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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的特征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3: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公共财政的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公共财政的特征

篇1

一、真实性

新闻采访活动是人们不断认识世界的活动,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新闻报道的本源,事实在先,新闻在后,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是新闻的原生材料,新闻是根据事实组合加工编辑而构成。事实是新闻发生的前提,又是新闻存在的依据。没有事实作为前提,新闻就失去了发生的合理性。没有事实作为依据,新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正如西方哲学家罗索所言:“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从新闻的这种内在要求看,真实是新闻的首要标准和第一选择,离开了真实,也就无所谓新闻。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

二、实效性

在西方新闻学中,决定新闻价值的首要因素是新闻时效。因为媒介的首要任务就是天天乃至时时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情况、新的信息、新的人物、新的经验、新的问题,离开了“新”,新闻变旧闻,成为“明日黄花”,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在报纸一统传媒天下的年代,有了“新闻只有24小时生命”的说法,如今进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群雄角逐的时代,新闻更是成了“易碎品”,激烈的竞争使得新闻时效性比以往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何为新闻时效性,新闻时效性,即新闻在一定时间内的价值和效应。它包括新闻事实本身、新闻事实发生的时间与发表时间的间隔、新闻刊发的时机和社会效果。即时间性、时新性和时宜性。

从时间性来看,媒介就是要最大程度地缩短新闻事实发生的时间与报道之间的时间差,最及时、迅速地向受众传递信息。在新闻事实发生与报道之间,采访是有效联系二者的中介。采访抢先,报道就有抢在其他媒体之前发出的可能;若是采访落后了,势必造成起步没赶上、步步赶不上的现象。“抢新闻”三个字生动、形象地刻画出了记者采访的状态,记者的活动可以说就是跟时间赛跑。新闻记者要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事实,从无数线索、事件中善于排除不是事实的“新闻”;要有强烈的新闻敏感度,善于发现和抓取现实生活中“第一次”发生、“第一个”出现的新事物或事物的新动向。这样新鲜出炉的新闻报道才能满足受众抢先获得信息的心理,才能吸引受众。新闻的新鲜性,决定了新闻采访的过程不能按部就班,不能慢慢吞吞,而必须高效率、快节奏。如若记者采访拖拖拉拉、错过最佳时机,时过境迁,那么新闻就会贬值,甚至失去存在价值。

三、公开传播性

新闻媒介传播的信息具有公开性,这种公开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新闻信息可以公开传播,没有什么“密级”,任何人只要在生理条件、物质条件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以接受和传播新闻信息。第二,新闻信息必须是公开传播的信息,有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没有经过新闻媒介公开传播,那么只能是别的东西,而不是新闻信息。同时,新闻信息不仅要公开传播,更重要的是还能引起社会上多数人的广泛关注,即新闻信息必须是公众应知、未知而欲知的新鲜事实。

新闻信息的公开性、广泛关注性决定了新闻采访活动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发现、获取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事物或事物的新动向,以便迅速、及时地向社会公众传播。即记者的调查研究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传播的需求而实施的,记者是带着公众需求去进行采访的,其采访的结果不仅要“传”给别人,而且要广泛地“播”出去,其传播对象不是一两个人,也不是有范围限制的少数人,而是尽量广泛的社会公众。

新闻信息传播的公开性也要求记者的采访过程具有公开性。这种公开性,规定着其活动的结果是公开的,任何新闻报道都应该而且可以被社会成员所分享;同时,也规定着其活动的范围是公开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可以为新闻采访所涉及;而且,还规定着其活动的内容也是公开的,新闻采访报道的对象应该是可以公开报道的一切人与事。这种公开性有利于保证新闻信息的真实性,有利于对媒介工作者进行监督。因为采访活动是公开进行的,并且其调查内容和结果最终要跟广大受众见面,要受到公众的检验,这提高了新闻的透明度。这种活动的公开性有利于公众公开、自由地借助媒体表达自己不同的观点、意见。记者在公开采访时,必然会碰到对同一事件的各种不同声音。这时需要记者能够平衡报道,这不仅是体现记者公开、公平、公正地报道事实,更是为了尊重公众的表达权、知情权。

篇2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财务特征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后文简称新准则)。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必须全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此前,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处理依据是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财会〔1994〕25号文《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可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后文简称应付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后文简称纳税法)”,其中纳税法具体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两种。

