一个完整的人” [2 ]。在阿伦特看来,公共生活领域是一个自由、平等、非暴力的领域,而私己生活并不具备这3个特征。当代的另一位著名哲学家于尔根·哈贝马斯也曾深入分析了公共生活领域与私己生活领域的差异。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生活具有公共性、契约性、商谈性等基本特性;而私己生活则是公民作为个人在家庭生活、朋友交往、私人交往等私己领域中所形成的交往实践活动,它并不具备公共领域和公共生活的基本特征 [3 ]。
从以上对公共生活的分析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生活的基本内涵事实上可以概括为:公共生活是一种以普遍性的公共伦理为基础、以公共的“善”和正义为根本目标的交往实践活动。公共生活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它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性:(1)公共生活是以可推广的、可普遍化的公共伦理为基础的生活实践,而私己生活“不能产生可以推广的公共性的交往关系” [4 ]。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所遵循的不是私己性的人际伦理,而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公共伦理,即你虽不认识对方,但是你依然要把对方当作一个平等的主体来对待。(2)公共生活是以公民的公共交往为基本特征的生活实践。公民的公共交往并不是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活动,而更主要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就公共事务、公共问题而展开的协商对话,这种协商、对话、交往所追求的主要是公共利益以及公共问题的解决。(3)公共生活是受法理规范所保障的生活实践。公共生活以法理规范为准绳,同时受到法理规范的保护。公共生活的交往双方都不得逾越公共法律、规范的制约,而必须在法理规范的认可范围之内展开交往实践活动。因此,公共生活不仅体现着公民之间的民主平等性、主体性和协商性等特征,同时也深刻地体现着法理性、规范性和契约性。
二、学校公民教育的生活基础:从私己生活向公共生活的转型
公共生活和公民教育作为源自西方的概念,与我们的本土的生活方式和教育理念有着相当的距离。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教育传统中最初并无“公共生活”与“公民教育”的观念,直到清末民国初期,西方的公共生活方式和公民教育理念才渐次传入中国。而到了1922年,公民课程才开始在我国中小学校中得以设置和实施。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生活方式依然主要是私己生活,而无成熟的公共生活,因此公民教育受制于生活基础的薄弱,一直未能有效地开展。但是,到了当代社会,随着公共生活和公民社会组织的勃兴,人们在公共领域中的生活方式开始出现了由私己生活向公共生活的转型。为此,学校公民教育的生活基础也随之逐渐产生了转型。
传统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是一种“私己生活”方式,只有私己的道德伦常,而无公共的道德准则,正如梁任公所言,“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 [5 ]。传统生活建立在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三纲伦理体系之上,它导致了只有长辈晚辈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朋友伙伴之间、君主臣民之间的私己道德要求,而缺乏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公共道德要求;只有一个家庭、一个家族、一个姓氏的私人道德关系,而无一个国家、一个组织、一个政治团体的普遍伦理关系。因此,传统的生活方式中充斥着血缘、自然情感、家族情感等因素,而缺乏公平、正义、自由等公民伦理因素。这也正是先生所指出的中国人的伦理思维的基本特征。在先生看来,中国的儒家伦理体系形成了一种伦理的“差序格局”,伦理关系就正如一颗石子投入水中,在水中泛起一圈圈的波纹,而道德人伦所体现的正是这一轮轮波纹的差序 [6 ]。这种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伦理体系,造成了以“己”为中心扩散开去的私己伦理,而难以形成普遍性的公共伦理,也难以形成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因而,在传统社会中,学校教育并不是以培养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为主要目标,而是以培养忠诚于血缘情感、家族道德和君臣伦理的“私民”为主要目标。这就使得公民观念在近代社会难以获得快速的发展,而公民教育理念也一直无法深入有效地影响学校教育的变革。
但是,到了当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现代工业大生产和发达的商品经济正在改变着人们的封闭的生活方式,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公民组织如志愿服务团体、社区组织、专业协会、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等也在不断壮大,这些都为公共生活的形成提供了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如果说传统的“私己生活”遵循着血缘情感、私人关系等道德逻辑,那么“公共生活”则带来了理性、法制、平等的道德逻辑。正如衣俊卿所言,私己生活向公共生活的转型,“为平等的、理性的、民主的、人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提供了重要条件” [7 ]。这种生活方式的转型,也为学校公民教育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生活基础。公共生活肯定了具有主体性、创造性和权利性的现代公民,而批判了被动性、服从性和片面义务性的“私民”,这无疑促进了当代教育的转型。在当代的学校教育领域之中,公民教育的相关实践活动也发展了起来,尤其是2000年以后,国家、社会以及学校教育对于公民身份和公民教育已经愈来愈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更是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为各省市、地区的公民教育实践提供了政策的保障和依据。
显然,从私己生活向公共生活的转型,已经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它要求学校教育不仅要培养具有知识、道德的现代人,同时也要培养具有公共精神和公共品质的现代公民。因此,学校公民教育应以公共生活为基础,发展学生的公民素质,促进学生的公民德性和公共精神的完善,从而也更好地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成熟。
三、公共生活在学校公民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
公共生活在学校公民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受教育者的公共精神和公民品质的培育离不开公共生活的支撑,生活的过程本身就是道德培育的过程,道德学习、道德教育的过程与生活的过程具有内在一致性 [8 ]。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说:“过什么生活便受什么教育……好生活是好教育,坏生活是坏教育;高尚的生活是高尚的教育,下流的生活是下流的教育。” [9 ]我们也可以说,过公共的生活便受公民的教育,过臣民的生活便受臣民的教育。公共生活作为一种支撑性的力量,它在事实上构成了学校公民教育的伦理基础和生活基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共生活构成了学校公民教育的伦理基础。学校公民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具有普遍性意味的公共伦理为基础的,而公共伦理的形成和发展有赖于公共生活的支撑。在传统社会当中,人们的生活方式主要是私己生活方式,人与人之间缺乏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因此私己的道德伦理关系在传统社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在现当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经由传统的“私己生活”逐渐向“公共生活”转型,公共生活空间的拓展已经促使学校公民教育的伦理基础发生了转变,即从私己伦理转向了公共伦理。公共伦理作为具有公共性的道德伦理规范,显然主要不是依赖于强权或暴力而产生的,而是在公共生活中通过公民主体之间的公共协商和伦理对话而产生的。公共伦理的合法性正是来源于公共生活和公共参与。学校公民教育所传递的公共伦理规范,也必须经由公共生活的检验才能成立,其合法性来源于学校的公共生活。因此,学校中的公共生活事实上可以起到建构学校的公共伦理的基础作用,它可以为学校公民教育提供伦理基础。
其次,公共生活构成了学校公民教育的生活基础。学校公民教育不能仅仅依赖于课堂讲授和知识传递,更为重要的是要依赖于具体的、鲜活的生活实践来锻炼学生的公民品质和公民行动能力。从这一点来看,学校中的公共生活可以为公民教育提供生活实践的基础,促进学生的公民品质的成长。在学校的公共生活中,学生可以通过生活实践来内化公民知识和公民品德,增强自身的公民行动能力。对于学生而言,他们可以参加的公共生活在类型上是多样化的,比如学校的公共生活、“小社区”中的公共生活以及更为广阔的社会公共生活。学生参与学校的公共生活(比如社团组织、学生自治会以及其他公共团体等),可以形成整个学校的公民氛围,同时提升学生自身的公民品质。学生参与“小社区”的公共生活,可以为社区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同时也可以在社区生活中感受到自己作为社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参与到更为广阔的社会公共生活当中(比如社会慈善事业、志愿者服务、社会公共事业等),可以让学生锻炼自己多方面的公民品质和公民能力,形成更为健全的社会公民意识。总之,公共生活为学校公民教育提供了一个具体的生活实践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上,学生可以参与到学校、“小社区”和“大社会”的公共事务当中,完善自身的公民品质和公民能力。
四、学校公民教育的实践策略:基于公共生活的分析
如前所述,公共生活不仅可以为学校公民教育提供伦理基础,同时也可以为学校公民教育提供生活实践的基础。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分析,学校公民教育在培育公民品质的过程中,可以以公共生活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途径和实践策略,在公共生活中实现学生的公民品质的培育。学生可以切身体验的公共生活,大致可以区分为校内的公共生活和校外的公共生活。校内的公共生活主要包含了校内的民主生活和校内的社团生活;而校外的公共生活则主要包含了“小社区”生活和更广阔的“大社会”生活(如图1所示)。学校公民教育的实践策略,正可以通过这几个方面的公共生活的建构,来培育学生的公民品质和公民行动能力,最终实现学校公民教育的目标与使命。
如上图所示,对于学校公民教育而言,公共生活主要包含了校内的公共生活和校外的公共生活这两个部分。学校公民教育的实施,一方面是要充分运用校内的公共生活(主要是校内的民主管理生活和社团自治生活)来培养学生的公民品质,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运用校外的公共生活(主要是“小社区”生活和“大社会”生活)来培养学生的公民品质。因此,从实践策略的角度来分析,学校公民教育策略不仅包含了校内的民主管理策略和社团自治策略,同时也包含了校外的“小社区”生活策略和“大社会”生活策略。
1. 校内的民主管理策略
校内的民主管理策略,是指学校要形成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氛围,让民主成为学校管理制度的灵魂,以此来培养学生的民主精神。学校的民主管理,可以促进学生的民主意识的生成与发展,同时也可以提升学生在学校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行动能力。通过民主管理氛围的培育,一方面可以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有利于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促进学生的公民参与能力的发展,使学生成为勇于行动、敢于行动、有能力行动的公民。当然,学校的民主管理并不是要排斥一切权威。从辩证的角度来看,“民主”与“权威”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概念,没有无民主的权威,也没有无权威的民主,关键是要在民主与权威之间寻求有效的平衡。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曾区分了三种权威及其合法性的不同来源 [10 ]:一是传统型权威,其合法性来源于对传统的神圣性的确信;二是魅力型权威,其合法性来源于个人在知识、能力、人格等方面所具有的令人折服的影响力;三是法理型权威,其合法性来源于公众所认可的法律及规章制度。显然,学校的民主管理需要法理型权威来维护,基于法理的权威可以保障民主的有序和稳定。同时,学校的民主管理还可以吸收魅力型权威的优势,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人格魅力,可以对学生形成有效的道德感召力。当然,学校的民主管理制度必须时刻警惕传统型权威的危害,因为传统型权威往往与专制精神“联姻”,成为学校的民主生活和公民教育的障碍。
2. 校内的社团自治策略
学校的社团自治是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或共同的目标而组成的,以民主决策、共同管理、学生自治为基本特征的一种公共组织形式。在当前的中小学校中,社团组织是比较缺乏的,这可以从学校、家长和学生三个方面来寻找到原因。从学校的角度而言,中小学教育主要是以提升学生的知识水平、智力水平和学业成绩为目标的,而社团组织与这三项基本目标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往往遭到学校的忽略;从家长的角度而言,孩子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知识,而社团生活会让孩子一心想去“玩”,荒废了学业;从学生的角度而言,他们对于社团组织的兴趣虽然可能很大,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公民素养,低年级的学生还无法完成社团组织的参与、自治和建设,而高年级的学生可能又因为考试竞争的压力而放弃了社团活动。总体而言,在当前的中小学公民教育之中,社团组织和社团自治的缺乏是一个重大缺陷。为此,学校公民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应努力纠正学校管理者、家长和学生的不合理观念,对学校中的社团组织活动加以肯定和重视。在具体的公民教育实践中,应当鼓励学生成立各种社团组织,比如公益社团、志愿者社团、社会服务社团等等,促进社团生活在中小学校中的创建和发展,锻炼和培育学生的公民精神和公民品质。
3. 校外的“小社区”服务策略
社区生活也是公民精神的一个重要培育点,人的精神成长和道德成长无法离开社区生活,因为社区是人“生于斯、长于斯”的所在。如果说学生在学校中过着校园生活,接受学校教育的话,那么学生在社区中则过着社区生活,接受着社区生活中的种种道德事件的影响和改造。因此,培养一个合格的公民,不能仅仅从学校教育中着力,同时也必须关注社区生活,鼓励学生参与到社区服务当中。通过让学生参与到社区的卫生、交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公共服务活动当中,不仅有助于提升社区生活的质量,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公民行动能力。比如,在某个社区当中,由于居民的环保卫生意识不强,在社区的巷道里经常堆积着各种生活垃圾,造成了社区环境的恶化甚或道路阻塞,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可以利用这个社区问题来对学生展开公民教育。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去思考,社区的糟糕环境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有无办法可以改变这种糟糕状况?作为社区的一员,你是否有责任促进这个问题的解决?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通过这种公民拷问和实践探索,学生可以充分地理解自身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同时在思考和解决社区公共问题的过程中成长为真正的公民。
4. 校外的“大社会”实践策略
比社区生活更为广阔的是社会生活,学生终究有一天要走上社会,成为社会公民。因此,学校公民教育有必要为学生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做好准备工作。在现代社会中,公民身份事实上意味着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深层联系。按照凯思·福克斯(Keith Faulks)的观点:“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 ]公民有权利要求享有社会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公民也必须为社会的发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为此,学校公民教育有必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应该让学生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怎么履行自己的义务” [12 ]。学校公民教育不仅要把学生培养成为一个权利主体,同时也要把学生培养成为一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学校公民教育应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关学校、学生个体的权利与权益的活动,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比如组织学生开展公民权利的辩论会,组织学生参加保护儿童受教育权、隐私权的活动等);另一方面,学校公民教育也应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以履行公民责任为宗旨的公共活动(比如志愿者活动、慈善募捐活动、生态公益活动等)。在社会公共活动之中,学生的积极参与不仅可以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也可以培养自身的公民品质和公共精神。这将有助于学校公民教育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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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陶行知.陶行知全集(第二卷)[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
