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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理论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7: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劳动力市场理论,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劳动力市场理论

篇1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分割;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24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120-02

《珠三角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明确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是广东省今后重大发展任务之一。要“按照城乡规划一体化、产业布局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率先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其中“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必要条件。

一、新古典经济学对劳动力市场的认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新古典学派在劳动经济学领域一直是公认的主流学派。该学派有许多代表人物,但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理论框架:第一,强调市场机制以及市场要素在决定工资水平和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而将其他影响因素如法律、制度、文化等作为事先给定的因素;第二,对人类行为模式的假设为:经济人、理性选择、偏好独立;第三,对劳动力市场本质的假设:劳动力市场具有高度的竞争性,存在大量的需求者和供给者,双方都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在市场自由进入和退出,通过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新古典经济学派的研究方法有两个特点,一是大量运用边际决策原则,即在经济人假设前提下,只要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就是有利可图的。二是常常运用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假设条件少,能够推断出精美复杂的经济模型,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致命缺陷:一旦假设条件稍有偏差,模型和预测结果便可能被全部。

根据上述对新古典劳动经济学派的简短回顾,可以看出,在其理论框架中,劳动力市场被当做是富有竞争性的、统一的整体,不存在地区、城乡等的隔离现象,这是分析个人和企业行为的前提和出发点。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对劳动力市场的认识――分割的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LMS)对劳动力市场的认识与新古典劳动经济学派的假设截然不同,认为新古典学派的竞争性假设无法解释劳动力市场的许多现实(如贫穷、歧视、与人力资本相悖的收入分配等),忽略了劳动力市场职业结构的性质和制度因素的作用。

该理论的特点是:劳动力市场不再被看做为一个连续的统一体,而是被分割为几个不同的市场,各个市场有不同的特点,它们有不同的分配劳动和决定工资的方式;各个劳动力市场是相对封闭的,造成这种封闭的因素是集团因素的联合和制度因素的约束。该理论在研究方法上表现为:第一,侧重从需求的角度研究劳动力市场均衡和工资的决定,而新古典学派侧重从供给的角度研究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本理论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第二,强调制度、组织、习俗包括社会歧视对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影响。

最早全面阐述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是多林格和皮奥里,他们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主要劳动力市场是有高度组织的正式劳动力市场,有详细的雇佣决策原则,市场力量基本不发挥作用。其需求方生产的是资本密集型产品,工资分配遵循的并非新古典的边际原则,劳动者收入高,升迁机会较多。而次级劳动力市场的雇佣与工资分配则根据边际决策原则决定,市场力量工资和就业决定中发挥主要作用。其需求方为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小公司或行业,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缺乏培训与晋升的机会,一级市场与次级市场之间存在流动障碍。

关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原因,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新古典学派从劳动力供给角度出发,认为人力资本是主要的决定因素。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则从劳动力需求角度出发,认为分割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产业结构的影响,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产品需求稳定的市场,则企业创造的是一级市场,反之,则创造二级市场。另一方面是制度和工会的影响。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并非能力低,而是因为歧视等制度,难以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

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夹杂了许多体制性、制度性因素,而且这种制度性分割与西方国家的制度分割存在很大的差别,最明显的表现是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

三、发展经济学对劳动力市场的认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

发展经济学是以二元经济结构为理论基础的,该理论揭示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原因以及一体化的趋势。最有代表性的是刘易斯模型和托达罗模型。

刘易斯模型的主要观点是:第一,经济体系中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只能维持最低生存水平的、以传统方法进行生产的农业部门,在该部门中,工资不是由农民的边际生产力决定,而是取决于劳动者平均分享农业的产量;另一个是以现代化方法进行生产的城市工业部门,生产率和工资水平较高;第二,传统部门存在大量过剩的劳动力,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为零或负数;第三,由于两个部门在生产率和工资方面存在巨大差别,农村劳动力会向工业部门转移,由于农业部门人多地少,即使资本主义部门现行工资不变,农村劳动力供给也是无限的。第四,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业生产率逐渐提高,农业劳动力生产将会出现拐点(刘易斯拐点),即农业部门工资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上升;第五,当两个部门的生产率接近一致时,工业部门对农业剩余劳动力吸收完毕,此时,农村劳动力不再向工业转移,二元经济结构就转变为一元经济结构。

刘易斯的这一模型,后来得到了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费景汉和拉尼斯的补充,故称为“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人口流动模型”。但是却受到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托达罗的批评与否定。托达罗认为刘易斯人口转移模型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他提出了自己的模型。其主要观点是:第一,决定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因素并不仅仅是城乡的实际收入差别,而是转移的预期收入。而影响他们的预期收入有两个因素:城乡实际工资差异以及在城市找到工作的概率。第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并不能自动实现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转化。因为,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很可能造成城市大量的失业。第三,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有效转化途径是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在政策上, 应改变重工业轻农业的发展战略,将发展重点放在发展农村经济上。

从刘易斯模型和托达罗模型可以看出,两种模型隐含着一个共同的假设:城乡劳动力市场是处于分割状态的,各自具有不同的用工机制和劳动报酬决定机制。分割的原因在于工业和农业两个生产部门的生产方式和劳动效率存在巨大差别。两种模型重要的区别在于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条件不同。刘易斯认为,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的流动会促进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这种城乡一体化会伴随资本主义部门的不断扩大和自给农业部门的逐渐萎缩,是农村完全融入城市的模式。其政策含义是加速城市工业部门的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但却不注重农业部门的发展。托达罗认为,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条件是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在政策上,倾向于发展农村经济,建议政府应当改变重工业、轻农业的发展战略,提高农业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上主张实行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

此外,虽然两种模型都隐含着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假设,但是,都将分割归因于劳动力需求因素,没有考虑到劳动力供给因素和制度因素的影响。

四、劳动力市场理论演进的启示

各学派对劳动力市场的认识从最初的整体观,演变为分割观,进而演变为城乡分割观,表现为对劳动力市场的理论假设越来越接近社会现实。目前,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最突出的问题,劳动力市场要从分割走向一体化,关键要加快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融合,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

以上理论也蕴涵着实现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不同路径和条件。新古典学派将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原因归结为劳动力供给方的差异,其政策含义是通过发展教育培训,提高人力资本,减少劳动力的质量差异来增进劳动力市场的融合。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则将劳动力市场分割归因于产业结构等需求方面的因素和制度因素,其政策含义是通过提高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和制度改进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刘易斯模型和托达罗模型侧重研究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将分割的原因归结为工业和农业两个生产部门存在劳动效率的巨大差别。其中刘易斯模型主张通过发展城市工业部门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托达罗模型主张通过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缩小农业与非农业的收入差距,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

因此,中国要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可从多个方面同时推进:第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不是以城带乡,也不是以乡带城,而是城乡的协调、同步发展,对于城市问题与农村问题、农业与工业的发展问题不能割裂处理,要有统一的规划和整体的布局。第二,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建立农村社区学院,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通过缩小城乡劳动力的质量差别来增进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融合。第三,提高各产业劳动生产率,在深化农业和工业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发挥重要的吸纳作用。第四,加快相关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力在城乡之间、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减少劳动力流动的障碍。比如,实行更灵活的土地政策,更宽松的人口流动政策以及建立统一、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蔡.中国劳动力市场转型与发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程贯平.劳动力市场分割文献述评[J].西华大学学报,2005,(6).

[3]郭丛斌.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在中国的验证[J].教育与经济,2004,(3).

[4]巨文辉.国外劳动力市场分割研究的方向及其特点[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6).

篇2

[关键词] 劳动力市场分割 一级市场 二级市场

一、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产生的背景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诞生主要源于人力资本理论无法很好地解释以下四个问题:

1.持续的贫困。60年代对美国城市劳工和贫困问题的研究,基点在于提高每个劳动力的人力资本以改善其物质财富,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能够提高人们的收入。政府以此理论为导向,大力发展教育,以期减少失业,消灭贫穷,但却以失败而告终。(Piore,1979)

2.教育与培训失效。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受教育年限和职业培训与生产率密切相关。但事实上,它们对城市工人的就业前景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也无法有效减少低工资和贫困。不少经济学家批评认为片面强调教育与培训的作用显然是忽略了在工作岗位创造和配置过程中的结构性短缺。(Gordon,1972;Harrison,1971、1972)

3.收入不平等依然存在。从统计学意义上说,收入分布的不平等状况比教育分布的不平等状况要严重的多。(Thurow,1975)

4.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现象严重。男性白人和男性黑人、以及男性和女性之间,即使他们的生产率是相同的,但他们的收入差异却很大。(Reich,1971)并且他们彼此间的收入差距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大。(Hall, 1970)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发展历程和主要观点

1.工作竞争理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前身

工作竞争理论认为工人的收入与其技术无关,而与其工作的类型密切相关。这一理论假定在多数情况下雇主只对降低劳动力成本感兴趣,工资结构作为外生变量,雇主间的工资差别很大且与工人的特征没有多大关联。雇主招收工人的标准是其是否具有可以被培训的潜力。(Thurow,1968)工作竞争模型强调公司内部的培训和竞争机制。如果说工资竞争模式把劳动力市场看作是工作技能的供需双方相互匹配的市场,那么工作竞争模式则把劳动力市场看作是被培训人员和培训机会双方相互匹配的市场。(Hinchliffe)

2.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成熟

Kerr Clark在1954年发表的《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一文中首次提出内部劳动力市场和外部劳动力市场的概念。1971年,Doeringer和Piore共同发表《内部劳动力市场及人力政策》一书,正式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将劳动力市场分成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并进行了详细分析。该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远非完全竞争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运作的结果将劳动力市场分割成两大块,及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和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两个部分不是按照特定的产业和职业,而是按照雇佣和报酬支付特征来定义的。一级市场具有工资福利待遇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晋升和培训机会多的特点;二级市场则与之相反,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竞争机制。两个部分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和劳动分配的机制有明显不同。一级市场以结构性的内部劳动力市场为主体,是一个完全存在于某一企业内的有高度组织的正式劳动力市场, 通常以一套指导雇佣决策的详细规则和程序代替劳动力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力量,市场力量基本不发挥作用。二级市场与传统的竞争性劳动力市场一致,按照边际方法决定雇佣量和劳动报酬。(Doringer.p和M.piore1971;Osterman,1984)这两部分劳动力市场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于教育的作用,奥斯特曼在根据职业的稳定性和自主性对城市的男性劳动者进行细分之后,对各部门的工资进行了回归分析。他总结到,不同部门对工资的决定大不相同,劳动者接受的额外教育在一级市场岗位能够得到奖励,但在二级市场却得不到,二级市场劳动者的素质与一级市场劳动者的素质在统计学上的差别并不明显,但前者的工资水平要比后者低20%。(Osterman,1975)

(2)对于培训,Jacoby总结出雇主大规模投资培训这一现象的由来,他认为,在二十世纪初,进步的管理者们开始意识到:劳动简化存在诸多局限性,培训成本往往很高,尤其是劳动力流动率高和劳动力不稳定意味着对劳动力的更换将带来额外的培训投资。因此,雇主开始注重技能培养和降低人员的流动性。(Doeringer)较之二级劳动力市场,企业内部的特殊培训对一级市场的雇主和雇员都显得尤为重要。

(3)对于劳动力市场工人的纪律性,Gordon指出一级市场工人的纪律性较强,而二级市场的工人,尤其是刚从农场出来的工人,无法满足工厂的纪律要求。(Gordon,1972)对此,Doeringer 和Piore也有相似的看法,他们认为二级市场的工人经常迟到和旷工,并且不太服从管理。他们的这些特点一旦定型,就将形成其工作品位,这种工作品位的形成又将强化其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地位。(Doeringer和Piore,1971)

(4)劳动力的流动性在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中占有重要位置。对于两级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流动,Doeringer和Piore认为流动率很小。但一些实证研究却得出了不太一样的结论。比如Boston对1983年美国的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以及Neuman和Ziderman对1974年以色列的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证实了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观点。但Rosenberg在1980年对美国的数据研究之后认为,有一半或一半以上最初进入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工人,后来却在临界线附近转向一级市场就业,这一流动与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经历有关,但也并不绝对,有时还很不均衡(Rosenberg,1980)。在英国,从事较差工作的工人要脱离二级劳动力市场确实不是一件易事,但如愿以偿者也为数不少,且大多与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经历有关。(Mayhew和Rosewell,1979)Andrisani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即二级市场的劳动者向一级市场流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受教育程度。(Andrisan,1976)

3.激进的分割理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阶级视角

在美国,激进经济学家强调变革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重要性,从而将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引向了另一条途径。他们认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核心,是研究厂商为达到控制和刺激员工的目的而采用的种种计谋,即工作职位与劳动报酬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大卫?桑普斯福特,1999)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工会组织的顽强抵制,传统的控制工人的手法渐渐失效。于是,大型企业为了笼络人心,将重点放在正常的晋升规则、提供工作保障以及开拓就业前景等方面。这实际上是一种官僚式的控制。正是由于某些厂商缺乏放弃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动力,才会出现雇主与工作报酬之间的差别,才会出现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机制。(Edwards,1979;Gordon,1982)

激进的分割理论者认为:工人的人力资本构成应包括工人的技术生产能力和抽象的劳动生产能力,这些抽象的劳动生产能力包括种族、性别、年龄、民族等。他们指出这些抽象因素虽然与生产没有直接联系,但常常被资本家当作分化工人同盟、分裂工人阵营的工具。(Bowles;Gintis,1975)

对于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和激进的分割理论的共同之处,Cain 认为这两个流派都对制度变化和权力关系进行社会学的分析,以及对雇主和雇员的态度、动机和偏好进行心理学的分析。(Cain,1975)对于两种理论的不同点,Gordon认为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进行了一项针对具体时间的分析,强调了分割的技术原因;而激进的分割理论则把分割归结为一个广义的历史和政治的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劳动力队伍内部的分割促进了资本家对劳动过程永恒的控制。

三、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政策建议

1.完善二级劳动力市场,提高二级劳动力市场工人的待遇。具体来说 (1)对二级劳动力市场进行重构:提高二级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投资二级劳动力市场的特殊培训;增加提升机会。(2)提高二级劳动力市场资源管理的质量,以加强劳动力组织的有效性。(Bosanquet; Doeringer,1973)

2.关注劳动力市场,调整有关劳动力供求双方的政策。调整劳动力需求方的政策包括:公开招聘、发放工作补贴、反对招工歧视等;调整劳动力供给方的政策包括:促进教育平等化等。(Bluestone,1970)

3.关注社会制度,并对其进行改革。对学校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重组;同时动员工人阶级团结起来,组成政治联盟,争取自己的利益。(Bowles; Gintis,1973)

四、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评述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最大的贡献在于提醒人们注意各团体和阶层的利益,并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历史和制度的分析。对劳动力市场上的一些现实问题,尤其是人力资本理论所无法解释的问题,提出了一套很有说服力的解释。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决定工资的主要因素是工作的特征,而一级和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工作特征存在显著差异。事实上,在划分劳动力市场的时候,由于划分标准的非绝对性,很难合理准确地将劳动力市场进行区分。

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明显的特征差异;而不同劳动力市场内部各自也会存在许多的不同,如收入、工作的稳定待深化。

西方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以成熟的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因此这种分析对于解释发育相对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是有说服力的。但是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成因和表现形式非常复杂,不仅存在由于产业结构、技术进步、企业组织形态等带来的市场性分割,更为本质的是一种体制性和制度性分割。而且这种制度性分割和西方国家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又有很大的不同,其制度安排是国家在经济发展性、工作条件等。因此,对于一级和二级劳动力市场内部差异的研究还有过程中为实现其特定目标而人为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因此,在分析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时就需要在借鉴、发展西方分割理论的同时,必须对分割的制度因素作进一步的分析。

参考文献:

[1]S.Bowles; H. Gintis:机构和效率工资理论.教育经济学国际百科全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2月

[2]谭友林:劳动力市场分割与上海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西北人口,2000年第1期

[3]汪 洋: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人力资本投资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年第一期

[4]王善迈:教育经济学简明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篇3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三元劳动力市场;主动型非正规就业;被动型非正规就业

中图分类号:F24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1)05-0051-06

一、非正规就业的概念

1972年,国际劳工组织认为非正规部门应该符合以下特征:(1)容易进入,(2)依赖本地资源,(3)家庭所有制,(4)小规模经营,(5)劳动密集型和适用性技术,(6)在正规部门之外获得技能,(7)较少管制和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将非正规部门就业者划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为微型企业的所有者;第二类为家庭企业的所有者,经济活动大多由家庭成员和学徒承担;第三类为独立服务者,包括微型企业的工人、家庭佣人、学徒等。

以上是从经营主体的角度谈非正规部门就业。实际上非正规就业不仅存在于非正规部门,还存在于正规部门。针对这种情况,2002年国际劳工局的报告《体面劳动与非正规经济》将“非正规就业”定义为:在正规或非正规的企业中进行的所有非正规工作。“非正规就业者”包括:个体劳动者和非正规企业的雇主、所有对家庭企业有贡献的工人、在正规企业和非正规企业或家庭企业中雇佣的所有从事非正规工作的雇员、非正规生产者合作社的成员和以家庭或个体形式生产最终自用产品的人员。

