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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身体条件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7:0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公务员身体条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主要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管理及发挥作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退休条件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要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一般应在国家公务员具备了退休条件的当月通知本人,办完手续。对自愿退休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再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退职问题。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实行干部退职制度。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将实行养老保险金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等情况确定不同的养老保险金,因此不需要再分为退休、退职两种制度;再者,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一般也不会出现参加工作几年就到了退休年龄的情况,突然丧失工作能力的现象也只是极少数。因此,退职作为单独制度存在已失去了其实际意义。为统一政策,规范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取消了"退职"形式,统称为退休。

(二)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国家公务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退休》一章中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确定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关系到能否保证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确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就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确定科学的退休金计发标准和办法;二是体现功绩原则,鼓励敬业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调节机制。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1、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的政府权利。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

2、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5、丧葬、抚恤待遇。

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退休安置

退休公务员的安置,包括安置地点的选择,住房和接受单位的落实,退休经费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后在其工作地点是县级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同时对解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安心本职工作,也有一定的意义。

1、安置原则。

第一,坚持以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去向,本着有利于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规定。实践证明,对离退休人员过多地进行异地安置,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利于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特别是随着住房、医疗等制度的改革,异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费用耗资巨大,往往有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第二,对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应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如对在边远、高原、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其退休安置地点,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照顾。

2、安置条件。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一般应当就地安置。这是因为,国家公务员的职业相对稳定,在一个地方长期工作,对环境比较适应,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础就地安置后,方便生活,方便管理。

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异地安置,但要从严掌握。这部分人主要是指只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妇同在一起、但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由内地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身体确实不适应继续在当地生活。到京、津、沪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分别由国家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3、安置待遇和手续

退休公务员异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单位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

退休公务员异地安置时,本人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等,由原单位按差旅费报销。

异地安置的退休公务员的户籍、组织医疗及经费关系等转换手续,应由原工作单位和接受安置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退休公务员的管理

1、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关怀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转换管理机制,探索新形势下退休公务员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的路子。

篇2

2、国家公务员考试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宪法人员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标准。

4、具有良好的品行:是否具有良好的品行一般将在考察环节进行审查,只有良好的品行才能加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体的身体条件将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中体现。

篇3

2、政治立场及道德品质要求:报考者在政治上必须与党保持一致,必须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公民报考公务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

3、学历条件:报考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程度,大专以上学历;

4、年龄限制:公务员考试一般要求考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5、身体条件:普通的公务员职位招考,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来执行;

6、专业要求:任何专业都可以报考公务员,既可以报考和自身专业对口的职位,也可以报考一部分无专业限制的职位;

篇4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最高年龄35周岁指18至35周岁,即1982年1月2日至2000年1月2日期间出生;最高年龄30周岁指18至30周岁,即1987年1月2日至2000年1月2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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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表

2018年深圳计划招考525名公务员,各招考单位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考试科目等详见《深圳市2018年公开招考公务员职位表》

报名时间

深圳公务员报名时间:2018年1月2日10:00至2018年1月8日17:00,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可通过本公告或深圳市考试院网站(testcenter.gov.cn)上的相关链接登录深圳市人事考试考生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考生服务系统,网址为ks.sz12333.gov.cn/ess/或sz12333.gov.cn/ess/)报名。

网上缴费

深圳公务员缴费时间:2018年1月11日10:00至2018年1月15日17:00,选报职位成功的报考人员登录考生服务系统进行缴费。考试费为45元/科/人。

准考证

深圳公务员准考证打印时间:2018年1月11日10:00至2018年1月15日17:00,选报职位成功的报考人员登录考生服务系统打印准考证。

考试时间

深圳公务员考试时间:2018年3月11日

3月11日上午10:00-11: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3月11日下午14:00-16:00 《申论》(A类)、《申论》(B类)、《行政执法素质测试》《社会保险执法素质测试》《地税执法素质测试》《食品安全执法素质测试》《特种设备执法素质测试》《卫生行政执法素质测试》《司法素质测试》《财务会计素质测试》。