[10]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关键词:公共精神;含义;特征
1 公共精神的内涵剖析
公共精神是一个模糊的、需要进行界定但又难以明确界定的概念,尽管不少学者都对其进行了相关得了阐述,但却各不相同。谭莉莉曾指出,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民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岳珂、姜峰则认为,公共精神就是存在于公民社会当中的一种关心公共事务,并愿意致力于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构,以营造适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伦理道德规范、政治价值和社会制度的思想和行为品格。这些论述概况了公共精神的基本内涵,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材料。笔者认为,公共精神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产物,是世界公共性的重要体现,是社会成员对公共领域利益关系的理性认识,对共同生活准则的主观认可,由此形成以社会和他人利益为归依的价值取向,从而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关爱社会、关心他人的公共行为中表现出的崇高的精神境界。公共精神是一种高尚的伦理精神,是公共生活对公民提出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德要求。它要求公民在公共理性指引下,主动认可和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正确理解公共领域的利益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管理,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关心社会和他人,不断追求公共善。公共精神的内涵至少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1 公共意识是公共精神的重要内容
公共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自觉认识,对公共领域内利益关系的理性认识,对公共生活中的准则、公共价值的主观认可。现代社会的公共意识大多表现为一种整体意识或整体观念,公民具有公共意识意味着他们没有把自己孤立和封闭起来,而是把自己与社会共同体联系起来,共同寻找和发现彼此间的共同联系、带有普遍性的共识和共同的价值,以及由此确定的共同的准则――公共准则(主要包括利益准则、价值准则、道德准则和行为准则等),并共同遵守这些公共准则,维护共同的信念和价值。公民具有公共意识,同时还意味着公民个体追求一种对私人狭隘性和短暂性的超越,从一个更广阔的空间和整体中理解自身,从更广阔的社群利益来理解自我利益,从而把自身与整体联系起来,把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联系起来,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把个人发展、价值实现与国家繁荣、社会进步联系起来,在与他人的交往、协商中践行公共准则,从而使公共利益和个人的正当利益都得到维护。
1.2 公共理性是公共精神的内在支撑
公共理性是公众的理性,是个人对公共生活的理性,是人们在理性精神指引下对自身个体存在和社会公共性的把握和实现。这种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是因为它是“有关公共的”、“通过公共的”和“为了公共的”。公共理性是公民的一种理性能力与道德能力,它要求社会成员在涉及到整个社会共同体或整个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的、关乎所有公民的公共论题时,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在实质性法的正义的基础上,依据公认的推理原则和证据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共同的因素,通过公共的协商与对话,经过舆论的批判与观点的碰撞,从而达成积极的共识,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民具有公共理性,意味着公民不盲从、不盲信、不唯书、不唯上,能够勇敢运用自己的理性,正确把握自己同社会、自然和他人的共生关系,正确理解公民角色的公共性本质和自己担负的公共责任。公民在这种公共理性驱动和引导下参与公共生活,总结公共生活经验,就会产生稳定的公共情怀,形成公共理念,确立公共信念,最终形成以公共价值为归依的公共生活态度和行为取向,从而形成崇高的公共精神。
1.3 公共关怀是公共精神的外在表现
公民的公共精神表现为一种公共关怀。它是公民对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公共生活、公共价值等表现出来的一种自觉的关心和关注。公共关怀不仅仅只限于人际之间,更广泛地存在于个人与社会、人类与自然之间;这种关怀不是某个人的主观好恶,而是主体承担的一种公共责任;这种关怀不仅是一种高尚的人格情操,更重要的是现实行动,是基于世界的共生性、公共性而客观要求的人的实践活动。公民的公共关怀体现在:遵守国家法律,积极与政府合作;对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表现出积极的认同和欣赏,习惯于站在公共利益和价值的立场上审视和评价事物,自觉关怀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公共环源等公共利益;自觉遵守公共准则,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管理,在公共生活中理解、尊重、包容他人并与他人平等相处、合作共事。
1.4 公共善是公共精神的价值归依
公共善是优良公共生活的基本条件,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行动的价值吁求。公民作为公共生活的重要参与者,必然要以公共善作为价值归依。公共善是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善,是一种体现集体意志的公共伦理观。它是连接公民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之间关系的伦理纽带。它一方面使公民的共同体生活保持公正性,同时,它又使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能和谐地共同生活、共同发展。它要求承认所有公民的公共权利,公民都能平等参与和共同决定社会公共事务。公共善不仅仅是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它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一种是可以物化的公共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公共资源、公共环境、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的各种美德,比如宽容、感恩、公正、诚信、善良、勇敢等。公民的公共精神既然是公共善的组成部分,自然要以公共善为价值归依。
2 公共精神的特征
2.1 公共性
公共性是公共精神的根本属性。一方面,公共精神是世界公共性的体现,是公共生活的产物,它反映了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共生关系,它以公共价值为归依,引导人们追求公共善;另一方面,公共精神要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在人们的普遍共识之上,需要公共物品作为物质基础,需要公共财政提供财政支持,需要公共权力给予权力保障,需要公共舆论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公共精神又体现在社会成员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对公共环境的保护、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公共行为中。
2.2 向善性
公共精神从善的美好愿望出发,引导社会成员在追求个体善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善、公共善,并且要求把追求公共善作为实现个人利益的重要前提,通过对公共善的认同和追求来实现自我利益。公共精神并不排斥个人利益,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公共精神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但公共精神要求每个公民走出只关注自身利益的樊篱,从更广阔的社群利益来正确理解自我利益,把道德关怀的目光投向社会公众、投向他人,从而转变成一种公共关怀;同时它又以其特有的示范性、感召力辐射更广大的人群,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公共生活、关爱他人,共同建设健康、文明、和谐的公共生活。
2.3 益智性
公共领域是个人展示个性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唯一场所,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要由私人生活走向公共生活。而要融入公共生活就要具备公共生活的基本精神――公共精神,它要求社会成员能够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自觉遵守公共生活准则,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因此,社会成员就需要不断学习相关的知识和守则、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技能、积累相关的经验,可以说,一个人公共精神的养成过程实际上也正是一个人智力成长的过程,同时,这一过程又深化了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准则的科学认识,深化了他们对社会的认识,加深了他们对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理解,丰富了他们的成长经历,启发了他们的智慧。
2.4 适用性
公共精神作为社会公共生活的产物,适用于公共生活的所有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政府的公共精神体现在以公共福祉的最大化为最终归依,从社会公众的需求出发,制订公共政策必须认真回应公共利益需要和民众的愿望,不断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和能力,不断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公务员的公共精神则体现在明确自身的公职要求,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抵制社会上的各种诱惑,自觉克服、作风漂浮、贪图安逸、奢侈浪费等不良现象,全心全意为公众谋福利,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普通公民的公共精神则体现在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等。
[参考文献]
[1]袁祖社.“公共精神”:培育当代民族精神的核心理论纬度[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2]陈娟娟,祝建兵.公共精神的价值与培育[J].党政干部论坛,2005(11).
[3]谭莉莉.公共精神:塑造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J].探索,2002(4).
王瑛的核心观点是,当下中国需要公民企业家。不过,她对公民的界定十分平实。今天,中国知识分子们提到公民,总是将其高调化,比如,一定要参与维权,或者从事社会公益。王瑛指出这样一种现象:我们身边的一些企业家朋友,大家一起搞协会、做公益,一起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会觉得他很通情达理,善解人意,但如果我们有机会到他的企业里去,尤其是和他的企业有更深交往,可能会发现,他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还是一个小皇上。
王瑛心目中的公民企业家是什么样子的?他们对外应该遵守法律,对内应该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事,讲求契约精神。企业里能够有这样一种意识,企业也就成了公民的训练场。而这是可以和参与推动社会转型结合起来的。
每次,我在微博上转发王瑛关于公民企业家的论述,都会略作修改:把“公民企业家”改为“君子企业家”。
古人所说的君子,其实包括今天大家所说的公民之全部内涵,而比其更为宽泛、丰富。太多的人,看到古今词汇不同,就以为那是两个东西。其实,仔细阅读一下中国经典所描述的君子之特征,尤其是君子之活动,你就会发现,君子就是公民。
什么是公民?简单地说,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人就是公民。《大学》说,君子修身之目的在于齐家、治国、平天下,也就是参与公共生活。如此积极参与各个层级公共生活的君子,不是公民,又是什么?
儒家特别关注君子、小人之别,其实也就是在讨论私人如何成为公民。小人就是只关心自己利益的私人,公民则超越这一维度,而具有公共情怀。从小人到君子,也就是从公共生活的漠然旁观者变为积极参与者。儒家士君子是最为积极的公民。所以,儒家的君子养成之学,其实就是公民养成之学。参与公共生活就是合群的生活,发起公共组织,或者参与其活动。
君子可以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在现代社会,最可能成为君子的人,也许正是企业家。因为,企业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组织形态,企业家的社会角色天然地要求他们成为君子。当然,现实中,并不是所有企业家都成为君子,只有那些具有“仁的自觉”的企业家,才是君子。君子型企业家就是公民企业家。
同样是创办企业,完全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种企业家成为小皇上,另一种成为公民企业家。两者的区别何在?在于自觉。曾子说:“吾日三省吾身。”君子、小人之别就在于省或不省。君子愿意省,能够省。因此,君子的生命是自觉的、理性的。君子通过自省,不断提升自我的境界。小人不能自省,所以不能提升,甚至下坠。儒家后来关于修身养性的全部讨论,其实都只是要让人思想上自觉,然后以思想指导行动。
有了这样的自觉,才能成就公民-君子型企业家。公民-君子型企业家最为基础的自觉,是对人人皆有之仁的自觉。仁的最基本的含义是,把他人当成与自己相同的人对待,敬之爱之。企业家如果具有足够的仁心,就会把员工当成与自己相同的人对待,尊重员工的人格和权利。员工确实是企业家雇用的,但员工跟企业家终究是从事同一个事业的伙伴。公民-君子型企业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与员工的伙伴关系中考量,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只有当企业家有了这样的自觉,才有可能建立起健全有效的企业制度。王瑛也讨论到企业家的困惑:很多人可能会说,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做公民型企业家不切实际。企业身处不同的行业,员工的文化素养、习惯千差万别,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会约束企业家的追求。但是,只要企业家有这个意识,愿意把它作为一个努力的方向,多坚持一下,就可能得到意外的惊喜,甚至会成为企业里一种特别的凝聚力。
每个企业都存在于具体的时间、空间结构中,也由特定的要素组合而成。因此,每个企业都不同于其它企业。就此而言,简单地照抄其它企业的制度是不可行的。企业家必须为自己的企业创造独特的制度,正是这些制度塑造企业鲜活而充满个性的生命。而发现、创造这样的制度,需要企业家的高度自觉,尤其是仁的自觉,即把员工当成人对待,观察其构成,探究其需求。企业家可以把握事之常理,体认人之常情,据此才可以构建出合理而又合情的制度,这才是健全而可行的制度。
至关重要的是,生活在这种制度下的员工的心智是健全的,有可能从私人成为公民。得到企业家尊重的员工会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从而关心企业的公共利益,并积极参与企业的公共生活。由此,企业就不只是企业家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组织,而变成了一个公共组织。
置身于任何一个公共组织中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公民。并不是只有参与国家层面的公共生活,才算公民。只要参与了公共生活,不管在哪个层级上,都是公民。比如,积极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就是社区公民。同样,积极参与企业公共生活,也就是企业公民。
员工在企业中的公民训练,有助于他参与更为广泛的社会领域中的公共生活。比如,一个企业公民可以成为一个优秀的社区公民,或者国家公民。公民的品质是相通的。因此,君子型企业家不仅能够塑造员工,更能塑造健全的国家公民。而塑造了公民,其实也就推动了社会转型。
