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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相关金融知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3:25

银行相关金融知识

篇1

多一份金融了解 多一份财富保障

《中国农村金融》:本次活动主题是如何制定的?具体如何开展?

负责人:本次宣传服务月活动的主题为“多一份金融了解 多一份财富保障”,通过向公众介绍银行业基础金融知识,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合理地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提升消费者保障自身资金财产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按照“全国统一、兼顾特色”的思路,本次活动重点围绕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银行理财、电子银行、自助设备、代销业务、非法集资等八项内容进行宣传讲解。各银监局将承担牵头组织的职责,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好这项活动。

《中国农村金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过程中应坚持怎样的原则?

负责人:坚持普及性原则,全国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全面、同时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坚持统一性原则,主要宣传文本由银监会统一设计,力求内容简明,易记易懂;坚持公益性原则,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金融知识宣传与产品服务营销严格区分;坚持服务性原则,将金融知识宣传与提升服务水平相结合;坚持持续性原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宣传活动常态化、系统化。

《中国农村金融》:此次“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的开展有何组织保障,具体将如何进行?

负责人:“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由中国银监会发起和主办,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为主要参与单位,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按照银监会和银监局的部署,积极参与和配合此次活动。

首先,银监会设立“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的总体指导、组织部署及监督。活动领导小组由郭利根副主席任组长,银监会各相关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其次,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或行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牵头部门,并指定联系人,与银监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有效推动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周密部署 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中国农村金融》:作为活动的发起和主办方,银监会做了怎样的部署?

负责人:“金融知识进万家”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活动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6月至8月为筹备阶段。在筹备初期,银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全行业广泛征集活动标识、宣传用语和材料,编制活动文本资料和公益宣传片。筹备期间,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活动具体实施方案,通过适当形式进行督导和动员,落实责任。银监会将派出巡视组对各地活动进行评估督导。

9月1日当天,银监会将在北京举办全国“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启动仪式,各银监局根据本地情况组织辖内的宣传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各银监局还要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地人流集中区域设立集中宣传点,设置咨询台、摆放宣传材料、安排咨询员,帮助社会公众了解金融知识,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及相关集中宣传活动结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营业网点、银行网站为宣传阵地,以悬挂横幅、电子滚屏展示活动宣传标语、在网点内播放宣传片、摆放金融知识宣传品等形式,继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活动。

《中国农村金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此项活动,堪称声势浩大。银监会对于此项活动的开展有哪些具体要求?

负责人:各银监局负责在辖区内落实银监会活动领导小组部署,制定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开展特色活动。同时,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筹备组织,审查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方案及宣传材料,对筹备和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对整个活动的开展情况、实际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篇2

随着我国入世,国内的金融领域特别是传统的商业银行正经受着巨大的革命性变化,这些金融领域的变化被很多人称之为“金融创新”。而其真正被广泛认可、引人注目并成为研究对象,则是进入21世纪的事。尽管大家普遍认可金融创新这一概念并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但到现在为止,学术界依然没有对金融创新一词形成统一的认识。阿诺德?希尔金(ArnoldHeertje)认为:创新,总的来说指所有种类的新的发展,金融创新则指改变了金融结构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1]那么这个定义将其主要是定义为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大卫?里维林(DavidLliewellyn)对金融创新有如下定义:金融创新是指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新的金融市场及提供金融服务方式的发展。[2]此种定义是认为金融创新应至少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金融工具、市场以及服务的创新。还有国内学者基于目前的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认为,正因为金融领域具有很多无形的利润存在,而在当今的金融体制下很难用现有普遍通行的手段获得这种潜在利润,这就势必要在金融领域引发一场全方位的改革,这样的改革是区别于以往的局部改革,其应当涉及到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甚至是金融体制的变革,这些变革统称为金融创新。金融体制创新应当是金融创新中的主导内容也应当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创新。基于对前面几种学说的认识来分析,随着对金融创新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金融创新的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的深入变化。笔者认为,金融创新一词可以简单地解释为能够促使金融结构迅速转变、并带来实际效果的某种金融工具或者是服务方式,也可以是一种对金融机构本身、对其制度的某一方面进行的创新。归纳之即为“金融创新”是指能够引起金融领域局部性结构变化的新模式、新服务、新工具甚至是新的金融体制。金融创新,是各大商业银行发展的核心推动力,也是整个金融业发展与变革的原动力。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情况不容乐观,底子薄、基础差,因此各项制度政策以及法律的规定都应当本着鼓励和促进国内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而其中最根本的保障就是司法的最后保障,即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其能从根本上刺激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并提供法律的保障,进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究其实质,金融创新应当属于金融领域中人们所为的具有一定创造性的劳动,从而生产出来的智力成果,其具有无形性、技术性和共享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所要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智力成果,这就必然使知识产权在保护金融创新上独具天然优势。而作为法定“私权”的知识产权又当然会多方面、全方位地切实保护金融创新主体。例如,若XX商业银行对其刚研发出的创新金融产品进行注册了商标,并取得专利后,则其他商业银行则不可以对相类似的金融产品再进行注册,不仅如此,许多其他商业银行因尚未具备研发此种软件的能力,而又迫切需要其功能支持业务,该商业银行因对该创新产品所开发的软件具有著作权,因此其也可以通过许可其他商业银行使用,从而收取许可使用费,进行盈利,已达到实现财产利益的目的。[3]此外,绝大多数的金融创新产品是非常具有被模仿性的,因此,很容易被他人加以利用改造,并使其他竞争主体很快得以学习和掌握,这就使得这些商业银行花费了很多人力财力所创造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领先地位很容易就被超越和抢占,这样的情况不仅会严重影响各个金融商业主体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投入研发的积极性,也会在实质上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为此,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其予以适度合理的保护,不仅能极大地推动各商业银行的创新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激发其创新潜能的积极作用,最终将实现金融领域的全面创新,实现创新目的。

二、金融创新的作用

(一)促进我国金融稳定

金融创新对我国商业银行化解风险、保持整体的金融稳定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金融创新的出现其实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就整个金融体系而言,一个符合客观实践需要的金融创新其实就整个金融体系而言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它可以在客观上为金融市场和金融主体提供一种风险化解的有效防范机制,而这种机制形成的基础则完全来源于市场的需要。因此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取决于金融创新的发展情况。目前就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方式和金融产品的种类来分析,其有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同质性强。这种特点所带来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各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将更加的激烈。因为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其研发和使用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是想类似的,且这种相似度又极高,这就导致了各银行主体要么致力于提高其服务质量以增强其竞争力,要么就只能在价格上采取恶性的不正当竞争以获取竞争优势,而这样的运作模式则必然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营利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这“三性”便准,从而不仅对其自身甚至是对整个金融业都增加了实质性的风险。而这一问题的有限解决从根本上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同质性,也可以借助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来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领域和金融产品档次低、同质性强等问题。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也将最终解决我国金融业的整体金融风险过大的防范问题,从而促进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提高银行国际竞争力

金融创新的能力有多强是衡量一个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有多强的最主要的标准。显然与世界发达国家比较而言,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金融创新能力的底子薄、后劲不足、质量不高,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我们处于劣势,其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高度重视对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极其必要而又迫在眉睫的,不仅如此从长远来说,我们还应当尽快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从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创新能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入世已多年,国内的金融市场按照约定已经全部对外开放,发达国家的金融行业早已悄然进入了国内金融市场。在金融创新领域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不可小觑的,发达国际已经大规模进军国内金融市场,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对金融创新的保护非常到位,也使得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快就占据了主动并立稳了脚跟。如果我们不能尽快觉醒,加紧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产品追赶的步法,我们必将被落得越来越远,从而最终失去在竞争中的地缘优势,最终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不是危言耸听,甚至可能会危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其不仅可以使创新者的投入和付出得到应有的补偿,激励其继续从事创新产品的研发,而且能够保证其研发出的创新产品能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具有竞争优势,在抑制了竞争对手的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进入该领域,从而节约竞争成本。[4]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然而,虽然如上文所述强化知识产权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保护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但其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过度滥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则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损金融自由更为危险的是有可能会对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实质性的威胁。因此如何能够恰到好处地运用知识产权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有力的保护,掌握好这个度了才能有效激励金融创新,否则只能适得其反。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必须要适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刺激金融创新主体的创新动机,提高创新效率。这已经成为了不争的事实。众所周知,作为最具垄断特性的权利之一的知识产权,其最大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垄断,因此如果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过度保护,则极有可能产生更加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会打破现有的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还有可能会危及到整个金融创新产业的发展进程。这样的负面作用必须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因此其会带来“蝴蝶效应”般的连锁反应,最终可能会演变为一场突发性危机。传统的经济时代已经过去,与其他领域相似,在新经济时代到来的今天金融领域也必将迎来一场特别重大的创造性突破,这就使得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更大了。尽管金融制度创新很难受到知识产权法的制约,但像诸如货币制度、银行制度和信用制度等能够促使产生金融泡沫的要素则往往具备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要素。金融创新催生出了货币的虚拟化,这也为产生金融泡沫提供了温床。当今国内的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提交部分准备金,这就造成其信用功能具有可创造性。又因为现代货币具有的内在性特征使得货币的供给就颇具膨胀,这就是会产生金融泡沫的外部环境因素。信用工具种类的频繁出新以及信用制度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催生和放大了整个社会的信用总额,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金融泡沫。金融泡沫还会因为不确定性以及双方或多方对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等微观原因而发生,致使投资者的行为迥异和异化,进而产生金融资产的价格波动。金融创新本质就是一种风险和不确定,而且这种风险是隐藏的,这也就使得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具有隐蔽的风险性与不确定。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的特点之一即具有公开性,而这一特性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金融创新,使其所获得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各金融主体对其所掌握的信息量以及信息处理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别。而最先能够利用最新信息的金融主体则往往能够占尽先机。目前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间的金融竞争非常激烈,各主体间都在暗中进行着知识产权大战,这就使得金融主体间的不确定与信息不对称加剧,投资者的行为异化加剧。另外,各大商业银行的预期目标的不同也会导致其对风险的偏好程度有所不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投资主体的金融投资博弈,这样一来金融资产暴跌暴涨就产生了巨大的金融泡沫。入世以来,新型的金融创新极大的推动了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加速了本国资本向国际资本市场的流动,最终产生膨胀的金融泡沫。当知识产权强力保护金融创新时,还会引发巨大的实力国际资本进行跨界投资,从而对我国的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强有力的冲击,进而制造出更大的金融泡沫,以牟取暴利。我国已入世多年,已经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如上文所述,外资银行业已经悄然占据中国金融资本市场,而且其带着大规模的金融创新产品和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试图全面占据我国金融市场,这不仅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危及到我们的国家金融安全。

