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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分析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3: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税收风险分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税收风险分析

篇1

一、银行业

一、银行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1.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只有正列举的银行风险资产可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银行可能扩大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范围,对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相关风险资产也计提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2.银行针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各自对应计提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同时,对“正常类”贷款另外再比照一般贷款按1%计提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典型案例:2016-2018年大企业管理司开展的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中,该风险点入库税款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22家,入库税款76.55亿元,其中2017年,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扩大税前提取准备金贷款资产范围,补缴税款38.91亿元;某银行因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问题,补缴税款3.1亿元。

分析指引:1.约谈询问银行总行负责税务工作人员,查阅银行的税务管理办法,了解该银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和调整方法。查看银行对于不承担风险资产是否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测试其对于上述贷款损失准备是否进行税前扣除。2.约谈询问银行总行税务部门人员,查阅银行的税务管理办法,了解该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和调整方法,掌握银行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具体比例。审核银行提供的年度各类贷款余额、内控制度及财务核算办法,核对银行计提准备金的数额,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准备金比对,核实其是否叠加享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与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二、银行将客户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持有至到期未准确核算所得税免税利息收入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客户可将凭证式国债在到期前向银行兑取,银行再持有到期实现兑付。客户持有国债期间的利息收入免税,银行在国债到期兑付时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国债确定的完整期限计算),应减去银行持有前已经免税的利息收入,即仅对银行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银行可能未按上述规定计算免税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篇2

“甲供料”是建设单位或发包方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采用的方式。具体指建设方基于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材设备从事施工安装的考虑,为保证材料设备质量,避免因材料设备质量缘故影响房屋结构及其使用和销售,而由建设方提供原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一种建筑行为。材设的价格风险由甲方承担,材设的数量风险由乙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甲供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二、“甲供料”的优点

“甲供料”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甲供料”对甲方而言,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进货来源,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

三、甲供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

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由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建安企业,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只能由乙方缴纳,但是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并不是乙方建筑劳务产生的,乙方缴纳的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缴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税款后,必向甲方结算,实际负税人为甲方。

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甲供料”征税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平衡“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方式之间的税负,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故施工方在其结算书中,计算营业税的基数(即计税依据)应当包括原材料价款。实际工作中有部分企业在结算书中不包含甲供料及税金,这只是预算部门的一厢情愿,乙方还是照旧缴纳甲供料营业税,不缴纳就是逃避税收。

四、“甲供料”存在的税收风险

由于“甲供料”涉及到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因此,对甲方和施工方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就“甲供料”的不同操作方式及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应对策略。

(一)不同的操作方式决定甲方的不同计税结果

“甲供料”实际操作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甲方自购、委托乙方代购和合同外供料。

1.甲方自购材料。是指甲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或其他考虑,在与施工方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负责提供全部或部分建材设备,这些材料设备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

其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材设备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材设备计入“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甲方把这部分建筑材料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凭票据先后计入“预收账款”和“工程施工”科目核算。此形式实质是甲方将购买的建材设备销售给施工企业。甲方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有的税务机关曾规定如下: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用材料应取得供应单位提供的销售发票,在将材料移送施工单位时将销售发票复印件注明“甲供材料”字样并加盖公章后转交施工单位,并同时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一并作为该项成本、资产、费用的原始凭证入账,施工单位则以工程发票入收入账,以建设单位转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成本入账。

2.委托乙方代购。是指甲方出面寻找材料供应商,并要求由乙方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材并取得相应物权。甲方负责把供应商开具给乙方的增值税发票转交给乙方。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这部分材料金额,甲方在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时是通过乙方户头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货款。其特点为甲方只是对材料设备采购起到监督作用,没有应税行为,甲方不缴纳增值税

3.合同外供料。指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工程价款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部分。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直接在“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科目核算,乙方不核算。

(二)乙方应注意发票的开具金额

“甲供料”虽有上述形式,但按营业税规定除装饰劳务外,乙方都要按工程全额来缴纳营业税。《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具体文件规定在“甲供料”中乙方应如何开具发票。因此,在对甲方开具发票时,乙方要依据“甲供料”的不同形式来开具不同金额的发票。

1.乙方全额缴税,全额开票。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包含“甲供料”部分.乙方在实际操作时,一方面需从甲方或材料供货方索取增值税发票,登记建筑材料的购买成本。另一方面在给甲方开具建筑发票时,也要将这部分材料金额包含在开票金额中。

2.乙方全额缴税,净额开票。这种情形是指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不包含“甲供料”部分。

五、“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

(一)建安营业税风险

主要体现在施工方未将“甲供料”的价格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料”中的建材设备是甲方购买的,建材设备供应商肯定把材料设备发票开给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材设备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料”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方可扣除,而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可以扣除。因此,除乙方提供的装饰劳务可按实际收入额净额计税外,其他建筑业劳务,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合同及进行价款结算,乙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据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料”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建筑业一般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也有一些建筑业者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如上例就是典型的包工不包料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包工不包料方式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纳税。

(二)增值税风险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暂行条例》第10条第(1)项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厂房等在建工程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建材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风险

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料”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甲供料”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施工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

第一,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的合同,不能够签订“甲供料”合同。给甲方。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1)施工方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2)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盖施工方公章;(3)材料采购款可以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4)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或者由甲方交给施工方。

如果按上述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料合同,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

第三,若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就必须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

篇3

一、制约税收风险数据分析的因素分析

1.基础数据质量不高,影响风险数据分析的准确度。数据分析应用必须建立在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基础之上。在目前的数据分析应用实践中,一些基础数据质量不高,还不能适应税收风险数据分析的需要。外部数据方面表现为纳税人税务登记、日常申报及财务数据中存在错误或不完整,导致信息采集缺失或分析失误;第三方涉税信息不足,缺乏有效流转渠道,导致不能进行纵向比对,不能获取更多地数据资源,不能检验纳税人自行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内部数据方面表现为前台工作人中责任心不强,录入基础数据不准确、不完善;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对信息采集不重视,不能及时更新纳税人相关生产经营数据等导致信息分析不准确。2.数据来源应用范围窄,影响风险数据分析的深入性和实用性。从目前风险数据分析的来源来看,主要依靠金三系统风险预警评估系统的风险预警信息、部分省区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的预警信息和上级部门推送的专项分析任务,真正依靠自己挖掘出的数据进行分析的部分还较少。在日常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工作中运用分析多,针对税收收入变化、税收政策变化、税制改革影响等方面应用较少,对区域经济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分析少。在宏观指标的分析上应用少,导致数据分析的实用性变弱。3.信息化水平不高,影响风险数据分析的质量与效率。在基层税务部门,目前的信息化应用水平还不够高,成为制约数据分析应用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为基层税务干部信息化水平普遍不高,受年龄和学历限制,税收知识更新换代慢,计算机基础薄弱,不能主动利用手中掌握的数据资源发现问题或进行分析。复合型人才缺乏,不能适应数据分析的需要。另一方面,上级局在下达专项分析任务后需要基层进行落实时,无法按照疑点进行深入分析和落实,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4.综合涉税信息不健全,影响风险数据分析的完整性。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是做好数据分析应用的基础和前提之一。目前仅依靠税务部门的信息资源,还不能全面、及时、准确的掌握纳税人所有的数据资源。与供电、财政、银行、海关、银行、房管、土地等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与反馈渠道,信息的集中度和共享度不高,导致风险分析和识别质量不高,指向性不强,不能适用数据分析应用的要求。日常工作中真正采集到的第三方信息运用的很少,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数据的完整性受限,分析应用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深化税收风险数据分析应用的思路

