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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证券投资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3:2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人民币证券投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主席:周小川

行长:戴相龙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第八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三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第十四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成交记录、交易活动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汇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汇入本金,应当重新申请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对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及已实现收益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境内投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者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照各自的职权予以警告、罚款;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篇2

投资存量的变动

国际经验显示,资本账户开放可促进跨境资本流动快速增长,从而导致各类跨境资本流动的存量,也就是国际投资头寸,显著上升。

我们发现,25个发达与新兴经济体的总体经验表明,伴随着一个经济体的资本账户从最封闭进入最开放的状态, 其对外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存量从平均相对于GDP的5%和3%分别上升到36%和52%。外来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存量也会经历类似的变化, 但由于初始存量较大, 增长相对较小。

然而我们也发现,国际投资头寸的波动普遍随着资本账户开放而上升。这表明,除了资本账户开放度,其他经济因素, 如经济增长速度和金融市场深度,在决定一个经济体的跨境资本流动中也会扮演重要的角色。

另外,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的跨境资本流动情况与非储备货币国家也可能有较大的不同。

假设到2020年中国资本账户已完全开放,结合国际经验以及中国未来基本经济状况的判断, 我们通过计量预测模型的分析显示,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将会比来华直接投资增长更快, 但由于来华直接投资初始存量大,中国净直接投资头寸仍将处于负债状态。

我们预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将从2010年相当于GDP的5%,增加到2020年相当于GDP的27%,部分反映了国内金融市场的深化,有助于国内企业从事国际并购。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则从相当于GDP的20%,上升至相当于GDP的35%,反映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体制改进和经济环境进一步改善, 将继续吸引外国投资者。净国际直接投资存量将在2020年仍然保持负债状况,约为GDP的8%。

我们的分析亦显示, 对外证券投资将高速增长,部分反映了国内投资者分散风险的愿望。我们预测对外证券投资存量从2010年相当于GDP的4%,到2020年增加至相当于GDP的29%, 而来华证券投资存量将从相当于GDP的4%,上升至相当于GDP的18%。对外证券投资存量将超过来华证券投资存量。

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将因为中国金融体制的完善以及经济增长前景乐观,增加他们在中国股市的投资。另一方面, 中国和国外资产回报之间的差距将会因资本账户开放而收窄,可能削弱他们持有中国资产的动机。

根据上面所预测的各项跨国资本流动趋势, 我们可预测中国的净外汇资产投资在中长期所带来的收入。基于经合组织主要成员的经验,我们的研究显示,中国净投资收入与GDP比率将逐渐增加,从2010年的0.5%升至2020年的1.2%。

同时,我们预测中国的贸易顺差将逐步收窄,从2010年占GDP的3.9%下降至2020年的1.7%。结果是, 经常账户盈余与GDP的比率将由2010年的5.2%下降至2016年-2020年的3%。

相应地,外汇储备将从2010年底的28470亿美元增加至2020年底的55000亿美元。外汇储备与GDP比率将先升后降,到2020年降至相当于GDP的29%左右。总净外汇资产头寸将从2010年相当于GDP的34%下降至2020年相当于GDP的31%, 而净外汇资产头寸的组合将会显著改变。

私人部门的净外汇资产头寸在2010年处于负债状态, 但于2020年将会变成相当于GDP的3%的资产状态。 这表明,中国的私营部门到2020年将从净债务人变成净债权人。中国政府将继续保持其净债权人地位, 但所占总净外汇资产头寸的份额将下降。

人民币实际汇率的变动

资本账户开放,会通过影响一个经济体的净外汇资产头寸,来影响其货币的实际汇率。一个经济体净外汇资产头寸的下降意味着净投资收入下降,从而拉低国内需求,降低本国产品相对于国外产品的价格,对本国货币实际汇率带来一定的贬值压力。另一个影响实际汇率的主要变量是相对人均收入。例如,因收入上升所产生的财富效应可推高非贸易品相对于贸易品的价格,导致本国货币的实际升值。 收入增加也可能反映国内相对于贸易伙伴的贸易部门有更高的生产力, 相应引起本国货币的实际升值(即“巴拉萨-萨谬尔森效应”)。

基于上述对净外汇资产头寸的预测以及相关国际经验,我们分析了由资本账户开放导致的中国净外汇资产头寸的变动将如何影响人民币的均衡实际汇率, 也就是与经济基本面相吻合的实际汇率到2020年会怎样变化。

我们的研究显示,资本账户开放只对人民币均衡实际汇率产生轻微的下行压力,这是因为中国净外汇资产头寸到2020年将基本保持平稳,相对于GDP 只下降2个百分点。

中国较快的经济增长前景则继续支撑人民币汇率。我们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假设中国GDP于2012年-2015年间平均增长8.4%,而从2016年起年增长率为7%。如果同时考虑资本账户开放和未来经济增长两个因素,人民币均衡实际汇率将升值10%左右。这结果符合日本和前西德在资本账户开放的过程中货币实际升值的历史经验。

人民币国际化如何影响资本流动和汇率?