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保护对策建议

如何能够健全完善我国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目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基础保障就是要建立一种由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与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专利局)之间的协调监管和控制机制。只有将我国商业银行中产生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由银监会来行使监管权,才能实际起到监督作用,具体应当由银监会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管,与相关知识产权管理立法等部门强化联系,从而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现实金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不仅如此,日欧美等众多发达国家已全面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欧美国家中商业方法专利中金融创新产品所占的比例是相当大的。由于对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已经日渐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法律法规也应对适应其发展做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完善金融服务领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法律体系

就目前境国内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来看,其相关的管理制度比较松散,制度也不健全。但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和复杂的特点,我国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借国外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经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逐步建立一体化、协同化的涵盖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水平。认真研究密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变化,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有力支撑金融服务产品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5]

(二)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虽然花旗等外资商业银行在我国申请的众多商业方法专利并未完全获批,尚未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严重的威胁,诚然,其尚未成气候,但这种逼迫感已经使得国内银行从业人员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也使我们必须意识到,以美国为代表的众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启了商业方法“可专利”的大门,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已经成为众多跨国大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上的重要手段。这就应当极大地引起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首先,国内商业银行应当尽快树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目前,由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所产生的创新产品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就使得由其所衍生出的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多,在金融竞争领域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也趋于重要,因此,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日趋关注和重视。为了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加强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我国商业银行的各级领导主管以及普通的银行管理人员和一线的业务人员都应当逐渐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树立保护观念,重视和支持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就应当加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培训,使有关管理人员和相关的一线业务人员能够尽快地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为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侯雪梅.论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金融与经济,2009,(6).

〔2〕朱玛.中资银行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J].科技管理研究,2011,(1).

〔3〕陈勇.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的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8,(5).

〔4〕杜崇东.美国金融专利发展现状及其启示[J].当代财经,2004,(4).

篇3

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知情权;消费者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108-0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金融创新不断的加快,银行理财产品也日益增多,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屡屡遭受侵害,商业银行隐瞒真实信息或者虚假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度不足,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基于其弱势地位无法与商业银行在维权层面进行抗衡。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界定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产品,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推出适合不同人群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对投资消费者而言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复杂性。第一,商业银行对资金的完全支配能力。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能够实际的对资金进行占有、处置,并且根据合同的内容由商业银行对资金如何支配进行设定,以致于银行处于主导地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第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状况复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不仅涉及风险状况复杂并且还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设计时可将风险收益结构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差别分配,导致它的风险高于储蓄存款,高于股票等投资行为,并且流动性差。涉及多方利益是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一般是买卖双方即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但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的过程中,可能有融资对象、担保人等参与,所以导致其状况更加复杂。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银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理财业务的高速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日趋多样化,同时也导致了矛盾纠纷的增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不得对消费者隐瞒事实或进行虚假销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体现在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才能得以实现。

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身的高风险性、复杂性,使得消费者充分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并有效行使知情权,从逻辑上讲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要素:一是要求消费者能够获知全面、真实、可理解性强的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合适的告知方式。然而,事实却是消费者在理财产品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难以消除,经营者商业银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其常见的侵权手段主要表现为:一是向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告知消费者的即便是真实无误的信息,但鉴于理财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而消费者又欠缺理解该信息所需要的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此时商业银行负有更高程度的告知义务,而商业银行往往无视自己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解释说明义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实质意义上的侵害。基于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对称。

信息披露义务则是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消费者需要获取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作出是否进行消费的决定,并且信息披露义务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出于审慎监管的目的,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披露银行的风险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二是出于诚信、公平的目的,银行在与消费者从事交易中应向消费者披露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明确商业银行所应尽的义务,但在我国的金融法规上体现不充分,致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层面的不足

(一)法规的空洞化

1.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具体言及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以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适当性原则精神已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适当性原则是最早产生于美国大萧条之后旨在提升证券业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金融行销规制手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后,已成为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适应性原则是在说明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要求适应消费者的知识、经验及财产状况。但过于原则化,这些原则性的规范在实践中并不能明确解答怎样为“如实告知”、如实告知该到何种程度,具体内容并未明确。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规范将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但这一关系的认定并不符合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实际操作状况。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兴起,也增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仅仅是涉及这一方面,模糊不明,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说明义务的缺失。说明通常是指为弄清事物与事情的形态进行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与说明义务相关,笔者认为说明义务是以信息披露义务为基础,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继承与发展。不同于信息披露义务,简易地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传达给消费者,而是使消费者充分理解产品的信息,说明义务有着更高的要求,如银行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将产品的弊端风险全部告知,但也有可能消费者对产品的风险理解错误并进行购买产生相关纠纷。

3.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一般以部门规章和相关法规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其立法层级低,法律效力也远远低于法律法规。在法院审理相关诉讼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庭中不能作为直接依据,法官仅仅可能参考相关文件,也证明了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层面其保护力度较为薄弱。

(二)监管的缺位

商业银行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交叉融合的趋势导致理财市场的专业化分业监管模式与新形势下市场化需求不相适应。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存在监管标准不协调、监管权权属不清等明显问题,最终造成有效监管的目标无法实现。仅仅依赖于某一监管机构的专业化分业监管不能实现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我国现有机构中,对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负有保护职责的,主要是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协会。就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多数机构中至今未设置由专门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的事务;同时,监管机构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投诉和解决纠纷的处理机制相对缺失。就消费者协会而言,鉴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知识结构、认识能力、专业技能等多方面的限制,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较为薄弱,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精确化

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违规销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纠纷频发。商业银行在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宣传中基于策略的考量可能会极力夸大自己产品的优势,而在司法认定中,商业银行的夸大其词与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身又难以准确界定。立法规范的空洞化造成司法裁判中的裁判标准不明确,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对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混乱状态。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立法使之能够给予司法以正确性的指引,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条文与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充实我国有关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内容。引入说明义务,说明义务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产品的不利事实和有利事实,使消费者全面理解产品的内容。引入适合性规则,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知情权行使的限制,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进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针对各自监管领域的理财产品,各个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导致其规章制度混乱。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金融市场混业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弥补监管缺位的漏洞,设置维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机构,以避免理财消费者知识匮乏所带来的理财风险。同时,向理财消费者提供透明的、可以充分理解的交易信息。该机构除了行使监管等各项金融服务职责及权能之外,同时应当承担推行理财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这一职能,以此加强理财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认知,确保其知情权能得到正当、有效的保护。

(三)强化维权意识

面对复杂专业的个人理财产品,金融知识缺乏的理财消费者难以根据自身风险认知偏好和财务状况对理财产品运作原理、成本收益和理财风险做出适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之理财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其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难以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利益。据调查研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淡薄,这也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对理财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理财消费者的风险认知能力,提高其相关理财知识水平以及对理财产品的理解能力,增强理财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意识,这对于保护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防范理财纠纷的产生和促进理财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篇4

关键词:金融消保;审计调查;问卷分析

审计调查整体情况

为评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贯彻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情况和成效,促进基层人民银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机制,有效落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组织开展黑龙江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审计调查工作,调查了解14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并延伸现场调查至29家银行和5家支付机构。审计调查组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方式向全省各级银行、支付机构了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和政策效果、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对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发出调查问卷333份,收回有效问卷305份,问卷有效率为91.60%。

调查问卷分析

(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知识学习情况

银行、支付机构对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培训、考核及相关法规学习情况体现了从业人员对专业知识的重视程度。被调查机构均能对金融消保工作人员展开培训,80.38%的机构经常展开培训并进行考核,13.77%的机构偶尔展开培训并进行考核,金融消保工作考核率为94.15%。图1银行、支付机构培训及考核情况

(二)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掌握情况

在对金融消保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上,18.36%的被调查机构表示精通,76.72%的机构表示基本了解,仍有4.92%的机构表示只了解一点点。审计调查发现,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程度不够深入,如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等文件仅是常规解读,知道其应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但对具体落实细节方面内容了解少。伴随着银行、支付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和专业化提升,金融服务收费、金融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的问题不断增多,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对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常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图2银行、支付机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情况

(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情况

75.08%的被调查机构开展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频次较高且形式多样,24.92%的机构则活动频次一般,形式较为单一。多数机构仍然选择发传单(占比92.13%)、拉横幅(占比66.23%)等传统线下宣传方式,新媒体宣传方式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推广应用,如微信公众号(占比65.57%)、手机APP(占比13.11%)、微博(占比7.21%),仅少数机构能够创新金融产品的宣传方式,如线上直播、抖音、美篇及H5网址等方式进行宣传。审计调查也发现,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下,部分机构并不能及时开展有针对性地防范“新兴金融骗局”宣传,仍是停留在对“业务办理”等常规宣传上,无法达到全方位服务金融消费者的目标。

(四)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情况

被调查机构均认为其个人信息保护很安全,且有97.70%的机构认为客户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其采取救济措施有效,可以保护客户权益。而审计调查发现,部分机构的个人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岗位制约和机制监督缺失,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在社会上甚至有银行“内鬼”出售客户信息非法谋利,部分银行对员工日常行为疏于管理,个别员工在社会不法分子的利益诱惑下,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出售或非法提供客户个人信息,形成案件风险。以上与调查问卷不符,侧面反映出金融机构对其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认识不足。

