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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案例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3:3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医疗急救案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医疗急救案例

篇1

[关键词]急诊;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纠纷;防范

临床分析发现,医疗纠纷事件是因为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包括患者期望值较高、医院误诊误治等,临床病理解剖率的降低则是导致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急诊科则是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科室[1]。临床中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和患者接触最亲密、最早和最直接的群体为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是医生的主要助手,在对患者进行急诊抢救和护理时,护理人员的责任非常重要。要想让急诊抢救的质量得以保证,就需要护理人员加强急诊抢救的准备工作,通过娴熟的技术和最快的速度,为急诊抢救护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要想实现上述要求,护理人员就需要对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进行不断学习,进而让护理效果得以及时提高。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相关的研究工作,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让医疗纠纷事件能有效减少,最终让急诊效果提高,让医院经济损失减少,保证医院健康、稳定地发展。该研究主要分析了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现做如下总结。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该院2013年1月—2016年7月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17例医疗纠纷事件进行回顾性分析。男性患者、女性患者人数分别为11例、6例;患者年龄为8~60岁,平均年龄为(37.2±3.3)岁。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没有伤残病例;5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例医疗纠纷事件不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方法选择统计方法来收集和分析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处理情况、系统分布、赔偿费用以及赔付情况等,并利用自制表格来进行整理和归纳。之后选择SAS9.0软件来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

2结果

2.1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2013年1月—2016年7月该院急诊共收治71693人次,共发生急诊医疗纠纷事件17起,发生率为0.024%(17/71693),其中儿科2例,外科2例,内科10例,其他科室3例;5例为重大医疗事故。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2.2死亡医疗纠纷事件的分析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2.3医疗纠纷事件的解决方案分析在全部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3讨论

分析本研究结果显示,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研究结果显示,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结果不同,其具体的解决方法也存在差异。所以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反思医疗纠纷事件,特别是反思医疗机构自身在救治过程中所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包括医院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等,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医护人员在实际的医疗活动中,应对死者或者受到伤害的患者保持负责人的态度,将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当成工作出发点,进而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降低,让医疗事业的发展保持健康和稳定。如果存在原因不明的现象,则应实施尸检,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公开进行处理,让社会舆论的压力有效降低,让后续暴力事件的发生几率降低[2]。尸体检验是现阶段是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查明的主要方式,效果也比较理想,可以将尸检结果当成证据,并呈现在法庭上。特别是最近几年,因为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的临床病理尸检频率降低,同时临床医患纠纷和事故等增加,对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更应加强尸体检验的意识[3]。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有效减少医疗纠纷事件,应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同时应不断扩展法律意识。部分时候,因为医院害怕过于主动会因此承担法律诉讼或医疗纠纷的风险,所以医院在对某些事件进行处理时常常选择和平处理的态度,然而结果却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漏诊、误诊以及误治等问题[4]。但是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可知,医院在考虑到服务质量问题的基础上,不会主动进行尸体检查,所以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非常高。另外部分家属因为对治疗效果存在较高的期望值,特别是对于部分“专业医院”“好医院”“大医院”等,患者家属的期望值更高,所以在出现问题就可能因为存在较大的落差而出现重大医疗纠纷事件;除此之外我国存在传统的“死者为大”的理念,例如“保留全尸”“寿终正寝”“落叶归根”等,会在一定程度束缚人们,同时也是现实事件和普遍理念的矛盾。所以现阶段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是因为多种因素所导致的;例如医务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在对负责者进行寻找时,医院表现得不闻不问,不及时处理或者缺乏明确的处理态度;另外医院为了自身利益对相关责任人比较偏袒;在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比较冷漠等。所以应从服务质量方面来对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的导火索、基本原因和核心原因等进行认真分析。针对以上问题,医院首先应将医疗纠纷事件当成出发点,对临床解剖能力进行不断提升,并对经验进行不断总结;除此之外在委托尸检方面,医院应加强学习,将委托尸检当成学习通道,对临床解剖经验进行不断提升。其次医院应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让生命科学的发展更加稳定,并分析和讨论死亡案例,将患者当成医疗活动开展的中心,对治疗活动中的全面性、合理性和细致性进行不断提升,加强患者家属的交流沟通,让社会矛盾性有效减少。除了以上措施外,还应加强管理,对防范意识进行强化。对于急诊来讲,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关注高危疾病患者和高危人群,加强沟通,加强手术的把关,加强培训工作,让医护人员的医疗纠纷防范意识提高。具体的防范措施如下。①组建医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通过分析医疗纠纷事件,对急诊科管理进行不断强化,将院长作为组长或者负责组织,组员则应选择社交能力和沟通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进而形成存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委员会,对医疗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对急诊科进行监控、管理和培训,并有效协调患者和医院的关系。②制定科学和和完善的检查制定,并对责任性质进行明确,同时通过手术分级审批来实现,进而来对急诊科各级医师的实施范围进行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让手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进行越级性的处理。例如针对重大手术可能导致的纠纷,应在事前进行上报、讨论、分析和审批,之后实施常规性检查、病情讨论、家属签字、手术开展等。③制定科学和合理的讨论制度,针对医疗安全隐患和医疗纠纷隐患,进行开会讨论,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相关责任,通过探讨和分析相关的原因,在对相关的改进措施进行明确。另外还应制定患者反馈制度或者投诉处,为患者的申述提供地方,让可能出现的暴力事件有效减缓,通过解释和协调,让患者能更好理解医院。除此之外还应对医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进行不断提升,特别是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其工作责任心增强。④有关纠纷的赔偿,医院在对规定和制度进行明确的同时,还应设定事故等级、明确责任和原因,来对赔偿范围进行划分,对赔偿额度进行设置;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商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因素;积极寻找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协助,让赔偿风险降低;另外还应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程序进行评估,让直接冲突能有效减少,通过对医疗活动的过失情况进行评估,对患者家属进行具有说服力和有证据的解释,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逐渐了解,之后经过协调来对纠纷事件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处理;对于医院来讲,应配置常年在职的专业法律顾问,经常进行教育、指导和协调,让医务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约束,对纠纷进行主动的处理和回应,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效率得以有效提升。综上,在医院的各个临床科室中,急诊科是最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一个科室,针对这一特点,医院应加强医疗法规的认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安全管理,最终来对医疗纠纷事件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几率,让医疗质量提高,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医院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广.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J].中国卫生产业,2016,13(27):7-9.

[2]王琳.急诊分诊安全管理模式对急诊护理质量的影响[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6,7(16):202-203.

[3]靳艳.急诊危重患者抢救中应用护理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J].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2016,3(26):5219.

篇2

1 胃脘痛

按:本例小儿由于反复多次发病,疼痛给以解痉治疗效果不理想。患儿疼痛部位在剑突下,属于中医“胃脘痛”范围。笔者取足阳明经合穴足三里、胃经梁门穴、大肠幕穴天枢、八会穴之一中脘,诸穴配合,故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2 腓总神经麻痹

按:本例患者在给予营养神经中,同时予以针灸治疗。因本病属于痿证范围,“治痿独取阳明”,取穴主要以足阳明胃经穴为主,佐以足太阴经穴。脾胃为生化之源,取上述之穴位,促进患者增加食欲,润宗筋,利关节,充血脉养肌肉。阳陵泉为胆经穴,属于八会穴之筋会,取之以助脾胃经,促进康复。

3 面瘫

按:本例西医诊断为面神经炎。患儿仅为31个月大,患病时时值本地气温突然下降,证属中医“面瘫”范围。笔者认为本病的发生多因卫阳不固、络脉空虚,风寒之邪侵犯面部筋脉,以致面部经络不和,气血阻滞,肌肉纵缓不收而致。针灸局部及远端取穴,以达祛风邪,通经脉,调气血,濡筋脉。阳白能祛风擅长治面瘫,迎香、下关散风,地仓通经活络,合谷祛风解表,太阳穴为经外奇穴,能治头痛目疾,还善治口眼歪斜。诸穴合用,改善局部的微循环,促使面神经管内面神经水肿的消退及面神经的修复。

