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3: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市场主体监管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项目管理;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一、出现和产生问题的原因
(1)技术质量方面。现代建筑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涉及的专业越来越多,安装的质量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每一个专业既有自己的特定位置空间、技术要求,同时又必须满足其他专业施工的时间顺序和空间位置的合理需求。同时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应用,施工人员未能及时掌握,也会带来问题。(2)管理方面。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施工单位的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分包单位在工作范围的界定上很难做到十分明确。主观上各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总希望相关单位承担更多的工作。往往造成工序上的遗漏,人为地带来一些问题,增加了协调管理的复杂性。此外,施工组织管理不健全,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水平素质参差不齐,会给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工作带来困难与不便,也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做好协调工作的方法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业生态;经济管理
一、中国产业生态经济发展现状与问题
1、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导致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对外依存度严重,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继。
2、生态环境严重透支。随着经济以每年8%、9%、甚至10%的速度发展,中国的生态环境正面临着迅速退化的灾难:270万平方公里耕地被沙漠吞噬、70%以上水系被污染、400座城市缺水等等。有关专家断言:如果中国不迅速转变生产方式,人类历史上突发性环境危机对经济、社会体系的最大摧毁将出现在中国。
3、社会文化出现了毁灭性破坏。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占用大量耕地,粮食产量大幅下降;而过去一味建造高楼大厦和基础设施的种种弊端,已经在很多地方显现出来:庞大的城市吞噬了大片农田,许多城市无可挽回的被开发成清一色的灰色城镇,失去了往日的魅力。那些最具民族文化和传统特色、外国游客一心想看的东西被胡乱建造的新式楼房无休止的吞噬,居住环境日益恶化。
二、宏观、中观、微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1、宏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这一任务的核心内容是,根据生态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现代化总体战略的需要,确立我国生态经济发展战略,制定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产业化为中心的中长期生态经济管理目标,谋求建立生态(包括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相互协调发展的模式,走出一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生态经济紧密结合与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2、微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从总的来说,微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任务,是根据“优质优构低耗高效”这个企业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规律的要求,及现代企业总体发展的需要,科学地组织企业生产力,寻求生产要素的最佳结合,优化企业生态经济系统结构,节约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提高资源转化率,提高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快速增长时期要着重完成以下具体任务:(1)按照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和市场需要,制定企业生态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推进企业发展模式的转换;(2)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改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3)加强微观生态经济管理,必须把生态环境纳入企业管理的轨道,使企业管理由过去单一管理经济系统转变为对企业生态经济系统进行整体管理。
三、 增强产业生态经济管理的途径
1、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解决由市场失灵出现的问题,首要的是政府必须转变其经济职能。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应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关键是由传统的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
(2)为了适应生态经济管理需要,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关键是由传统的单一经济管理向经济与生态两大系统协调管理转变。
(3)对于市场机制失灵的盲区,必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
2、加强政府的生态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建设
(1)政府要确立起生态经济观念
生态经济是现代经济的一种理性认识和一种理想经济模式。从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看,生态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基础,经济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主体,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同时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只有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才能够从经济与生态相协调的高度加强生态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建设。
(2)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必须确立生态经济宏观总量平衡
确立生态经济宏观总量平衡,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不仅应当尊重经济规律,充分开发利用自然生态系统资源,增加社会经济财富,来保持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同时还一定要注意尊重自然规律,适应生态平衡的需要,来保持宏观生态总量平衡。
3、产业生态与绿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生态工业园实现了区域内工业体系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代表了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发展生态工业,使物质能量和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使污染由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资源综合利用,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了经济效益。这种区域性清洁生产,实现环境与经济的统一,保证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任何事物都是相联系的,生态与经济也是如此,所以找到适合生态经济发展的路径,遵循一定的规律来安排经济的发展是实现二者共赢的重要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用各种生态与经济政策指导协调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整个社会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宝兰,《市场经济下生态经济的构想》[J].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 (01)
1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行的合理性
一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由特定时代下社会的需求决定的。基于这一逻辑,仔细观察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可以发现,该制度在注重保障合理私权的前提下,旨在通过公法控制来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从而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1.1基于理念转变下的新型监管
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应当由市场来决定,这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规律。长久以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集中于行政手段,这种单一的监管方式通常伴随着大量的直接干预,这种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企业的自主性,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其中,政府监管机构的过多行政审批、资格审查延缓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甚至错失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佳时机,不利于市场的繁荣[2]。同时,后期有效监管措施的缺失又会增加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造成一定的市场乱序现象产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主体大量涌现,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发展的需求。而新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严管”与“宽进”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地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的事后监管,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1.2基于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
以往,对于企业的监管,主要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进行的。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这样的情况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刻意隐瞒有损自身的信息提供了可能,不利于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决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企业信息逐步趋于透明化,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条例》不仅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地公布企业的相关信息,还赋予了企业主动公布信息的义务,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1.3基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
长久以来,企业的信息对外是非公开的,导致交易的双方往往依据公司的资本来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不公平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企业本身成为了信息公示活动中的义务主体,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参与者。个人认为,企业信息公示行为成为企业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变相地将企业信用纳入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要素,成为了一种价值资源。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公司可以在法定的平台传递信用信息,以此彰显自身信用,提高公司竞争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受益。同时,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的惩处,又会进一步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从而保障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优化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仍需作进一步的完善[3]。
2.1公示主体与内容不完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公示规定较为笼统,规定了同样的公示义务,未能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的差异、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不同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对不同企业的公示内容作出区别性对待。如根据对社会影响力大小和企业内部关系复杂程度的高低,对企业信息公示要求应有所区别。同时,应当适当扩大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产品的质量合格率、产品认证标准等。
2.2社会监督的不到位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失信企业的惩罚机制,并配套了一系列的信用修复措施。但是,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社会监督却未给出具体说明,缺乏一定的激励手段。《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面对数量巨大的市场主体,显然光靠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不通的,需要借助民众的力量,让企业虚假信息在万千民众之间无所藏身。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是相当有益的。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于目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对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3.1细化公示内容的标准
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具体分类标准目前尚无定论,需要不断地摸索。个人认为,在不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为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进行公布。如企业规模应与公示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4]。另外,对特殊经营行业的企业的报告次数也应重新考虑。如行业经营风险系数大的企业应适当缩短企业报告时间或者增加企业报告次数。
3.2重视民众监督的力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用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现有市场主体数量巨大,且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够完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深入贯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会民众的参与力度却显得差强人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民众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抱有“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且也对举报的保密性缺乏安全感,害怕打击报复现象的存在[5]。《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便形同虚设,无法被社会认同,因此也就无法发挥其具有的价值。为了让社会民众真正地参与进来,有关部门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民众的力量,想法设法地消除民众的顾虑,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让民众监督成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基石。
4结语
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新的方式,也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途径。同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使得企业自觉地维护自身的信用,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我国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具有着多重的价值,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只有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不断地进行改进,公示制度的价值才能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经济的高速、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友苏,张异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度亮点与实施要点[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4(10).
[2]徐玲.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5(9).
[3]郑涛.论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5.