(五)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价

绝大部分被调查机构认为目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点是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就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此外,部分机构提出也应重视金融知识宣教,提升金融消费者防范金融风险和诈骗的能力及努力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业务往来各个阶段公平、公正和诚信的观点。1.对于如何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64.92%的被调查机构认为主要依靠机构自律,35.08%的机构则认为应依靠法律框架、监管部门及协会仲裁等外部机制。图3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式2.对于监管机构存在的最大问题,225家被调查机构认为是监管“多头制”、相互推诿,也有145家金融机构认为目前监管力度过小。这是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业受一行两会机构的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设置了相应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内部机构,各自承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责任,构成了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下的中央层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框架。银行、支付机构的金融消保工作人员常常向不同监管机构重复报送工作,造成时间和经历的浪费,以至忽略创新性与精细化服务。同时,众多的消保纠纷解决渠道使金融消费者保护无法真正进入法制轨道,消费者多头投诉,易造成资源浪费。目前,人民银行已会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逐步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工作机制,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制定实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标准,但协调工作有待落实。图4监管机构存在的最大问题3.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256家被调查机构认为销售环节未说明清楚或误导是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这表明在销售环节中,部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仍存在信息不同步的现象。此外,203家机构认为消费者失误却追究机构责任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随着国家打击金融乱象力度不断加大,一些长期隐藏在深层次系统内部的金融风险案件集中爆发,涉案范围不再局限在某一地区、某一类型业务,而是向跨区域、跨市场、跨监管部门转变。金融维权案件涉及到产品和服务本身相对专业和复杂,且金额往往较大,一旦出现投资损失,维权人通常会竭力通过各种方式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维权,以减少投资损失,这其中掺杂了大量非理性诉求,使得银行、支付机构应对不暇。个别案件中,无论监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处置维权案件,非理性维权人都会“恣意”穷尽救济程序,耗费大量行政管理资源,严重影响监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出现由“职业维权人”参与的虚假维权情况,给正常的金融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相关建议

(一)完善一行两会纠纷调解协作机制,打破多头监管行政壁垒

一是建议在现有的协作机制基础上,建立金融消费纠纷信息的共享机制,有助于一行两会避免管辖冲突等问题。二是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联动机制,有助于防范金融消费纠纷投诉推诿现象。三是参考仲裁委员会制度,构建一行两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吸纳金融业各方面的专家,提高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监管标准的统一和投诉的协调管理。

(二)建立健全投诉体系机制,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维权

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应对过度维权客户的恶意投诉行为,既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也要保护银行、支付机构权益,使金融消费环境更加健康,金融秩序更加良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时,以合法合理的途径向监管部门申请诉求,坚决杜绝通过缠诉、重复恶意投诉等非理性维权方式申请诉求、制造矛盾纠纷,推动形成持续、系统、全面的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体系。

(三)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要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扩大社会公众金融知识宣传面,加强对重点群体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可以动员包括消费者组织、行业自律协会在内的社会力量,编制金融消费者教育资料,建立包括电子媒介在内的金融消费者教育载体,定期发布金融消费者资讯,接受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咨询,通过有效的金融教育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金融机构应合理整合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资源,与地方金融监管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形成合力,丰富宣教内容和主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教活动,提高金融知识宣教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加快推动金融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师资库、教材库、案例库,开展多层次常态化宣教活动;要不断丰富金融知识宣教方式和内涵,改变较为单一的金融知识宣讲、发放宣传折页等宣教方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金融消费者采取知识讲解、问卷调查、咨询答疑等方式,满足不同金融消费群体对金融知识的个性化需求,提社会公众金融素养。

(四)关于拓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职责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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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是由银监会组织发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一次全国性纯公益活动,是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银行业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

启动仪式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当前银行业金融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掌握金融知识、保证对金融产品的知情权是广大消费者的客观需要。银监会承担着行业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的重要使命,期望通过持续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全面提升全社会的金融素质,全面提升银行业保护消费者的意识,加深银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了解,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

同时,为提高全社会对提升金融素质和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增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辨识性和一致性,启动仪式上正式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标识”。今后全国银行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都将统一使用该标识,方便广大银行业消费者识别和寻找维权渠道,增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统一性和持续性。

本次“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以“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财富保障”为主题,坚持“普及性、统一性、公益性、服务性、持续性”原则,紧紧围绕消费者当前关注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分别从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银行理财、电子银行、自助设备、代销业务和非法集资等八个方面向公众普及金融基础知识,进行风险提示。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兼顾特色”的思路,根据当地银行业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制定具有地区特色的宣传教育内容,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网站、户外广告、短信、微信、微博、银行网点等渠道,采取走上街头、深入社区、走进校园、走下乡村、知识讲堂、有奖竞答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增长,银行业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和复杂,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同时不断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多渠道、多形式加强银行业金融知识普及工作。2007年,银监会建成部委首个直接面向大众的公众教育服务区,目前已接受公众来电、来访咨询2万余次;6年来,在公众教育服务区多次举办金融知识讲座、公众教育展览、中小学生金融知识小课堂等活动。发动银行业团员青年持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仅2012年就开展活动19339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350万份,受众达1946万人次,全面覆盖31个省(市)、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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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2001年加入WTO之后,金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就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议题。涉及金融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逐渐暴露出一些缺失性的问题,比较典型的表现就是在专利申请和商标保护方面缺少对产业前瞻性的战略安排,为我国参与全球性的金融竞争埋下了不利的种子。

伴随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在涉及企业融资电子平台的相关模型以及监控工具和监控方法方面,我国企业的专利申请再一次落后。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金融创新企业在专利等知识产权战略上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暗示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在建立金融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仍有待加强。

应该说,知识产权运用已经成为跨国金融集团、银行等争夺市场份额,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国际跨国公司,银行要进入别国市场,通常采取知识产权先行的战略,在进入前先在别国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挤压别国的科技创新空间,制约其技术竞争。外汇宝之争、九州卡之诉、花旗银行抢注事件、渤海银行域名风波等,无不是金融业商业竞争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表现。

因此,体现在当下我国金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上,一方面是企业要建立自己长期的知识产权战略,善于利用现有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进行有远见的布局,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的今天,整个金融产业都在拥抱互联网,无论是在技术创新还是商业模式背后涉及的商业方法的发明方面,政府都应该引导企业进行更富前瞻性的战略性布局,尤其在涉及敏感的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战略层面,国家还需要出台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保护需求。

在当今天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关产业的竞争格局,这在苹果、三星、谷歌等跨国公司掀起的全球知识产权大战中已经略窥一斑。事实上,不仅是IT和通信产业,技术越来越密集的金融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日渐突出,甚至直至产业竞争的“命门”。

业内专家表示,“随着信息革命、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的发展与竞争具有了新的内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不仅成为金融创新的组成部分,同时也逐渐成为提升金融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手段。”

显然,金融业的市场化趋势决定了未来金融业的竞争必将异常残酷和惨烈,而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保护为核心构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是金融产业塑造自身品牌、深化金融服务和进行金融产品持续创新的重要保障。随着金融竞争的全球化,中国在金融产业上越来越开放,金融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性也越来越提上日程。

《中国经营报》2009年就报道过“花旗银行借专利布局在我国放水养鱼”的事件,笔者恰恰是当时这篇稿件的编辑,话题也是我设计的,当时的报道披露了花旗借助网上银行技术的专利保护,谋求未来的网上银行的一夺天下,当时的预警虽然饱受业内关注,但6年过去了,金融产业在知识产权上的保护现状仍然并不乐观。

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例,以期能透视知识产权保护对行业竞争格局的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自1996年起,花旗银行纽约总部委托上海一家专利事务所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19项专利,这些主要是具有前瞻性的配合网络技术的金融服务系统方法专利,执意构造专利壁垒,欲领先网络服务,使中资银行难望其项背。

目前,花旗银行已有两项专利获得授权,分别为电子货币系统和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及操作该系统的方法。除现金和票据之外的支付系统均是电子货币系统,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银行卡、ATM和POS机等。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更是目前中资各银行后台支撑的平台。花旗银行这两项专利分别涉及网上银行90%以上的业务和证券公司应用最普遍的网上交易业务。

花旗专利申请授权,不仅可以强化自身的服务能力,从专利转让授权中获利,更为重要的是,其他银行以后一旦与其同台竞争,稍逾雷池就有可能面临被挤出市场的危机。花旗银行在美国已取得几十项网上银行商业方法专利。

业内专家表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迟早要放开,网络银行的发展会越来越快,其中专利技术的分量越来越重,本着专利先申请后授权的原则,花旗已是稳坐钓鱼台。”

人们需要洞见的是,花旗银行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想收几个专利使用费这么简单,专利申请象征着它要做世界范围内银行电子核心技术及标准的垄断者。在未来的中国金融市场,由于花旗银行不可能在中国建立庞大的金融网点,只有网上银行才是花旗的方向。因此,花期银行只要拿住“标准”这个“七寸”,国内商业银行将来有可能必须与它合作才能生存。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的说明了跨国金融机构利用知识产权所进行的战略布局,而这恰恰是国内金融企业的软肋。可以说,美国花旗银行专利战略逼迫中资银行加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金融知识产权的分类

从现阶段来看,金融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商标或服务标志类。其主要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语言或符号特征。如银行的注册商标和信用卡等。

其次是专利权类。即专利给予制作、使用或销售机器,制造工艺,制造品组成成分的专利权。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如计算利率的方法,支持银行的自动提款机、实施按揭等的计算机程序、电子货币系统和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及操作该系统的方法,包括当下互联网金融难以逾越的企业融资电子平台的监控工具和方法,都属于发明专利类。

