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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非生命的区别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6:43

篇1

【关键词】 西湖区;居民;死因监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1.1 人口数据 由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2011年常住人口数据。

1.2 死亡资料的来源 该死亡监测数据信息由西湖区CDC提供;即来源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

1.3 统计分析方法 采用国家死因监测数据与分析工具并导入SPSS17.0和Excel2003软件中并建立数据库,利用Excel2003软件编制WHO推荐的蒋庆琅法简略寿命表和去死因寿命表;利用SPSS17.0对死因的构成进行描述性分析。

2 死亡监测结果

2.1 粗死亡率 2011年居民死亡2674人,2011年总死亡率为6.02%。2011年男性死亡人数1546人,死亡率6.74%,女性死亡人数1128人,死亡率5.26%,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死亡情况见下表。

2.2 死因顺位 2011年主要死因的位次、死亡构成和死亡率见表。从西湖区总人群看前5位死因依次为循环系统疾病、肿瘤、呼吸系统疾病、伤害、内分泌疾病,前5位死因死亡占全部死因的92.29%。

2.3 性别死亡率及构成比 2011年西湖区死亡率为555.87/10万,男性为622.66/10万,女性为484.42/10万,男性女性死因构成有差异(χ2=42.968,P=0.000),见表1。

2.4 前三位主要死因构成分析 死因监测结果发现,诸多死因里仅肿瘤、循环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这三类就占全死因的84.48%,三大类死因的死亡率中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亡率为545.74/10万,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占总死因的90.61%(2423/2674),成为死亡的首要原因。

2.5 居民期望寿命 2011年西湖区人群平均期望寿命78.94岁,男性期望寿命为77.61岁,女性期望寿命为80.5岁。男性婴儿死亡率及除80岁以上的年龄别死亡率均高于女性,婴幼儿和老年人的死亡概率较高,详见表2。

3 讨 论

从2011年西湖区居民的死因监测的结果来看,居民的粗死亡率为6.02%。男性死亡率6.74%高于女性死亡率5.26%。造成这种原因,是与男性朋友的生活习惯息息相关,如:吸烟、喝酒、长期熬夜等,这些都是造成恶性肿瘤等慢性病的重要因素,另外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上承担的压力较女性大很多,也是造成这一原因的重要因素。从死因顺位:2011年西湖区前5位死因依次为循环系统疾病、肿瘤、呼吸系统疾病、伤害、内分泌疾病。其中,男、女性前5位主要死因相同,且均为男性高于女性。

2011年西湖区人群平均期望寿命78.94岁,男性期望寿命为77.61岁,女性期望寿命为80.5岁,去循环系统疾病、肿瘤、呼吸系统疾病、伤害、去内分泌和营养代谢疾病死因后的期望寿命分别为81.75、81.56、79.86、79.61、79.14岁,损失期望寿命分别为2.81、2.62、0.92、0.67、0.2。可见,循环系统疾病、肿瘤、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病是西湖区居民的寿命杀手,预防和控制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可以减少人群死亡率,提高居民期望寿命。

参考文献

[1] 方积乾主编.卫生统计学(第五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

篇2

关键词:山西方言 河津 生命度

一、引言

生命范畴本是人类针对自然界万物提出的概念。人类为了更好地认识和改造世界,按生命度的高低对自然界的万物进行了分类,例如人类、动物、植物等,类别不同,生命度也不同,人类高于动物,动物高于植物,这些都作为基本常识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中。而语言与人类社会密不可分,是人类日常交际的基本工具,这些现象不可避免地投射到人类的语言当中,或多或少地对语言产生了一些影响,这就使得生命度不仅是一种自然现象,也成为一种语言现象。

1924年,奥托・叶斯柏森(Otto Jespersen)最先在《语法哲学》一书中提到语言当中的生命范畴问题。他主要通过“性别和属性”来关注语言中的有生性与句法的关系:第一,生物性别(sex)与性(gender)范畴及其形式之间的关系;第二,有生物、无生物在语法(主要是语法性范畴)上的表现①。他找到许多有生物与无生物在句法结构中的形式标记对立,充分证明了生命现象在语言中有其相应的语法表现。

20世o70年代之后,“生命度”及其相关名词作为语言学术语陆续被语言学词典收录并进行释义。哈特曼(R.R.K.Hartman)和斯托克(F.C.Stork)合著的《语言与语言学词典》收录了“animate”一词,释义为:“动物名词:名词的一类,这类名词指人或动物。动物和非动物这两个范畴在某些语言的语法中起性的作用。如俄语阳性名词第四格形式的变化,取决于该名词是不是动物名词。”

戴维・克里斯特尔(David Crystal)的《现代语言学词典》中收录了“animate/animateness”这一词条,沈家煊将其翻译为“有生的/有生性”,该词典对这一词条的解释为:“有生的:对词(特别是名词)作语法分类时用来指其指称对象是人和动物的那个子类,与无生命的实体和概念(inanimate/inanimateness)相对立,某些语言用形态手段来区分有生性和无生性。”

马修斯(P.H.Matthews)的《牛津语言学词典》中同样收录了“animate”这一词条,并解释为:“有生的:(名词)指称可以运动的实体,或被感知到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行动。例如人、马。因此这一特征涉及一些搭配或选择限制,例如,动词‘死’的主语要求有生。”

可以看出,各词典对“animate”一词的内涵的界定几乎相同,虽然翻译成汉语所使用的词语并非完全相同,但是其本质是一致的,是名词的一类,所指称的对象仅限于人和动物,即有生命的物体。

伯纳德・科姆里(Bernard Comrie)在其《语言共性和语言类型》一书中对生命度的研究可以说是目前最为全面且深入的。在第九编“生命度”中,作者将“生命度”初步定义为一个等级:人类>动物>无生命物。他明确指出,语言学中所说的生命度与其原始意义并非完全吻合,并对语言学中的“生命度”进行了区别,例如第一、第二人称与第三人称的区别,代名词与非代名词的区别,专有名词、亲属称谓与其他人类名词的区别,男性女性的区别,动物内部的区别,无生命物内部的区别等。伯纳德・科姆里对受生命度支配的语言现象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结合各国语言材料指出生命度在名词短语形态、动词一致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在动词一致关系中,生命度等级甚至可以使语法关系失效。伯纳德・科姆里通过分析与生命度有关的各参相得出了一个关于生命度性质的最终结论:生命度等级不可能归结为任何单一的参相,只包括原来意义上的生命度本身,实际上生命度等级反映了人类在好几个参相之间一种自然的交互作用。②

