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7: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非遗文化现状分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城乡居民 文化消费 差异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041-03
文化消费是民众生活消费的重要内容,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文化消费数量和质量问题。完全可以说,一个社会文化消费的如何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生活消费的质量如何,也深刻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进步程度。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文化消费行为具有明显差异性,并呈现出各自显著的特点。为全面了解山西省城乡居民文化消费状况,现以问卷调查为基础,对现阶段山西省城乡居民文化消费的总体情况和城乡差别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山西省城乡居民文化消费差异现状
本文调查采取整群分层抽样的方法,调查范围为全省11个地级市,再由各地市根据调查要求选择市区和乡村,分别针对城乡居民进行调研,户内研究对象的选择采用“Kish选择法”进行。根据研究需要和调查能力,共发放调查问卷400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各200份,采取现场问答的方式,故问卷全部收回,回收有效率为100%。全部问卷使用SPSS19.0社会统计软件进行了计算机数据统计分析。根据调查结果,山西省城乡居民文化消费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主要形式差异上来看城乡居民文化消费。近些年来,山西省城乡居民文化消费在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下得到迅速提升,文化消费形式从基础型开始向发展型过渡,呈现出丰富多彩的良好发展势头。但对文化消费的需求,城乡居民差异明显。
由于便利的消费环境,山西省城镇居民文化消费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调查结果显示,山西省城镇居民文化消费的主要形式是看电视(91%)、上网(70%)和KTV(70%)。有30%以上的居民选择书报刊、逛公园、看电影、短途或近郊旅行这四项文化消费项目;有接近20%的居民喜好运动健身、收藏古玩、看展览;还有8%的居民参加艺术培训;选择进酒吧、听广播、欣赏艺术演出的居民较少。可见,山西省城镇居民文化消费相对比较集中。相比之下,农村居民的文化消费形式就略显单一。看电视、打麻将、打牌是闲暇时间投入最多的文化娱乐活动,占67%,另有42%的人把上网当作主要文化娱乐方式之一。最近几年,虽然农村居民拥有具有传媒载体功能的家用电器,并且在总量上有所增长,但是与城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2.从消费花费差异上来看城乡居民文化。文化花费是进行文化消费研究的重要考量指标之一,居民文化费额度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居民的文化消费水平。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在文化、教育、娱乐领域的消费正在迅速增加。但由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消费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在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消费上,由于城镇居民对自身以及子女的教育发展需求持续升温,城镇居民的教育支出占据主导地位,实际支出一直居高不下。2013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费用为2563.3元,仅次于食品和交通通信支出;其中,人均教育支出为1342.36元,占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的52.4%。而农村居民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偏低,其消费支出主要集中在食品、居住、医疗、交通通信上,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人均仅为512元,仅为城镇居民的20%。其中人均教育支出为305元,占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的59.6%。城乡居民教育消费差距依然较大。
3.从时间构成差异上来看城乡居民文化消费。本次问卷,通过区分工作日与休息日(包含周末与节假日)来获取城乡居民文化消费时间占有量的数据。
(1)城镇居民文化消费的时间构成。在工作日,城镇居民文化消费时间占有量很少,上班占用很大一部分时间;休息日,城镇居民进行文化消费时间占有量有所提升,超过5小时文化消费时间的比例明显增加,有相对较多的时间进行休闲。充裕的文化消费时间有助于城镇居民选择多样的文化消费方式和扩展文化消费空间范围。
问卷调查显示:在工作日,城镇居民文化消费时间少于1小时的占24%,1~3小时的占52%,3小时以上的占24%;在休息日,文化消费时间少于1小时的占10.5%,1~3小时的占46.5%,3小时以上的占43%。工作日与休息日相比,城镇居民文化消费时间少于1小时的比例由工作日的24%下降为休息日的10.5%,1~3小时的比例由工作日的52%下降为休息日的46.5%,大于5小时的比例由7%上升为17%,这主要与城镇居民大多具有稳定工作需按时上班有关。
(2)农村居民文化消费的时间构成。农村居民的文化消费时间在工作日与休息日占有量没有明显差距,且总体偏少,这可能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农村居民人口具有流动性、工作不稳定所致。但相较农闲时节,乡村人口文化消费时间较多。
调查数据显示:在工作日,农村居民文化消费时间少于1小时的占26.5%,1~3小时的占40.8%,3小时以上的占32.7%;在休息日,农村居民文化消费时间少于1小时的占35.8%,1~3小时的占43.7%,3小时以上的占20.5%。
摘 要:本文对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现状与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并找出研究存在的不足,为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价值评估体系打下基础。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体系;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顾名思义是非物质的形态存在的,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耳口相传的经验、技艺、精神。可以看出,其最大的特点是紧密地与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联系起来,是民族个性“活”的体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载体,是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那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姿多彩,尤其是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大国,更是如此。面对浩如烟海的传统文化现象,如何确立抢救保护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现实和重要的问题。我们需要构建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价值评估体系,以客观地可度量的标准为基础,对众多传统文化现象的历史价值、艺术审美价值、科学价值等进行综合评判,这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价值评估体系研究现状进行分析。