笔者从巨潮资讯网站(省略)收集了2001―2005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年报的资料,发现在2005年可以下载到的716家沪市和446家深市共1 162家A股上市公司(不含中小版上市公司)中,仅有33家明确披露采用纳税法。可见,在上市公司实务中,绝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是应付法,只有少部分采用纳税法。从应付法与纳税法的比较可以看出,纳税法比应付法有着明显的优势,但实务中还是广泛采用应付法,极少采用纳税法,原因何在?为什么新准则要取消实务中广泛采用的应付法、只允许采用一种国内从未采用过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既有现实意义也很有意思的问题。

本文关注的重点是那些选择采用纳税法的公司与采用应付法的公司在财务特征上有何区别,试图通过对这两类公司财务特征的对比研究,为企业选择所得税会计政策提出合理的解释与中肯的建议,对实施新准则有所助益。

二、假设的提出

应付法就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原则,将按当前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即将本期税前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时间性差异(或者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

纳税法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法时,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显然,纳税法比应付法更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要求,是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其核算复杂程度又远超应付法。由于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上的差异,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两类公司的核算结果也必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将会在其财务指标上有所体现,通过对这两类公司的核算结果分析,可以总结、归纳出各自的财务特征。同时,由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政策拥有选择权,其在选择某种会计核算方法时肯定具有一定目的性,因此,通过对其所选择的核算方法的核算结果分析,可以合理推断出对其选择存在影响的一些因素。按此思路,本文分别从纳税法公司与应付法公司核算结果总体差异性与影响纳税法选择的公司财务特征两个方面提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

(一)两类核算方法总体差异性方面的假设

通过收集样本公司数量结果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采用的是应付法,2005年只有33家公司年报明确披露采用纳税法,仅占2.84%。可以合理预计,上市公司之所以普遍采用应付法而非纳税法,除了应付法简单的原因外,更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采用纳税法对大部分上市公司绩效考核指标的改善并无明显好处,因此,可提出假设:

H1a: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水平下,采用纳税法与采用应付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两类公司,其总体绩效考核指标没有显著差异。

纳税法是基于权责发生制的理念,确认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所确认的本期所得税费用直接与本期税后会计利润相联系,避免了采用应付法时所造成的各期间净利润波动的现象,从而增强了财务信息的可预测性和有用性,因此提出假设:

H1b:采用纳税法核算的公司,其盈利预测误差显著小于应付法公司。

(二)影响纳税法选择的公司财务特征方面的假设

虽然纳税法复杂,在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与应付法的核算结果差别不大,但是毕竟现有30多家上市公司放弃简单的应付法而改用复杂的纳税法,那么,这些采用纳税法的公司一定是“另有所图”的。根据前面对这两类所得税核算方法的比较分析,结合一般会计政策选择与盈余管理的关系理论,笔者重点关注选择纳税法的公司,提出影响纳税法选择的公司财务特征方面的如下假设:

1.纳税法是基于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所得税费用,而权责发生制固有的局限性为纳税法通过递延税款来调节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从而调节净利润提供了空间和可能。特别地,纳税法可以起到收益平滑的作用。根据 Watts 和 Zimmerman (1990)关于实证会计理论的政治成本假设理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规模越大,其政治敏感性越强,其因利润较高而受到政府管制的可能性也越大,政治成本也越大。政治成本的存在将会促使企业选择将现在的盈余递延到将来的会计程序,因而更愿意进行收益平滑,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越有可能选择纳税法,据此,可以提出假设:

H2a:企业规模越大越有可能选择采用纳税法,即选择纳税法与企业规模正相关。

2.根据盈余管理与会计政策选择理论,一般情况下,企业自愿变更会计政策的目的都是为了进行盈余管理,并且一般都是通过可操控性应计项目来进行盈余管理的。提取或冲销资产减值准备是一种较好的盈余管理方式,因为通过处置固定资产等其他手段进行增加利润需要增加税费成本,而提取或冲销资产减值准备无需增加额外的税费支付,属于时间性差异,尤其是我国所得税法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在一定比例下可以税前扣除(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采用纳税法的公司会比应付法公司更多地利用计提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手段来进行盈余管理。由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更具普遍性,可以假设:

H2b:纳税法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高于应付法公司,即选择纳税法与坏账准备计提水平正相关。

3.由于纳税法的复杂性,采用纳税法的公司的簿记成本和审计成本一般会高于采用应付法公司。因为会计核算复杂,审计难度加大,审计成本自然也高,审计收费也相应提高,二者可以统一采用审计费用水平进行检验。因此,可以提出假设:

H2c:纳税法公司审计收费水平高于应付法公司,即选择纳税法与审计费用水平正相关。

4.纳税法有递延纳税的作用,公司管理层出于增加盈利水平的目的,会想方设法将当期实际支付的所得税递延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因此,可以提出假设:

H2d: 纳税法公司实际支付的所得税费用与账面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比例高于应付法公司,即选择纳税法与实际的所得税支付率正相关。

5.根据 Watts 和 Zimmerman (1990)关于实证会计理论的债务契约假设理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增加报告净利润可以降低公司债务违约的可能性,因此债务比例越大的公司越可能选择将未来期间盈利转到当期的会计政策,债务比例越小的公司越可能将报告盈余递延到以后,以平滑收益,因此可以提出假设:

H2e:纳税法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于应付法公司,即选择纳税法与资产负债率为负相关关系。

6.由于我国原暂行规定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对纳税法的使用提出限制性要求,即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法,否则也应采用应付法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可以预计采用纳税法的公司一般未来盈利的预期高于应付法公司,进而可以提出假设:

H2f: 纳税法公司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高于应付法公司,即选择纳税法与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变量与研究方法设计

对于第一方面的假设,绩效评价指标以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中规定的工商类竞争性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包括4个方面8个基本指标)为依据,盈利预测误差指标以每股收益预测差异百分比的绝对值、净利润预测差异百分比的绝对值两个指标为依据,采用均值t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均无需建立模型。

对于第二方面的六个假设,由于需要检验的是纳税法的选择与企业的哪些财务特征变量有关,因变量为是否选择纳税法的行为,是个二分变量,需要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的方法进行检验。参照Logistic回归分析的一般模型,构建的分析模型为:

P = α0 + β1Lnsize +β2Ca +β3Bc +β4Tax +β5 Lev +β6Yl +β7Yy +ε

各变量的含义及预期符号列表如表1。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由于采用纳税法的公司需要用到“递延税款”科目核算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笔者先利用上海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Wind资讯金融终端数据库取得“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有余额的公司,共有153家,再逐份阅读这153家公司的2005年年报,确认其中披露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采用纳税法的公司,共有33家沪深股市A股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明确披露采用纳税法,其中深市11家,沪市22家。

由于金融企业会计报表与其他行业报表有较多差异,缺乏可比性,本文以剔除金融企业(共6家)后剩余的27家公司为研究样本。再根据行业相同、规模相近的原则选择相同数量的应付法公司,组成控制公司样本。其中,对于行业,以证监会的行业划分为主要依据,参照Wind行业划分(即如果按证监会行业划分无对应的应付法公司,则按Wind行业划分选择),尽量选择两类划分结果相同的公司,以减少分析结果受行业因素的影响;对于规模,则以2005年期末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依据,选择与纳税法公司资产规模相差最少的公司。

为了增加研究结果的可靠性,笔者研究了这54家样本公司2003―2005年连续3年共162组样本数据。之所以选择这3年的数据,是因为有几家公司是从2003年以后才开始变更采用纳税法的,并且有2家纳税法公司的年报从2003年才开始公布。本文的原始研究数据除境外审计费用从年报手工收集外,其余研究数据均取自Wind金融资讯数据库或者根据数据库数据计算取得。

四、实证结果与解释

(一)纳税法公司总体情况统计分析

1.纳税法公司行业分布情况分析。

采用纳税法的公司占所在行业的上市公司数量的比例如表2。

由表2可见,采用纳税法的公司涵盖了主要行业的范围,具有较高的代表性,而且采用纳税法比例最高的行业,依次是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电煤水生产和供应业、采掘业(未在表中列出的其他行业均无采用纳税法公司)。这些行业的特点是垄断性强、政治成本高,其收益平滑的动机比其他竞争性行业更大,而纳税法更有利于收益平滑的特点,对这些行业应该更为适宜。当然,这是一个初步的判断,下面还要通过更深入、科学的统计、推断来识别。

2.纳税法采用或变更的情况统计。

为了了解上市公司变更采用纳税法的原因及其对当期公司财务情况的影响以及具体采用纳税法的情况,笔者专门查阅了全部33家纳税法公司2001―2005年度的年报,结果发现:采用纳税法的33家公司中,未明确披露的有6家,披露采用递延法的只有2家,其余25家均采用债务法(包括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占75.8%。可见,纳税法下递延法与债务法相比,债务法更受企业青睐。

另外,在2001―2005年期间可下载的年报中,披露发生所得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司有12家(包括泰达股份在2001年披露2000年发生变更),其中有3家因变更影响减少当年利润,有1家披露变更对当年盈利无影响,有1家没有披露变更对当年盈利影响情况,其余7家披露变更影响为增加当年盈利,可见,发生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大部分还是为了盈余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报告盈利。