1.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信息管税理念。一是基层税务部门应该树立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税的理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涉税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利用,从宏观上加以把握和引导,达到提高税收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二是引导广大税务干部树立信息管税的理念,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和知识。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采集涉税信息,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并进行各种税收软件进行基本的分析,提高信息化应用管理的能力。2.提高数据质量,打好风险数据分析应用基础。做好数据分析工作,首先要保证数据采集的质量。一是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针对纳税人自行报送的税务登记、日常申报、财务数据等要加强审核,确保录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做好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通过内外部信息数据的分析,及时掌握税源管理的情况。三是加强对数据的监控工作。通过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存在疑点数据时及时进行通报,并传递到前台和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和反馈。3.拓宽分析范围,提高风险数据分析系统性。风险数据的分析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数据的选取、分析目标的选择、分析的手段等,都要从税收工作的多方面入手,而不应局限于某一方面。一是综合确定分析选题,坚持宏观定方向,微观找问题的原则。宏观方面可以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动、税制改革的影响来选择,从税源结构、收入变化、税源增减变化等等入手,围绕领导关注的热点、阶段工作重点、业务管理难点等寻找数据分析的突破口。微观方面可以通过日常税源监控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再由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进行数据的提取和分析,查找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专题分析的措施和意见。二是完善分析手段。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等,密切注意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利用先进的数据库技术、数据展现工具和数据挖掘工具,不断创新分析手段。进一步完善分析指标体系,拓展数据分析模型,提高对数据的深度挖掘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4.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风险数据分析应用机制。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风险数据产生于税收工作中的多个环节,也涉及到多个部门,因此风险数据的分析应用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配合。一是做好统筹规划,设立专门部门,具体承担数据分析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制定风险数据分析的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设置相应的岗位,确保数据分析工作流畅运转。二是各级、各部门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政策法规、税收、收入核算、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都要参与进来,形成数据分析的工作机制。5.积极培养人才,提高风险数据分析应用水平。风险数据分析工作对数据分析人员提出了更深更高的要求。要胜任数据分析工作,需要既掌握税收业务知识、计算机知识,又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复合型人才。一是善于用人,把业务能力强、信息技术水平高的人才充实到数据分析岗上,给予他们施展才华的平台。二是加强对人才的培训,通过短期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促进数据分析人才的快速成长。三是强化基层税务干部的培训。采取不同方式,加强对税收政策、业务以及计算机知识等的培训,使全体干部掌握数据分析方法,提高数据分析的综合能力,为数据分析应用打好人才基础

作者:黎涛

篇4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的管理范畴之内,其目标是实现企业股东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因而税收筹划首要遵循的是成本效益的原则。在实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进行“成本-效益”的分析,科学合理地预测成本以及筹划收益,以减少企业税收筹划的纳税风险。本文首先对税收筹划风险明确的内涵做了一个含义界定,其次对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成因进行分析,再分析外资企业在我国实行实施“两税合并”的大趋势下所受影响,最后就其原因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内涵与税收筹划特点

(一)税收筹划风险的内涵

税收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全部的税收筹划以及具体实施等各项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面临的相关税务责任的不确定性。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后,会承担较多的税务责任,有的企业会被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实现税务筹划预期的目标。对于企业的经营生产而言,追求效益是永恒的目标,但是企业要获取盈利必须是控制在可接受的风险范畴之内,税收筹划的风险又具有不确定性,若是盈利的风险性很高,企业则会有失败的可能。

(二)税收筹划的特点

从国内外学者下的定义中,总结税收筹划的特点有:

1、非违法性。税收筹划是一种符合法的行为,但是各行业的人士对“税收筹划”的合法的理解上仍存在分歧,即是探究该行为是形式上合法,还是已经符合法的精神,这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2、预先筹划性。通常税收是按照企业的业务量来征收的,业务进行交易之后,就已经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这种行为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这就体现事件具有预设性,而不是指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处理账务的技巧。

3、综合性。纳税企业对经营、筹资、投资、财务等活动进行的综合安排就是税收筹划。它需要企业战略、业务与财务之间的配合才能运作,而单单不靠财务做账是不能完整进行一项商务活动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顾此失彼。

4、目的性。进行税收筹划就是要达到节税的目的。也就是在两方面进行筹划:节税一是在数量上节税,二是延迟纳税时间。

三、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一)政策风险

(1)政策选择方面的风险。此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对政策精神的认识比较模糊。我国的现有税收法律、法规较繁杂,除去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之外,还有由相关税收管理机构制定的众多税收规章。此类行政规章多是不明晰,可是其所涉及到的往往是税收筹划有可能接触到的领域。若是单一地将税收筹划理解为税收问题,而未重视税务机关以及相关法律的全面解释,选择与税法精神不相符合的筹划方法,通常会导致和税务行政执法有关部门的认定相违背,进而纳税筹划的方案不但无法实现节税目标,还会被认定为避税、漏税以及偷税,从而受到查处。(2)政策变化方面的风险。此风险多是由于税收政策发生变动到产生。政府税收政策通常具有时效性短、不定期性等特点,这对外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将会产生很高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外资企业一般筹资的数额较大,因此其的税收筹划空间较大,可获取的效益可能会较多,但相应的风险也会增加。目前部分外资企业的经营资金多是借助自有资金与银行借款。借贷资金的比例越大,财务利益也会越大,而税收利益也会相应增多,但财务风险也会增大。因而,外企在筹资时, 不仅要考虑税收收益还要考虑到财务风险。

(三)法律风险

通常涉税业务并不仅是纳税人的问题,税务筹划方案能否得到税务机关最终的认可,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尤其是筹划过程中的税法适用的具体事项的认定是否可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这其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方案的认可上有可能出现冲突。若外企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 促使税务筹划转变为偷税行为, 则会造成法律风险的产生。我国的法律多是采用成文法,因此即使同一个依据不同的人也会出现不同理解,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也会产生不同理解。如同一税收筹划方案若是在税收工作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则会容易通过,反之则不可通过。税收方案是否对税法适用,最终要由税务机关裁量,若未事先和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法律风险则会增大。

(四)经营风险

政府课税正是体现对企业的即得利益的一种分享, 但未承诺合理比例的经营风险责任,虽然税法已规定企业在限定期限内可用税前利润来补偿前期的经营亏损。这样政府与企业间接就成为合伙者,企业若盈利,政府则以征税方式获取其中部分盈利,企业若亏损,政府则允许企业可通过延期来弥补亏损并分担一定风险责任。但是此类风险分担主要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一定盈利为前提,若无盈利,则企业承担全部一切风险。总之国家立法税收意识多倾向于政府,企业在其中所承担的经营风险是很高的。

四、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两税合并”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针对内外资企业的新税法,即规定内外资企业统一按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坚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收的原则实行税制改革,好处体现在诸多方面,企业、国家均能受益。这意味着外资企业也一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对外资的优惠减少

两税合并以后,新企业所得税法继承了两部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部分外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修订,类似于外资企业独享的部分税前优惠扣除等政策被取消,部分特殊的生产性企业也不能再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另外还有对于外资企业的优惠时间以及“两免三减半”纳税义务同时也被取消。

(二)名义税率降低,降低了外企的竞争力度

两税尚未合并时,名义上内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是33%,但事实上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大约为12%,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4%左右,外资企业所纳税费才为内资企业的一半左右,这使得两种企业存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外资企业得到优势。两税合并后,两种企业的名义税率均为25%,这使得外资企业也失去了原有的优势地位,降低了竞争力度。

(三)两税合并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两税合并后,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程度有所降低,关于税收待遇的变化,必然会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决策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且税制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外资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升级,产业分工水平进一步提升。新税法实施以后,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因为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价值很低,在技术、资金等方面没有任何优势,所以国内的外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想占领市场份额,获得生存空间,必须要提高产业结构,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才能加大这类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新税法实施对外商的投资热情影响不大

相对来说,外商选择来中国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主因,也不是惟一的衡量标准。外资企业在考察投资环境时,考虑得更多的问题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环境因素、自然因素等等,而税收因素只是帮助投资方进行决策的一个附加考虑因素。当前我国拥有许多优势,例如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均很稳定,基础设施正在完善,而且劳动力能力、素质以及国家综合科技水平都在逐步提高,并且中国金融领域自从加入世贸后,融资能力不断增强,引进外资的配套条件逐步完善,这些优势是大部分外资投资商所看中的。因此,新税法的颁布并不能成为外商在判决是否在中国投资的主导因素,反过来,通过本次的税率调整,有望整体上提高外商在华投资的质量,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最终促进外资企业健康发展,达到共赢的目标。