二、关于非正规就业的主要理论评述

关于非正规就业的研究主要基于三种理论:贫困就业理论、发展经济理论和制度经济理论。其中贫困就业理论和制度经济理论是从社会学和制度经济学角度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从发展经济学角度厘清非正规就业理论的发展脉络,并对其进行简要评述。

发展经济学中的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托达罗的乡城迁移模型和三部门理论都是分析劳动力迁移问题的经典理论,这些理论并没有系统、细致地解释非正规就业现象,只是在分析劳动力迁移问题时,对非正规就业现象有一定的阐述。然而,劳动力迁移是产生非正规就业的重要因素,所以二元经济模型、乡城迁移模型和三部门理论对于分析非正规就业问题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刘易斯的相关理论

早在《劳动力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发展》(1954)中,刘易斯就分析了非正规就业现象,他发现城市中临时性行业存在劳动力无限供给,即使这些行业的从业人数减少一半也不会减少这个部门的产量,同时这种临时性就业的边际效益较高,但就业者的平均收入并未高出农民许多。刘易斯所指的“临时性”主要表现在就业人员工作时间较少,工作形式灵活。这些临时性行业其实就是下面提到的“非正规部门”。

在二元经济理论中,刘易斯将不发达国家的经济部门分为资本主义部门和维持生计部门,前者主要指现代工业部门,其技术先进,劳动生产率远远高于维持生计部门。后者主要指传统的、人口过剩、仅能维持生存的部门(以农业部门为主),其边际生产率很低,不充分就业现象普遍。随着资本主义部门的不断扩张,维持生计部门的劳动力会源源不断地流入资本主义部门,这种流动一直持续到剩余劳动力耗尽为止。

在《再论二元经济》(1979)中,刘易斯对经济部门划分作了进一步阐述,他认为将一国经济简单地分成资本主义部门和维持生计部门是错误的,二者之间还有“非正规部门”。非正规部门中的一部分属于现代部门,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扩张,而另一部分,如一些手工业以及某些服务业,属于传统部门,会逐渐衰败。非正规部门能够满足各种生产生活需求,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对解释劳动力流动、分析非正规就业现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二元经济理论将乡城人口迁移视为一种劳动力平衡机制,这种机制能使劳动力由过剩部门向不足的部门转移,从而在这两个部门中实现工资或收入的均等。在劳动力迁移的过程中,刘易斯还考虑到了非正规部门的存在,肯定了其积极作用。但他对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分析散见于一系列论文中,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另外,在二元经济模型中,刘易斯假设城市现代部门是充分就业,而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是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迁移,加剧了城市失业程度,这大大地降低了刘易斯两部门发展模式的有效性。

(二)托达罗的相关理论

托达罗假定人口流动是一种经济现象,对一个迁移者来说,尽管城市存在着失业,但他做出向城市迁移的决策仍然是理性的。人口流动过程是人们对城乡预期收入差异而不是实际收入差异做出的反应。影响人口乡城流动的基本力量,是相对收益和成本的理性经济考虑;获得城市就业机会的概率与城市就业率成正比,而与城市失业率成反比。

托达罗将城市经济分为正规和非正规部门。城市非正规部门由一大批小规模生产和服务活动构成,它们或者是个人所有或者是家庭所有,采用的技术简单,且是劳动密集型产业。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较低,属于非熟练劳动力,而且也不掌握金融资本。同正规部门相比,非正规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和收入也较低。更为重要的是,非正规部门既不能为劳动者提供正规部门那样的劳动保护措施,也不能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养老的退休金。非正规部门与农业部门、正规部门联系紧密。它不仅使农业剩余劳动力摆脱农村贫困和隐性失业,而且源源不断地向正规部门提供廉价的生活必需品。

托达罗在刘易斯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理论延伸与扩展。他将城市经济分为正规和非正规部门,他认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很难在正规部门找到工作,只能在非正规部门就业,非正规部门充当了正规部门劳动力的蓄水池。托达罗分析了农业部门、城市正规部门和城市非正规部门之间的关系,虽然他并未明确提出三部门经济,但为以后三部门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外,托达罗的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假设城市存在失业而农村不存在失业,这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不符。还有他认为创造城镇就业机会无助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这一观点也颇受质疑。

(三)三部门理论

三部门劳动力转移理论是对托达罗理论的深化与发展。“三部门”是指将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三部分:城市正规部门、城市非正规部门和农业部门。正规部门包括国有部门、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雇佣劳动力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非正规部门通常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采用劳动密集型的简单技术进行生产。在这个部门就业的劳动力往往很少受过正规教育,一般也没有技术,并缺乏资金来源。三部门劳动力转移理论指出城市非正规部门与正规部门分属于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和正规劳动力市场,这两个

市场是分割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出农村后,主要流入城市非正规部门,因此城市非正规部门的工资水平受到农村收入水平的约束;而城市正规部门中正规劳动力的工资收入基本上不受农村收入水平的影响。

(四)上述三种理论的局限性

上述三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非正规就业的形成,但具体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却存在一定的理论障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正规就业不但存在于城市的非正规部门,而且存在于城市的正规部门。更重要的是,无论在哪个部门,非正规就业者的处境(如经济、社会地位)并无任何实质性差异。

第二,非正规就业群体既包括流入城市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也包括城镇待业人员、失业工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而以上三种理论主要是分析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非正规就业,并未涵盖其他非正规就业群体。

第三,从托达罗对非正规就业的定义来看,非正规就业者的一个特征是受教育程度低。当然,从中国的现实来看,大多数非正规就业者很少受过正规的大学教育,他们由于知识、技能、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进入到正规就业的行列中,只能被动地选择非正规就业。然而,在非正规就业群体当中,还有一部分劳动力的人力资本含量较高,如大学毕业生,他们为实现自我价值和追求更高目标,以自主创业的方式主动地选择非正规就业。上述两种非正规就业群体在价值取向和就业动机两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分析非正规就业群体内部结构时,应该把两者分开考虑。

三、三元劳动力市场的理论解释

为弥补上述不足,本文借鉴朱镜德教授提出的“三元劳动力市场”理论解释非正规就业产生的原因。

(一)三元劳动力市场的特征及差异

“三元劳动力市场”包括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三元劳动力市场”与“三部门”在概念和内涵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三部门中的正规和非正规两个部门与三元劳动力市场中的城镇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两个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差异。

同时,在三元劳动力市场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在非正规就业背景下对城市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模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朱镜德教授建立三元劳动力市场理论主要为了解释农民工的乡城迁移现象,而在本文中,农民工只是非正规就业群体中的一部分。因此,本文将原模型中的农民工替换为外来临时人员,具体来说,可用公式表示为:

Mu=Si+Po

Mun=Sf-Po

式中Mu指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Mun指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Si指城市非正规部门,Sf指城市正规部门,Po指城市正规部门中对外来临时人员开放的那一部分。

这种定义扩大了非正规就业群体的范围,非正规就业群体既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人员,也包括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临时性工作人员。这部分临时性工作人员虽然在正规部门工作,但不属于正规部门编制,其工资、福利待遇与正规部门正式工作人员有明显的差异。

三元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表现为不同的状态(见图1),图中横轴L表示劳动力供给数量,纵轴W代表工资率。从图中可以看出,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需求,实际工资W1高于市场出清水平。城市完全竞争和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实际工资W2和W3可以达到均衡状态。三元劳动力市场工资关系是:W1>W2>W3。

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主要是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资本密集型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代表,这些部门很多处于垄断地位,即使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发生变化,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也不大,因此劳动力需求的弹性较小。城市完全竞争市场主要以微型企业、自我雇佣等形式为主,就业岗位充足,进入门槛低,工资增加会吸引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此部门来,因此需求弹性较大。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无限供给,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几乎为零,因此供给弹性无限大。

除劳动力供求差异外,三元劳动力市场在其他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见表1):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从业人员的福利高,劳动条件好,职业稳定,失业风险小。而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密集,就业岗位容易获得,但福利要比正规部门低。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从业人员的福利低,文化程度低,隐性失业严重,农业剩余劳动力受到推拉作用,必定向另外两个市场流动。

由于上述差异的作用,三元劳动力市场之间并非完全隔离,而是存在着双向流动(见图2):

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与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不受阻碍,当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工资率与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工资率相等时,这两个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大规模迁移结束。

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通过下岗、分流等方式将一部分劳动力释放出来。同时,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也可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进入到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

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充当了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蓄水池,这里既有刚毕业的新生劳动力,也有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和下岗工人。由于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进出成本较低,流出流入的选择性较强,因此它成为连接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桥梁。

(二)非正规就业产生的原因

在总结三元劳动力市场的特征及差异的基础上,以下将非正规就业者的特征与三元劳动力市场联系起来,分析非正规就业产生的原因。

1.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与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

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介于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之间,以吸纳城市非熟练工人、失业者和农业剩余劳动力为主。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是产生非正规就业的主要部门。由于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开放度高,其工资率高于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所以农业剩余劳动力会源源不断地流入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并主要从事劳务派遣工、小时工和临时工等形式的工作。这种流动一直持续到农业剩余劳动力耗尽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高于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但是城市非正规就业者必须支付逐渐升高的食品和住房等生活成本,而这些在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上却是完全免费的。不过,即使城市的生活成本高于农村,但研究发现,大部分城镇非正规就业者收入水平甚至要比农村最富有居民的收入水平还高。

2.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与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

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有时也会为农业剩余劳动力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但由于该市场对劳动者文化素质要求较高,再加上制度分割和技术分割的作用,农业剩余劳动力很难进入到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

3.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与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

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通过调整就业结构,逐步淘汰低技能人员。这些低技能人员通常以自营劳动者、私营企业主的身份进入到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当中。同时,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也可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进入到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当中。由于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均有较高的要求,吸纳的数量较少,在此过程中创造的就业机会十分有限。

4.非正规就业的形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流动并非畅通无阻,就业类型的选择除了与自身的知识、技能相关,还要受到制度的影响。由于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进入门槛较低,所以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与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会很容易流入该市场。

非正规就业存在于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劳动力流动是形成非正规就业的重要条件,劳动力流动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合理地配置劳动力资源。

三、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内部结构分析

现阶段中国劳动力市场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构成,这三个劳动力市场相互区别,相互联系。三者在市场开放度、工资福利、就业稳定性、就业者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劳动力可以在三个劳动力市场之间流动。在实证研究方面,胡鞍钢发现1978-2004年我国非正规就业者所占比重处于增大的过程中,到2004年非正规就业者比重达到58.69%。他认为非正规就业已经成为主要就业渠道,而正规就业成为次要渠道。而吴要武等人分析认为,非正规就业所占比重从2003年已经处于下降的过程中,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已由非正规化走向正规化。

一般来说,劳动者身份和受教育程度决定其就业层次,城市户籍、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往往就业层次相对较高,农村户籍、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就业层次一般也相对较低。城市不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进入门槛相对较高,而农村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进入门槛则一般很低。

不过,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可能处于两个极端:既有以大学生为代表的高素质群体,他们一般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存量,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通过自主创业或独立服务的形式主动选择非正规就业;也有以城市下岗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者为代表的竞争力相对较弱的就业群体,这部分劳动者受到自身素质、技能或制度限制,为了生存,不得不选择非正规就业。本文将这两种就业类型分别称为“主动型”和“被动型”非正规就业。

“主动型”和“被动型”非正规就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劳动力的就业动机和价值取向两方面。具体而言,主动型非正规就业者和被动型非正规就业者具有不同的劳动力供给曲线(见图3)。若以横轴L表示劳动力供给数量,纵轴W代表工资率。随着工资率的提高,主动型和被动型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力供给数量均增加,但主动型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力供给弹性小。这主要是由于两个群体面临的生存境况不同:被动型非正规就业者迫于生计,即使工资率很低,也有很大的供给量;而主动型非正规就业者主要是为了追求更舒适的工作环境,实现个人价值,只有当工资提高幅度较大时,供给量才会有明显的增加。

目前国内的研究还未有关于主动型和被动型非正规就业者的定量分析,但从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特点来看,被动型所占比例应该较大。在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上,被动型非正规就业者供给大于需求,为达到市场均衡,工资率会逐渐下降,为了找到一份工作维持生计,那些低技能的人员只能接受较差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而主动型就业者拥有较高的技能水平,可以在正规和非正规就业形式之间选择,由于这类人员本身就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因此其市场工资率较高。

被动型非正规就业者由于只能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无法支付提升自身劳动技能的费用。与此同时,被动型非正规就业者往往也缺乏动力提升自己的技能。即使被动型非正规就业者有机会参加劳动培训,也无法得到相应的资金、市场、技术等资源,获得为提升劳动技能而投入的回报。总之,被动型非正规就业者处于“低技能、低收入、高风险”的境地,缺乏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技能培训。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其自身人力资本水平较低,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政策不完善。因此,建立被动型非正规就业者的就业及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前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小结

刘易斯主要从现象上描述非正规就业,托达罗则在其基础上作了一定的理论拓展,而三部门理论则在托达罗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三者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但在分析中国非正规就业问题时,仍无法解释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和主动型非正规就业问题。为了弥补以上缺陷,本文基于“三元劳动力市场”理论解释非正规就业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也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主动型和被动型非正规就业之间的差异,以补充和完善非正规就业理论。

参考文献:

[1]丁金宏,冷熙亮等,中国对非正规就业概念的移植与发展[J],中国人口科学,2001,(6):8-15.

[2]朱农,中国四元经济下的人口迁移――理论、现状和实证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1,(1):15-18.

[3]托迭罗,第三世界的经济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篇4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竞争;分割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其核心是通过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使社会有限的资源、特别是劳动力资源配置到效率或效益最高的部门或领域。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由于各种市场经济规律综合作用下而形成的自发调节资源合理分配的机理。这种机理突出表现在市场信号(市场供求与市场价格)能够正确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并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下,诱导资源由供给过剩向供给不足、由效益低向效益高的部门或领域流动。由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以最有效的方式得到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与重新配置,是以市场信号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动力,以劳动力流动为条件。唯有不息的流动才能不断地配置劳动力要素于社会生产率最高或劳动力边际产出最大的部门或领域。因此,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之一。

同其他社会形态的市场经济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其配置对象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还包括其他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在诸生产要素中,劳动力要素居于首要地位,如果其他生产要素是由市场配置的,唯独劳动力这个活的、能动的要素,是由行政计划配置的,企业一定活不了,国民经济也一定活不了。如果把劳动力要素排除在市场机制配置之外,这种市场经济就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迄今为止,不管是哪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都没有把劳动力排除在市场机制作用范围之外,世界上就根本不存在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市场经济。又要搞市场经济,又不承认存在着劳动力市场,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与传统经济体制下行政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方式相对而言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同其他资源一样,是伴随着政府的计划而确定的,而政府的计划又是跟着政府的决策转,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所依赖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政府计划和决策,不但不能破坏这个基础,还必须服从于市场的健康运行,有利于市场配置基础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才能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所谓劳动力市场,概括地说,就是劳动力供求之间在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上达成一系列合约的总和。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是完全出于自愿而进行的劳动力交换活动,反映了以劳动力交换合约为基础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只有当这种关系成为一种普遍而非单个偶然的社会现象时,才成为劳动力市场。就其结果而言,社会上大量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过程,同时就是劳动力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过程。只不过这种分配是通过劳动力交换并由价格引导而自发实现的。可见,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功能乃是配置劳动力资源。进一步说,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劳动力交换活动,但这种交换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

二、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运作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经济早期雇佣工人起源的研究,撇开了对劳动力资源的分配功能,劳动力市场反映的是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这一交换关系,这一交换关系是与雇佣工人的形成联系在一起,并作为资本原始积累的产物。马克思的分析表明,现代雇佣工人的前身是受土地束缚的农民,农民之所以成为雇佣工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农民与土地等生产资料相分离而变得一无所有,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是唯一的谋生手段;二是农民摆脱封建宗法关系的束缚和人身依附而成为自由人,从而拥有对自己劳动力自由的转让权。马克思的上述分析,显然是从劳动力供给这个侧面阐述了早期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历史条件,但对于劳动力市场分配劳动力资源的功能,以及劳动力市场实际运作过程中劳动力供求双方交易的行为规律及行为基础并未深入探讨。

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形式上是劳动力供求双方一系列自由的交易活动,但这些交易活动实际完成的却是劳动力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劳动力买卖当事人的行为及动机怎样,构成了劳动力市场运作最基本的规定。劳动力市场运作对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及动机的基本的规定是:一、劳动力供给者只有通过劳动力的出售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因此,他必须是一个具有理的自由人。所谓“理”,即劳动力的供给者具有追求收入和福利最大化的动机。正是这种动机支配着劳动力供给者的行为。所谓“自由人”,即劳动力供给者对其劳动力具有自由的转让权,没有任何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超经济的强制。因为,对于商品交换来说,除了它自己的性质所决定的交换者双方以契约形式表现的权利关系以外,不应带有任何形式的强制关系。货币所有者能够在市场上找到劳动力,只是因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愿意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售。而劳动力要成为商品,首先必须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是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能够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其次是劳动力需求者必须是独立自主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乃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动机,这个动机决定着厂商对劳动力的需求。显而易见,只有劳动力供求双方作为“理性的自由人”和“独立的经济人”的身份出现时,才能发生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的自由交易活动,而正是这些活动本身构成了井然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实际运作。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运作的基本特征是:

(1)市场主体地位明确,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市场价格的信号,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具有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和工作岗位特点选择必要数量、相应素质劳动力的权利。这就是劳动者的择业自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这种双向选择权利的充分贯彻,需要有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不仅要消除所有制、职工身份的界限,还要冲破城乡隔离、地区封锁的格局。劳动力必须能够自由地在各个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流动,不存在任何行政规定和人身依附性而阻碍这种自由流动。劳动力的供给方能否自主决定劳动力使用权转让或是否为自由人这一劳动力市场的基本规定之一,是由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来体现和印证,而劳动力的现实流动则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优化配置的充分条件,没有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调节资源分配的劳动力市场就失去了生命。(2)是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调节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行为都接受价格信号(工资率)的引导,这一信号引导或调节着劳动力资源在社会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在劳动力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收入分配反映出来的,劳动者主要是根据劳动力价格信号来决定就业或转业;用人单位则主要根据社会平均劳动力价格信号及经营情况调节分配和用人数量。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就业的劳动者或多或少,用人单位需要的用人数量也各有不同,这种供求关系也直接影响着收入分配的变化。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共同决定着劳动力的配置和组合,推动着劳动者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合理流动。显而易见,价格(即工资率)作为劳动力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一种比例,既是反映现有劳动力在各部门、各企业供求状况的显示信号,同时又给出了引导劳动力供求状况,以及进一步调整的指示信号;不仅引导劳动力供求行为调整,而且同时也受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左右,由劳动力供求双方利益的共同平衡点来决定工资率的水平或具置。因此,任何单个劳动力供给者和需求者都以这个社会决定的工资率为前提,按照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数量。如果说,在劳动力市场上有谁来主持劳动力资源分配和保证劳动力供求双方行为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行事的话,那么,它决不是具体的人或者人格的代表(如政府),而是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率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劳动力供给之间、劳动力需求之间以及劳动力供求之间的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竞争的规律会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恪守劳动力合约并在合约范围内行事强制地?俚缆贰@媲妥杂删赫抢投κ谐〉鹘诶投ψ试捶峙渲粮呶奚系娜ㄍ抢投κ谐〉牧榛辍?/P>

从目前中国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来考察,也大都可以从排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程度低中找到根源,这些问题同样有待于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来解决。因此,提出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确认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不仅是理论探索的必然,也是中国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和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转换,如何适应整个经济体制市场取向改革客观要求的必然选择。

三、现实经济运行中的劳动力市场分割

理论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配置,表现为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通过自由交换而自动平衡的结果。这种纯粹由市场力量决定的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形成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作为流动行为主体的劳动力供给者(即流动者)具有完全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力,即劳动者作为流动行为主体,对于其是否流动,以及怎样流动,具有完全决定权。对于流动者即劳动者来说,流动行为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流动的机会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差数。当然,劳动力流动的规模和程度,还要受经济结构变动因素的制约。正是经济结构的变动,直接导致劳动力在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或者说,现实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存在着形形的劳动力转移障碍,以及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西方经济学家把它称为劳动力市场歧视。劳动力市场歧视,指的是在所有经济因素方面都相同的个人之间的报酬差别。这些劳动者具有同等的生产能力,但由于某些社会性、制度性因素的作用,从而引起劳动报酬或待遇上的悬殊差别。对这种现象的研究,旨在确定歧视对报酬差别的影响的重要程度,并由此引出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新概念。

同等劳动不能获得同等报酬,由此引起的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具体表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是把这种被分割了的劳动力市场,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者由于从事不同种类的工作,因而领取不同的劳动报酬。换句话说,这些劳动者之所以领取较低的劳动报酬,并不是因为其劳动素质低,而是由于他们无法进入可以领取较高劳动报酬的那部分劳动力市场,失去了在其中谋职的机会。出现劳动者素质和劳动报酬不相对称的情况,即同工不同酬。

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首先表现为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所形成的城乡就业隔离政策,不仅是行政上的隔离,同时又是体制上的隔离,即不允许农村劳动力自由进入城市就业。在城乡两种就业体制的差别性还没有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彻底启动城乡之间长期隔离的劳动力市场闸门,即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统一劳动力市场,其风险性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以来,政府对农民的自由流动和就业选择权利的有条件认可,城市对农村劳动力进入的行政控制逐步放松,以及城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差距,使得流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呈日益增长的趋势(目前已突破1亿人)。但是,至今还不可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化机制,城市劳动力市场还没有条件对农村实行全方位开放,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劳动者还不可能真正享受平等竞争的权利。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况。由于城市的开放性劳动力市场尚未确立以及政府对城市劳动者就业采取不同于农村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市场性流动方式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还无法同城市劳动力一样,进入同等待遇的职业领域并获得制度性工资。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大多从业于劳动强度大的、劳动条件差的非技术性行业,领取比城市劳动者相对低得多的劳动报酬。这种对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就业限制和歧视,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它使我国劳动力市场规模难以通过无障碍流动而迅速扩大,也不可能使劳动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平均价格。

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集中反映在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上。改革初期由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相当大的,城镇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比率(简称城乡收入比率)高达2.37。当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地区展开后,城乡收入比率开始下降,到1983年达到1.70这一最低点。随着的进行,从1984年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速率有所加快,1992年开始超过1978年的差距,1994年进一步扩大到2.86,此后虽然有所缩小,但1999年仍然达到2.65。

劳动力市场分割,也表现在行业之间同工不同酬的劳动报酬的差别上。即在行业之间,也没有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型劳动力市场。1998年,我国最高行业的平均工资为10633元,最低行业的平均工资为4528元,相差6105元,极值比2.35。我国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状况的存在,说明城镇内部不同行业的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相互分割的状态,缺乏必要的竞争性和流动性。垄断行业在缺乏适当约束机制的条件下,将垄断收益大量地分配给职工个人,形成这些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如金融保险业、城市供应业、邮电通信业和房地产等行业。这既是市场化不够、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结果,也是国家对这些企业监督管理不力的结果。

篇5

[关键词] 劳动力市场;失业;就业弹性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必要性 

事实证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和完善的制约因素,直接影响到劳动就业这一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已经日益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1.解决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功能的需要。要解决摩擦性失业的难题,就必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特别是强化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传递功能,尽可能使不同市场主体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的差异性相对缩小,从而逐步消除信息不对称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为实现充分就业创造必要的信息条件。 

2.提高劳动力的流动幅度,扩大异地就业的需要。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劳动力流动总量的增加和频率的加快,个人的职业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影响。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没有劳动力市场,国家通过高度统一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户籍管理等行政手段,对劳动力在不同工作单位和经济部门之间的流动加以严格控制,劳动力的流动率是很低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我国的劳动力流动率有所上升,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据中国社科院“中国城镇劳动力流动”课题组的调查,在北京、无锡、珠海三城市,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中,从未改变过工作单位的个人比例仍较高,达30%以上。这一比例与日本横滨1970年的比例(34.9%)大致相同,高于美国底特律1970年的比例(13.9%)。这种状况充分说明我国劳动力的流动程度是比较低的,已经严重阻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与国际接轨,也不利于我国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进一步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劳动力的流动幅度(即劳动力流动的频率与跨度)已经具有明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缓解摩擦性失业的社会压力,实现充分就业的需要。摩擦性失业几乎在所有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过在我国问题尤为严重,表现为一定时期内某地某种劳动力严重短缺,而另一地此种劳动力却大量过剩,处于失业状态。这种由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形成的摩擦性失业从根本上说是在劳动力总供求基本均衡状态下的失业,其解决路径主要是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完备和对称。而后一方面问题已越来越成为摩擦性失业问题得以缓解的制约因素,有必要作为我国政府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性问题加以解决。 

4.进一步提高就业弹性,遏制我国劳动就业与经济增长的非对称性趋势的需要。所谓就业弹性是指就业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就业弹性系数=就业增长率÷经济增长率。在正常情况下,就业弹性应在0—1之间。一般地说,就一国长期总量生产函数而言,就业增长与经济增长成正相关。但在我国,由于经济转型和就业体制改革的影响,就业和经济增长出现了明显的非一致性。一方面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另一方面就业增长率却逐步下降,失业人员逐年增多,2003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达4.3%,1991—1997年间,我国就业弹性系数保持在0.08—0.17之间,明显偏低。2002年的就业弹性系数比1996年又下降了0.02个百分点。要遏制劳动就业方面这种非正常状况,除了政府采取有力的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调节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以市场化的调节机制协调就业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路径 

尽快改变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健全、不完善、不统一的“三不”状况,使劳动力市场成为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健康有效的平台,并做到与国际劳动力市场接轨,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为此,有必要深入探讨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有效路径。 

1.进一步从理论上给劳动力以科学的市场定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劳动力作为商品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为社会各界所公认。现在的问题是必须真正确立劳动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允许其在市场上自由流动,从而实现优化配置,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这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理论观点。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劳动力的流动,为劳动力的流动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克服劳动就业问题上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行政壁垒,正视并解决劳动力自由流动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而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2.对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定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一样,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一个局部,是市场体系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与否反映一个国家的市场体系是否健全,也是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劳动力市场还不同于其他要素市场,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劳动力,而劳动力的载体是人,所以,劳动力市场是特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要素市场。同时,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发展的状况离wto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一些西方国家至今还不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我们必须特别重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作为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并尽快解决劳动力市场发展滞后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篇6

在国有企业面临的诸多困难中(注:包括企业长期积累的债务负担沉重、存在大量冗员、企业办社会和盲目投资导致的资产技术含量低、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占有率不高等。),冗员多退出难劳动绩效低企业效率和效益低冗员更多的连环叠加,是一个绕不过、拖不得、亟待我们加以解决的主要困难。在现实中,这一主要困难突出地反映在国有企业亏损面扩大、亏损程度进一步加剧。具体分析,不难发现,这些亏损企业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存在着大量冗员。有统计表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至少在2000万人以上,其中又主要集中在亏损企业中。大量冗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

第一,冗员多,成本居高难下,亏损风险加大。

企业冗员多,支付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就多。据有关调查,存在大量冗员的亏损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要比盈利企业高近10个百分点。此外,国有企业每年用于职工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费用的支出大约占了企业全年管理费用的50%。如此一来,企业的生产成本也就难以降低,利润自然减少,亏损可能性也就增大。

第二,冗员多,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的绩效低,并带来“道德危机”。

在冗员大量存在的亏损企业,劳动生产率明显地比盈利企业低,前者只达到后者的1/3。同时,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相对平均和刚性的现实,又使得素质、技能较低的冗员的存在,必然损害那些素质、技能以及劳动绩效相对较高的劳动者的利益,在与企业博奕的过程中,影响到后一部分劳动者在企业限制其自由离职的前提下,转而选择在职闲暇、减少其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使劳酬相当的行为,从而,引起企业的劳动效率普遍降低。

国企要减亏、扭亏、增效,一个重要的手段是减员,即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条件和状况的变化,缩减生产规模或实行改组,相应地,就要求过剩劳动者从企业中正常地“退出”。然而,“减员增效”的实践,除了企业对少数违法乱纪的职工进行辞退、以及实行提前退休外,真正意义的、实质性的减员收效甚微。大量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冗员,不能正常地从企业退出,而以下岗和隐性失业的形式滞存淤积在国有企业中。

那么,国有企业减员难、职工退出难,难在哪里呢?这固然与下岗职工自身主观就业观念落后、缺乏风险意识有关,但更主要的是来自体制的、政策的、客观的多方面因素所形成的国企职工“退出——再就业”的重重阻力。其中,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性分割,就是一道减员、退出的“高门槛”。

二、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理论与现实

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经过培育、建设的努力,劳动力市场的雏形已基本形成,初步发挥出对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然而,总体上看,我国劳动力市场仍处于发育的初级形态,存在着严重的分割性和不统一性问题。

80年代末期,在国有企业中试行的劳动合同制,原本是在对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实地考察、反复研究、慎重决策的基础上出台的劳动者就业市场化的改革措施。作为一种制度的调整和变革,劳动合同制本身的内容是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要求设计和规定的。但迄今为止,缘何劳动合同制实施的现状却流于形式,职工并未真正按照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要求竞争上岗、能进能出呢?

在寻求答案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人认为,问题出在体制内,是国有企业改革,包括劳动力市场引入的改革,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改革的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严重滞后,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的服务体系(包括职业介绍所、再就业培训和输送中心等)。因而,当一些国有企业面临亏损、破产等不利情况时,产权重组、就业重组过程中释放冗员就因“双重压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压力、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压力)而受阻。从这一观点出发,提出的相应措施主要强调加大国有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度,大力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以解决职工分流或失业的善后问题。

实际上,问题还不仅止于此。隐藏其后的是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运行。这里谈到的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是借鉴西方劳动力市场理论中的一个概念。1954年,克拉克·科尔发表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一文,首次提出了内部劳动力市场和外部劳动力市场概念。之后,1971年,多林格和皮奥里又共同发表了《内部劳动力市场及人力政策》一书,把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并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上述思想构成了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理论的核心内容。

该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远非是竞争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运作的结果,将劳动力市场分割成两大块,即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或内部劳动力市场和外部劳动力市场),每一块在劳动力配置和工资福利待遇方面都各有其特点。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工作具有如下特征: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职业有保障、权利平等,在工作制度的行政管理上有适当的程序和规则,并有较多的晋升机会,其工资并不是由工人的边际劳动生产率决定,而是由职位本身决定的。教育也主要只是起一种信号作用,工人接受教育是为了挤进劳动力阶梯的上端,以顺利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工作则往往有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变化大、要求苛刻、随意给予纪律处分以及晋升机会较小等特点。由于其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供求决定的,所以,会趋于一个固定的水平。按照西方劳动经济学家的看法,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具有内生性,是劳动力市场运作的结果,因而,这种分割可视为一种市场性分割。

以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理论为参照系,观察我国初步发育和运作中的劳动力市场,实际上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割性、不统一性和多层次性:即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又分割为体制内存量合同工准劳动力市场(注:这是指原国有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转为合同工(本文称为存量合同工)后,虽已具有劳动者市场就业的形式,但并无多少劳动力市场机制运作和调节的实质内容,因而,这充其量只能是一种准劳动力市场。)与临时工、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则分割为体制外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由于这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主要源于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旧体制的惯性作用与新体制成长中的不足,导致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机制、规则的不统一或不协调,因而,有着鲜明的体制性分割的特点。

第一,劳动用工形式和内容的差异。

从体制内来看,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在原有的固定工转为合同工之外,程度不同地招用了临时工、农民工,但前者(即存量合同工)基本上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诸如工资收入、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和福利等,但后者(即临时工和农民工)虽多数也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般都未将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实质内容包含在内,不符合国家对国有企业招收临时工、农民工应“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权利”规定的要求,企业与临时工、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行为缺乏规范性。

从体制外来看,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招用员工基本上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投保,或投保率极低。即使有少数企业与受雇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投了保,一般也限于城市受雇者,农村受雇者基本不在考虑之列。严格地说,体制内的后一种情况与体制外的情况,都是不符合《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二,工资形成及福利保障的差异。

在以国企为代表的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上,与城市就业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工资体制,仍带有“一低、二平、三高”(即低工资、平均主义、高福利)的传统工资体制的色彩,存量合同工的工资基本上不是由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决定的,且既不反映劳动力成本,又不反映劳动力供求,在很大程度上仍继承了原有工资标准,工资具有强大刚性,工资外的福利补贴项目繁多。而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上的临时工、农民工,及体制外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代表的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一般都是按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招收的,工资水平大多能根据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及不同行业、企业的条件决定,竞争的较为充分性使其工资的调节机制也较为有效。另一方面,福利保障制度改革上的差异,也体现出体制内外劳动力市场分割发展的状况。据有关方面调查,目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约为80%,其中,国有企业已达96%,城镇集体企业为53%,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只有约32%。大多数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都未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狭窄的现实,不仅影响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形成不同经济形式之间不平等的竞争,而且影响了国有企业劳动者的退出和流动偏好。