本次考试仅在深圳市设置考场,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本次笔试将实行雷同卷甄别鉴定,对作弊者严肃处理。

篇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篇6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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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务员考试; 录取不公; 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 依法行政

一、案件导入

2009年4月,小周、小谢、小唐参加了佛山市公务员考试,一路顺利通过笔试、面试最后进入体检环节。就在接近“终点”的时刻,三人却因检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被认定为体检结果不合格,从而失去了公务员录用机会。

三人的律师指出,考生参加的“平均红细胞体积”检测和“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超出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规定的血常规检测项目,且从未对其必要性做出任何说明,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考生的“身体隐私”。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律师回应,在公务员录用的过程中,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是依法行政。对于公务员体检过程中的检验方法,按照项目规定,由主检医生根据需要决定。作为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不录用上述三位人员符合法律规定。

后者说法得到一审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三名考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败诉后,三名考生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经过二审开庭审理,审判长并未当庭作出宣判。

2010年9月5日上午,佛山中院对该起“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案例分析

按照《体检标准》的规定,有“血液病”即属“不合格”。地中海贫血其实是一种遗传病,多见于广东、广西、海南等地,广东本地人口中约有12%携带地贫基因,广西南宁的地贫基因筛查率更高达四分之一。但携带基因并不意味着会发病,倘若不做基因检测,大多数携带者一辈子都不会知道自己的基因缺陷。根据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医学遗传学系研究员黄尚志的研究,地贫基因在华南地区的富集是自然选择的结果――那里曾经是疟疾的流行地,而携带地贫基因的人在疟疾流行时的死亡率相当低。那么公务员的录取标准又是什么呢,为什么只是携带该基因就被拒之门外呢?

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对于公务员的应该具备的条件其实只有短短7条。包括:(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1如果有一条不符合那么必然不可能成为公务员,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算不算是没有达到条件呢?公务员作为行政人需要执行一定的行政职权,但很多公务员在平日工作中并不需要很多体力的付出,也不需要过人的身体素质,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并不会影响工作能力,他们完全可以胜任这份工作,如果有疾病基因携带的人都被禁止做公务员,那么糖尿病、冠心病、癌症、高血压等基因携带者呢?那么几乎无人可做公务员了。

三、案例中体现的制度缺失

1.保障公民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是以人权,即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为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国家机构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公民社会理念,它强调公民个性的张扬和参与社会管理。就公民的个性来看,宪法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规范;就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来看,宪法又是公民的生活方式。本案中宪法看来并没有赋予他们什么公正的权利。

2.限制公共权力

我国现行宪法从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设置了各种控制措施,以免权力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权利,并且着眼于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这就要求我们理解三个原则:一是人民原则。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确认了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中,是个人权利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只有社会权力的主体――社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就是“人民”原则。

3.实现社会公正

我们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本来就存在差异,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生活以及他人健康的情况下,基于疾病、缺陷的区别对待违背了宪法的公平和平等原则。而行政法作为宪法统领之下的部门法,更不能违背宪法所确立的精神。任何人都可能存在某种基因缺陷,如果仅仅因为基因的关系而使一个健康的雾任何临床症状的人认定为体检不合格,这不仅仅是对这一类考生极大的不公,也会对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构成威胁。

四、政府部门应当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

1、合法行政: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这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政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由于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权力,所以更容易被滥用。为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必须在肯定和授予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通过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监督、约束和控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必须合理。

3、程序正当:行政程序要公开。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依据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2)要保证当事人的参与权。即要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对行政行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使这种意见受到应有的重视,以此来促进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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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服务科学发展和加强省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经省委领导同意,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面向基层公开选调优秀公务员充实省级机关,并要求全省各地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选调计划和职位

这次从基层公开选调公务员计划为112名,涉及省级机关28个部门和单位。具体职位详见《**省从基层公开选调优秀公务员充实省级机关计划职位表》。

二、公开选调对象及条件

(一)选调对象:面向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职位选调对象扩大到省辖市机关公务员。