[4]吴韬.《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建议[J].财会月刊,2017(13).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依法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减少和消除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进一步增强监管执法效能,实现“更简约、更公平、更有效”的监管,不断优化文化市场环境。
二、抽查对象
区范围内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企业)。
三、抽查内容
(一)检查内容
1.检查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2.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是否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是否制作、贩卖、传播物品;是否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是否从事赌博、、迷信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3.检查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是否按照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4.检查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健全,场所消防应急演练、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日常巡查记录是否完整。
5.检查娱乐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应急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无阻,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场所内放置的灭火器的数量、有效期限和设置的位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微型消防站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
四、抽查工作安排
(一)抽查时间:2020年9月10日。
(二)检查时间: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5日。
(三)市场主体抽取。此次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工作方式,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
(四)执法人员抽取。执法人员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名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与待检查市场主体进行匹配。
五、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及组织实施
1.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此次随机抽查工作的安排部暑及录入公示工作;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做好此次随机抽查检查。
2.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与区公安局行政审批室、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具体负责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做好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过程中资料的收集工作。
3.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和方式,由抽取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4.现场实地检查。各检查小组根据随机摇号抽取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自行安排检查、由各小组长带队,各成员配合,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抽查工作要求实施检查。填写检查记承表(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市场主体分别签字盖章),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记载市场主体名称。
2.经检查市场主体未发现问题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3.经检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未履行相关义务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同时上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4.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突出抓落实、抓责任,确保完成跨部门双随机抽查各项工作任务。
一、坚持理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文件精神
根据年初注册登记工作方案,积极认真学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内容,按照局领导安排及时参加各类培训活动,认真学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各项内容,积极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做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局长高军为组长,副局长格登及纪检组长苏成刚为副组长,各股所室成员为组员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领导小组。做好了各项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一)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一是积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11月1日在我州全面实行,我局认真做好改革实施准备,加强业务培训,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依法稳妥推进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工作,推行使用新版表格。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配套措施,确保新旧登记制度顺利对接、平稳过渡,使各类市场主体更加方便快捷地进入市场领域。二是用好用活各项支持促进政策。认真落实好总局、省局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将好的政策转化为推动科学跨越发展的现实生产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大力推进"个转企"工作的开展,做好宣传讲解工作。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功能,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优化协会组织结构,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
(二)加快学习新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熟悉和掌握新登记制度的流程,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聚焦生产要素,真正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积极推进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登记管理职能,优化登记程序,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目前,全县共有各类企业121户,注册资金155527.136万元。其中内资企业65户,注册资金122372.136万元,私营企业56户,注册资金33155万元。今年新登记内资企业11户,新增注册资本5500万元,新登记私营企业16户,新增注册资本4298万元。
(三)根据州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和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徇私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州局换照工作要求,我局于2014年3月1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旧版营业执照展开了换照工作,截止目前,共换发各类市场主体执照552份。其中企业62户。在换照工作中做到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精习组织、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在换照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企业数据的清理、补录规范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藏传佛教寺庙社会化管理工作,引导寺庙经济健康发展。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人次,出动车辆7台次,为9座寺庙的900名僧侣做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全局工作人员的努力工作,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局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宣传、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一)健全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机关改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根本路径选择。要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基础,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整合各类监管执法信息,加快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确保按时上线运行。认真落实总局、省局及州局的部署,我局于10月29日至10月31日对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共420人次进行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以及年度报告的操作流程进行了培训及宣传。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围绕市委、市政府积极打造“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发展环境的要求,按照“宽进严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防止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后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市粮食流通市场监管高效、规范、有序。
二、粮食系统监管工作机制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主要履行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油的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等多项职能。
(二)依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市市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我局主要负责的审批事项有1个,即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三)我局负责统筹协调市场准入与监管工作的科室是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接到工商部门提醒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
(四)政策法规科在提取基础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分送到监督检查科或粮食执法支队。
(五)执法监督科室(单位)接获相关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或赴现场巡查,督促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或制作执法检查记录;在接获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需将审批结果、监管情况等报送给政策法规科。
(六)政策法规科收集执法监督科室(单位)提交的信息后,每月一次将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
(七)上述事项中,“粮食收购资格”是我局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职责。“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点审核”许可事项,以及“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事项是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作出,我局虽无权限对该事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查处,但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后续监管:1、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2、报请及协助省粮食局跟进监管,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委托放权监管;3、将掌握的信息主动上传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对市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三、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挥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成效。由区政府牵头,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协同开展全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
(二)加大清理力度,配合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无证照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在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三)加强信息沟通,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及时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相应业务进行重点监管,提高该主体的违法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查处粮食流通市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规范执法,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和行政指导。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许可证的合法、有效途径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引导其领取相关证照或其他批准文件。
【关键词】工商;抽查监管;制度
为了落实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对企业公示的信息监管,使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抽查工作更加规范,转变工商部门对市场监管的方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法规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本文拟对工商部门抽查监管制度的内容、意义及在落实贯彻抽查监管制度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抽查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监管的定义
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监管,是指工商部门从工商登记数据库中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开展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抽查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抽查的方式和内容
抽查的方式有定向和不定向抽查两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机关依照企业所在的地理区域、行业、类型和经营规模等特有的条件来确定监督检查的名单,对企业实施的检查。不定项抽查是指通过随机抽样方法来确定检查名单,工商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抽查内容是企业公示的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其中包括企业的联系地址、电话、邮编、电子邮箱等;发起人或股东实缴及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时间等信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利润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主营业务收入、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销售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等信息是否公示由企业决定。如果企业不公示,这些信息就不在抽查范围之内。第二,企业即时公示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实缴和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时间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等变更信息;行政许可的取得、延续、变更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应该依法公示的信息。