随着国外理论的传入,国内对生命度的研究渐渐有所成果,开始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王珏的《生命范畴初论》是国内第一部研究生命度的专著,主要从词汇方面对生命度进行研究,将词汇分为有生词和无生词,并分析它们的特点和用法的区别。其余更多的是从语法语义的角度切入,结合汉语对生命度进行研究。李临定在《现代汉语句型》一书中提出意志句与非意志句,马庆株在《自主动词和非自主动词》一文中提出自主动词与非自主动词都涉及到了生命度。还有杨海明《生命度与汉语句法的若干问题》、钟书能《生命度――构建语言意义的核心因素》、高莉萍《生命度对汉语句法语义的制约和影响》,都是从语法语义角度对生命度进行分析研究。此外,高莉萍《生命度对汉语句法语义的制约和影响》、李秀明《生命度等级的提升和降低――修辞新创结构的构成规则之一》、李艳《移就中的生命度等级转移规律》还对修辞中生命度的高低转换进行了分析,指出在使用修辞的过程中,低生命度的词可以用于高生命度的概念,而高生命度的词也可以用于低生命度的概念,但是,生命度等级会提升或降低,发生暂时性变化。黄成龙在《羌语中的生命度等级序列》一文中结合生命度理论对羌语中的生命度等级进行了分析和排列,对研究方言中的生命度现象有一定启发。

河津市地处山西省西南部,运城地区西北部。汾河流经河津境内,将河津分为汾北和汾南两部分,两部分地区方言略有差异。总体而言,河津方言属山西官话汾河片解州小片。本文结合河津方言语料,对生命度对河津方言中的人称代词、构词法的重叠与子尾以及“叫”字句这三个部分的影响进行描绘和分析。

二、人称代词复数

伯纳德・科姆里在分析生命度对名词短语形态的影响时提到,有一种与生命度有关的对立现象:生命度较高的名词短语存在数的区别,而生命度较低的名词短语往往不存在数的区别。他试图对这种现象进行解释:可能是人类更关心生命度较高的实体作为个体出现,而生命度较低的实体往往被看作一团模糊体,所以也就无所谓是否有数的区别。汉语普通话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例如“我”“你”“他”作为人称代词指的是单个人,在其后加“们”则表示复数,数量一定在一个以上。河津方言中,同样是在人称代词后加后缀“叽”表示复数。河津方言中的基本人称代词见表1。

表1:河津方言基本人称代词单复数表

人称代词单数 人称代词复数

我 我叽

你 你叽

他 他叽

咱 咱叽

伢 伢叽

表1列出了河津方言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人称代词,“我”“你”“他”分别是第一、第二、第三人称代词,使用时所指称的一定是一个人,与普通话相同。如果在后面加上“叽”成为“我叽”“你叽”“他叽”,指称的就是两个以上的人。例如:

(1)我不会画画。

(2)你可要照顾好你自己的身体。

(3)他也是听人家说下。

(4)我叽都不会画画。

(5)我给你叽一人买下一歪(一个)。

(6)这事就是他叽做不对。

(7)你叽明到都准点来,别迟了。

例(1)~(3)中的人称代词都表单数,例(4)~(7)中的人称代词都表复数。

“咱”在河津方言中发音为[t?hia324],既可以表示单数,也可以表示复数。表单数往往指代说话人自己,表复数往往指代说话人和听话人。如果后面加了“叽”就只能表复数,在句子中同时指代听话人和说话人。例如:

(8)伢不爱见咱,咱自己就知趣些。

(9)咱一会逛街走。

(10)妈,咱走吧。

(11)叫我给咱叽买菜去。

(12)咱叽都走,叫他一人在兀嗒坐著。

例(8)中的“咱”表单数,代指说话人自己,例(9)、(10)中的“咱”表复数,代指说话人和听话人,例(11)、(12)中的“咱叽”表复数,指代说话人和听话人。

“伢”在河津方言中是“人家”的合音,使用广泛,多用于背称,指称的人往往不在说话现场。“伢”表单数,“伢叽”表复数。例如:

(13)伢是哪啊,还见你叽惊啊。

(14)我姨伢早都走啊。

(15)伢叽都不在你屋吃,刚刚都走啊。

(16)咱叽能和伢叽比啊,差就不是一点。

例(13)、(14)中的“伢”表单数,例(15)、(16)中的“伢叽”表复数,代指两个人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叽”在河津方言中只能出现在表1所列出的五个人称代词之后,河津方言中的其他人称代词如“自己”“各子”等,不具备这样的用法。此外,其他指人的专有名词、普通名词短语、动物、植物等后面都不能加“叽”来表示复数。由此可以看出,河津方言中的复数标记“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生命度的等级序列,人称代词生命度等级要高于其他指人名词短语、动物、植物等,而且人称代词内部也会有等级差,“我”“你”“他”“咱”“伢”这五个可以添加后缀“叽”的人称代词的生命度要高于反身代词“自己”等其他人称代词的生命度。

三、名词的构词法特点

河津方言构词法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重叠和子尾非常重要,河津话中的大部分词都是通过这两种方法构成的,名词也不例外。观察发现,通过重叠或添加子尾构成的名词大部分是生命度较低的名词,生命度高的名词很少。

(一)重叠

重叠是河津方言构词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河津方言中的名词、动词、形容词、拟声词等都可以通过重叠构成新的名词,具有很高的能产性,本文主要以名词为讨论对象。通过整理观察发现,这些由重叠构成的新名词中,生命度低的名词所占的比例要远远高于生命度高的名词,而且低生命度名词的使用频率也更高一些。无生名词数量最多,使用频率也最高。例如:

