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6:5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农村劳动力就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村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来自农业的收入持续下降,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向农业与农村以外转移。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一项调查显示,农业比较效益低和劳动力过剩是农村劳动力外流的最主要动因。62%的外出者是因为农业的比较效益低,想外出多挣些钱;26.4%的劳动力是因为家中人多地少无活可干而外出。目前,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剩余劳动力规模庞大,农村劳动力总量还在逐年增加,就业压力和转移难度越来越大。随着耕地面积的逐渐减少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林牧渔业所需劳动力规模还将进一步下降。
第二,城市就业压力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降低,转移空间越来越小。
第三,农村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职业适应能力差。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明显高于农村劳动力的整体水平,但与城市劳动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素质上的局限性决定了他们在行业选择上的局限性。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及其他一些行业,大多数从事的是简单劳动。当前非农产业技术进步、结构升级的步伐加快,对员工素质的要求不断提升,素质较低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很难适应这一变化。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分析显示,近年来劳动力市场求人倍率在上升,表明社会用人需求在增加。目前,我国城市中低级劳动力市场竞争过度,高级劳动力市场供给不足,“有人无事做,有事无人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这也给进一步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增加了难度。
第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制度性限制和歧视性政策仍未得到根本消除,农民工合法权益屡受侵害。
对于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是我国为了加速工业化进程,长期以来走了一条非均衡式的发展道路。为优先发展重工业,政府采取了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为工业提供积累,这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剥夺,城乡间利益之差也就非常明显。为了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我国建立了森严的户籍管理制度,将人口划分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人口,并且将户口与就业、福利等挂钩。国家对非农业人口的就业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实行“大包大揽”和低价补贴政策,农业人口的就业和福利则由农民自行解决。这种二元经济政策导致了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行政分割,大量的农村人口被固化在有限的土地上,造成了农民的全面贫困。改革开放后,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再加上对城市生活的向往,大批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就业,形成了特有的“民工潮”现象,对城市劳动力的就业形成一定的压力。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改革的深化,大批国有企业工人下岗,城市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有人认为,农民进城打工抢了城市劳动力的“饭碗”。
许多地方还出台了限制农民进城的政策,以期有利于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主要措施包括:清退,即辞退没有本地户口的外来劳动力,将其岗位转让给本地劳动力;收费,即向雇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或外来人口个人征收就业管理费、就业调节金、暂住人口管理费,以用于下岗工人安置的相关经费;限制,即限定外来劳动力进入的行业或岗位。实际上,这种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的做法效果是令人怀疑的。首先,这种通过“腾笼换鸟”政策腾出来的岗位,本地劳动力往往不愿意接受。由于绝大多数农村劳动力没有经过劳动技能方面的培训,职业技能普遍较低,无法胜任城市工业的某些现代化劳动,只能进入非正规部门,从事一些城市劳动力不愿干的工作。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体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全整合。
二、农村就业制约因素
对于农村就业问题,我国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探讨:(1)对于我国农村就业的特点、范围、趋势、富余劳动力和农村失业、农村贫困、农村和城镇收入的不平衡、移民压力等;(2)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农村就业的影响;(3)对农业和非农业增长和生产力的影响,以及对工作数量和收入减少的估计;(4)农村就业中的性别问题;(5)农村就业的政策框架。近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虽然有所提高,但就整体而言,中介服务组织发展还很不平衡。已经建立的中介组织,特别是乡镇级的服务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形成相对集中统
一、信息畅通、运作规范的中介服务网络。从劳动力转移的渠道看,通过劳动力中介机构的占少数,多数属自找门路、自行外出,使得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盲目性较大。对于农村劳动力就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因素。
1、劳动力素质不高影响进一步转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文化素质偏低。目前已经转移的都是农村劳动力中的“精英”,而仍滞留于第一产业、难于实现转移的劳动力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二是农村劳动力劳动技能低,有一技之长的劳动力不多。三是农村滞留劳动力进取意识较低,保守思想惰性意识较强。
2、转移空间的制约。首先,乡镇企业吸纳能力的减弱。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乡镇企业面临激烈的竞争。一批乡镇企业倒闭了,一批好的乡镇企业由劳动密集型逐步转向资本技术密集型,对劳动力的要求不断提高,吸纳农村劳动力趋于绝对饱和和相对短缺。其次,城市容纳有限。由于城镇职工的下岗失业队伍不断扩大,新增劳动力加速,对农民工产生“排挤”。再次,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不快,减弱第三产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功能。
3、配套政策滞后的制约。首先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放弃土地、脱离农村的农民工进城后得不到与城市人一样的医保、养保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使转移劳动力还有后顾之忧,不得不成为离农不离土的兼职农民。第二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不能有效地组织农民开展土地流转,从而使一部分需要土地的农民不能成为规模经营者;一部分不需土地的农村劳动力,因土地的牵制而成为兼业农民。第三是户籍制度改革滞后。一部分想脱离农村、扎根城市的农民,因为户口不能解决,而导致住房、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影响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第四是缺少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上的扶持,使农民出国、进城务工支付过高的成本。