2.检查的方式
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机关检查企业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采用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如果企业公示的信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工商机关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核实。如果企业公示的信息专业性强,如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实缴出资额等信息,工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验资、审计、咨询等的工作。
3.检查结果的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把对企业检查的结果公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并在企业公示的信息中作出记录。对于检查中没有问题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在结束检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把结果记录在该企业公示的信息中。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被抽查企业的配合责任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了被抽查企业的配合责任。工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企业应该配合,接受调查、询问,如实反映企业情况,并根据检查的需要,提供审计报告、会计相关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等有关材料。企业不配合的,工商机关可根据情节把不配合检查的企业情况向社会公示。
二、抽查监管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自律。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对自己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机关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内容不作审查,而是通过举报、抽查等方法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检查,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虚假、隐瞒等情况的信用约束,促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及时地公示信息,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促进企业自律。
(二)有利于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抽查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被抽种的可能,基本消除了抽查的随意性。另外《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应当依照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随机的方法,在辖区内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这一规定使抽查工作更加公平和规范。
(三)有利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
目前我国的市场主体激增,而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人员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工商执法人员不可能对市场主体实施百分之百的执法监管,对企业公示的信息采用随机抽查的监管模式,使执法的针对性进一步增强,尤其是定向抽查,使工商机关更能掌握检查的重点,用更多的执法力量主要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更好地发挥工商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工商部门落实贯彻抽查监管制度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抽查程序
为了解决抽什么?怎么抽?怎么查?等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工作程序》,这一抽查工作程序应包括抽查工作所要遵循的法定步骤与方式,使抽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二)建立综合评价体系
工商部门在开展抽查工作的同时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个体系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抽查率。包括抽查的户数占应抽户数的比率;发现问题的户数占抽查户数的比率等。第二是程序规范。对在抽查工作的合理性、程序的完整性、数据录入的及时性和规范性进行考量。第三是群众反映。要广泛发动监管服务对象对抽查工作的监督,采用内外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抽查监管服务对象进行实地回访检查,考察工作的真实性,听取抽查监管服务对象当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抽查工作人员履职的实际情况,把广大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
《条例》实施7年来,长春市不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社会化粮食流通管理职能,适时适度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维护了粮食市场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科学贯彻落实《条例》,依法管粮成效显著
通过贯彻落实《条例》,长春市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在理念和方法上发生了重要转变,已由单纯管理向监管与服务并重转变,由直接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向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转变,由管理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向管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行为规范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这一系列与时俱进的科学转变,有力地促进了长春市粮食流通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一是粮食流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多元市场主体格局和新的粮食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全市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共有785户,粮食收购总量占总商品量的80%左右;粮食批发、零售市场建设日趋完善,年经营成品粮油65万吨,初步形成了以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社区粮油经营网点三个层次构成的多种经济成份、多渠道流通的开放式粮油经销市场网络。
二是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近年来,长春市依据《条例》探索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粮食宏观调控的措施和办法,并因地制宜地制定了《长春市城区粮油应急预案》,城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日趋完善。
三是粮食仓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十一五”期间,长春市累计投资46095.3万元,进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仓储设施条件得到显著改善。粮食收储能力达到771万吨,比“十五”末期增长28%。粮食仓容达到280万吨,比“十五”末期增长23%。
四是粮食质量卫生监管成效明显。启动实施了“放心粮油”工程,先后开展了“放心粮油进超市”、“放心粮油进社区”活动,“放心粮油经销店(超市)和“长春名牌大米”评选,加强了成品粮油质量检验监测,市场流通的大米抽检合格率在98%以上,面粉在95%以上,食用油在95%以上。
五是粮食产业化实现较快发展。近年来,长春市玉米、稻米加工业得到快速发展,拥有5户大型玉米深加工企业,实际年加工能力500万吨。稻米加工企业240户,年实际加工能力120万吨。
创新开展粮食工作,推动产业快速发展
长春作为国家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肩负重要使命。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必须依法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城乡粮油市场供应稳定。
一是切实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全面提高粮油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市、县粮油应急供应体系建设,建立起反应及时、调控有力、供需平衡、市场稳定的粮油应急供应机制。建立健全10~15天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确保全市粮食市场稳定安全。
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仓储能力。逐步建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质量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全市粮食仓容总量力争达到600万吨(包括简易仓容),粮食烘干能力稳定在650万吨左右,建设农户标准储粮仓30万套。
三是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完善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渠道、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收购市场体系,发展壮大连锁化、规范化的粮食零售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多层次、现代化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形成运行规范、流通顺畅、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的粮食市场体系。
四是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确保粮油质量和消费安全。在市、县两级建立稳定的粮油质量卫生检验检测机构,切实提高粮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信息制度。
私法的社会化: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培育
(一)私法的社会化
私法的核心精神是自由,福利经济学认为合同法乃至私法应主要着眼于促进交易,着眼于财富最大化。2009年2月2日,《金融时报》主编莱纳尔-巴伯对总理采访,表示:“我们渴望平等与公正的社会,这个社会里人们可以在自由和平等的环境中实现自己的发展。”但私法制度设计、解释与适用的关键却在自由与强制的交汇点上,因此,财富在交易双方之间如何分配不宜由私法调整。正如布坎南在《自由、市场与国家》中所说的那样:“许多经济学家在人的行为的所有方面,都把他构造成一个财富的极大化者,他们没有看到的是,除非被约束在共同利益的界限内,否则在规范含义上,人不可能是‘自由’的。不受任何约束的人是一头野兽,这是一个必须为我们所有人承认的简单而基本的事实。”现实的悖论是,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在事实上广泛存在,其交易相位对经济金融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出现伊始都具有隐蔽性、临时性的特点,如合会,它是我国民间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数额少则数百,多则可达千万甚至上亿,影响甚广。如果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其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依然含混不清,那么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就不可能在法治的经济中得到健康的发展,必然是畸形发展。由于我国的金融管制比较严格,有些地下的民间金融主体,融资规模较大,有合法规范发展的需求,司法实践中就顺应了私法的社会化的潮流。更深层面上而言,应该进一步放松管制是基于私法的社会化的考量,这样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培育。首先是因为在金融交易中,尽管某些干涉能够促进个案的公正,但时刻存在的受干涉的威胁同时也会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使全体商事交易的参与者都被迫付出法律确定性受损害的成本,尤其商事交易中的价格确定往往是在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获利与亏损,常系于一念之差,若法律强加干涉,必将极大地延缓交易的进行;其次,债务人作为商事主体,逐利目的明确,更具专业性,擅长成本收益的计算,通常会量力而行,无法律给以额外关注的必要;第三,商事主体通常是以公司形式存在的经营者,其自然人股东已拥有有限责任等制度的保护,也正因此,债权人在放贷时亦会非常谨慎,在此背景下,再管制交易以保护相关自然人的必要性不大;第四,在企业经营中,限制人们从事冒险的经营与社会要求鼓励企业家精神的取向有所冲突。即使进行管制,人们也可以通过其他办法加以规避,强行管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就民间金融而言,有利于主体培育的环境便是稳定的货币、稳健与具公信力的机构体系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
(二)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培育
与其他市场一样,金融市场也是一个生产要素市场,民间金融市场更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因为民间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行为都是市场化的,随行就市。市场行为是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存在的表现。民间金融市场主体行为是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结合体。民间金融市场为社会交换提供场所,在这个市场中,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从事交易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即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在当前我国市场不完备的情况下,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来看,那些面临着较大的宏观经济风险或者难以解决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合约履行等问题的金融机构可能拒绝向一些客户提供服务,尽管这也构成了金融排斥,但这可能是催生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较好时机。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提出“差序格局”说,指出中国乡村社会以宗法群体为本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是一种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下,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结成网络。可以说,我国的民间金融是以资本的形式嵌入差序格局中。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具有以下三个优势:一是信息优势。正规金融市场中信息非对称现象经常存在,而民间金融市场主体与当事人由于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极其容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二是成本优势。在民间金融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一般不需要对交易方进行公关活动而支付寻租成本,其交易前的信息搜集成本和交易后的管理成本较正规金融低。三是效率优势。民间金融市场主体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交易效率较高。随着以民营经济为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日益壮大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非人格化的观念的确立,民间资本大量积累,这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资金力量,民间金融市场的内容更加广泛,主体逐渐多元化,运行环境日趋复杂化。应该来讲,只要民间金融市场主体没有对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造成破坏,这类主体是应该被允许存在的。真正的民间金融市场主体采用现代公司制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的运营模式,完全与市场接轨,股权独立,经营自主,遵循市场经济适者生存的竞争法则,只要行业有利可图,就会有新的主体进入,通过竞争提高效率,这样的市场主体才具有活力。以融资担保机构为例,其多由政府出资设立,以政策性扶持为重要经营目的,依靠自身经营扩充资本金的能力有限,只靠低额的担保费收入是难以实现持续发展的,需要得到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的资金补助。金融制度具有透明度:因此,应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设立新型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构建多层次、多样化、多类型的金融机构体系。