应该说,在金融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专利权是整个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而发明专利又是专利战略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事关金融企业能否领先同行或控制全局的“钥匙”。但显然,从目前国内金融企业申请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现状来看,近几年比过去有进步,但与国际同行相比,仍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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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体系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以及相关的二级市场等,与国民经济和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金融舆论导向对经济全局极为重要,因为金融宣传报道直接影响到金融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百姓的货币收入。如何适应现代传播环境的变化,更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和规范金融新闻宣传工作,增进金融单位和新闻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进而维护金融发展和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是摆在我们媒体人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金融宣传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金融宣传报道过程中信息的真实度和准确度不尽如人意。由于信息污染与信息误导现象较严重,传媒有意无意地充当一些造势者的传声筒和传话人,传播一些干扰股市的不实信息。最为典型的即为被称为“新中国股市第一桩全国性诈骗案”的“苏三山事件”。对股民来说,由于报纸报道,很多股民信以为真纷纷跟进,而真相大白后股价“跳水”,损失惨重。还有许多正规传媒违反信息披露原则而抢发所谓“内幕消息”。这些不实信息的报道,从大局上说是影响了国家金融的稳定,造成百姓对国家、对媒体的不信任,影响政府的信任度。

2.媒体在处理信息披露与正面宣传两方面的问题时,往往轻前重后,读者时而对此提出质疑。之所以如此,除了人们普遍高兴做的“多栽花、少栽刺”和多年延续下来的“好大喜功”外,还有机制上的原因,有的指定新闻媒体存在利益倾向,除法定信息披露外,在形象宣传与公司价值分析之间,青睐前者。这样,不但可以保住信息披露服务费,还可以有源源不断的广告收入。

3.媒体在金融宣传上存在速度不快质量不高、未与金融单位形成合力的特点。虽然近年来媒体加大了金融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但随着社会大发展,仍有跟不上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具体问题表现在:一是思想上对金融知识宣传工作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部分媒体将主要精力放在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单位的广告收入上,对金融宣传与广告收入等挂钩,做的广告多,宣传报道的就多,广告做得少就宣传报道的少,还有部分媒体竟以负面报道相威胁,要求银行、保险等金融单位到媒体做广告以获利,失去了宣传报道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意义。二是金融知识宣传工作整体任务实施进度较慢,形不成宣传工作的社会传播效应和影响力。三是金融知识宣传形式因循守旧,没有开拓创新意识。四是金融知识宣传工作力度不够,不能做到经常化,存在需要时宣传一下,不用时马上停止的现状,还有部分媒体在金融知识宣传工作中走过场。 以上问题的产生,是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的甚少,金融知识单靠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单打独斗,没有形成整体的宣传合力。

4.媒体对金融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欠缺。一是农村居民金融知识匮乏。对金融的基本知识知之甚少,部分村民不知道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分不清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区别。不知道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不知道人民银行不对个人办理存贷款业务。二是大部分百姓对金融机构缺乏最基础的了解。同时,对金融业务基础知识的了解也严重缺乏,不能准确区分货币名称和货币单位,有的认为申请贷款的人就是贷款人,有的不了解结算工具和结算途径的区别。尤其对新金融产品知识,如:网上银行、短信银行、小额贷款等。

二、金融宣传工作中的主要对策

金融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一部分,是传媒单位的职责,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是提升金融形象的举措,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金融宣传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建立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与金融单位内部约束机制。新闻媒体要从支持经济的高度出发,认真对待金融宣传报道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金融宣传纪律,建立采编责任制。要切实加强本单位金融口采编人员素质培训,指派对金融业务比较熟悉的人员进行报道。对于涉及金融业的政策、法律法规解读,金融业务的介绍,金融敏感问题、金融事件或案件的报道等要严格把关。对有关金融服务方面的舆论监督,要确保真实、准确,并注意社会效果。所报道的内容,无论是涉及行业性或是针对个别金融机构的,都应核实后方可。对新闻报道未经核实给予,造成负面影响的,将对采编人员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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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专业;货币银行学;教学框架

一、金融学的研究领域

20世纪30年代以来,金融学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一般来说,金融学的研究领域大致有两个方向:宏观的金融市场理论和微观的价值分析理论。

在研究金融市场的宏观领域,早期的学者们主要从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和货币政策入手,分析各种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追溯其根源的话,必须了解凯恩斯的有关利率理论的开创性工作、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学说、米勒和莫迪里亚尼的有效金融市场理论。所有这些理论都是描述金融市场的宏观运行机制问题。这些理论也涵盖了金融市场如何对交易中的资产进行定价的问题。

宏观金融和微观金融都研究了金融市场中金融工具或金融项目的定价问题,宏观金融相信市场能够很好地对资产进行定价,微观金融并不相信市场能够对资产进行精确的定价,认为市场只是对资产做了很好的参考定价,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力或者信息优势在市场上发现投资价值。必须指出的是宏观金融和微观金融关于定价的理解并不冲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只是适用范围的

差异。

二、宏观金融学与微观金融学教材的设置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学的研究领域主要分为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微观金融主要研究微观经济主体的金融活动,宏观金融是对宏观金融现象的分析。宏观金融的主要内容包括:货币理论(货币经济学)、货币政策(中央银行学)和国际金融(国际经济学),其基础是货币经济学。通过宏观金融的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的金融思维,使学生建立一个金融体系,让学生走入金融的学习殿堂。因此对于金融学专业的本科生而言,在大一大二阶段除了学习相应的公共必修课(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会计学)外,还应当系统地学习货币经济学、中央银行学和国际经济学。

当学生系统学习完宏观金融的相关课程后,在大三大四阶段就应当进入微观金融的系统学习过程,微观金融作为研究经济主体金融活动的学科,通过微观金融的学习可以让学生具体分析家庭或公司两类微观主体的金融活动,做到理论结合实际,并为走进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三、宏观金融的核心课程――货币银行学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宏观金融是对宏观金融现象的分析,通过宏观金融的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的金融思维,使学生建立一个金融体系,让学生走入金融的美好殿堂,其基础是货币经济学。大多数高校都是用货币银行学(或叫货币金融学)来完成学生宏观金融的初级教学,这主要是在金融专业的大二第二学期或非金融经济管理专业的大三第一学期。货币银行学课程已成为宏观金融的核心课程,通过货币银行学的教学使学生对金融系统中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监管四个大类形成初步的认识。

四、货币银行学的基本框架

由于知识点逻辑的限制,很多教科书都是通过知识点的递进关系来阐述货币银行学的内容,通常通过信用、货币、金融定义,再从利率、金融市场、金融工具、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外汇入手来编写货币银行学教科书的章节,这样做可以让学生在学习的时候做到知识的前后连贯。但是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到最后期末或者课程学习完毕后很多学生都反映货币银行学的学习太散,不容易

集中,内容太多。这就需要给该学科搭建一个包含货币银行学核心重要知识点基本的框架,这个框架是基于它在整个学科体系中的作用来完成的,笔者通过多次的教学实践总结了货币银行学科的基本框架如下:

三根支柱:货币、信用和银行。通过这三根支柱,学生可以了解信用、货币、金融、银行和利率在货币银行学中的重要性。

一个空间一个载体: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通过不同标准金融市场的划分,学生可以了解不同的金融工具差异和特征。

上有调控: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部的财政政策作为金融总量与均衡调控的主要手段,同时各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作为金融监管和自律的主要机构,承担着金融监管和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外有扩展:国际金融关系。国际金融关系中主要包含外汇、国际金融体系、国际收支与国内外均衡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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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产品;专利权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1-0114-02

美国主要是通过各种政策和手段来维持其金融霸权地位,诸如金融战争、金融恐怖主义、金融外交等,除此之外,还有一项很重要的手段,即金融知识产权霸权。美国凭借领先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技术大肆在这些国家布下专利暗器,一旦这些国家的金融发展威胁到美国,美国就会运用之前在该国申请的专利阻碍该国金融的发展。花旗银行从1996年开始,已经在中国申请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而我国目前对于“商业方法”可否授予专利仍存在着争议。这19项发明大多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即每个银行都会涉及的业务,一旦申请成功,中国金融业也会像制造业一样因缺乏核心技术而频遭专利壁垒。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同时也为了抵制美国金融霸权,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金融产品专利权的保护。此文拟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意义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曾指出:“在信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演进过程中,如何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知识或智力资源,已经成为金融业赖以生存的基础,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已经成为未来金融竞争的重要战略储备。”[1]

对于金融创新产品授予的专利权与其他一般专利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及超前性,那么,一旦一个金融企业申请的金融产品专利获得批准,此企业就可以利用获批的专利权超前抢先占领某些领域,并在专利权保护期内独享此专利带来的技术及市场,其他金融企业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向该企业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要么退出此领域的竞争。花旗银行在我国申请的19项“商业方法”类专利虽然现在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方法”可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无法获得批准,但我国对于专利权的授予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批准”的原则,一旦我国法律规定了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那么花旗银行申请的19项“商业方法”类专利会首先获得批准,到那时,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此领域就会遭遇专利壁垒,势必会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而且,现在对于金融创新产品授予专利权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并且带有全球性的特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等,早已意识到,在未来激烈的金融竞争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战略储备,谁获得的专利权越多,谁将夺得未来金融发展的“制空权”。因此,他们都非常注重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以及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在本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的同时,他们在申请专利权的时候会采取全球同步的做法。这种做法在空间上大大增强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高自己竞争力的同时也打击了国外的竞争对手。更让我们觉得和发达国家拉开差距的是,现在很多国家都允许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但我国《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无此类案例。目前,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许多核心技术都已被外国的商业银行申请了商业方法类的专利权。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未来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保护。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以及外资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与外资银行大量抢注专利的压力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都已经意识到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专利的申请与保护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申请专利的商业银行及专利的数量已经大幅的提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资料显示,总体上我国商业银行专利申请的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截至2009年6月,中、外资银行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总量累计已经达到了665件,其中中资银行623件,外资银行42件。在所有的中资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专利数量最多,发明专利140项、实用新型专利60项、外观设计专利7项,而且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一卡双户银行卡处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国家批复的专利。其次是中国建设银行,发明专利96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在外资银行中,比较突出的是美国花旗银行和美国大通银行,花旗银行共申请了24项发明专利,大通银行共申请了10项发明专利。在数量上,外资银行申请的专利比中资银行要少得多,但在质量上要远超中资银行。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专利及其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但是正在向国际标准靠拢并具备一定的后发优势[2]。