五、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纳税风险的防范

(一)纳税人方面

纳税人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能运用合法途径保护正当权益。在筹资决策中,应有意识地应用多种税务筹划方法,此外纳税人应不断加强税务技能工作的培养,做知法、守法的纳税人。政府因鼓励纳税人应用多种税收筹划方法,这样不仅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以及会计水平, 且利于引导及优化投资方向,进而促使产业的布局更加合理化,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能很好地保障了国家的长期财政收入。由此可见,税务筹划不但不会使国家税收的总量减少, 反而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规模得到不断扩大。

(二)税收筹划方案方面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的管理范畴之内,其目标是实现企业股东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税务筹划应围绕此目标做综合策划,把它列入企业整体投资以及经营战略中,不可局限在个别的税种上,也不可仅是着眼于在节税上。即税务筹划须着眼在降低整体税负上。这是因为各种税种的税基之间是紧密关联的,其中某种个税税基缩减时则会导致其它税种税基扩张。所以税务筹划必须不仅要考虑道每一种税种节税的利益,还要考虑多种税种之间的利益互相抵消的因素。此外,不应将税收利益等同于企业所有的经济利益,即使项目投资税收减少也并不意味着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增加。若方案选择性大,则应选择最优方案。最优方案还需要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成本效益原则。这是由于税收筹划方案通过后,进入实施阶段。纳税人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税收利益时,也会在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支付出一定的额外费用。因此,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要遵循成本效益这个基本的原则,不仅要考虑到税收筹划实际的成本,还要把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阶段已放弃的筹划方案所具有的可能利益当做是机会成本,并加以考虑。唯有税收筹划方案的实际成本及损失均小于所得到的收益,此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接受的。

(三)依法筹划

首先,税收筹划必须要合法,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因而,在具体操作时,学法、守法是必须的,应熟练掌握相关税法含义,时刻关注最新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其次,要正确处理税收筹划及避税之间的关系,这两者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避税是纳税人员通过合法手段,钻税法漏洞,不违法,但是和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避税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其会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因而,税收筹划不但不可违法,还需与税收政策相符合,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又能顺应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意图。

(四)税务机关方面

加强和税务机关联系,可较为全面地了解税务证管的相关要求及特点,利于展开税务筹划。这是因为多数活动均是在法律边界进行,税收筹划员难以准确把握具体边界,而部分问题在概念界定方面又比较模糊,例如税务筹划及避税这两者的区别等等,况且税收执法机构的裁量权较大。因此这就需要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能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正确应用相关的财会知识,与此同时还要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具体方法以及特点。实际上,如未适应税务机关税务征收的相关特点,税务筹划难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就无法充分体现出其的效益。总之,税收筹划人员筹划者应该积极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工作,以尽快争取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有效避免筹划成果在转化的过程中产生风险。

篇5

关键词:出口退税 执法人员 执法风险

长期以来,为了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出口退税税收政策对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增长,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之而来,有些企业滥用出口退税政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出口骗税。因此,对负责管理企业出口退税任务的税务执法人员来说,税收执法风险急剧上升。本文对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职责进行梳理,分析出口退税执法人员可能存在的税收执法风险。[1]

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一般来说,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包括: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审核岗、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出口货物退(免)税综合管理岗和征税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岗等。

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以及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复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审核岗的岗位职责是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整处理已经核查的审核疑点。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统计管理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款退库、免抵税款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管理、电子审核疑点核查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综合管理岗的岗位职责负责汇总、上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结果。征税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负责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以产顶进”钢材的免抵税管理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2]

二、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税收执法风险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税收执法人员可能因为行政违法而引发民事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与骗税分子通谋,指使下属为其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或发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组织追查、挽回损失,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工作人员可能面临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行政制裁。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税收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较为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中都规定,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税收执法人员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除了贪污罪、贿赂罪和渎职罪等,还有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出口退税罪等等。

三、出口退税执法人员的税收执法风险分析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岗:为了要取得出口退税所必须的总局交叉稽核发票信息,征税分局必须通过CTAIS由出口退税认定岗通过电子传输系统将企业相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从上报情况到取得信息的周期为一个半月。如果出口企业未及时办理退税认定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取得该信息则企业无法及时办理退税。

2.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是甄别骗税嫌疑的第一道关卡,责任重大。但是由于出口退税业务量大、税务人员相对较少等原因,单证审核岗的执法人员往往只能忙于“就单审单”的案头工作,无法对受理业务的真实性等方面做深入研究,因此税收执法风险较大。另外,对于关单即将超过申报期而准予延期申报的规定比较模糊,经常有外贸企业在关单马上过期时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界定。[3]

3.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目前由于实现了省级数据集中,大部分外部信息的读入工作由省局完成。而各地市出于本地区情况考虑,对信息读入的频率要求不同:实现了审批权下放、审批环节减少的地市希望信息读入频率高,而审批层次多的地市则因信息频繁读入将改变已审批数据等原因不能接受经常读入信息,在全省读入频率统一的情况下,势必引起前者所属企业因信息过慢导致退税进度滞后而产生不便。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计会统管理岗的执法人员在上报出口退税指标测算表时,由于无法将所有影响出口退税规模的因素考虑在内,很难把握退税额度。然而,出口退税指标的多少会直接决定这个地区的企业能否及时得到退税款,因此,执法风险较大。

5.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在实地检查中,查实过以往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但未申报退税也未办证明的问题,但供货企业已不知去向或在外地鞭长莫及;如果对出口企业直接进行征税处罚,其又没有负担能力,此类两难问题的处理缺乏政策依据。

综上所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岗和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的执法风险涉及到政策不明确、无法掌握宽容度的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涉及到退税审核系统和日常管理的衔接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的问题属于指标管理的政策性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涉及到征、退税衔接,有效打击骗税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曲玲. 分析出口退税管理风险及防范机制 [J]. 中国商贸. 2014(02).

[2] 李玉红, 汪月祥.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与建议[J]. 财会研究. 2013(09).

[3] 李兆贵. 对税收执法责任设定问题的认识[J]. 税务研究.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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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对于企业建立税收风险管理机制而言,不但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紧密的关联,同样也是实现企业长期稳健发展的中心,可以说,对企业非常有益。但是,如果在核算、纳税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将容易造成企业蒙受不小的经济损失或名誉受损。因此,如何建立起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是当前相关从业人员所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风险的特征与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企业税收风险的主要特征对于企业的税收风险而言,极容易遭受到多种原因的影响,例如:经营所处的环境、内部的管控力度、经营的活动范围以及纳税的自主性等,都会在绝大程度上对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产生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较为大型的企业而言,影响到税收风险的原因更是多种多样,同样层次也要更深。面对这些风险原因,如果企业没有及时的采取解决策略,将极容易导致企业的经济收益降低,并且加大成本费用的增长。

(二)企业税收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通常而言,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都会蒙受到内部、外部的影响,对于一些经营活动来讲,很有可能与税法的相关内容、财务的相关处理标准有所涉及,从而变成企业税收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此种风险源头极有可能是以静态的方式呈现,但是,如果在处理方面存在不恰当的行为,将极有可能由静态风险转换为动态风险,进而导致企业在税收缴纳之时,会出现多缴纳或是少缴纳的现象[1]。但是,无论是多缴纳还是少缴纳,都会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有可能造成企业面临法律问责或是经济损失,对企业在社会中的名誉、自身的财产造成直接影响。

二、企业发生税收风险的关键因素

(一)对于税收风险防范缺乏相应的意识对于我国绝大部分的企业来讲,均能够对纳税申报有明确的认知,知道这是企业自身所必须要履行的义务。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企业缺乏自主纳税的素养,并且认为这是所不得已完成的一项任务。这样的想法、被动的姿态,会造成企业无法对税收政策有一定的掌控,从而导致企业会出现将政策依据应用失误、纳税金额存在差错的现象发生,进阶导致无法正常将纳税的义务执行,又或是在缺乏意识的状态下,出现缴税过多的情况[2]。无论是哪一种现象,均会为企业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另外,如果企业自身缺乏相应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还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对自身所应该拥有的权益无法进行更为细致的了解。同时,当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时候,无法树立起维权意识,这同样也会导致税收面临风险的发生。