事事 杯杯 椅椅 桌桌 面面 盘盘 珠珠 褂褂

袄袄 水水 汤汤 糖糖 角角 烂烂 生生 冷冷

盖盖 布布 毯毯 绳绳 杆杆 棍棍 本本 盒盒

框框 包包 袋袋 柜柜 碗碗 豁豁 笼笼 草草

锯锯 拐拐 顶顶 刷刷 渣渣 板板 爪爪 瓤瓤

齿齿 篓篓 坡坡 管管 皮皮 牌牌 气气 把把

跳跳床 鸡爪爪 山沟沟 蹦蹦车 泡泡糖 枣核核

糖水水 温温水 瓷盆盆 铁铲铲 菜汤汤 地蔓蔓

毛褂褂 洗脸盆盆 前前后后 里里外外 上上下下

以上都是通过语素重叠构成的无生名词,在河津方言中还存在大量类似的重叠式无生名词,不再一一列举。当然,并不是说河津方言中完全没有重叠式的有生名词,只是相比之下数量要少很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人类,包括亲属称谓,例如“姨姨、娘娘、爸爸、妈妈、大大、姐姐、舅舅、亲亲”等,此外还有“疯疯、憨憨”指流浪汉,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2.动物,除了多为儿童用语的“狗狗”外,还有“蛛蛛、虫虫、毛毛虫、吱唠唠、蚂蚂蚍蜉”等,都指昆虫类。这两类名词都是有生名词,但是可以发现每一类中这些重叠式名词的生命度与同类的其他名词相比都是比较低的。在指人名词中,亲属称谓的生命度要低于人称代词;在动物类中,昆虫与其他动物如“马、驴、猪、狗、猫”等动物相比生命度也是比较低的。也就是说,河津方言里通过重叠构成的名词当中,无生名词占了绝大多数,而为数不多的有生名词生命度也是比较低的。

(二)子尾

河津方言的构词特点除了重叠以外,还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就是通过添加“子”尾构成名词。河津方言中没有儿化韵,儿化韵的语法及语用功能都通过子尾来实现,所以子尾在河津话中非常丰富也非常重要,名词、动词、形容词等各种实词以及实词性语素,加上子尾后都可以构成名词。“子”一般有[tei0][nei0][lei0]三种读音,在鼻音韵母后面一般读[nei0],下文用“取北晔荆辉诜潜且粼夏负笠话愣[tei0],下文用“得”标示;[lei0]在语气很弱、说话人很随意的情况下才使用。与重叠一样,子尾具有这样一个特点:通过添加子尾构成的名词中,无生名词或生命度较低的名词占绝大多数,有生名词或生命度较高的名词只占很小一部分。无生名词例如:

桌得 椅得 被得 杯得 褥得 豆得 本呐 管得

饺得 包得 袋得 柜得 车得 镜得 擦得 角得

梳得 尺得 扇呐 粽呐 房呐 胡得 腰得 饼呐

鞭呐 筷得 辫呐 盘呐 秃得 箱呐 扣得 钉得

席得 毯呐 炉得 茄得 裙呐 膘得 剪呐 塞得

帽得 冷得 袜得 酵得 窖得 茅得 盆呐 叶得

票得 镊得 架得 肚得 鼻得 花得 锁得 院呐

勺勺得 锤锤得 纽股得 痂痂得 爪爪得 坏坏得

酸酸得 豆角得 核核得 瓤瓤得 面面得 麻椒得

以上列举了河津方言中无生子尾词的一部分,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子尾词,使用频率都很高。当然并不是说有生子尾词完全没有,只是相比之下数量较少,主要有两类:1.人类,主要包括对残疾人士的称呼如“聋呐、瞎得、瘸得、哑得”等,还有一些人名的昵称如“二得、三得、娟呐、国得”等;2.动物,一种是对动物幼崽或小动物的称呼,而且也仅限于少数几种动物如“猪娃得、兔娃得、狗娃得”等,此外就是表示昆虫的名词,如“蝇呐、蚊呐”,是使用频率较高的。可以看出,与大量的无生子尾名词相比,有生子尾名词的数量少之又少,上面列出了日常生活中较常使用的一些名词,未列出的那些使用频率非常低。

可以看出,在河津方言中,通过重叠和子尾这两种构词法构成的名词生命度都比较低,但是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点可以对这些词中哪些是无生名词,哪些是有生名词进行划分,而是更偏向于表现为一个连续体的形式。大部分的实词或语素通过重叠和添加子尾可以构成无生名词,有一小部分构成了有生命词,它们的生命度等级高低不同。

四、“叫”字句

普通话中一般使用“把”字句和“被”字句表示处置意义和被动意义,河津方言中不使用“被”字句,更多地使用“把”字句和“叫”字句。“把”字句只能表示处置义,而“叫”字句既可以表示处置义,也可以表示被动义。一般情况下,关于“叫”字句表何意义,当地人很少相混,这主要取决于施事和受事的生命度高低的不同,一般生命度高的是施事,生命度低的是受事,从而决定了“叫”何时表处置义,何时表被动义。例如:

(17)我叫火弄灭啊。

(18)火叫我弄灭啊。

“我”的生命度高于“火”,这决定了只能是“我”把“火”弄灭,而不可能是“火”把“我”弄灭,“叫”在例(17)中表处置义,在例(18)中表示被动义。不同的是,例(17)中强调“我弄灭了火”这个事实,例(18)中更强调把火弄灭的人是“我”。“叫”字句中施事、受事的生命度也大致遵循“人>动物>植物>无生命物”这样一个等级序列,生命度越高,在句中就越有可能充当施事,生命度越低,在句中就越有可能充当受事。例如:

(19)我叫碗打啊。

(20)碗叫我打啊。

(21)我叫果得卜(树)剪啊。

(22)果得卜(树)叫我剪啊。

(23)我叫狗打唠一顿。

(24)狗叫我打唠一顿。

(25)马叫草都吃啊。

(26)草都叫马吃啊。

例(19)、(21)、(23)、(25)中,生命度高的名词在前,生命度较低的名词在后,即施事在前,受事在后,所以“叫”表处置义。例(20)、(22)、(24)、(26)中,生命度低的名词在前,生命度高的名词在后,即受事在前,施事在后,所以“叫”表被动义。不同动物的生命度也有高低之分,一般来说,动物体积越大,生命度越高。例如:

(27)狗叫鸡咬啊。

(28)鸡叫狗咬啊。

(29)鸡叫蛐蛐吃啊。

(30)蛐蛐叫鸡吃啊。

例(27)、(28)中,狗是施事,鸡是受事,不会产生歧义,因为狗的生命度比鸡高,例(27)中的“叫”表示处置义,例(28)中的“叫”表示被动义。例(29)、(30)中,鸡是施事,蛐蛐是受事,因为鸡比蛐蛐生命度高,例(29)中的“叫”表示处置义,例(30)中的“叫”表示被动义。