效率视角下的合同衡平与消费者保护
(一)合同衡平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市场经济中遇到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市场的手段来解决,这一点在温州的民间借贷关系和行为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先生曾在《乡土中国》中将民间合会称为互助会,并将其描述为“集体储蓄和借贷机构”。然而这种民间金融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像公司那样可以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也很少与组织以外的人发生交易,甚至不需要像合伙那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将这种不稳定的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理解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是因为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导致合同失去平衡,消费者保护保护阙如,因此依据合同衡平的理念,即使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对合同自由进行适当限制也是必要的。限制合同自由功用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于维持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使“社会”、“市场”的存在成为可能。正如康德所论,虽然人们有按照其个人意志行动的自由,但此人的自由与彼人的自由难免会有所冲突,总会产生各自的边界。正规金融市场形成信贷配额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难以为继。发挥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作用是要确保市场对各方参与者来说都是自由和公平的。我国法律中亦有类似的规定,在实践对合同衡平制度的理解与认识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均在不断深化,这从法院对以下三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就可以得到初步判断。一是在穆进宝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设立的互助会获得了民政部门的批准,并登记为社团法人。被告通过互助会参与融资,互助会以独立法人的形式承担责任。二是在孙国群诉沈文焕等合同纠纷案件中,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与其他会员之间为筹集互助会订立的会单性质上属于多方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会单支付会钱。三是在张崇福诉陈乾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中,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标会行为,系民间调剂资金的互助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可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民间互质的合会融资归入民间借贷的范畴。
(二)消费者保护
对于民间金融市场主体而言,它提供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信息服务的场所,可能会陷入“追逐高利”的旋涡而无法自拔,罔顾交易双方的利益,隔绝了交易双方,导致交易双方造成信息非对称状态,为其实现自我牟利创造了便利条件。对社会公众(消费者)而言,它是一个融资供给、需求等经济信息的机构。风险是所有金融组织都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预防和控制风险具有极端重要性。由于民间金融是一种草根性的制度设计,这种经济行为紧密嵌套在其他社会活动中,因此可以通过与之关联的社会活动来确保民间金融的收益回收或违约惩罚,使得交易活动能够自我实施。尤其是在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消费者逐渐成为法律上重要的主体对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和风险进行把控,尽力减少借贷双方的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当然,民间金融市场的消费者保护不应只是制定防范性措施,而是制造良好的机会,建立一个能够支持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需要的金融新秩序。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统计显示,2012年上半年,浙江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其中,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为明显,增幅分别达96.42%、87.37%和57.61%。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则认为,“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动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相对来说,浙江省对民间金融市场主体态度更加温和,如果从文字层面理解,即使以市场主体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但是没有构成金融犯罪活动的,只要资金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行为就是有效的,可以肯定的是,浙江地区的法院正试图将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纳入到合法的范畴。
民间金融主体法律制度生成及监管
(一)法律制度生成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有可能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如何制定合理的管制规则,促进民间金融主体法律制度的生成及适用,这既是经济实践,也是法律实践。制度生成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始终处在核心的、关键性的地位。按照法理,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的调整属于民商法调整的范畴,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不应进行行政干预。因为,民间金融主体法律制度的生成具有扶助贫弱的效果,并且未必造成经济效率的降低。要实现规范经营,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其公司章程规定,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并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交易活动。民间金融主体法律制度主要应对主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罚则规定不尽相同,甚至超范围经营也会因所涉及的前置许可项目不同而罚则不同。2005年和2010年,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两个促进民营经济和民间资本发展的若干意见(新、老“36条”),均有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兴办金融机构的规定,但其实施效果均不理想。我们亟需在立法上廓清民间金融的功与罪的边界和分野,而区分合法与非法应具有一定的明确的标准。这方面,地方性法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可根据地方性法规确定监管部门。采取听证会等民主形式对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监督,一味地采用行政、刑事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主体纠纷是欠妥的。民间金融市场主体之所以游离于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是因为没有正规的组织,整个市场处于“地下”活动状态。对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应该适用民商法体系,民间金融市场主体作为创新型的组织机构,因而出台专门的单行法规尤其显得迫切。当真正的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出现,就可以消除民间金融市场的种种乱象,实现规范发展。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对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支撑作用,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产出贡献和素质提升作用大大增强,经济与金融的和谐发展与良性互动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和民众的共识。在浙江这样一个民间金融非常发达的区域,货币政策的执行必须考虑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相互作用。地方政府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天然职能,政府从民间金融市场机构的数据中发掘出有用的信息,掌握行业市场动态和行情,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地方要抓住国家金融管理当局对民间金融的看法转变、民间金融可能合法地登堂入室的大好时机,率先完成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和制度化,以国家法律的权威形式为民间金融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提供制度保障。如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经营活动和业务范围是为民间金融交易提供登记备案、融资对接、交易款项支付结算、资产评估和法律咨询服务。地方政府应注重民间金融发展战略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经济意义和实施效果,需要着力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构建区域民间金融市场上下功夫,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基础支持。
(二)监督管理
民间金融市场主体涉及经济、法律、审计等多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一元化的监管模式并不排斥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统一工作。通过建立借款人强制申报、借贷审核、借贷登记、信用评价等一系列与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相配套的制度实现监管,使庞杂的资金来源得到一定程度的清查和整理,使民间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链明晰。一旦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发挥,民间金融市场风险将会被及时发现与控制。作为盈利性的公司化的机构,必然会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可能会超范围经营甚至出现违法和犯罪活动,极其容易产生风险。历史已经证明,完全的自由放任的金融市场会引发金融危机。民间金融市场法律纠纷以及衍生的其他社会问题,凸显出民间金融市场需要适时、有效的监管。1.登记备案制度。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设立必须在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登记,定期向该两部门报告资金规模与流向。登记备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出现非法集资等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登记备案不带来直接相关的盈利,但鉴于服务机构的特殊性,政府将带有行政监管意味的职能授予该服务机构,将中小企业融资纳入政府的监管体系中,可以全面监测中小企业融资的情况。这是一种典型的事中监管模式,符合当前金融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即政府负责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的监管,最大限度防止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的情形产生。2.一元监管模式。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上,简政放权、提高效能、降低成本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对民间金融市场主体采用一元化的监管体制。由人民银行行使监管职权,在其内部增设民间金融监管部,专门负责民间金融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要求民间金融市场主体按规定报送各种报表资料、可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措施等。人民银行通过定期开展民间金融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将使民间金融市场走向规范化,民间金融活动阳光化,民间金融规模可测可控,阻断金融市场风险蔓延的途径。3.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是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通过责任制度对金融经营权和监管权进行具体划分。特别从制度上预防监管机关滥用权力或怠于行使权力。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合同行为,只要《合同法》没有对其作出特殊的具体规定,市场主体提供的真实合同和真实行为使交易相位有据可凭,有法可依。当民间金融市场主体一旦因过错对客户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失,就应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存在实际损失的一方进行损失赔偿。
一、加大市场主体保护
1.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一并对外地企业开放。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公开竞争选择社会资本,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在电力、通信、公路、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出一批补短板的重大项目,加强投资项目推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不对特定企业或市场主体规定税费优惠政策,不将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交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公平竞争审查联审联批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涉及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及时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构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各类违背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和处理回应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益。(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3.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加大招标投标领域整治力度,全面清理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对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严惩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违规插手或干预招投标的行为。开辟招标“绿色通道”,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全过程,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
4.持续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
5.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指导商会、行业协会做好普法、协调、调解工作,拓展知识产权纠纷矛盾解决渠道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援助。(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6.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学习借鉴兰州新区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推动实现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加快推进产品准入改革,稳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压减工作。探索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对部分低风险食品类别试行申报企业“自主声明”“公开承诺”“先证后查”,推动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转移。(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