篇3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行为和秩序,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促进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急救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及其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受理急救呼叫后,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诊医疗机构)为急救中心(站)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社会公众在突发急症或意外受伤现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急救医疗服务,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急救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市建立由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和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组成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现场自救互救是急救医疗的重要补充。

第七条 信息公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急救医疗服务信息,方便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第八条 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医疗的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九条 机构设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标准,设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担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第十条 机构职责

急救中心(站)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日常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的院前急救医疗保障服务;

(三)城市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四)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

(五)其他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工作规范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人员

院前急救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急救辅助人员。急救中心(站)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车辆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急救反应时间)、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每三万服务人口配备一辆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救护车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并喷涂标志图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未经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不得使用120标识。

第十四条 通讯指挥平台

本市设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第十五条 专用号码及联动机制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占用和其他干扰。

本市建立“110”、“119”与“120”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受理调度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进行分类、登记和调度。必要时对呼救人员进行急救指导。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十七条 现场抢救

院前急救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

院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急诊医疗机构抢救的急危重患者,应当通知急诊医疗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院前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患者家属或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院前急救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送院原则

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遵循满足专业治疗需要、就近、就急的原则,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家属拒绝遵从的,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护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负责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资料记录保存

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保存。急救中心(站)的呼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立体救援

本市积极发展水上、陆地、空中多方位救护,形成水、陆、空立体救护网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院内急救能力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急诊资源布局,制定急诊科室设施、人员配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加强对急诊科室的监督管理。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配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急诊医疗机构开展急诊、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急诊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关停急诊科室。

第二十三条 院内急救人员配备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院内急救服务规范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遵守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医疗的衔接

急救中心(站)应当与急诊医疗机构建立衔接机制,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急诊医疗机构后,急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患者交接手续。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交接,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急诊分级救治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诊病情分级指导原则,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处置的优先次序。

第二十七条 转诊分流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优先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第二十八条 政策引导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市医保部门应当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仍无故滞留急诊医疗机构急诊的患者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诊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和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向急诊科室予以倾斜。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三十条 政府及红十字会急救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市社会急救的培训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开展社会急救培训。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急救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社会急救培训,参加现场救护。

第三十一条 社会参与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

第三十二条 社会急救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警察、消防队员接受急救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旅馆、旅游景点等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急救技能培训。

其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社会急救设施配备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公民紧急现场救护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都应当立即拨打120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急救医疗服务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支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受捐赠单位对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用地保障

急救中心(站)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为急救中心(站)预留建设用地,并作为一类卫生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十八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保障

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

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企业应当保障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的稳定和通信网络的畅通。

第三十九条 交通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急救车辆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口的道路通行方案,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任何车辆和行人都不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行人依法处理。

对依法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过路、过桥费等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进行现场伤情评估后,分送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

第四十一条 治安保障

患者应当遵从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急救医疗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险

本市将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的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制定。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患者或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十四条 急救医疗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病情危急、伤势严重的病员,医疗机构可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保障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共享;实现与医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规使用急救车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调用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使用急救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义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或使用120标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批准假冒急救车辆或非法营运急救业务车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条 干扰呼救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谎报呼救信息,对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或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渎职责任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急救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急救医疗

突发事件的急救医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篇4

错责任的专业判断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审理;医疗纠纷;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6;13913

【文献标识码l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2—0109—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民事证据规定》自20__年4月1日施行,同年9月1日.新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20__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

件的通知》。20__年3月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对审

理医疗纠纷案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以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

通知和指导性意见为我们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

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事

实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事实主张

如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个不利后果

就是败诉。【1]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

任。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们就提出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两条规则: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不尽举证责任的,应做出被告胜诉的判决;

肯定者应负有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以后学者又在

这两条规则的基础上建立了多种学说,如消极事实说、基础事实

说、法律分类要件学、推定事实说等等。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

对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分配,各种案件中举

证责任分配的形式只有两种,即要么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对自己

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

“谁主张、谁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

件;要么由否定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完成举证

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

“举证责任倒置”,这种举证形式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

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特例,是把通常

由主张事实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民事证据规定》较

为明确地规定了各种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

担的举证责任,在适用举证倒置规则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并不是

所有案件事实都“倒置”给对方证明,主张事实方必须对与案件

有关的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法官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一

般原理,遵循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发挥司法的能动主义特征来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t2 3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 原告(患者)就存在医疗关

系和医疗损害结果举证,被告(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因医疗行为引

起的侵犯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3 医疗侵权行为

的构成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具有人身

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

员主观上有过错四方面要件,《民事证据规定》对医疗机构的举

证责任的规定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

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因此,根据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上述规定,在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负责对医疗关系与损害结果存在

举证,医疗机构应负责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

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应依法驳回;如果医疗机构认

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没有过错,

应该举证,从而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或

过错推定成立。实际上,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一个推定不成立,即

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

除其全部赔偿责任。1.4 j

2.医疗机构可以用提供病历资料、医学文献等履行举证义

务,以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不应强求医疗机构用鉴定结论证明。《民事证据规

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

推定,但并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用鉴定结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民事证据规定》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

错推定原则,没有对医疗机构证明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不

成立的方式、形式或标准作出规定。病历资料、医学文献与鉴定

结论同为证据,只要这些证据有足够的证明力,能够证明医疗机

构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不存在过错,即

应视为医疗机构履行了全部举证义务。鉴定不是确认因果关系

和过错的必经手段,不少医疗纠纷案件实际根本不需鉴定,即可

通过审查病历资料作出判断。例如,青霉素引起的过敏性休克

是否依用药规范做了药敏实验,特殊治疗是否尽了说明义务等

等。

3.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医学文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时,医疗机构

负申请鉴定的责任。有无过错或有无因果关系是解决医疗纠纷

的核心,而有无过错或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的专

门性问题,多数情况下法官难以直接判断,通常需要委托鉴定。

《民事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事项有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

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争议的事实

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

法律后果”。第16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人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从以上

规定中可以看出,申请鉴定是举证责任的内容,因此,根据举证

倒置原则,当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医学文献等不足以 证明

无因果关系和无过错时,由医疗机构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如

果医疗机构不提出鉴定的申请,即可能导致法官无法认定案件

事实,法官即有理由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医疗机

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0__年11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就一起医疗侵权纠纷,因医院不申请鉴定,判决医院败诉)。需

要强调的是当出现需要通过鉴定证明而医疗机构不申请的情形

时,法官应当充分释明,促使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4.当医疗机构通过提供病历资料、申请鉴定等完全履行了

举证责任后,患方仍有异议,此时应当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由患

方就有无因果关系和有无过错举证。从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的

四个构成要件和关于举证倒置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只

对其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举证,当医疗机构穷尽了法律规定的

举证责任后,患方仍有争议的,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生举

证责任转移,由患方就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和存

在医疗过错举证。在医疗行为之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因素和

可能性太多,很多因素确实是医疗机构不可能控制和把握的,要

求医疗机构“继续举证”显然不妥。_5 例如,患者出院后出现的损

害后果是医疗行为造成还是院外损伤所致的争议,如果医疗机

构通过病历、鉴定等证明了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关时,即应发

生举证责任转移,由患方举证否定医疗机构的证据,而不应苛求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医疗机构再次或继续证明是院外损伤;再如,医疗机构申请鉴定

后,鉴定结论证明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而患方仍主张医疗机构

存在过错,此时,举证责任(如申请重新鉴定的责任)应由患方承

担。

5.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导致认定医

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要件的证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的,应

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示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以证明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及病

人病情的主要证据材料,且是进行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如果医

疗机构损坏或丢失了该证据材料,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或不

能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后果。

6.医疗机构申请鉴定后,由于患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

行的,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或不利后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

行办法》第38条规定:“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

定》第2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二)