目前,在我国调整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专利保护的法律主要还是《专利法》,除此之外,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实施指南》。《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按照此条规定,商业银行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只能授予著作权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关的专利权知识及专利权保护意识

商业银行的业务专业性很强,一般要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金融及会计类的专业知识,因此,商业银行的现有的工作人员基本为这两个专业的毕业生。而知识产权属于法学学科,鉴于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跨学科学习实现起来有诸多障碍,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一般的法律知识都知之甚少,更别提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产权知识了。由于不了解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及长期从事传统业务的原因,使得商业银行的员工对于金融产品的研发及其专利的申请与保护缺乏了解,没有意识到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利权保护对于银行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即使研发出了新产品,也没有意识向专利主管部门申请专利,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的“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早在1996年就已经开发出来了,但直到2002年8月才进行专利申请,这充分显现出我国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专利保护的意识。

2.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调整金融专利权的法律主要还是《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但是,对于金融专利权的保护没有特别的法律法规,虽然金融产品专利权也具有普通专利权具有的特性,但其还有特殊性,由《专利法》进行调整,不能起到促进商业银行利用金融专利权提升自身竞争力的作用。而且,最为重要的是,现在大多数国家对于“商业方法”都可以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在我国对“商业方法”无法授予专利权,无法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但是现在商业银行的几乎所有的网上银行业务的核心技术都是商业方法,其他国家对于这些网上银行的核心技术都授予了专利,又由于专利具有全球性,那么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时候就会遭遇专利壁垒,要么退出此领域的竞争要么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势必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发展。

实际上,我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实践中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也并不积极。在美国,商业方法专利授权门槛较低,许多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都获得了授权,而在我国,目前商业方法专利获得授权的条件比较高――要求商业方法具备技术特征,实现技术效果[3]。

3.未能设立专利主管部门,科研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领导及员工对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现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管理机构,只设立了法务部门来负责。在花旗银行在中国抢注专利的压力下,某些商业银行开始重视对金融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设立了计算机软件中心,但与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差距甚远,他们只负责日常的维护工作而无法开展研发工作。而外资银行通常设有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来负责整个银行系统的专利研发保护及专利战略的制定工作。例如在花旗银行,专利保护的具体战略,总部的战略发展部门负责,而日资银行更是专门设有专利战略发展部门[4]。

由于未能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加之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研发的投入不足,又缺乏研发激励机制,导致高水平的科研人员的缺失,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整体科研水平较低,金融创新产品的质量不高,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申请的专利权的技术含量也很低,这也是桎梏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专利权制度缓慢发展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对策

(一)尽快提高我国金融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

专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与基础,只有提高了专利保护意识,才能增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才能培养高水平的科研研发人员、才能提升金融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才能加强对金融专利权的申请与保护。

外资银行历来非常重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金融专利权的保护,从高层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有很强的专利保护意识,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外资商业银行专利权的保护理念及方法并以此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专利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专利保护意识提高的关键是要培养和提高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专利意识,高层管理人员对商业银行的重要事务具有决策权,只有他们拥有良好的专利意识,才能重视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专利保护意识提高的重点在于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专利保护意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主要是依靠高水平的研发人员,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研发人员在进行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时有许多产品已经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特性,但他们根本不知道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如果研发人员的专利意识提高了,就可以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申请专利,进而提升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除了研发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的专利意识也需加强,因为专利战略具有很强的保密性、技术性、法律性和风险性,只有充分发挥银行各部门在专利战略中的作用,才能实现自己的专利战略[5]。为此,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首先,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有关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聘请高校法律系教授知识产权课程的教师定期举办培训班、专利知识讲座,提高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专利法制意识。其次,需要全体员工对本行的知识产权战略有个了解,可以定期由专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本行内部举办培训和讲座。再次,各个分行可以对自己的研发进展及研况进行定期交流。

(二)制定、修改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目前在我国对金融产品专力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及《刑法》等。在这几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金融产品专利中最为重要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纳入可授予专利的范畴。

在其他领域,一般将商业方法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在银行业领域,由于商业方法主要是与计算机和网络相结合,予将其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已不现实,于是,在20世纪70年达国家开始对金融“商业方法”进行专利权保护。在我国,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始于欧美国家的商业银行,而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也开始在我国进行商业方法专利的布局与争夺[6]。商业方法专利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对其授予专利权,是现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结果,而且,由于商业方法专利多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的便捷、省时等特征将使其成为日后银行业主要的业务阵地。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承认对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而且在未来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会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如果我国不从法律层面将商业方法纳入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外资银行会在我国境内大肆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利用此专利“跑马圈地”,将会使我国银行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落于下风,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修改《专利法》,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尽快与国际接轨。除此之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颁布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金融专利权,金融专利权虽具有其他专利权的共性,其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三)设立专门的专利主管部门,加大科研投入

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关键是要提高商业银行全体员工的专利保护意识,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尽快设立专门的专利主管部门,与法律部门相互配合,来具体实施专利战略。专利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利战略的制定,组织金融创新产品研发与金融产品专利权的申请,法律部门主要负责进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培训。这样可以改变由法律部门全盘负责所带来的针对性不强的情况,利于专利战略的开展。

专利战略的实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不仅周期长而且风险也大,因此,有些银行只顾眼前利益不愿加大研发投入。但从长远来看,金融专利权将成为银行竞争的制高点,会决定银行的发展走向,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加大科研投入,不能鼠目寸光。金融产品的研发与专利的申请专业性很强,需要尽快培养与引进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复合型的专利研发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同时还需建立激励机制,完全实施《专利法》规定的对于职务发明中商业银行和研发人员利益的比例分配。

参考文献:

[1]黄毅.金融知识产权――银行业竞争的战略储备[J].中国资产评估,2007,12(12).

[2]Thomas T Moga.Changes to China’5 Patentlaw and Practiee[J].China Business Review,2009,36(2):30.

[3]高改芳.金融产品竞争专利保护出路在何方[N].今日科技报,2012-04-14.

[4]何崇阳,杨飞.中外银行专利及其战略比较研究[J].金融论坛,2008,(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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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对金融知识、金融产品了解不足的几点现象

(一)公众对银行性质的认识要有所转变

有许多公众对银行的认识还停留在银行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服务单位的层面,把银行当作是国家提供存放闲置资金的单位,银行的义务就是服务和管好公众的存款,银行与其他企业不能一样,银行最好没有收费,即使有也是要少,否则就要生气、报怨。其实无论是地方银行,还是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银行的生存原则与所有企业一样,要有效益、要防止风险,银行运营以及员工的薪金不是国家无偿提供的,是通过有偿服务创造的,银行有自主取舍客户和产品的权利,有对产品、服务定价的权利。银行虽然承担着国家赋予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是银行要有自己生存和发展空间。

(二)公众对银行产品的认识有欠缺

相比较发达国家的金融业,中国银行业的产品还刚刚起步,银行卡的功能、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和构成、银行的电子网络技术应用、银行的信贷品种,等等,中国商业银行正在不断努力,为适应社会发展和金融全球化刷新着传统的思维和业务。但是,正是由于各家银行的单兵作战和管理机构协调滞后,使得银行的新产品推广难、使用范围小、效率不足,公众对银行产品不知、不问、不用。

(三)金融犯罪增多凸显公众的金融知识盲区

目前,金融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金融信息诈骗案,其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利用了公众对银行知识的无知而进行的。公众目前对银行借记卡、信用卡功能不分,对自助设备使用的盲区,使得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四)传统意识根深蒂固,排斥新产品、新技术

当代社会计算机等新技术的应用,已经使金融产品的形式和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金融效率应当有很大的提高,但事实上绝大多数传统金融产品仍然在使用,比如存折、存单等,一些老传统的客户就抱残守缺,继续使用存折、存单办理业务,一边在银行窗口长时间的等待,一边抱怨银行柜台少、办事慢,当银行人员指着空闲在那里的自助设备,介绍客户使用银行卡时,客户却以不愿使用或不会使用而搪塞。

(五)年轻一代对金融知识的漠视令人担心

作者所在单位有一网点毗邻一所本科大学,老师、学生众多,但是许多老师和学生对金融知识和金融产品持拒绝态度,除非是网上报名、购物等必需的情况需要办理,否则,老师和学生不会主动去学习和了解银行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的功能。大学校园内设立取款机多年,但大多数学生不知其可以缴纳电话费、转账等业务,宁可跑到我们网点中等候办理,当建行员工疏导其到自助设备办理时,他们往往以信不着设备为由拒绝。我们经常与学校进行沟通,希望通过讲座等形式宣传银行卡的基本使用常识,但是各级组织和单位一是用提供资助来作为条件;二是以其他活动多为由拒绝。

二、对金融知识教育的几点建议

(一)要把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到国民素质的高度来进行

经济的发展促使金融业务发生了质的变化,无论是企业金融知识还是个人金融知识的普及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境况。随着各种科技的应用,大量流通现金的时代将成为历史,电子银行、电子支付、自助交易将成为主流,公众对银行知识的了解将事关整个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转效率,也将成为基本常识,金融业务的熟练程度也将从侧面反映公民的文明、文化程度和与国际接轨的标志。

(二)金融教育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合力推进

金融教育虽然以金融业务为主,但是其推广需要金融行业(人行、银监会、商业银行)、教育行业、新闻宣传单位、企业、各级政府等共同努力。形成以金融业为主,其他行业协力支持的局面。

(三)金融教育要坚持持久战和游击战

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面向千家万户,由于社会公众的文化基础、理解接受能力各异,同时,就金融知识而言,因涉及内容众多,并且随着形势发展还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这就使得此项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建立起长效和灵活机制,要形成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持续完善和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必要的考核督促办法,充分调动起各个行业对金融教育的工作热情,坚持不懈地将此项工作做下去,力求达到预期目标。