在“叫”字句前后都是指人名词短语,并且一个实指一个虚指的情况下,虚指的名词往往生命度较高,充当施事,实指的名词生命度较低,充当受事。例如:

(31)小王叫人打啊。

(32)两人叫小王打啊。

例(31)、(32)中,小王充当受事,“人”“两人”充当施事,“叫”表示的分别是被动义和处置义。

其他情况下生命度对“叫”字句的影响比较有限,仅依靠生命度往往不能准确判定谁是施事,谁是受事,从而引起歧义。例如:

(33)小李叫人家打啊。

(34)人家叫小李打啊。

调查发现,即使是土生土长的河津人对例(33)、(34)的理解也有差异。有的人认为,两个句子中的“小李”都是受事,“人家”都是施事,而有的人J为,例(33)中的“小李”是施事,例(34)中的“人家”是施事,此时“叫”表处置义还是表被动义无法明确区分。也就是说,当“叫”字句前后名词处于同一个生命等级的时候,生命度的影响比较有限,仅靠生命度无法判断“叫”表示的是处置义还是被动义,而要根据语境或者其他语句的组成部分来判断。

生命度是近年来从国外传入的理论,虽然在国内发展还很不成熟,但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山西河津方言中,名词生命度总体是符合“人>动物>植物>无生命物”这个等级序列的。人称代词“我”“你”“他”“咱”“伢”都可以加上后缀“叽”成为“我叽”“你叽”“他叽”“咱叽”“伢叽”,用来表示复数,而其他指人名词则不行,说明人称代词的生命度要高于其他指人名词;重叠和子尾是河津方言中两个独特的构词法,这两个构词法与生命度联系密切,通过重叠和子尾构成的名词大多是生命度较低的名词,主要是无生名词,有生名词只占较小的一部分;“叫”字句在河津方言中表处置义还是被动义,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生命度,生命度高的往往充当施事,生命度低的往往充当受事,施事在受事前“叫”表处置义,受事在施事前“叫”表被动义。

注释:

①杨海明.生命度与汉语句法的若干问题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2007.

②伯纳德・科姆里.语言共性和语言类型[M].沈家煊,罗天华译.北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参考文献:

[1]伯纳德・科姆里.语言共性和语言类型[M].沈家煊,罗天华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高莉萍.生命度对汉语句法语义的制约和影响[D].天津:天津大

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杨海明.生命度与汉语句法的若干问题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2007.

[4]史秀菊.河津方言研究[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

[5]赵瑞兰.汉语名词生命度初论[D].广州:华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

论文,2007.

[6]邓海清.名词重叠的自由度及语义表达[J].韶关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1998,(1).

[7]李艳.移就中的生命度等级转移规律[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

会科学版),2010,(3).

[8]曹瑞芳.山西阳泉方言的“子尾”构词方式及相关问题[J].语文

知识,2008,(4).

[9]黄成龙.羌语中的生命度等级序列[J].汉藏语学报,2013,(1).

[10]乔全生.山西方言“子尾”研究[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1995,(3).

[11]温春燕.山西祁县方言重叠式名词的构词特点[J].汉字文化,

篇3

关键词:人;动物;存在;异化劳动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5-0035-02

一、人与动物的关系

在青年马克思那里,人是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感性存在,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要明白这一点,首先要对人与动物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

(一)人与动物的联系

1.人与动物都是自然的存在。“无论在人那里,还是在动物那里,类生活从肉体方面说来就在于,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1]95“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1]167相对于人来说,自然界是外在客观的,人们所接触的自然界按其自身的规律运动,人的活动必须以遵循这些规律为前提。

2.异化劳动者是动物性的。因为人作为类的特性是自由的,但在异化劳动中是非自由的。在异化劳动中,“人只有在运用动物机能时,才觉得自己是自由的,而在运用人的机能时,却觉得自己不过是动物。动物的东西成为人的东西,而人的东西成为动物的东西。”[1]94在马克思看来,劳动的现实化就是劳动的对象化,但另一方面,劳动的现实化表现为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异化。对象化和异化是劳动的两个方面,当人的劳动被肯定时,劳动表现为对象化,当人的劳动被否定时,劳动表现为异化。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就是人的劳动被否定的时代,也就是劳动异化的时代,劳动的异化又导致人的本质的异化。

(二)人、动物在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上的区别

尽管人与动物都是自然存在物,在性质上有某些相通之处,但在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上,二者又是有区别的。

1.人的自然存在与动物的自然存在的区别。虽然人与动物都是自然的存在,但人与动物在对于自然界的关系方面有所不同。动物的受动使它在外部世界面前无所作为,而人的受动是能动的前提,因为人意识到自己的受动,不满足于这种受动,正是这种受动激起人们去追求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的对象。“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他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1]126

2.人的社会存在与动物的社会存在的区别。人是社会存在物。“应当避免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1]122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社会关系的基础。而这种社会关系又使自然关系具有社会意义。“人的生物的类生活依靠社会生活才开始成为可能”[2]511。现实的人就是在这两种关系中存在的,人是自然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的统一。而人的社会性存在是由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创造的。社会就是通过人的感性活动实现了人同自然界的本质的统一的人的世界。“社会是人与自然的统一,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这种社会是人的实践本身和生活本身。”[3]26马克思从当时的社会现实即异化劳动出发,说明了人的存在对社会有一定的依赖性,当社会联系以异化形式出现时,人就同自身相异化。而动物的社会化存在与人的社会存在是有区别的。动物的社会化存在是动物在适应自然的过程中,通过自然选择和物种遗传所形成的一种本能的群体生活和行为习惯,是一种自然生物学意义上的规定性。动物以群体形式表现出来的生活和行为习惯以及由此形成的动物群体,人们虽然称之为“动物社会”,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自然关系的表现。动物的社会化同动物的肉体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是直接服从于它们的肉体生命需要并直接受这种肉体生命需要支配的。所以动物社会仍然属于动物的自然存在形式,这与人的社会存在有根本区别。

(三)就生命活动谈人与动物的区别

在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上,人与动物是有区别的。而马克思对于人与动物的区别主要是鉴于他们的生产活动,因为生产活动是人与动物最基本的存在方式。而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是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感性存在。