(二)企业核算与税收政策不相符如果税收政策与企业的核算工作不相符,主要的原因在于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在核算时与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企业开展交易工作期间,财务工作人员的核算工作,十分容易受到交易行为以及交易模式的影响,从而将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拉大,对纳税工作的精准开展造成极大的干扰,并且将今后一段时间中交易损失与盈利的未知性加大[3]。特别是企业的关键交易、重大交易没有税务部门参与时,如果税务部门只是在完成交易后展开核算工作,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没有对纳税后可能导致的影响展开预测与监管,那么将会导致税收风险的引发。当前,相关部门已经向企业颁发了全新的会计准则,促使绝大部分的交易核算方式与税收法规不再存在过大的差异,但是仍然有绝大多数的企业无法将核算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进行全部消除。对于我国来讲,当前所应用的税收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多数的部门性文件、地方性文件掺杂其中,导致企业在面对税收政策的同时,还需要面对地税的纳税要求,从而导致其界限存在模糊的现象,时常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这同样也造成企业纳税无法对业务种类作出详细的分别,进而将税收风险的发生概率加大[4]。

三、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的高效确立

(一)树立起税收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对于企业而言,必须要将诚信理念进行树立与培养,能够遵循法律,合理纳税,通过将完善的核算机制进行确立,从而对企业中任何一项经济交易与活动展开实时性、精准性、全面性的核算工作,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从而足额纳税得以保障,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加入市场竞争当中。在展开合同签署以及交易审查期间,必须要严格的关注对方纳税的相关信息,并且对其信用评级展开了解,从而防止其税收风险转移至企业自身[5]。另外,对于签署的合同中列举的各个条款,都需要反复展开推敲,从而防止其中存在额外的税额负担,或是有税收漏洞,从而将税收风险进行防治。同时,对于企业的内部来讲,还需要将与税务工作相关的人员的风险意识强化,只有保障工作人员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才能够对税收政策有良好、充分的把握,并且能够在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将税收法规充分加以运用,从而将企业的权益进行维护,从根本上将企业防治税收风险的能力提高。

(二)将税收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程度提高对于企业自身的内部来讲,应该在内部单独设立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同时,保障部门中拥有专业经验高、工作能力强的税务人员,与企业内部的财务部门共同展开工作。另外,还需要将税收风险管理的模式随时进行强化与改进,从而促使税收风险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消解。通过职能的层面而言,专业性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应该通过部门设立、风险识别、解决措施三个角度来开展,将风险管理机制加以规范,从而将税收风险良好的管控与防止[6]。同时,企业还应该与自身的实际状况相融合,选取适宜的第三方机构来展开合作,将该项工作承包出去。对于企业内部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同样也十分关键,能够对现存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进行弥补,起到查漏补缺的关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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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贸减免。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积累。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实际采取了该项措施,例加瑞典的税收改革之一就是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其减免总额达到股东所获股利的70%,减免额最高达到70万克郎。这样做可以鼓励小企业支付股利,从而促进小企业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业吸引权益资本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税额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那些高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它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由此可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加速生产设备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鼓励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

再次,促进风险投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这主要从个人所得税上入手。为了确保风险投资者不至于在税收上处于劣势,可以采取一种求平均的方式,即对于投资于风险行业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实际收益适用税率预交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据这个平均收益选择适用的边际税率.按照该税率计算出风险投资者在此期限内(投资期限内)应该缴纳的税款。假设该税为b、而投资者实际已缴纳的税款为a,比较b与a,以此来决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退税或补征税款,若b大于a,则应当对其退税,反之则应当补税。而对于投资管理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其实也在进行投资,只不过他们所提供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人力资本,他们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管理技能与资金的结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对其进行扶持的,因此,对他们的个人所得也应该适当照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风险运营,具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们的免征额,或者专门为他们制定一个减税条款,降低其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

对促进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措施的效应分析

那么,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我们不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来分析一下实施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效应。

我们现在假设有一个风险投资者,其拥有的资金总额为q,市场利率为r,税率为t,他们可以投资于三个方案,其投资项目税前收益的概率分布情况如表1:

────┬──┬──┬──┬──┬──┬──┬──

收益率│-2r│-r│0│r│2r│5r│6r

投资│││││││

────┼──┼──┼──┼──┼──┼──┼──

a│0│0│0│100%│0│0│0

────┼──┼──┼──┼──┼──┼──┼──

b│0│15%│20%│25%│40%│0│0

────┼──┼──┼──┼──┼──┼──┼──

c│20%│40%│0│0│5%│15%│15%

────┴──┴──┴──┴──┴──┴──┴──

a方案相当于进行储蓄,b方案是一般性的投资方案,而c具有风险投资的特性。该投资者投资于a,b,c方案,税前收益的期望值都为r,(a方案显然是r,而对于b方案,为:

-r×15%+o×20%+r×35%+2r×40%=r,对于c方案,为:一2r×20%十(-r)×40%十o×o十r×5%十2r×5%十5r×15%十6×15%=r)

可以看出,这三种投资方案的税前预期收益率相等,但我们接着再考虑税后的情况,则会发现c方案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一般没有亏损后延的做法,所以这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加下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投资于方案a,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收颇为qrt,投资于方案b,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35rt+o.8rt),而投资于c方案,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o5+o.1+o.75+o.9)rt=1.8qrt。显然,c方案明显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如果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国家奉行的都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则这种税收上的不利地位将会更加突出。如果不给予其一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显然,任何理性的投资者都会把资金从这种方案撤出,造成大量类似c方案的投资项目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不利于新兴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而扶持新兴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是大多数国家的一贯做法。从税收方面,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弥补这种不平等的状况。假设我们对高风险产业实行减税的政策,减税率为50%,则经过计算后,可知c方案应纳税额将降为o.9qrt,此时c方案在税收上不仅没有处于劣势,还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势。就一般情况来说,任何产业都会经历产生、发展、成熟和衰弱四个阶段,从此意义上说,风险投资行业目前可以被归入处于发展阶段的行业,它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在以高科技为竞争基础的当今,它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其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因此,对c方案实行减半征收后,税收负担为o.9qrt,这在短期内可能被看作是产生了新的不公平(不考虑到实际中的累进税制,情况也许未必如此),但从长期的产业发展计划来看,这其实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所谓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对弱者的扶持就是对强者的激励,只有采取相应的支持策略,才会有更多的弱势产业成长为强势产业。

另外,从表现来看,对c方案实行减税后,国家就会减少从类似c的产业中获得的税收收入,便如本例中该投资者所交纳的税收额将会减少0.9qrt,但注意到长期的效应,我们就会发现情况就未必如此了,假设实行优惠措施后,该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他的投资资金迅速成长为3q,那么尽管税率下降为以前的50%,但税额反而多于减税之前的税额。因此,对c方案实行一定税收优惠措施,从长期来看,并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总之,一系列实践和理论证明,税收激励措施对风险投资行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风险投资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而言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许多发达国家从相关的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了风险投资一定的优惠,我国也应及早重视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

注释:

①见《风险投资:理论、政策、实务》第217页经济学出版社99年12月黄宝印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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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 筹划风险 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对比和分析,从中选择对企业自身有一定优惠的纳税方案,使企业本身的税负得以降低。随着税收筹划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可和接受,筹划的形式也逐渐变得多样,与此同时,税收筹划本身在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的同时,也蕴含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对这些风险不能加以有效的控制与防范,则会违背税收筹划的初衷,甚至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风险,指的就是进行税收筹划活动过程中,由于筹划活动失败而付出的代价,也就是纳税人的财务活动和经营互动针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付行为时,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目标落空、偷税逃税罪的认定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税收筹划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对于税收政策缺乏正确的理解与深刻的认识。对税收政策的正确理解是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的基础和前提,否则企业很可能会由于理解上的偏差或者是错误而将漏税偷税行为作为税收筹划方案;第二,对筹划成本风险的忽略。这也是当前税收筹划中一个常见的风险,很多企业为了节税而忽略了成本效益原则,导致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甚至低于企业所付出的成本;第三,缺乏对筹划税种的全面考虑。有的税收筹划方案仅仅针对某一个税种进行,缺乏对税收整体的考虑,而不同的税种之间往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某个税种税负的降低,必然会造成其他方面支出的增加,因此,缺乏全面的考虑也容易造成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第四,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主要表现为对于纳税人自己认为是合法的筹划行为,税务部门认为是逃避税务的行为,最终受到相应的损失。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