被鉴定人或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医疗纠纷

案件实行举证倒置原则,申请鉴定并通过鉴定结论证明自己不

存在过错是医疗机构的责任。但是当医疗机构申请了鉴定,而

由于患方不配合鉴定活动,致使医疗机构不能通过获取鉴定结

论证明自己无过错时,仍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显然

有失公平。此时,应责令妨碍举证行为的当事人(患者)承担举

证责任或不利后果。

二、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问题

纵观《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虽然构成医疗

事故的医患纠纷事件范围较以往有了明显扩大,规定更趋合理,

但仍有一些医患纠纷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按《条例》规定医疗

机构有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据民法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区别在于,在法律上决定医疗机

构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是过错和因果关系标准,而《条例》中的

标准则是过失和违法标准。前者的范围显然比后者要宽泛得

多,不仅包括行为人有故意行为,也包括行为虽无违法但确有过

错,并且给患者造成了损害事实,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

关系的情况。_6 j上述两种情形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

标准:

1.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确定赔偿标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92)民他字第13号

《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

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明确答复医疗事故案件参照《民法通则》

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审理后,全国法院一般都根据《民法通

则》第119条确定赔偿标准。去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有21项规定,这个规定使医疗事故

赔偿标准有了具体的依据,改变了过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

的一次性象征性补偿的做法,提供了赔偿标准。但是《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仍然与以往实践中依据《民法通则》

掌握的标准相差很多。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

通知》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至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

此,今后构成医疗事故诉至法院的案件,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标准。

2.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确有过错,并造成相

应损害的,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任,并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确定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第49条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责任”这一规定和《民法通则》第106条和119条相抵触,根据两

个法效力高低和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适用上位法的原则,条例

中关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无效。对于这种情

况,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

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及全国法院民事审判

工作会议的“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

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

当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精神办理。

三、医疗侵权纠纷中过错责任的专业判断问题

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法官要审查判断是

否存在医疗过错问题;患者提交的医学论断或申请专业知识的

人员出庭说明。《民事证据规定》第61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

性问题进行说明。”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法官也要做出

审查判断。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可用下列方式解决,以获取专业

方面的判断意见:

1.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

交由人民法院司法 鉴定机构进行文证审查,提出采信方面的建

议或专业意见。

2.咨询专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

规定》组织专家,就医疗过错问题进行鉴定。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92

[2]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证分析.人民法院报,20__—

4— 8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

定.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37

[4]杨立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和审判对策.人民法院报,20__—

5— 17

[5]顾加栋,王存贵.关于药品侵权的几点思考— — 一起注射疫苗过敏案

件评析.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10(2):94~97

[6]田斌榜.质疑“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与医

篇5

1. 制度性资料。学校工作包括很多方面,有德育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等等。但不论是哪方面的工作,我们都应有个规范,有个制度,科研工作就更不例外了。学校要搞科研,就应该制定出科研工作制度。这可以包括很多方面,如科研评价制度、科研成果奖励制度、教师培训制度、课题组会议制度等等,还有科研室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学校科研领导小组机构及职能、课题组成员及职能等。这些就是学校科研工作的“制度性资料”。

2. 基础性资料。基础性资料也可以看作是课题的前期材料。包括申报材料,立项批准书、开题会材料以及实验之初的背景材料等等这些最基本的资料,就构成了课题的“基础性资料”。

3. 计划性资料。课题研究其实跟我们的常规教学工作是一样的,首先对课题的整个研究过程有一个规划,那就是课题的实施方案,这是一个总的计划,所以把它归到计划性资料里。因为课题研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的时间段很长,我们可把这个时间分成几个阶段,一般来看,可按年度分,也可按学期分,这个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每个阶段之初都要写出阶段性的计划,使一学期或一年的工作有个目标,有个方向,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年末或期末写出阶段性总结。学期初拟定的科研工作计划、课题实施方案、课题研究阶段计划,课题组成员的研究方案等等,分装起来就变成了“计划性资料”的档案了。

4. 过程性资料。过程性资料主要体现在课题研究中期阶段,它是课题档案材料的核心部分,反映了研究的扎实程度、管理力度。

(1)调查问卷及数据统计分析:在研究初期进行相关调查,可以掌握原始情况,日后进行对比。在研究中期进行相关调查,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认识问题。这些都是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手段。如果要整理档案的话,这本档案里就应包括样表、原始表、数据统计、分析及改进建议。

(2)组织培训,召开会议的记录。作为课题负责人应该定期对课题组成员进行课题实验的相关培训,组织课题小组的研究活动等。每次组织活动都要有时间、地点、人员、主题、主持、会议纪要等基本情况记录。不管是培训还是会议,都要有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培训讲座材料等。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发设计适合本校的课题研究活动记录,如不能成本,至少成表、成册。而且一定要扎扎实实地开展培训及研讨活动,并有专人负责做好记录。这样每个学期的研究过程也就一目了然了。

(3)阶段性总结展示会议等材料。在课题实施过程当中,我们必不可少的要开展研讨或展示等一系列活动。这就涉及到活动的一些材料。如教学素材、各种竞赛活动资料,包括教师的教学活动,如观摩课、汇报课、教师的课堂设计、反思,学生竞赛等方面的资料。这里要强调的是,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课题负责人设计组织好各年级、各阶段的活动,并且每开展一次这样的活动,都要写出活动的方案,在方案中讲清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同时做好课题实验活动记录,活动后有总结,要写出此次活动的收获。这样一项活动就有了系统性。

5. 总结性资料:每学期或每年度的课题阶段性总结、实验教师阶段性总结、课题的中期报告、阶段成果报告等所有总结性的资料都属于这一类。

6. 效果性资料:效果性资料是体现课题研究效果的材料。如个案变化、群体变化资料、检测统计成绩、实验前测与后测对比资料、教师和学生的获奖情况、荣誉证书统计等都属于这一类。

7. 成果性资料。我们研究课题的目的是取得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一个课题如果没有最终结果,那课题研究就没有完成。所以课题研究必须取得最终的成果。那么成果性的资料就包括:结题审批书、课题实验报告或叫研究报告,研究论文集、成果体系、课件集等。

档案中有了这些材料,不仅使文档丰富而有质量,同时,它还可以使管理者对各个研究项目有了细致的了解和把握,防止研究者将研究流于形式,为督促与检查提供了事实依据。

二、课题组成员个人研究档案材料的积累

为鼓励和培养研究型教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我们积极提倡各校,根据学校的研究课题,建立教师个人的课题研究档案。

1. 参与课题研究总的实施方案;

2. 课题研究活动记录;

3. 每学期的计划、总结;

4. 教学设计、教学反思、素材、课件(软件)、学生的作品、获奖证书等。

篇6

关键词:医疗设备;质量安全;维护管理

前言

医疗设备要想得以稳定有效运转,就需要平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注意维护。医疗设备保障主要是医院的管理部门对于医疗设备安全、质量以及成本效益等方面进行管理。如果医院注重医疗设备的质量安全,提高维护管理水平,那么从长远而言,必然会降低医疗设备成本支出,增加效益,使得有效的医疗设备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1 医疗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

1.1 领导不够重视,制度、标准不够完善

部分医院只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和产生的社会效益,在领导不重视的背景下,对医疗设备质量控制管理过于松散,肆意购置不合格的医疗设备。国家当前在医疗设备的管控领域仍未建设好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很多对医疗设备的控制管理办法仍在筹备摸索阶段。

1.2 临床医务人员质量安全控制意识缺乏

部分临床医务人员无法密切配合质量控制正常实施,部分操作人员在平时设备质量控制的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无法正常分辨出有故障的设备,简单的以为不出现故障的设备就可以应用在实际中,日常对设备安全质量的监管意识过于淡薄。

1.3 缺少专业的质量安全控制人员

专业性医疗设备控制人员储备不足,人才缺乏。在当前,我院专业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既要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又要负责设备日常保修,两个重要任务之外还伴着医疗设备快速增长的现状,导致技术人员的配备速度跟不上任务的增长速度,质量控制工作的质量自然受到一定的影响。