1.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把类――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做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1]95由于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的意识,人就能通过实践改造对象世界,这也证明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因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与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所以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1]96而动物的类虽然也是一种类,但这不是一种类存在,因为动物不具备类意识,只有人才是类存在物,并且人还能超出自身所属类的限制,成为自由的存在。

2.人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意识的对象。意识代表着人对对象世界的改造、实践和生产,这种生产活动是感性的活动。而动物与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它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分开来。它仅仅为了维护生命有机体,而依靠自身器官向自然界获取生活资料。

3.人的活动是自由的活动。“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它的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96马克思的自由强调主客体的统一,即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自然的人化。这一自由是人的类特性,是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但动物的存在是非自由的,它只能重复自己的本能活动,它的活动是一种被动。

由此可见,“马克思将人规定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的人,改变了传统作为理性动物的人,将一个颠倒的世界重新颠倒过来。”[3]21而青年马克思关于人与动物的区分,关于人的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感性的存在这一理论规定,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分,使人成为共产主义者。

二、人与动物区分的真正实现

人既然是社会存在物,就必然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是一个异化的时代。对于异化劳动的本性,马克思从现有的事实即劳动出发,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一,人与劳动产品的异化。人生产劳动产品,但劳动产品却成为与人对立的东西。“工人在劳动中耗费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他本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的东西就越少”[1]91,最终人成为对象的奴隶。第二,人与劳动过程的异化。这导致劳动过程变成了对人的本质的否定,从事劳动只是满足需要的手段,劳动变成了反对劳动者的东西,而劳动者也不属于自己。第三,人与人的类本质异化。异化劳动把自我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人的类生活变为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第四,人与他人的异化。人的各种异化只有通过人与他人的关系才能实现,这使人与人之间都以异化的形式相面对。

由于异化劳动,人的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变成了非自由的。与人相比,动物是不自由的,人是自由的。但在异化劳动中,人的类特性的自由成为了不可能。人作为动物时才是人,而作为人时成为了动物。在这种情况下,人与动物的区分是无法实现的,因为“人的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成为了空洞,这就要求人与非自由的人区分,成为自由的人,并成为真正的人,也就是要求人与自身相区分,实现人的规定。而马克思关于人与动物的区分正是为人与自身区分作准备的,因为人与动物的区分只是说明了人作为生物的类的特征,而不能阐释人的历史本性。而人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历史的主体,他在历史中发展自己,改造自己,在历史中自我实现[4]333。同时社会历史的发展也要靠人来实现,因此人的历史的发展尤为重要。而人的历史的发展是通过人与自身的区分实现的。所以,人与自身的区分是马克思研究的主题之一,马克思认为人要与异化劳动者相区分而成为共产主义者。

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是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也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它是人向作为社会的人即合乎人的本性的人的自身的复归”[1]120。它是人与自然的矛盾及人与社会的矛盾的彻底解决,是完成了的自然主义和完成了的人道主义,它是一切属人的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感觉通过自己的实践变为理论家,成为自由的;感觉的对象一方面成为人性的,另一方面成为物性的[3]25。共产主义者是一个真正的人,一个合于人性的人,一个获得了现实自由的人。他不仅与动物相区分,还和异化劳动者相区分,它是自然主义者,也是人道主义者,共产主义使人与异化劳动者的区分得以完成,也使人与动物的区分得以真正实现。

三、青年马克思关于人与动物的区分意义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马克思关于人与动物的区分不仅突破了西方历史上尤其古希腊和中世纪的哲学研究主题――人与神的关系,转而将人与动物的关系作为哲学研究的主题,也突破了以往的研究视角――理性,转而将存在作为研究的视角。具体地说,这种存在是指人的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感性的存在。“人是有形体的,赋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1]168

其次,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人与动物的区分为人与人的区分作了准备,为获得对现代人的规定奠定了基础。“对人的本性和人的历史的理解,马克思采用黑格尔的辩证法:肯定(人的本性),否定(异化),否定之否定(异化的扬弃和人的本性的复归),但这一辩证法不是线性的,因为异化劳动的产生和异化劳动的扬弃走着同一条路。”[3]24异化的扬弃和人的本性的复归即人成为共产主义者。而马克思的目标是“使人在精神上得到解放,使人的完整的人性得到恢复,使人与自然界处于统一而且和谐的关系之中”[4]320,使人的个性得到发展,而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社会的发展要靠人来实现。因此,青年马克思对人与动物的区分对于现代社会和人类发展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C]//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观[C]//陈学明.二十世纪哲学经典文本――西方马克思主义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篇4

1911年武昌城头一声炮响,辛亥革命爆发,至今已经一百余年了。

辛亥革命要干什么?要帝制。辛亥革命干成了什么?也就是了帝制。辛亥以后百年,当时先进者追求的民主、自由、、人权等等依然任重道远。但是帝制这玩意儿,后来再也行不通了。尽管民初的中国兵荒马乱,内忧外患,人祸天灾连绵,复辟派说是今不如昔,但所谓人心怀旧不过是想入非非。袁世凯、张勋两次尝试复辟帝制,都立即成为国人公敌,身败名裂――民国再“乱”,复辟也是不得人心的。

但是辛亥革命毕竟没有“成功”――当然,有人说它没有成功是因为它“没有解决土地问题”,因而没有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对此我们姑置不论,但孙中山先生临终的遗嘱也说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可见革命后的现实的确令人失望。如果把革命当作富国强兵的手段,革命后的民国年间显然没能实现这个目的。如果把革命当作制度的更替,那么帝制虽然废除,民主却未能建立,无论是军阀割据,还是,显然都大有违于辛亥时贤的初衷。当初的民主派固不待言,就是立宪派,乃至保皇派,也都是既不希望看到军阀割据,也不希望看到专制独裁的。

?笥 “细节化”的辛亥叙事:什么是政党

中国人对辛亥革命的反思从来没有停止过,过去,我们热衷于“宏达叙事”,难免有“空疏”之弊――“历史总是表现为细节的”。而对历史细节的考证也为我们再说“宏大叙事”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实证基础。