相反,没有仁的自觉的企业家,总是按照自己的本能创建企业、运作企业。这种本能可能是自身的欲望和激情,也可能是自己经历过的某种生活、政治模式。当今,很多企业家就是按照几十年前的政治模式管理企业:企业家竭力地塑造个人崇拜气氛。比如,让员工背诵自己的语录。重庆某企业家曾让员工绕着解放碑跪爬,他做出这种决定的背后是一种主奴关系想象:员工不是与自己相同的人,只是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在这样的企业中生活的员工不大可能成长为公民。相反,与企业家一样,适应这种企业文化的员工会停留在小人的状态。盲目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家不仅会害了自己,也会害了员工。
【关键词】公共艺术 雕塑 城市公共空间活力
中图分类号:J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公共艺术作为当今城市中一种日趋重要的文化形式,起着愈加彰显的文化载体和城市地标的作用,并成为城市的符号与象征。地标性公共艺术可以成为一个“点睛”之笔,凝聚城市特色、维系都市空间。城市地标是当代城市中重要的文化代表之一,具体表现为一些建筑、景观、雕塑等构筑物,它们往往占据人们视觉与心理的中心,帮助人们迅速辨认其所置身的场所,并感知到城市独特的品性之所在。
美国城市学家凯文•林奇赋予了地标以指引方向的中心作用。诚然,在很大程度上,是那些意境幽深的公共艺术和人文荟萃的公共文化场景使人们加强对这座城市的记忆,如同“艾菲尔铁塔”之于巴黎、“自由女神像”之于美国、城徽“母狼”之于罗马或“美人鱼”之于哥本哈根……这些城市的视觉艺术形态不单体现本体的内涵,还更多赋有文化的意义,它们或彰显城市的文化特质,或凝聚城市的形象与气质,或凸显城市的性格与个性,或承载公众的理想与需求,最终积淀成为城市的象征与符号。公共艺术在给城市及其公共场所带来鲜明视觉印记的同时,也陶冶着大众的文化个性和市民人格。
人类的聚居形成了城市,城市的生命体特征是城市应该具有活力的前提。人本的公共生活空间是研究主题,形成人与城市公共空间的互动与共鸣是城市活力研究的旨归。
我们正面临着一种新城市状态――无处不在的网络互联。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设计,工程和规划的伦理基础――一个依靠边界和围栏构造的世界正转化为逐渐被网络和流动所统治的世界,虚拟的公共生活正在挑战传统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必要性,网络生活正在“解构”传统社会公共生活过程。
现代城市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越发忽略城市中的公共空间,但是城市生活的本质是交往,城市文化属于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只有激发人们的使用和互动,才能实现具有活力的城市公共空间。处于公共空间中的艺术品不但能够满足功能需求,而且能够实现历史空间与现代空间的融合,公共艺术与公共空间的结合可以为公共空间注入活力。沟通空间构成视线通廊,激发人们对于公共家具使用的想象力,甚至形成独特的空间氛围。
公共艺术现象本身并不归属于现代主义艺术的范畴,它的根本宗旨并不在于对艺术体概念或艺术形式语言的改造,而在于艺术如何在社会公共领域中促进人们对共同事务和社会文化的公共参与,公共精神的张扬及公共福利事业的建设等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公共艺术的存在和创造,重在激发市民城市生活的热情。城市对公共艺术的需求与城市所具有的文化储存功能相辅相成。公共艺术品不只是借承载它的外在形式而存在,关键在于它被理解的状况、被参与和共鸣的程度,以及与环境共有的互动性。
如果说工业化城市建设的核心目标是“经济”的话,未来城市建设的核心目标可以说是“文化”。那么未来的城市文化将如何体现呢?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艺术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艺术已全面进入社会日常生活,或者说公共生活逐渐走向了艺术化。城市是市民的共居地,是一个大的公共环境,将“公共”与“艺术”结合成特殊的领域,就是为了给人们创造艺术化的生存环境。也就是说,走向“公共”的“艺术”将为城市的文化发展带来新的视野。
将公共、大众、艺术三者结合成一个新的综合领域是艺术走向大众的必然产物。艺术开始走向大众、走向生活、走向社会。“生活就是艺术”(波依斯),当代艺术越来越注重大众的参与,可以说公共艺术代表了艺术与大众、艺术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的取向。
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最终的目的并不是那些物质形态,而是为了满足城市人群的精神需求,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一个城市文化的意象。它是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路径与场景,是通过物化的精神场引导人们熟悉、了解自己城市的文化坐标。公共艺术在营造新的城市公共空间与环境景观的同时,也创造着城市的新文化,用人文精神滋润我们的生活。
科技的进步使个人的私有空间功能越来越完善,人们不需要走出家门就能了解世界,获得信息;同时,“当代生活的私有化却使中心公共空间的功能过时了”(Chidister,1988)[1],人们已经忽视了街道广场和公园,这导致了新的城市公共空间失去应有的功能,场地缺少活力。如何提升公共空间的活力,将人们从家里拉出来,带回到城市的公共空间中,是设计师需要思考的问题。如何运用当代公共艺术作为提升公共空间活力手段的途径,达到不仅能够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而且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交往和思考需求,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城市公共空间活力是城市设计的重要目标。公共空间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们交往的可能性和深度。艺术的公共化、文化的公共化,实际上是在协调整个社会的完善。整个社会的完善很难从物质分配上去完成,但是文化是可以做到的。
怎样的城市公共艺术形态与设计能提升城市公共空间活力?就城市公共艺术方面而言,城市公共空间活力的激发手段有哪些?对能提升城市公共空间活力的公共艺术形态做出具体归纳,是本论文倡导探索与研究的核心所在。从公共艺术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大众化等多向度,建立具有“活力”的城市公共空间形态营造模式。
通过建构能够提升城市公共空间活力的公共艺术营造框架和设计原则,以及具体归纳营造公共空间活力的公共艺术设计手法,以期对当前城市公共空间活力提升有实际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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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管理;公民社会 公共治理 合作管理
一、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都是指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尽管这三种称谓有着大致相同的指涉对象,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彼此理念的不同。如果我们从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的角度去看,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它们依次铺就了管理模式由统治、到治理的演进之路。在公私没有区分、国家体系内部缺乏合理分工的专制社会时代,行政就是政治的落实,其功能是依靠暴力和强制负责国家政务的推行,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公共行政出现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行政与政治相分离的现代社会,其功能是按照代议制民主体制、非人格的法律体系、官僚制组织原则以及职业化的文官制度统揽社会公共事务,以实现统治者的统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管理则出现在公民社会自治能力与要求不断扩展、市场机制不断成熟与市场力量不断壮大、政府独揽公共事务的“不可治理性”危机日益加重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理方法的多样性,适应了当今时代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及其管理民主化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性”与“管理性”的有机统一,无论在合法性还是在社会资源方面,都为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开辟了新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壮大等原因,治理理论出现并发展起来。公共治理逐渐成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其的理念也逐渐成为了公共管理的新内涵,同时,它也使公共管理进入了区别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的新时代。
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多重角色
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那种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正好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渐至最优。其次,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终是要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当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双重身份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管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捍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的分割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的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并不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和其“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使之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限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善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管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这实际上就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拼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通过这一中介结构,它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通过这一结构,它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这一中介结构还起到了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三、公共管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管理
关键字:商业综合体 文化意象 时尚意象 公共意象
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商业综合体是一种现代商业建筑形式,其通常以当代城市生活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基础,在一组或一幢建筑范围内营造出一个综合性商业服务环境,此乃商业综合体的功能组织原则。一般而言,商业综合体建筑不以规模大小或内部功能为界定标准,而是以建筑群或单幢建筑内部功能组合的整体性和彼此互动关系为界定标准。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的选址通常为服务半径最大、与城市生活联系最紧密的城市闹市区,其建筑形象往往能直接影响到或反映出某个城市的整体风貌。大量研究资料显示,商业综合体是现今中国城市风貌形成的关键推动力。本文就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的文化意象展开讨论,以期优化我国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的设计思路。
一、从时尚角度剖析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的文化意象——时尚意象
所谓时尚意象,它是指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以建筑形式、建筑结构、建筑内容为载体,体现自身特性、表达时代特征、塑造形象竞争力、传达信息、协调现代社会生活与消费场所个性化间的关系。时尚是当代大众文化与消费文化的代表性特征,同时时尚也是当代社会和谐共存与个性化消费的必然要求。针对时尚的本质,《时尚的哲学》曾这样描述:“时尚通常仅被特定人群的少部分人所接受和运用,而该特定人群的大部分人始终走在接受时尚的路途。如果某一时尚被大众所接受,其必然会丧失其本质,其中时尚的发展壮大会与时尚的独立性相互抵消,即时尚的发展壮大必然引起其自身的灭亡。”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是消费文化空间形式的一种现实表象,其必然存在诸多时尚意象的特征,但建筑是一种 “商品”的特殊形式,其时尚意象的表达手法必须有所区别。由此可见,商业综合体的时尚意象存在某种特殊性,具体情况如下:
(一)商业综合体是商品摆放与商品销售的空间,则必须通过最大化展示消费品的自身特性来激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换而言之,商业综合体的时尚意象要求突出产品的 “附加价值”或产品的符号性。由此可见,商业综合体的设计必须选择某些灵活性的空间形式,以便满足装修与装饰对空间环境的需求及市场变化对商业综合体建筑使用效能的需求。其次,商业综合体必须能使商品的象征符号意义被充分展示出来,具体做法是预留出足够的空间展示招贴画、基于现代多媒体技术的动态影像等广告,由此体现出商业综合体的时尚意象。
图1-1BCE商业综合体
(二)商业综合体的另一时尚意象表达形式为建筑造型,其中商业综合体时尚意象的营造对建筑风格没有特定的要求,即古典主义的建筑风格、现代主义的建筑风格、后现代主义的建筑风格皆可营造出适宜的时尚意象。由此可见,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的终极目标应为:以建筑造型的塑造为手段,营造出极富戏剧感和时尚感的空间形式和空间感受,其具体做法如下:采用现代建筑施工技术,把商业综合体的局部区域设计成尺度较大的空间形式,由此通过独具魅力的建筑结构营造出一种意想不到的空间效果(见图1-1);采用彩色涂料、金属或玻璃等材料的组合,由此形成质感强烈的建筑表皮,消除或加强建筑体量,并营造出某种时尚意象;采用绿化形式的立体组合,把商业综合体打造成一个森林般的绿地环境,由此营造出一种生态型的空间氛围。
二、从情感角度解析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的文化意象——情感意象
所谓情感意象,它是指商业综合体所承担的“闲暇”消费功能,即商业综合体能够为城市居住者营造出一个释放情感的情绪化氛围。当代商业综合体是商品交易与流动的消费空间空间和城市大众情感宣泄的情感空间,换而言之,商业综合体可以为城市大众提供物质消费的场所和闲暇时光消费的场所。商业综合体的情感意象继承了城市传统文化中“节日”的某些意象,而我国城市需要严肃的审美情绪与审美能力及基于“节日”意象的集体情感宣泄氛围。尽管当代商业综合体的社会协调功能已被大幅度削减,但商业综合体必须承担城市大众情感协调空间。正因如此,现代商业综合体内部往往设有游戏厅或影剧院等文化娱乐设施,亦或把大型游乐设施整合到商业综合体内部。这样一来,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可为城市大众同时提供购物场所和休闲场所,此正如帕克所言:“城市是一种心理状态,是一个集传统与礼俗为一体的整体,是传统感情与思想的结晶。”
现代商业综合体通常可为城市大众提供静思审美的空间。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内部通常设有博物馆、文化馆、音乐厅等文化设施,其通过与商业综合体内部的其他设施相融合,更能被城市普通大众所接受,由此体现出更大的艺术社会价值和更高的使用效率。总体而言,商业综合体是顺应城市生活感性需求的必然产物,其主要以消遣性、娱乐性、休闲性为属性;以诉诸直观、、情趣为目的。
三、从公共角度解析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的文化意象——公共意象
所谓公共意象,它是指城市生活经商业综合体连接到一起,由此产生的社会公共活动、社会交流行为、公共文化要素相互交融的现象。现代商业综合体是城市大众公共生活的核心场所,其已成为城市空间和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成分。商业综合体建筑的体量较大,其内部往往设有公共空间,此类核心空间通常以内部街道、广场形式表达出来。一般而言,商业综合体内部核心空间皆具备如下功能:连接商业综合体内部有关功能区块,即把各功能区块连接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由此形成建筑的体量核心;组织商业综合体内部人流的活动,由此发挥聚散核心的功能。由此可见,商业综合体的公共意象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城市公共生活态度及对该商业综合体的整体感受(见图3-1)。