2 改善医疗设备质量安全控制与维护管理的措施

2.1 提高领导重视程度,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医疗设备的管理,加大领导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设备的管理机制,完善建立工作制度,加大控制力度。我们可以设置起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办公室,专门由设备管理人员与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旨在执行具体的设备质量管控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制定完善具体的工作计划,如“医疗设备论证制度”、“医疗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质控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在工作方法上策划出医疗设备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只为更细致地进行管理与监督。

2.2 从源头抓起,严格实施招标采购

从源头工作开始抓起,负责招标采购的医院医疗器械管委会对于医院医疗设备进行严格的把控论证,包括从设备的用途、技术发展前景、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配套设施的维护能力情况这几大方面进行充分的调研与讨论。唯有前期对设备的充分了解才能避免后期对设备的盲目采购,为买到真正合适合格的设备产品,必须从设备的性能、配套设施、售后服务等综合了解该产品,从设备的入口处严格把控,杜绝不合格的设备流入医院,流向患者造成伤害。我们要明确医疗设备主要是用于临床,所以要严格禁止暗箱操作的情况,使合格安全的产品流入。

2.3 对医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操作培训

对临床医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与操作培训,要求他们认真学习了解不同仪器的使用、性能、原理和日常保养资料,作为各种医疗设备的日常使用者与管理者,理应通过学习后安全的将其用于临床。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办公室包括下面的具体操作人员都要在定期的时间进行现场的培训,要通过定期培训使到院的医疗设备安全发挥其作用。也可加上前培训、定期操作培训及试卷考核等形式进行操作人员的训练和指导。使用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设备也是对于医疗设备使用安全的一项重要保证举措,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使用安全[1]。

2.4 注重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方面需要着重加强,这是提高医疗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的重要方法,也是减少设备故障率的有效手段。为使医疗器械的质量得到保障,我们需要将过去的被动服务变为主动监管,变过去的出故障后维修为预防性的维护,只有这样,医疗设备的使用率才可大大加强。目前,很多医院都对普通的医疗设备实行每月检查保养,而对于呼吸机、麻醉机、血透机、除颤仪、输液泵、心电图机等用于急救和生命维持类重要设备实行每周式的定期维护。除此之外,对于这些重要的器械还要进行用前及用后的检测,并在每次检测后照实填写巡检表。巡检表的内容也必须十分详细,要包括设备的名称、序列号、型号、使用科室、开关机情况、性能和使用科室的签名,这些项目缺一不可。问题总会出现,必须提早查出提早解决,否则会使维修的成本大大增大,就比如在一次巡检中偶然发现,呼吸科电子支气管镜冲洗阀产生故障,幸亏当时及时才发现避免了一场大修,若长时间使用这样的电子支气管冲洗镜就会使镜子的主体产生损毁,那时候的成本将比现在大大增加。因此,由故障后维修变主动预防性维护,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医疗设备的使用率,还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维修成本。

3 结束语

医疗设备安全质量的管控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有着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设备的管控质量不仅决定着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问题,也影响着医院的经济、信誉、及综合效益,这项指标同时也是评议一个医院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综上所述,对于医疗设备安全质量管理这一系统上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要进行严密正确的管理,医院也必须持续改进发展对于医疗设备的质量控制监管和安全保障方面的工作,同各项为其紧密制定的措施有效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慢慢把医疗设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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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病历 信息共享 障碍 对策

信息技术为当今社会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人们的生活也得到了相当大的改变。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国内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这一变化,近年来,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先后投入巨资开展了国家和地方级以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共享为焦点的区域性卫生信息化建设。当前我国许多医院都陆续建立了医院信息系统,正逐步向全国化发展,电子病历是医院信息系统的重中之重,也是其不可或缺的内容[1]。医院现在的工作处理方式是依靠病历来记录就医情况,它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主要依据,也是考核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标准。随着电子病历应用的逐渐普及,如何有效地共享使用电子处方、病案首页、出院小结和社区健康档案等资源,已成为专家学者主要研究的问题。电子病历的应用方便了医生与患者,它规定了病历书写的重要意义,提高了病历的质量,促进了标准化就医记录的形成。病人信息的共享,医疗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远程访问病人的医疗记录,可以方便的存储、检索和浏览。电子病历信息共享不仅加快了医疗速度、提升了诊疗的质量、减少了就医费用,而且有效避免医疗风险的优势已经得到认可,也成为了未来信息化建设的主导方向。

1 电子病历的概念

电子病历EMR(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也叫计算机化的病案系统,或称基于计算机的病人记录,它是使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保存、管理、传输,在患者需要时重现其医疗记录,在功能上淘汰了纸质的病历,它对患者的诊疗情况和相关操作过程进行了统一化处理。它是纸质病历跟随时代潮流向信息化发展的产物,含有手工书写病历的一系列内容,还加入了医学影像检查的各种资料,跟原始手工病历相比其资料更加全面、数据加工速度更加快捷。美国国立医学研究所将其定义为:EMR是基于一个特定系统的电子化病人记录,该提供可为患者提供相对完整的就医记录及诊疗信息,还能够警告提醒以及实现临床决策支持系统的功能[2]。

2 实现电子病历医疗信息共享的障碍

电子病历共享中会牵涉多人的利益,其中包括社区医生、医疗保险、公共卫生、卫生行政、科研机构患者、临床医生、医院管理者等。这些利益对象对于收集的信息资源和利用方面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在使用过程中所期望的功能和标准也不大相同。

2.1 驱动力不足

当前我国医院卫生信息化建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驱动力:一是命令驱动,由政府带领,各级医院实现信息化以完成自身的达标;二是技术驱动,在市场的各种纷争中,IT公司用尽一切办法使其技术产品逐渐被各医院接受。但是对于建设完成电子病历信息共享这个工程来说,仅仅依靠这两个驱动力是不足的,电子病历信息共享的实现还存在医院间的利益纷争和患者的隐私问题两方面的阻碍。

2.1.1 医院间的利益纷争

电子病历共享的主要目标是能够实现双向转诊并能够提供最大的方便,避免重复检查造成医疗成本增加,这也就对医院的管理流程产生了影响,也有可能造成某一方的利益受损,可能有的医院就会因此而担心自己不是这个信息共享过程中的最大受益方,而且信息共享带来的经济效益并不可能预估出来,也不能短时间出现,因此对信息共享的兴趣并不是很高。

2.1.2 患者的隐私问题

电子病历共享中可能会造成患者隐私泄露,侵害患者隐私权包括电子病历共享中的隐私泄漏、电子病历系统没有统一的标准、医务人员对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这三个方面的障碍[3]。

2.2 技术问题

当前,医院与医院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是可行的。在技术层面上,中国和外国的医院信息系统是没有大的落差,但是信息系统内部的整体性建设上还是比较落后的,电子病历编辑器技术和病历结构化存储是主要的技术问题。

电子病历系统研发过程中要着重研究编辑器技术,它是电子病历系统的中心技术,只有它的功能足够强大,电子病历系统才能完美的运行。强大的系统不仅仅能够识别出结构化的录入语言,更能够识别非结构化的描述性语言,同时也要支持图文表格的操作。国内医院信息系统虽然也具有电子病历编辑器能够简化医生工作支持医生录入信息,但是操作模式为纯文本操作的模式还是太过单一,这不能算是真正的电子病历。

2.2.2 病历结构化存储

结构化电子病历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就是讲自然语言转换成结构化的文本格式,按照需求结构化分析,将结构化的文本形式保存到数据库关系结构。真正意义的电子病历必须要实现结构化,而现在实现的电子病历不是真的电子病历,因为它只具有非结构化文本记录。而且现行的电子病历不能实现它的衍生功能,也不能进行医疗记录的医学信息检索、统计和分析。