(四)金融教育要从基础抓起

以目前国内公众,特别是20岁到30岁人群金融知识看,中国有必要从高中到大学建立起一门普及金融知识的课程,综合国内各家银行的金融业务及国外先进的金融知识,形成一套科学、实用教育模式,建立公众对金融业知识的兴趣。

(五)对于金融犯罪案例的宣传要指引正确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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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金融 发展策略

金融市场全球化推动着我国商业银行的不断进步,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需要从单一的服务模式向多样化的模式发展。人们已经越来越重视理财产品,人们的理财意识也在不断提高,需要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不断创新才能满足人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还是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不能得到快速的发展。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要以客户需求为原则,将客户利益最大化,保持与客户长久的联系,才能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1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具有的特点

1.1多样性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需要具备类型多样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业务服务的方式与渠道、产品的类型等各个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理财意识也越来越强,需要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不断更新,类型不断多样化才能满足人们对个人金融业务的需求。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要从单一的模式向多样化模式发展,传统的个人金融业务主要就是存款、贷款,因此要多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类型,比如中间业务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业务服务的方式也应及时更新与多样化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渠道开展个人金融业务的服务。

1.2广泛性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业务对象越来越广泛,人们对个人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广泛。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越来越重视与金融业务的联系,传统的金融业务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人们生活的需求,个人金融业务需要包括人们生活与工作的各个方面,比如房子、养老、日常的花费等等。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是要面向每一位居民,因此个人金融业务的服务面越来越广,需要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产品类型及服务方式都要不断扩展。

1.3持续交易性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是通过客户在银行开户从而与客户建立关系的,个人账户是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基础,银行要与客户建立长久的联系就要明白客户对金融产品的要求,充分利用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各项资源,满足不同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要建立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持续交易性,需要不断优化银行的金融资源,将个人金融业务的种类和服务相融合,要能够为客户提供一个优质高效的金融业务的服务,让客户感受到银行提供的便捷,从而与银行产生长久的交易与合作。

2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因素

2.1分散经营制约发展空间

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经营比较分散,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行业都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没有业务沟通,金融产品各不相同,这对个人金融业务的全面发展相当不利。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全球化,客户的理财意识越来越强对金融产品的了解也越来越多,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相对较慢,导致一些客户产生不满意,影响金融行业的发展。

2.2业务分隔缺乏机制保障

目前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及中间业务等,需要为客户开通一个全面综合性的金融业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要想达到综合业务的顺利进行需要沟通协调一致,前后台之间的业务相互融合。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各部门之间相互分隔,个人业务、房贷业务等都是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前后台之间的业务不能很好的沟通合作,无法达到客户的满意。各业务之间相分隔不能统一管理,相关的机制缺乏有效的保障。

2.3金融系统不够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系统还是不够完善,在对客户的管理及新技术研发上相对薄弱。对客户没有系统的管理,很容易造成客户的流失,因为无法全面了解客户资金的增减及变动的趋势,不能及时为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很容易影响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缺乏完善的金融系统无法为客户提供有效合理的金融业务的分析。

2.4相关的专业人才综合素质较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负责个人金融业务的相关人员对金融知识缺乏全面掌握,很多个人金融业务的负责人是经过一定培训的银行柜台人员,对银行的业务比较熟悉,但对债券、金融衍生品等知识不够了解,缺乏全面的综合知识体系,由于银行柜员的工作任务较重,学习培训的时间有限,无法全面掌握个人金融业务方面综合的知识,这样很容易造成客户的流失,带来银行经济利益的下跌。

3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银行相关管理者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而能够不断推动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这对在整体上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来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此,下面本文就对其在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方面的需要采取的有效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3.1加强金融市场的融合

金融市场向全球开放不断推动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我国要积极提高金融服务的意识,加强金融市场之间的融合。改善我国金融市场的经营方式,加强各金融行业间的沟通与交流,银行与股票、保险等相融合,为客户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个人金融业务。商业银行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不断了解客户对产品不同的需求,研发出符合客户要求的金融产品,满足现代客户对金融业务的需求。

3.2不断丰富金融业务加强机制保障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正处在一个转型期,商业银行要根据时展促进金融业务的改革,全球金融市场的融合对商业银行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不断丰富金融业务的产品提高服务的质量才能保证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个人金融业务的产品时要注重产品的个性化,要能够满足客户对个人金融业务产品的需求,还要根据不同的客户开展不同的金融服务方式,以方便客户为原则。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机制,为客户提供有效保障,保证客户的权益并使得客户的资金效益最大化。还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不断丰富金融产品提高服务质量,达到客户满意。

3.3不断完善金融系统

加强商业银行金融系统的完善,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到金融行业,不断完善客户的资料,研究制定能够及时了解客户资金趋势为客户提供最佳金融业务的系统,保证客户的长久稳定。加强各个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将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相互融合,以客户需求为第一,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性强的金融业务。将银行业务与保险、证券相融合可以有效推动资金的流动,不断丰富个人金融业务,提高业务品质加强服务质量。由此可以看出,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金融系统的完善和健全,能够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进而为商业银行更好的发展个人金融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4加强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

商业银行要多培养综合型人才,在银行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也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学习金融体系的相关知识,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还可以设置考评机制,对工作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给予奖励,鼓励相关人员积极学习股票及保险等方面的金融知识,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全球金融行业相融合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要想快速发展,必须结合时展的需要,了解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改进创新金融产品,丰富金融产品的服务渠道。个人金融业务主要以客户需求为主,从金融产品的类型及服务的方式上不断创新,满足客户个性化的要求,与客户能够保持长久的联系才能把握住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沃志倩.探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J].科技与企业,2013(09).

[2]张更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策略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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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11603

1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的商标,专利,版权(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融资申请贷款的银行模式。其过程复杂,危险源较多,并具有高风险,高回收,没有实物的资产,股权融资等特殊性。全面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利于识别的风险的各个环节。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之中的,贯穿整个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在中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常涉及几个方面,包括商业贷款,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安全,知识产权交易等。

中国知识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知识产权策略资源越来越不可或缺,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更有助于中国的经济增长。据统计,中国科技型企业的总产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8%,并且具有推动其他经济部门的间接作用。行业需要资金来支撑,然而中国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虽然有许多知识产权,却难以以此融资而造成资金不足。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都有现实借鉴。2008年后,国内20个地区试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制度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推出了优惠货币政策。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11年国家专利质押融资总额达90亿元人民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200亿元,成功地对部分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支撑作用。2011年中国拥有21665项专利,获得授权专利1953,成功办理融资的,只有授权专利号的9%,超过2008年的增长5.44%。因此,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多商业金融机构已经做了很多的努力,中国的质押融资的发展速度还是不高。自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全国近20个部分展开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一个承诺,在2009年,国家专利质押融资,融资金额为74.59亿元,2010年为20.66亿元,2011年达90亿元,成功地支撑科技型企业的部分经营和发展。但在中国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然缓慢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躲避风险,金融机构对其一般不积极。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2.1法律上的不确定因素

一个理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标应该是促进信息资产的开发和创造环境,努力创造和资源的融合计划实施。法律应鼓励技术和信息为基础的投资必须鼓励所有权利人提供资源发现,制造,市场,或利用信息。由于当下中国不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决策受到知识产权特征影响,不稳定的无形资产价值,以及不确定的所有权和权利人,这些都会导致权属纠纷。作为核心因素的权属风险决定了知识产权评估和质押是否是有意义,及风险发生时是否能顺利变现。法律方面表现在以下几点:

(1)诉讼的可能性。

中国现在的行政管理体制规定公众对专利或商标有权属争议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机制提出,经过验证,就可能原来的权属状态。这使得知识产权是在不稳定的状态,给出质人和质权人带来诉讼的风险,不利于质权人和受益人的权利的保护。

(2)法律的完善性。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会涉及民事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如果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没有对现实的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规定,则它将给质押的双方带来风险。

(3)权属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的权属主要包括:权属纠纷,国家授权,侵权行为,授权转让,质押登记。其中,权属纠纷的专利发明人未必是权利人。有争议的授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即授权合同可能会因为其不同的使用形式而影响它的价值。

2.2知识产权因素

由知识经济理论可知,知识产权自身特性是衡量质押风险的关键因素,包括价值评估因素和变现能力。

(1)知识产权价值的可评估性。

对可质押的知识产权,在债务到期时,该质押物能够结算变现的价值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不可或缺一环。如果没有办法评估其质押价值,那么金融机构没有办法核准贷款金额。由于中国的知识产权评估体制的不完备,该行业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标准,所以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制度的完整与否和实用与否都会制约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准确性。中国当下的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不同的评估方法会造成评估结果的不同。中国现行评价机制仍处于发展的阶段,质量参差不齐,有好有坏。所以专业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择其工作人员是否专业将显著影响评价结果。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存在许多难题。所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没有办法得出准确的结论,导致其不能成功的应用。

(2)知识产权价值在经济上具有强波动性。

对于知识产品,其经济价值是没有办法量化和计算的,是不可预测的,它在时间和空间上可以说是无限的。知识产品的经济效益不会因为知识产权而消失。知识产品的经济价值的能力受社会经济的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在经济价值上的波动性影响了评估的正确性。

2.3企业因素

企业因素也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环节。

(1)企业偿债能力不足可能会导致质押贷款人没有办法及时、足额收回债权本息。

(2)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企业的营运能力是衡量企业资产管理效率的不可缺失的指标,良好的经营状况有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时足额偿还。

(3)未来企业发展的能力,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扩大累积形成的发展潜力。在一般情况下,总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增长率,销售收入的增长率都影响着未来发展能力的外部因素;知识产权比例,研究发明人员比例反映了一个企业质押融资的内在环境。