这样一来,在国有企业内部的两种不同用工办法之间,或者说在体制内存量合同工准劳动力市场与临时工、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之间,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不同用工体制之间,即体制内与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之间,就形成了一系列事实上的不平等:从国有企业与存量合同工的关系来看基本是平等的,职代会、工会在确保涉及企业与职工关系的有关决策的民主性、透明性等方面有极大的影响,职工的保险福利相对有保障,当然,职工享有的某些福利补贴实际上是旧体制高福利的一种延续;而国有企业与临时工、农民工的关系,以及非国有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则基本上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民主性、透明性、公正性及保险福利等有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体现、更没有保障。国有企业中存量合同工的较高收入和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由临时工、农民工的低收入、低福利甚至无福利来补贴的。这在实质上是一种体制内存量合同工与临时工、农民工,及体制内与体制外劳动者之间在竞争机会、竞争权利、竞争标准诸方面的不平等。正是这一点,阻碍了伴随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就业重组、减员增效的改革。在国有企业冗员普遍的情况下,排挤出来的劳动者重新就业的机会选择往往又主要是在非国有企业,而与企业的平等关系、保险福利等合法权益的缺失的客观现实,无疑加大了国有企业劳动者向非国有企业,特别是向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转移流动的机会成本和风险,成为阻碍国有企业劳动者正常流动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客气地说,有些企业的竞争力(既包括国有企业,又包括非国有企业),正是建立在无视国家利益、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挖“两头”(挖国家——偷、漏税甚至逃、抗税,挖劳动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和其他报酬,不按有关劳动法规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及其他管理费用)基础之上的。

此外,近来一些亏损或效益较差的国有企业,对体制内存量合同工虽也采取了降低工资(甚至只发基本生活费),削减各种福利项目等办法,但多数职工仍不愿离开国有企业,转进“再就业服务中心”,而仍以“下岗”滞存的形式留在原国有企业中。究其原因,这种强烈的国企依恋情结,仍可从国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主人翁地位、民利,以及由于历史原因,政府对企业职工以各种政策规定的形式存在的各种承诺中得到一定的解释。

透过上面的分析,劳动力市场的体制性分割,反映出整体劳动力市场发育还缺乏规范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国有企业劳动者就业市场化和隐性失业显性化的改革进程,不利于劳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劳动力“蓄水池”调节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劳动者劳动效率乃至企业效率的提高,从而,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

三、全面开放劳动力市场:对策建议

本文对劳动力市场体制性分割运行中,国企减员难、职工退出难的研究所隐含的政策建议是全面开放劳动力市场。当前,我们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体制外初步成长起来的劳动力市场与体制内存量合同工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以及体制内存量合同工准劳动力市场与临时工、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多层次分割问题。

我们认为,解决劳动力市场多层次的分割问题,应从体制内和体制外两方面着手。循着从体制外到体制内、先易后难的路径,对体制外初步成长起来的劳动力市场,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形成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的运作环境,确保国家利益(合法税收)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常的工资收入及其他保险福利等)。对体制内的存量合同工和临时工、农民工,要逐步打破身份界限,深化改革就业制度、工资制度、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住房制度等,形成平等的劳动关系和竞争关系,实行同工同酬同待遇,首先是享有同等的民利和政治待遇(包括企业劳动者之间、或老板与雇员之间的平等关系),并按市场形成的工资率为依据确定正常的、平等的工资收入,以及确定与现实客观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同等保险、福利待遇等等。

从更广的意义上看,全面开放劳动力市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尤为重要。

第一,取消户籍制度和就业变相固定制。如前面谈到的劳动合同制期满,又不再续订的劳动者仍留在企业,就是一种变相的固定制,应切实加以取消,并逐步将劳动力供求关系转为市场调节,同时,尽量缩小由国家安置就业的范围,包括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的安置都要引入、加大市场就业机制的作用。

第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是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向全国所有企事业单位的覆盖速度及统一社会统筹标准,解决国企职工“退出”的利益补偿和社会保障帐户的低成本转移及累计等问题。取消“企业办保障”,推行“保障社会化——市场化”,建立与劳动者所在“单位”脱钩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个人帐户,形成劳动力流动到哪里,个人帐户就跟到哪里。同时,打破“企业包福利”的传统做法,改革现行体制内的福利补贴制度,使福利补贴工资化、货币化、商品化。

第三,逐步建立现代化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如职业介绍网络体系、信息网络和教育培训体系等,创造便利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的基础条件。

篇7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分割;代际流动;教育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日益强大,在国际上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也日益凸显出来。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已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接班”和“顶替”等子承父业的代际流动现象了,经济和市场的发展要求劳动者具备更高的受教育水平和个人素质,因此教育越来越多的影响着劳动力市场分割下的代际流动现象。

一、理论概述

(一)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

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又称为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工作竞争理论到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再到激进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就是本文所研究的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提出这一理论的是波士顿大学经济学教授多林格(Peter B・Doeringer)和新结构主义社会学家皮奥雷(Michael J・Piore),1971年他们出版了《Internal Labor Markets

and Manpower Analysis》标志着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正式形成。该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在低技能的次要劳动力市场中,雇佣关系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人的教育程度和收入都较低,工作环境恶劣;而在高技能的主要劳动力市场中,提供的是需要受过高级训练才能从事的职业或者有经济前途的职业,雇佣关系稳定,雇员的教育程度高和收入都较高,工作环境优越。该理论还认为在主要劳动力市场,教育和收入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中,教育和收入之间的真实关系可能不存在。

(二)代际流动理论

代际流动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索罗金(Sorokin)于1927年出版的《社会流动》采用现代观点对社会流动现象进行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布劳(Blau)和邓肯(Duncan)的《美国职业结构》将代际流动研究引入一个新的时代。代际流动主要是指子代社会成员转移到与父代不一致的另一社会地位的一种现象。代际流动主要有和平方式和暴力方式两种类型,和平方式代际流动主要是指弱势社会阶层的子代通过比较温和的方式实现社会地位的提升;暴力方式代际流动主要是指弱势社会阶层的子代通过暴力行为原有的统治秩序,使自己跃升成为高级社会阶层的一种流动现象。

和平式和暴力式作为代际流动的两个基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转化的,在一个具有合理代际流动机制的社会里,代际流动相对较强,通过教育等合理的流动机制,使弱势社会阶层的子女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从父辈较低的社会地位的阶层流向更高社会地位的阶层。反之,在一个缺乏合理代际流动机制的社会里,代际流动性较差,社会地位较低阶层劳动者的子女只能获得比自己父母更低的社会地位,如果这种较差的代际流动积累到一定程度会激化社会矛盾,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终导致引发暴力方式的代际流动。

二、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现状

(一)四元劳动力市场分割

美国经济学家托达罗(Todaro)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劳动转移模型”并指出人口流动基本上是一种经济现象。托达罗假定农业劳动者迁入城市的动机主要决定于城乡预期收入差异,差异越大,流入城市的人口越多。托达罗认为,在任一时期迁移者在城市现代部门找到工作的概率与现代部门新创造的就业机会成正比,与城市失业人数成反比。托达罗的劳动转移模型实际上是建立在三元经济基础上的,即农业、城市正规部门和城市非正规部门。在中国,城市经济结构的二元性和农村经济结构的二元性使中国经济结构总体上表现为四元:传统农业、农村非农产业、城市正规部门和城市非正规部门。由于中国经济结构具有典型的“四元经济结构”的特征,所以决定了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也表现为四元劳动力市场,即传统农村部门的劳动力市场、非农产业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城市正规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和正式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力市场。

(二)职业劳动力市场分割

中国主要劳动力市场包括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这三类职业;次要劳动力市场包括商业工作人员,生产运输工人和服务性工作人员这三类职业。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相比,主要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所掌握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种类和数量明显更多。这些社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主要劳动力市场劳动者的收入。在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又建立了一系列的如会计证书、律师证书。资产评估员等技术证书制度。国家机关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这些收入较高的主要劳动力市场职业对劳动者受教育程度要求的提高,使得主次要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平均受教育程度的差距有所扩大,同时也使得教育提高劳动者收入的作用在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差距也日益明显。

(三)行业劳动力市场分割

中国行业劳动力市场分割较为明显的表现为高收益、中收益和低收益行业,这三类行业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收入、年龄和工作年限存在显著差异。高收益行业劳动着的受教育年限和收入高于中低收益行业,而其年龄和工作年限则低于中低收益行业。另外,劳动者受教育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增加对收入的影响程度在高中低三类行业之间存在显著区别,人力资本投资在高收益行业的收益最大,中收益行业的收益次之,在低收益行业的收益最小。同样,与低收益行业相比,论资排辈和工作经验在高收益和中收益行业当中更有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

三、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条件下代际流动的特征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状态日益凸现,中国城镇居民职业在代际体现了一定的流动性,但其流动范围呈现明显的分割特征。中国城镇居民总体上阶梯式缓慢上升流动的可能性较大,而撑杆式地位跃升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这意味着中国城镇居民代际流动的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割,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三种职业代际的流动性比较大,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三种职业代际的流动也比较明显;但此两类职业代际的流动性较少。

我们将父子两代人的职业分别进行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汇总,其中经济地位较高的三种职业即国家机关、企事业负责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劳动力市场,经济地位较低的三种职业即商业工作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和生产运输工人为次要劳动力市场。这两种劳动力市场的代际流动状况如下:

从这个表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内部的代际继承性均大于1,而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之间的代际流动性指数均小于1。说明中国城镇居民父亲从事主要或次要劳动力市场工作,其子女从事相同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子女从事不同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父亲从事次要劳动力市场工作,其子女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要比父亲从事主要劳动力市场工作,其子女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大。这个可能性变大的因素在古代可能是社会行医、科举考试、行兵打仗等,在当代就可能是教育了。

四、教育与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下代际流动的关系

(一)促进作用

代际流动一般有先赋性和后致性这两大基本规则。在社会成员社会地位实现过程当中,先赋性规则强调家庭背景等先赋性因素的影响,而后致性规则更强调子女教育等后致性因素的影响。前者往往以传统的农业社会为基础;后者则更多地以市场化和工业化主导的社会为基础。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步实现从传统农业社会到市场化和工业化社会的转型,因此后致性因素对子女职业地位获得的影响可能会比先赋性因素的影响更大。个人社会地位获得的差异主要是由社会成员个体之间先赋性因素和后致性因素的差异共同作用的结果。人们从公平的角度,对于因先赋性因素造成的个体差异认可度较低;相反,对于后致性因素导致的个体社会地位的差异,公众认可度相对较高。这种社会认可度相对较高的后致性因素主要包括健康、能力和教育状况等。在这些后致性因素当中,教育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接受良好的教育有助于提高个人的能力和健康状况,有利于增加个人在实现社会地位获得过程中的优势,进而促进主次要劳动力市场下的代际流动。

(二)无助于促进作用

教育无助于劳动力市场分割下的代际流动并不是否认教育对于代际流动的促进作用,而是教育作为劳动者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主次要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子女的作用不尽相同。与主要劳动力市场劳动者的子女相比,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更有利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子女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工作。在中国城镇,父亲职业这一先赋性因素和子女教育这一后致性因素都会对子女社会地位的获得产生影响。并且与前者对子女职业的影响相比,后者的影响更大。此外,父亲职业除了直接影响子女职业地位的获得之外,也会通过影响子女教育再影响子女职业地位,但这种间接影响作用相对较小。

总的来说,教育对于劳动力市场分割中的代际流动还是具有很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古话说的好“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的代际开放性越来越强;还有一些新兴职业的涌现和对劳动者教育水平要求的提高等等,这些条件也越来越有助于教育促进和改善代际流动功能的发挥。

参 考 文 献

[1]刘丽,任保平.中国四元劳动力市场格局下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2):49

篇8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供给;劳动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国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和功能强大的体系。然而,失业保险制度受到经济学理论上的青睐和重视却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众多经济学家惊奇地发现:只占据国民经济极小份额的失业保险,①会直接作用于经济中的每一个微观个体;它的每一项内容②变化都会直接改变人们的行为决策,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大量细致的理论研究围绕着失业保险制度展开。研究的领域涉及劳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也逐渐从建立理论模型转向更多的实证计量分析。具体而言,研究工作大体集中在三个方面:(1)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这是吸引众多经济学家目光的起始点;它引发了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讨论。(2)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探讨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对企业劳动需求的影响也是重要内容之一。(3)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增进个人和社会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细思考。本文拟按照这三个方面,回顾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讨和争论,并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作出评述,同时也指出了这些理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

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西方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徘徊在较高的水平上,人们开始怀疑这一现象是否与失业保险政策有关,③并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价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同时出于财政问题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着手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福利制度实行改革。对现实的思考激发出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相关文献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探讨

在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搜寻理论(searchtheory)。该理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能够理性地选择放弃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机会并保持失业状态,等待在未来出现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劳动者放弃或接受新工作提议呢?搜寻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上关于工资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业者搜寻和获得工作必须付出成本。失业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大致估计搜寻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决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价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保留工资水平。除此之外,劳动者的效用是工资收入和享受闲暇的函数。搜寻工作行为可以带来未来工资收入,增进劳动者的效用水平,但这实际上也是放弃了闲暇机会,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损害。任何一个理性的劳动者都会以满足效用最大化为目的,选择适当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资水平和工作搜寻努力程度是直接决定人们劳动供给行为的两个关键因素:保留工资水平越低,搜寻工作越努力,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较大;反之,失业者就业机会较小。失业保险正是通过改变它们,进而影响人们的失业时间和就业状态。

1.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认为,搜寻工作的劳动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机会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与预期边际成本。失业者的搜寻行为将一直持续到两者相等的时候为止,此时的工资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资,失业者接受工作提议。劳动者的储蓄、借款和失业保险金等非劳动收入会改变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进而影响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当失业者获得较丰厚的失业保险金时,其搜寻工作的预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资会相应提高;失业者不仅变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热情和减少寻找工作的时间,进而延长失业时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

2.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是不确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只要处在失业状态,劳动者就可以无限期获得失业保险金。然而现实情况是,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考虑到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责失业保险会增加失业的结论便具有片面性。

将失业保险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论模型的开创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赞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失业保险还具有激励和促进人们积极寻找工作的“资格效应(entitlementeffect)”,故对个人劳动供给的综合效应是不确定的。这表现在,经济中总是有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失业保险会增加其成为资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对于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快要结束的失业者,即将丧失的失业保险会直接导致其保留工资水平迅速下降,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寻找工作。对于这些失业者,失业保险的资格效应往往占主导地位,他们的失业时间会因此而缩短。[3]Meryer(1990)延续Mortensen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在失业保险期限之内,较高的失业保险金的确会延长人们的失业时间;而在接近该期限结束时,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会极大提高。因而,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

3.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将失业保险放在更广范畴或更长时间内来考察,会得到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首先,失业保险产生影响的范畴并不仅仅限于劳动者。Hamermesh(1982)认为,失业保险会增强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因为参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业保险金,这比不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业保险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劳动参与率。其次,按照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方法,意味着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越高,失业者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多。在失业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这种联系会促使就业者愿意增加劳动供给来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Yaniv,1982)。最后,失业保险金能够影响工作搜寻类型,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Kahan和Low(1991)按照失业者搜寻工作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系统搜寻,即失业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有针对性地收集某一类工作信息;另一类是随机搜寻,即失业者毫无目的地广泛搜寻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这两种类型的搜寻方式比较起来,系统搜寻虽然更花费时间和金钱,风险也较大,但是其目的性较强,失业者能够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适的工作。失业保险提供的现金与时间补偿能够支持失业者选择系统搜寻的方式去获取相关的工作信息,并在较短的时间里找到满意的工作。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劳动供给并没有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结论,而理论上的争论激发了大量围绕着失业保险对失业影响展开的实证研究工作。与尚有歧义的理论结论所不同的是,几乎所有实证分析的结论都支持失业保险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和提高经济中的失业率这一观点。

1.失业保险会提高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寻力度。Feldstein(1982)对1976年5月美国失业者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失业者可以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上升4%。失业保险对人们搜寻工作努力程度的负面激励效应,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得以证实。美国西北大学经济系的Meyer教授在美国伊利诺州做了着名的“奖金实验”(thebonusexperiments)。他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随机划分为两组:一组是按照正常途径获取失业保险福利的控制组;另一组是承诺失业者在11周内找到工作并持续工作4个月以上就给他们就业奖金的试验组。结果显示,试验组的平均失业时间要比控制组的失业时间缩短了一周左右,并且节省下来的平均失业保险津贴总数要多于支付给他们的奖金总数(Meyer,1995)。

2.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提高和领取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失业者的失业时间。Feldstein(1976)实证检验发现:当时丰厚的失业保险金导致绝大部分失业者安于现状并乐于享受闲暇,造成了经济中接近一半的暂时失业(layoff)。[1]如果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计美国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期会增加1.5个星期。[10]因此,检验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失业的影响取得了一致的结论。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发现,如果失业保险享受的潜在期限延长一周,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将会增加0.1~0.8周不等。美国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最长为26周,可能导致平均失业时间延长2.5周。

3.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对失业的影响符合理论上的预期。Card和Riddell(1996)证实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的容易程度与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无几,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业者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可能性比美国失业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这种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应地,加拿大的失业率较之美国的失业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对Mortensen关于即将结束的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就业积极性的观点,并没有在实证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验证,其原因就在于系统区分和收集这些失业者的个人信息非常困难。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对瑞典的数据作出了大致的估算:当失业保险期限快结束时,失业者脱离失业状态的可能性的确是上升的,但是计量结果并不显着。