三、完善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
1、逐步打破城乡壁垒,取消各种歧视性政策。传统的户籍制度导致了城乡之间明显的经济势差和社会势差,劳动力市场中也出现了很多歧视性就业政策,最终影响城市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对其实施深度改革。当然,户籍制度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按照尽可能降低改革成本、增大改革收入的原则逐步推进。在这一渐进过程中,关键在于社会总资本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非农业部门吸纳一个劳动力,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社会基础设施条件的资本投入。同时,应当逐步打破各种行业壁垒和区域分割的局面,使农民能够逐步进入以前只能由城市人口从业的行业,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大市场。
2、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当前,政府对劳动力的调控应从仅由面对城镇就业,扩大到包括农村劳动力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就业,逐步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把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1)加强各地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的力度。要把控制和降低失业率作为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要加快各级政府在提高再就业率、采取再就业措施方面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率、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摆在优先位置。政府部门应成立对农村劳动力市场进行管理的专门部门,建立一套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法律和政策体系,包括防止就业歧视、保护平等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欺诈行为、消除市场障碍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为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地运行创造环境和条件。同时,依据政策法规和劳动合同,开展争议仲裁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还应打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劳动力供求信息沟通不畅的局面,由各级政府牵头,以劳动主管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建区域性或省级统一的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
(2)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尽量依靠法制调控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要以国家现行法规《劳动法》为“龙头法”,通过制定就业促进法、职业介绍法等法规,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政府宏观调控、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等一整套法律制度,为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应当完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动用劳动监察手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监督,解决劳动力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以便保护企业和劳动者择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正常发育和运行。
(3)建立完善的劳动监测指标体系。把农村的失业率、工资增长率、工资结构、劳动关系紧张程度等作为监测内容。同时,建立统计监测制度、联络员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及综合调度系统,逐步实现对劳动力市场运行状况的监测预警。
(4)改革工资体系。除国家公务员外,其他就业部门的工资水平应由企业、部门在国家法规框架内自行制定,让工资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劳动力资源的地区和行业配置,通过弹性工资计划、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工资监督检查制度等措施,加强对工资发放的宏观调控。通过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劳动者的素质和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工资标准,使工资水平基本反映劳动力成本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发挥工资对劳动者就业方面的调节作用。
一、指导思想
为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加大对农村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投入和支持,不断扩大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渠道,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努力使农村中富余劳动力在不断提高素质的同时,转移到二、三产业发展中来,切实解决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使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良性互动,有机统一。
二、目标任务
完善以政府主导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紧紧围绕以促进非农就业为目标,千方百计扩大非农就业,建立各镇促进非农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定期研究促进非农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及解决的方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农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形成促进非农就业的长效机制。期间新增就业岗位每年不少于3万个,其中非农就业每年3000人次以上;农村“双困人员(生活困难、就业困难)就业安置率努力达到100%。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期间培训各类职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其总数的8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各项功能,大力推进非农就业
1、健全政府促进非农就业责任体系,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调控功能。强化各级政府促进非农就业的责任、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考核体系,把就业目标与经济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同布置、同检查、同安排。根据每年制定的促进就业目标计划,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和相关部门。
各镇政府应加大政府促进非农就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政府出资购买就业岗位的各项管理措施,形成优先吸纳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的良好环境。