(二)独立样本t检验

为了检验第一方面的假设,笔者将扣除6家金融企业后的27家纳税法公司与27家采用应付法的控制样本公司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根据前述变量设计所确定的变量,笔者分别以工商类竞争性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中明确的8项基本指标和每股收益预测误差绝对值、净利润预测误差绝对值作为检验的变量,利用SPSS软件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如表3。

从表3的均值比较结果来看,采用纳税法的公司,8项指标的均值绝大部分优于非纳税法公司(只有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纳税法公司劣于应付法),但是从显著性来看,除了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3个指标有显著性差异外,其他指标并无显著性差异,特别是反映财务效益状况的资产报酬率差别很小。考虑到纳税法公司资产规模明显高于应付法并且多属于有一定垄断性的行业,这种差异更多可能是因为规模、垄断性行业等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与是否采用纳税法没有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即使纳税法公司8项指标均值绝大部分均优于应付法,只要统计显著性水平不显著,两类公司之间的差异就不明显。可以认为,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两类公司的核算结果在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上没有显著的差异,支持H1a假设。

从表4的均值比较结果来看,纳税法公司的盈利预测误差百分比均值确实小于应付法,但也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两类公司的盈利预测误差亦无显著性差异,拒绝H1b假设。

可见,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纳税法与应付法的核算结果并没有显著差异,纳税法的优势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这很可能是实务上广泛采用应付法的主要原因。

(三)Logistic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纳税法公司选择选择纳税法与公司财务特征的相关性,笔者以剔除了金融企业的27家纳税法公司和27家控制样本公司2003―2005年的数据,根据前述构建的模型和变量,利用SPSS软件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

1.变量描述性统计。

笔者以进入Logistic回归方程的7个自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从表5中的结果看,7个自变量中,资产规模、坏账准备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4个自变量在纳税法公司与应付法公司之间有显著性差异,其余3个自变量没有显著性差异。

2.自变量的多重共线性检验。

为了避免变量间多重共线性的影响,笔者对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资产规模、簿记成本(审计费用)、所得税支付率、流动资产周转率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簿记成本(审计费用)与流动资产周转率、销售净利率之间也存在显著相关性,销售净利率与簿记成本(审计费用)、坏账准备率资产负债率之间也存在显著相关性。为消除共线性的影响,笔者采取逐个纳入的方式进行Logistic回归,以保证进入回归方程的变量之间是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的。这样笔者分别得到三种组合模型进行Logistic回归:

组合一:资产规模、坏账准备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净利率为自变量组合模型。

组合二:坏账准备率、资产负债率、审计费占收入比、所得税支付率为自变量的组合模型。

组合三:资产负债率、所得税支付率、坏账准备率、流动资产周转率为自变量的组合模型。

3.Logistic回归结果。

上述三种组合模型回归结果汇总如表6。

由上述结果来看,参与回归的七个自变量,回归结果均与预测符号一致,而且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在1%、坏账准备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在5%水平下显著,但税负水平、审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销售净利率不显著,但模型的判对率不是很理想,只有65%左右。

(四)结果与解释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结果,可以归纳如下结论:

1.从纳税法公司的行业分布情况来看,政治成本高的垄断性行业更愿意采用纳税法,这些公司的资产规模一般也较大。Logistic回归分析的结果也显示企业资产规模与纳税法的采用显著正相关,二者分析结果相吻合。

2.从纳税法变更情况统计分析来看,变更采用纳税法的公司绝大部分在变更当年影响了净利润,且大部分是调增利润,显示所得税会计政策变更与盈余管理有关。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也表明,纳税法公司的坏账准备率与纳税法的采用也显著正相关,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进行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法,二者的分析结果也相吻合。

3.从纳税法公司与应付法公司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均值t检验结论来看,虽然纳税法公司的8大绩效评价指标有7项优于应付法,但是并不具备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这种指标优势恐怕与纳税法公司大多来自于垄断性行业、资产规模较大这种先天优势有关。另外,纳税法核算结果在盈利预测准确性上也没有体现出明显的优势。由于纳税法比应付法在会计核算上明显复杂,而且我国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是很高,长期以来习惯了采用应付法,因此,一般来说,在原有制度允许采用应付法且核算结果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企业不会弃简就烦改用纳税法,这恐怕也是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采用应付法而很少采用纳税法的主要原因。