这些研究的进展有的给人以非常深刻的印象。其中我觉得最为醒目的,一是清末民初辛亥前后的人们对、民主、共和、自由、人权、法治及其相关概念的讨论之深入,了解之清晰,多有今人不能及者。换句话说,许多他们那时认识清楚了的问题,在今天还是显得振聋发聩,十分前卫。例如清末国人从日文引进了用“党”字来译称的西语“party”这一概念,当时就有了一场关于“党”的讨论。因为传统汉语中的“党”,贬义非常强,与“党”有关的词如“会党”、“朋党”、“乱党”、“死党”、“结党营私”、“党同伐异”、“狐群狗党”等等都不是什么好词。而圣贤都强调“无偏无党,王道荡荡”(《尚书・洪范》),“君子不党”(《论语・述而》)。于是当时的人们就认真讨论了我们要引进的作为好东西的现代“政党”与传统时代的坏东西“会党”、“朋党”的区别。诸如政党是公民以政见认同为纽带的自由结社、会党是贼船能上不能下的依附性组织;“朋党是专制政治的产物,政党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政党只要求彼此政见相合,而会党则要求党员忠于党魁个人;政党是议院中“明目张胆主张国是者”,而朋党是“鼠伏狐媚以售其奸”的秘密组织;政党是多元的,“足以并立,而不能相灭”,而朋党、会党则是倾轧无度、不共戴天、你死我活的;如此等等。

参与讨论的各方对这些似乎都有共识。例如辛亥革命大量借助会党力量,但是包括革命派在内都认为会党不是政党,将来要被取代。立宪派认为秘密结社纪律森严的暴力革命组织值得同情(他们与革命派并不那么敌对,说详下),但此“民人结作一党,而反抗君主之权,以强逼君主,是革命党耳,非我所谓政党也”。而革命党虽认为非法状态下秘密结社是必要的,但也承认“本党(按孙中山指其建立的中华革命党)系秘密结党,非政党性质”。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后来这些组织在结束非法状态甚至掌权以后,并没有变成他们所共同认同的那种“政党”,而是仍然长期处于他们清楚地指出过其弊的“会党”状态。这还仅仅是认识问题吗?这是“思想启蒙”所可以解决的吗?难道“政党”在“中国文化”土壤中真就那么水土不服?中国人真的有一种厌恶“政党”、喜欢“会党”的特殊“价值观”?如果是这样,为何当初几乎所有的人又都对“政党”向往备至,并众口一词地反感“会党”呢?

?笥 革命还是立宪:也许是个假问题

如果说革命与改良不是手段(和平或者暴力)之别,而是目的之别――革命派要求民主共和制,立宪派要求君主立宪制。那么这种区别今天已被大大地淡化了。

近年来,不少论者都指出清末朝廷与民间的“立宪派”虽然都讲要立宪,但实质完全不同。朝廷想搞的是“日本式立宪”――把权力从诸侯(诸藩)那里收归中央,以强化天皇的权力,即所谓“废藩置县”――在中国人看来,这就像是“西化”形式下的一次“周秦之变”,即从“封建”变成真正的帝制,使天皇从类似中国古代周天子式的“虚君”变成秦始皇式拥有实权的“实君”。但是中国就完全不一样,“周秦之变”已经在两千多年前完成,大清朝已经不是“封建”而是帝制,而且这个老大帝国已经暮气深重、弊端百出。中国的立宪并不是要走出“周制”,恰恰是要走出“秦制”。而中国传统古儒对“周秦之变”一直保留的潜在的不服气,虽然远远谈不上最近秋风兄讲的“儒家”那么夸张,但向往“三代”、不满“秦制”的思想脉络还是有的。所谓的“儒法斗争持续两千年”虽然也很夸张,但他对古儒“封建”价值观与帝制相冲突的敏感,也绝非空穴来风。这种“封建”与帝制、贵族与君主、周制与秦制的矛盾虽然不能被夸张成“”与帝制的矛盾,但是在西方大潮东渐的背景下,那些对“秦制”不满的古儒传人至少不会敌视,相反却容易从不满“秦制”走向反对专制、接受。

及至清末,那些立宪派的绅士们尽管对的真谛还未必完全了解(但是也远远不像过去有人所说的那样肤浅),然而毫无疑问,他们谈论立宪就是冲着“秦制”来的,搞立宪就是要改变帝制(虽然未必废除帝号,也并不特别仇视某一个具体皇帝),却是毫无问题的。因此他们当然不能接受朝廷希望搞的那种“日本式立宪”――正如论者所言,当时绝大多数立宪派要求的是“英国式立宪”,他们“在选择君主立体时,除了极少数外,绝大部分都崇尚英国的议会政治即虚君共和模式,坚决反对政府师法日本。何况政府的预备立宪措施不是直接仿效日本立宪后的制度和精神,不少是立宪之前的过渡形态,层次更为低下”。

?笥 “政治革命”还是“种族革命”

因此,虽然朝廷与立宪派都说要搞立宪,但两者的差别之大,可以说远远超过所谓立宪派与革命派的差别。日本式立宪就是要学日本在“西化”形式下实现的“周秦之变”,它是要维护“秦制”、维护君权的。而英国式立宪就是要废除秦制,废除君权,虽然保留帝位,但那就像英国女王一样不过是个象征而已。其议会民主的实质与革命派所要的共和制可以说并无区别。革命派和立宪派其实都知道这一点。如革命派的说:“今日之英国非君主政体,乃民主政体也。”而立宪派的英国式立宪,他们自己的另一个说法就叫“政治革命”――“政治革命者,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期)他们自称与“革命党”的区别,不在革命不革命,更不在立宪不立宪,而在于“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原来,革命派之所以反对保留君主,不在于英国式与共和制有什么区别,关键在于革命派以“反满”为号召,满族是征服者,必须赶走,如果说汉人皇帝能否保留还可商量,清朝的满族皇帝那是绝不能保留的。这就是革命派的“种族革命”与立宪派的“政治革命”真正的不同。换句话说,这种差别不在于“革命”与否,而在于“排满”与否。事实上也的确如此,辛亥元老李书城先生后来曾回忆说:“同盟会会员在国内宣传革命、运动革命时,只强调‘驱逐鞑虏,恢复中华’这两句话,而对‘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意义多不提及。”