7.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广应用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办。在政务大厅开设“企业一窗办”专区,实现申领营业执照、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窗领取材料,做到“一步到位、一次办理”。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人行县支行、县税务局)
8.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梳理清单所列事项措施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信息,推动实现清单事项“一网通办”。加快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机制和商事登记制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9.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组织实施全市涉企收费及民生重点领域价格检查,加强全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力度,随机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检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10.优化人才引进服务机制。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全面下放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权限,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和编制流动机制,使各类事业单位专业人才总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充分赋予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方面的自,采取招聘、调动和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精准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将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继续在用人单位加大“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清理力度,建设积极正向的招人育人用人留人机制。(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卫健局)
11.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按照“两头严、中间松”原则,对项目立项和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对项目中间执行阶段充分放权。市列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2.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积极落实固定资产投资、亏损弥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政策。落实货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政策,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开展普通货运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实现就近检测。加大对认证机构监管力度,督促合理收费,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规范中介收费,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加强对教育、医疗、通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公布保留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禁止非法新设立保证金项目。稳步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制度。加快推进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综合保险工作,降低工程风险和企业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
13.持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无还本续贷政策,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在发放民营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发挥市级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作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续贷转贷业务产品进行有机结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和“两禁两限”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行县支行、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
14.持续优化公用事业服务。全面清理和取消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督促相关企业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公示,规范收费标准和行为。以用水用电用气通信报装为基点,整合报装、查勘、设计、施工、营业服务等资源,破除“部门墙、业务墙”,变“各自为政、各管一段”为一站办理。推行办水办电办气办通信资料电子化传递、收集、存档,通过预约上门、免费寄送等服务方式,逐步实现客户“一次都不跑”,着力提高报装服务效率。加强政务数据交换,逐步实现居民客户“刷脸办水电气通信”“零证办水电气通信”。(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执法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用局、国网县供电公司、水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15.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交叉检查,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减少强制、重复收费及严重超过市场价格收费等违规涉企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和违规开展评比表彰认定行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16.加大诚信政府建设力度。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各类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持续推进化解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健全完善“一企一策”问题解决机制,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问题。持续清理政府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确保剩余无分歧欠款2020年底前全部按要求清零,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严禁新增拖欠。(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7.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深入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指尖办、邮寄办、预约办等“非接触式”服务,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政务服务网子站查询、咨询、申报办事,督促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受理、联网审核、结果寄达”等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尽量减少群众和企业到实体大厅办事,真正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零跑路”。(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8.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清理和规范全县政务大厅事项进驻情况,采取现场进驻办公与委托授权代办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依申请类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完善县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站)“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运行模式,稳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大力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容缺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机制,促进政务服务提速增效。(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19.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事项、减层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进同一事项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委编办)
20.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聚焦项目审批、准营准办、医疗卫生、招商引资等重点政务服务事项,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探索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快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集成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招商中心、县市场监管局)
21.全面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加强政务服务帮办代办队伍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委托办理、现场办理、帮办代办、有偿服务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推行项目建设团队化帮办代办工作机制,建立项目清单,做到一个项目、一个团队、一抓到底,项目建设从签约、征拆、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投产运营提供全周期、全方位“保姆式”服务;对不动产交易、房产查询、商事登记、医保社保、公安交管、就业服务等业务推行综合受理、业务帮办;对年办件量较少、非项目审批事项采取托管代办等方式,统一受理,按责转办;乡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分领域设立跨部门综合受理窗口,实现由“单一受理”向“综合受理”转变。(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2.加快推进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与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年底前实现与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显著增强。加快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3.有序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开展全县数据资源目录梳理,将更多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推动省市县三级数据共享。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共享服务系统建设应用,重点推进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卫生健康、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领域政务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政务数据的共享率和应用率。(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4.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认真承接落实上级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在市政府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后,及时修订完善全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评估,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检查,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公室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5.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年底前全面实现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程线上办理,努力实现投资项目线上核准。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年底前清理取消一批缺乏法定依据的投资审批事项修订形成全口径、有分类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推进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并联审批,大力推进“承诺+监管”模式的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通过健全完善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工作机制,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和一般审批事项承诺制审批。开展投资“堵点”疏解治理专项行动。优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简化纳入规划和规模较小项目审批程序,全力推广代建、承包制等现代化管理模式,提高投资项目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6.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积极推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所有事项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做到全流程全覆盖。实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年底前,建成全县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施工图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程数字化;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程电子化,做到网上受理、网上开标、远程评标和智能化监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7.积极推行区域集中评价评估。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出台雷电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事项的标准化操作规范后,结合实际建立区域评估清单,明确实施范围、评估事项、评估范围,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进实施。依托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政策集中、资源集中、服务集中的优势,探索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区域集中评估,加强成果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发改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