3 实现电子病历医疗信息共享的对策

3.1 加强驱动力

3.1.1 平衡医院各方利益,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电子病历系统完善后对于信息共享会产生积极的意义,对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实现电子病历信息共享后,有可能会对局部利益产生影响,但是政府逐年快速增长的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有较高的影响力,能够有效控制其巨额的开销,政府可以从收益中取出一部分对医院进行政策性的补偿。

3.1.2 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患者隐私

通过制定统一的电子病历共享标准、加大患者隐私权的法律宣传与学习、增加对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避免安全隐患、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增强患者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等措施来保护患者的隐私[4]。

3.2 提高电子病历软件开发技术

国外医院信息系统构建上多采用以问题为中心的病历描述格式,即SOAP形式。在电子病历中,不仅可以检索到影像资料和检验报告,还能够进行图像扫描与录音,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同时,专家智能系统还处于研发的初步阶段,但是它对临床系统提供了决策支持的功能。

3.2.2 加强电子病历结构化存储

XML技术由国际互联网联盟(W3C)开发,它使得电子病历结构化面临的问题能够得到缓解,它的功能十分强大,只需要依靠互联网就能进行数据交换、数据管理和网页设计。由于XML应用开发简单、有强大的可扩充性,不仅仅方便电子病历长期保存、支持信息的检索与交换,其网络特性使得它成为解决电子病历结构化相关问题的最佳选择[5]。

4 结语

在医疗信息化的建设过程中,特别是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内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我国医疗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病历医疗信息的共享是建立在数据互通性强、安全与便捷的基础上,充分展现电子病历信息共享平台的优势,使患者享受到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信息技术人员应该协同努力推进医疗信息化的建设。我们必须了解电子病历医疗信息共享道路上遇到的主要问题,并抓住有利时机――国家积极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实现电子病历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满育红.电子病历的现状及应用[J].吉林医学,2007,(28):139-141.

[2]陈丽欣,张荣霞等.电子病历的现状及发展[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10):2285-2286.

[3]顾泰来.区域卫生平台方案研究[J].医学信息,2010,(6):32-34.

篇8

目前的医学继续教育课程传统的“传授——接受”单向教学模式的教学方法存在一定不足。它过于注重细节,没有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先进手段。教学内容枯燥乏味,教学模式相对落后,理论知识过于理想化,学员们对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常常无从下手,与创新能力培养的要求相脱节。这一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人才培养的需要。

传统的教学中,课程是孤立起来学习的,不能综合运用。实际上课程之间是有着内在的联系。当前的人才培养应该通过一定的教学手段,来组织系统化教学,建立课与课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医学继续教育形成一个整体。

医疗纠纷案例涉及医学各科知识和法律知识,利用医疗纠纷案例Seminar(意译讨论课)教学法[1],使来自各医疗机构的学员更好地掌握和运用上述知识,培养其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出医德高、医术强、高质量的医学人才,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1 Seminar教学法的模式

1737年,德国著名学者格斯纳(J.M. GESNER)在德国哥延根大学创办哲学Seminar,从而把Seminar引入到大学中。近代德国大学的Seminar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希腊、荷兰、比利时、俄国、丹麦等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逐渐成为普遍采用的教学形式之一。Seminar被认为是西方教育的精华,是目前欧美大学的一种主流教学方式[2]。近年来,随着教育制度不断的改革,国内学者也开始注重Seminar教学方法的引入。这种方法受一些研究型大学青睐,如中国科技大学就对这种方法十分推崇,也得出一些相关方面的经验。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以下几点:注重引入Seminar这种教学方法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做法;对Seminar教学方法进行实际操作训练,选择典型课程进行实验;不同专业Seminar教学方法与模式进行讨论。

Seminar是学员为研究某一问题而与教师、专家共同讨论的一种交互式教学路径。“其核心是充分挖掘课程参与者(学员和教师两个方面)的学习潜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从而深化对某一主题的认识,实现学术交流的最佳效果,真正达到学有所获、教学相长,日学日进的教育目的”[3] 。

Seminar的基本结构[3]:包括① 主持人介绍(1~2min),概要地介绍主题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并不做任何界定与评价,接着介绍报告人;② 主题报告宣讲(25 min),由报告人进行专题发言;③ 回应人发言(10 min),回应人针对报告人的发言,进行补充,批评、商榷等多种形式的评述;④ 限时辩论与交流(15 min);在这一部分,围绕交流主题,针对报告人和回应人的发言,学员可以向报告人或回应人提问,报告人或回应人也可以进行解释、补充甚至反批评;⑤ 总结与点评(3~5 min)。由主持人进行专题点评,简短地总结当天的讨论。

Seminar教学法是以教师和学员为共同的教学主体,就某些共同关心的问题即“关注点”,让学员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独立思考,在民主和谐的气氛中进行讨论。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相比,它具有鲜明的特点:①互动性;②民主性;③激励性;④ 学术性。

2 医疗纠纷案例Seminar教学法应用实例

在医学科学知识日新月异的今天,在医患纠纷越来越受人们重视的当今社会,参加各种专题的学习班是医务工作者进行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在这种学习班里,学员一般都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处理问题的经验。现阶段,国内对Seminar教学法的研究和应用大都集中在部分专业,如外语、理学、管理学等。在医学类课程中引入这一方法进行教学的研究与应用较少。为此,我们在医学继续教育课中对Seminar教学法进行了初步尝试。现将Seminar教学法在医学继续教育课医疗纠纷案例教学中的应用举例如下:

2.1 主持人介绍(2~5 min)。主持人即任课教师宣布本次课的讨论主题(如手术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概要地简述所涉主题的基本内容(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相关知识),但不事先作任何评价与定论。此外,对被邀请的主题报告人作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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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主题报告(35 min)。此次被邀请作主题报告的学员是某医疗机构外科医师,具有较为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表达能力。他将事先准备好的某一医疗纠纷案例(如甲状腺腺瘤的次全切除手术,因并发喉返神经损伤导致声音嘶哑引起的医疗纠纷),通过多媒体向各位学员详细介绍该医疗纠纷案的案情、医疗经过、纠纷焦点、鉴定意见,并发表自己对该医疗纠纷案件的观点、意见。

2.3 点评人即任课教师评论(10 min)。点评人针对主题报告者的发言,结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进行补充、批评、商榷等多种形式的评述。通过任课教师的思想点拨、要领归纳、观点评论使学员对该医疗纠纷案例有了更加全面的认知和了解,对手术并发症是否该定性为医疗事故有了正确的理解和界定。

2.4 参与者(所有学员)的提问与辩论(35 min)。围绕主题报告,针对报告人和点评人的发言,学员可以向报告人或点评人提问,可以对“手术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这一报告命题阐述自己的不同观点,可以对报告人和点评人的发言提出批评意见,或对相对立的命题进行辩论,报告人也可以进行解释、补充甚至反批评。从实际情况来看,因各位学员均来自临床一线的工作岗位,既有医学各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临床工作经验,又有因缺乏法律知识深受医疗纠纷干扰、困惑。所以提问踊跃、争先恐后,报告人有问必答、有条不紊。学员与报告人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有时观点针锋相对、论辩精彩激烈;有时思维发散、“离题万里”。但通过这一阶段,学员从多侧面、多角度对该主题进行了细分、剖析和推演,加深对“手术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这报告命题的理解,充分展示了学员们平时积累的医学知识和敢想敢说的思辩才智。

2.5 主持人总结(3~5 min)。由任课教师担任的主持人就报告人、提问人的发言与讨论作简要评价,对该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全面总结,同时对并发症、医疗过失行为、患者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概念重新作简要陈述,从而使学员对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增加了认识,以达到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的目的。

3 Seminar课程教学的体会

3.1 对教师的要求更高。在整个Seminar教学的实施过程中,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学科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且还要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了确保Seminar教学过程的有序进行,教师必须在课前精心设计研讨主题,认真做好知识储备,对学员进行动员、督促和指导工作。在课堂研讨过程中,应避免出现怯场、冷场、偏离主题、绕开难点、陷入僵局等情况,作为Seminar教学的课堂组织者,必须对整个研讨过程实行有效的控制,应以高超的调控艺术,随时纠偏入轨,努力把学员的思维、兴奋点引导到研讨的主题上来,要尽可能广泛地组织学员参与研讨。最后应对研讨主题进行归纳总结,得出带有共识的正确结论。