(二)选调条件:

1、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担任科级及以下职务;

3、具有3年及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省选调生需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正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3年1月1日后出生);副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32周岁(1976年1月1日后出生);科员及以下干部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78年1月1日后出生);

6、身体健康。

具体报考职位所需其他条件详见《**省从基层公开选调优秀公务员充实省级机关计划职位表》。

三、公开选调程序和时间安排

这次公开选调工作程序主要有九项:(1)公告和简章;(2)报名;(3)资格审查;(4)名单公示;(5)笔试;(6)面试;(7)考察;(8)体检;(9)公示、办理调动手续。

这次公开选调工作历时2个月,从10月8日至11月底。

从基层公开选调优秀公务员充实省级机关《公告》及《简章》等相关内容,可登录**省人事考试网站查阅。

四、配合做好公开选调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各镇、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从基层公开选调优秀公务员充实省级机关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树立大人才观和全局意识,推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鼓励和动员符合条件的同志积极参与,踊跃报名,并做好正面引导和思想工作。

(二)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每个报名同志填写的登记表,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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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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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是指市机关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并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科(股)长及其以下职务人员。

第二条中层科(股)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具体名称,按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名称执行。

第三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符合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和一人一职的规定。

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四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命职务: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2、转换职位的:

3、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4、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5、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任职条件

第五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晋升职务,须同时具备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能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3、业务水平、知识学历、工作能力达到本职位《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标准;

4、近两年年度考核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定为称职以上;

5、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1、科(股)长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股)长二年以上。

2、副科(股)长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二年以上。

3、科员职务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备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须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须在机关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六条新录用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应办理任职定级,一般定为办事员,其中,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德才表现突出的,可任科员职务;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文化程度和原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时间确定相应职务。

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按安置部门确定的职务予以任职。其后晋升职务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办理。

中层职务转任

第八条担任正、副科(股)长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闲工作需要,可转任为科员,相应明确正、副股级。

第九条担任正、副科(股)长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达到市机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副职退二线年龄的,原则上应转任科员,相应明确正、副股级。接近科(股)长转任年龄的科员、办事员,一般不再提拔担任正、副科(股)长职务。

任职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冈职位空缺晋升正、副科(股)长职务,或按规定进行正、副科(股)长职位轮换,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职位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人选,然后再任命职务。确因条件特殊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也可直接任命职务。

第十一条公开竞争选拔正、副科(股)长应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的《江苏省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吴人发[2000]字第5号)规定的程序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并附《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中层正职、组织人事科(股)副职和参照管理单位的中层副职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中层副职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直接任命正、副科(股)长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结合年度考核,所在部门(单位)择优提出拟任职人选;

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形成书面意见;

3、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人选;

4、填写《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工,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经同意后,由单位发文任命。

第十三条科员、办事员职务的任命,由部门(单位)根据任职条件,在考核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所任职务,填写《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再由单位发文任命。

第十四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不再担任现职的,应办理免职手续,填写《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式二份),按任职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免职务,所在单位应填写《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免呈报表》,其中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定级的,填写《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定级审批表》,经单位盖章后,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晋升中层正、副科(股)长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应进行任职培训。

任职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上作人员)的职务任命,必须在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核定职数限额内进行,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丁作程序,坚持标准,规范操作。注重优化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队伍结构,有计划地进行补缺、轮换、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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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务员 体育锻炼 健康现状 铜陵市

[中图分类号]G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2-0121-02

公务员是社会精英,是国家的栋梁,是各级决策系统的领导者和服务者。他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文化思想等对其他人具有示范以及辐射等作用,所以他们的影响力很大。经实践证实,对于现代社会发展的决策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公务员的知识、能力以及智力等要素,还取决于他们的健康状况。因为良好的健康状况是每个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以最佳状态从事一切工作时应具备的条件,是其发挥知识、智力、能力和品德的必要前提,是决策成功与否的关键。但是,由于公务员属于脑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长时间处于精神高度紧张、工作压力较大、久坐而缺乏锻炼,整个机体的免疫功能下降,因而也或多或少地患上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以及慢性病,从而影响他们的健康。