28.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加强规划用地与投资决策的衔接。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统一标准规范、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推动房屋测绘、土地测绘和规划测绘“多测合一”“多验合一”,10月底前统一准入条件,统一开放市场,统一窗口服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成果验收。进一步压减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事项材料。鼓励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采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29.优化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通过线上和线下公开征集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涉及工程咨询、招标、工程监理、环评等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超市,实现法定行政审批服务直接对比询价、商谈时限、一次性选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政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0.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积极学习推广嘉峪关市试点经验,推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梳理公布申报材料清单、证明事项清单,部门一律不得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清单外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做到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络核验的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一律不需提交,凡是法定程序没有要求必须见面的审批事项,或者对法定程序要求必须见面的审批事项,能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一律实行“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1.着力推进纳税便利化。总结推广“项目管家”“不来即享”等有效做法,企业无需实体入驻、无需到当地实体办公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持续压缩办税事项和时间,推动更多办税事项一次办结。(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2.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密切跟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功能模块的更新升级,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引导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办理口岸物流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33.深化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改革。整合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因地制宜设立“一窗式”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各项业务所需资料,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并行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业务“一窗受理”。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税收征缴线上“一网通办”,着力推动“房改房”“经适房”等上市交易相关税费全部实现电子化收缴,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公积金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4.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好差评”,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全县统一的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对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评价,全面汇集评价信息,建立差评办件反馈、整改、监督和复核、追评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督查考评、通报问效力度,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工信局)
四、强化监管执法
35.实行监管事项清单管理。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彻底解决多头监管、多层监管和重复监管问题。(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6.全力推进信用监管。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信息主体异议申诉等机制,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7.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深度融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信用”网站、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8.探索试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鼓励各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关注企业的需求,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更好支持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39.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梳理全市监管业务事项,运用好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业务数据、社会投诉举报数据、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数据,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纪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40.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一刀切”等行为,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加强法制保障
41.加强《条例》学习贯彻。积极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官微等媒介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将《条例》纳入普法重点内容和政府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内容,进一步扩大《条例》在全社会的知晓率,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推动《条例》得到有效执行。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督查,对《条例》贯彻落实好的部门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落实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发改局)
42.完善配套制度“立改废”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制定相关规定,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制度固化下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立改废情况,及时修改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有关规定,着力解决与《条例》最新规定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发改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温州金改三年多来,在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边界探索、民间金融领域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搭建、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探路,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核心、以“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监管协调”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导与监管并重”为原则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本文从组织架构、监管方式、存在问题等方面对温州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阐述,并提出进一步推进的建议,为各地提供借鉴。
关键词: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温州市获批为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在探索和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核心、以“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监管协调”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导与监管并重”为原则,监管组织体系初步搭建、监管方式多元化、监管法律机制相对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为全国各地提供经验和借鉴。
一、温州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架构
当前,温州市初步构建了以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为核心、中央垂直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司法部门共同参与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格局。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机制。驻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和非法集资认定、处置等相关工作,对涉嫌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信息。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审查批准、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务管理、风险处置等职能。按照“审监分离”的监管思路,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分别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年审、日常管理等发展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与市金融办合署办公)专职监管职能,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专项检查等监管工作。此外,温州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还强化了地方政府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从2014年5月开始,温州市以市县两级金融办、经信委为主,抽调了人行、银监、财政、国土、住建等10多个相关部门的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开展企业金融风险排查、防范、协调、处置和帮扶工作。
二、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方式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方式上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已形成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总则、各类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和首部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从而确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民间融资监管领域的主体地位,解决了民间融资“谁来管”的问题,对地方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持。温州市进一步出台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实施意见》“1+X”文件,市中院也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为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温州设立了7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5家独立的备案中心,对民间借贷合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借贷撮合成功率超过50%。民间借贷备案服务中心入驻公证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引入设立人民银行专线查询点、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点、社会公共信用查询点等配套服务平台。通过工作中的信息积累与汇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自身民间融资数据库,为放贷人进行风险识别与管理提供有效信息服务。全市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已形成一套政策配套保障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体系,有力推动民间借贷从“熟人借贷”向“市场借贷”转变。
(三)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体系为解决民间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问题,温州市编制了“温州指数”,覆盖面涉及6类市场主体,46个合作城市,600多个监测点,日均采集样本量超过300笔,基本涵盖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各类主体及民间融资领域,并与汤森路透、中证指数等多家专业指数机构开展合作。2012年底对外以来,民间借贷利率总体呈下降趋势,相对客观地反映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运行状况和融资活跃程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参考。温州市中院发文明确将“温州指数”作为法院审判、执行的参考依据,其应用价值在不断拓展。
(四)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为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温州市借鉴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理念,在原有的现场检查基础上,将分散于各主管部门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资料进行汇集整合,对全市登记注册的1000多家地方金融市场主体开展全面的动态监督管理,以期达到防范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发生的目的。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管理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系统项目一期于2013年9月正式上线,已有710家地方金融机构纳入系统,定期上报公司基本信息、月报汇总数据和财务报表。
(五)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与驻温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经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及驻温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民间融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民间融资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交换等事项,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民间融资活动中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监管等环节中形成的材料和信息报送协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对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部分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驻温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信息,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协调小组办公室。温州市还建立了一办一行二局的经济金融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金融数据信息共享,提升数据分析和趋势研究的效用。