图片说明:多伦多伊顿中心室内由一座透明体的过街天桥把伊顿中心与另一购物中心连接到一起,由此把多伦多伊顿中心与加拿大著名的百货公司彼此贯通,由此体现出商业综合体内部核心空间所具备的两大功能:连接商业综合体内部有关功能区块,即把各功能区块连接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由此形成建筑的体量核心;组织商业综合体内部人流的活动,由此发挥聚散核心的功能。
图3-1多伦多伊顿中心室内
针对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公共意象的表达手法,本如下阐述:
(一)突出商业综合体公共空间的秩序性、整体性、愉悦性、识别性
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公共空间自身应当具备超长的尺度、充沛的光照、鲜明的色彩等诸多能够激起大众兴奋感的特征,其中公共空间活动的安排必须满足如下内容:可关注的条件,即视线角度方面可确保公共空间与商业综合体整体结构保持畅通;可关注的对象,即雕塑或音乐喷泉等人工景观与商品宣传或文艺表演等人类活动。与此同时,现代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必须突出城市空间与公共空间之间的紧密关系,其中现代商业综合体通常把公共空间安排到建筑物的某一侧面,由此以半开放或灰空间的界面形式实现向城市过渡,此种设计手法提高了城市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紧密程度及商业综合体内部空间的利用率。
(二)商业综合体的公共意象要求突出人性尺度的部分
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的公共核心通常为聚会或观演等大型交往活动的场所,而商业综合体应考虑为人们私密的交流行为营造一种适宜的空间形态,此乃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设计必须考虑的内容,其具体条件包括:随处布设座椅、设置可沐浴到阳光的挑台、充分利用绿化空间边缘等。实践证实,上述条件皆对创设商业综合体内部公共生活的多样性非常有利。由此可见,现代商业综合体是一种能够激起兴奋情绪的空间形式,其可为城市大众营造出一种悠闲、舒适的空间氛围。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属公共空间,其与传统的街道与城市广场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为: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被定性为具备明确社会所属权的公共空间,亦属被私有化的公共空间,且其对城市公共生活的实际意义是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设计与管理的重要标准。
四、从地域角度解析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的文化意象——地域意象
所谓地域意象,它是指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通过多种地域特征表达手法来实现城市空间历史脉络的延续、地方文化特色的传承。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必然受到地域性特征和民族传统的影响,其中商业综合体的地域意象是地域性文化与全球性文化交融共存环境中确保城市独特风貌的关键所在,这正如内斯托所言:“任何富有历史内涵的城市,其建筑物皆为不同历史阶段空间形态的交叉连接,其体现着某种互文性。”
图片说明:浙江宁波天一广场地处城市中心繁华商业街,其主要由一个中心广场和十个大型商业区组成。天一广场的设计采用了城市设计理念,且特别注重周边环境与整体效果的相互协调。天一广场四周的主体建筑主要由一些风格迥异、独具特色的低矮建筑群组成,由此形成了浙江宁波独特的风格和符号系统,此乃一种基于传统建筑符号系统的新创作手法。
图4-1浙江宁波天一广场
一般而言,社会对城市名片和城市地标作用的认可很大程度上受到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地域意象的影响,其中商业综合体的地域意象具体表现为:众多商业综合体被选建到传统商业地段,且该地段已被社会和大众所认可,则商业综合体设计必须充分尊重或考虑此地段的空间信息,即采取一种基于空间历史延续性的创新手法;城市建筑类型经长时间的沉淀已经成就了独特的符号系统和风格,尽管此类建筑符号有悖现今社会大众的需要,但完全可采用一种基于传统建筑符号系统的新建材和新手法,以达到应有的效果(见图4-1)。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是一种商业建筑形式,其直接关乎到所在城市的商业运行水平、公共生活质量和生活品味等。研究证实,若从文化价值角度考虑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的价值,从文化意象角度设计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我国城市中心商业综合体的开发与利用现状必会得到很大改观,同时我国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与商业运行效率的提高等皆可由此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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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雷锋”方式与形态的转变
1.时代难题:个体化与物质化学雷锋,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象雷锋那样,具有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在职业上干一行爱一行,在敬业、奉献、助人中度过自己的一生。在今天,可能大部分人都会认为雷锋已经成为一个道德符号与标杆,无法企及;甚至在谈到向雷锋学习时都会有一种莫名的“道德压力感”,更不要说行动。因而,雷锋精神,成为了“道德橱柜”中的展览品,让人既爱又怕的“道德标尺”,完全脱离了丰富的道德生活。现代生活,一方面,被个人主体性的自由、权利、责任的意识形态控制,社会共同体生活被分割为碎片,社会整体价值与精神无比衰落;另一方面,物质财富、货币在推动社会公平的同时,走向自身的“拜物教”,对理想中“好生活”规划在利益计较中吞噬。于是,对于何谓“好生活”、“好生活”如何为,现代人既丧失了自我规划与建设的能力,也丧失了对好生活的感受能力,幸福感的缺乏成为社会共识,也是社会“共症”。作为一种道德榜样的雷锋与优秀伦理传统的雷锋精神,应对如何学习?这不仅仅是从事伦理道德的理论工作者的职业责任,而且也是生活在当下的社会公民应当思考的问题。因为,对于一种幸福的好生活,从未有今日如此强烈的被渴望;但是,幸福生活的实现,并不仅由经济、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对理想中幸福生活的规划与建设,而不是被前者粗暴的吞噬。
2.学雷锋要“进入生活”重回道德生活,雷锋精神重回道德生活,用一个哲学命题来说,就是“雷锋精神如何进入生活”,进入我们今天的生活?一种观念、意识进入到现实生活是何等之难,因为,这不是简单的“喊口号”“道德说教”,这需要生活中的践行,成为我们自己的生活方式与形态。于是,为便于找到突破口,我们可以在逻辑上先退一步,追问“雷锋精神是如何进入雷锋生活的?”这似乎是个“傻”问题,但仔细辨别会发现,雷锋之所以愿意用一生时间来践行自己的理想、信念(甚至有些人认为是在“干傻事”),恰恰在于这种生活是有意义的“值得过”的生活,并且在这种生活中他感受到了真切的幸福。今天,我们无法“还原”雷锋当年是否对自己的生活进行过反思,但是,这一点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雷锋精神找到了进入我们生活的入口,雷锋的生活与我们的生活之间具有“共同的”形态与内容。这就是“过一种什么样生活”,“什么样的生活是有价值的”。这不仅是一个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哲学命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又是一种生活命题,需要也值得我们用一生来实践。雷锋精神,在雷锋的生活整体中体现,对于我们的意义是一种“伦理生活观”。于是,雷锋与雷锋精神的生活启示在于:一方面“好生活”(well-being)是规划性与建设性的,这是一种主观性的事实;由此,产生了第二个方面,即“幸福感”(happiness)就在追求这一生活目的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3.对道德生活的启蒙价值学雷锋“常态化”,就需要进入生活、生活化,化为老百姓日常生活、伦常日用中存在;而不是社会“运动式”“动员式”的道德建设。何怀宏先生就认为,“从‘动员式道德’走向‘非动员式道德’,也意味着从一种非常时期的道德走向一种正常时期的道德,从一种要求高蹈(高标准、突出)的道德走向一种坚守底线的道德,从一种价值和规范统一的道德走向一种区分价值和规范的道德。人的精神资源是多样的,个人信仰的对象和喜欢的生活方式也趋于多样,但仍应当在基本道德行为上寻求共识。”但是,走向日常的、市民化的、多元的道德生活形态,并不意味着“道德崇高”的衰亡,不再是传统实体化、无个体的崇高形态,转变为具有个体生命形态的、活生生的存在,这一道德主题具有实践理性能力,并且能够在社会传统之中规划自我生活。这一过程中恰恰对现代道德生活的启蒙,在西方是借助于宗教形态来完成的,而在我们当下社会生活中仍未完成。我们无法确证自己作为“人的实践主体性与能力”,也无从确信。同时,后形而上学时代,个体的“典范生活”何以可能成为悖论中的难题。后现代生活的碎片化,在于表征整全统一的伦理生活样态的转变,更为根本的是这一感受性的生活样态的形上学理念基础的“后学化”(后形而上学),仿佛生活的价值之根和意义基石也随之“抽离”。于是,哈贝马斯惊呼,“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哲学再也无法自信地就个人甚或集体的生活设计问题给出指导性的答案。”但是,雷锋生活与雷锋精神的典范意义就在于,他用一生的努力与实践确证了一种“有幸福感的好生活”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哪怕你不认同雷锋生活具有“典范性”价值,但是他对一种可能的“好生活”追求,证实了我们对生活规划与实现的能力。因而,在作为好生活的典范意义上,或者再退一步在“追求好生活”这个最基本意义上,我们要向雷锋学习;这也是在今天学雷锋对道德生活启蒙价值的所在。
二.以真诚的态度对待生活
学雷锋,对自己生活的反思与规划,为我们开启了“好生活”的第一步。雷锋生活的年代虽已过去了五十年,但向着“美好生活”努力的意志与信念是不变的,过一种好生活的信心与勇气是永远值得我们学习的。
1.生活态度优先“好生活”然而,现实生活是具体的、繁复的甚至是令人厌倦的“无限循环”。而且,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往往无力也无暇“跳出”生活之外,来反观、反思自己的生活;或者用现代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的话说,我们是“被抛入”世界的,身不由己,我们已经处在生活中了,生活是既成的事实。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等,构成了我们生活的基本事实。如此境况之中,“好生活”的信心被一种怀疑情绪所笼罩,现代人的“道德冷漠”大爆发。当然,我们并不能否定在现代性开端,怀疑、反思精神对现代社会精神气质的塑造;但是,理性的工具化、畸形发展,变为丑陋的利益权衡工具。同时,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过程中,浮躁的社会情绪与大众心理也影响着每一个人的心态。于是,我们发现,与其追问“生活的意义”,“何种生活是好的”,不如在真实生活中“检测”一下我们直面生活的态度,这可能是我们“改变生活”、在生活中“改变自我”(regeneration)最宝贵的“资源”了。或许我们会去挑剔雷锋与我们生活时代的不同,当然,这是一个重要的事实;但是,这其中不变的事实是不求回报、真心帮助他人、甘愿奉献的生活态度。当然,这具有社会公共生活中道德底线的规范意义与价值。但同时,我们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在面对生活的道德态度与公共生活的道德规范之间的逻辑先后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是只有当一个社会具有了基本的道德共识与底线之后,我们才应该去建立真诚的生活态度;还是相反。答案不言自明,这恰是雷锋精神的昭示:真诚的面对我们的生活与社会,生活才会变好,才会成为“道德的”生活。这也证实,在今天,哪怕你是道德怀疑主义者,学雷锋仍是可能的。
2.作为价值意向性的真诚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坚持真、诚的原因所在。“真诚”首先是作为一种生存性的态度而存在的,其次才是作为“伦理”情绪而存在;但是,“真诚”的意向性价值结构要早于这种存在。这里,“伦理”的含义在此不是指道德规范,而是人的共在关系的价值评价系统。因此,可以说“作为价值意向性的真诚”是我们共在的价值意向性和价值关系的评价;或者说,真诚的意向性价值结构反映出我们(民族)“一种特殊样式的人之共在关系”。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真”,是作为存在本体或价值实体的存在,而其意向性的价值结构更为深沉,秉承着“真”的价值意向和价值评价的共在。这一点上,以老庄思想为发源,如《老子》中所言“以身观身”;“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庄子•齐物论》中的“以物观物”思想;等等。在这种理智直观的哲学方法下,我们才能感悟世界的生存性意义和价值。所以,这种“直观”又是一种具有价值意向性的共在关系。“真”的价值优先性就在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有什么理由与借口都不能否定和抛弃真实的生活态度,这是个人也是社会的价值性(道德生活)基础。另外,“诚”的价值评价性共在关系的思想也有体现,如《中庸》言:“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第二十五章)在这里,“诚”的功能不仅能“成己”,而且能够“成人”“成物”。成人与成物,很明显意思不在于创造他人和外物,而是能够处理“人与自然、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创造出一个“道德世界”“意义世界”,使“人与自然、社会处于真实而和谐的关系之中。”这样,在人与人的共在关系上,不自欺、不欺人的“共在”成为一个“真诚”的世界。
3.作为生命人格意义的真诚作为共在的生存性态度与价值性意向和评价的“生命”存在就是主体人格的生成。这种人格意义的“真诚”是生命的血肉、气质、身体、精神的统一体,是一种真实的生命感觉和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雷锋等道德楷模成为一种“不食人间烟火”的高大全形象,而缺乏真实的直观感受与生命力量。这是对雷锋的误解,是对雷锋精神的伤害,雷锋精神在今天要有良性的发展,必须“还原”一个血肉丰满、精神充实、情感丰富的雷锋形象。传统文化中,儒道两家的生命人格的学理论述和伦常实践中,都不是单纯地把生命人格作为“理想化”或“神圣化”的存在,而是生命气化流行中的“生”之品性和品格。老庄著作中虽多次谈到“神人”,但是都认为是人不是神。老子言:“吾言甚易知,甚易行,而人莫之能知也,莫之能行也。言有宗,事有君。夫唯无知,是以不我知。知我者希,则我者贵。是以圣人被褐而怀玉。”(《老子》第七十章)圣人之为圣人,并非外表上与众不同,而是在于他和光而不污其体,同尘而不渝其真,在朴素的外表下,却藏有如金玉般的品性素质。在庄子的论述中“神”是指:“万物一体,乃尽由一气之化,则化外更无所谓神”,因此,庄子的神人人格乃是一“真人”也。而且,这种“道言”“甚易知,甚易行”,但是“人莫之能知也,莫之能行也”,其主要原因在于“不知”而“表现为知”的伪善态度和人格。老子言:“知不知,尚矣;不知知,病矣。”(《老子》第七十一章)所以,道家一方面提出“道”的抽象观念,以“得道”为人生的最高目的,另方面却又提出“保身全身”的哲学,这样就能在精神和形体两方面得到幸福。另外,这种以实现理想人格为目的的实践哲学取向,在意向性价值的评判和生成上,尤为重视实践主体的人格性存在,即伦理自我的实现,这就需要落实在行动上。
三.实践行动中的幸福感
1.幸福感:“好生活”的主观性事实在真诚的生活态度基础之上,生活中的道德行动才是真实的,才不致于陷入行动规则与生活目的之间的分裂,进而造成不同生活领域之间价值观念的冲突。而在我们的生活中,具体而又典型的表现是:人们一边倡导着“低碳”的生活,另一边却在以豪华的轿车、精美的别墅作为生活目的;一边对社会腐败现象愤世嫉俗,另一边却与这些人生活在一起,其乐融融;一边对自我做人、做事的原则确信不疑,另一边却以自己的“身不由己”而心安理得。这集中体现出,现时代生活中被扭曲、虚假的“幸福感”,它可能不被自己所认同,甚至只是观念上无行动的存在,消极的幸福感就转化为“道德怨恨”。因而,一种好生活的实现,最终在于积极的、有行动的道德努力,即便我们在此倾向于“哲学的”批判武器,但同样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这就是从“沉思”中走向行动,成为生活中的“行动者”,只有行动“好生活”才可能变成现实,只有在追求行动中才能体味真实的“幸福感”。可能也有些人认为,学习雷锋“与幸福无涉”。当然,我们不是指低层次的物质满足的幸福,而是在做了“应然的事情”之后的道德奖赏,与德行自身相配的幸福感(happiness),好生活的主观性事实,即德福统一的“至善”。当然,这种幸福感也是具有历史性的,雷锋生活的年代,决定了他的幸福感来自于受压迫的劳苦大众翻身、解放后的阶级感情与属性,从《雷锋日记》中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点。而在我们今天,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幸福感的来源也有着更为丰富的层次与内容。因而,“学雷锋”逻辑的普适性在于,尤其是今天,对于一种有幸福感的好生活,幸福感是在德行中创造的精神状态与境界,而非虚假的意识形态或庸俗的模仿。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对于雷锋而言,德行的幸福奖赏更多的是纯粹精神层面的,这是一般人所不能企及的。也是在此意义上,学雷锋成为一种人生境界的提升。
2.幸福假象:物化形态与虚假意识但是,对“好生活”规划权利的丢失以及德福关系的颠倒,都会带来“幸福假象”:
(1)国家共同体中的幸福规划成为“被幸福”的现实。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体化的幸福观是现代人与古希腊人之间的最大差别,而且,对于现代人而言,一种稳固的、命定论的道德实践身份认同的伦理世界不复存在了,因而在这个固定世界中的伦理身份的认同就是在政治共同体中,个人的幸福生活异化为“被幸福”。在黑格尔看来,现代生活中的“不幸”首先就是生活共同体的“异化(alienation)”,即社会公共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的“规范”,不被社会成员所认同(情感上),更没有认同行动(或者是被规范下的被行动),因而,“诸社会成员赖以界定其人类身份(identityashumanbeing)所凭借的最重要基础”不复存在了。在这个公共平台上,有的只是权力、利益的角逐,社会公共生活陷入以“利益”为主题辩护的道德喧闹之中,并且,各种利益主体的行动不时地发生着对公共生活造成严重“伦理伤害”的风险事件。这体现在政治共同体一方面以人民的幸福、福祉为目标的政治合法性的自我塑造与完善,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中又是以经济功利主义目标之上,当“功利”目标成为唯一原则的时候,规则的幸福就成为自反的结果,即“被幸福”。这是在现代性生活中,人们为自我塑造起来的“大幸福”,相对于个体而言的幸福算计所造成的道德危害,现代共同体生活中总体性的、为了政治合法性而对幸福的谋求所造成的道德伤害,更大更严重。
(2)在追求幸福的现代谋划中,除了在共同体生活中以“政治化”形式表现出来之外,个体性的努力奋斗一旦以“幸福”为宗旨与目标,个体化追求幸福的规划就成为“被幸福奴役”的现实。然而,这两个方面是不能完全分割、割裂开来的,或者说正是由于幸福共同体生活的“政治化”与个体化追求的“异化”,二者交互作用,才造成了现代生活中“不幸”“无福”的状况。被幸福“奴役”的现代伦理根源在于:其一伦理(sittlichkeit或者是“伦理世界”)与道德的矛盾,即“‘伦理’的主要特征是它命令我们使已经存在的东西(亦即公共生活)发生”“伦理生活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但是,现代社会中的道德行动总是从私人的、个体的角度来审视,将伦理生活从公共生活中抽象、孤立出来,从而在公共生活中无法将德性、规范具体化(refied)。其二,现代生活中的道德行动“被规范”,个体化道德实践无法通过个体自律、自觉的行动得到确证,因而相对于个体出自主体能动性的道德行动,自律的规范反而成为一种外在的强制。同时,这一现象表征着幸福生活的主体与幸福状况的双重危害:一方面,追求幸福的生活主体存在要依据于幸福功利目标的实际后果,假如没有幸福,生活的主体就被瓦解了,不是为了“人”的幸福,而是人“为了幸福而在”;而且,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幸福被界定为一种种俗世的具体目标,幸福生活沦为“物化”的生活逻辑。另一方面,在“幸福的人”的面孔被抹去,幸福本身的面目也就变得狰狞;于是,在现世不幸的生活境况中“幸福”不应是被追求的对象,而应是被“否定”、“消除”的对象,这就是首先要对不幸的现世生活状况的改变。
关键词:公共空间;公共精神;公共生活;村民自治;民间组织
一、村庄公共空间与村民公共精神的概念
“公共空间”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其涵义也有所不同。本文所指的公共空间(也可以称为公共领域)是相对于私人领域和国家权力领域而言的。它描述的是一个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是“一个向所有公民开放、由对话组成的、旨在形成公共舆论、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运作工具的批判空间”①。村庄公共空间是指在一个村庄的范围内,村民获取各种公共信息,进行批判式评论,合作处理公共事务,培育公共精神等行为和观念的空间。村庄公共空间的存在从眼前看是推动了村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长远来看则是培育了这种交流与合作的根基——村民的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是指公民个人超越自身利益,追求一种整体的公共利益,由这种公共意识生发出对于公共事务的关怀,以及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村民的公共精神是村民基于对村庄公共利益的自觉认识而关注、参与公共事务的精神,它要求村民必须具有主体意识和公共意识。即一方面应具有一种公共主体的意识和个体的独立精神;另一方面应具有一种超越精神,善于超越个体的局限,把自己与村庄整体的利益与价值联系起来。具有公共精神的村民体现出既独立又合作,既有批判精神又有守法意识,积极主动地关注、参与村庄的公共事务,促进其成员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特征。例如参与投票与选举,参与讨论提出建议,对侵犯公共利益和共同价值目标的行为进行理性地批判,与其他成员合作以促进共同利益等等。村民的公共精神形成一种社会资本,有力地促进村民自治的运行。
村庄公共空间是村民公共精神产生的土壤。如果没有这样的平台,人们不能对包括自己事务在内的公共事务发言,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失去关心公共利益的兴趣,而退缩至“小我”的狭小天地之中,则村民的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也就无从谈起。村民的公共精神是村庄公共空间的灵魂,没有了公共精神的公共空间至多是信息的汇集地,它无法将村民凝聚在一起,从而无法合作来提升村庄的公共福利。村庄的公共空间和村民的公共精神共同构成了农村的公共生活。
农村的公共生活在改革开放以后发生了翻天覆地地变化,国家政权开始从农村社区逐渐后撤,村庄民主自治体制正在形成。在这个过程中,村庄的公共空间不断拓展,村民的公共精神也得到了进一步地发展。通过对张高村村的走访调查我们也切实感受到了农村社区治理状态发生的变迁。
二、张高村公共生活的现状
村庄公共空间并不是物质性的实体,但它却需要借助一些现实的载体得以存在。村庄公共空间的载体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是一些相对固定的特定空间,道口、集市、小商店、广场都使人们聚会交流的场所。进入张高村,经常可以在村内的道口看到一些老人三三两两的聚在一起,聊各种各样的话题,比如对老年人协会的意见,村内路灯安装存在的问题等等。在集市上一些买菜卖菜的村民也会热情地与我们交谈,从家中孩子的教育问题延伸到对国家的教育政策的看法,家庭琐事,国家大事,无所不包。这便构成了一种最初级的公共空间形式,也是人们进行交流的最为简单的形式。
村庄公共空间还可以借助于某种人际交往来形成,如以村落内部的红白喜事为载体的人情往来。当今村庄的红白喜事的规模越来越大,“事主不需要发出邀请,凡知道消息的人家大都会自觉地派代表参加”②。在张高村,遇到红白喜事,除了到事主家帮忙张罗,人们还通过随份子来表达自己的心意,少的五十元,多的几百元不等。一方面增进了感情,另一方面也为事主筹措了必要的经费。在这样的一种场合,大家除了单纯的庆祝和哀悼还获得了一个沟通交流的极佳的机会。而这种公共空间由于人数众多,谈论话题也比较广泛深入。
此外,各类民间组织的自主活动构成了张高村公共生活的重要载体,给村民参与提供了公共活动空间。近几年,张高村先后成立了水杏合作社、香椿合作社、老年人协会等民间组织。尽管在组织上和程序上还不是那么规范,但这些组织的建立无疑拓展了村庄的公共空间,并且对村民有了一个公共精神的启蒙教育。这些民间组织是较高层次的公共空间的形式。通过它们,村民可以获得最直接的参与管理的实践经验,培养团结与合作的精神。拿老年人协会来说,自去年成立以来它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公共活动,成为村民讨论的中心话题之一。这些活动包括:
1、参与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就修建路灯一事,老年人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协会的理事就路灯在村子的设置地点,电费的收缴,路灯安装后的维护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磋商。此外,协会还对饮用水源问题,沼气建设问题等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2、开展文娱活动。文艺演出、创办村报等精神文化生活也形成了张高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公共空间。这种喜闻乐见的方式给村民创造了一个很好的交流方式。可以说,老年人协会的建立大大的改善了村里老人的精神面貌,激发了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同时也对村干部的行为起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对于张高村来讲,村内公共空间的存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满足人们与他人交往的需要,增强了村民的幸福感。人既爱孤独又爱群聚,除了家庭生活,人们还渴望与别人进行沟通和交流。村庄公共空间的存在为村民的交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幸福的生活不仅仅与物质财富有关,还取决于是否有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在当前增收途径有限的的情况下,丰富的文化生活,健全的公共生活显然可以增强农民的幸福感。
二是形成公共舆论。村民可以聚在一起,就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有时就某些问题可以达成共识,形成一种公共意见。“.在公共领域中,整个社会透过公共媒体交换意见,从而对问题产生质疑或形成共识”。③这样的公共意见不仅会成为村民行动的评判标准,还可以对公共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最为重要的是村庄公共空间培育了村民的公共精神,锻炼了村民的公共管理能力。它使村民村民从孤立的狭隘的个人范围中跳出来,把自己与其他成员联系起来,在与其他村民交往、协商的过程中发现共同利益,由此产生了一种合作的意识和信任的基础。并且通过实践,提高了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增强了村民的主体意识和公共意识。在张高村,大部分村民对于涉及到村民共同利益的事情能够给予一定的方式进行合作,村内公路的修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张高村内部的公路,采取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修建的方式。很多村民认为这是一件利己利人的好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捐了几十到几百元不等。如果没有村民的自愿捐款,村内的公路是修建不起来的。
可以说,一个经济发达的村庄,其成功的因素除了优越的自然条件外,更因为它们有较强的公共精神。而一个积贫积弱的村庄,与物质层面的匮乏比起来,村民公共精神的缺乏是一种更深刻的发展因素。
三、张高村公共生活的不足之处
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尽管张高村村民对村中的公共事务体现出一定的热情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参与,但是,从该村村民公共参与的行为和意识的特点来看,仍缺乏足够的公共精神。
从该村村委会主任的选举来看,当被问及选举某人的具体原因时,要么“谁给的钱多就选谁”,要么“他是本家的亲戚”还有的是“选谁都无所谓,都一样”。
对于村庄出现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公共问题,如村庄公共卫生问题,路灯的维护问题,村庄的安全问题,虽然这些也都被大家认为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但如果没有村两委挑头,人们就束手无策了。
——“村内盗窃事件好几起了,我家就被盗了,村里也不管不问”。
“那您有没有想到向村支部或村委会提提建议?”
“提了也没用,都忙着个人赚钱,谁管这事”。
——关于村内卫生“也都觉得不好看,垃圾到处都是,村里也就过年时照人打扫打扫,平时没人过问”。
“那您没有想过带个头,招呼大家轮流打扫?”
“村里都不管,我们怎么管,管了人家还说闲话,再说村干部也不高兴,这才是出力不讨好呢。有时间就打扫打扫自己家门的垃圾。如果村干部张罗,我肯定会拿钱”。
从谈话中反映出来,村民虽然意识到村内存在的需要解决的公共问题,也愿意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但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村民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对于政治参与表现出一定的冷漠,他们不愿意参与政治,不愿意过问公共事务。二是存在着对正式权威的过度依赖。认为一些事情只要村两委不出面就无法开展,村民自己是无法合作来解决的,村民之间缺乏足够的信任。
四、拓展村庄公共空间,弘扬村民公共精神
造成村民公共精神缺乏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经济和政治原因。但是,只要存在这种潜力,就应当进一步挖掘和培育村民的公共精神。
1、进一步拓展村庄公共空间,培养村民的自治能力和合作精神。村庄公共空间是村民参与公共管理的实践空间。通过提出建议,发表评论,做出决策等实践活动村民获得了一种自信,同时也产生了一种责任感。拓展村庄公共空间最重要的是进一步发展民间组织。民间组织能扩大村民参与村庄公共生活的范围和深度,促进政府与村(下转第69页)(上接第65页)民之间的相互沟通、协调和融合,从而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张高村老年人协会的成立给村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与村内公共事务管理的机会,村民对于村庄公共事务的热情被调动了起来,参与能力也在不断地提高。这对整个村庄公共问题的解决,村民生活质量的提升是一个非常有利的促动因素。当然,老年人协会要想更好地发展下去,必须有相对独立的财政,也就是说是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会影响它的下一步发展。这一点可以参照东部地区民间组织经费筹措的方法,如可以向村里申请一定的活动经费,通过文娱演出在社区中募集资金,出租红白喜事所用的器具给村民等等。
2、充分发挥精英人物的作用。有头脑、有经济实力、有广泛的人际关系,在难以处理的村落事务中说得上话,办事妥帖这是一般村民所公认的能人形象,我们可以称他们为社区精英。精英人物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威性和社会动员能力,能把分散的个体凝聚在一起,从事各种集体活动。他们对于公益事业的热爱激发了村民的公共精神。张高村也存在不少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但他们在村庄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可以利用他们的社会关系、资金、技术发展自质的协会。培育与助长村庄中新兴的公共服务积极分子及公共人物,从而为村庄自治人才的优化、年轻化提供内生基础。
3、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村民公共意识的教育。具有公共意识意味着村民并没有把自己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人,而是把自己同整个村庄甚至国家联系在一起。加强村民公共意识的教育就是使村民成为关心公共事业,参与公共管理,成为具有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的公民。可以运用街头剧、唱歌、快板和戏曲等传统形式达到教育目的,把法律政策、道德风尚、表扬批评,溶于这些具体的表达形式中,农民会高高兴兴的接受。运用传统的美德教育,通过趋善的教化净化人心,提高村民之间的信任度,这样村民才能有合作的意愿和可能性。
改革开放后,一方面是国家权力逐步从农村社区撤退,另一方面是农村自组织还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导致了农村公共物品提供的匮乏和公共生活的缺乏。农民不应再消极等待下去,而是必须积极行动组织起来,这需要内生发展与外生培育相结合。在社会的共同关注下,包括官员、学者、教师以及大学生志愿者的参与,依靠和挖掘村民的公共精神和自治能力,增强村庄的公共福祉,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韩国新村运动之所以能够成功,除了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过渡所必须遵循的社会发展规律外,更重要的是传承和凝聚了超越制度、国家、民族、文化、传统而人类共有的人文思想、和谐理念、自主正义、合作态度、公民社会、奉献精神等文明因素。进一步发展以民间组织为主体的村庄公共空间,弘扬村民的公共精神,这对于新农村建设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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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毅:《公共空间》三农中国网,20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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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6]俞可平主编:《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关键词 网络用户 网络公共空间 身份认同
一、引言
“方韩大战”的开端:2012年1月15日网友麦田发表文章质疑韩寒存在写作团队,韩寒则立言悬赏2000万寻找捉刀之人,随后麦田迅即公开道歉偃旗息鼓,韩寒也接受道歉。接下来方舟子接棒麦田,“方韩大战”拉开序幕。
一方是青年偶像,一方是打假斗士,各自都拥有数以百万计的粉丝,一开始的巅峰对决旋即变成了大开大合悬念迭出的大兵团作战。
本文无意判断争论双方孰是孰非,但此次网络公共事件中,它的几个典型之处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1.网络用户是如何参与公共事务且建构身份认同,分列站队的?
2.如何建构一个健康、理性的网络公共空间?