可见,那时的立宪派与革命派其实都是要废除帝制实行民主,而清廷的“立宪”却是要维护帝制。追求如此南辕北辙,清廷与立宪派后来的决裂也就不难理解。革命派既然非要搞掉“异族”皇帝,除了用暴力自然别无他途。而立宪派则留了一条皇帝若能放弃皇权甘当“虚君”,就不必强求废君这样一条和平变革的出路。但是假如皇帝坚持不放弃皇权,那立宪派们也是不排除“小百姓一齐要动蛮”的。如此,清廷只想学日本天皇,决不愿意当“虚君”,那革命终归就很难避免了。后来也正是立宪派与革命派加上中国传统的反对势力(会党、民变之类)汇成大潮一齐“动蛮”,造成了清朝的。

?笥 和平的君主立宪可能吗

由于近二十年来人们了解的立宪派已经与过去截然不同,立宪派与革命派的实质矛盾,即是否要“排满”被凸显出来。按今天的价值观,显然立宪派更为进步一些,他们“更注重民族团结”。此外,立宪派和平改革与“动蛮”两手都不排除的思想也比革命派的“唯暴力革命”论更符合当代潮流。所以如今,辛亥研究中为立宪派讨公道已经是蔚然成风。

就以肯定立宪派的代表性学者侯宜杰先生而言,他考证了立宪派与革命派势成水火其实只是国外“政治侨民”中的现象,根源在于海外生存环境下对有限的华人捐款和人力资源的争夺,并不是真正的思想上的南辕北辙。而在国内,立宪派与革命派的矛盾就小得多,更多的是互相协作和互相支持,甚至很多情况下革命派与立宪派的分别就很模糊――正如革命党与会党的区别也很模糊一样。而后来的辛亥革命,实际上是他们共同发动的。所谓立宪派“逼革命派妥协”,甚至“窃取革命果实”等等说法,是不公正的。

笔者以为这些见解都是极有价值的。基于这种见解,现在很多人都为立宪派的和平改革设想未能实现而扼腕愤叹,认为君主立宪制其实是当时中国最有利的选择,如果能走这条路,中国后来的政治现代化会顺利得多,没准儿就成了日本、英国了。而这条路之所以没走成,除了革命派太“激进”或者清廷太“保守”以外,很多人都认为关键还与清朝皇室是满族有很大关系。如果中国当时是个汉族王朝,革命派的“排满”就没了理由,朝廷的“恐汉心理”也不会那么重,君主立宪之路是很可能会成功的。

历史当然很难假设。不过我却认为,对立宪派的重新评价当然很应该,但是由此就说立宪派的设想有多少可能,确实不好说。我不是文化决定论者,也不相信“历史必然”的宿命。但是要从既定条件出发来估计事件发生的概率的话,我认为恰恰从“中国传统”来说,和平立宪的可能是极小的,即便当时中国是个汉族王朝。

?笥 细节越来越清楚,背景却越来越模糊

说细节越来越清楚,是因为这些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辛亥当时以及前后的有关人和事的考证有了极为可观的进展。这些细节廓清了因1911、1927和1949几次政局大变动造成的主流叙事大摆动制造出来的种种话语,各种神化与妖魔化的说法逐渐受到了史料的检验,新发现的史实林林总总,总的来说就是:“革命”者未必那么激进,“保皇”者却也相当进步;胜利者不那么圣洁,失败者也不怎么肮脏;革命派其实会党习气多于“共和”精神,而立宪派追求的是“英国式”而非“日本式”,其激进程度看来也与革命派相去不远;甚至连清廷,从新政的决心“远超戊戌”,直到“清帝逊位诏中体现的共和真谛”,于立宪派、革命党亦不遑多让乃至有所过之。所以有人说辛亥革命是“很不‘革命’的革命”。

但另一方面,这革命、立宪和清廷等诸方据说区别其实不那么大,而变革的后果却又非常不理想――这里指民国的“乱象”――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专业的辛亥革命史研究者可能没有注意到的是:这些年来在辛亥前后历史细节的考证逐渐清晰的同时,这场革命的宏观背景却越来越模糊。由于过去这些年来对“中国传统观”、“中国历史观”认识的多元化,对“帝制”的评价本身越来越成了严重的问题。与辛亥时期无论革命派还是立宪派都极度反感帝制,而辛亥以后尽管时事日艰,拒绝帝制的全民共识却毫无改变的情况大异其趣的是:如今的人们似乎对帝制有了一种越来越带有玫瑰色的描述。如果按照这种描述,是否应该否定帝制,本身都是个问题,立宪派与革命派都是愚不可及,根本就没有必要分别高下了。

到底是辛亥时代的人们(绝不仅仅是革命派)错了,还是我们错了?他们当时如此决绝地不惜“动蛮”也要摆脱帝制,却为什么至今还没能完成大业?过去教科书都说辛亥以前,或者说晚清以前是专制黑暗、“长期停滞”的“封建社会”,而现在从一些洋人开始,时兴说中国从来经济上是“世界中心”、政治上是父爱式的仁政(或者用秋风先生的说法叫“儒家”)、伦理上更是尽善尽美的桃花源。如果说晚清以前确实不错,以后为什么就不行了?是因为传统弊病导致的王朝周期性治乱循环?是某种“小冰河期”的气候异常使中国进入了“康德拉季耶夫长周期的下行期”?还是西方来的祸害毁坏了我们传统的桃花源,而受西化影响的无论是革命派还是立宪派都要对此负责?

篇5

但这是否意味着“同意杀人”行为因而也可以游离于刑法规制之外呢?从立法例来看,目前仅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或地区刑法对“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韩国等。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刑法中,对受托杀人与得承诺杀人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通常轻于一般故意杀人。如日本刑法对同意杀人(嘱托、承诺)罪规定的刑事责任为“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而一般故意杀人罪最高则可至死刑;在刑法没有对“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作出特别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如我国,一般认为“同意杀人”在性质上与一般故意杀人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不同点仅在于刑事责任存在轻重之别。

一、“同意杀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概括而言,各国或地区认为“同意杀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态度还是值得赞赏的。

“同意杀人”与一般故意杀人根本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因此,从生命权本身出发探讨“同意杀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法律上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就有可能也有权委托他人处分自己的生命,同意杀人行为因而也就应当适用“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阻却犯罪的成立;反之,他也就无权同意他人杀死自己,“同意杀人”行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这里涉及的实际上是生命权人是否享有生命利益支配权的问题。