2、不断优化就业扶持政策,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政策支持功能。根据的实际,实施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和实现自我创业给予交通费补贴与创业补贴政策措施,对农村“双困”人员市场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按镇保缴费基数设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鼓励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非农就业。对能创造较多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和有效的扶持。发展有一定就业容量、能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并适合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公益性项目,支持有市场潜力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发展壮大。同时疏通劳务输出渠道,扩大输出规模。
3、重视解决纯农户的就业问题,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引导功能。在全区对纯农户家庭的人员结构、文化、技能、求职意向等开展排摸,期间,对纯农户家庭,实现有一人以上非农就业,提高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水平。
4、健全农村“双困”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托底安置功能。完善对农村“双困”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拓宽农村“双困”人员安置渠道。加强对农村“双困”人员进入、认定、退出的动态管理,确保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置一个、保障一个。
5、优化社区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就业扶持功能。认真落实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与城镇劳动力相同的就业服务和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开业贷款的政策扶持工作,有条件的街镇应当提供创业场所,提供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经营场地,加大开业指导工作力度。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贷款5万元以下,免除个人担保,积极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创业促就业。
6、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网上公共职介平台,在现有就业服务机构三级网络的基础上,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农村就业服务中心,开设专门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服务的公共招聘就业窗口,方便求职,降低求职成本。全面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状况和求职意向,做到“一人一档”,实施职业指导联系卡制度,重点关注正在培训和有求职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征地劳动力,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服务。
(二)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竞争能力
1、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机制。加强针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面向市场、政府出资购买培训成果的职业培训机制。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抓好郊区青年万人培训项目的落实。
2、探索建立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新思路。加大政府对职业培训投入的力度,逐步为农村劳动力建立个人培训账户,为每一个账户注入一定的资金额度(每卡每年2000元),实现职业培训政府补贴账户化和人本化的操作模式。
一、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特征及判定标准
Doeringer和Hole(1971)通过对美国低工资劳动力市场的观察和研究发现,旨在提高低收入群体劳动力市场能力的人力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因为高、低工资者或在业者与失业者之间的人力资本差别并不大,于是他们认为有理由把劳动力市场看成是分割的,且被分成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具有以下特征:(一)工资:一级劳动力市场所提供的工资较高且工资分布曲线陡峭;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较低且工资分布曲线扁平。(三)任职要求: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上,任职者必须受过一定的教育。而且对有些工作来说,培训是非常重要的:二级劳动力市场对任职者的教育和培训的要求非常低,雇主一般不对员工进行培训。(三)流动性:一级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是纵向的,而且一般在公司内部流动,体现为升迁机会;二级劳动力市场的流动则基本上是横向的,这种流动不是体现为升迁,而是就业转换。(四)失业风险:一级劳动力市场员工被解雇的可能性较小,就业稳定;二级劳动力市场的个人则面临着较高的失业风险。简而言之。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本质是“同工不同酬”。
根据分割劳动力市场的特征,对中国城乡劳动力是否分属于不同的劳动力市场的判断,则可以化为对下面四个问题的回答:(一)在所有非农就业的劳动力的工资分布曲线上,城镇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是否大致分布于曲线的左右两端;(二)城镇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水平是否有显著差别;(三)在人力资本可比的条件下,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是否可以顺利进人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就业;(四)城镇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就业的稳定性是否有差别?如果有,分别是什么样的?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而第二、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城镇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分属于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对第四个问题的回答是对上述判断的进一步印证。
二、中国城镇与农村劳动力分属于不同劳动力市场的判定
根据上文所述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判定标准,计算城镇与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工资与平均受教育程度,目的在于验证“同工不同酬”,这一点是判断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核心。理论上判断城镇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在工资分布曲线上的位置,应当把城乡所有非农就业的劳动力按工资水平从低到高捧列,计算每一个工资水平上劳动力的频数,并考察是否存在以下现象: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大都集中于曲线上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端,城镇劳动力大都集中于曲线上工资水平较高的一端。此操作实施起来的困难在于每一工资水平上城乡劳动力数量的统计。可以通过下述方法替代:计算农村非农劳动力人均工资与城镇劳动力人均工资之比,如果城镇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劳动力在工资分布曲线上的分布距离越远,则此比值越小。上世纪90年代之前,这一比例相对较高,但逐年缓慢下降。而在1990年这一比例急尉下降,此后总体上一直呈现下降趋势。在乡镇企业就业是农村非农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而90年代初是乡镇企业发展的转折点,这可能是农村非农劳动力人均收入与职工平均工资之比剧烈变化的原因。