为了解决以上的问题,本文研究主要是采用了个案研究和文本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归纳总结得出结论。
二、理论框架
身份/认同(identity)是当代人文、社会、政治领域里的一个重要课题。在社会学家看来,人的认同依照内外大致可分为两种: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自我认同是“一种内在性认同,一种内在化过程和内在深度感。是个人依据个人的经历所形成的、作为反思性理解的自我。"而社会认同则是指“人在特定的社区中对该社区特定的价值、文化和信念的共同或者本质上接近的态度”。
三、网络用户的身份/认同建构过程
(一)公共话题出现
网络时代,私人领域与公共生活的界限变得模糊。无论你身处何地,只要拿起手机就可以将你的私人领域瞬间带入公共生活,方便地参与公共事务。在“方韩大战”中,开始是由方舟子在新浪微博里有关韩寒可能涉嫌的文字,两人拥趸千万,话题性十足,所以这两人在网络空间的单打独斗必将演化为两个群体的大兵团作战。
(二)图像和符号进入网络用户生活
在网络公共事件出现以后,网络用户知道这件事情无非是主动搜寻或“被”传播,只要是在“方韩大战”的时间段里,稍微关注一下公共事件,都会被这样的一条信息辐射到。转发或评论,网络用户就已经参与到这一事件中来,参与的形式就进一步的暴露了个人的身份特征,在接下来的生产性过程中,自我解读也正式开始。
(三)网络用户生产文本、自我表达
研究发现在参与到这次“方韩大战”的网络用户中,“迷群”和“小规模生产者”居多,其中又以“崇拜者”为最,他们多是韩寒博客的固定阅读人群,积极的参与对内容的解读和分析,具有较强的诠释能力,明确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并将自己的情感与想法撰写成文本,放在网络上与其他同好分享、交换意见。
(四)观展和表演,个人身份认同形成
具体到这次“方韩大战”的网络用户,一些用户坚信韩寒不可能有,这是基于他们多年对偶像身份的认同,在一部分人眼里,韩寒代表着独立、青春、批判,而内化到个人,则希望自己也是这样的一个特征,通过对偶像的肯定,获得被认同的肯定,进而肯定自我形象。于是这样的网络用户身份认同形成。
网络同时也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在他律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在网络公共事件层出不穷的今天,各种笔仗,各种立场的争论,呈现出格调不高的状态,而参与公共讨论的网络用户表现的水准也是良莠不齐。
四、成熟、理性的“网络公共空间”建设
健康理性的网络空间依赖信息公开,信息的公开首是提高网络用户更多参与公共事务传播和讨论的途径,目前的论坛、博客、微博等都有助于网民的主动参与。网络用户也需要提高信息分析与解读的能力,提高信息和传播的能力,网络用户在完成了信息的搜集和解读的时候,往往转换角色成为信息的者,参与到公共事件的讨论中。只有网络平台和网络用户的双向合作才有可能建设一个健康理性的公共空间。
五、结论
通过这次对“方韩大战”个案的分析,可以瞥见网络用户群体身份认同建构的一隅,他们通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解读他人建构自身。在中国,还缺乏一种理性讨论的氛围,受众常常迷失在人云亦云中。如何让围观走向思考,走到一个理性的公共讨论阶段,而不是随意的发泄和看热闹,如何培养网络用户把健康、成熟的公共讨论变成一种习惯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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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嵘均.论虚拟公共领域对公民政治意识与政治心理的影响及其对政治生活的形塑[J].政治学研究,2011(04).
摘要: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公民社会具有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并以其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扮演着政治民主的捍卫者、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共服务的提升者、公共价值的维护者、社会稳定的支持者的多种重要角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模式下的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其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这种基于伙伴关系多元管理主体参与的公共管理是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在这种公共管理网络中政府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
一、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都是指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尽管这三种称谓有着大致相同的指涉对象,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彼此理念的不同。如果我们从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的角度去看,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它们依次铺就了管理模式由统治、到治理的演进之路。在公私没有区分、国家体系内部缺乏合理分工的专制社会时代,行政就是政治的落实,其功能是依靠暴力和强制负责国家政务的推行,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公共行政出现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行政与政治相分离的现代社会,其功能是按照代议制民主体制、非人格的法律体系、官僚制组织原则以及职业化的文官制度统揽社会公共事务,以实现统治者的统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管理则出现在公民社会自治能力与要求不断扩展、市场机制不断成熟与市场力量不断壮大、政府独揽公共事务的“不可治理性”危机日益加重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理方法的多样性,适应了当今时代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及其管理民主化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性”与“管理性”的有机统一,无论在合法性还是在社会资源方面,都为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开辟了新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壮大等原因,治理理论出现并发展起来。公共治理逐渐成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其的理念也逐渐成为了公共管理的新内涵,同时,它也使公共管理进入了区别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的新时代。
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多重角色
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那种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正好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渐至最优。其次,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终是要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当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双重身份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管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捍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的分割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的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并不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和其“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使之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限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善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管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这实际上就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拼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通过这一中介结构,它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通过这一结构,它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这一中介结构还起到了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三、公共管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管理
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社会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应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关系,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具体来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认识。
第一,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政府并非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在介于市场经济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社会经济”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依靠自身资源参与管理共同关切的社会事务,在某些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甚至比政府拥有更大的优势。公共管理主体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营部门,可以是第三部门,还可以是三者多种形式的合作。这正如著名的治理理论研究者斯托克指出的那样;“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第二,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责任边界的模糊性表现为许多民营部门向传统公共领域的进军,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区分已不像以前那样明显。在市场和公共部门之间被称之为“社会经济”的领域中,涌现了所谓非营利组织、志愿团体、社区企业、合作社、社区互助组织等大量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些公民社会组织能够满足多方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无需运用政府资源和权威的优势日益显现以及传统上由政府执掌的部分公共管理权向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转移,传统上法律和制度规定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责任便呈现出交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来承担的趋势。
第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依赖关系,因为这些公共管理主体“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电们必须相互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正是由于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这种权力依赖的关系,所以公共管理的过程便呈现为一种互动的过程。在这种互动的过程中,各个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合作伙伴关系。
[论文摘要]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公民社会具有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并以其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扮演着政治民主的捍卫者、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共服务的提升者、公共价值的维护者、社会稳定的支持者的多种重要角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模式下的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其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这种基于伙伴关系多元管理主体参与的公共管理是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在这种公共管理网络中政府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
一、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都是指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尽管这三种称谓有着大致相同的指涉对象,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彼此理念的不同。如果我们从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的角度去看,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它们依次铺就了管理模式由统治、到治理的演进之路。在公私没有区分、国家体系内部缺乏合理分工的专制社会时代,行政就是政治的落实,其功能是依靠暴力和强制负责国家政务的推行,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公共行政出现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行政与政治相分离的现代社会,其功能是按照代议制民主体制、非人格的法律体系、官僚制组织原则以及职业化的文官制度统揽社会公共事务,以实现统治者的统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管理则出现在公民社会自治能力与要求不断扩展、市场机制不断成熟与市场力量不断壮大、政府独揽公共事务的“不可治理性”危机日益加重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理方法的多样性,适应了当今时代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及其管理民主化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性”与“管理性”的有机统一,无论在合法性还是在社会资源方面,都为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开辟了新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壮大等原因,治理理论出现并发展起来。公共治理逐渐成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其的理念也逐渐成为了公共管理的新内涵,同时,它也使公共管理进入了区别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的新时代。
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多重角色
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那种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正好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渐至最优。其次,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终是要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当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双重身份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管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捍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的分割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的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并不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和其“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使之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限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善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管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这实际上就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拼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通过这一中介结构,它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通过这一结构,它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这一中介结构还起到了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三、公共管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管理
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社会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应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关系,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具体来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认识。
第一,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政府并非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在介于市场经济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社会经济”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依靠自身资源参与管理共同关切的社会事务,在某些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甚至比政府拥有更大的优势。公共管理主体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营部门,可以是第三部门,还可以是三者多种形式的合作。这正如著名的治理理论研究者斯托克指出的那样;“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第二,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责任边界的模糊性表现为许多民营部门向传统公共领域的进军,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区分已不像以前那样明显。在市场和公共部门之间被称之为“社会经济”的领域中,涌现了所谓非营利组织、志愿团体、社区企业、合作社、社区互助组织等大量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些公民社会组织能够满足多方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无需运用政府资源和权威的优势日益显现以及传统上由政府执掌的部分公共管理权向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转移,传统上法律和制度规定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责任便呈现出交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来承担的趋势。
第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依赖关系,因为这些公共管理主体“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电们必须相互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正是由于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这种权力依赖的关系,所以公共管理的过程便呈现为一种互动的过程。在这种互动的过程中,各个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合作伙伴关系。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伦理价值范式现代性