探讨公务员身体健康、参加体育锻炼以及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因此,针对公务员的体育锻炼现状及身体健康的研究显得较为迫切和重要。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铜陵公务员体育锻炼现状及健康状况为研究对象。以铜陵在编市公务员年龄在24-50岁为调查对象,见表1。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通过查询国内相关理论书籍、中国知网学术期刊数据库、收集了与本文相关的资料,为本文研究提供理论和方法上的依据。

2.调查法

(1)访谈法调查法。对铜陵市某些机关的公务员进行访谈,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对体育锻炼的态度、动机以及参加体育锻炼后的效果。

走访铜陵市部分健身广场、健身房和体育馆等健身场所。对铜陵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进行访谈,了解本市公务员健康状况等。

(2)问卷调查法。根据本文所研究的目的以及问卷的基本要求,设计《铜陵市公务员体育锻炼现状调查表》。利用2011年度铜陵市公务员医务体检的机会(时间:2011年7月3日-7月23日,地点:铜陵市第一人民医院)发放问卷,随后现场回收。共发放问卷307份,回收273份,回收率88.93%。

3.数理统计法

对收集的问卷信息输入计算机,并用SPSS 17.0进行数据处理。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铜陵市公务员健康体检结果

这次公务员健康体检结果显示:总患病次数897次,平均每人患病率达3.29次。该人均患病率比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人均患有2-3种疾病[1]偏高一点,这说明以前老年人易患的老年病逐渐年轻化,逐渐体现在中年人、年轻人身上,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中年人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的原因。此次体检主要患病前6位是高血压49.0%、高血糖46.89%、高血脂45.79%、脂肪肝42.86%、转氨酶偏高35.53%和高尿酸37.7%。

表2 公务员常见患病情况一览表(N=273)

从铜陵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了解到:铜陵市公务员患病人群从以前的“三高”变成“四高”,增加的“一高”是高尿酸,这些病都是有裙带关系的;最近几年转氨酶偏高也出现在这个人群中;由于铜陵地方水质的原因,胆囊炎及胆结石患病人数也在逐渐增加;脂肪肝也逐渐年轻化;还有些女性出现“假瘦”(看上去很瘦,但是体脂数偏高)现象等等。

这样的结果和现象让我们不得不担心公务员这一人群的身体健康状况,因为公务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一个城市的建设好坏是和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密切相关的。造成这些患病的主要原因与公务员的不良生活方式息息相关,如:吸烟、饮食习惯、作息无规律、超负荷工作、缺乏身体锻炼,已成为损害着公务员健康的隐形“杀手”。所以如何改善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迫在眉睫。

(二)公务员体育锻炼现状的分析

1.公务员每周锻炼次数及每次持续时间。

调查结果显示:公务员每周大部分都参加一次体育锻炼,其次是两次,各占54.9%和24.2%。在结果中看到这样一个现象,女性每周锻炼次数0次的有30.0%,明显高于男性8.2%。在每次参加体育锻炼时间上有52.7%和30.8%的公务员分别持续在一个小时左右和一个半小时左右;但是还有10.7%的公务员持续不到半个小时,这样参加体育锻炼的效果就不是很明显。铜陵市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明显低于全国体育人口(周参加锻炼3次、次时间30min以上为体育人口)31.20%的平均水平。[2]其参加锻炼的人数及每周参加锻炼的次数随着年龄的增长呈上升趋势,可能主要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意识到保持身体健康的重要性,不再像年轻的时候毫无节制地挥霍着自己的身体、透支着自己的身体。