三、温州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主体发展不规范,发展与监管难以有效平衡温州的地方金融组织量多面广,存在混业经营、创新发展势头猛、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适度有效的监管体系需要在发展与监管、业务创新与风险管控之间寻求平衡,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温州金融办与地方金融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金融办既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如何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平衡关系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二)地方监管格局有待完善,主管与监管仍需融合提升温州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部门,但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信息由不同的主管部门所掌握,各部门配合程度不一。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没有明确主管部门,但具体监管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市金融管理局对一些机构违法行为最关键的证据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因不具有查询职能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随着地方金融的快速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或金融业态不断涌现,数量多、分布广,监管资源分散、职责交叉等多重管理现象亟待规范。
(三)信息化监管效用尚不明显,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还需有效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在评级体系、风险预警体系等方面还未形成严格的评定标准。通常意义上的高效监管是以非现场监管为导向,辅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各类现场检查,而目前温州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尚处于一期阶段,除小贷公司外,几类民间金融组织明细数据的录入还存在较大的现实阻力,容易导致监管失效、数据分析与社会现状不符等问题,民间金融大数据的建立尚需时日。(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存在诸多制约当前,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与金融业态的迅速发展极度不匹配,一些金融业发达的县(市、区)金融办,监管人员有3-4人,金融业相对落后的地方就只有1人,还身兼数职,导致县级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力量十分薄弱,市级层面与区县间难以建立有效地监管分工协作机制。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
四、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全面整合各部门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继续加强《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内容。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整合分散地方政府发改、经信、商务等多个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集中到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着力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坐实各行业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消除“审监分离”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重复监管,加强部门合力。继续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犯罪侦查支(大)队、金融审判庭和金融仲裁院的监管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夯实信息化基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同时充分运用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整合监管资源,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夯实数据报送基础,提升级非现场系统的效用。在二期系统升级过程中,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几类运行较为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切入点,在评级方面建立相应的监管、考核、评级、风险预警标准体系。同时,加大数据整合力度,突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构建民间金融监管大数据交互平台,将数据质量作为非现场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根本。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提升监管服务能力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树立“事前引导、事中预警、事后管控”的工作理念,服务先行,将风险防范与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并重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工作重点,注重有质量的发展,秉承适度管理理念,强化对金融创新的支持、给基层创新留下空间。2.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通过“引进来”的方式,吸引高素质金融管理人才加盟,通过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挂职锻炼等“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现有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杜绝“外行监管内行”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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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白糖期货;套期保值;价格发现
一、我国白糖期货市场的发展现状概述
(一)白糖期货交易需求稳步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自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白糖期货合约后,白糖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者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自2008年以来,白糖期货市场规模呈跨越式增长,日均交易突破100万手。截至2011年年底,郑州商品交易所涉糖企业开户数为564家,其中参与白糖期货交易的法人客户为2661家,年底时法人客户持仓占比达41.63%。
(二)白糖期货标准仓单便于交割
标准仓单可以通用,即客户可根据《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中的标准仓单数量在一个或几个交割仓库提取白糖。这种情况下客户可以选择就近交割,不仅节省了交易成本,而且无形中扩大了仓库库容。同时,还可以利将白糖期货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标准仓单在进行期转现是由交易所统一进行货款划转,保证了期货交易的安全性。
(三)白糖期货市场促进白糖现货市场整体竞争能力增强
期货市场监管拥有较为严格的期货实物交割标准和规范化的交易规则,对入库和待交割的实物在等级、质量,以及仓储方面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制糖企业必须按照白糖期货市场实物交割的要求抓好质量关,从而获得进行期货交易的资格。因此,白糖业的品牌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得到提高,促进了制糖企业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我国发展白糖期货市场所面临的问题
(一)白糖期货稳步发展,但缺乏国际定价权
我国是世界上第三大食糖生产和消费国,近些年来白糖产量与消费量均在1000万吨左右。根据美国期货业协会的统计,白糖期货位于2010年上半年全球商品期货交易量第一位。但从国际期货市场而言,白糖是比较成熟和活跃的交易品种,发展至今已有90多年历史。世界上很多国家早已开展了白糖期货、期权交易,例如,美国、英国、巴西等。其中,最主要的纽约期货交易所(NYBOT)的11号原糖和14号原糖期货、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LIFFE)的5号白糖期货,这三者形成的期货价格被世界糖业界称作“国际糖价”,是国际贸易定价和结算依据。我国的白糖期货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定价话语权,只能依据NYBOT的原糖期货价格变动而变动。
(二)订单农业指导性受限,导致白糖期货套期保值效果打折
在制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已成为企业的普遍选择。制糖企业通过积极参与期货交易化解自身现货经营中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通过“订单+期货”模式,稳定蔗源,进而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这种预先锁定食糖的销售价格,同时与蔗农签订“订单价格”收购甘蔗的模式,既稳定了甘蔗种植和蔗农收入,又服务了农村经济建设。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和保护机制,农村“订单”手续很不完备,存在无工商行政部门监管,无公证手续等问题。所以订单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效用仍十分有限,产生“糖贱伤农,糖贵亦伤农”的怪现状,白糖的“增产不增收,价涨利不涨”导致了蔗农种植和维护积极性的减退。
(三)白糖期货市场主体结构单一,业务单一
一是我国期货市场主体结构单一,主要表现为期货公司规模小,竞争力弱。从现有的180余家期货公司来看,大多数公司只有1个营业部及3个出市代表。的经纪业务范围局限于本系统或者上级公司的业务,根本不能适应开放的资本市场竞争的环境。期货公司业务单一,大部分情况下为客户只是提供经纪业务,很少通过投资咨询业务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
二是作为期货市场投资主体的法人投资者,国有现货相关企业只能参与保值交易,并且由于很多国有企业尚未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决策机制不畅,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也不够积极。
(四)白糖期货市场资金规模较小,资本市场发展滞后
一方面,由于机构投资者稀缺,期货投资基金在中国尚未起步,导致期货市场缺乏大型机构投资者支撑,市场多年走不出“散户行情”。个人投资者缺乏理性分析判断,容易形成跟风交易,这便造成一部分资金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利用这种心态,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另一方面,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一部分因为合约设计不合理而不想参与期货交易,例如,白糖期货市场中大多数民营制糖企业由于投资力度有限,但合约规模设计限制了其进行白糖期货交易的意愿。
(五)期货市场立法滞后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但是我国的《期货交易法》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条例仍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由证监会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在职能、资金的调度、交易的规模,还是风险的程度都是存在着极大的差别。所以,运用证监会监管很难达到监管的有效性。二是我国的法律环境中行政干预色彩比较严重,一般很难把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以及经济手段明确的进行区分。
三、我国白糖期货市场的发展战略
(一)加快建立中国的国际白糖期货定价中心地位
1.通过确立亚洲白糖定价中心地位,扩大对全球期货的影响。当下,国内外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白糖期货价格的波动受国际市场价格影响越来越大,发展白糖期货中心定价地位已迫在眉睫。在全球西欧、北美已存在发展成熟的贸易区,拉美自由贸易区已初具规模,在东亚自由贸易区正在建设的途中,我们要把握机遇,发展白糖期货市场,争取先确立亚洲白糖定价中心地位,扩大对全球期货的影响,进而再争取国际白糖期货定价权。
2.对境外投资者适度开放白糖期货市场,增进区域间合作。英国伦敦期货交易所5号合约之所以拥有国际定价权,是因为全球的期货交易者都可以在那进行交易,而我国明确禁止国外投资者参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交易。基于此,我国可以适度对境外投资者开放白糖期货市场,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本国市场的发展。
(二)发展订单农业,以白糖期货推动现货发展,促进白糖产业化
引导广大农户有组织的参与市场竞争,成为期货交易中最活跃的主体。可以通过大力发展蔗区的“公司+农户、期货+订单”模式的订单农业,以制糖企业为核心,用订单的方式把小农户整合在一起,化零为整,使分散的蔗农也能够间接利用期货市场保值避险。政府通过期货市场信息,引导广大蔗农或蔗农组织与制糖企业签订合同,约定以市场化的价格对糖料进行收购,标明收购数量,指导蔗农调整种植结构,使蔗农可以实现种植与销售的盲目性,稳定和增加收入。制糖企业根据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制定生产计划,在甘蔗种植环节通过“订单+期货”的模式锁定糖料收购价格;在销售环节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市场风险、实现预定利润。期货市场为白糖价格挂钩联动创造条件,使糖厂和基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同盟,从而形成一个增加农民收入、稳定企业经营利润的长效机制。
(三)优化期货市场主体结构
1.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开展白糖期货自营业务。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主要以经纪业务为主,同与国外的期货公司相比,利润来源单一,业务内容基本一致,主要是通过提供国内交易通道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保证金利息收入,而这些业务具有同质性,缺乏特色,难以吸引客户。而期货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在整个期货市场最了解期货市场的人,信息广泛,资金实力强,具备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所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且拥有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开展期货自营业务占据了极大的优势。他们的参与将有助于增进白糖期货市场的理性成分,促进白糖期货市场的稳定与活跃。
2.适当放松白糖期货市场交易主体限制。适当放松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诸多限制,如减少上市制度约束等,培育和增加期货市场主体,促进交易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完善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国有企业利用白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使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在具体操作中,国家或主管部门对投资者予以扶持,在政策、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为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保值交易提供便利。通过套期保值的方式,规避价格变动的风险,减少损失。
(四)适当放松交易资金准入限制,增强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1.成立白糖商品期货投资基金。经过期货投资基金多年的发展,在美国期货市场上商品投资基金已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但在我国,政府从未开放过对期货投资的限制。期货投资基金普遍采用公募的形式,透明度较高。操作由专门的期货投资基金公司进行,专人理财确保了理性投资的行为和成熟的决策。
2.有限制的对金融机构投资者开放白糖期货市场。允许期货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入主期货投资基金,允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按一定比例等方式进入期货市场,增加白糖期货市场的资金数量,增强白糖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信息的准确程度和传递速度,促进白糖期货市场活跃和发展,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
(五)完善期货市场法规,规范期货市场监管
1.进—步完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形势发展,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建立期货监督委员会,规范期货交易。同时,建立一个独立于证监会的期货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期货市场的交易是非常必要的。
2.建立金融机构投资者进行白糖期货交易的相关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虽然解除了金融机构不得参与期货交易的限制,但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仍有诸多限制。如银行只参与黄金期货交易,不能参加商品期货交易。在期货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金融机构参与商品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参与白糖期货交易营造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刘钊.从战略高度看待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J].中国金融,2005年第6期.