3.2 培养学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了学员,通过自己去找资料、收集和整理资料,组织讨论等等,逐步学会了学习的方法。学员在争论或讨论中,运用辩证的临床思维方法,去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从现象到实质,从片面到全面,从肤浅到深入。为不同临床学科学员提供了科际互动的场域,这种跨临床学科的交流和沟通,促进了学员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学习热情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潜力得到了最大的发挥,极大地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课程的进行中常常看到学员争论问题的固执和解决问题后的喜悦。实现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的教育最终目标。

3.3 提出的Seminar课程的内容必须恰当。首先,因为医学继续教育的学员来自不同的临床专业和不同的临床岗位。所以,所选课程的内容应覆盖全体学员的知识领域,如涉及各个临床学科的医疗纠纷案例,抗生素的临床合理使用,合理膳食的营养与临床等。使Seminar课程与小型研究、模拟研究相结合,以免过虚,一定要落在实处。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要点:一是紧扣教学内容,不能偏离教学内容去寻找、设计研讨题目;二是难易程度适宜,过难或过易都不利于研讨的深入;三是抓住难点、疑点和热点问题,激发学员开展广泛深入、多维度探索的兴趣的与热情。

参考文献

1 雷安军. Seminar源流及对当前法学教育的意义[J]. 福建论 坛, 2007, 2(1):19-21.

篇9

惠州市惠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广东惠州 516008

[摘要] 目的 探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手术实施的安全性。方法 随机选取2010年1月—2013年7月该市惠城区268例经计划生育手术的健康育龄年纪群众作为研究对象,分为观察组(134例)和对照组(134例)。观察组为2010年1月—2012年9月行常规计划生育术的健康育龄人群,对照组为 2012年10—2013年7月行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手术的健康育龄人群,对两组群众术后并发症及手术时间进行对比。结果 观察组阴道流血者(9.70%),妊娠物残留者(2.99%),术后粘连(12.69%),感染(6.72%),结扎失败者(10.45%)占比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人工流产手术时间为(6.7±1.5)min,输卵管结扎术时间为(24.5±4.1)min,输精管结扎术时间为(21.2±4.6)min,均显著少于对照组的(7.6±1.7)min,(6.5±1.8)d,(36.5±4.8)min,(26.7±4.2)min,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有保障,可缩短手术时间、改善预后,在临床上有一点的指导意义,值得临床推荐。

关键词 计划生育技术;医疗安全;标准操作程序

[中图分类号] R71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08(a)-0071-03

[项目名称] 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SOP)研究。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2009328)。

[作者简介] 王玲(1962-),女,山东人,大专,主治医师,研究方向:妇产科、计划生育技术。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该政策的实施对有计划地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服务对象面向广大育龄群众,其顺利实施的保障需要管理理念先进、管理手段科学。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的特殊性,在实际工作中,选择正确的手术程序尤为重要。标准操作规程(SOP)是对每一项独立的操作所制订的书面标准程序,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报道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的施行有推进作用,能够减少并发症的发生[2]。该研究选取该院2010年1月—2013年7月间268例经计划生育手术的健康育龄全年纪群从为研究对象,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后,得出了一些体会,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从2010年1月—2013年7月,于该市惠城区选取268例经计划生育手术的健康育龄年纪的群众,年龄在17~47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8.6±1.8)岁。经本人同意随机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其中观察组人数为134例,有男性38例,女性96例,其中行流产术者20例(包括负压吸宫者5例,钳刮术者6例,引产术者6例,药物流产者3例),输卵管结扎术者17例,输精管结扎术者38例,放置宫内节育器59例,年龄在18~46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8.7±1.6)岁。对照组人数为134例,有男性39例,女性95例,其中行流产术者20例(包括负压吸宫者4例,钳刮术者6例,引产术者6例,药物流产者4例),输卵管结扎术者18例,输精管结扎术者39例,放置宫内节育器57例,年龄在17~47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8.5±1.7)岁。

1.2 研究方法

(1)计划生育手术操作程序[3]:术前详细记录受术者的个人情况,嘱病人排空膀胱,取膀胱截石位。用碘伏(国药准字H44023924)在外阴及阴道消毒常规消毒。焦虑异常者术前1 h给予镇定剂,进行流产手术者均要检查妊娠产物是否完整。

(2)治疗操作程序[4]:①宫内节育器放置:将节育器放置在阴道最深处(节育器选取r形环,吉妮环或曼月乐依据子宫形状和病史进行决定)。②负压吸宫:妊娠10 w内,应用450 mm汞柱负压的装置,,吸管号数先为4号,逐渐扩张至8号,将胚胎组织物吸出。③钳刮术:妊娠10~14 w者,术前3 h空腹服米非司酮(国药准字H20113480 )30 mg,以促进宫颈口放松,宫颈扩张器接12号无菌导管与550 mmHg负压吸引器相接,转动吸头吸破羊膜囊,吸净羊水,再逐步吸取抬头和四肢。④药物引产:自下腹壁向羊膜腔内注射利凡诺50 mg,引起宫缩,出尽胎儿娩出。⑤输卵管结扎术:用盐酸利多卡因(国药准字H37022839)10 mL做腹部局麻后,于耻骨联合上3 cm横切一2 cm小口,用指板法,抽芯包埋,使输卵管近端包埋,远端游离。⑥输精管结扎:利多卡因50 mg作局麻,用小尖刀作4 mm切口,将输精管游离出1 cm后剪断,用1号丝线结扎两端。术毕用无菌纱布覆盖创口并胶布固定。(3)护理操作程序[5]:①给予心理护理,告知手术不会对身体产生伤害,也不会影响夫妻生活,万一子女发生意外可以行复通术,术后分散注意力,减轻疼痛。②经结扎术的群众密切注意其伤口情况,用75%酒精涂抹后再覆盖消毒纱布,禁止沾水。③术后注意饮食,一清淡食物为主。(4)辅助检查操作程序:术前均行B超检查,判断子宫的大小和方位及孕囊大小。

1.3 疗效评价

观察并记录患者阴道流血、妊娠物残留者、术后粘连、感染、结扎失败等情况;记录人工流产手术时间、输卵管结扎术时间、输精管结扎术时间。

1.4 统计方法

以spss13.0软件对研究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以百分比表示,采用χ2检验,计量数据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术后并发症的对比

观察组阴道流血者,妊娠物残留者,术后粘连,感染,结扎失败者占比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两组群众手术时间对比

观察组人工流产手术时间为(6.7±1.5)min,输卵管结扎术时间为(24.5±4.1)min,输精管结扎术时间为(21.2±4.6)min,均显著少于对照组的(7.6±1.7)min,(6.5±1.8)d,(36.5±4.8)min,(26.7±4.2)min,差异有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 讨论

自计划生育政策开展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虽然如今计划生育手术在临床上的应用已得到显著地效果并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没有出现死亡现象。但术后的并发症却时有发生,有报道表明,计划生育手术的施行可以显著的减少人口数量,保证优生优育,显著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然而,常常由于患者的个人心理问题,导致患者不配合治疗,使手术进展缓慢,增加了治疗的困难性,甚至形成各类术后并发症,对受术者健康造成一定威胁,增加了患者家人的的负担。所以保证手术操作的规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报道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的施行有良好的安全保障,可大大的减少了群众的心理负担,使手术顺利进行,缩短了手术和住院的时间,能够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改善患者的预后,进而达到手术的目的[6]。

该研究通过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与通常的计划生育手术的实施所产生的并发症及预后进行对比。表1结果发现,观察组阴道流血者(9.70%),妊娠物残留者(2.99%),术后粘连(12.69%),感染(6.72%),结扎失败者(10.45%)占比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符合许兰的报道结果[7]。表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群众更安全,产生并发症的几率更小。此外从表2可知,观察组人工流产手术时间为(6.7±1.5)min,输卵管结扎术时间为(24.5±4.1)min,输精管结扎术时间为(21.2±4.6)min,均显著少于对照组的(7.6±1.7)min,(6.5±1.8)d,(36.5±4.8)min,(26.7±4.2)min,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符合倪萌的报道结果[8]。表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可节省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这可能与标准操作程序的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使病患心情愉快,减少对于治疗的恐惧性,积极配合治疗,进一步规范了手术的操作程序,提高了计划生育技术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关。有报道表明,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可节省计划生育手术时间,减少并发症的发生[9]。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的实施安全性较好,可缩短了手术及住院时间,使其尽早出院,减低患者的心理负担和家属的经济负担,在临床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值得临床应用及各大医院的广泛推荐。

参考文献

[1] 周忠,孙开庆.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2,2(5):21-22.