4.从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来看,参与回归的7个自变量,回归结果均与预测符号一致,表明纳税法公司资产规模、坏账准备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审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实际支付的所得税占账面确认所得税的比率均成正相关关系,与资产负债率成负相关关系,与笔者的预计符号一致,但只有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在1%、坏账准备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在5%水平下显著相关,税负水平、审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销售净利率不显著。

5.税负水平的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不显著,可能与变量的计算不准确有关。企业实际支付的所得税由于年报没有直接披露,笔者采取的是倒挤计算的办法,并不准确,里面包含了一些计入管理费用的税费等,这可能是影响回归结果的主要原因。

6.审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的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也不显著,有点出乎笔者的意料。笔者的本意是用它来替代薄记成本的,因为纳税法核算复杂,会计核算要求高,簿记成本也高,相应的审计收费也就水涨船高,应该是有明显相关性的。一个解释可能是我国审计收费的影响因素太多、太复杂,以其作为簿记成本的替代变量不是很合适。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结果,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应付法与纳税法的核算结果差异不大,这是企业普遍选择采用简单的应付法而不采用复杂的纳税法的主要原因。根据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纳税法公司的财务特征是:资产规模更大、资产负债率更低、坏账准备提取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更高,且回归分析结果显著。此外,纳税法公司实际支付的所得税与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比率、审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销售净利率也更高,但结果并不显著。

现阶段我国虽然在新准则中取消了应付法和原纳税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但只要求上市公司执行,大量的非上市公司仍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选择采用各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上述分析,基于不同企业盈余管理的需要和企业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选择采用不同的所得税会计政策:

(一)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小企业而言

其会计核算力求简单,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很少,没有收益平滑等盈余管理的需要,采用应付税款法是最好的选择,应允许继续采用。对于其他非上市公司,如果没有收益平滑的需要,也应优先考虑选择应付法。

(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根据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必须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虽然减少核算方法选择空间,但并不等于压缩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而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所得税费用采用间接方式,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按规定计提减值损失,盈余管理的隐蔽性更强、盈余管理的幅度可以更大。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斌,孙回回,李珍珍.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动因及实证研究[J].现代财经,2005,(5).

[2]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J].财经研究,2006,(5).

篇3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篇4

关键词:裁判摘要;概念;特征;功能

一、裁判摘要的含义

裁判摘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公报所登载的典型案例的判决理由的意旨予以概括和抽象,选择、摘取其中的精华、核心,所形成的“微缩判例”。

基于语义的研究,可将裁判摘要分解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构成:“裁判”、“摘”和“要”。

第一,裁判摘要的对象――裁判。裁判摘要是对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所作的概括和抽象,即“摘要”的对象是判例。所以,裁判摘要不同于判例本身,但它又是判例的组成部分。虽然裁判摘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从根本上说,它又依附于判例,不能脱离判例而单独存在。

第二、裁判摘要的形成――“摘”。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著述、话语的要点。作为动词的“摘”字,具有较强的选择、提取的意蕴。裁判“摘”要,并非判例之中的核心和要点的自然显现,而意味着编辑者基于一定的主观目的性,通过编辑加工而形成、构成的判例核心内容。判决是裁判者作出的,而裁判摘要则往往是裁判者之外的编辑者在对判决的再加工和重新概括而形成的,是对判例的再诠释、再创作。“摘”字就反映了编辑者在判决的诸多内容之中,对其核心、关键所进行的具有较强主观性的选择、摘取。

第三,裁判摘要的目的――“要”。美国法学家卢埃林认为,“撰写摘要的法官学会了一样东西,那就是:简结清晰地表达他的论点,在撰写之前,强调和缩短措辞。当正文完成的时候,有些论点可能需要重新措辞(尽管不应该这么做),但既便如此,这样仍然是奏效的。”为方便人们了解和把握案例的内容、指导审判工作,对案例的核心和概括实属必要。在语义上,“要”字既有紧要也有必要的含义。相应地,裁判摘要的“要”字也意味着裁判摘要既是案例的核心、要点,也是案例不可或缺的要件、要素。

二、裁判摘要的特征

1、裁判摘要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拉伦茨指出:“解释裁判的目标只能是:探求法官实际上的法律意见。”作为判例解释重要方式的裁判摘要,其母体是判例,它是从判例中派生和提取出来的,它必须准确地再现判例的主要内容,具有客观性;同时,裁判摘要又不同于判例,它是编辑者基于自己对判例的理解,通过再加工和再创造而形成的新作品,是判例的核心与精华,又具有主观性。