尽管理论上还存在争论,但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现实数据上的实证检验,已经证实了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并提高失业率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提条件是一国经济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其次,它们的研究对象是短期公开失业,并且绝大多数失业者可以享受政府为之提供的较宽裕的失业保险。这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长期结构性失业和总量过剩失业群体、许多劳动者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过低等情况。因此,考察失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需要结合这些特殊条件和背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借鉴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考虑和认识在一个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去影响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进而对经济中的失业率产生巨大影响。这对于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继而失业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比较和借鉴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

大多数西方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企业,其做法是企业按雇员工资总额的某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不同比例,失业保险税收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等级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理论探讨

1.探讨固定税率方式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主要是在竞争市场工资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认为,失业保险税实质上是一种工资所得税,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摊,导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同时下降。然而,失业保险扮演着对失业风险补偿的角色又会吸引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供给。在劳动供给无太大变化和劳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工资和均衡就业水平则降低。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失业保险税对劳动需求的影响。他认为效率工资实际上是企业无法确切掌握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而通过高工资政策进行甄别的一种方式,失业保险税并不一定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业保险金抬高了劳动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进一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动者就业,同时也减少对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低效率的失业者宁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给定的市场工资水平上,寻找工作的劳动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质量都会普遍上升;相应地,企业也会节省部分筛选和考察工作申请者实际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佣成本,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

2.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是在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企业解雇历史制定不同的税率。解雇人数较多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等级;反之,适用较低的税率等级。美国是采用这一制度的典型国家,几乎所有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工作都是围绕着美国相关情况展开的。该制度的设计原则和目的是企业完全承担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从而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随意性,降低经济中的失业率。然而,这一目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失业保险税率有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的限制;低于或者超过界限的企业,其解雇劳动者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不再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已证实,即使在失业保险税率随解雇人数增加而上升的范围内,多数企业只支付前雇员获得的部分失业保险金。所以,现实中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称为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认为,企业在市场需求下降和经济萧条时期会解雇劳动者,这一点众所周知。不存在失业保险制度时,企业必须提供较高的工资来补偿失业风险,这样才能吸引劳动者前来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税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失业补偿金;而本该由企业支付的高工资,就缩减为就业时期的工资水平和失业时期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无意中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导致经济萧条时期产生更多的失业。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更加有利于就业的观点。尽管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们雇佣劳动者的愿望,但是,现代企业一般采取效率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方面,较高的效率工资会促使劳动者勤奋努力工作以减少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业不会轻易解雇员工。一旦所有劳动者和企业都这样做了,就能够带来高产出、低失业和高工资的结果。

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还会影响劳动力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发现,失业保险税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对于不会或者很少解雇劳动者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税通常高于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故失业保险成为了这些企业的额外负担,降低了它们扩大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对于解雇经历频繁的企业,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远远大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转化为对企业解雇行为的补贴。故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些企业扩大自身规模,毫无顾忌地雇佣大量劳动力;在经济萧条和市场不景气时期,这些企业又会无情地解雇大量的劳动者,导致失业率大幅上升。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对劳动需求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影响的实证检验,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兴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导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上升的结论。

一些经济学家直接对失业保险税收与失业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据企业的解雇历史来决定它们的失业保险税率,美国的平均失业率将会下降大约1/4。Anderson和Meyer(2000)通过研究1972-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失业率的波动状况,证明了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动机和行为。华盛顿州在1985年之前实行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1985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相应地,该州的失业率在1972-1984年处于6.8%~12.1%之间;而在1985-2000年,该州的失业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波动范围在4.8%~8.2%之间。失业率不仅在总体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业水平,并且失业率波动幅度也趋于缓和。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失业保险税收制度与劳动力资源配置关系的角度,检验了失业保险与失业率的关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国1978-1984年八个州的相关数据,发现许多企业只承担了其前雇员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种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特别是促使劳动力资源大批地从雇佣关系相对稳定行业流入了失业风险较高的行业,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Deere等人(1991)比较和检验了1957-1967年美国各行业的失业率、失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金的数据,其结论是:建筑业的雇佣关系最不稳定,是失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制造业次之;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关系相对稳定,承担了失业保险的额外成本。如果失业保险税率和失业保险金水平都增加10%,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份额则会下降1%左右;而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就业份额则会分别上升2.3%和0.09%,经济中的暂时失业率会因此上升5%。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种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都会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水平,只不过这两种方式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极度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仅仅单纯地从数量上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并没有深入到将产生失业的风险与责任同各个企业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劳动需求,还会增强劳动力市场就业关系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就业机会和减少解雇现象的发生,设计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不失为一良策;它让多解雇劳动者的企业需缴纳更多的失业保险税,承担较大的责任,避免了随意的解雇行为。与此同时,该制度又可以减轻就业关系稳定企业的成本负担,激励它们适当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的就业水平和相对降低失业率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献的结论是,失业保险制度会减少个人劳动供给和企业劳动需求,提高总体失业率。接受这一观点将会导致我们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帮助所有劳动者分担失业风险。分析失业保险改善微观个体和整体经济福利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针对各国具体数据而展开的实证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平滑个人消费,增进个人福利。劳动者因为失业而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况尽管是暂时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别是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越长,其消费水平随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证明,当加拿大的失业者持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他的消费水平会大幅下降14%左右。

维持个人在失业期间的福利水平,尽管依靠储蓄以及参加私人保险市场可以缓解个人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下降;但是,储蓄实质上是牺牲现期消费来换取未来消费的一种形式,取决于个人的储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储蓄作为预防失业风险的功能极为有限。此外,个人的失业原因和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属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巨大监督成本阻碍了私人保险市场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保障劳动者福利不受未来失业风险的损害方面,失业保险制度有着储蓄和私人保险市场无法替代的优势。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的确对维持失业者的福利有很大帮助。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失业者的消费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关:失业保险金每下降10%,会引起失业者的平均消费水平下降0.8%;而对于没有任何资产或配偶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的下降对他们的打击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费水平分别下降了11.55%和17.71%。同样地,Gruber(1994)模拟1968-1987年美国各州的消费数据发现: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越高,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越显着。据他的估计,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较失业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

2.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整体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条件越慷慨,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也会越高。较高的保留工资水平能够激发失业者坚持寻找具有资本和技术含量的高工资的工作,失业者再就业收入的整体水平会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为具体,他估计失业保险金水平每上升10%,尽管会导致失业者平均失业持续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业者再就业后的工资比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对加拿大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30周以上的失业者,其再就业后的工资收入比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再就业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

3.失业保险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一方面,失业保险支持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积累人力资本或寻找具有更高劳动效率的工作,能够改善工作与劳动者匹配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总产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发现,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增进了所有劳动者的福利,进而提高总产出水平大约为0.5个百分点。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强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应当根据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匹配。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促使劳动者等待更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起到改善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工作结构的层次,产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总产出水平。Acemoglu和Shimer(1999)认为,低工资和低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稳定,而具有高工资和高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较高。大部分劳动者是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愿意从事相对稳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业苦于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去填补高失业风险的岗位,往往会顺应要求创造更多的低工资和低资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经济中的工作结构是缺乏效率的。失业保险能够帮助劳动者分散失业风险,鼓励他们从事更具冒险的工作。相应地,企业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创造这些工作,从而起到改善工作结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这样,不仅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整个社会的总产出和总福利水平也会得以提高。

五、简要的结论和启示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提供时间和现金补偿,帮助失业者及其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运行机制,扭曲了企业的劳动需求和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失业现象。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种效应的强弱对比,这也使得失业保险政策陷入两难境地:慷慨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失业保险税收,会减少人们就业机会和增加失业;而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税收,尽管可以降低对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却达不到保障失业者正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因此,认识和了解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具体设计是非常有益的。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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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卢梭说过:“人是生而平等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歧视弱势群体的现象却是普便存在的。歧视夺走了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夺去了人们的季严,甚至最起码的生存条件。歧视在劳动力市场上更是广泛存在的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行为不仅对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直接影响广大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本文首先给出了劳动力就业市场上吱视的概念、即对劳动者与劳动生产率无关的个人特征进行评价,通过这种评价设置壁垒,使生产率相同的劳动者受到不同的待遇;然后探讨了歧视的来源问题、歧视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表现以及歧视所带来的经济成本,最后提出了政府在减少歧视过程中所应采取的措施。

一、歧视的来源

政视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是普遍存在的,为了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政视以便制定出有效的政策来消除政视,我们应该先揭示出政视的来源。政视懂得来源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来源是个人偏见,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雇主、作为同事的雇员以及顾客不喜欢与某些属于特定群体的雇员打交道而造成的;歧视的第二个来源是先人为主的统计性偏见,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雇主用某种先人为主的群体的共性来代替个体的特性而引起的;第三个来源是在不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上的垄断力量。

1.1个人偏好

个人偏好是指人们对那些和自己有着不同特征的其他人持有的成见和反对态度。有偏好的人未必一定会进行歧视活动,但当基于个人偏好而采取了反对他人的行动,使他人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就产生了歧视。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按个人偏好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雇主歧视、雇员歧视和顾客歧视。

1.1.1雇主歧视

雇主歧视是由于待雇佣者因自己的与生产率无关的个人特征,与雇主的个人偏好相悖,而遭受的不公平待遇。

1.1.2雇员歧视

雇员歧视是指,某些雇员由于其他雇员在非经济因素上与自己的个人偏好不符,而使雇主采用了对其他雇员的不公平待遇的决策而产生的歧视。

1.1.3顾客歧视

顾客歧视是指,因被服务对象的个人偏好而造成的歧视。

1.2统计性歧视

统计性歧视是由于统计方法不全面,或是由于信息不完全造成的。所谓统计性歧视,是将一个群体的典型特征视为该群体中每一个个体所具有的特征,如果群体中的个体与这个群体的典型特征差别较大时,雇主利用这个群体的典型特征作为雇佣标准,就产生了统计性歧视。显然,雇主在雇佣工人之前,都会事先对求职者的个人特征做出评价。对其潜在生产率做出评沽。但是他们却很难详细地了解每一个求职者的具体特征,因此他们只能借助于每一个求职者所属的群体的特征,对求职者做出评沽。可是群体特征并不能完全替代个体特征,不能完全真实的反映出个体的生产率,因此这种情况下,即使雇主不存在个人偏好,统计性歧视也会产生。

1.3垄断力量

劳动力就业市场并不都是完全竞争的,也存在着垄断力量,而垄断力量也是造成政视的一个来源,主要表现在拥挤效应上。劳动力就业市场上存在着职业隔离,尤其是按照性别形成的职业隔离,表现为把职业划分为“男性职业”和“女性职业”,“女性职业”主要包括护士,秘书,售货员,服务员等,“男性职业”主要包括工程师,律师,管理人员等,由于妇女的就业职位相对有限,处于一个比较拥挤的劳动力市场上,这些职业中的女雇员供给大于需求,工资将被压低,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二、歧视的表现

歧视现象在劳动力就业市场土是)一泛存在的,它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年龄歧视,身体歧视。

2.1,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是劳动力就业市场上最普遍存在的一种歧视现象。男人和女人似乎生来就是不平等的,在社会生活中的男女不平等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平等。

性别歧视不仅表现在求职的难易程度还表现在男女“同工不同酬”上。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结果表明,从90年到2000年10年间,在业妇女收人与男性收人的差距明显拉大。99年城镇在业女性年均收人为7409.7元,是男性收人的70.1%,男女两性收人差距比90年扩大了7.4个百分点,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99年的年均收人为2368.7元,是男性收人的59,6%,差距比90年扩大了19.4个百分点。

2.2户籍歧视

目前世界上还实行户籍管制的国家只有三个:朝鲜,贝宁,还有中国。正是由于实行户籍管制制度才导致了户籍歧视现象的产生。户籍歧视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主要有两种表现:劳动力地域的限制进人和劳动力行业的限制进人。

劳动力地域的限制进人主要表现为各发达地区,开放地区先富起来的城市对进城打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上的限制。劳动力行业的限制进人表现为在一些劳动力流向较集中的城市,对外地劳动力只开放部分经济部门与行业,而对另一些经济部门与行业贝9限制或禁止外地劳动力的进人。

2.3学历歧视

在当前的经济时代,一纸本科以的毕业文凭就像“”时代的贫下中农出身一样重要。现在若想应聘,晋升,选拔,本科以学历儿乎是必不可少的。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就业率也随着学历的降低而降低。据教育部学生司统计,2001年中国高校向社会输送毕业生115万人。截至当年6月,研究生初次就业率为95%,本科生为80%,而专科生的初次就业率仪为40%。在各人才市场1=各用人单位几乎都是非本科以卜学历不要。学历政视不仅表现在对低学历层次的劳动者的政视上,还表现在同一学历层次上,对不同院校毕业生的政视上。普通院校的学生整体素质或许不如那些名牌大学的学生整体素质高,但这些普通院校中也不乏此优秀之才呀,这些限制性条款对这些优秀的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种政视,一种学历上的歧视,一种典型的统计性歧视!

2.4年龄政视

年龄歧视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也是屡见不鲜,绝人多数用人单位都对应聘者提出了年龄限制,“女性20一28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下”。在一些行业和部门,更是对40岁的普通女性职工实行“一刀切”,说法委婉,称之为“内退”。40岁儿乎成了普通女性职下在岗与下岗的一道分水岭。

2.5身体歧视

在劳动的身体歧视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者的容貌和身高的歧视上。在招聘会上许多用人单位都提出这方面的限制条件。

三、如何消除歧视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剥夺了被政视者的白由和权利,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了损失。因此我们应努力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现象,而在消除歧视的过程中政府无疑起到重要作用,政府在消除歧视时应从以卜三大方面着手。

3.1减少歧视偏好

正是因为人们有了歧视偏好,所以人们才会去主动地歧视别人。如果歧视偏好减少,那么歧视现象也将会随之减少。在这一点政府可以通过教育的引毕日和法律的强制性来减少人们的歧视偏好。政府在搞好教育的同时,还应加大立法,健全法制,严格执法,规范劳动力就业市场秩序。政府应在法律卜规定各单位在雇佣,培训,升迁,发放工资上对不同性别,年龄,民族,地域的人要同等对待,要司同酬。时还要注意区分招聘中的歧视与合理甄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什么是歧视、什么是正常的合理甄选。:

3.2减少节场缺陷

劳动力市场之所以存在歧视现象与劳动力市场本身存在的种缺陷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要消除歧视就要减少劳动力市场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包括信自、不对称和不完全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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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劳动市场行为理论注重当事人的偏好特征和习惯等对劳动市场的影响,强调劳动关系中的互惠、公平、平等和感情因素等,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更加人性化,采取正向激励,小幅度激励和更公平的待遇制度。

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研究从现实的心理特征基础出发认为,人的决策并非都是理性的,其风险态度和行为经常会偏离传统经济理论的最优行为模式假设,人在决策过程中不仅存在直觉偏差,还存在框架性依赖偏差,经常会在不同的时候对同一问题做出相互矛盾的选择。依据这些结论,劳动市场行为理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该理论指出,劳动决策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在劳动和闲暇之间的权衡,也涉及到当事人在动机和物质激励之间的权衡。当事人在决策时也不是完全理性的最优化行为,而是他们会运用启发式思考,从而形成习惯,这种习‘质因素会影响到激励效果等。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劳动市场行为理论发现“挤出效应“的存在,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中应更多地采取精神激励与正向激励

所谓“挤出效应”,是指高强度货币激励或严格的处罚会挤出员工的正常动机,导致员工工作的自觉性下降等,从而弱化了激励效果。例如,对于一些具有高度成就感和事业心的员工来说,他们工作的目标并不仅是为了获得金钱,当管理者将他的绩效只与货币收益完全联系起来,往往会使他将目标降低为正常完成工作而不是主动创新。许多实验研究表明,这种挤出效应可能来自当事人对物质激励和处罚与内在动机之间的权衡,如果激励约束制度过于严格则会压缩个人的自我控制范围,从而导致员工的自觉和自尊心理受损,迫使人们弱化所控制的活动中的内在动机,结果降低了其生产率;反之,如果是对员工的正向精神激励,就可以使员工感到组织的重视和大家的支持,从而强化员工的自尊心理,提高员工的行动自由,进而扩大了员工的自觉心理感受,改进了劳动生产率。

同时,劳动市场行为理论的研究还发现,员工是厌恶损失的,对于同样一个任务,员工接受时的报价和放弃时的报价不同,他们更在乎失去的东西。同样数额的一次奖金和罚金,他们对于后者的反应更为强烈。大量的实验经济学和现场数据均证实了这一点。厌恶损失说明员工对现有工作和报酬的关注,即他们对于解雇、降职及减薪等措施的反应更为敏感,这些措施对员工更容易构成有效约束。因此,员工也倾向于将努力的重点转向躲避解雇、降职及减薪等事件的出现,甚至为此而不惜采取造假欺骗等手段。