1.加强风险意识的建设,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无论是从事财务活动的财务管理人员,还是参与税收筹划的税务人员,都应当对风险的客观存在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正视风险,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控制机制,以此来降低或者是避免风险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基于此,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建立科学的税收筹划预警机制,对于企业税收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与监控,当发现风险时能够及时向筹划者或者是企业管理者提供警示。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来分析,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应当包括以下功能:第一,信息收集功能。将与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其变动情况的信息进行大量的收集,从中获得与企业市场竞争力、税务执行情况等相关的内容,并且对其进行比较与分析,进而判断其是否存在风险;第二,危机预知功能。通过对上述信息的整理与分析,对可能会引起风险的因素进行识别,并且预先发出警告,对筹划者或者是企业管理者进行提醒;第三,风险控制功能。当企业发生税收筹划潜在风险时,系统应当能够及时的找到风险的根源,并且对筹划者实施提醒,使他们能够对症下药,制定有效的措施抑制风险。

2.始终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应当始终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既要对筹划的直接成本进行全面的考虑,同时也要对税收筹划方案在比较过程中放弃的方案可能会对企业产生的机会成本进行考虑。基于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应当着眼于整体赋税的降低,而不是针对其中某个税种的减少,对于不同税种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要客观的看待,某个税基降低的同时,必然会引起其他税基的增加。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税收利益虽然在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中占据很大的一部分,但是其并不是企业全部的利益来源,项目投资税收的减少并不能说明企业整体的利益在增加,因此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当进行全面的考虑,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3.正确认识税收筹划风险的客观存在

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避税的有效途径,但其并不是违法行为,所以说,科学的税收观念是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但是只是提高企业利益的一个手段,企业也不能完全依靠税收筹划来实现效益的提升,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应当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客观对待税收筹划风险,降低税收筹划人员的心理负担,从而降低税收筹划的心理风险。

4.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设

筹划人员是实施税收筹划的主体,也是关键部分,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筹划人的经验和知识。因此,要全面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建设,其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合法、违法的界限有清晰的认识,能够确保税收筹划行为符合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第二,税收筹划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财会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税务经验,能够对税收业务以及相应的征管方法有详细的了解,对于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条款以及优惠事项都有较为详细的了解,这样才能够保证税收筹划工作顺利的进行,并且始终保持在合法的范围内;第三,对于税收筹划的相关事项,以及相关的明文规定等内容,都要熟悉与掌握,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注册税务师等专业的机构来帮助企业顺利的完成税收筹划,不断的提高企业的利益。

结束语

税收筹划是当前企业中所涉及到的一项系统工程,其需要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的结合,才能够确保其有效的完成。税收筹划风险是财务管理与税收管理的交叉学科,只有将税收筹划风险的理念引入到现代企业管理中,才能够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进而促进企业税收筹划的顺利进行,以此促进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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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法规;激励风险投资

目前国内外比较通用的概念是,向具备发展壮大潜在能力、但仍处于未上市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股权参与方式注入资本,并为其提升经营管理方面的服务,从而在被投资企业(风险企业)成长、发展、壮大后,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身具有非典型投融资、投资风险大和投资收益高三大特征。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作为科技法的重要板块之一,充分体现了科技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新兴独立法律部门的“交叉性、融合性”法律特征。与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安乐死、可再生能源等其他科技法律规范相比,风险投资法的交叉性更多地体现在与经济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千丝万缕的天然联系上,特别是与作为经济法下位法的税收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一、国内外情况概述

从国际国内风险投资法律规范的建立完善历程来看,税收政策法规无一例外都是各国风险投资法律渊源中的关键性内容,这一点从中美英三国的风险投资法律规范体系对税收法规的重视中可见一斑:

(一)中国

我国在进入21世纪以来的前10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促进风险创业投资成长的政策规定,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设立、税收优惠、专项引导基金三大类。其中在税收政策规定方面,2003年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意见”,2007年颁布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09年颁布的“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优惠问题的通知”等,极大地完善了国内风险投资政策规范的系统构成。

(二)英国

作为世界第三大风险投资业中心,英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实施了促进本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三大措施”,即PTP(税收优惠政策)、LGS(政府贷款担保计划)、BES(企业扩张计划)。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撒切尔政府直接颁布一系列税收减让措施,对公民投资新公司实行税收减免,以鼓励英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而企业扩张计划,核心内容也是针对那些注资英国本土的、未能上市的公司的个人投资人,给予所得税抵减优惠,来刺激其初次或不断投资。

(三)美国

20世纪40年代中期,全球首家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机构ARDC,即“全美研究和开发公司”在马萨诸塞州诞生。美国最早在1958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法》中,就规定“以风险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小企业投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美国国内两次风险投资运行主体——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规模大幅波动,都是由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引起的。第一次是国家把风险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税率由29%增至49%,造成市场上风投资金的大幅度锐减少,小企业投资公司从之前超过700余家直降至250家左右;第二次是把资本利得税由49%降回到了28%,1981年进而又下降至20%,掀起了风险投资的。其他如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也概莫能外。而且从美国的案例中还可以看出,税收政策法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投资法律关系主体,决定着风投法律关系的活跃度,对风投社会关系发挥着显著的引导、支持、保障作用。

二、关于风险投资税收激励的政策法规

风险投资法律关系主要涵盖三类主体,即风险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风险企业。其中在风险投资流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风险投资机构”,它同时也是税收激励政策法规指向的纳税和享受减免税的核心主体,所以以下重点围绕涉及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法规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谓风险投资机构,是通过向风险投资人募集风险资金并投向风险企业,扶持风险企业成长和扩张,并依约定从风险企业获得高收益的企业。风投机构一般采用“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或信托基金等多种形态。实践里面,公司形式的风投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是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本质是一类围绕风险投资开展主营业务的非纯金融性、但类金融性的企业。我国大陆地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等非国有企业、自然人以及其他机构,以入股方式投资风险投资公司。而英美和亚洲的韩国等国家的风投机构,则更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二)税收激励政策法规内容

国内还没有制定出台专门调险投资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法规,主要集中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指导和促进风险投资、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部门规章中。“营改增”前,税种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一方面,关于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法规规定。一是风投机构对权益性投资如股息、红利等收益,也就是股权投资的所得,实行免税;二是风投机构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两年及以上,该项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时,按照投资额70%的比例抵扣应当纳税的所得额。另一方面,关于风险投资机构的营业税激励政策法规规定。主要是对于风投机构让渡股权取得的收入,免收营业税。而对风投机构其他业务收入,如提供风险投资管理、对外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咨询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等等,则仍然按照5%的营业税率征税。

(三)当前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局限性

一是将风险投资机构的主项收入——投资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也即美国风投法律制度中的“资本利得”,看作成为企业一般性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收缴,并没有规定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激励。二是像上文提及的那样,国内风投机构的组织构架形式大都采取公司制。公司制下的纳税主体为风险投资企业,风投企业依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相关收益计入风险投资。但如果其风险投资人为公司法人,仍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疑形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风险投资业的税负。三是关于对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投资期限为两年的规定弹性不足。既容易导致部分风投机构为了实现多轮次缴纳所得额抵免,在两年期满时匆忙启动风投资金退出程序,然后再投资两年;也不利于保护风投资金投向那些处于创业种子期、投资周期3年、5年或以上创新项目的积极性。

三、“营改增”后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建议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已经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文中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部吸纳进试点。未来2-3年过渡期后,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营业税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是将之前缴纳营业税的四大行业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只是针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纳税主体重复缴税环节,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科技等高端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原营业税方面激励空间收窄