一个经济体的货币若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其债券市场需要具有较大的规模,以及具备充足的流动性。例如,在2011年,全球约有60%的外汇储备投放在美国债券市场。我们假设到2030年人民币已成为主要储备货币, 而中国的债券市值占GDP比率将达到经合组织成员的平均水平。

具体而言,假设中国的私营债券市值和总债券市值从2010年相当于GDP的15%和52%,分别上升到2030年的59%和116%。我们的研究显示,国际直接投资净头寸相比上述基准情形几乎不变,但证券投资净头寸会下降。对外证券投资存量和来华证券投资存量到2020年分别将达到相当于GDP的35%和29%, 高于基准情形下的29%和18%。而私营部门净外汇资产头寸将处于基本平衡状态。

2020年外汇储备将达到62400亿美元,相当于GDP的33%,高于基准情形下的29%。中国总净外汇资产头寸到2020年将达到相当于GDP的30%,与基准情形相差不大。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均衡实际汇率与基准情形下预测大概一致。也就是说,人民币国际化对人民币实际汇率不会带来太多额外影响。

结束语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资本账户开放将会导致跨境资本流动双向增长,资本流动存量也将更加平衡。人民币汇率对资本账户开放并不很敏感,而中国相对强劲的增长前景将继续支撑人民币实际汇率缓慢升值,即使它成为主要储备货币之一,情况也不会有很大不同。

篇3

关键词: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人民币汇率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12日

一、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对人民币币值变化的影响

从理论上来讲,当一国的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那么一国的货币将会贬值。从我国国际收支差额的变化来看,国际收支顺差规模最大的年份集中在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这一时期我国的国际收支顺差规模保持在4,000亿~5,000亿美元之间,特别是2013年的国际收支顺差高达5,090亿美元,但是从2014年以来,我国的国际收支顺差规模呈现出大幅度减少的状态,2014年的国际收支顺差规模仅为2,579亿美元,较2013年减少了2,511亿美元,2015年的国际收支顺差仅仅实现了1,882亿美元,较2014年减少697亿美元。

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与我国国际收支顺差规模的变化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重大改革形成了人民币兑美元不断升值的条件,随着我国国际收支顺差规模的持续扩大,人民币对美元呈现出单边持续升值的状态,由2005年末的1美元兑换8.0702元人民币,到2006年末的1美元兑换7.8087元人民币,到2007年末的1美元兑换7.3046元人民币,到2008年末的1美元兑换6.8346元人民币,到2009年末的1美元兑换6.8282元人民币,到2010年末的1美元兑换6.6227元人民币,到2011年末的1美元兑换6.3009元人民币,到2012年末的1美元兑换6.2855元人民币,到2013年末的1美元兑换6.0969元人民币。伴随着2014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顺差规模大幅度地减少,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也呈现出不断贬值的状态,由2014年末的1美元兑换6.1190元人民币,到2015年末的1美元兑换6.4936元人民币,到2016年3月末的1美元兑换6.4612元人民币,到2016年4月末的1美元兑换6.4762元人民币,到2016年5月末的1美元兑换6.5315元人民币,到2016年6月初的1美元兑换6.5679人民币。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顺差规模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来自于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的增加,2011年我国的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顺差2,600亿美元,2012年我国的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360亿美元,2013年我国的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顺差3,430亿美元,2014年我国的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514亿美元,2015年我国的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高达4,856亿美元,创近5年来的最高水平。

2015年我国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大幅度增加的原因有三点:一是我国直接投资的顺差规模大幅度减少。我国直接投资差额,2011年顺差2,317亿美元,2012年顺差1,763亿美元,2013年顺差2,180亿美元,2014年顺差1,450亿美元,2015年顺差直接下降到了621亿美元;二是我国证券投资差额由顺差改变为逆差。我国证券投资差额,2011年顺差196亿美元,2012年顺差478亿美元,2013年顺差529亿美元,2014年顺差824亿美元,2015年逆差665亿美元;三是我国其他投资差额顺差逆差交替,逆差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其他投资差额,2011年顺差87亿美元,2012年逆差2,601亿美元,2013年顺差722亿美元,2014年逆差2,788亿美元,2015年逆差高达4,791亿美元。