一、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制定并公布《人类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时,对如何确定这些遗产代表作的标准进行了归纳,大体有这样几个标准:①必须是高度集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②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必须具有突出的价值;③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植根于当地社团;④民间文化必须对本社团的文化特性起到重要作用;⑤必须在技术和质量上都非常出色;⑥具有反映现存文化传统的价值;⑦其生存受到某种程度上的威胁。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际上也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提出了标准,规定“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说,符合人权标准、相互尊重和顺应社会发展,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应受到保护的基本尺度。这些标准虽然是就全球范围而言的,但对我们具有很大的参考性,对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基本尺度。如表1-1所示。
现在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具备体现人类创造性的优秀作品的特殊价值。在日本,对于“无形文化财”的认定标准则凸显国家特色。
综上所述,总结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标准的特点如下: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是具有突出珍贵的价值(历史、艺术、科学等);②它是独特的,具有民族、群体文化特征的;③它是依附并现存于特定民族、群体、区域或个体生活中的;④它是面临濒危状况、需要抢救和保护的;⑤它是符合人性、顺应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在传统工艺美术方面,1997年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标准规定为:“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品种和技艺。”依照此标准,国家建立了评定机构,保护了一大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命名了二百余名“工艺美术大师”。随着全国保护试点名录的推出,文化部颁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可以说,工作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建立了一批专业队伍,形成了基本的规范和模式,这都为我们在法律上确立认定标准、建立保护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现在我国相关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研究比较薄弱。主要有尹华光、彭小舟二人所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研究》,文章从定量与定性的角度分析了四大主要价值的指标要素,初步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指标体系,但该文仅有一、二级指标,缺乏三级评价因子作数据支撑,并且在问卷调查过程中,参与问卷的对象仅选取高校等各界的旅游专家,有很大的局限性;钱永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与保护实践》一文,对“文化遗产主导者以自身观点、意愿决定文化遗产名录”提出了质疑,令人深思。文中从“本征价值”、主观价值与功能性价值等三方面对非遗价值进行了区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
三、国内已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通过对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标准相关研究文献的阅读和分析,可以发现国内学g领域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价值评估的研究已进行了部分尝试与努力,但暂未形成科学、系统且行之有效的评估体系。大多研究成果都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某项具体的角度出发,如资源价值、旅游价值、开发价值等,极少从总体进行研究,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非遗项目价值评估体系。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不仅要从纵向、沿着历史的时间长河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这些历时性基本价值,而且还要从横的角度、视野开阔地扫视宽广空间,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和谐价值、审美价值这些共时性基本价值,纵横结合,时空交叉,立体地、全面地认识非遗的基本价值。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提出的国家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其中的四大主要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至今未展开系统的整体评估研究。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涉及非遗的价值评估体系建构仍在探索之中,缺少科学、简便、可操作性强的评价体系。至于结合湖南本土非遗资源和非遗管理实践的评估体系更是空白。因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价值评估体系构建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