2、全面与重点的统一

简明扼要,但不能太简单,也不能过于抽象,要点的概括要具有全面性,裁判摘要是指导性案例的抽象与精华,而指导性案例则是裁判摘要的母体与出处。裁判摘要应当兼顾全面性与重点性,并以全面性为基础。

3、事实与规范相统一

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认为:“判例与事实不可分,在英美法系国家固系如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亦无不同,观诸欧日等国判例汇编,殆多将整个具体案例之事实摘入,当可思过半。故所谓‘判例’云者,应指包括事实在内整个案例而言,绝非仅止于从判决理由中摘录数句,更易数字,即予‘著成’”。所以,裁判摘要还具有另一个特征:事实与规范相统一。裁判摘要是人们了解、把握判例的一条捷径,但它代替不了判例本身。裁判摘要是编辑者根据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书中的事实作出的,是判决理由中的结晶,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但是编辑者又把针对这一具体的事实应用法律而产生的判决抽象为一般的规则。

三、裁判摘要的功能

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律发展。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是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和习惯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法律的成文化和法典化必然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法律条文与社会发展脱节、法律条文规定抽象模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法律越来越难以调整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最高院每年就下级法院上报的疑难案件数目愈显庞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规定: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无疑就是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形式,其中公报公布的裁判摘要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发展,弥补了法律漏洞,促进法律的发展。

裁判摘要一般采取了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最高院公报公布的疑难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往往呈现出规定模糊、不确切的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条文可依,只能采取类推的方式,找到与案情相关的法律条文,依据该条文适用类推、演绎、归纳的方法进而作出裁决。从裁判摘要的内容来看也体现了以上的特征。裁判摘要是指导性案例的微缩版,其类推、演绎、归纳的过程并没有凸显出来,但从裁判摘要法院的审理结论部分来看,就蕴含了这一过程。

裁判摘要不仅适法而且造法。从形式上看,法院是法律适用机关,判例作为法律适用的结果,应该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但从实质上看,判例具有很强的造法色彩,也发挥着创设裁判规则、发展法律的重要功能。公报登载的典型案例,绝大部分都不是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的常规案件,往往具有创制裁判规范的属性,包含着丰富的造法内容。相应地,作为这些典型案例精华的裁判摘要,则应该抽象掉其中当事人状况、争议标的数额等的偶然性因素,把通过具体判例创设出的新的法律原则或判案规则,更清晰、准确地提炼出来。总之,裁判摘要应该是适法与造法的统一,但更应该突出其造法的功能。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判例的创制,包括最初创制和再次创制,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进行的。因此,保证判例制度科学合理运转的另一重要环节是对法官裁判具体案件的司法过程进行程序控制,这种程序控制属于裁判过程之内的控制,它在法官日常司法过程中每时每刻都起着作用,因而十分重要。此外,我国关于提高法官素质的议论多只重我国关于提高法官素质的议论多只重于专业素质并且主要是法律专业素质,对综合人文素质重视不够,而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是否有效的根本保证。

保障判决的基本一致,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判例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通过遵循先例的原则,使相同的或大体相同的事实情况,获得相同的或大体相同的判决,而不会出现同样的案情具有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裁判摘要则是对指导性案例的微缩判例,裁判结果的相同性是保持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所必需的,是符合人类正义性要求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的产生。所以建立判例制度,可以使法的安全价值得以实现。事实上,在现今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面对各种新的问题、新的案件,由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及法律的相对滞后,不可避免地要参照判例进行判决,这也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了。不参照判例,便不能决案,参照又违背我国的司法体系,从而陷入司法两难境地。与其如此,倒不如大大方方地与世界接轨,实行判例制度。

四、适用具体案例来论证裁判摘要

摘取最高院公报中的两例裁判摘要作为论证对象:1、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2、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的裁判摘要:公安机关在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收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对以上两则裁判摘要进行评析。1、在以上两则裁判摘要中,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往往采取了高度提炼、概括的方法。如在第一则裁判摘要中的当事人就省略了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中企国际投资以及工行宜阳县支行等法律关系主体。“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把该案法律关系的变更用短短十几个字就充分表达出来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法院约定的”这也是对案件争议点的精辟说明。“只要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该部分明显省略了法院的说理部分,只明确了法院的审理结论。2、裁判摘要具有法律规则特征,起到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规则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以第二则裁判摘要为例,“公安机关在在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这是所谓的法律条件,即该条规则在以上情况时,对公安机关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这部分可视为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收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部分就是该“规则”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结果。由以上两点充分说明了裁判摘要的地位和作用。作为精缩版判例,对以后中国判例制度的发展可以起到一个里程碑的作用。判例作为中国的法律渊源也将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刘风景: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的根据与方式[M].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二期.