尽管“公民社会”(civilsociety或citizensociety)直至今日仍是一个歧义纷呈的词,但公民社会中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又译“公民资格”)是得以确证的[1],这种确证不仅从公民社会的制度安排与社会结构得以实现,而且亦可从公民社会的精神文化形态——公民伦理中折射出来。毋宁说,公民伦理是读解和探究公民社会的重要精神价值维度。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全球化、网络化的现实境遇与生存方式的深化,中国现代化发展与公民社会建构实现了历史耦合,公民伦理成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社会建构的基本精神价值诉求,因此,探究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伦理的精神价值范式及其现代性意义,也就成了培育中国的公民文化与公民伦理精神的逻辑起点。
一、公民伦理: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价值确证
社会精神形态依赖和根源于社会的物质与制度基础,而社会精神形态从主观观念层面揭示社会存在的本质特征,根据唯物史观的阐释,“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2]精神文化形态不仅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而且也是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的现实世界。换言之,精神文化的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反映,也是人们对现实世界的理解,人们不仅仅通过对现实世界的反映而形成一个精神的世界,而且也根据对精神和观念创造现实的世界,人类社会的发展正是通过现实与观念之间的相互创造而达到合目的性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精神是对特定社会生活的合理性辩护,是使特定生活获得合法性和价值性的内在支持。公民社会作为确证了“公民身份”的社会存在形式,其现代性意义不仅体现在结构性要素和制度性存在上,而且也体现在观念与精神形态上,亦即,公民社会是一个器物存在、制度存在和精神文化观念的统一。诚如英国学者杰弗里·c·亚历山大(jeffreyc.alexander)认为的那样:公民社会“并非只是一个制度领域,它还是一个有结构的、由社会确立的意识的领域,是一个在明确的制度和精英们自我意识到的利益之下和之上起作用的理解网络。”在他看来,所谓“理解网络”也就是公民社会的“主观维度”。[3]爱德华·希尔斯(edwardshils)也指出,公民社会有三个主要要素,除了一套机构和制度外,还有“是一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抑或市民的风范(refinedorcivilmanner)。”[4]公民社会作为新的社会生活状态,离不开相应的价值观念和精神文化体系;公民伦理除了从精神和观念形态维度深刻揭示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外,还为公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提供合法性与道德正当性支持,为公民社会建构提供价值导引与方法论判据。毋庸置疑,公民伦理是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文化表征,是公民社会的现代性意义与价值的确证方式。
在我国,出于对公民社会结构性存在的争论,或许其制度性特征(主要是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特征)还难有统一概说,但公民社会的价值维度——公民文化与伦理精神是被较普遍地认同的。在伦理学视阈下,“公民身份”的现代性意义主要通过非现代的“臣民”(subjectman)身份比照烘托出来,公民的精神价值规定与臣民相对,是矛盾关系状态的两极。臣民(子民)是君主专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存在状态,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消极盲从权威等前现代性特征。而公民的社会角色作为它的对立面,通过对臣民角色属性的颠覆与否定,在相反向度上呈现与发展它的现代性本质特征。尽管,公民社会在不同思想家中各有侧重、歧义纷呈,但其中对公民身份本质的认识上有相当明显的共识,这就是公民身份在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从伦理学的学科视角读解公民社会,它的本质并不在于它的具体形态以及它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架构,而在于公民社会中的主体要素——公民获得了人伦关系上的独立性、自由性地位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质。在公民社会中成员的独立主体性得到政治国家确认与尊重,人与人交往的公平规则成为社会成员普遍遵从的公共理性,个体的主体性与社会规则体现的主体间性,共同规定了公民社会下伦理形态的基本内涵。不论是黑格尔把公民社会看作是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独立形态,还是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统合趋势,公民社会中的公民的主体性地位首先是确定无疑的。公民社会的非政治性色彩的获得,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公民的独立性人格而非依附性人格基础之上。只有在独立人格的前提下,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成为“公民”,而公民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形成的自治组织和公共领域,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不受国家的任意干预。因此,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相互关系来界说公民社会本质的政治学的读解方式,与从人格独立基础上形成的公民社会的伦理学读解方式,在逻辑上是相互贯通的。
公民伦理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表征,它虽栖身和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社会存在,但它又是中国现代化的价值理念、精神导引,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思想根源,是现代化恒久的精神动力和深层全面现代化所指。任何社会的现代化并非遵循“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发展原则,在现代化中伴生的变异的价值形态与无人情味的机制,越发把人置于“铁笼”(韦伯语)之中。意义的丧失、道德视野的退色、工具主义理性的猖獗、自由失却,无时不成为现代性的隐忧。[5]现代化伴生的精神病症虽然无时不存在于公民社会的精神形态中,但它并不是具有现代性意义的公民伦理应有的价值内涵,而恰恰是应被现代公民伦理及其精神形态加以涤荡的对象。公民伦理正是通过现代性精神价值的高扬,一方面开新“前现代”伦理精神,使之获得与现代公民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品质与气质,为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作精神指引;另一方面,又超越和匡正现代化进程中不断产生的种种“非现代”的精神形态,剥离现代伦理的精神污泥。对于深受封建主义思想影响的中国社会而言,公民文化和公民伦理在传统社会中的“缺场”,更加彰显了公民伦理的现代与价值,这种功能与价值不仅局限于它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伴生的种种“非现代”的价值观念与精神文化的匡正,而且还在于它冲破与超越了传统“私德主导,公德不彰”的伦理格局,构筑起良序的“公共领域”所吁求的“公共精神”,揭示并导引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公民伦理的价值范式
公民伦理作为公民社会的观念形态与价值确证形式,正是通过自身一系列基本的精神价值范式来承载公民身份与公民社会的本质要求,为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提供观念形态的论证和价值合理性判据。综观公民社会在西方与中国的实然发展与思想家的应然探求,公民伦理在独立主体精神、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契约精神、社会正义精神和市俗伦理精神等精神价值范式上,彰显现代性的意义与价值。
(一)独立主体精神
毋庸置疑,独立主体精神是公民伦理最主要的原则之一。不论西方还是中国,在公民资格阙失的社会形态中,个体只能是社会共同体中构成部件,个体的社会活动只能以社会共同体为出发点和归依,个体的非但不会有独立的权利,而且也无法形成独立的人格和自由的价值认知与判断的空间。在中世纪,西方人的主体性囚禁在宗教教义和教皇威权之中;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国人的主体性湮没在家国一体的社会生存和整体主义的宗法礼治秩序之中。公民伦理作为公民身份的精神与观念形态的确证方式,基本的前提就是彰显“独立主体精神”。个人主义能否作为其具有通约性(commensurability)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范式,在群族价值为先的东方国度歧见颇多,但公民身份及其观念形态的本质决定,它必然要高扬个体主体性和个体特殊性价值,通过对个体独立人格体认与颂扬,能返还个体独立权利与独立价值,使之真正成为认知与评判的主体。在黑格尔看来,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原则是“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的本身就是目的”[6]事实上,个体主体性和个体特殊性价值,也是催生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最基本的前提。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就是基于个体主体性基础上,个体主体性和个体特殊性价值追求衍生出个体自利性,进而驱动经济牟利活动。根据韦伯的揭示,在资本主义现代化启动过程中,从新教伦理获得的思想资源就是,把赚钱看作是人的“天职”(calling),“一个人对天职负有责任”,[7]因此,个体主体性和个体特殊性价值追求,是萌发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不仅如此,个体主体性和个体特殊性价值追求又是形成个体独立权利,保障个体权利不被公共权力消蚀,私人生活空间不被公共生活空间掩盖,进而促成民主政体的前提与要求。而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又是公民社会最本质的实体性要件。正是因为个体主体性与特殊性在公民社会中有如此的重要性,故此,“公民”的独立主体性与自由性的品质,之于公民伦理具有根本性意义。
(二)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
“公民”作为个体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特征,权利就成为其“合法的存在状态”,失却了正当性的权利基础,公民资格也将不复存在。公民权利有多样化的形态,主动的或被动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或参与权利等等。[8]如果说公民权利是公民身份的实体性的核心构件,那么公民权利意识则是公民伦理最本质的价值理念。公民伦理正是由于其对公民权利及其价值的颂扬,而使之摆脱“依附伦理”、“服膺伦理”和“压迫伦理”而获得现代性意义。在西方,在资本主义公民社会以前的中世纪,由于个体主体性迷失在神圣的不容质疑的教义和教皇旨意中,个体没有“我”的存在,与之照应的社会伦理形态自然是高扬“义务”和“服从”为旨归的“美德伦理”,德性高低的判据绝非个体的权利存在及其实现状态,而是无条件践履成为上帝“选民”所应具备的德行规范。直至马丁·路德、加尔文改革,才赋予人们“新的精神气质”。在传统中国,礼治价值与秩序直接对应传统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个体价值服膺于国家与社会的需要,个体权利不仅由“外在于我”的宗法政治权力、宗法礼治规范来界定,并与个体“身份”直接照应,而且个体权利的价值性不存在于它对个体自我世界的关照,而体现在它服务和贡献于作为权利渊源的宗法社会与家国,“反求诸己”、“修齐治平”以达“至善”之境。概言之,在整体至上的宗法社会中,并不完整的“权利”实存及其理念是以“义务”的形式作为价值归依的。“权利意识”与“臣民意识”、“子民意识”和“禽畜意识”是人伦秩序、人我关系状态的矛度两极,前者通过对后者的揭批与颠覆使人摆脱王权与神权的束缚,最终开启现代性社会精神气质与人伦秩序。但公民伦理并非只驻足于对权利意识的确证与弘扬,“权利”作为在“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状态下的存在,倘若离开了对义务向度的考量,它将走向无政府状态——一种跟前现代伦理相反的偏执。故而,公民伦理的现代性蕴涵必然体现在对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精神的高扬上,公民伦理对权利意识与精神的高扬也仅是出于欲破除前现代伦理围困的革命性吁求,毋宁说,即便是这一价值诉诸也是基于“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和平衡考量基础上的。
(三)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折射出公民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的规范主义基本精神价值。契约不仅是规范社会秩序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公民先在的权利与自由的诉求。美国人福山指出:“秩序的产生不是森严的政治和宗教方面的权威所委托的自上而下的委任统治权带来的结构,而是权利分散的个体自行组合的结果。”[9]从契约的本源蕴涵及其所折射出的人类生活的特性与需要的应然向度看,契约不仅是经济的概念,又是政治概念,同时还是哲学伦理学概念。[10]经济和政治层面存在的契约,直接起着约束与规范作用,通常表现为法律和制度形态;而以伦理形态存在的契约精神则是一种具有“公共理性”意义的文化存在,能集中揭示和印证一个社会的基本的文化价值蕴涵。按梅因的揭示,既然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status)到契约的运动[11],那么,契约无疑具有标示社会进步程度的意义。契约关系越发达,契约精神越能得以彰显,社会也就越发走出身份社会与人情社会——一种栖身于血缘关系、亲缘关系而存在的非理性状态。由于东西方跃入文明社会的路径差异,西方“古典古代”方式下的城邦制传统孕育了西方社会的契约精神与文化,契约精神也因而成为了体现西方文化特质的精神观念。而以“亚细亚古代”方式进入文明社会的传统中国,在社会精神文化层面占居主导的只能是人情至上的宗法伦理精神形态。在家国一体社会结构与宗法礼治秩序的社会背景下,经济交往层面的契约及其思想“就跟商人阶级一直言微力轻一样”;在社会政治领域,契约思想“决没有形成一种引发历史运动、改变历史进程的系统理论”;在伦理精神高度,“契约的思想也没有踏进过哲学和伦理学的殿堂。”[12]在西方社会中,契约精神不但是反封建神学服从型精神价值观念的犀利武器,同时也是构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理念和思想资源。契约精神的现代性意义并非只驻足于西方社会,它对于正在迈向公民社会的中国而言,对于古老的伦理精神文化的开新,同样具有革命性动力与现代性指向的重大价值。
(四)社会正义精神
作为体现公民伦理的特质的基本价值范式之一,社会正义通过诉诸于由“合意”而产生的、合乎公共理性的制度与规范,除了保障公民社会整体秩序的正常运转,还保障差异主体的在公共生活中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均衡,保护个体合法的私人生活空间,确保个体公民身份不被任何不具有“合法性”基础的外力所销蚀。显然,社会正义是公民社会和公民伦理彰显现代性意义的基本向度,而社会正义又是以制度公正为首要归依的。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3]“正义原则必须在市民社会的背景制度中给予基本自由和机会以优先性,它们使我们能够首先成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并根据这种身份将我们的角色理解为个人。”[14]社会正义的价值理念说到底就是公民平等资格的理念,公民身份的平等性只有得到确认,社会正义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正义无可厚非首先主要是“社会制度安排”,但“除了对于制度的原则的契约之外,必定还有一种有关公平和忠诚、相互尊重和仁爱这类概念(均应用于个人)以及有关指导国家事务的原则的契约。”[15]诚信是社会正义在个体身上的要求,它通过每一个体对契约的信守而大大减少社会规则运作成本,实现社会正义最大张扬。如果说制度公正是一种规范伦理的考量,那么个体诚信则表现出德性伦理的特征。社会正义的两种价值维度共契,共同型塑公民伦理的现代性特征。在身份社会中,人的权利、资源和社会地位均不外由先天的“身份”给定,受制于少数既得利益者或既得利益集团意志的制度与规范,并不能体现出“合意”的精神,加之根系发达的人情网络,极大地消解了制度公正性和个体诚信品质。而社会正义的价值精神,正是通过对身份社会下的人在物质资源、社会地位获取和在价值评标准上的“不公正性”的摒弃,使制度规范获得“合法性”基础,使伦理思想获具平等、正义的价值。社会正义既栖身于具体的制度规范之中,又超然于制度规范及其形成的文化与精神理念,具有异调文化下的通约性意义。
(五)市俗伦理精神
在公民社会中,公民身份的前提与特征,使得与之相应的伦理形态所倡扬的价值范式,必然要由身份社会下的神圣型伦理精神向契约社会下的市俗型伦理精神转化。亦即,公民伦理并非着眼于完满的至善至圣的人格与德性的建构,而是侧重于构筑差异主体在世俗生活层面自由、平等地生存的道德价值规范与精神空间。具体而言,市俗伦理精神也就是底线伦理精神,就是公共生活的合法性精神。它并不刻意追求德性崇高,而是吁求公民社会日常生活的理性与规范。公民伦理的这种世俗生活面向,并非要把公民伦理的德性诉求降低倒法律条文要求的水平上而消解伦理道德的价值导引功能,而是要抛弃脱离市俗生活基础的、形而上的、超验的伦理范式,以使社会伦理精神从少数社会精英分子的面向返回普通大众的现实生活面向,从脱离现实生活的泛理性化的“天国世界”回到“感性世界”上来,返还伦理道德的社会生活实践的本性与日常生活的情怀。在现代化进程中,现代科技力量勃兴、社会生活快速流变,传统社会中的缺乏现实生活考量的、至善至圣的“德性”,由于割裂了德性与幸福、道德的精英性与大众性、道德理性与主体心灵和情感的交融而使其感召力日渐消逝,而由合法性伦理精神构筑的低线伦理对于公民社会规范与价值秩序的运作,更具有基础性、本原性意义。在社会大分裂时代,“法律和制度的透明框架将取代道德一致,并将产生政治秩序。此种政治制度并不要求人们具有德行,只是要他们具有理性,并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而遵纪守法。”[16]与历史上的道德相比,公民社会的道德接近于是一个最小的同心圆。这一“道德底线”也可以说是社会的基准线、水平线。普遍主义的道德要行之有效是需要建立在人们的共识基础上的,现代平等多元化的社会则使人们趋向形成一个最小的共识圈。[17]毋庸置疑,在个体主体自觉的多元化时代,具有普遍主义意义的市俗伦理精神,直接进入了公民现实的日常生活领域,贴近了公民社会基本的人伦规范,契合了公民社会规则与秩序运作的需要,具有社会公共理性的蕴涵和平实、平民、民生的价值面向。
三、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伦理的进路与期待
如果我们认识到,价值维度是社会现代化内在的、深沉的和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那么,我们对现代化的理解就不会驻足于外在的器物层面,而必然会深入到制度乃至更深层的社会文化和精神价值的领域。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全球化和网络化的现实际遇,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提供了客观现实条件,同时也预制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社会建构的现代性价值与意义。在理论向度上,中国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历史耦合,自然决定了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文化表征的公民伦理是这一境遇中的基本吁求,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理论演绎;但在这一演绎后面却是充满着深沉的历史负重和巨大的艰辛与痛楚的过程。因为,“它会根本性地改变或转换我们世世代代的传统道德规范与价值秩序”,它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最后一场决战”。[18]事实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伦理诉求,绝非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理论推演,其现实情境是“中国传统伦理的现代转型”——这一中华民族百余年来绵延着的“宏大的历史叙事”。