“挤出效应”与厌恶损失的现象在我国企业管理中也大量存在。例如,海尔集团的销售额就成为具有上述效应的强约束制度。根据海尔集团的规定,销售人员的薪酬、晋升、淘汰完全取决于销售指标的完成情况所体现出来的排名。若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指标,则职位直接下降一级。若对各个产品的销售额进行横向排名,连续三个月排在最后一名,则就地免职。这样高强度的货币激励与严格处罚相结合,就导致了销售部门中“短期行为”盛行,不太关注网络规划,出现每月月底为了完成销售额指标而虚开发票的情况等。这说明,尽管员工的忠诚、信任、信心、共享与创造力是所有公司都希望得到的,但是仅仅依靠“胡萝卜加大棒”是无法得到这些资源的。

针对“挤出效应”与厌恶损失的不良后果,避免因过度采取约束政策降低员工的道德水平,劳动市场行为理论建议在人力资源管理上更多地采取精神激励和正向激励。也就是说,一方面要重视以成就、认可、责任为中心的精神激励,增加员工的事业心和自豪感;另一方面要多采取正向激励,即用奖励而不是惩罚的方式来评价员工的行为与经营绩效,用正面表扬而不是批评处罚来促进员工努力。大量的事实也证明,精神激励与正向激励不仅能够增强员工的努力程度,而且还能够有效提高员工的忠诚度,降低员工的流动率。例如在一个员工流动率仅为2.5%(同类财政机构的流动率高达20%)的HDFC公司中,员工谈到人们留在该公司不仅是因为公司很开放,你有机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洞察到商业的本质;更重要的是,你在做事时,会更加有热情和自豪感。

二、劳动市场行为理论发现员工会对变化产生惰性.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应采取相对小幅度的激励制度

劳动市场行为理论研究表明,员工经常拒绝对变化的认识,面对可能的变化会产生惰性。例如一个员工原先的报酬水平是1 000元/月,现提高到3 000元l月,那么一开始员工积极性会很高,但时间一长,员工习惯了这一收人水平,则提高收人政策就失效了。这说明,习惯和惰性的存在导致一次性激励政策仅仅具有暂时的效果。出现这一现象具有特定的心理与行为方面的原因。因为人们通常会努力适应一个新环境和新规则,经过一段时间后,这些新规则就会转变成为习惯成为员工行事的依据。这种习惯通常会扭曲员工的客观判断,形成特定的心智模式和未来预期。当提出一项新的激励规则时,员工通常会修改原来的习惯来评估和决策,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员工又会形成新的习惯和心智模式,激励的效果就开始减退。

事实上,许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由于未能认识到员工对变化产生的惰性,也因此设计了低效的激励机制。例如,一些企业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越级提升,可是当新的职位对这些员工的吸引力下降而又未能获得更高职位,他们通常会“跳槽”离去。再如,企业将一大笔奖金一次性向员工发放,虽然刚开始员工反应强烈,但当等不到下一笔奖金时,一些员工就开始抱怨了。

如何化解员工对变化的惰性呢,行为经济学建议人力资源管理应该采取持续的相对小幅度的激励制度。也就是说,通过将一次高强度的激励“化整为零”形成数次的连续激励。例如,在晋升职务时,实行逐级快速提升;在改变工资时,采取分期小额增加;在发放奖金时,采取隔期少量的方式。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在制度设计上不仅关注总量状况,而且还应该关注各种激励措施在时间结构上的分布。

采取相对小幅度的激励制度也需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一是应通过调查了解员工的激励反应周期、员工的最低激励水平等。二是统筹考虑员工的各项激励措施,评价其时间结构与激励效果的状况。三是改革激励制度,实行新的持续小幅度激励措施并根据其反馈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三、劳动市场行为理论发现不公平感会导致员工道德水平下降,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重视员工对报酬制度的认同

行为经济学研究显示,人们对于公平感等价值观是非常重视的。具体到企业组织内部,报酬制度的设计要贯彻公平和互惠原则,如果内部报酬结构不公平、不透明,对于人力资本比较重要的员工来说,其道德水平就会下降。例如,一名会计专业毕业生在一家大公司中得到月薪2 950元的工作,在一年的工作中,这名会计自己对待遇很满意,而她的工作表现也令雇主满意。但是当公司以3 200元的工资雇佣了另一位大学毕业生后,这名会计就开始抱怨和愤怒了。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员工的道德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感觉到公司的道德水平如何。

2以刃年由美国一个组织对32个国家的员工进行的调查表明,公平性(包括公平报酬)、关心员工、相信员工是影响员工对组织做出贡献的首要因素。调查还表明,员工将这几项列为雇主最应考虑的。一些调查研究还发现,员工们如果相信他们的主管能够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而且公司的运行也顺利,他们可能会更加努力地工作(往往超过工作本身的要求)来使公司获益。当员工们感觉到公司的高层领导有很高的声誉及一套完整的道德价值观,他们就会感到自豪及集体荣誉感。员工寻找诚实、高素质、有领导才能的老板,他们判断主管是否值得信任是通过主管的行为是否诚实可靠,为人是否正直,是否有道德准则并且是否愿意相信别人。员工们在一个相互信任和尊重的环境里会资源共享、彼此学习。相反,过低的信任度阻碍知识的流动。一个团队的成员彼此有了信任和信心就会分享信息资源。在有价值工作中的信任、帮助与公平是与高水平的集体创造性紧密相连的。

显然,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如果感到他们的劳动得到了公平的回报,就不会想寻找其他的工作机会。Sealed Ai:公司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公司过低的人员流动率反映了公司员工对于自己工作及公司的态度。一位拒绝了另一家公司高薪聘请的员工是这样回答的:“我不是一个不适应变化的人,相反,我喜欢改变并且能够很好地适应它,Sealed Air公司不仅仅给予了我金钱,在这里我能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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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劳动市场行为理论注重当事人的偏好特征和习惯等对劳动市场的影响,强调劳动关系中的互惠、公平、平等和感情因素等,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更加人性化,采取正向激励,小幅度激励和更公平的待遇制度。

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研究从现实的心理特征基础出发认为,人的决策并非都是理性的,其风险态度和行为经常会偏离传统经济理论的最优行为模式假设,人在决策过程中不仅存在直觉偏差,还存在框架性依赖偏差,经常会在不同的时候对同一问题做出相互矛盾的选择。依据这些结论,劳动市场行为理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该理论指出,劳动决策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在劳动和闲暇之间的权衡,也涉及到当事人在动机和物质激励之间的权衡。当事人在决策时也不是完全理性的最优化行为,而是他们会运用启发式思考,从而形成习惯,这种习‘质因素会影响到激励效果等。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劳动市场行为理论发现“挤出效应“的存在,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中应更多地采取精神激励与正向激励

所谓“挤出效应”,是指高强度货币激励或严格的处罚会挤出员工的正常动机,导致员工工作的自觉性下降等,从而弱化了激励效果。例如,对于一些具有高度成就感和事业心的员工来说,他们工作的目标并不仅是为了获得金钱,当管理者将他的绩效只与货币收益完全联系起来,往往会使他将目标降低为正常完成工作而不是主动创新。许多实验研究表明,这种挤出效应可能来自当事人对物质激励和处罚与内在动机之间的权衡,如果激励约束制度过于严格则会压缩个人的自我控制范围,从而导致员工的自觉和自尊心理受损,迫使人们弱化所控制的活动中的内在动机,结果降低了其生产率;反之,如果是对员工的正向精神激励,就可以使员工感到组织的重视和大家的支持,从而强化员工的自尊心理,提高员工的行动自由,进而扩大了员工的自觉心理感受,改进了劳动生产率。

同时,劳动市场行为理论的研究还发现,员工是厌恶损失的,对于同样一个任务,员工接受时的报价和放弃时的报价不同,他们更在乎失去的东西。同样数额的一次奖金和罚金,他们对于后者的反应更为强烈。大量的实验经济学和现场数据均证实了这一点。厌恶损失说明员工对现有工作和报酬的关注,即他们对于解雇、降职及减薪等措施的反应更为敏感,这些措施对员工更容易构成有效约束。因此,员工也倾向于将努力的重点转向躲避解雇、降职及减薪等事件的出现,甚至为此而不惜采取造假欺骗等手段。

“挤出效应”与厌恶损失的现象在我国企业管理中也大量存在。例如,海尔集团的销售额就成为具有上述效应的强约束制度。根据海尔集团的规定,销售人员的薪酬、晋升、淘汰完全取决于销售指标的完成情况所体现出来的排名。若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指标,则职位直接下降一级。若对各个产品的销售额进行横向排名,连续三个月排在最后一名,则就地免职。这样高强度的货币激励与严格处罚相结合,就导致了销售部门中“短期行为”盛行,不太关注网络规划,出现每月月底为了完成销售额指标而虚开发票的情况等。这说明,尽管员工的忠诚、信任、信心、共享与创造力是所有公司都希望得到的,但是仅仅依靠“胡萝卜加大棒”是无法得到这些资源的。

针对“挤出效应”与厌恶损失的不良后果,避免因过度采取约束政策降低员工的道德水平,劳动市场行为理论建议在人力资源管理上更多地采取精神激励和正向激励。也就是说,一方面要重视以成就、认可、责任为中心的精神激励,增加员工的事业心和自豪感;另一方面要多采取正向激励,即用奖励而不是惩罚的方式来评价员工的行为与经营绩效,用正面表扬而不是批评处罚来促进员工努力。大量的事实也证明,精神激励与正向激励不仅能够增强员工的努力程度,而且还能够有效提高员工的忠诚度,降低员工的流动率。例如在一个员工流动率仅为2.5%(同类财政机构的流动率高达20%)的HDFC公司中,员工谈到人们留在该公司不仅是因为公司很开放,你有机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洞察到商业的本质;更重要的是,你在做事时,会更加有热情和自豪感。

二、劳动市场行为理论发现员工会对变化产生惰性.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应采取相对小幅度的激励制度

劳动市场行为理论研究表明,员工经常拒绝对变化的认识,面对可能的变化会产生惰性。例如一个员工原先的报酬水平是1 000元/月,现提高到3 000元l月,那么一开始员工积极性会很高,但时间一长,员工习惯了这一收人水平,则提高收人政策就失效了。这说明,习惯和惰性的存在导致一次性激励政策仅仅具有暂时的效果。出现这一现象具有特定的心理与行为方面的原因。因为人们通常会努力适应一个新环境和新规则,经过一段时间后,这些新规则就会转变成为习惯成为员工行事的依据。这种习惯通常会扭曲员工的客观判断,形成特定的心智模式和未来预期。当提出一项新的激励规则时,员工通常会修改原来的习惯来评估和决策,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员工又会形成新的习惯和心智模式,激励的效果就开始减退。

事实上,许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由于未能认识到员工对变化产生的惰性,也因此设计了低效的激励机制。例如,一些企业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越级提升,可是当新的职位对这些员工的吸引力下降而又未能获得更高职位,他们通常会“跳槽”离去。再如,企业将一大笔奖金一次性向员工发放,虽然刚开始员工反应强烈,但当等不到下一笔奖金时,一些员工就开始抱怨了。

如何化解员工对变化的惰性呢,行为经济学建议人力资源管理应该采取持续的相对小幅度的激励制度。也就是说,通过将一次高强度的激励“化整为零”形成数次的连续激励。例如,在晋升职务时,实行逐级快速提升;在改变工资时,采取分期小额增加;在发放奖金时,采取隔期少量的方式。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在制度设计上不仅关注总量状况,而且还应该关注各种激励措施在时间结构上的分布。

采取相对小幅度的激励制度也需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一是应通过调查了解员工的激励反应周期、员工的最低激励水平等。二是统筹考虑员工的各项激励措施,评价其时间结构与激励效果的状况。三是改革激励制度,实行新的持续小幅度激励措施并根据其反馈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三、劳动市场行为理论发现不公平感会导致员工道德水平下降,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重视员工对报酬制度的认同

行为经济学研究显示,人们对于公平感等价值观是非常重视的。具体到企业组织内部,报酬制度的设计要贯彻公平和互惠原则,如果内部报酬结构不公平、不透明,对于人力资本比较重要的员工来说,其道德水平就会下降。例如,一名会计专业毕业生在一家大公司中得到月薪2 950元的工作,在一年的工作中,这名会计自己对待遇很满意,而她的工作表现也令雇主满意。但是当公司以3 200元的工资雇佣了另一位大学毕业生后,这名会计就开始抱怨和愤怒了。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员工的道德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感觉到公司的道德水平如何。

2以刃年由美国一个组织对32个国家的员工进行的调查表明,公平性(包括公平报酬)、关心员工、相信员工是影响员工对组织做出贡献的首要因素。调查还表明,员工将这几项列为雇主最应考虑的。一些调查研究还发现,员工们如果相信他们的主管能够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而且公司的运行也顺利,他们可能会更加努力地工作(往往超过工作本身的要求)来使公司获益。当员工们感觉到公司的高层领导有很高的声誉及一套完整的道德价值观,他们就会感到自豪及集体荣誉感。员工寻找诚实、高素质、有领导才能的老板,他们判断主管是否值得信任是通过主管的行为是否诚实可靠,为人是否正直,是否有道德准则并且是否愿意相信别人。员工们在一个相互信任和尊重的环境里会资源共享、彼此学习。相反,过低的信任度阻碍知识的流动。一个团队的成员彼此有了信任和信心就会分享信息资源。在有价值工作中的信任、帮助与公平是与高水平的集体创造性紧密相连的。

显然,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如果感到他们的劳动得到了公平的回报,就不会想寻找其他的工作机会。Sealed Ai:公司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公司过低的人员流动率反映了公司员工对于自己工作及公司的态度。一位拒绝了另一家公司高薪聘请的员工是这样回答的:“我不是一个不适应变化的人,相反,我喜欢改变并且能够很好地适应它,Sealed Air公司不仅仅给予了我金钱,在这里我能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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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延迟退休;劳动力市场;“弹性”退休政策

[DOI]10.13939/ki.zgsc.2015.34.196

1 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其引发的问题

1.1 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分析

国际学界对“老龄化社会”通用的界定标准是:当一个国家含有超过其人口总数10%的60岁及以上人口或者超过其人口总数7%的65岁及以上人口时,就标志着这个国家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在2000年年底我国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结果显示:在我国总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已达到8827万人,这一人口数量占到全国总人口数量的7.09%,同时,在我国大约有1.30亿60岁及以上人口,这一人口数量大约占到人口总数的10.45%。从普查结果看,我国在2000年年底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阶段。[ZW(]数据来源: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EB/OL].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ZW)]在2010年我国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结果显示:在我国60岁及以上以及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都有所增加,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13.31%,这一比例比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上升了2.86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8.91%,比第五次普查结果上升了1.82个百分点。[ZW(]数据来源: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EB/OL].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ZW)]由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可见,在近10年的时间里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有逐步加深的趋势。据有关专家的预测,到202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数量的10.85%,届时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将达到1.61亿人,我国老龄化社会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同时,专家预测我国在2020年后人口老龄化程度将急剧提高,到205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将达到3.07亿,这一数量将占到整个人口比重的20.43%,这表明2050年在我国每5个人中就有1个老年人,我国社会将进入高度老龄化社会阶段。[1]

1.2 我国人口老龄化基本特点

人口转变过程作为一个社会学重要概念,是指社会中的人口生育率和死亡率由十分高向比较低的情况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自然增长率的变化特点呈现出由低到高再到低的变化过程。由此可见,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当其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具体发展阶段时必然会出现老龄化社会的现象。老龄化社会是一个逐渐发展并形成的过程,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需要经济社会发展为其提供充足的物质保证。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呈现出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特点,人口老龄化在我国工业化初期就逐步显现出来,这主要是源于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在工业化初期,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障能力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便导致了我们通常所说的“未富先老”现象的发生,这是我国老龄化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2]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人口转变过程不是一个自然发展转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我国经历了很短的时间就迅速完成了。因此,中国人口老龄化还具有老年人口数量大、老龄化速度快的特点,而与此同时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却较低,这些都是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基本特点。

1.3 我国人口老龄化引发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逐步进入老龄化阶段,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首先,人口老龄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在职人员的负担,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老年抚养比已达到19.02%。据相关专家的研究表明,到2050年我国的老年抚养比将达到40.83%,与此同时,少儿抚养比将达到33.38%,2050年我国的总抚养比将达到74.21%;这一惊人数字的背后是隐藏的巨大社会问题,这将给在职人员带来巨大的生活负担。其次,人口老龄化将激化我国养老保障体制中存在的潜在危机,这主要表现在筹资模式转变形成的巨大隐性负债和高达万亿元的个人账户“空账”两个方面,人口老龄化将使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资金产生供不应求的问题。这可从“出口”和“入口”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出口方面看,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我国人口预期寿命的不断增加会促使我国养老金替代率逐步上升;从入口方面看,在我国现阶段的养老金覆盖率与遵缴率都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加之当前我国实行的退休制度所规定的退休年龄过低,这些因素都将使得我国养老基金面临筹集不足的问题。[3]以上诸种因素都将加重社会养老问题的负担,最终形成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2 当前我国退休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退休年龄缺乏弹性