2.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动机以及影响因素

调查结果显示: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动机很明确,主要是增强体质(54.9%)、娱乐身心(44.0%)和减肥(37.4%),还有一些公务员通过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身的人际交往关系以及通过体育锻炼来辅助治病等。铜陵市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的动机还是比较积极的,通过体育锻炼这个手段来维持自身的身体健康以及培养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影响公务员不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有没有时间(54.5%)、工作太累(38.5%)、没有同伴(35.2%)以及缺乏指导(30.7%)等。缺乏场地因素如今不是主要影响因素了,有53.5%的公务员选择在附近的学校操场,45.2%的公务员选择公园和广场。因为铜陵市公务员的单位、家附近都有体育馆以及各学校、公园和广场等,所以相对来说场地还是可以满足他们的健身需求的:比如教育局附近有第十五中学,市人力资源部附近有第四中学,市政府有市政府广场和天井湖公园等等。

3.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项目以及形式

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项目还是比较多样化的。经检验男性和女性在选择锻炼项目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

(三)个例分析

铜陵市组织部王某在中年时检查出有高血糖等其他慢性病,医院下通知必须住院治疗否则随时有危险,在通过药物治疗之后,明显改善很多。他由于职业的关系,平常应酬很多,也不注意饮食以及参加体育锻炼。他了解到可以通过体育锻炼和饮食来维持自身的身体健康,便每天清晨都去铜陵学院操场跑步,傍晚去石城广场散步,通过一段时间的锻炼,他的病情很好地得到控制,而且不需要任何药物,就可以很好地控制血糖。

铜陵市银监会金某,2010年刚参加工作,在体检中查出自己的脂肪肝偏高,体脂数26%。如此年轻的他却患上这些慢性病,极大地影响到他的身体健康。他顿时觉悟到应该加强体育锻炼,去健身房办了一张年卡,一个私教帮他制定运动处方,经过两个月的锻炼,体脂数降低到23%,他自我也感觉到身体明显感觉比以前好多了,很有活力,睡眠质量也提高很多。他向我透露:虽然我也知道要进行规律的体育锻炼活动,但是工作上有时候比较忙还有各项应酬,还是不能很好地在二者之间找一个平衡点。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第一,铜陵市公务员身体健康不容乐观,他们主要患病前6位是高血压49.0%、高血糖46.89%、高血脂45.79%、脂肪肝42.86%、转氨酶偏高35.53%和高尿酸37.7%。造成铜陵市公务员健康现状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主要原因与他们个人的不良生活方式以及不参加体育锻炼等息息相关,不良的生活方式最容易导致疾病的产生,再加上不进行规律的适量的健身活动,甚至危害生命。

第二,铜陵市公务员人群中,每周参加1次以上体育锻炼的比例为29.7%,每周参加3次以上的比例只有5.5%;在每次参加体育锻炼时间上有52.7%和30.8%的公务员分别持续在一个小时左右和一个半小时左右;低于全国体育人口的平均水平31.20%。

第三,铜陵市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动机明确,主要是增强体质、娱乐身心和减肥。缺少场地已不再是影响公务员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男女公务员在选择体育锻炼项目上存在显著性差异。

第四,通过个例分析,可以证明参加规律的、适量的体育锻炼活动可以维持和改善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等。

(二)建议

首先,对健康状况良好、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积极的单位,要给予一定荣誉和奖励,在年度评选优秀单位的活动中,要把身体健康摆在一定的位置上。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要重视公务员健康和卫生教育工作,正确引导公务员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或习惯。促进组成公务员俱乐部(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娱乐、体育活动。多方面减轻公务员的工作压力和环境压力,切实有效地解决公务员身心健康问题。

【参考文献】

[1]吴俊心.论生活方式对我国居民体质与健康的影响[J].中国体育科技,2002(8):50-52.

[2]方小洁,唐荣荣.温州市女民营企业家健康与体育锻炼现状的研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1,19(11):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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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investigation, the Xiamen office level cadre happy index reaches as high as 96.7%. 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Xiamen office level cadre happy index main feature, as well as this crowd happy index results in the high score five big reasons.