中国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历史耦合直接根源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市场化、全球化与网络化的现实境遇。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日益深化的市场化的社会存在与生存方式,为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作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提供与精神型塑。而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全球化、网络化的特殊际遇,把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与生长置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中,创设了跨越疆域阻隔的比照与互动机制,其间孕育的现代开放的价值理念与精神气质,进一步改变了源自传统社会的根深蒂固的种种前现代和非现代价值理念。而网络化的生存方式以其虚拟化、隐蔽化的特征,释解了现实人伦秩序对个体自由自主特性的约制,激发与强化社会成员的独立主体意识、独立权利意识,成为构筑中国公民社会的全新平台和开阔的精神空间。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多元驱动力量,既解构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生存方式,也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与生长准备了从器物到制度到精神的良好条件。尽管中国公民社会的具体形势及其与国家的关系存在诸多争议,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全球化、网络化际遇与生存方式,不断驱动着个体主体自觉、公域生活与私域生活分化、权利意识萌生、契约精神彰显后,作为这些精神价值的确证形式的公民社会趋向,已是不争的事实。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社会发展的客观性,为公民伦理建设与发展提供了价值合理性基础。公民伦理与中国传统伦理(主要是儒家伦理)并非是一种同质性的伦理形态。在家国同构境遇中生存的、囿于宗法血缘关系的中国传统伦理形态,只能是家族伦理、亲情伦理和身份伦理,这也是集中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定性结论。在传统社会中,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均统合于家族生活及其放大了的村社社会生活中。以现代法制为基奠的公共生活的“空场”,使得传统境遇中的社会伦理哪怕有着深厚的价值合法性基础和“至善至美”的形态与功能,却也永远无法开出具有现代意义的现代公共生活的价值范式。[19]而中国传统伦理的阙失,恰恰是现代“公民伦理”的价值领域。黑格尔指出:“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20]在黑格尔对人在“家”与“国”中的不同联接方式的界分中,我们不难辨清和厘出家族生活的亲缘伦理与公共生活的公民伦理的异质性特质。与人的家庭(族)生活的亲缘关系纽带不同,“国家的、政治的公共生活,只有在通过法律确定了每个公民的政治社会的成员的平等资格,这种资格得到了实际的尊重,并且商业的发展使人们具有了不同于血缘、地缘关系的职业身份时,才是现实的。”而“公民伦理是只有在一些特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够发展成为生活的伦理。这些条件包括社会成员们共同地获得的社会制度在法律架构下确定每个成员的资格方面的实质进步。”[21]中国传统伦理作为一种德性伦理的典型,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德性人伦诉求与规范架设上是相当成熟和完备的,统伦理心性层面追求崇高道德人格与“天人合一”的形上境界,以及传统伦理日用层面的德性诉诸,对于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和个人精神世界的拓展无疑具有相当积极的价值与意义,但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和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没有分化成型、现代意义的公共生活没有出现的基本事实,又决定了传统伦理范型只与传统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有内在一致性,而在家族生活迅速瓦解、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日益分离的现代社会,心性伦理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似乎仍富含“德性崇高”志向,但由于它开不出现代公共生活(主要体现为政治生活)的价值范式,直接决定了它不适合作为引申公共生活准则的依据。[22]与传统伦理的基本价值规范比照,上述概括的现代公民伦理的基本价值范式,或许还可继续在不同向度作出增补和细化,但所有这些范式与传统伦理范式之间的差异与区分,不外乎可归结为以依附性、先在性为特征的血缘宗法关系与以独立性、平等性为特征的法律理性关系,这两个不同逻辑起点的差异与对立。尽管,传统伦理的基本德性规范对于公民伦理具有不可置疑的价值性,但两者不同的逻辑缘起,使之分属于不同的价值生态与范式。在两者殊途的志向表达中,人们不难得出伦理精神传统性与现代性的界分与距离。
无可置否,如同世界范围各国现代化一样,中国现代化和公民社会进程中涌现与萌生的大量“非现代”精神因素,很大程度消蚀和遮掩了公民社会构建的合法性基础,使公民伦理价值光环黯淡许多,但公民伦理蕴涵和揭示的“现代性”价值、意义与路向,又是十分明显、重大和确凿无疑的,这是任何具有辨证思维和理性解析力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的价值判断。诚如国内学者所言:“‘现代性’具有其极强的扩张力量,其基本元素,诸如,市场经济、政治民主、科学理性和无限目的论的现代进步主义文明(化)价值观念等等,都具有开放、普遍化和无限扩展的特征。但‘现代性’与其说是一种现代化的社会模式概念,毋宁说是一种社会发展和文化知识进步的定性概念,通过摆脱传统和古典,它力图展示并标举一种具有全新性质的人类文明和文化。”[23]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日益摆脱宗族村社生活模式并日益分化、疏离的当代中国社会里,传统伦理在公共生活所吁求的理性价值规则上的阙失,不可避免造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无序、困顿与紧张,但从而也彰显了公民伦理之于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价值性与现代性意义。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一些学者纷纷提出各种发展与创新传统伦理,以使之走出现代社会生活困境,并营建公民社会的公共生活的价值生态的种种诉诸:如台湾有学者倡导“五伦”之外的“第六伦”[24]、大陆学者提出“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之说[25],等等。诸种言述,与其说是对中国传统伦理的继承与发展,毋宁说是对“现代性”的中国“地方性知识”的探察,更确切说是对现时代东方儒家文化国度的公民伦理精神及其价值范式的觅求与追寻。
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加速与深化,为公民社会的发育提供了越发充分的条件,也对作为其精神文化内核公民伦理有了更为迫切的期待。尽管由于“历史的惰性力”[26],使“价值更新”格外艰难,但它作为“中国完成现代化过程中最后一场决战”,对加速中国的现代化步伐和催生成熟的公民社会具有决定性意义。可以说,实现传统伦理向公民伦理转化,将是公民社会在中国最终确立的标志。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市场化的生存方式的确立与深化以及全球化、网络化的现实际遇,为公民伦理及其价值范式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生成,准备了最好的物质条件与社会生活基础。而中国现代化中的个体主体自觉、整体主义价值结构的消融、重义轻利价值标准的改变、生活世界的领域疏离以及权利意识萌生、契约精神的彰显,均是公民社会趋向中传统伦理裂变并向公民伦理递嬗的基本征候,实现了与公民社会伦理精神与公民身份、公民意识和公民人格的有机耦合。但公民伦理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内涵,它离不开公民社会趋向下社会主体的应然性的价值追求与行为建构,因此,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实然状态的伦理变迁与伦理新维,充其量不过是公民伦理零散而不系统的精神质料而已,还远未形成公民伦理的全貌。根据哈贝马斯的解释,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是一个不断追求现代社会价值(目的)系统的合理性(合理化)和政治—文化领域的合法性(合法化)的过程。但该项“现代性的谋划”(theprojectofmodernity)因为社会条件的不充分——主要由于“生活世界的(被)殖民化”,即物质商业化(金钱)和政治权力对“生活世界”的入侵与消蚀造成了现代性本身的合法性危机,使之自启蒙运动开始就成为了一项“未完成的谋划”。[27]如果说把公民伦理及其根植的公民社会形态,视为中国现代性谋划的全部内涵,那么,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生活世界的(被)殖民化”——当下中国社会的道德无序与失范、精神世界的空虚、现代精神病症的涌现等,极大地冲击了精神价值世界的文明进程,中国“地方性知识”下吁求公民伦理的“现代性谋划”的确还远未完成。
注释:
[1]“公民社会”是一个歧义纷呈的词,英文civilsociety和citizensociety均可作“公民社会”译,语义大体相同,但civilsociety更加常用,在国内更通常作“市民社会”译,侧重从制度层面来读解,有“祛政治性”的意味;citizensociety则强调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强调独立主体的政治与社会权利。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9页。
[3]杰弗里·c·亚历山大:《作为符号性分类的公民与敌人:论市民社会的极化话语》,朱苏力译,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
[4]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李强译,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5]【加】查尔斯·泰勒著:《现代性之隐忧》,程炼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6][20]【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7、175页。
[7]【德】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38页。
[8]本迪克斯将公民权利称作“合法的存在状态”,将政治权利称作“合法的行为权利”,托马斯·雅诺斯基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公民的四类权利: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或参与权利。参见【美】托马斯·雅诺斯基著:《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2页。
[9]【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10][12]何怀宏著:《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3、12-13页。
[11]【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13][15]【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05页。
[14]【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16]【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17]何怀宏著:《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18][24]韦政通著:《伦理思想的突破》,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5页。
[19][21][22]廖申白:《公民伦理与儒家伦理》,载《哲学研究》2001年第11期。
[23]万俊人著:《现代性的伦理话语》,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171页。
[25]参见林毓生著:《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文明建设路径;探析;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公共文明,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外部标志,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支撑。 “公共文明”是指作为主体的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表现出来的精神生活进步与开化的状态,既包括人们公共生活的价值观、道德风貌、觉悟、信念等思想方面的内容,又包括由这种思想指导的人们的公共行为风尚、公共生活制度、法规、设施等文化方面的内容[1]。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要求。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最后关键阶段,加强公共文明建设,对于培养人的高尚品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社会公共生活
公共生活,是人们在公共空间里发生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共同生活。与家庭生活和学校生活相比,它的领域更加广阔,内容更加丰富,表现更加精彩纷呈。发展社会公共生活,既对公民的文明素质起着促进作用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要加强城市基本条件和环境建设。由于城市基本设施和环境条件具备公共性,一方面在潜移默化中培育人们“公共”的概念,为人们形成公共意识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公共设施的广泛增建,“公共空间”的意识也迅速增强,一系列的公共规则也由此推行。在此基础上,各种事件所引发的讨论使人们对公共生活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关注,使人们开始反思公共生活中的伦理与价值以及道德问题,这都有助于公共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但是目前许多城市较大的公共场所还太少,相关措施不够人性化(比如有些路段果皮箱的设置的不符合建设部相关规定的要求,很少有加收旧电池的网点,有些马路从这个路口到下个路口很久,过马路如果不跨越栏杆,就要转半个小时等),需要扩充完善的项目和内容还很多。
要促进社会成员参与公共生活。比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社区与社团中的讨论,公共媒体上的讨论等等,鼓励社会成员关心并参与有关重要的公共生活事务的讨论。比如把公共文明的要求融入各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吸引社会成员广泛参与,推动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提高精神境界、培育纯正风尚。比如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形成有利于培育公共文明的生活情景和社会氛围,使其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
二、培养公民的公共责任
公民的公共责任体现为一种道德的生活方式和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公共生活传统的社会里要培养公民的公共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要增强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基本意义在于,作为一个公民,知道自己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最普遍的社会公共生活伦理原则,可以做什么和应当做什么,从而行其所当行,止其所当止。包括平等意识、主人翁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等。
要注重公民道德养成。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具有一定义务和权利的公民。所以每个人必须对作为公民的自我和他人履行一份道德义务。首先要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包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其次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培养公民美德。在爱德华・希尔斯(Adward Shils)看来,现代公民社会的公民美德的核心是公共精神(publicspirit)和市民认同(civitity)。公共精神主要包括“独立的人格精神、社会公德意识、自制自律的行为规范、善待生命社会的慈悲胸怀”[2]。
实践证明,社会成员自觉地发扬公共精神,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成熟的表现。提倡公共精神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提高公共文明的需要。
三、加强学校教育,打牢思想基础
人的道德,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地形成的,一个人的道德判断能力、评价能力和选择能力是以他所掌握的相关知识为基础的,有一个接受道德教育和培养的过程。因此,道德品质要从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抓起,需要每个公民从举手投足开始,从简单易行的身边的小事做起。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要注重对学生进行形成教育,引导学生对公德规范、日常行为规范进行实践,由他律到自律,通过正确行为的不断重复、反复强化以及对不良行为习惯的反复矫正,逐渐形成道德行为习惯;要充分运用各类文化形式,生动具体地表现、阐释良好的道德品质,用高质量高水平的作品形象地告诉学生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什么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什么是必须反对和否定的;作为既是学问之师,又是品行之师的教师,要时刻铭记教育育人的使命,甘当人梯,甘当铺路石,以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心灵,以学术造诣开启学生的智慧之门[3]。
总之,学校要把德育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加强校风、师德建设,坚持教书育人,培育学生美好心灵,让道德的种子在学生们心中生根发芽。
四、营造和谐的思想舆论氛围
公共文明行为的形成和践行,需要社会各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其中新闻舆论的作用不可忽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应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要遵循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重要方针。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使公共文明深入人心,变为人们自觉的意识和行动;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交车上的城市频道,以及微信、微博等各种即时通讯手段,进行正面引导和氛围营造,尤其在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问题时,要精心做好宣传工作,帮助公民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
总之,要通过舆论的力量净化社会空气、升华人心,扶正祛邪、弘扬正气,通过舆论的力量鼓励全社会积善成德、明德惟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和有力的道德支撑。
参考文献:
[1]陈桂蓉.和谐社会视野下公共文明建设价值新议[C].公共文明论坛文集, 2007,12.
关键字:中轴溪设计分析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项目概况:
中轴溪位于淳安青溪新城珍珠半岛片区中央,从西至东贯通整个新城,全长度2.4公里。西端为源头,与自然山地相接,设有蓄水池,东至城市行政中心及珍珠广场,最后流入千岛湖。
设计从项目立地条件出发,立足“新淳安——从建设旅游城市到发展城市旅游、后世博——为了美好生活的“创意表现+低碳科技”两大背景,结合水的尽情表现与文化内涵的传达,实现城水共生、因水而灵的新淳安美好生活的“实景show场”这一核心定位,满足“品质生活功能——成为新城的公共生活走廊”、“旅游展示功能:成为淳安新的城市旅游秀场”两大基本功能。
二、主题构思:
灵动的中轴溪水为淳安提供了一种与静态湖面所完全不同的动态、生动、尺度宜人的城市水景系列,成为淳安乃至长三角地区独一无二的城市滨水空间。由此,将主题形象的描述为:“水·舞·青溪;澈·动·新城”。
“水·舞”既概括了自西向东,有着近10m高差,一路曲折流淌、跌落的水的自然动态;也概括了以水为主题的、各具情趣的多种滨水景观、活动的内容组织。
“澈•动”之“澈”既是对千岛湖湖水水质最基本特征的提炼,也是对千岛湖清新山水休闲气氛的概括——并最终成为新城之中最“动”人的力量。
三、总体布局
中轴溪设计整体上形成“一脉、三区、两带、四段、多点”既具层次也成序列的总体布局结构,基以此结构对各段落的功能属性、主题意向、空间形态、动静关系、界面形态、岸线、标志色彩等方面做了归纳:
中轴溪交通组织以步行系统为主,形成滨水步行街。主要沿中轴溪两侧通道形成步行空间主体。结合中轴溪南北两侧城市空间缝合的需要,设置步行桥。游客与居民通过城市道路进入中轴溪水街。对穿越中轴溪的城市步行廊道做了一定的软化处理,在保证通道的连续性的基础上,从各段落的特点出发,做了适当转换。
四、水景系统设计
1、水景控制体系
整体补给、分段循环控制:中轴溪的水源来自千岛湖,自西向东流回千岛湖。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同的水景表现形态对水体的流速、水体深度均有不同的需求,宜采用分段落、分区间控制、循环。设计以城市道路为界,划分为8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区间。
2、水景形态控制
(1)水深:中轴溪为人工水景且定期更换水体,根据测算,水系的平均深度宜控制在0.5M上下浮动(水文化公园除外);
(2)空间形态:宜结合各段落内部的主要节点,实现中轴溪与两侧建筑与场地之间的融通。在节点空间内,扩大水系的面积,将水系引向两侧建筑或公共通道,形成主要的、有特色的节点空间。
(3)驳岸:水文化公园以自然驳岸为主,水街以直立式驳岸为主。根据水街与中轴溪之间的关系,分为直立式驳岸、花坛近水驳岸、亲水平台、水上平台、入水台阶等五种处理方式。
3、水景设计
相对于古人在理水上注重实用及给人以美感两个角度出发,即“择水之用,融水之情,擅水之美”,在现代技术的发展下,水与人之间的互动为现水增加了一层新的内容——水景的可参与性,即“涉水之趣”:
(1)择水之用——水系的实用功能:
水除了观赏之外,通过现代工程技术处理,在夏天为城市降温,在冬天为城市提高温度,实现城市空调的效果。
(2)融水之情——水文化的展现:
具体而言,包括对传统理水方式的致敬与淳安地方水文化两个方面的表现,实现水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
(3)擅水之美——水景形态的表现
根据不同的空间形态与活动策划设置不同形态的水景,使水景为场所特性所服务。静态的室外休闲空间宜采用小涌泉、小跌水,动态的活动场地则可以采用音乐喷泉、大型水景等。
(4)涉水之趣——水景的可参与性
可进入、参与的水景不仅丰富水系景观,也增加城市活动的乐趣。漫滩、浅水、音乐喷泉、水帘、水风琴、沙滩等富有创意的水景形态可以使参与其中的人感到水景带来的乐趣。
五、文化景观设计
1、总体定位
对水、街、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总体追求,既是现代品质生活的切实要求,也符合了传统文化中对“天地人”关系的总体认识。
2、水街空间序列的传承
在水街空间序列的处理中直接借鉴了淳安芹川乃至传统村落中的理水处理,成为一处向芹川致敬的所在。
3、淳安地域文化传达
设计自觉承担了对淳安地域文化进行选择传达的任务,加强景观的地域性表达。其中对淳安的建城史和地方文化遗产给予了更多关注。包括:
(1)地上刻写着被淹没的地名,以轻松的笔触,提醒市民和游客对曾经历史的点滴追忆。
(2)选择包括竹马、草龙、麦秆扇等淳安各级别的文化遗产作为题材,通过富有创意的再创作——描摹传统文化,也传达了时代气息。
(3)对地方材料的特别选用,如卵石、茶园石、红砂岩等,实实在在的传达地方气息。
4、时尚文化气息的塑造
设计作品对现代生活本身和创意表现的关注同时也是对现代气息的有效表达:
(1)景名题写方式也吸收了文化传媒的现代处理手法,激活了传统汉字的新意向。
(2)“水”是汉字的一个重要偏旁部首,设计将一些与“氵”组合的字符标于水下,激发趣味、传达文化。
六、结论
中轴溪水景设计立足基地窄长且具高差的水街空间特点,围绕水街休闲功能打造、特色景观塑造、主题活动策划等内容,通过千岛湖水的“动情”展现,将本地建设成为淳安新时期的:
一条丰富多彩的公共生活走廊——公共属性
一带人水亲密的城市休闲水街——休闲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