[2]刘风景:裁判摘要的原理与制作――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为素材[M].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版,2006年第二期.

篇5

【关键词】工业设计;色彩;研究

工业设计是工业现代化和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其设计对象是以工业化方法批量生产的产品,工业设计对现代人类生活有着巨大的影响,同时又受制于生产与生活的现实水平。在工业设计中,色彩是重要的表现手段,是工业产品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设计要素,一切造型都要通过色彩来表现。本文就工业设计中的色彩特征进行了研究,以期能为更好地进行工业设计而提供参考借鉴。

1 色彩在现代工业设计中的作用

今天的消费已经走出了传统思维模式的窠臼,对产品的设计理念和设计特色的倾慕,为工业设计提供了广阔的创作空间。色彩作为产品的重要外在属性之一,其对视觉感官的刺激和满足已经成为工业产品取得市场占有率的重要一步,常言说“远看色彩,近看花”就是这个道理。同样功能的产品,其色彩设计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其价值的高低,比如现代轿车工业的发展,在满通需要的前提下,有些厂家对轿车的整体色彩和线条进行了特殊的艺术化处理,使得整个车体显得舒适、宽敞、华贵,其奇特的视觉效果赢得了人们的青睐。其他数码产品、机械机床、医疗产品、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的色彩的设计与搭配也是当今工业设计的主流。手机的色彩更加多样化,同时将用户年龄和色彩爱好考虑进去,配合不同色彩的手机外壳,从而满足更多人、更多层次的个性化需求。

1.1 色彩在现代工业设计中能增强产品形象在视觉上的感染力

一件产品设计,有无色彩和色彩运用的好坏,其视觉的感染力有明显的差异,这一点在某些所谓的“色彩商品”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往往成为商品“价值”的主要依据。

1.2 色彩在现代工业设计中能有效帮助传达产品所诉求的目标定义

在现代设计中,色彩已成为传达意念的一种工具。在现代工业设计中,对于产品色彩的应用更是打破了传统的用色观念,更加注重色彩的多元化和个性化,以满足消费者对色彩的不同偏好。如许多企业的家电产品,纷纷以斑斓的色彩,赢得在市场上的占有率。需要说明的是,工业设计中色彩美的核心问题则是色彩间的对比关系,色彩的魅力只有通过对比才能完全的表现出来。因此,在工业设计过程中,色彩之间的相互关联必须在一个统一的整体中相互匹配,才能形成和谐的色彩系统。

1.3 色彩的对比与和谐是构成色彩审美的核心

从对色彩的对比中可以发现,不仅有色相对比、纯度对比、冷暖对比、明度对比等,色彩还作为审美的核心,从而唤起人们对情感的表达。从艺术的本质来欣赏每件作品,都能够依赖于其自身的线条和色彩等形式,来激发我们的审美情感,从而构成对作品色彩的整体和谐的认知。如在工业设计中,既要从人们的生活习惯来进行色彩美学的调整,又要结合色彩的明度和纯度关系,来形成产品的独特魅力。

2 色彩在工业设计中所遵循的设计原则

2.1 均衡性原则

即对工业产品的整体上的平衡、稳定的视觉冲击力,比如,在对机床底座设计时,适合使用沉重的颜色,这样能够带来工作时的安全感,而工作台就需要采用颜色稍微浅一点的颜色,以达到消除沉闷的目的。

2.2 统一性原则

即从对产品的外在风格的定位上要结合视觉审美上的要求,以避免色彩的疲劳感和配色杂乱感,比如将消防车的外观颜色设计成红色,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火的颜色,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从而,在驾车时会主动的避让,另外,红色又具有热情的涵义,能够振奋人心,从而激发消防人员的工作热情。所以,消防车的设计达到了色彩和产品的统一性原则,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

2.3 呼应性原则

即从工业设计的明度、色相、纯度以及色块的处理上要做到对称和呼应,以体现产品的其它颜色对主导色整体上的陪衬和强化,比如在香橙色的车身上加一个白色的车顶,汽车的外形和色彩立刻活跃起来,同时也更加突出了橙色主导色的地位,颜色相互呼应给人们带来和谐的视觉享受。