按照“营改增”试点行业分类,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归入金融保险项下的资产、信托和基金管理项目,从缴纳营业税调整为缴纳增值税。之前,风投机构股权转让收入营业税实行免税制,在“营改增”过渡期内应当修订相关政策规定,明确继续执行税收减免方面的制度规定,保护风险资金以参股方式进入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而对于风投机构其他业务收入,则需要依据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当前“营改增”还处于试点阶段,直接以降低风投机构增值税税率为突破点研究出台税收激励政策,时机并不成熟。但风投机构仍然可以利用增值税进项低扣的政策规定,实现税负最终减少。

(二)企业所得税应当是完善风投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重点

既然“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现增值税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制定新的激励政策法规,所得税就顺理成章成为相关规定突破的主要方向。建议对财税[2007]31号文,即《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股权投资收入所得税,享受“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投资期限为2年以上(含),进行修订。应当制定阶梯抵扣额度比例的规定,以目前规定的70%为起点,对应2年、3年、5年三档投资,抵扣比例可以依次规范为70%、50%、30%。这样将投资年限与抵扣额比例挂钩,以解决当前部分风投机构盲目选择2年就可以退出的投资项目,并促进风险资金投入发展种子期需3-5年的科技企业,与英国3年、韩国5年等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三)修订研发费用抵扣规定间接形成税收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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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税收政策;税法

税收筹划是允许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对自己的纳税方案进行事前的分析与规划,利用法律规定中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与政策,选择一个最优的纳税方案。随着企业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种税收筹划方式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运用,但是,筹划有风险,企业需谨慎。企业在选择税收方案时,一定要重视可能存在的风险,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反而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一、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它是在企业的相关经济活动发生之前作出的,再加上税收法规与市场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性,使得税收筹划决策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基于税收筹划的不确定性,企业在进行决策之前一定要对所有风险因素予以充分、全面的考虑。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企业以国家政策作为节税依据的风险,包括政策的选择性风险和变化性风险。前者是指在筹划人对于国家政策未能全面理解的情况下做出筹划方案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后者是指由于国家政策为了及时调节市场经济,其政策时效具有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决策风险。

(二)操作风险

税收筹划的本质其实就是利用法律规定和政策中有利于节税的规定进行税收方案选择,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税收方案时往往是利用税法中的模糊规定进行边缘性操作。然而,就我国目前立法现状而言,不仅在税法的相关法规中存在许多不明确的规定,而且在我国税法多层次立法的前提下,极可能出现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即使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也不能保证完全掌握相关的税法规定,这也就使得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操作时具有较大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两种操作风险:一方面是未能充分运用与执行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指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未能从整体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分析,综合控制风险。

(三)经营风险

税收筹划是在满足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超前性谋划行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预期的经营活动的变化往往会对税收筹划带来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在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与预期变化相去甚远时,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因为,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实际上就是通过预期企业未来可能的经济活动变化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相关税收政策,即企业今后的经济活动必须符合企业进行筹划时所选择的税收政策的相关要件才能真正起到节税的作用。这样一来,企业在接下来的经济活动中就必须按照预先确定的方案进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与发展。甚至,当企业对于经营活动决策失误时,不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反而可能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与企业预期南辕北辙。

(四)执法风险

税收筹划应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法操作,但是对于“合法”范围的理解还需有相关的税务行政执法部门来界定。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者对于法律规定与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理解不同,判断出现误差,即便企业成功的规避了其他风险,税收筹划仍归于失败。这一风险的存在均归因于我国在税收立法时在对具体税收事项这一规定中给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在一定范围内,可有税务机关机关决定税收范围,这就使得税收事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再加上我国目前全国各地的税务行政执行人员的水平高低不齐,又进一步加重了税务执法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即便在合法的前提下,若是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不能与税务行政执法相一致,那么该方案便毫无意义,更有甚者,还可能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处罚,背离初衷,加重税收负担。

除了上文所述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与执法风险之外,税收筹划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进行税收筹划所耗费的成本远远多于税收筹划所节约的税收的风险,得不偿失;税收筹划所确定的经营方向与企业整体的发展目标不一致,从表面上看为企业节约了一定的税收成本,但实质上并未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等等。以上所述所有风险均为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需予以重视的客观风险,应谨慎对待。

二、应对税收筹划中风险的策略

虽然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但企业可以通过积极应对、谨慎筹划,对其加以控制和规避。筹划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直面风险,积极主动地应对风险,针对风险产生原因,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效益。

(一)树立风险意识,完善风险提醒机制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无论是税收筹划人还是企业决策者都应树立风险意识,始终保持着对税收筹划风险的警惕性,切忌盲目信任风险筹划人所规划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人和企业决策者都应充分认识到市场变幻的快速性、复杂性与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对所有潜在的风险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除了树立风险意识之外,企业还应利用现代化的网络科技技术,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税收筹划提醒系统,对税收筹划进行全面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人或企业决策者发出警告,最大限度的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二)依法筹划,始终与国家税收政策保持一致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主要衡量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筹划者应始终秉持着依法筹划的原则,这就要求筹划者接受国系统的税收法律教育,能够准确、全面的把握税收法律规定,并要求筹划者应及时更新自己的实收政策,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先关变化,保证其能依法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其次,筹划者要正确区分税收筹划与避税之间的区别,万不可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避税。

(三)注重整体性,兼顾税收筹划方案的成功与企业整体利益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从而提高企业收益,因此,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注重整体把握税收筹划与企业总体利益之间的影响,不可因小失大。由于企业的税收项目繁多,且各个项目之间并不是毫无关联的,相反,各种税收的税基都是相互关联,此消彼长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很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减小某一种税收的同时,可能会造成许多税收的增加。这就要求筹划者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宏观考量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制定出一个最优方案,达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四)注重保持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

由于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加上税收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保持一定的灵活可变性。保持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可使企业在面对国家税法、相关政策或企业的预期经济活动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自己的税收筹划方案,保障最终的节税目的实现。

(五)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实现节税收益最大化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注重权衡筹划成本以及选择某一税收筹划方案后可能节约的税收成本,选择能够为企业带来最大收益的方案。同时,企业在进行成本与收益衡量时,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要考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所产生的直接成本,还应将在进行方案选择时淘汰掉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取得的收益大于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之和,方可接受该税收筹划方案。

(六)协调好与税务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

在上文中,笔者曾提到,税务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具体税收项目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由于地域的差异,税务部门的执法方式还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税务部门的执法环节便成为了税收筹划方案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实践发现,企业只有主动适应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方式与特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成功的可能性才能有所提升。否则,若是不能得到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可,那么收税筹划方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税收筹划是一项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工作,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全面考虑各种潜在的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规避,关注每一个细节,重视每一个环节,谨慎决策,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通过税收筹划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分析.中国税网.2005年8月

2、管友桥.关于企业纳税筹划的成因与风险防范分析.2010年3月

3、杨焕玲.孙志亮.郑少锋.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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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 风险 对策分析

目前,企业在运营发展的过程中,普遍面临税收方面的问题,只有根据企业实际特点,科学进行筹划,才能使税收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相对而言,我国多数企业普遍开展税收筹划,并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税收负担得到有效缓解,然而,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普遍存在较大风险,一旦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将对企业造成极为不利影响。为此,本文针对税收规划风险展开分析探讨,希望企业能切实实现经济效益方面的提高。

一、税收筹划概述

所谓税收筹划,是现阶段企业解决税收问题的重要战略方法。对于企业的各项投资、运营及其分配等一系列事务,纳税人进行预先安排,并对事务科学统筹规划,这样才能充分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并最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得以不断提高。诚然,筹划阶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方式方法,切忌税收筹划过程中违法乱纪,最终不利于企业实际利益。总的来说,税收筹划具有如下方面特点:第一,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切实避免偷税漏税一系列违法现象。第二,事前性。所谓事前性是指,税收筹划之前,应加强各方面统筹安排,对纳税义务作出科学判断。第三,目的性。所谓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应切实一步步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这样才能有效达成目标。

二、税收筹划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一)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人员风险

税收筹划工作本身较为复杂,对财务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一旦财务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较为欠缺,将会对税收筹划工作带来较大风险。财务人员如果不能充分融入企业、了解企业,快速掌握企业业务情况,也将会对纳税方案预测等方面造成较大困难,战略决策方面出现问题,因而使税收筹划面临较大风险。与此同时,企业本身是复杂的有机整体,需要财务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之间的密切配合,一旦部门之间在配合方面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税收筹划方面风险。