(4)信用是金融机构考虑是否对企业贷款的第一个影响要素,信用好的企业才能按期偿还贷款。

2.4银行因素

在质押融资过程中,银行方面的风险因素主要体现在系统完善程度、经营状况和人员素质三个方面。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制约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能否成功。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包括以下:资本充足率是影响银行经营稳定和抵御风险能力的不可或缺指标,综合反映了银行资本的质量和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是银行直接面对的风险;营利性是银行在从事相关事务时抵御风险的基本能力。

3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3.1多重障碍是致困的主要原因

调查发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因素的制约是多方面的,至少包括银行,政府,企业,融资机构,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面。

(1)银行方面,因为当下的知识产权评估难和变现难,银行防控金融风险,对贷款抱有不积极态度。

(2)企业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系统,公司的不规范治理和不规范的管理,不健全的财务制度,盈利能力差,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等属于融资条件的不完善,银行基本不会对这样的企业放贷。

(3)政府方面,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实力紧缩,没有办法发放资金或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样削弱了政府的作用。

(4)融资机构方面,为知识产权的评估和交易机构运营不顺畅,知识产权评估不易,现金交易不易等问题,加大了参与融资银行的风险。

(5)法律和制度方面,和知识产权融资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没有能力成功的指引融资业务。

(6)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颇多,对融资贷款质押知识产权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增加了参与融资的银行的风险。

3.2银行惜贷是致困的核心因素

虽然中国拥有基础去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但是银行对借贷抱有观望态度,惜贷现象频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作为中坚力量的银行只看不投。纵观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融资的金融机构中,很少有中、农、工、建行的加入,与此对比,一些经营规模小的银行却成为了主要力量。他们主要为交通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南京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等。然而,经营规模和信贷容量,四大行都具有相当不可或缺的地位,由于他们参与的不积极,直观的促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不可能得到实质性的进展。

(2)参与融资的银行普遍抱有浅尝辄止的态度。由于考虑到规避融资风险的问题,参与融资的银行行动被动。

促使银行惜贷的原因有很多,其核心因素:不是实物抵押贷款,风险高。中国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平稳较快增长,GDP增速长期保持在9%以上,各种所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但是资金缺口严重。与实物质押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银行不主动,观望惜贷,也是能够明白的。

3.3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价值不稳定是致困的先决因素

中小企业在生存发展方面的主要困境就是融资。而中小企业由于条件的制约,在研发新产品、更换新设备等方面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撑,所以,融资困难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先决因素。从当下的情况看,只有一小部分企业能够得到国家的财政政策优惠,其他中小企业大多依赖融资,而银行很少发放贷款。这是因为,虽然有技术,知识产权,却缺乏更多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很多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短缺不能更好地扩大产业规模,从而失去了市场。拥有知识产权,资金不足,是目前行业的概况。快速增长的真正的好处还没有立竿见影的表现在中小企业上。传统的商业抵押既包括有形的物品或债务人的权利从第三方接收付款。这两种类型的资产企业常见的,许多企业的主要是商业贷款,它是相对安全稳定的。与实物抵押相比,知识产权不像任何这些传统的资产,知识产权的变现难且评估难。例如,一个专利,有形财产也不需要复杂的评估过程就有权得到资金。相反,专利,以及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是专有的权利,即对垄断和控制技术,版权信息,产品,或其他工作。所以银行对实物抵押有更高的热情心。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不稳定,知识产权的质押难以处理。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会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吗?在给企业的贷款前银行会对贷款风险的进行调查和评估,当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将实施对企业贷款。这是金融机构规避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必须仔细考虑的问题。知识产权评估和转让的程序严格且复杂,将会使用金融机构更多的物质和财务成本,影响银行放贷的积极性。中国当下知识产权评估难,变现难的问题,银行放贷将面临非系统风险。虽然风险正是银行不能避免的,不可能控制,且长期存持续。所以,大部分银行出于对融资风险的担忧,对非实物资产质押贷款抱有旁观意向。

4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建议

4.1政府助力质押融资快速发展

首先,为了保证中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政府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发挥知识产权融资价值,探索各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在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数额小时,政府有条件的应直接向其发放贷款;中小企业创业期很难在知识产权的使用中获得信贷的信任和帮助,政府应加紧努力出台相关政策。其次,政府应注意完备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尽快出台保障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例,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法可依,促进银行对知识产权的放贷。

4.2完善中小型科技企业获取银行融资的自身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自身条件、自主资源储备和运营管理能力有所欠缺是妨碍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不可缺失的因素。因此,想要成功获得融资,企业完善自身条件是相当不可或缺的。为此,企业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在知识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需要着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财税政策、使知识产权登记及处置程序更加简单等,完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并且使知识产权储备增加,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速度。第二,建立完备的企业的管理制度,以完备账簿的设置为重,理顺现金流和债权债务关系;第三,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培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运营管理团队培训,显著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

4.3担保和保险等中介紧密配合并提供优质服务

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担保,降低银行的风险,这样来提高银行贷款的参与性。然而,由于中国的风险控制能力的保障机制薄弱,此外,缺乏有效的经费来源作为保障,因此与国外的担保机构存在一定的距离。如果我们专门成立一种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地方信用协会,通过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提供担保,并向银行支付一定的保障金,它能够对知识产权质押提供保障。在企业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时,信用协会将代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给予补偿。担保机构按合同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银行,然后申请政策性保险机构的赔偿,政策性机构按照约定的比例对担保机构支付保险赔偿。对中小企业信用保险赔偿80%,剩下的20%由地方信用协会支付,这种模式分散了金融风险,能够支持中小企业质押融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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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认知;风险管理;新媒体

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入,银行准入政策逐渐放开,近年来国内银行机构数量快速增加。银行机构的不断增加,加剧了同业之间的竞争,为了争取更多市场份额,银行机构加快转型,竞相创新,不断推出自己的新产品、新服务。但在银行快速发展的背后,我们却不能忽视银行发展与公众金融认知的不协调的现状:

(一)当前公众对金融知识的认知度低。由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对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社会大众对金融知识的接触机会不多,对金融知识认知度和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盛行,很大程度上就源于社会大众金融知识的缺乏,缺少对金融风险的认知,在一些人的怂恿下,就很轻易地卷进了非法集资漩涡。

(二)当前公众对金融产品了解深度不够。目前大部分公众仅对存贷款、借记卡、信用卡等早期金融产品比较了解,而对基金、理财等金融产品缺乏认知,这就造成一些金融消费者在购买基金、理财等产品时一味追求预期收益指标,而在理财产品到期后,如果出现最终收益低于预期最高收益时,便会觉得自己上当受骗等现象。

(三)部分公众的消费习惯相对保守。目前,很多年龄偏大的公众,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等新生事物有很强排斥情绪,认为这些新产品很不安全,很可能会对自己存入银行的资金造成损失。

(四)公众与银行信息的不对称。由于社会大众获取金融知识和产品的渠道不足、银行机构金融宣传力度不够、银行机构误导性宣传等多方面因素,客户从各种途径获取的信息和银行业务本身存在较大差异。信息的不对称一方面阻碍了银行对产品的推广,另一方面也让金融消费者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比如,曾在一次银企座谈会上,有企业反映银行能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针对企业资金周转周期开发一些信贷产品,而实际上银行为满足企业灵活资金需求早已推出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产品。

多年来,银监会及各银行业机构通过各种宣传活动,采取多样形式深入县域、农村、农户宣讲金融知识,介绍金融产品,提示金融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还通过金融知识进校园、金融监管进基层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从各个层面提升了公众对金融产品和金融风险的认知水平。各级金融机构也日渐重视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宣传和引导,注重强化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加强对危机公关的处理,积极态度对待消费者的批评和投诉,有效化解客户矛盾,及时防范产品、服务的声誉风险,形成了一定的金融产品宣传氛围和声誉风险防控应急联动机制。

通过对声誉风险管理的梳理,我们建议在新形式新媒体的环境下,银行业机构需进一步加强声誉风险管控,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清晰的声誉风险管理流程,采取科学合理的声誉风险管理方法,具体来看要做到:

(一)健全声誉风险管理机制。银行业机构要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在各项业务流程设计中进行相应的声誉风险管理安排,对一切可能引发外部负面评价的工作进行闭环式管理,做到流程“环环相扣”、责任落实到人、声誉风险点不遗漏。

(二)完善外部沟通交流机制。银行业机构应当秉持开放沟通的态度,与媒体、客户、普通公众等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新闻、开展媒体或公众开放日活动、客户意见信息反馈等形式,主动倾听客户、公众的声音,使媒体、客户、普通公众全面深入了解银行情况,不断提升感观,消除其对银行业的误区,构筑媒介变革环境下的声誉风险“防火墙”。

(三)健全投诉处理机制。银行业机构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对于消费者投诉有理的,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消费者投诉无理的,应耐心细致地向消费者进行解释说明,争取消费者的理解,进而避免演化为声誉风险事件。

(四)完善声誉风险监测处置机制。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声誉风险监测,建立与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制定完善声誉风险事件处理预案。当发生声誉风险事件时,要积极主动应对,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或将影响降低到最小。

(五)利用新媒体主战场,做好金融产品服务宣传以及声誉舆论监控和引导。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日益占领每个人生活的现在,做好新媒体声誉防控显得尤为重要。在互联网的时代,很多时候媒体主要是报道消费者面临的困难问题,银行负面消息也常常被推上风口浪尖。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对新媒体宣传的管理,通过金融知识宣传、产品解析、服务透明等普及公众对银行业的认识,加强新媒体正向宣传引导。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内部分支机构、员工微信社交网络,实现正向微信、微博传播活跃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服务号、订阅号搭建与客户的交流互动平台,实现与客户的“零距离”交流,正确引领新媒体舆论导向,消除误会,做好服务。

作者简介:易思,女,汉族,学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经济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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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外商业银行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管理对于各商业银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与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