直接投资顺差的减少,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逆差的增大,是导致2015年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大幅度增加的原因。因此,从国际收支的角度分析,国际收支顺差的减少,特别是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逆差的大幅度增加是引起人民币贬值的一个基本因素。

二、人民币贬值对非储备性金融账户差额的影响

从理论上来讲,当一国货币出现贬值预期时,将会引起国内资本外流,一定会引起一国非储备性金融账户差额的变化,或者是使得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顺差规模减少,或者是使得非储备性金融账户出现逆差。从人民币汇率的变化来看,自2013年末创1美元兑换6.0969元人民币历史新高以来,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出现了有升有降,不断贬值的趋势,在这样的趋势下,我国的非储备性金融账户顺差规模在减少,甚至出现了很大规模的逆差,由2011年的顺差2,600亿美元,到2012年的逆差360亿美元,到2013年的顺差3,430亿美元,到2014年的逆差514亿美元,到2015年的逆差4,856亿美元。

篇4

商业银行作为QFII服务商应当履行的职责

银行是QFII的资产托管人,首先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托管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托管服务可分为核心服务和增值服务两部分。

核心服务包括保管资产、证券资金清算、办理外汇业务、服务、证券资产估值等内容。银行向QFII提供核心服务,主要是基于我国QFII制度框架内相关规章制度的直接规定。

保管资产 保管资产是核心服务中的“核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列举了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第(一)项就是“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证券账户为银行代QFII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该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全称和托管人全称及合格投资者全称。因此证券账户为三方联名账户,但QFII拥有账户内证券的所有权。QFII的证券资产没有存放在银行,而是存放在登记结算机构,因此银行并没有实际履行“保管”证券资产的职责,而仅负责记录该账户的明细。

银行实际负责保管的是QFII存放在人民币特殊账户中的现金资产。QFII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额度内汇入的外汇资金,结汇后全额存放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在其投资证券市场之前,账户内的资金就是QFII的“全部资产”。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QFII资产不仅应独立于银行的自有资产,而且应与银行受托管理的其他资产相区别。保持每个QFII资产的独立性,是银行保管QFII资产的基本原则。对于中登公司和银行来讲,在发生破产的情况下,QFII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QFII可通过清算组取回所托管的资产。

基金托管 同QFII资产的性质一样,基金财产也是银行受托管理的财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则规定托管人应“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没有强调“安全”问题。这里姑且不去探讨立法上作出这种区别的目的和意义,单就QFII来说,财产的安全性是其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如果托管人不能做到“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很难想象QFII会把财产托管给银行。随着QFII投资额度的不断提高,其托管财产的安全性问题会更为突出。从立法上明确安全保管QFII财产的基本原则,从而免去QFII的后顾之忧,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QFII制度十分重要。

交易结算证券交易结算包括证券和资金清算,资金交收和证券交割等环节。《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托管人作为中登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中登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在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托管人负责向QFII提供可用的资金余额和证券余额。如果因为托管人提供的资金余额错误,造成QFII超买证券(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当日应付交收资金额),托管人如何承担责任,应在托管人、证券公司及QFII三方签订的《错误交易处理协议》中明确。目前实践当中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证券公司向中登公司承担交收责任,托管人向证券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二是由托管人直接向中登公司承担交收责任。这里的问题是,如果银行向中登公司承担交收责任,是否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规定?笔者认为,银行因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动持有证券,与直接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而且由于超买的证券没有实际过户到银行名下,如果银行尽快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不能认为是“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办理外汇业务 银行为QFII办理外汇业务,既属于其提供的托管服务的内容,又属于其承担的外汇管理职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托管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托管人应承担的外汇管理职责第(一)项即是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售汇、收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QFII资本从汇入到汇出,要经过两次币种的转换,面临一定程度的汇率风险。这为银行发展远期结售汇、利率期权、货币互换、外汇期权、利率互换等多种金融衍生工具提供了契机。银行为QFII办理外汇业务,可促进其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发展。

服务 银行的服务包括QFII开立证券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代收股利股息、公司股务等内容。

银行作为QFII的资产托管人,提供服务主要是基于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这是我国QFII制度的特点之一。《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证券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中登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的委托将合格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派发到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应当及时、足额地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进一步规定,托管人应于R+1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

银行在获悉上市公司关于公司股务的信息后,应当以约定的方式通知QFII,并按照QFII的指令行事,或按约定提供投票服务。此外,QFII可选择银行提供证券资产估值服务。上述服务对QFII的证券投资运作非常重要,属核心服务范畴,但并不是规章制度直接规定的内容,具体细节可由银行和QFII在《托管协议》或《服务水准协议》中协商确定。