关键词: 幸福指数 厦门 处级干部

key word: Happy index Xiamen Office level cadre

作者简介:方轻(1979―),女,福建福州人;哲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科学技术哲学

由于工作稳定、待遇不错、社会地位高等因素,公务员被社会普遍认为是幸福指数比较高的人群。零点公司的一份《2009年幸福指数调查报告》显示,在幸福感的职业排名中,公务员和房地产从业者幸福感位居前两位,其中,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幸福指数最高,而一般公务员幸福指数也是中等偏上。为了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厦门市公务员对生活的主观感受和满意程度,2010年6月,厦门市委党校哲学教研室开展了一次厦门市公务员幸福指数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采用发放书面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象为参加市委党校或市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两个处级班的学员。本次调查共发放91份问卷,回收91份问卷,回收率100%。调查的内容包括公务员把什么因素作为个人幸福的第一因素,以及对当前的工作状态、对个人生活环境、生活节奏、人际关系、经济收入、文娱活动、社会保障、交通状况等方面的满意程度。由于市委组织部在选派干部参加培训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协调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人员数量与结构的比例,因此客观上促成了本次问卷调查抽样的随机性与科学性,从而保证了调查结果能够更接近于厦门市处级干部幸福状况的实际情况。

一、厦门市处级干部幸福指数为96.7%

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厦门市处级干部感觉自己生活幸福的占96.7%:其中感觉“生活质量很高,非常幸福”的占12.1%,感觉“生活质量较高,比较幸福”的占56.0%,感觉“生活质量一般,可以算幸福”的占28.6%;其中感觉“生活质量不高,不幸福”的占2.2%,被调查的人员中没有人选择“生活质量很差,非常不幸福”的;此外,选择“说不清楚”的占1%。调查数据说明,作为一个特定地区的特定人群,厦门市公务员的幸福指数是相当高的,不仅远远高于中国人平均幸福指数(一份“2009年中国人幸福指数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人幸福指数得分69.84),而且远远高于全国公务员幸福指数的平均值73.79。从调查对象的分类来看,有以下特点:

第一,女性处级干部幸福指数高于男性处级干部。在被调查人员中,男性处级干部认为自己生活幸福的占96.25%,不幸福的占2.5%;女性处级干部认为自己生活幸福的占100%,不幸福的占0%。从幸福感的程度来看,认为“生活质量很高,非常幸福”的女性占27.2%,男性占10%;认为“生活质量较高,比较幸福”的女性占63.6%,男性占55.0%;认为“生活质量一般,可以算幸福”的女性占9.1%,男性占31.2%。

第二,中年龄组的处级干部幸福指数高于低、高年龄组的处级干部。在被调查人员中,40-49岁年龄组的处级干部幸福指数最高,这个年龄组的处级干部认为自己生活幸福的为100%;50-59岁年龄组的处级干部幸福指数次之,认为自己生活幸福的为97.8%;30-39岁年龄组的处级干部幸福指数相对较低,认为自己幸福的占85.7%。

二、厦门市处级干部普遍认为身体健康最幸福

在调查“您会把什么作为您生活幸福的第一因素”时,厦门市处级干部选择“身体健康”的频率最高,占被调查对象的43.8%;其他因素的排位依次为“家庭和睦”占39.7%,“实现职业理想”占13.2%,“金钱与物质享受”占3.3%,“个人的个性自由”占0.8%。

厦门市处级干部的幸福观是当代社会主流人群幸福观的浓缩体现。在物质水平以及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平安健康对于每个人都显得原来越重要,因此,把身心健康作为个人幸福最主要的因素是符合当代人对生活幸福的基本看法与态度的。同时,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人际交往的复杂性越来越凸显,来自工作和生活各方面的压力和困扰越来越大,因此,家庭和睦也成为当代人幸福感的主要来源。而对于已经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并且已然衣食无忧乃至生活条件比较宽裕的处级干部而言,实现职业理想和追求物质享受则不是影响幸福感的主要因素。此外,类似于“个人的个性自由”这样的因素,属于更高一个层次的精神需求,只有少数人会将其作为幸福感的主要因素,因此,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三、厦门市处级干部幸福指数得高分的五大原因