人力资本投资理论认为,人力资本投资有利于增加收入。获取较高的工资应具备相应较高的人力资本存量。农村非农劳动力人均收入与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之比是否体现了人力资本存量的差别尚需进一步考察。以受教育年限衡量人力资本存量水平,从表1来看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外来劳动力中无论是农村迁移者还是城市迁移者,其文盲率均低于城市本地劳动力。农村迁移者受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小学到中专的水平,占89.4%;城市本地劳动力受教育年限的分布与农村迁移者相似,小学到中专水平的比例稍低,为85.9%;城市迁移者受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到大学本科,比例接近93%,明显高于农村迁移者和城市本地劳动力在相应组别上的比例,这可能是因为只有人力资本存量较高才能克服外地人身份在就业上的劣势。如果按照文盲半文盲0年、小学为6年、初中为9年、高中中专为12年、大专及以上为16年给受教育程度赋权重,则农村迁移者、城市迁移者、城市本地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分别为9.5年、12.4年、9.7年。农村迁移者与城市本地劳动力在平均受教育年限上相差无几,农村迁移者的受教育年限约为城市迁移劳动力的77%。农村迁移者大体上涵盖了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是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的重要代表,前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可以反映后者的这一指标。
表1仅是反映了2000年城乡劳动力的受教育情况,表2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家庭劳动力的受教育状况。此处的农村家庭劳动力既包括农村迁移者也包括留在农村当地的劳动力,而后者的受教育程度明显低于前者。故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迁移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要高于农村人口总体受教育水平,即表2中最后一行的数值,注意到2000年的数据的确印证了这一点。由于城市的教育推行情况很好,国家的教育政策稳定推进,可以推断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是一个循序发展的过程,2000年城市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7年,此后与此前各年城市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应在9.7年上下变化。同样农村家庭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情况也是平稳的变化,如表2所示。如果给农村迁移者和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之比绘制一条曲线,这条曲线的走势将十分平稳,同时可以发现农村迁移者和城市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相差并不悬殊。另一方面,如图2所示农村非农劳动力人均工资与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之比曲线的走势相对不平稳,且工资的差别大于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别。以2000年为例,农村非农劳动力人均收入与城镇劳动力人均工资之比仅为0.38,而二者在平均受教育年限上相差无几。根据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如果人力资本存量相差无几而工资水平差别很大,或者工资水平的差别大于人力资本存量的差别,则不能否认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的存在。至此,有理由认为城市劳动力与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分属于不同的劳动力市场。
三、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特征
农村迁移者的就业相对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合计占82.4%,并且仅在这4个行业中,农村迁移者的就业比例要大于平均分布的比例。除了农林牧渔、采掘业外,城市迁移者在所有其他行业的就业比例都大于平均分布的比例。城市本地劳动力在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
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4个行业中的比例小于平均分布的比例,在其他行业的比例都大于平均分布的比例。因此,各类劳动力在就业的行业分布上是不一致的,农村迁移者与城市迁移者、城市劳动力相比而言。更多的分布在平均收入较低,工作条件较差,发展前景暗淡的行业中。
农村迁移者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设备操作人员两种类型,两者比例合计为83.3%,大约是城市劳动力的1.7倍,是城市迁移者的1.5倍。农村迁移者仅在这两个职业类型的就业比例大于所有劳动力的平均分布。各类劳动力在就业的职业分布上是不一致的。此外,农村劳动力更换工作频繁。深圳市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进城后更换工作的比例接近40%,其中更换过3次及3次以上的占3.4%,更换过2次的占17.4%,更换过1次的占18.9%。可见,城市农民工的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他们往往较频繁地更换工作。在传统正规部门即“单位”里工作的城市居民,由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与“单位”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因而更换工作的比例较低。而大多在私营或个体企业等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城市农民工。其工作往往具有临时性。农民工往往根据对工资、工作环境满意度以及自身社会网络资本积累和择业能力。决定是否更换工作。虽然农民工能较自由地更换工作,但往往很难进入城市劳动力所在的工作岗位。
四、结论和政策性含义
一、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现状
农村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来自农业的收入持续下降,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向农业与农村以外转移。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一项调查显示,农业比较效益低和劳动力过剩是农村劳动力外流的最主要动因。62%的外出者是因为农业的比较效益低,想外出多挣些钱;26.4%的劳动力是因为家中人多地少无活可干而外出。目前,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剩余劳动力规模庞大,农村劳动力总量还在逐年增加,就业压力和转移难度越来越大。随着耕地面积的逐渐减少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林牧渔业所需劳动力规模还将进一步下降。
第二,城市就业压力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降低,转移空间越来越小。
第三,农村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职业适应能力差。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明显高于农村劳动力的整体水平,但与城市劳动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素质上的局限性决定了他们在行业选择上的局限性。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及其他一些行业,大多数从事的是简单劳动。当前非农产业技术进步、结构升级的步伐加快,对员工素质的要求不断提升,素质较低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很难适应这一变化。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分析显示,近年来劳动力市场求人倍率在上升,表明社会用人需求在增加。目前,我国城市中低级劳动力市场竞争过度,高级劳动力市场供给不足,“有人无事做,有事无人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这也给进一步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增加了难度。