当前我国退休政策中存在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退休年龄缺乏弹性。在我国,当在职人员的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或组织便会对其进行强制劝退,这种“一刀切”的退休模式对劳动者人力资本随时间变化的规律没有进行充分地考虑,很大程度上浪费了人力资本可发挥的实际价值。人们在劳动者人力资本观念上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区,通常认为青年人具有更高的人力资本,但这种观点忽视了老年人通过长期从事实践活动获得的从业经验的价值。在现代社会的各行各业中,老年在职人员较青年在职人员相比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更为扎实可靠,这是青年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训练和积累才可以达到的。同时,相关研究表明,当一个人适应了张弛有度的工作节奏后,让其突然从原有的工作状态下停顿下来将会在一定程度对这类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进而缩短其寿命。此外,在我国,劳动者从业年龄后移的趋势已逐步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退休年龄依旧不变,这将缩短劳动者的平均工作年限,造成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从这些层面看,传统的强制退休模式因其对于退休年龄的规定缺乏弹性,将使得人力资本投入与产出出现严重失衡的问题,这也将在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的同时波及社会的其他领域,进而产生连带性社会问题。[4]

2.2 男女退休年龄差距较大

我国实行的退休政策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要比男职工的退休年龄早十年(即: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岁,而男性职工为60岁)。不可否认这一政策的制定是出于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有利于将妇女从繁重的社会劳动中解放出来。但现阶段我国社会出现了许多转变,女职工从事的工作的劳动强度不断降低、其从事工作的工作环境也在不断得到优化,并且,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这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女性抚养后代的压力,从这些转变来看,现阶段我国女性可以从事更长年限的工作。此外,在当今社会,女性在学习能力及工作能力方面都不亚于男性,由此可以推断,消除男性和女性的退休年龄差距可以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反面看,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如果仍然坚持女性提前退休的政策,一方面使其获得比男性相对要少的养老金,进而影响其正常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另一方面也是对女性劳动者的职业歧视,对其在社会中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潜在的压力。因此有必要缩短男女退休年龄之间的差距,使其接等。

2.3 养老金缴费年限偏短

按我国目前退休制度的规定,职工只要保证在在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满 15 年,且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便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给付的养老金。而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最低的缴费年限一般为40年,即:假设劳动者在20岁时参加工作,那么,他在年满 60 岁时就能顺利退休;而假设劳动者在25岁或者更高年龄的时候参加工作的话,那么,他就得等到65岁或者以后才能退休了。可见,这和我国目前政策规定的15年的缴费年限相比,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此外,随着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劳动者在退休后将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变得更长了,但其缴费年限基本是固定的,这便进一步加重了养老金给付压力,伴随我国劳动力供给日趋减少的情况,这一问题将导致社会养老基金缺口越来越大,进一步加重老龄化社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适当修改或延长我国劳动者的养老金缴费年限。[5]

3 延迟退休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3.1 延迟退休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短期影响分析

3.1.1 延迟退休会减少待业者的就业岗位

我国实行延迟退休政策后将使得原本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作人员继续留在原有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这样将对年轻人就业产生“挤出效应”,减少待业劳动者的岗位。但也有学者认为延迟退休政策不会减少待业人员的工作岗位,他们认为老年人的工作岗位不一定适合于青年劳动者。但是,笔者认为这后一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乐观主义色彩,虽然延迟退休没有对待就业人员产生直接的“挤出效应”,但是从间接层面讲“挤出效应”是的确存在的。因为虽然从直观上讲,年轻劳动力和老年劳动力可能并不存在直接的替代关系,但从间接层面看两者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间接替代关系。当老员工退休后即使没有适合其岗位的年轻劳动力来对其进行替补,也仍然会有其他适合的从业人员对其岗位进行补缺,于是这一人员便实现了就业,而该人员原有的岗位便会空缺,进而这一岗位可能会由年轻劳动力来进行替代,以此实现年轻劳动力的就业。可见,延迟退休在短期会减少待业者的就业岗位,对年轻劳动者产生“挤出效应”。

3.1.2 延迟退休会弱化老年劳动者的竞争地位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升级,在各行各业中,劳动岗位对于劳动者掌握先进技术的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使得在某些行业中,老年劳动力所拥有的专业技能水平将无法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老年劳动者所具有的禀赋、创新能力、对新技能的掌握能力等都已不能紧随时代的发展,这使得老年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地位逐渐下降。在我国,某些行业的高龄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通常较低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其受教育水平与年轻从业人员相比具有很大差距,这也导致了老年劳动者与年轻劳动者相比在接近于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处于劣势竞争地位。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现状,在我国现有劳动力市场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占有很大比重,这类从业人员往往从事重体力劳动,其工作性质对身体体能状况的要求较高,当他们进入老年阶段,身体状况势必大不如从前,这将使得他们很难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延迟退休将使他们陷入无法从业的不利地位。[6]

3.2 延迟退休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长期影响分析

3.2.1 延迟退休有利于缓解劳动力不足问题

如上文分析所示,从长期来看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将逐步加深,特别是因为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在控制人口生长,使得新生人口数量减少,劳动力得不到必要和及时的补充,这将进一步使得我国第一次人口红利作用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将逐步降低,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面临劳动力严重不足的问题。而延迟退休年龄会增加从业人员的工作年限,并且减少退休人员的数量,这两个方面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社会出现的总体劳动力不足问题,可从另一个方面增加劳动力的供给数量。笔者通过分析国际上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的有关措施可以发现,许多国家通常也会采用延迟退休的政策来解决其面临的劳动力短缺问题,这些国家实行延迟退休的经验表明,延迟退休政策对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3.2.2 延迟退休有利于积累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通常是指:劳动者受到教育、培训、实践经验、迁移、保健等方面的投资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积累。延迟退休有利于延长劳动者教育投资的收益期,从而使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创造更大的价值,促使劳动者受教育年限的增加,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同时,可以增加劳动者有关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培训,这些方面对人力资本的积累都是十分有利的。延迟退休也会使人力资本得到更为充分地利用。在我国,居民的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同时,我国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也在不断增加,这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者的基本素质和工作技能,教育年限的提升也进一步要求人力资本的利用年限应该与之对应的相应后移。如果不对我国的劳动力情况进行充分考虑,仍然按照原有的退休制度予以实施,在保持法定退休年龄不变的情况下,必然会给人力资本带来极大的浪费。同时,有些行业中老年劳动者的工作经验是不可多得的财富,延长退休年龄将为这些行业的劳动者及单位组织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并减少新员工培训的高额成本,从而在实现人力资本有效利用的同时,使得老年劳动者及其雇主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4 在我国实行延迟退休政策的相关建议

4.1 不同群体采取不同措施

笔者认为,延迟退休制度实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劳动群体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应坚持公平原则。具体实行过程中应逐步延迟我国女性劳动力的退休年龄,这样做有利于提高女性劳动者在职场上的竞争力,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消除劳动力市场对女性劳动者的歧视。同时,不同从业个体的人力资本投资和参与工作的时间起点也不尽相同,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应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应设置不同的延迟退休力度,避免“一刀切”退休政策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实行延迟退休时应不仅要仔细考虑历史投资给人力资本存量造成的不同影响,还要充分考虑延迟退休的时机、采取的方式以及实行中的力度,同时,对于不同个体的就业差异以及人力资本产权参与利润分配的情况作为实行延迟退休的重要依据。在我国,个体人力资本存量较低的从业人员往往其从业的时间较早,这类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对体力有一定要求,随着年龄的不断增大,体力逐渐减弱,使得他们应较早地离开劳动力市场;而人力资本存量较高的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时间往往也较长,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通常较晚,这使得他们的人力资本存量的释放期相对后移。采用“一刀切”的延长退休政策,会对经济社会产生一定的不公平,会很大程度地降低人力资本使用效率,减少人力资本所能创造出的实际价值。针对这一问题,实际施行过程中可以考虑采用最低工作年限取代目前现行的以生理年龄界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方法。

4.2 有效推进“弹性退休”政策

在某些层面上讲,强制退休对部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是不利的,并且,有些老年劳动者完全可以胜任其所在的岗位,因此,现阶段对不同类型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也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充分发挥劳动者对自身退休年龄的合理规划,实施“弹性退休”政策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灵活性。笔者认为,应该尊重老年劳动者结合自己的收入状况以及自己的养老金规划,选择合理的退休时间,这也有利于老年人从原有的工作角色向新的生活角色的顺利转变。同时,弹性退休制度做到了兼顾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兼顾了性别差异以及行业差异等决定退休年限的因素,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从业人员的人力资本,从而优化社会价值的配置效率,并且,这样做也是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一种过渡性措施,有利于解决实行延迟退休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弹性退休”政策不仅在退休年龄上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选择权,同时,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上也应坚持“弹性”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动力群体制定不同的法定缴费年限,例如:针对脑力劳动者而言可适当延长其缴费年限,而针对体力劳动者而言,可适当减低其缴费年限,通过对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调控,既可以促进社会公平,也可以合理调节养老保险金储备,缓解当前养老金供不应求的状况。

4.3 完善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提高其覆盖率

养老保险制度是决定老年人是否愿意支持延迟退休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若没有其支撑而单一地强调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则未必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实行延迟退休政策的同时应提高养老金的覆盖率,这样做不但可以为更多的劳动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可以将其作为延迟退休政策的辅助措施,减少在实行延迟退休中遇到的各种阻碍,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养老金的充分供给,进而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为了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应加快解决养老保险收入和支出等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这使得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大,行业之间的劳动力流动也在不断增大,因此应结合现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使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劳动力就业方式,把握劳动力市场运行的规律,并且处理好有关养老保险权益的法律问题。在法律框架内充分保障劳动者就业及退休的合法权利,同时以立法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缴费及支付的覆盖率。

5 结 论

本文对于中国现阶段老龄化社会的基本情况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并且讨论了老龄化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进一步分析研究了当前中国退休政策中急需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之上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阐述了延迟退休将会给中国劳动力市场带来的巨大影响。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对在中国施行延迟退休政策提出了三点建议。本文认为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行应采取“渐进性”的策略,尽量做到适当的推延,在这个逐渐推行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为了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险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之下,人们才能更好地接受这一现实。要想减小推行延迟退休政策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带来的冲击,就要在一定程度上使退休政策富有“弹性”,对于将要面临延迟退休的工作人员要采用一定的帮扶政策,这样才能促进政府推行延迟退休政策的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刘楠楠.中国延迟退休制度改革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4.

[2]厉彦青.我国延迟退休的劳动力市场效应分析[D].济南:山东大学,2014.

[3]李付俊,孟续铎,张超.延迟退休的影响效果分析[J].西北人口,2014(2):17-25.

[4]金刚.中国退休年龄的现状、问题及实施延迟退休的必要性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10(2):32-38.

篇13

内容提要: 劳动能力本质上属于健康权人格利益,不是独立的人格权。劳动能力的丧失是原来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受到他人的侵害后而致使身体残疾的结果。劳动能力丧失赔偿的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生活来源丧失说,都存在缺陷,应当予以重构。在确定我国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论据时,应当采用一种更为科学的理论,即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的收入丧失说。在实践中,则要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劳动收入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生活上增加的必需支出、特殊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内容。

致自然人健康权以损害的后果,最严重者为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即社会生活中常说的“致人残疾”。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我国虽然有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对于劳动能力丧失赔偿的基础却仍有探讨乃至重构的必要。

一、劳动能力及其丧失的法律本质

“劳动能力”一词,既是日常用语,又是法律概念。作为日常用语,劳动能力就是指劳动的能力,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能力。作为法律概念的劳动能力,学者对其基本涵义的认识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是独立人格利益说。该说主张,劳动能力为从事各种工作的能力,也有人称为营生能力,包括商人的经营能力,技师的技术能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通说认为不是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3条第一项规定即是这一学说的反映。因为只有身体的肉体组织及生理机能都完全无恙,才能保持劳动能力的良好状态,所以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减少既不能全包入身体权,也不能全包入健康权之内,虽然也是对身体及健康的侵害,但不如看做是一种独立人格的利益[1]。

二是独立人格权说。该说主张,劳动能力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即劳动能力权。劳动能力权是自然人以其脑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物质人格权。这种人格权与健康权紧密相连,原属健康权的重要方面,不过因其在实务上的重要性而独立了[2]。

三是健康权人格利益说。该说主张,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自然人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3]。拥有健康权的标志之一,就是具有劳动能力,而拥有健康的目的也在于能够通过劳动谋求生存与发展[4]。

比较上述三种学说,可以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三种学说都认同劳动能力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独立人格利益说认为劳动能力与身体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但又不能完全包含于其中任何一种之中,故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健康权人格利益说则认为劳动能力是健康权中的一项基本人格权益;独立人格权说也认为劳动能力原属健康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是因为实务上的重要性而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由此可见,独立人格利益说与其它二说的分歧在于,劳动能力是否完全包含于健康权之中;而独立人格权说与健康权人格利益说的分歧在于,劳动能力能否从健康权中独立出来。尽管独立人格利益说、独立人格权说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坚持健康权人格利益说。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劳动能力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关系来看,劳动能力与生命权、身体权并无必然联系。所谓生命权,是指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5];所谓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6]。侵害生命权,其后果是使受害人丧失生命,受害人既然已经没有生命,其劳动能力的存在基础就已经不复存在,此时讨论劳动能力的丧失与救济已没有意义。在同时肯定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情况下,仅仅侵害身体权,而未破坏自然人的脑体功能,并不构成劳动能力的丧失;如果破坏了脑体功能,则又不只是侵害身体权,而是侵害健康权了。反过来看,损害劳动能力的,必定侵害健康权,但不一定侵害身体权,如精神性疾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因此,劳动能力并不包含于身体权之中,而是完全包含于健康权之中,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人格利益。当然,劳动能力的丧失必然是侵害健康权的后果,但侵害健康权并不一定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比如侵害公民的生殖系统导致其丧失生育能力显然是对健康权的侵害,但对劳动能力而言一般并无损害。

第二,将劳动能力确认为独立的人格权,既无理论依据,也无立法依据。首先,人格权的基本特性之一,是其对于民事主体的必备性。民事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5]。每个人都应当平等地享有人格权。而劳动能力却是因人而异的,有些人不具劳动能力,有些人只具有部分的劳动能力,并非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从性质上不符合独立人格权的要求。其次,民事立法传统上不认为劳动能力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最先使用“劳动能力”这一概念的是《德国民法典》,其第843条规定:“因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以致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对被害人应以支付金钱定期金,给与损害赔偿”。这一条文并无将劳动能力确认为民事权利的意思。从目前的情况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都还没有将劳动能力确认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也未将劳动能力规定为民事权利。按照一般人格权的理论,劳动能力自然亦不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项独立的权利内容。[6]

从本质而言,劳动能力的丧失是原来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受到他人的侵害后而致使身体残疾的结果。自然人受到他人的侵害,其后果在习惯上一般分为一般伤害、致人残废和致人死亡。自然人因受害而致残,我国古代依其轻重程度分成残疾、废疾和笃疾三种。残疾是指身体部分机能失去作用,废疾是指精神上或身体机能上达到废于人事的程度,笃疾是指身体机能或精神受到重大不治的伤害,比废疾更为严重[7]。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残废”一词可能是法律文化继承性结果,并无对该类人员的任何贬义。[8]因此,在我们看来“,残疾”与“残废”两个词是相通的。按照《辞海》的解释,残疾是指“身体某部分因病伤造成缺损或生理功能障碍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9]。因此,致人残疾,从法律上看,即是造成受害人健康利益的丧失,从而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0]

从逻辑上分析,劳动能力的丧失是指原来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全部失去。如此,则有一个基本的问题,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只有部分的劳动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2、13条规定,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没有劳动能力自无疑问,对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却需仔细斟酌。对未成年人,其在侵害发生时确无劳动能力,但并不能排除其以后也没有劳动能力。一般情况下,随着年龄的增长,教育程度和劳动技能也随之增加,其自然会获得劳动能力并取得劳动收入,侵害行为却使得这种机会丧失。因而未成年人虽然暂时不具有劳动能力,但对其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残疾,依理而言,受害人仍然存在获得收入机会的丧失问题。照此理解,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无劳动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又包括有智力障碍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有智力障碍的精神病人中有些可以为与自己智力水平相当的民事行为,少数甚至也具有部分的劳动能力并从事职业活动;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未发病期间可以辨别自己的行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部分劳动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对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承认其具有部分的劳动能力,对其劳动能力的丧失也应予以赔偿。

二、劳动能力丧失损害赔偿理论依据的反思

关于劳动能力丧失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现阶第6期屈茂辉:劳动能力丧失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问题·663·段主要有如下三种学说:一是所得丧失说。该说认为,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填补被害人实际所产生的损害,故被害人纵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但如未发生实际损害,或受害前与受害后的收入并无差异,就不能请求加害人赔偿。所得丧失说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是以受害人受害前收入与受害后收入的差额为损害额,所以又称为差额说。[11]采信这种理论的为德国民法。