(一)没有后顾之忧

没有后顾之忧应该是当代中国公务员幸福指数居高不下的最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稳定。调查结果显示,厦门市处级干部对当前所从事的工作的满意程度较高:7.7%的人对当前工作表示“喜欢,很有成就感,非常满意”;63.7%的人对当前工作表示“很适应,比较满意”。此外,23.1%的人表示“工作只是谋生手段,没有其他感觉”,只有4.4%的人表示“对当前工作不满意”。长期以来,公务员被社会形象地称作“捧着铁饭碗”的职业,原因就在于这一职业的稳定性。曾经有人戏称:“谁人从来不担心下岗?公务员!谁人从来不受找工作的折磨?公务员!国家在、单位在、人民在,他们的工作就在,他们的饭碗就在。”虽然这样的评论透露出社会对公务员职业的某些偏见,但它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真实的社会现象。从近年来越来越热门的公务员考试不难看出,公务员的生活几乎已经成为大众普遍认同和向往的幸福生活的典范。

第二,保障全面。在当代中国,以职业划分,公务员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应该是比较全面和到位的,这也为公务员排除了很多后顾之忧。从医疗保障来看,当被问及“您对目前的医疗保健条件感觉如何”时,厦门市处级干部选择“能享受优越的医疗条件,感觉完全能承受医疗费用,没有负担”的占8.8%;选择“能享受较好的医疗条件,感觉能承受得起医疗费用”的占49.5%;选择“能享受正常的医疗条件,感觉医疗费用较高,有压力”的占35.2%;选择“能享受基本医疗条件,感觉负担医疗费用很吃力”的占5.5%。从社会保障来看,当被问及“您对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感觉如何”时,厦门市处级干部选择“社会有保障,非常有安全感”的占3.3%;选择“社会有保障,有安全感”的占36.3%;选择“有一定社会保障,有一定安全感”的占45.1%;选择“社会保障不充分,安全感不强”的占14.3%,选择“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安全感”的占1.1%。

(二)稳定适中的收入

金钱和物质生活水平无疑对人们的幸福感有重要的影响,但是,有研究表明,收入与幸福感的关联存在“拐点”:家庭月收入12000-15000元是人的幸福感的拐点。也就是说,当家庭月收入在15000元以下时,家庭成员的幸福感与家庭收入成正比;当家庭收入超过15000元时,家庭成员的幸福感可能不升反降。考虑到厦门市社会发展程度较高,消费水平和人均收入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收入与幸福感相关的拐点也应该适当提高至15000-18000左右。2010年厦门市处级干部幸福指数调查显示厦门市处级干部家庭收入在10000-15000元的占35.2%,12000-20000元的占47.2%。这就表明,厦门市处级干部的家庭收入都处于接近“拐点”的水平,而这一收入水平也是最能使人感觉幸福的区间。因此,稳定适中的收入是厦门市处级干部幸福指数得高分的一个重要原因。

厦门市公务员在收入问题上存在比较性的优越感和幸福感。在以往的一些针对公务员幸福感的调查中,许多地区的公务员认同这个职业稳定性好、社会地位高,但是很多人仍然表达了对公务员收入的不满。一位多年从事机关工作的干部表示:“公务员这个职业在经济上处于撑不着、饿不死的状态。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与下岗职工、农民工比起来,当然好多了,但是,且不说与那些商人相比显得微不足道,甚至距离真正的中产阶级都还远着呢。”虽然,厦门市公务员中由此同感的不乏其人,但是,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公务员相比,厦门市公务员在收入上有优越感和幸福感。有调查显示,2009年,浙江、江苏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公务员年收入约在4-8万元之间;江西和安徽等地区的公务员年收入约在3-6万元之间;西部部分省市的公务员年收入约在2-4万元之间。2009年厦门市公务员的年收入约在5-10万之间,处级公务员的年收入约在7-9万之间。一项基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双重分析研究表明,“比较”比“期望”更容易导致幸福感或不幸福感。也就是说,如果个体所得到的不仅是本身期望的,而且被个体认为超过了他人尤其是同类人的相对所得,则更容易使这个个体产生幸福感。因此,厦门市公务员由于收入而产生的幸福感不仅来源于个人收入期望的实现,而且来源于因收入高于其他地区公务员的收入而产生的优越感和满足感。