2.4 节奏性原则

即从工业产品的色彩上能够反映出作品的渐变、突变以及动态效果的传达,利用色彩的节奏从而使造型获得较强的动感,它是现代工业产品设计的重要特点,比如,为了突出赛车和其它车辆的区别,向人们传达快速、热情、奔放的思想,会将其外形的颜色设计成红色和白色相间的颜色,还会搭配一些熊熊燃烧的火炬标志,让人们很容易感触到赛车强劲的动力。

2.5 强度原则

即通过对产品色彩的加强和削弱,使得产品的色彩效果达到视觉的审美要求,避免过强的视觉刺激给人带来视觉反感,比如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为了让施工人员容易辨别,增加施工安全,特意将其外表喷上白色的油漆。

2.6 时代性原则

即将流行色作为产品色彩配比的重要参考,并给以适当的体现,比如在某个时期,将工业产品颜色设计成具有时代特征的颜色,让人们感觉产品本身非常的时髦,而同时它还具有深刻的纪念意义,人们会非常乐意购买这类产品。给工业产品赋予时代性的气息,是现在工业设计应该认真考虑的重要方向,它也是增加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因此,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7 环境原则

在工业产品的色彩设计中,对产品应用环境的分析与搭配也是重要方面。从生产、生活中,我们常用的一些工器具或产品,其色彩的种类繁多,在分析与环境的协调上,要将使用者自身对色彩的倾向考虑进去,比如对办公家电的色彩设计,要从体现办公环境的舒适安静和高效率性来进行色彩的选择,对浅色的应用,主要是为了减弱对产品的注意力。而在医疗卫生环境中,对产品的色彩调配上,更需要从缓解患者的思想紧张情绪上来入手,比如对暖色调的应用,如米色、浅蓝色等,从而给环境营造一种温馨、舒适的视觉效果。

在娱乐环境下的产品设计上,更需要从使用者的心理出发,强调色彩对人的刺激,以适应消费者的精神跳跃或兴奋的需要,多采用高亮度的色彩,如黄色、绿色以及橙色等。

3 色彩在工业设计中的意义

3.1 运用色彩提升产品竞争力

在工业产品设计中运用合适的色彩搭配,能够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成为提升产品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消费者在进行购物时首先通过观看产品的外观、色彩来感受商品形态而引起兴趣。这是人们在生理和心理上对色彩的一种本能反应。色彩传达的信息,能够使人产生丰富的联想,它具备了语言的功能,甚至超过了语言,正是“此时无声胜有声”。工业产品设计可以运用不同的色彩风格,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比如康佳推出各系列彩电,将时尚的色彩和线条与电视达到完美的融合,深受广大青年消费者的喜爱。某空调公司在色彩消费理念影响下,制造出了彩色空调系列改变以往传统的灰白搭配,满足了追求个性化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使产品销量大增。又比如在当前的小家电产品设计中,对于年轻女性的心理需求,在色彩上体现“粉色潮流”,如松下电吹风,三洋吸尘器,九阳豆浆机等,都在突出对特定群体的色彩审美需求。因此,要想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脱颖而出,占据竞争优势,工业产品设计必须学会运用色彩知识。在工业产品上运用合适的色彩,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引起强烈的情感活动,产生消费动机,最终完成购买行为。

3.2 色彩是工业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一件工业设计产品,由结构、功能、色彩三要素组成,可见色彩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而产品色彩效果是否成功关键在配色上,成功的配色能够将色彩的审美和工业产品的实用性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使其达到高度的统一实现最终的设计目的,以此获得更多市场销量。因此色彩的选配要和产品的功能、造型质量等参数相适应显得十分重要。不同工业产品都有自身独特的外观特点和功能,合理的利用色彩将实用性表达出来,往往使消费者容易接受,产生购买行为,比如和食品相关的电冰箱等厨房用具,大都使用清洁的白色,而对于机械设备则使用较暗的色彩,以强调产品的安全稳重感。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追求发生很大改变:不再单纯的追求产品本身以及要实现的功能,而是更加注重色彩的合理利用与产品功能达到和谐统一。比如,色彩鲜艳而又统一协调的玩具,会使儿童爱不释手非常渴望拥有,反之就不能吸引儿童。可见,合理运用色彩,使之与产品功能和谐统一十分必要,应该引起工业生产企业的高度重视。

4 结语

综上所述,色彩是工业设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色彩的变换可以增加工业设计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提升品牌形象,提供企业经济效益。因此,要做好一次工业设计,要全面思考这次设计的内在和外在因素,并要在遵循设计原则的前提下,使其色彩的运用与产品的功能达到完美统一,从而提高工业设计的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