[2] 吴敏.基于需求与供给视角的机构养老服务发展现状研究[D].山东大学学报,2011.

[3] 张华,陈良安.浅析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13):211-212.

[4] 吴尚纯,邱红燕.中国人工流产的现状与对策建议[J].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2010,32(5):479-482.

[5] 李军,韩丽晖.1998~2007 年负压吸引人工流产术人群特征回顾性分析[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9,17( 12) : 733 -735.

[6] 康健中,肖志琴,黄咏梅,等.上海市宫内节育器取出术现状的调查分析[J].实用妇产科杂志,2011,27( 2) : 127-130.

[7] 许兰.黑龙江省人口计生系统举办第22个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0,5(3):191-192.

[8] 倪萌.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规范问题研究[J].西部医学,2012,13(20):9-12.

篇10

1、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一直以来人们对档案工作的认识都存在一些错误看法,认为档案工作就是抄抄写写、保管的事务性工作,不是单位的主要工作。

2、人事档案交接手续不严密

档案管理人员大多不是专业的,对于移交档案、手续不按程序办理,该检查的不检查,该清理的不清理,该签字的不签字,导致档案数量、材料等问题责任不明、界限不清。

3、缺乏专门管理人才,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手段落后

大部分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档案知识培训,对档案的重要性、管档要求,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装订等业务不太了解,档案收集意识淡薄。

4、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重要性宣传力度差

档案管理人员对人事档案的重要性未进行广泛宣传,使得本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中缺少的材料不能及时补充、完善、更新。

5、档案管理人员对人事档案重要性认识不足

对个人档案采取忽视的态度,有些应该归档的材料不能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6、人事档案管理手段落后

在档案管理手段上,没有单独的计算机和档案管理软件,查阅人事档案信息仍采用手工查找。档案的存储依旧使用古老的铁皮柜,占地面积大,使用空间也不能完全合理应用。

7、人事档案保护设施落后

部分医卫单位,主抓医疗科研技术,在人事档案保护方面设施陈旧落后。大多数人事档案室采取"因陋就简",融办公、仓库、阅档为一间,更无严格标准防盗失基本设施,防火、防潮、防盗手段只停留在较低水平,调阅方式原始。有的档案由于反复调用原件经多次照射,造成纸张损坏现象严重;有的档案长期被子束之高阁,保护措施落后,变成一文不值的废纸,直接影响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有甚者,把属于保密范畴的人事信息也公开化,更谈不上什么机密可言,根本上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二、改革落后地区医疗部门人事档案管理的建议

1、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档案工作

档案工作是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领导一定要重视支持档案工作,要以对历史高度负责、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做到对档案工作重视到位、投入到位,对档案工作人员关心到位。要定期听取档案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大对档案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

2、强化档案管理意识

人事档案中具有大量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数据,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等。要增强这方面档案意识、重视相关资料的收集、实现网络化管理,从而实现对人事档案信息资源的挖掘。

3、收集收齐归档文件材料

做好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是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的基础。要做好收集工作,档案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收集工作的各种渠道和方法,处理好档案形成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关系,对档案形成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与检查,同时要不断提高全员档案意识,实现全方位的有效管理,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做好企业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查全率、查准率才有可能达到高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业务档案的作用。

4、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技术工作培训

档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保密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包括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统计等基本环节,且每个环节都有一套相应的理论和工作方法。所以要有素质高、能吃苦刻苦、具有奉献精神和较高政治素质的人员管理。加大对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力度,坚持内训与外引相结合,培养专业人才。

5、采用多种渠道提高管理技能

人事档案业务培训必须紧跟发展需要,加以创新并着重学习档案的收集、鉴定、分类等技能,鼓励档案人员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断了解和把握人事档案工作新态势。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使人事档案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在培训方面采用参加培训班、进修班及继续教育等方式,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学习和档案知识培训,以适应当前形势需要。

6、建立档案管理网,搞好档案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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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大数据;生命科学数据;精准医疗

Abstract:At present,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technology in the medical field has received wide attention. However, the discussion of medical data is more a continuation of the previous medicine statistics, medical data mining method, and no consciousness to with big data technology in the medical field of application is for the medical industry bring a revolutionary change. We introduce the four part of the medical data,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edical data in various fields of life sciences, point out that Life Sciences data is the core of the medical data. A case study is applied in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clinical treatment. 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the research of medical big data are summarized.

Key words:Medical big data;Life Sciences data;Precision medical

随着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如何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医疗数据的存储,分析,传输是医学信息领域研究的热点[1]。近年来,随着"36212工程"等改革工作的推进[2],国内医疗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区域医疗,医疗集团等新兴医疗组织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医疗数据,如何利用这些医疗数据是摆在医学信息研究人员面前的难题。

目前关于医疗大数据的研究更多是延续以往的医学统计,医学数据挖掘的思路,大部分研究人员并没有意识到随着大数据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深化,对医疗体制改革,打破垄断机制重要作用。本研究整理了近年来医疗大数据的研究成果,提出以生物科学数据为主的医疗大数据建设方案。

1医疗大数据的来源与组成

综合国内外研究的结果和观点,我们认为现阶段医疗大数据主要来自于以下四部分:临床数据,医疗费用数据,个人行为数据,生命科学数据。

1.1临床数据 临床数据主要来自于各类现有的临床信息系统(CIS),电子病历(EMR),健康档案(HR)等,主要是在诊断,治疗,随访过程中产生的血压,血糖等个人体征信息。此类数据可以应用于临床决策支持,临床数据对比,药品研发,地方病治疗,基础医学等领域的研究[3]。

目前临床数据特点是数量大,范围广,相关研究较好的一类数据,被视为主流的医疗大数据构成。然而此类数据研究主要的挑战是数据的标准化程度不高不易进行后期数据分析处理,数据分散在各类医疗机构中,难以获取,数据质量差,可靠性不高等问题。综上,除去部分信息化程度高,标准化好的临床数据可以作为医疗大数据的研究对象,大量的临床数据由于自身的局限性短期之内难以发挥自身的价值。

1.2医疗费用数据 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是世界范围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方法来抑制医疗费用的增长。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此问题将愈发严重。现阶段造成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原因很多,其中医院方在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下激励医护人员开更多的处方,做更多的检查来获得利益,患者方由于现行的医疗保险体制的不公平性导致部分患者负担的医疗成本较低刺激了不必要的需求,进一步加剧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医疗费用的研究一直是医学信息研究的难点,意义重大困难突出。首先是医疗费用数据不公开,导致相关的研究只能分析过去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医疗费用数据,时效性差,无法准确反映正在出现的问题。其次是方法过于简单,医疗保险机构掌握医疗数据,但是对过度医疗行为的识别方法,惩罚机制等的设计简单粗暴,缺乏科学的论证。医学信息研究人员熟悉方法,但是缺乏开展研究的数据,只能望而却步[4,5]。

医疗大数据的特点之一就是实时性,通过实时收集,分析各类医疗数据,以及通过应用各类方法可以及时发现过度医疗行为,以数据为证据配合临床路径等相关医疗行为监督体制,纠正过度医疗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这类研究和应用初期会受到来自医院,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抵制,而这也是开展此类研究的难点所在。