二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这种理论认为,受害人因身体或健康受到损害,以至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本身即为损害,并不限于实际所得的损失。劳动虽不同于一般财物的变换价格,但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事实上有劳动力的买卖。因此,劳动能力实际上是一种能力资本,依个人能力,而有一定程度的收益行情,所以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本身就是损害,至于个人实际所得额,不过是评价劳动能力损害程度的资料而已。依这种理论,即使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失业者、家庭主妇等,如果丧失劳动能力,也应当评定损害,而请求加害人赔偿。[12]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采用这一理论。日本学说及判例原采所得丧失说,现在多采劳动能力丧失说[13]。

三是生活来源丧失说。这种理论认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必然导致其生活来源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赔偿所救济的,既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的收入差额,而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14]。这种理论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所采用。《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均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赔偿生活补助费。

这三种理论思路迥然不同,各自利弊也相当明显。

就所得丧失说而言,该学说将劳动能力丧失视为一种可期待收入的损失,其着眼点不在于受害人劳动能力的大小,而在于侵害发生前后依据该能力所获得的实际劳动收入的多少,遵循的是“赔偿间接损害后果”的思路。这种学说最突出的优点在于容易确定损害的标准,且便于计算赔偿额。但也有明显的不足: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能力这一人格利益,而非实际劳动收入,实际劳动收入只是受劳动能力影响的间接结果。在劳动能力的直接损害与收入减少的间接后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产生了一些所得丧失说不能涵盖的问题,如受害人依靠出租房屋为生,当劳动能力受损后,只要其仍保有收取房租的基本能力,其实际收入就不会减少,依所得丧失说,将得不到赔偿。这显然不公平。此外,所得丧失说以实际收入为共衡量标准,无业者、未成年人没有实际收入,不能得到赔偿,然而不能排除他们将来取得收入的可能。这是所得丧失说广受诟病之处。

劳动能力丧失说将劳动能力类同为一种实际的“物”,当其全部或部分丧失后,计算其“价值”的减少以确定赔偿额,遵循的是“赔偿直接损害后果”的思路。这种学说的主要优点是:体现了“有损害既有赔偿”的原则,将劳动能力价值化,使受害人能获得较为全面的赔偿。尤为重要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不以减少的收入为赔偿对象,因而突破了实际收入的限制。如台湾地区的判例认为:“身体或健康受侵害,而减少劳动能力者,其减少及残存劳动能力的价值,不能以现有的收入为准,盖现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与实际所余劳动能力不相等者,现有收入高者,一旦丧失其职位,未必能自他处获得同一待遇,故所谓减少及残存劳动能力之价值,应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况下可能取得之收入为标准”[15];“被害人因身体健康被侵害而丧失劳动能力所受之侵害,其金额应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体健康状态、教育程度、专业技能、社会经验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时一地之工作为准。”[16]劳动能力丧失说的缺点在于,损失的具体衡量标准较难确定。

而生活来源丧失说至少具有下列缺点:首先,该说以补偿受害人的生活来源为目的,遵循的虽然也是“赔偿间接损害结果”的思路,但其赔偿的标准过低,以至民事赔偿的意思减弱,而优抚补偿的味道增强。依此说,仅仅以一特定标准补足受害人劳动收入中的生活费部分,对加害人的保护可谓周到,而受害人可谓可怜。其次,该说几乎完全抹杀受害人的个体差异,一个勤奋的公司总经理与一个懒惰的无业者,在同样的侵权场所下获得的赔偿竟无差别,这显难说是公平。再者,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生活水平差异巨大,却依同一标准予补偿,也不公平。最后,从法律实施的效果来看,我国也不宜采用该说。侵害劳动能力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法律对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应当一体保护,不应偏废。如果过多地考虑受害人一方的经济状况而制定较低的赔偿标准,无疑是对加害行为的纵容,这也不利于法律指引与教育功能的实现,反而助长不良风气,危害社会稳定。

三、劳动能力丧失损害赔偿理论依据的重构

我国目前的立法,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经济落后,公民收入低而经济负担能力不够[17]。这样考虑问题当然也有必要,但是劳动能力丧失赔偿依据的选择,不应违背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各国损害赔偿制度尽管具体设计不同,但最高指导原则是同一的,即“回复原状原则”。如德国民法第249条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损害赔偿,应当回复损害事故未发生下,应有之状况。”法国民法的判例与学说也一致承认,损害赔偿,旨在使被害人能够再处于如同损害未曾发生前的情况。英国法、美国法也莫不如此[18]。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赔偿原则,亦应在这一最高原则的指导之下。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之后,要回复损害发生前的劳动能力自难实现,但应以赔偿受害人如果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可能取得的一切利益为原则,即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而生活来源说距该原则的要求显然相差甚远,应该予以废弃。

比较所得丧失说与劳动能力丧失说,似乎劳动能力丧失说在理论上更为圆满,而所得丧失说在实务上更为可行。然而仔细考察,不难发现这两种学说还是存在着共通之处。所得丧失说以因侵害而减少的劳动收入作为赔偿的基准,而劳动能力丧失说的具体计算也离不开对劳动收入的评估。因为劳动能力的评价,无疑需要具体的量化标准,而最方便的量化标准莫过于依该能力获得的劳动收入。只是依劳动能力丧失说的这种收入并非受害人的实际劳动收入,而是依其受侵害前的劳动能力或将来可能的劳动能力应当获得的“期待收入”。因此,劳动能力丧失说虽然其出发点是劳动能力本身,具体计算标准仍然要以可能的劳动收入所得为依据,其实质上也是一种“所得丧失说”。

实际上从西方各国的司法实务来看,也可发现所得丧失说与劳动能力丧失说的通融。德国从理论上采所得丧失说,但其实务上的做法是:以支付定期金为赔偿基本方式,分阶段计算赔偿额,即使对未成年人、失业者等人,在其达到具有劳动能力年龄时或依社会条件认为可重新就业的情况下,仍可计算其收入差额[19]。而对因侵害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当其达到具有劳动能力年龄时,并不曾有过实际收入,因而其计算依据也只能是“期待收入”,而不是所谓“差额”。所以至少在对未成年人、无业者的赔偿额的计算上,所得丧失说与劳动能力丧失说采用了相同的依据。

在笔者看来,所得丧失说与劳动能力丧失说的差异,主要只是在立法设计时二者所遵循的思路不同。所得丧失说遵循“赔偿间接损失”的思路,而劳动能力丧失说遵循“赔偿直接损失”的思路。相对而言“,赔偿直接损失”的思路更符合“有损害即有赔偿”的原则,易于为人们接受。而在具体赔偿额的计算上,两种学说都采用了劳动收入作为主要依据。

因此,笔者建议,在确定我国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论据时,应当采用一种更为科学的理论,即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的收入丧失说。此学说既遵循劳动能力丧失说承认劳动能力自身价值的基本思路,又吸收所得丧失说以劳动收入作为损害赔偿的具体衡量依据的合理因素,是对劳动能力丧失说和所得丧失说的一种折衷。

四、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的收入丧失说的贯彻

贯彻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的收入丧失说,最重要的是要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范围,各国立法一般规定有以下项目:1)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将来减少的收入;2)因维持伤害后受害人身体或健康而增加的必需的费用支出;3)伤害后受害人变更职业所需的准备和因变更职业所减少的收入;4)精神抚慰金[20]。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用了生活来源丧失说,赔偿项目以生活补助费为主,且标准很低。按照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的收入丧失说作为劳动能力丧失赔偿的依据,我国立法应确定以下赔偿项目。

1.劳动收入赔偿金

劳动收入赔偿金是因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而获得的对未来应得收入的赔偿,即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期待利益的赔偿,其赔偿对象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因劳动能力丧失受害人将来减少的收入”、日本的“逸失利益”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之损害”。我国目前没有规定此项赔偿项目,而是规定了生活补助费。笔者建议应当取消生活补助费而代之以劳动收入赔偿金,并确定其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赔偿项目。

劳动收入赔偿金的计算,美国学者认为从理论上至少应考虑以下方面:①原告(在侵害前)基本的劳动能力;②劳动能力减少的百分比;③残疾状态预期持续的时间;④可期待的利益——很明显,原告活得越长,所累积的利益损失越大[21]。这种计算方式以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为基础,兼顾考虑因劳动能力而损失的利益(收入)和损失持续的时间,能比较科学地计算因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失,颇值借鉴。笔者认为,我国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劳动收入赔偿金:首先,依照前文所述的原则,综合多种要素衡量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其次,在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基础上计算每年收入的损失;最后,估算丧失劳动能力的期间,以确定赔偿总额。

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期间,司法实务中在确定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年限时,大多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该法第37条第(五)项规定:“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规定对受害人很不公平。依此规定,例如受害人致残时只有十岁,则只能获得三十岁前的生活费补偿,其后漫长岁月的生活来源难以保证。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日本实务的做法可值借鉴。日本对劳动能力丧失期间的确定,原则上以一般人的就职可能年限为基准。即劳动能力丧失期间是以就职的可能年龄(法定退休年龄)减去受害当时的年龄所得的数值,劳动能力丧失期间也就是应赔偿的年限[22]。依此原则,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的确定也可以参照平均寿命和法定退休年龄。具体做法是:1)受害人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18岁至退休年龄间),一般以法定退休年龄减去受害时的年龄为基准计算其劳动能力丧失的期间,对退休年龄至全国平均寿命之间的年限,每年还应按年度劳动能力丧失赔偿金的一定比值赔偿(相当于退休金);2)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原则上按18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年数来确定年限;3)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平均寿命减去受害时年龄的差额确定年限,按受害人本人的实际退休金的一定比值赔偿,受害人无退休金的,按当地平均收入的一定比值赔偿;4)受害人超过平均寿命的,根据受害人的健康状况确定年限,一般可定为5年,每年的赔偿额同第三种情况。

2.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又叫生活自助用具费,指受害致残者购买必要的功能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假眼球、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对此项费用做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尤其规定,“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这项费用属于国外立法中“因维持伤害后受害人身体或健康而增加的必需的费用支出”中的一项。

3.生活上增加的必需支出

生活上增加的必需支出,主要包括因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非服特殊药品或食品身体不能支持者而支出的费用、因致残重新谋求职业的学习费等。这些费用赔偿,我国立法上未予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未全面予以重视[23]。

4.特殊医疗费

特殊医疗费一般包括补救性医疗费和康复医疗费。对于前者,应当依据医疗诊断和实际需要给予赔偿。对于后者,在目前这种多元化利益主体并存的社会环境里,应当慎重对待,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原则上不能全部赔偿[24]。

5.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依靠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实际扶养的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支付必须的生活费用。这是一项对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许多人将它称之为“关系利益”损害的赔偿。这项费用的赔偿对象并非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本人,而是受其实际扶养的人。正因为这是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其赔偿标准较之对直接受害人要低。立法中规定,只支付“必要”或“必需”的生活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尚且规定被扶养人必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因而这项赔偿的标准只需满足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即可,具有补偿的性质。

6.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是指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即对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创伤给予的赔偿。西方国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一般都规定有精神抚慰金制度。我国立法则长期未作明确规定,直到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才第一次明确建立了精神抚慰金制度。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它损害情形下的精神抚慰金。”由此可见,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抚慰金,在我国主要是采用残疾赔偿金的方式。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中已有了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根据参与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部门的解释,该法中的残疾赔偿金包含多种损害的赔偿,如某种功能的丧失、影响美观、造成精神痛苦等。因而,就已具备了精神抚慰金的功能。

特别要指出的是,我国对物质性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明确赔偿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名称定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则殊为不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不能从字面意思上体现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反而可能给人以为这是致残、致死的全部赔偿额的误解。因此,不如直接改称“精神抚慰金”。

注释: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48.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45.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33.

[4]寇志新.民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1020.

[5]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86

[6]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构成,请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23-47页。

[7]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502.

[8]我国《民法通则》用残废一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用残疾一词。有学者认为“残废”一词多有贬义,主张用“残疾”一词替换。参见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页。

[9]辞海(缩印本)[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1507.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147条规定了对“侵害他人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范围。另外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问题。现在看来,二者对劳动能力丧失原因的表述都不准确,仅仅侵害公民身体权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而“生命健康权”的表述则混淆了生命权与健康权的界限。笔者建议,立法上应将劳动能力丧失的原因规定为“侵害公民的健康权,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11]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自行出版1996年版,第196-197页。

[12]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自行出版1996年版,第196-197页。

[13]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37.

[14]杨立新.侵权法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637.

[15]参见我国台湾“最高法院”1972年台上字1987号判例。

[16]参见我国台湾“最高法院”1974年台上字1394号判例。

[17]杨立新.论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J].政治与法律,1994,(2):37-41.

[18]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

[19]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37.

[20]李仁玉.比较侵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36.

[21] Henderson.Pearson and Siliciano:The Torts Process[M].Cambridge: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4:686.

[22]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88.

篇14

【关键词】刘易斯拐点;民工荒;人口红利;结构性矛盾

一、中国劳动力市场变化的轨迹

中国的“珠三角”地区在2004年首次出现“民工荒”,许多企业难以找到工人。这时,很多人认为中国已经到了“刘易斯拐点”,不久之后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这些人的言论不攻自破。在这期间中国的“民工荒”问题得到缓解,表明了中国并未到达刘易斯拐点,中国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但金融危机之后,“民工荒”不仅愈演愈烈,工资持续上涨和也大量出现。同时,大学毕业生却难以就业并且工资水平快速下降。这些现象都表明了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正在经历重大的结构性变化和变革。

(1)“民工荒”由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逐渐蔓延到了中西部的省份

2004年“民工荒”在珠三角地区出现,并随着时间逐渐增强,但金融危机使得中国的出口大幅下降,从而短时间内缓解了低端劳动力供给不足的现象。随着国外企业在危机之后,中国经济逐渐复苏,“民工荒”的现象再次反复,并蔓延到中西部的省份。2010年从各城市行业需求与求职人数比例来看,济南为1.19,昆明为1.18,重庆为1.02,行业需求人数大于求职人数。从行业看,缺工主要集中在对农民工需求大、工资收入低、劳动强度大和工作环境差的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从工作岗位看,“民工荒”主要集中劳动密集型产业,中低端的制造行业。据统计,制造业对劳动者的需求达到33.9%。“民工荒”的出现是由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造成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环境与政策方面的原因。浅层次的原因,诸如:经济发达地区生活成本较高。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中国的人口政策,劳动力市场结构,教育水平,养老体制等等多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2)劳动力的成本出现了大幅度的上涨

根据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数据,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已经有30个省份调整了月最低工资水平,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增长幅度平均为24%。经济发达的一些地区,如广州、杭州等,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达到1100元/月。工资水平的上升,揭示了中国“低劳动力价格”的比较优势正在不断丧失,用工成本的上升将改变以廉价劳动力来刺激出口的发展模式,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都会由劳动力价格水平的变动带来巨大变化。各地调高最低工资水平、通货膨胀因素以及生活成本提高等因素,造成了工资上涨,是劳动力成本上升的较为明显的原因。而政府加强了对《劳动法》实施的监察工作,督促了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相关福利,造成了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则是其隐性原因。

(3)工人罢工、集体维权等极端事件大量出现

2008年底开始,中国的重庆、海南、广东等地出现了出租车罢工现象,主要原因还是出租车司机收入过低。2010年5月初,广东省的一家本田汽车公司的零部件工厂因为工资待遇、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出现罢工,劳资双方经过调解后工人工资水平上升35%,罢工结束。工人罢工、集体是维权等极端事件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工人工资水平低,同工不同酬等原因。这些表明了收入分配不公、企业忽视劳动者权益、非法用工(如大量使用实习生)、工人维权意识和集体意识的提高、缺乏问题解决的正规渠道以及第二代农民工预期与现实存在差距等。

(4)2012年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时点,劳动力市场也会迎来重大的变革

首先,中国人口老龄化到来,劳动人口总量开始净减少。中国的人口红利期即将结束,“刘易斯拐点”随之也会到来,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将会逐渐回落;其次,中国教育培养了大批的高等教育人口,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年轻人口的教育结构逐渐优化。据统计,2009年,走入劳动力市场的中国初、中、高等教育的毕业生约为649万、416万和531万;再次,分配制度改革提高人民收入等方面成为了“十二五”规划的核心议题,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的将“富民”作为规划的一个主题,这也预示着政策在未来会逐渐向劳动者倾斜。

(5)中国劳动力市场供给方面的巨大变化将导致劳动力成本的快速上涨,并对宏观经济、产业结构和企业战略产生重大影响

“民工荒”和“工资上涨”都说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的转变,由原来供大于求状态下的雇佣方占主导,转化为供不应求下的劳动者一方占主导。市场结构的重大变化,将会对多方面产生影响,企业必须注意这些新动向,劳动者的权利和法律意识会有所增强,从而和雇佣方产生多方面的博弈,政府在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方面也会有所加强。企业只有适时调整的自身的产业布局、资本和劳动配比以及生产方式,才能应对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二、劳动力市场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突出,主要表现为:技术人员、研发人员、熟练技工供给不足与新增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并存,大学生就业难与新兴产业发展人才不足并存,农业劳动力结构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1)技术工人短缺与新增劳动力和下岗人员失业就业难问题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