增值服务 包括提供各种公开市场信息,提供股票、债券、外汇等市场研究报告和分析报告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现金管理、协助产品开发等内容。银行向QFII提供以上服务一般不直接收取任何费用,这正是这些服务的“增值”之处。银行可根据自身的人员配置、产品开发等具体情况,结合QFII的需求,与QFII协商确定增值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增值服务是目前银行争取QFII客户的重要“筹码”。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应明确对其提供的增值服务所承担的责任,以避免与QFII产生纠纷。例如,对于提供的公开市场信息,银行应表明其仅是按信息原文直接转发给QFII,不负责校验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提供的分析报告,应明确报告内容仅作为QFII投资参考,如QFII基于银行的分析报告作出投资判断造成损失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作为QFII监督者应当履行的职责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是QFII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托管人应履行监管机构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职责。托管银行的日常监督对于保证QFII制度的健康发展必不可少。周小川在深交所的QFII研讨会上曾指出,QFII在具体运行中应该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必要的核验与查对,避免冲击宏观经济,托管银行在这方面应该起到较大作用。

银行作为监管机构的助手,其履行职责的方式是“监督+报告”。具体而言,银行应履行监督QFII的投资运作,报告QFII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等职责。

监督投资运作 《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了QFII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运作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包括投资工具、持股比例、投资方向等内容。这是监管机构根据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确定的“游戏规则”,当然,监管机构可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上述规则。银行如发现QFII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篇5

关键词:RQFII;证券市场安全;建议

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lI)投资境内证券的试点的出台预示着国际资本对中国证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影响将越来越大。

一、中国RQFII的运行状况

2011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在香港举办的“国家‘十二五’规划与两地经贸金融合作发展论坛”上提出,“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第76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RQFU的试点业务正式启动,国务院批准了首批试点人民币境内证券投资额度共计200亿元。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不断扩大、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业务和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不断发展深化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增加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鼓励香港中资证券经营机构拓宽业务渠道,RQFII业务作为又一项资本市场开放的试点制度应运而生。RQFII试点业务借鉴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的经验,但又有几点变化:一是募集的投资资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二是RQFII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三是投资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四是在完善统计监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RQFII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为积极落实RQFU试点相关工作,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办法》配套出台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关的管理要求。截至2012年1月2日,首批共计200亿元人民币的RQFII投资额度已分配完毕,共有21家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获得了首批试点资格(见附录表A2)。部分试点机构已在香港开展资金募集和产品发行工作。

二、RQFII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有利于增加我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

国际资本的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能够将投入进来的外汇资金转化为本国货币,从而可以有效的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容量,为我国建设规模强大、流通性强的证券市场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国际资本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从而扩大了市场参与者的地域范围,增大了证券市场的规模,这样更能够吸引更多优质的上市公司、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集资金,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品质,而上市公司的质量越高,又能为证券市场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形成良性循环。

(2)有利于改变投资者的投资理念。

国际资本的进入,能够为投资者的投资策略提供较好的参照标准,引导资本市场走向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的正途。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主要还是通过短线操作以获取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流动的价差。投资者的主要精力依然放在关注股票价格的变动上,而对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和业绩效益则了解不多。而我国在引入QFII制度后,境外投资者的进入资格都是经过了严格的限制和审核的,能够符合审核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他们的投资理念大多比较理性和稳健,这些都能够有效的改变我国证券市场上盲目、高度投机的投资理念,带动国内的投资这逐渐形成一个良性的投资氛围和理性的投资策略。引入QFII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短期炒作,吸引境外的中长期投资。一般来说,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都具有较为成热的投资理念,倡导中长期的价值投资。

(3)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国际资本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引人国际资本之后,不仅能够获得国际资本的资金支持,而且能够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的市场理念、投资策略以及先进的管理方式等,这些都有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融合,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2、消极影响

(1)减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独立性。

开放的证券市场的国家一般都会开放它的资本账户,国际资本能够在其市场上自由流通,货币也能够进行自由的兑换。早在20世纪的60年代,Robert MundelI和J.Marcus Fleming就曾在他们各自的论文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元悖论”,即在开放的经济体中的资本的自由流动性、汇率的稳定性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三个目标中最多只能达到两个目标,而不可能三个目标同时实现。从该理论可以得出,如果坚持独立的货币政策以及稳定的汇率,就必须放弃实现资本自由流动这一目标,即只开放其经常账户,而对资本账户实行一定的管理,但这又与开放证券市场的目标出现矛盾。从长远来看,开放证券市场是必然的选择,这样就导致了我国的主管部门只能在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性与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性两个目标之间选择一个,就目前央行不断放开人民币利率看来,我国政府的选择是逐步坚持货币政策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