1.3个人行为数据 个人行为数据主要来自于类社交网站,购物信息,WEB点击等个人在虚拟空间留下的痕迹。结合健康档案,临床数据,个人行为数据可以挖掘特定人群的生活模式和疾病风险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地方病,流行病,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相关药品研发,用药提供指导。

目前个人行为数据是一个新兴的数据源,相关的研究开展的较少,突破了现有的医学信息研究领域。但是随着大数据研究的深入,此类数据的重要性将愈发明显。目前电子商务领域对消费者行为的研究和应用开展较好,在消费行为预测[6],消费模式分析都取得很好的成果[7]。而医疗大数据领域开展个人行为的研究可以借鉴其他领域的经验和方法,这也是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同传统的医疗行业结合切入点。

1.4生命科学数据 现代生命科学以中心法则为起点,经过基因测序,RNA干扰,基因编辑等几次大的创新,目前已经产生了空前规模的数据,发展一套完备的数据分析技术。生命科学数据具有数据量庞大,结构复杂的特点。现阶段的生命科学数据有代表性数据库主要包括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Pubmed,基因序列数据库Genebank,蛋白质序列数据库PIR,疾病数据库OMIM,药物数据库Drugbank,通路数据库KEGG等一次数据库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种类繁多的二次数据库。除此之外随着生命信息研究不断深入千人基因组计划,宏基因组,各类组学的研究都正在产生海量的数据,如何存储,处理,分析这些数据毫无疑问是大数据技术研究范畴。

利用生命科学数据诊断和治疗疾病,已经逐渐从实验室开始走向商业化,目前已经开展了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等项目。

1997年香港中文大学卢煜明团队发现胎儿脱落的DNA能直接进入母体血浆,进而可以通过检测母体外周血中的胎儿DNA的方法检测胎儿是否患有唐氏综合征,地中海贫血等遗传疾病,从而开启了无创基因检测在产前筛查中的应用[8]。进过多年研究,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已经实现商业化[9]。如何利用不断出现的测序数据和技术,预防疾病,完善健康信息管理,实现精准医疗等内容将是医疗大数据未来研究的主要方向[10]。

2医疗大数据数据挖掘平台设计

医疗大数据由于自身特点,需要有不同于传统的技术。目前主流大数据的技术包括了大规模并行处理,分布式数据库,NoSQL和可扩展的存储系统等技术等[11]。医疗大数据的特点决该领域的研究必然是多学科交叉。

根据现有的大数据技术,结合医疗大数据的特点我们设计基于Hadoop的医疗大数据平台,该平台采用了目前主流的大数据解决方案,其中包括数据获取,数据存储,数据导入,数据分解等部分,见图1。

3应用案例

随着高通量的生物分子识别技术进步,为人类研究癌症提供了大量的多组学数据。原癌基因癌变,抑癌基因和修复基因发生突变导致失活是正常细胞向癌细胞转化的关键因素。然而癌症基因中组合遗传变异的复杂性导致识别癌症相关模块以及描述其生物学功能成为很大的挑战。

研究利用多种遗传变异因素设计了多因素介导的功能失调癌症网络核心模块识别平台用于研究多因素对癌症发生发展的影响。平台采用Hadoop分布式存储技术存储多维基因组数据(DNA突变、拷贝数变异、甲基化、基因表达和microRNA表达谱等);利用R语言开发核心模块识别程序;采用RHIPE技术连接数据和R程序;采用JAVA实现WEB界面和数据可视化。实现癌症数据的存储,传输,识别,可视化等一系列工作,从而为癌症的诊断,精准治疗提供基础,见图2。

4展望

现阶段国内医疗大数据的研究与应用已经落后于其他行业,既有医疗数据标准不统一,获取困难,数据质量差等客观因素,而研究人员对医学信息自身的理解,对将医学问题与新兴技术结合的能力,对学科交叉的认识都存在不足。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以高质量的临床数据和生命科学数据为核心,以行为数据,诊疗费用数据为辅助结合大数据技术开展部分示范性的工作,引导医疗大数据从科研到应用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汪鹏,吴昊,罗阳,等.医疗大数据应用需求分析与平台建设构想[J].中国医院管理,2015,35(6).

[2]尹聪颖.国家卫生信息化"十二五"规划从"35212"变成"36312"[N].中国数字医疗网,2013,09,04.

[3]罗旭,刘友江.医疗大数据研究现状及其临床应用[J].医学信息学杂志,2015,36(5).

[4]李学沧,白雪峰,刘跃娟,等.异常医疗行为识别研究[J].智慧健康,2015,1(2).

[5]楼磊磊.医疗保险数据异常行为检测算法和系统[D].浙江大学,2015.

[6]樊志文.顾客消费行为预测--基于RFM与灰色GM(1,1)模型的研究[J].经营与管理,2015,2.

[7]杜春娥.O2O模式下餐饮外卖市场大学生消费群分析--基于河北师范大学的实证研究[J].新闻知识,2015,04.

[8]张军,卢煜明.血浆(清)游离核酸的临床应用[J].临床检验杂志,2002(20).

[9]季修庆,林颖,,等.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在血清学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非高龄孕妇中的应用[J].临床检验杂志,2015(02).

篇12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现就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疗救助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建立,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缴纳,或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共同缴纳。个人交纳的部分一律由单位代扣,由单位统一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凡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单位,缴纳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用人单位应在年初缴纳参保人员当年全部医疗救助金,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征收。

    四、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患大病、重病时,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要确定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与参加医疗救助的年限挂钩,对连续参加医疗救助达一定年限的单位和职工,其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单位或其他途径解决。

    五、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救助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及病情病种合理确定。

    六、医疗救助金要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篇13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和收费站的行为共同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2011年9月1日早7:16,淮南市窑河大桥发生交通意外,一人受伤,120急救中心接到电话后立即将此次急救任务派给离事发地点最近的淮南新康医院。淮南新康医院急救车开往窑河大桥行至收费站时,收费站人员要求急救车支付10元过路费,否则不放行。车上医务人员解释说,当地政府曾作出规定:120可以免交过路费。但是收费人员仍然不予放行。最后,等患者家属赶到收费站并交费后,收费站才将急救车放行。幸亏抢救及时,并未造成伤亡。

律师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中,120急救车不带钱客观上导致未及时赶到现场抢救患者,违反了“必须保证救护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立即组织现场抢救和护送伤病员”的法定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另外,收费站明知120急于救人,在医院担保、交警协调的情况下仍不予通行,主观上符合侵权法上“作为一般人”能预见急救延迟的后果,客观上已造成抢救的延迟,构成侵权。

地方政府出台规定 120可免交过路费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依据《条例》规定,救护车不属于免交通行费范围。但《条例》规定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执行抢险救灾的车辆免交通行费。如果上述政府或部门针对救护车出台了免交通行费的规章,在该规章效力所及范围内的救护车通行可以免交过路费。

对于案例2,淮南市政府2011年4月13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淮南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电信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保证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的通信、供电安全畅通;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优先通行,并免收过路、过桥、过轮渡费。但是,现实中,收费站强行收费的情况屡见不鲜。

急救车原因导致患者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篇14

 

 卫生院举办全院急诊、急救知识培训会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急救应急能力,我院于5月12日在院办室举行了急诊、急救知识培训会,由我院参加过省级急救知识培训的医务工作者进行授课,全院职工参加了培训。

杨院长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院职工认真听课,结合实际,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临床工作中去,切实提高我院的医疗急救应急能力。培训围绕临床常见的多发伤的急救、急性化学中毒的诊断与治疗、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昏迷的诊断和急救、过敏性休克的诊断和急救、呼吸衰竭和人工气道的建立与管理等内容展开,运用案例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全院职工纷纷表示“象这样临床常见的医疗急救知识的培训,非常实用,使我们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