(二)税收筹划成本不当带来的风险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特点,科学编制税收筹划方案。然而,在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筹划成本方面的问题,一旦筹划成本过高,也将带来较大的风险。通常来说,筹划成本涉及范围较广,在对税收筹划方面专业人士聘请过程中,会出现咨询费及费等相关费用。在筹划人员工作过程中,会出现一部分办公费用。此外,一旦税收筹划不当,还会出现协调费等一系列费用。与此同时,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还应科学确筹划方案。一旦筹划方案不能贯彻落实实施,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筹划成本方面的提高,如果筹划成本大于企业预期收益,将造成较大风险,对企业造成极为不利影响。

(三)企业经营存在的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一旦筹划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如在税收筹划阶段经营战略方面出现问题、资金周转方面出现问题等都会造成相应风险。概括来说,在税收筹划阶段,企业经营应考虑到两大因素的影响。一是外部因素的影响,二是企业自身内部因素的影响。所谓外部因素是指,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国家政策因素、市场因素以及同行企业方面的因素都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与此同时,鉴于外部因素具有一定难以控制性,因而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内部因素是指,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在各项工作的开展,人员安排等方面,也容易引起多方面风险。

三、税收筹划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水平

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方面的问题,应注重企业团队建设,一方面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工作,使其专业技能得到较大提高。另一方面,企业应不断引入人才,将税收筹划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人员建设过程中,不应单从专业技能培训着手,还应让财务人员熟悉法律知识、掌握本企业业务流程,并严抓思想道德建设。与此同时,财务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之间还需相互沟通交流,并在日常工作中互相监督、互相配合,这样才能促进税收筹划贯彻落实实施。

(二)关注企业成本效益,注意临界点筹划

税收筹划工作开展过程中,容易出现成本与效益间的矛盾。为此,应将成本与效益共同关注,同时应注意临界点筹划,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发挥出应有的实效,也有利于风险方面的防范控制。在筹划方案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员需切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成本方面的各种因素,并对企业预期效益进行科学有效判断,权衡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使方案更加合理,也有利于风险的规避。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由于企业本身经营管理同样面临较多风险,因而在税务筹划管理过程中,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企业应注重财务管理工作,做好财务方面的控制,这样才能将风险降低。第二,应加强与税务机关交流。企业通过加强和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才能有效把握税务政策,并使自身税收筹划方案更加科学,从而有利于降低风险。第三,企业可以多向专业人士请教,利用专家多年来经验对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指导,这样也能降低筹划风险。

四、结束语

本文针对税收筹划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问题展开分析探讨,并提出自身的相应看法。税收筹划能使使企业税收负担得到有效缓解,因而应加强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然而,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普遍面临较大风险。为此,应从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关注企业成本效益以及注重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着手,使风险得以有效规避。

参考文献:

[1]胡绍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风险[J].中国商贸,2012,(23):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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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为了提高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体系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探讨如何对我国风险投资进行扶持。

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工业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初,选择以深圳为代表的华南地域四个经济特区作为第一批研究风险投资可行性的调研地。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一一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1987年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在深圳成立。

90年代后期,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批超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形成。例如,经过近一年的调查与研究,中国国家科技部、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国情证券有限公司联合发起,于1997年12月决定成立“深圳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该基金的规模为10亿元。再如1998年10月28曰由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创立的“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为5亿元人民币。至1999年底,全国规模超过1亿元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超过30个。

国外的风险投资资金也开始进入我国,例如,中外合资的“北京太平洋优联风险技术创业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国国际数据集团所属的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基金会与北京市优联科技发展公司共同创办的。该公司拥有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达3000万美元。与此同时,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积极地引进外资,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万港币种子贷金的基础上创立的,它经过长期准备与精心挑选,终于得到美洲银行罗世公司、华登国际投资集团、艾芬豪国际集团等三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650万美元新投资。

显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是比较快的,它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只经历了较短的发展历史,至今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无法独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在发展中还存在大量的问题,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

1、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不足。据统计,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资金总额为1257.3亿元,而实际仅投入资金188.49亿元,存在1068.8亿元的缺口。

2、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许多风险投资总会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带有很明显的行政色彩。

3、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搞风险投资既要有经验丰富的风险资本家,又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管理能力的风险企业家或创业家。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是比较匮泛的。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的最明显特征,即这种投资行为具有较高的失败率。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它的失败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进行的26项重要投资中,有10项最后成功了,另外16项却失败了。另外根据美国权威杂志《风险投资期刊》刊登的研究报告中对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风险投资的393家风险企业进行统计表明,有6.9%的风险企业当初的投资在回收时翻了10倍,而投资收不回来的企业占60%。

正是由于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而当前折旧速度不够快,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但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

2、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是软件开发行业的风险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较少,而且由于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所以风险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低,因而事实上承受了比一股企业更高的增值税负担。

3、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没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提供者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而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有的年度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的亏损。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显然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较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的情形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国家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税收政策

从理论上讲,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笔者认为,从税收原则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

前面已经讨论,风险投资由于它独有的特征,使得它在税收负担方面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即处于劣势地位。而通过对它实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让政府也分担部分投资风险,这显然可以降低风险投贸的风险程度,从而使风险投资的竞争条件有所改善,使之与其他类型的投资处于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从这个意义上说,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具有必要性,它有利于维护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提高资源在全社会配置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税收的征收,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并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以此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的进步。对风险投资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从而可以把资金引导到效率更高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从税收效率的原则来看,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是可行的。

我国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选择

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贸减免。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积累。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实际采取了该项措施,例加瑞典的税收改革之一就是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其减免总额达到股东所获股利的70%,减免额最高达到70万克郎。这样做可以鼓励小企业支付股利,从而促进小企业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业吸引权益资本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税额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那些高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它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由此可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加速生产设备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鼓励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

再次,促进风险投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这主要从个人所得税上入手。为了确保风险投资者不至于在税收上处于劣势,可以采取一种求平均的方式,即对于投资于风险行业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实际收益适用税率预交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据这个平均收益选择适用的边际税率.按照该税率计算出风险投资者在此期限内(投资期限内)应该缴纳的税款。假设该税为b、而投资者实际已缴纳的税款为a,比较b与a,以此来决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退税或补征税款,若b大于a,则应当对其退税,反之则应当补税。而对于投资管理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其实也在进行投资,只不过他们所提供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人力资本,他们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管理技能与资金的结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对其进行扶持的,因此,对他们的个人所得也应该适当照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风险运营,具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们的免征额,或者专门为他们制定一个减税条款,降低其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

对促进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措施的效应分析

那么,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我们不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来分析一下实施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效应。

我们现在假设有一个风险投资者,其拥有的资金总额为q,市场利率为r,税率为t,他们可以投资于三个方案,其投资项目税前收益的概率分布情况如表1:

*

a方案相当于进行储蓄,b方案是一般性的投资方案,而c具有风险投资的特性。该投资者投资于a,b,c方案,税前收益的期望值都为r,(a方案显然是r,而对于b方案,为:

-r×15%+o×20%+r×35%+2r×40%=r,对于c方案,为:一2r×20%十(-r)×40%十o×o十r×5%十2r×5%十5r×15%十6×15%=r)

可以看出,这三种投资方案的税前预期收益率相等,但我们接着再考虑税后的情况,则会发现c方案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一般没有亏损后延的做法,所以这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加下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投资于方案a,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收颇为qrt,投资于方案b,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35rt+o.8rt),而投资于c方案,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o5+o.1+o.75+o.9)rt=1.8qrt。显然,c方案明显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如果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国家奉行的都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则这种税收上的不利地位将会更加突出。如果不给予其一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显然,任何理性的投资者都会把资金从这种方案撤出,造成大量类似c方案的投资项目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不利于新兴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而扶持新兴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是大多数国家的一贯做法。从税收方面,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弥补这种不平等的状况。假设我们对高风险产业实行减税的政策,减税率为50%,则经过计算后,可知c方案应纳税额将降为o.9qrt,此时c方案在税收上不仅没有处于劣势,还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势。就一般情况来说,任何产业都会经历产生、发展、成熟和衰弱四个阶段,从此意义上说,风险投资行业目前可以被归入处于发展阶段的行业,它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在以高科技为竞争基础的当今,它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其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因此,对c方案实行减半征收后,税收负担为o.9qrt,这在短期内可能被看作是产生了新的不公平(不考虑到实际中的累进税制,情况也许未必如此),但从长期的产业发展计划来看,这其实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所谓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对弱者的扶持就是对强者的激励,只有采取相应的支持策略,才会有更多的弱势产业成长为强势产业。