[2]欧阳日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40期.
一、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意义
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以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粮食经营主体受到利益驱动,容易出现背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意无意地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当粮食供过于求时,个别经营者在收购时压级压价,出现谷贱伤农,使种粮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当粮食供给吃紧时,个别经营者互相争夺粮源,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使粮食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宣传和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市场秩序,纠正违规行为、鼓励合法经营,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个别带着侥幸心理的经营者,在暴利的诱惑下违法经营的现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就是要及时发现和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尊严。
(三)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粮食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粮食已不仅仅是解决人类社会温饱问题的物品,更是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资源。我国目前的粮食流通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经济运行模式。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保持了适当的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越是粮食市场放开,越需要加强宏观调控。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
(四)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加强对全社会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粮食经营者依法及时、准确地报送粮食统计数据,可以使中央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的真实情况,为保证粮食安全,制定粮食中、长期发展计划,以及紧急情况下准确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等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五)保障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保护农民利益的实现。国家对“三农”问题历来非常重视,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没有农业的发展,实现“四个现代化”就成为一局空话;没有农民收入的提高,就不可能全面达小康。对粮食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就是要籍此手段防止“谷贱伤农”,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其目的也缘于此。
二、粮食流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给粮食流通监管带来一定的压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国家允许和鼓励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进入粮食流通市场,从根本上打破了国有粮食企业垄断的局面。粮食经营网点遍布城乡,良莠不齐,呈现出点多、面广、分散、无序等特点。一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个体私营粮食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增加了粮食监管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私营粮商粮贩不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和申请营业执照,随意进入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二是当粮食供大于求时,入市收购粮食积极性不高,或压级压价,而当粮食供不应求时,又相互争夺粮源,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损害了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三是没有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瞒报、拒报、漏报、错报粮食经营数据现象时有发生。
(二)粮食流通监管机制不完善。粮食监督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粮食部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不相适应。目前粮食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不足,经费匮乏。市县两级粮食部门虽已成立了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却没有专职人员编制,只能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兼职使用,执法力量不足。在粮食市场逐步放开的情况下,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粮食经营者点多面广,规模不大,素质不高,粮食经营的流动性也日益增强,市场监管难度增大,做到依法行政面临不少困难。
(三)依法监管,存在有责无权的问题。《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没有赋予粮食部门行政处罚权,粮食部门依法监管处于无人听、无人服的尴尬局面。在具体操作中必须依赖或依靠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开展工作,这使粮食部门的监督检查受到了制约,即使几家部门相互配合,也是“雷声大雨点小”,不仅管不好市场,反而增加了执法成本。
(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观念滞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管中的执法权,其执法行为的相对人,是一切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少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思想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及时转换在粮食流通中的角色,对粮食依法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摆上位置,对行政执法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导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管理存在漏洞。少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在粮食帐面和实物数差距较大的问题。其原因主要:历史积累的损失、损耗,账务处理不及时,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库存账实不符,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呆账、坏账造成账实不符,也有个别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亏库。
三、依法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对策
(一)提高监管意识。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管,是粮食制度改革后国家赋予粮食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政府依法对粮食流通的监督行为,是面对全社会粮食经营者严格的行政执法行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专业性强,工作开展难度大,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新的形势下,必须从思想上提高依法管粮的认识,从行动上真正重视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要树立市场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自身职能,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二)健全执法队伍。健全粮食流通监管队伍建设是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重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执法对象复杂,要想做好此项工作,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和一支专业队伍,要管好全社会粮食流通难度较大。因此,必须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经得起考验的行政执法队伍,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吸收专业技术人才,充实粮食行政执法队伍,保障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贯彻落实。
“重在发展,强调服务”作为本条例的主旨,我认为不很完整。我们不仅要突出发展,增加就业,强调服务,便捷创业,还要适当监管,规范行为。由于个体总量庞大,必要的监管是必须的,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经营,保障税收征管。在条例中对必要的行为要进行法律规制。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的问题
虽然国家和各省、市近年来都相继出台了大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一样,国家对其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但是现实是平等准入而难平等,公平待遇而难公平。问题的关键是绝大多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是保民生的经营活动,大多是居民服务业居民零售业。大量的登记前置许可不无阻止了这一庞大的特殊经营者的快速准入,增大了个体经营成本和社会总成本。为了增加各种弱势群体的就业和激励创业,通过保就业,促进保民生,从而达到保稳定,从根本上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经济总量的稳步增长,建议借鉴海南模式。《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实行直接核准登记制,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首次在立法的层面上,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直接核准登记制,这个对中小企业的制度设计,我认为当然适用比中小企业还小的个体工商户。建议在《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除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涉安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将其直接核准登记制的制度设计纳入正在征求意见的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彻底解决平等准入而难平等、公平待遇而难公平的现实。这才是真正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准入门槛的关键之所在。
三、个体执照有效期限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批程序(试行)》(个字[1988]第8号)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应办理重新登记:(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方;(二)因分立或合并而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三)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和第十五条“凡重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程序中有关开业登记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规定了重新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其后有关规范性性文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为4年,期满应重新登记。以后有关文件均肯定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的规定。国家总局2004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总局令第13号),没有重新登记程序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没有经营期限这一登记事项,但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始就将执照有效期作为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结合个体工夫数量庞大、行政机关监管成本的要求,还是很有必要在立法中,在采用直接核准制情形下,让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有效期浮出水面,正式规制在行政法规中,符合对这一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行政成本的经济分析。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的问题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问题,争议也由来已久。《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立法语言上使用了个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这一法规性文件明确了建立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制度。《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企业概念进行了扩大性解释,个体工商户也是企业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组织)登记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时一种组织形式,并且也包含在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之中。综述上述诸法,把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制企业的特殊组织形式,也有合理的一面,为今后立法规制提供法理上的根据。此问题说这么多的目的,就是建议在立法时,就个体工商户这个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在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时,在法条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宜逆向转换。五、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领取个体工商户执照数量有无限制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对〈关于一个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作出过明确的答复,只能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因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领取多个个体工商户执照,就成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业主,且业主是同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人投资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不足承担时,其业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和投资个体工商户的业主进行区分是必要的,同一业主或者投资人承担多个无限连带责任,增大了市场交易风险,不利于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建设,这在法理上也是难以自圆其说。虽然其被《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废止,但是对同一业主在无限责任的承担方面是没有变化的,依然具有参考的法律价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商事主体登记理论的日趋成熟,随着商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个体登记和监管的立法规制有待进一步思考。适度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内容,科学界定作为业主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的关系,推行直接核准登记制为主、个体前置登记许可为辅的制度构架,使《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内容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创新,成为这一市场主体便捷准入、执法机关行政成本适度的良法。
六、能否将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问题
什么是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怎样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从目前看,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可分为两类,一是走乡串户的流动商贩,二是指游离隐逸的网络经营者,对前者,可免于登记。对后者,众多人士认为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是专指网络经营者。所以,将其纳入工商登记,意见很大。结合目前情况,还是推行“以网管网”,采取实名制认证、备案等手段监管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