第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制度性限制和歧视性政策仍未得到根本消除,农民工合法权益屡受侵害。
对于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是我国为了加速工业化进程,长期以来走了一条非均衡式的发展道路。为优先发展重工业,政府采取了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为工业提供积累,这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剥夺,城乡间利益之差也就非常明显。为了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我国建立了森严的户籍管理制度,将人口划分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人口,并且将户口与就业、福利等挂钩。国家对非农业人口的就业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实行“大包大揽”和低价补贴政策,农业人口的就业和福利则由农民自行解决。这种二元经济政策导致了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行政分割,大量的农村人口被固化在有限的土地上,造成了农民的全面贫困。改革开放后,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再加上对城市生活的向往,大批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就业,形成了特有的“民工潮”现象,对城市劳动力的就业形成一定的压力。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改革的深化,大批国有企业工人下岗,城市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有人认为,农民进城打工抢了城市劳动力的“饭碗”。
许多地方还出台了限制农民进城的政策,以期有利于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主要措施包括:清退,即辞退没有本地户口的外来劳动力,将其岗位转让给本地劳动力;收费,即向雇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或外来人口个人征收就业管理费、就业调节金、暂住人口管理费,以用于下岗工人安置的相关经费;限制,即限定外来劳动力进入的行业或岗位。实际上,这种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的做法效果是令人怀疑的。首先,这种通过“腾笼换鸟”政策腾出来的岗位,本地劳动力往往不愿意接受。由于绝大多数农村劳动力没有经过劳动技能方面的培训,职业技能普遍较低,无法胜任城市工业的某些现代化劳动,只能进入非正规部门,从事一些城市劳动力不愿干的工作。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体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全整合。
二、农村就业制约因素
对于农村就业问题,我国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探讨:(1)对于我国农村就业的特点、范围、趋势、富余劳动力和农村失业、农村贫困、农村和城镇收入的不平衡、移民压力等;(2)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农村就业的影响;(3)对农业和非农业增长和生产力的影响,以及对工作数量和收入减少的估计;(4)农村就业中的性别问题;(5)农村就业的政策框架。近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虽然有所提高,但就整体而言,中介服务组织发展还很不平衡。已经建立的中介组织,特别是乡镇级的服务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形成相对集中统一、信息畅通、运作规范的中介服务网络。从劳动力转移的渠道看,通过劳动力中介机构的占少数,多数属自找门路、自行外出,使得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盲目性较大。对于农村劳动力就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因素。
1、劳动力素质不高影响进一步转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文化素质偏低。目前已经转移的都是农村劳动力中的“精英”,而仍滞留于第一产业、难于实现转移的劳动力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二是农村劳动力劳动技能低,有一技之长的劳动力不多。三是农村滞留劳动力进取意识较低,保守思想惰性意识较强。
2、转移空间的制约。首先,乡镇企业吸纳能力的减弱。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乡镇企业面临激烈的竞争。一批乡镇企业倒闭了,一批好的乡镇企业由劳动密集型逐步转向资本技术密集型,对劳动力的要求不断提高,吸纳农村劳动力趋于绝对饱和和相对短缺。其次,城市容纳有限。由于城镇职工的下岗失业队伍不断扩大,新增劳动力加速,对农民工产生“排挤”。再次,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不快,减弱第三产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功能。
3、配套政策滞后的制约。首先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放弃土地、脱离农村的农民工进城后得不到与城市人一样的医保、养保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使转移劳动力还有后顾之忧,不得不成为离农不离土的兼职农民。第二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不能有效地组织农民开展土地流转,从而使一部分需要土地的农民不能成为规模经营者;一部分不需土地的农村劳动力,因土地的牵制而成为兼业农民。第三是户籍制度改革滞后。一部分想脱离农村、扎根城市的农民,因为户口不能解决,而导致住房、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影响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第四是缺少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上的扶持,使农民出国、进城务工支付过高的成本。
三、完善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
1、逐步打破城乡壁垒,取消各种歧视性政策。传统的户籍制度导致了城乡之间明显的经济势差和社会势差,劳动力市场中也出现了很多歧视性就业政策,最终影响城市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对其实施深度改革。当然,户籍制度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按照尽可能降低改革成本、增大改革收入的原则逐步推进。在这一渐进过程中,关键在于社会总资本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非农业部门吸纳一个劳动力,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社会基础设施条件的资本投入。同时,应当逐步打破各种行业壁垒和区域分割的局面,使农民能够逐步进入以前只能由城市人口从业的行业,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大市场。
2、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当前,政府对劳动力的调控应从仅由面对城镇就业,扩大到包括农村劳动力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就业,逐步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把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1)加强各地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的力度。要把控制和降低失业率作为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要加快各级政府在提高再就业率、采取再就业措施方面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率、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摆在优先位置。政府部门应成立对农村劳动力市场进行管理的专门部门,建立一套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法律和政策体系,包括防止就业歧视、保护平等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欺诈行为、消除市场障碍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为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地运行创造环境和条件。同时,依据政策法规和劳动合同,开展争议仲裁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还应打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劳动力供求信息沟通不畅的局面,由各级政府牵头,以劳动主管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建区域性或省级统一的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