另外,从表现来看,对c方案实行减税后,国家就会减少从类似c的产业中获得的税收收入,便如本例中该投资者所交纳的税收额将会减少0.9qrt,但注意到长期的效应,我们就会发现情况就未必如此了,假设实行优惠措施后,该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他的投资资金迅速成长为3q,那么尽管税率下降为以前的50%,但税额反而多于减税之前的税额。因此,对c方案实行一定税收优惠措施,从长期来看,并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总之,一系列实践和理论证明,税收激励措施对风险投资行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风险投资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而言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许多发达国家从相关的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了风险投资一定的优惠,我国也应及早重视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

注释:

①见《风险投资:理论、政策、实务》第217页经济学出版社99年12月黄宝印等著

②《风险投资和中国经济建设》《中国对外贸易》99年第5、6期作者:张海燕

②《资本利得―一无原则的税种》《税收译丛》99年第5期罗宁、杜毅辉译

参考资料:

王峻峰主编:《风险投资:实务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venturecapital作者:mike?wright

ken?robbiel994

buildingeuropeanventures编者:sue.biriey1995

riskyassetsandthechoiceoftaxbase作者:iba?kobowitzannr.korowitz

篇13

一、相关假设

设经营企业当期购进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A,增值税进项税率为T1,当期全部的不含税的销售额为B(其中应税销售额为B1,免税销售额为B2),增值税销项税率为T2,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分开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的,税收征管机关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分摊;不分开核算的,按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二、推导分析

第一,公式推导。当经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分别计算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

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1×T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T1×B2/B;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A×T1-A×T1× B2/B= A×T1× B1/B;当期应纳税额= B1×T2- A×T1× B1/B;税后现金净流量M1=现金流入-现金流出=[B1×(1+T2)+B2-A×(1+T1)-(B1×T2-A×T1×B1/B)-(B1×T2-A×T1×B1/B)×(7%+3%)]×(1-25%)=0.75(B-A-T1×A+0.1T1×A×B1/B-0.1T2×B1+T1×A×B1/B)。

不享受税收优惠时:销项税额=B×T2;进项税额=A×T1;当期应纳税额= B×T2- A×T1;税后净现金流量M2=现金流入-现金流出;= B×(1+T2)- A×(1+T1)-(B×T2- A×T1)-(B×T2- A×T1)×(7%+3%)-[B-A-(B×T2- A×T1)×(7%+3%)]×25%=0.75(B-A-0.1T2×B+0.1T1×A)。

当经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都对其当期应纳税额和税后净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第二,结论分析。当B1×T2- A×T1× B1/B<B×T2- A×T1时,即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按增值税额小,有B/A>T1/T2。

当M1-M2>0时,即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有B/A>11T1/T2。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时,既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又可以增加当期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当T1/T2<B/A<11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也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的少,企业虽然获得了当期少交增值税的优惠,同时也付出了税后净现金流量减少的代价;当B/A<T1/T2时,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交增值税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高,相应的税后净现金流量比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更小。

如表1所示,因为在实务中一般有B/A>1,所以:

当T1/T2≤1时,即情况①、②、④、⑤、⑥时,B/A恒大于T1/T2,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比不享受税收优惠给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的好处。此时:B/A<11T1/T2时,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相比,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变小;B/A>11T1/T2时,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税收优惠给经营企业带来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当T1/T2>1即情况③时:B/A<1.31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纳税额,税后净现金流量也较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小。此时,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企业是“陷阱”;1.31<B/A<14.41时,享受税收优惠较不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同时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减少;B/A>14.41,享受税收优惠会给经营企业带来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和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的双重好处。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T1/T2≤1,B/A<11T1/T2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只给企业带来了当期应纳税额的减少,而税后净现金流量也变少了,这是因为销售收入与购货成本差额的变化大于应纳税额变化的速度;当经营企业的销项税率为13%,进项税率为17%时,并且销售额和购货成本之比小于1.31的时候,企业没有享受增值税减免带来的优惠。原因在于经营企业享受了两种增值税税收优惠: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和13%的低税率。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减少本期销项税额,同时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的低税率也减少了本期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减小,并且进项税额减小的速度比销项税额减小的速度快,就会产生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比不享受优惠的应纳税额大;此外,是否享受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同,当期的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也就不同,当1.31<B/A<14.41时,虽然当期应纳税额有所减少,但是税后净现金流量增加。企业不应盲目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并不一定给企业带来收益,良好的税务筹划可避免陷入税收优惠陷阱。

综上所述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篇14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多类学科如财务、税收、法律等进行了融合。它是纳税人在企业设立、经营等活动中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一种谋划和安排。这种安排并不是盲目进行的,它的前提是遵守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法惯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如果企业超越了这个前提,便触犯了国家税法,必定会受到处罚。

企业实行税收筹划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在保障应纳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

(二)税收筹划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特征分析

1.依法性。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是减轻税负负担,这与偷税、漏税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税收筹划具有依法性。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最终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保证依法进行,否则它便沦为与偷税、漏税同样的性质中去了;二是明确税法的立法意图,遵循国家宏观调控策略,不能知法犯法或钻税法漏洞,做一个有良心、讲诚信的企业。

2.前瞻性。税收筹划的前瞻性是指当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在遵守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减轻税负和增加税后利润,立足于本企业现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最终确定出适合本企业的最佳税收筹划方案。

3.多面性。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实现两个之最,一最是税负负担最轻,二最是税后利润最大。有一种观点认为还应该有一最那就是所缴税款最小。如果企业以这个标准来进行税收筹划,将其利润控制为零,那所缴税款肯定是最小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没有哪家企业会不追求利润,所以这种说法及其荒谬。因此,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进行全面筹划,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市场因素、税收因素等,只有进行全面考量,税收筹划方案才能尽善尽美。

4.变化性。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变化过程中,税收筹划方案也应该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根据这些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风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防范与控制

税收筹划是一件系统工作,复杂性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要综合考量多

种因素如政策、规则的不断变化性和企业自身主客观条件的复杂性等,因此税收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应对其加以正视。筹划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筹划风险应进行初步的预判,采取有利措施,防患于未然,防范与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一)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

税收筹划存在着主观风险,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往往依靠的是自己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性跟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息息相关,二者为正比关系。所以为了防止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纳税人应树立风险意识,打有准备的战役。除此之外,还应依靠网络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全面监控税收筹划,防患于未然,将风险及时控制在萌芽状态或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发生。

(二)税收筹划应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税收筹划存在触犯税法的风险,针对这一情况就需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务必做到合法,这也是税收筹划方案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注意。首先是学习税法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设计;其次是分清节税和避税的关系。节税是合法行为,税法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避税是违法行?椋?利用税法漏洞来逃避缴税义务。只有弄清楚这两者的区别,税收筹划才有意义。

(三)税收筹划应和企业目标一致

税收筹划跟企业财务息息相关。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税收筹划也不应偏离轨道,而是以此目标为中心进行整体性筹划,在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中有其一席之地,[1]防止税收筹划片面性风险的发生。

(四)税收筹划方案不应古板,应更具灵活度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纸上谈兵,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于本企业发展实际,使筹划方案具有实操性,同时还要兼具灵活度。只有这样,税收筹划方案才是一个成功的方案,从而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产生积极影响。[2]

(五)将成本效益原则渗透到税收筹划中去

税收筹划工作涉及多项支出和费用,在进行筹划方案设计时应考虑这方面的因素。于此同时,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确定也是在众多方案中优中选优,那些被放弃的方案所产生的效益也是机会成本,这也是筹划方案设计时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3]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所产生的潜在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时,该方案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