关键词:金融危机 商业银行 知识产权 战略研究

自2007年始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给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浪潮的推进,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争夺已扩展到银行业等金融领域。中外商业银行的竞争已从传统的实体竞争演化为全方位的品牌价值、商业方法等无形资产及智力层面的较量(何崇阳、杨飞,2008)。依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开放或扩大金融市场准入,国际比较优势原则将在更大范围内与更深的程度上作用于我国的银行业;此外,随着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制度的变化,过去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将被新的监管措施所代替,金融创新的空间加大。不论是整个国内银行业之间还是中外资银行之间都存在着更为严峻的知识产权创新压力。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意识有待加强

我国一些商业银行的决策者与经营者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对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及重要性认识不足。这一方面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明显少于外资银行,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流失,使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竞争、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处于不利地位。受传统经营思路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对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漠,倾向于专利及产品的简单复制与模仿,打击了创新者的积极性,导致了产品的同质化程度严重(何崇阳,2008)。

(二)内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

知识产权规范内容的缺失。在现有的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中,对专利、商业秘密等内容有所涉及,但对自身经营中涉及到的著作权、商标或服务标志等内容则涉及较少,拥有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全面保护。

规定缺乏系统性。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没有处理好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使银行内部规定与国家法律间未能有机衔接,导致内部规定只是国家有关法律的重复,并没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管理规定,使内部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激励机制的缺乏。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大多缺乏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激励和制约制度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与人员。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大多缺乏激励员工研发金融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机制和要求员工保护金融产品的制度。与国外银行相比,国内银行对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有限,致使我国商业银行研发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较低。由于缺乏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造成我国商业银行难以形成有效的、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战略。银行业普遍未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自身工作的经营决策、技术改造与研发工作之中,知识产权流程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陈少松,2005)。

(三)申请知识产权数量较少且技术含量较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申请知识产权数量少且技术含量较低的问题。如在专利的申请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申请的专利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在为数不多的发明专利中,也大多只是识别人民币的方法和装置等较为简单的内容,而对涉及金融产品发明的重要领域则较少涉及,受自身研发能力的影响等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往往直接购买国外的产品或利用通用平台加以改造,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力薄弱,申请的专利科技含量较低,缺少具有持久竞争力的基础专利。我国各商业银行申请的专利存在着创新点雷同、技术方案大同小异的情况,离专利审查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标准普遍相差较大,导致出现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在专利申请方面重复率较高、授权数较低的现实存在。如果不认真地加以引导并确立可行的审查标准,一方面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可能会由于授权不慎而出现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对金融秩序造成破坏的后果(叶莉、陈立文、马璞,2008)。

(四)商标管理有待加强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品牌意识有所加强,但是文化含量显然不足、品牌定位缺乏个性、品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指导。我们较难从市场中发现具有感染力的、体现商业银行经营宗旨与服务理念的内容。由于细分市场是商业银行品牌战略的逻辑内涵,是品牌战略最为基本的特征。商业银行的品牌要占领市场,所期待的是消费者中一类特殊群体的忠诚,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品牌的定位上缺乏个性。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与传统的部门设置使得商业银行的品牌战略在各部门之间的执行不统一,在战略品牌上缺乏统一的品牌指引,品牌产品基本由各业务部门分散营销、缺乏系统的整合(胡忠,2008)。在现有的品牌上也缺乏采用商标制度进行有效保护的措施,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品牌建设上明显弱于外资银行。

(五)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大多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不足,大多是购买国外相关产品进行改造后使用,这使得我国银行系统缺乏自己的核心技术。

(六)商业秘密流失未得到足够重视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对人才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这直接导致银行间人员流动频繁,特别是银行管理人员的流动会导致银行的经营状况、经营模式、客户档案等商业秘密随人员的流动而泄漏,银行的商业秘密由于人身的流动而被竞争对手所掌握,给自身的发展带来了障碍。此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流动较为频繁、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客户档案、经营模式、管理模式等商业秘密也随人员的流动而泄露,银行间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孙晓英,2004)。此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自身研发能力不强,所需要的软件很多都是由计算机软件公司设计完成,引起了商业秘密的泄漏。

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一方面,我国大陆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度与广度均不足,技术含金量普遍不高,品种较为单一,缺乏有价值的战略储备,与之相对应的是,外资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针对性较强,质量较高(李岚,2007)。

我国商业银行专利权的管理

截止至2009年12月,国内外商业银行与银行业相关行业共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738件,其中发明专利563件,实用新型专利114件,外观设计专利61件。国内银行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识别人民币的方法与装置、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硬件方面,对于作为商业银行电子商务发展支柱并与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密切联系的商业方法专利则涉及较少(陶红武,2010)。

商业银行专利战略是指银行基于自身条件、竞争环境等的分析,充分运用专利制度、打开市场、占领市场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保证自身权益而实施的专利工作的总体规划。

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除要树立专利保护意识外,在专利授权后,加强对专利的经营管理,对专利的价值与市场进行科学的评估,以决定从转让、许可、自行实施、作价投资、质押、维持、放弃等方面运用专利。在防止侵权同时,要加强对专利权的维权保护,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特有的易模仿性的特点,在专利实施后,应密切关注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如发现被侵权的现象,应采用包括诉讼措施在内的策略进行应对(温英杰、李镇西、邱洪华,2008)。

从金融商业方法专利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看,跨国金融企业与发展中国家围绕此问题展开的斗争将会越来越激烈。欧盟专利局曾研究报告指出,在民族、文化的竞争中,知识产权将成为竞争的主要手段。新加入者在影响进化系统的定型方面会取得很大的成功,并以次建立自己的经济发展优势,在自身地缘政治优势扩大与增强的同时,不断改良旧的游戏规则(杨振东,2009)。以美国花旗银行为代表的外国银行在我国申请的专利均为价值高、有前瞻性的金融服务系统和方法专利。其中的大部分是与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方法与系统,如“电子货币系统”、“用于在账户间传递资金的面向用户的自动系统”等。这些基础性的银行网络结算系统被授予专利权后,必然会对我国商业银行今后在创新网络金融产品、开拓市场方面造成阻碍。花旗银行在网上银行业务取得优势,可抵御我国国内商业银行劳动力成本低、营业网点多的优势,挤占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陈向阳,2010)。

比如,在日本政府及各界的支持下,日本商业银行商业方法专利在1997年以后出现了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相关专利的研发与申请更加合理。日本银行业专利布局稳定了在亚洲的领先地位,并与欧美发达国家展开竞争(邱红华、金泳峰、余翔,2008)。

此外,日本许多大银行都有专门研究专利的战略部门,当一些基础专利被授权后,资料便公开,他们在这些公开的专利的基础上开发出了更适合本国国情,并属于自己的从属专利,取得了后发的优势,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借鉴(胡梦云,2005)。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专利积累、人才及技术的储备等方面均相对薄弱,因此,应将专利的经营重点转移到培育相互之间的合作力方面。建立我国商业银行的战略联盟、各银行间加强信息的沟通与合作,在银行商业方法专利调查、申请、纠纷解决与专利的购买方面,形成联合机制,协调行动,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苏婷,2007)。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必要建立高效的商业银行专利数据库,加强各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专利战略战术实施的状况,也有助于我国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及其专利保护等的了解,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赢得广阔的市场。

我国商业银行的商标管理

商标是现代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不仅是企业的商品标志,同时也是企业的象征。一个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加强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张琪,2002)。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推出了个人理财、网上银行等金融业务,为了赢得竞争优势,各商业银行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打造自己的品牌,但却忽视了对自己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品牌的商标注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商业银行对商标的管理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及时对商标进行注册与续展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应当充分发挥管理者与监督者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的品牌建设有助于锁定市场与提高经营效率,展示银行自身的产品与服务特色、有效地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誉与竞争力(张金星、李名银、许祖明,2009)。

国外商业品牌建设主要是具备较高的客户认知度和较强的情感渗透力、具备品牌一致性和较强的市场适应性、具备长远发展、兼顾社会进步的价值理念(庞加兰、白兰,2009)。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借鉴。

(二)注重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的注册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日益成熟与发展,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潮流。我国商业银行注册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有助于开展新的业务领域、维护品牌的统一与加强品牌的保护。

(三)及时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当出现侵犯我国商业银行商标权行为时,应当及时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进行解决,运用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加强对自身商标权的管理与保护。

在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管理的过程中,品牌建设是商业银行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增强银行员工的金融服务意识、形象意识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在建设现代金融企业的过程中要实现质的飞跃,增强核心竞争力,就应当确立新的品牌发展目标,运用法律武器对侵犯商业银行商标权的行为予以制裁,以确保自身的商标权不受侵犯。

我国商业银行著作权的管理

除了商业银行的承销指南、招股说明书、银行支票或股权凭证上的艺术性创作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外,商业银行经营中的数据库也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商业银行的数据库,可以使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迅速找出客户经济活动的规律、筛选出优质的客户群体、预测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营销能力与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作用。以汇编作品对数据库进行保护,虽然可以是数据库的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的著作权保护,但使用著作权商业银行的数据库存在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使用的数据库由于缺乏独创性而被排除在著作权的保护体系之外。而商业银行的数据库收集的信息越全面,对构成数据库的信息资料的选择性越小,因而无法在数据的选取上体现出独创性。越发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只保护结构,而不保护数据库的内容,因此商业银行数据库中大量的事实材料,因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范畴而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李镇西、金岩,2008)。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经营中使用的数据库,可考虑采用商业秘密的方法进行保护。

我国商业银行商业秘密的管理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随着中外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商业银行对自身的如客户档案等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职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采取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方式,但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商业秘密的泄露会给银行的经营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根据各银行自身的情况,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与职工约定保守本银行的商业秘密,并且要在劳动合同中对职工竞业禁止的事项作出规定。此外,各商业银行还可以依法确立本银行商业秘密的内部保密制度,以加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对市场竞争。

总之,商业银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已成为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商业银行经营的创新与发展,也必然伴随着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与外资银行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应当将自主创新成果申请为专利、将自身的技术品牌注册为商标,同时采用商号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与管理,这样不仅可以加强自身的服务能力,使金融产品日趋品牌化,还可以从知识产权转让中获得收益,推动金融创新的广度与深度,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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