(2)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尽量依靠法制调控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要以国家现行法规《劳动法》为“龙头法”,通过制定就业促进法、职业介绍法等法规,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政府宏观调控、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等一整套法律制度,为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应当完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动用劳动监察手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监督,解决劳动力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以便保护企业和劳动者择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正常发育和运行。
(3)建立完善的劳动监测指标体系。把农村的失业率、工资增长率、工资结构、劳动关系紧张程度等作为监测内容。同时,建立统计监测制度、联络员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及综合调度系统,逐步实现对劳动力市场运行状况的监测预警。
(4)改革工资体系。除国家公务员外,其他就业部门的工资水平应由企业、部门在国家法规框架内自行制定,让工资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劳动力资源的地区和行业配置,通过弹性工资计划、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工资监督检查制度等措施,加强对工资发放的宏观调控。通过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劳动者的素质和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工资标准,使工资水平基本反映劳动力成本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发挥工资对劳动者就业方面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正面效应;负面效应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1)02-0095-04
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由于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二三产业或者本地非农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所引起的城市和农村经济和社会状态发生的变化,被称为转移就业效应,这种变化对于社会整体效用来说是提高的,但是具体到某个方面,有正面效应,也可能出现负面效应,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人力资本投资问题,就是要通过人力资本投资避免出现那些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使得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在一个正常的轨道上行驶。
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走出农村转移到城镇和本地非农就业,对于缓解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创造一定的条件,增加了农民的人均收入,为农业和农村发展积累了一定的资金。转移后的就业市场对于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也促使农村劳动力提升人力资本水平,主动习得一定的技能,将先进文化和理念带入农村,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观念差距。但是由于转移就业的劳动力多为农村中的优秀人才,所以导致农村人力资本的流失,若缺乏有力的补偿机制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农村的“386199部队”现象,留守儿童和老人比例过高,农村人口整体人力资本存量下降等问题。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正面效应
(一)转移就业的收入增加效应
农村劳动力从生产效率较低的农业部门转移到效率较高的二三产业就业,无论是乡镇企业还是城镇组织,都增加了转移主体的收入。尽管整体的城乡收入差距还在扩大,但是事实上转移就业农民的收入是增加了。转移就业的工资水平较转移之前从事农业更高,这既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动力,同时也是转移就业的一个结果。改革开放之前,农村居民收入主要是依靠农业生产经营,主要是以粮食作物等实物形式为收入来源,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进程变化,农村居民收入中农业经营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少,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比重逐年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推动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
据统计,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已经由1985年的13.2%增加到2006年的27.4%,农业经营性收入占比由1985年的73.2%下降到2006年的54%。虽然农业经营性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但是转移就业的收入已经成为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有逐渐增加的趋势,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的扩大,转移就业收入将成为农村家庭总收入增长的新动力。
据不完全统计,在有外出成员的农户家庭,户均外出务工的收入已经占到家庭收入的近四成,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200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而同年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人均年收入达到6471元,年均寄带回家现金3411元,由此推算2004年年初劳动力转移就业收入约为12942亿元,年均寄带回家现金6822亿元。这种通过转移就业实现的资金资本的积累增强了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不仅提高了生活质量,而且增加的收入还可以投入农业生产和农村非农产业生产,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非农产业发展。
(二)人力资本水平提高效应