(三)充实的生活节奏

在被问及“您对自己当前的生活节奏感觉如何”时,厦门市处级干部的回答如下:认为“太忙,生活节奏过快”的占8.8%;认为“比较忙,生活节奏偏快”的占40.7%;认为“适中,生活节奏刚刚好”的占49.5%;认为“比较闲,生活节奏比较慢”的占2.2%;没有人认为“太闲,生活节奏过慢”。可见,总的来说,厦门市处级干部的生活节奏处于一种相对充实和适中的状态中,这种生活节奏,既能够使人对工作和生活保持一定程度的紧张感,并从而不时地获得恰到好处的充实感和成就感,又不至于使人过于疲劳、压力太大。

由于生活节奏适中,厦门市处级干部比其他地区同级别的公务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个人的休闲娱乐活动,这也保证了厦门市处级干部能够经常保持较佳的精神状态。调查显示,厦门市处级干部中认为自己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多彩”的占3.3%;“比较丰富”的占29.7%;“有参加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占55.0%,“较少参加文娱活动”的占11.0%。此外,有73.6%的厦门市处级干部认为自己“精力非常充沛,心态极佳”或“有精力应对工作生活,心态很好”。

(四)和睦的人际关系

和睦的人际关系是厦门市处级干部幸福感强烈的又一大原因。在被调查人员中,19.8%的人认为“自己的人际关系融洽,人缘很好”;58.2%的人认为“自己人际关系比较融洽,人缘较好”;20.1%的人认为“自己人际关系正常,人缘一般”。

家庭关系是个人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对家庭状况的满意度调查中,99%厦门市处级干部觉得自己的家庭和睦,其中“家庭和睦,对家庭状况感觉非常满意”的占23.1%;“家庭和睦,感觉满意”的占58.2%;“家庭比较和睦,感觉正常”的占17.6%。家庭和睦也是促成厦门市处级干部生活幸福的重要原因。

篇13

一、书记员职位

1、年龄条件:30周岁以下。

2、学历专业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法学类专业。

(2)已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法学类专业的限制。

3、身体条件:按照国家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

二、检察官职位

1、符合《检察官法》第四章规定的条件。

2、年龄条件:30周岁以下。

3、学历专业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2)已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身体条件:按照国家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

三、司法警察职位

1、年龄条件:28周岁以下。

2、学历专业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公安警察专业(刑事侦察、国内安全保卫、预审、公安学、警察管理、侦察、侦查、公安保卫、警察指挥与战术、侦查学、治安学、治安管理)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法学类专业。

3、身体条件:

(1)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2)裸眼视力不低于5.0;

(3)其他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

(4)录用人员须通过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测试标准)。

四、行政后勤职位

1、年龄条件:35周岁以下。

2、学历专业条件:

(1)文秘职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汉语言与文秘类专业。

(2)计算机职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计算机软件技术、网络工程、网络工程技术、通信工程、计算机通信、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信息管理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与维护、办公自动化技术、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信息管理应用软件、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多媒体与网络技术、网络技术与信息处理、数据库应用及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网络系统管理、计算机办公应用、计算机网络与通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3)财会职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会计学、会计、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会计与统计核算等专业。

(4)档案管理职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档案学、科技档案、图书档案管理、图书馆学、信息资源管理等专业。

篇14

1、34岁考公务员是否合适,取决于自身。如果有自己符合的岗位,且喜爱这个岗位,则就合适。如果没有适合自己的岗位,或者自己不喜欢,则就不合适。

2、报考公务员的一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7月14日至1997年7月14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