劳动力地区之间和产业行业之间的转移流动也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在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过程的投资,人力资本水平得到了提高。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利于促进城乡信息的交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通过外出就业、二三产业就业、工作中的培训和经验的积累,“干中学”的过程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在转移就业过程中,更好地了解了农村之外的城市生活、开阔了眼界,能够初步打破二元经济社会造成的落后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品观、财富观、效率观、价值观、竞争观、人才观等现代观念,有利于二元经济中社会结构的转变。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不仅是收入的增加,资金的回流,由于特有的“两栖人”的特点,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流动还有人力资本的回流示范效应。现有转移就业的主体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转移后收入的增加、生活的变化,会影响到未转移的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投资观念,加强对自身或者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决策,延长受教育年限或者主动接受更多的技能培训,也会增加健康投资或者进行迁移投资,从而使得农村人力资本水平得以提升。正所谓“农民在流动中改造了自己,也在改造别人”。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应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应是通过推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村现代化来实现的。由于历史原因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加快,我国城镇化的速度远低于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二三产业就业后,不但满足了工业对劳动力的需求,而且转移劳动力对基本生活的消费,带动了城镇交通运输、餐饮业等服务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城镇建设和发展,有助于加速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步伐。
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已经有显著的提高,由1949年的7.3%到1978年的17.9%上升为2008年的45.68%②,而城市化水平的变化伴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步伐,尽管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我国的城市化水平还比较低,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功不可没。对照钱纳里(1998)的研究结果,我国2008年的人均GDP为3300多美元,应该处于6、7阶段的52%一60%之间的城市化水平,而我国只有45.68%,若根据我国实际80%多的非农产业结构看,城市化率应该在60%以上,但是若根据60%左右的就业结构的非农产业劳动力比重看,城市化率应该在50%左右。可见城市化水平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同步的,而落后于经济发展和工业化水平,因此,我国还应该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进一步的城市化水平。
根据2007年和2006年的城市化率和非农从业人员比重变-化,可以计算出2007年我国的城市化与非农从业人员偏离系数为0.40,说明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着城市化的进程,而城市化进程落后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进程。
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高级化变化过程也是经济增长的过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通过促进城市化和工业化推动了经济增长。同时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之后,形成农村土地规模相对扩大的效果,以及转移劳动力寄带回现金的经济支撑,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以劳动力为代表的生产要素的自由的有限理性流动无疑已经提高了要素的生产效率,农村劳动力从生产效率较低的农业部门转移到生产效率较高的非农
部门就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得到了认可。据世界银行统计,就业结构变革的进程为中国1978-1995年的经济增长提供了额外的推动力,而劳动力转移就业可以解释16%的GDP增长。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过程中的负面效应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所带来的个体收入增长效应、外溢的人力资本水平提高效应、整体的经济增长效应显示应该大力推进该项工程的进行,然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同时也为移出地和移人地带来了一些不和谐的方面,会出现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负面效应,应该更为关注这些负面效应,正确分析对待,并尽力制定一些政策措施来抵御这些负面效应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可能产生移出地的农业发展减缓的 负面效应
由于工业化对于劳动力的需求特点和人力资本水平导致的能力和素质差异,相对于未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到城镇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拥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资料统计,2006年11891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平均年龄为33.1岁,男性为65.8%,有74.6%的转移劳动力是初中以上的受教育程度,具体见表2所示:
正如上表中所示,年轻力壮受教育程度高的男性劳动力转移的规模比较大,而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是老人(50岁以上的农业劳动力占44.3%)、儿童(义务教育的力量不能使所有的孩子都读书上学,有些儿童过早成为农业劳动力)、妇女(因为孩子和老人要照顾,人力资本水平较低的女性转移就业的比例低于男性)以及人力资本水平较低(55.3%的农业劳动力是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可以想象,这样的劳动力结构肯定会影响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这个结论与上面提到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的效应并不矛盾,确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了转移者个体的收入,也促进了整个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于移出地来说,资源优化配置的属性使得转移就业的流动是理性的,但留给移出地的无疑是一种优质资本流出之后的荒凉与无奈。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和越来越宽松的户籍政策使得越来越多的转移劳动力选择留在城市,寄带现金数量和资金回流效应已经减弱。
对于移出地的负面作用更为直接的后果是土地荒芜现象,由于现有土地政策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一般不会转让原有的土地,有家人的就简单维持,没有家人的甚至撂荒,尤其以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安徽、重庆、湖北等地最为严重,一些地区的撂荒率甚至达到20%,总体的撂荒水平也在5%一6%之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的土地撂荒的现实影响了我国的粮食生产,不利于农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可能产生移入地的二元分割效应
如此之大规模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到城市劳动力市场,由于能力、技能、素质等人力资本水平的差异,他们只能进入到不稳定、工资水平较低、受尊重程度不高的二级劳动力市场,受雇于非国有经济部门或进入非正规部门就业。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6年城镇就业人员的平均月收入为1713.86元,而同期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平均月收入为965.38元,后者仅为前者的一半多一点。如果按照小时工资计算,考虑转移劳动力的加班加点和工作时间的延长情况,则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工资水平就更低,仅为4.05元/小时,低于城市劳动力5.7元/小时的平均水平,且每一类岗位都要低。而且就是这种比较低的工资还经常被克扣、被拖欠,其他的劳动权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在城市劳动力的就业市场上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转移的农村劳动不仅就业上受到歧视,生活状态同样也不容乐观。衣食住行中,穿衣可以不讲究、吃饭可以简单对付、交通可以步行或乘公交或骑车,但住房是个大问题。凭借转移后只能维持生存的收入,在房价飞速飙升的城市中要想买房是不可能的,租房也只能是到偏远的城乡结合带租住简陋的房屋,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差,治安较乱,而且逐渐形成了转移农村劳动力的聚居区,或成为城中村,造成了城市中的二元分割状态,就连农村劳动力的子女也受到分割状态二元教育的影响,不能与城里孩子一样享受同等资源的受教育权利。
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内部二元分割的状态中,一方面是比较差的生活质量和艰苦条件,另外还承受着来自鄙视的屈辱,文化娱乐本身的匮乏和法制观念的淡漠,经常出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扰乱社会治安甚至违法事件。有研究认为农村劳动力对城市就业的影响,是通过增加一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增加二级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共同作用形成。总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在为经济做出贡献的同时,确实为移人地增添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对城镇劳动力的就业状态和工资收入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城市原来的中低教育水平的劳动力,而且对于城市劳动力的工资影响大于就业率影响,城市劳动力会降低保留工资而不是放弃就业,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没有对城市中高收入阶层造成影响,说明转移就业活动将会使得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收入差距更大,会产生包括农村劳动力在内的城市二元分割现象。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可能导致差距扩大效应
尽管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对于经济增长有一定的贡献,但是同时和各种收入差距的扩大有一定的关系,在研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各种收入差距关系上,学者们也有着不尽相同的研究结论。
1.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扩大效应。如前所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转移的个体有收入增加作用,这种效应同时会增加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尤其是原本贫穷的农村地区。富裕地区中转移的劳动力一般出自低收入家庭,而贫困地区的转移劳动力一般出自中上收入的家庭。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主要来自二三产业的就业,在乡镇企业或者城镇劳动力市场获得的工资收入。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06年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工资收入1375元/人,比上年同期增加200元,增长17%,对农村居民纯收入增加总量的贡献率为60%。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地区的收入差距扩大应该源自于各地区之间、各家庭之间、各劳动力之间所获工资性收入的差异。
2.城镇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效应。由于我国严重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二三就业,对一级劳动力市场基本不产生影响(当然,可能会因为一些社会管理问题而产生管理岗位,会增加对一级市场劳动力的需求,工资会更高)。工资等薪酬是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体现,既然是价格,就会受到供给的影响,由于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增加了分割状态的二级市场的劳动力供给,造成城市非技术工人的工资率下降,从而会扩大原有的一级与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差别,形成城镇组内收入差距的扩大效应。
3.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效应。我国每年新增的转移农村劳动力中,有一半在省外就业,这种跨省流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影响是复杂的。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对移入省做出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正如经济学家厉
以宁教授所言“没有广大农民工的南下和东进,沿海经济就不可能发展得如此之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经济发达的东部就业,极大地促进了东部地区经济的增长,相应地导致东西部地区差距的扩大。我国地区收入差距随着经济发展逐渐扩大,随着人均GDP由1978年的381元上升到2007年的18394元,总体地区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也从0.12上升到0.21。由于农业更易受到自然变化等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农村的地区收入差距大于城镇的地区收入差距,且波动更为明显。城乡收入差距是总体地区收入差距形成和变动的主要原因。越是落后地区,其内部的地区差距越大,西部地区的内部收入差距最大。
4.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效应。按照新古典增长理论的解释,农村劳动力从农业转向二三产业就业能够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和收入水平,同时降低或者抑制二三产业劳动力边际生产率和收入水平,如此循环缩小城乡差距,抑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而达到二元向一元的转化。然而我国的城乡差距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扩大同时在发生,学者的实证分析也证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没有缩小城乡差距,并没有实现理论预期的效果。我国劳动力大规模乡城流动与城乡差距同时扩大是个“理论悖论”。
不管是收入不均等程度的基尼系数还是城乡收入差距倍数都在显示,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这种趋势愈加明显,见图1所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8年的4764元,增长了36倍,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3.3元增加到15781元,增长了46倍。事实上,我国城乡差距可能比人们普遍接受的程度还要更大,目前的计算是按照统计局个人收入的概念,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较,并没有真实反映城乡之间实际收入或者实际福利水平的差别。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没有涵盖其所享受到的像公费医疗一样的实物性补贴,如果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城乡之间实际的收入比可能比三倍多要高。如果考虑非货币因素进行估算,我国城乡差距是世界上最高的。尽管形成这种实际城乡差距的因素有很多,但是实证研究和现实情况却显示,随着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滞后于城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日益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