我认为,生命利益支配权并不是生命权的具体权利内容。理由是:首先,从支配权的含义来看,生命权不可能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对于国家与社会而言,公民生命是最为宝贵的资源,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社会总是会尽量采取其可以采取的手段来保护这一宝贵资源,而不会轻易的将它完全交由公民自由处置。在现代各国,出于刑法的谦抑和刑罚的功能之实现的考虑,自杀已不再被作为犯罪处理。但在社会一般观念看来,它仍然是一种的消极行为。对于这一行为,其他公民或者组织,可以,甚至在某些场合必须予以干涉。干涉公民自由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不仅不是违法行为,对于具有特殊职责的人来说,甚至是他们的一种职责。而不具有这种法定职责的人救助自杀者的行为,也往往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而不是对其干涉行为的非难。

其次,从法理上看,生命利益支配权也并非法律权利。公民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从“私”的层面看,它使得个体归于消灭,最宝贵的价值———生命被毁灭;从“公”的层面看,它既是社会意识领域极端的行为,同时又不可避免的造成社会小群体以致公共利益的损害。这样的一种行为,显然严重不利于统治秩序,不应当也不可能被法律评价为合法行为。然而,考虑到刑事责任的效果和对人性的怜悯,现代法律,包括刑法,只能无奈地将它作为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来处理。即将生命权人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在法律上定性为一种事实支配行为,也就是适法行为,而非法律上行使权利的行为。

再次,从法律引导社会观念的角度来看,也不宜在法律上确定生命权人享有生命利益支配权。这样无异于鼓励生命权人自由处分自己的生命,刺激自杀率的攀升。而这种状况显然是当局所不愿看到的。

综上所述,生命利益支配权并不是生命权内容的组成部分,因而即使是生命权人自身,也并不在法律上享有该项权利。而从授权的成立来看,每个人有权,并且仅仅有权自由处置或者委托别人代为处置“自己权利以内”的事项。刑事领域中被害人承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的适用,在一定意义上也与此类似。被害人自身在法律上都不具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又何来同意他人杀死自己的权利?因此,在法律的眼中,被害人对行为人非法故意剥夺其生命的允诺并不具有影响行为性质的意义。“同意杀人”与非同意杀人在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这一行为本质上,也就没有根本的不同。这也是安乐死所以不应被合法化的最直接的原因。

二、“同意杀人”一般应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同意杀人”一般应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并不在于该杀人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因为被害人的意志本身并非决定刑事责任之有无与轻重的因素,除非它可以构成一个有效的犯罪阻却事由。

在理想主义的刑法(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完全一致)中,一个刑法意义上行为刑事责任的有无与轻重,取决于并且仅仅取决于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严重程度。而在侵害客体一定的情况下,行为所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也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差异。从客观方面考虑,同意杀人行为通常对社会的冲击较小;从主观方面来看,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杀人行为毕竟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其行为表现出来的行为人对生命权的轻视程度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也还是具有量的差异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比一般故意杀人行为较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该行为所配置的刑事责任也理应低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从这点出发,各国或地区刑法所以将“同意杀人”作为减轻情节的故意杀人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根源或许正在于此。理论与实务界一般认为安乐死这种“同意杀人”的行为属于从轻情节的故意杀人,按照这个解释也是说得通的:其一,安乐死中行为人动机的良善反映出其对生命权并非恣意轻视,人身危险性较小;其二,安乐死这种杀人行为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冲击较小。

三、特殊情况下“同意杀人”未必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篇6

关键词:健康分布;时空变化;空间关联;收敛性;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K901.3 文献标识码:A

人口健康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例如美洲、欧洲和西太平洋地区的人均预期寿命目前已普遍达到76岁,而非洲仅56岁,其中的中非和刚果共和国不足50岁[1]。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健康水平与当地的自然禀赋和环境质量密切相关,适量的日照、清洁的空气、宜人的气候、洁净的水源等因素对控制人体生物节律、保持正常代谢、增强免疫功能、促进生长发育等具有积极作用;伴随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而来的废水、废气与废渣的过量排放,超过了自然系统的消纳能力,将造成短期或长期的健康损害。在生命周期中,除年龄外,环境污染是影响健康折旧率的重要因素,污染严重地区的居民普遍面临着健康存量加速折旧的冲击。政府增加针对污染的治理投入则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疾病、降低死亡率和增加预期寿命[2]。一些研究还发现,区域经济水平、生活习惯、医疗服务、文化教育等人文因素与人口健康也有较高的相关性,其原因可能在于,经济发展状况与社会总体的食品供给保障、公共卫生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等密切相关,人均GDP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健康水平往往较高,而贫穷地区能够用于国民健康的资源往往捉襟见肘[3]。然而,部分学者也注意到,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居民因不良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引发了较多的肥胖病、冠心病、糖尿病、脂肪肝等“富裕病”,非感染性疾病已成为这些地区人口死亡的重要原因[1]。医疗保健与卫生服务对预防和治疗疾病、提升健康有积极作用,但实证研究中也经常发现医疗禀赋较好地区的发病率、死亡率也较高,预期寿命与医疗投入水平负相关[4]。居民受教育水平通过就业机会、工作环境、收入水平、心理状态等中介变量对健康产生影响,教育鸿沟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不同种族、地区的健康差距[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学界关于健康问题的理论研究正处于蓬勃发展的起步阶段。综合而言,当前关于人口健康分布的相关成果中既有对某一区域各时期健康水平的纵向比较研究[6],也不乏一些地区之间健康水平的横向比较分析[7],但比较缺乏从纵、横两个维度联合起来的时空变化分析成果,对全国各地区健康分布变化的未来趋势尚没有一个清晰的总体判断,对相关因素的影响作用总体上还处于经验认知水平上。基于此,本研究以我国最近3次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构建空间关联模型和收敛性检验模型,对1990年以来各地区健康分布的时空变化特征与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同时利用主成分回归方法探讨健康分布的影响因素与作用机制,为我国医疗资源配置与健康地理学创新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1 研究思路与方法

1.1 健康指标选择

由于人口健康的概念内涵非常丰富,目前尚没有一个独立的指标能完全概括它应包含的所有方面,通常使用一个或几个指标来描述它的一些主要特征。例如,Fogel和Arora分别使用社会总营养水平、成年人身高作为地区健康的变量,世界卫生组织将经残疾率校正的预期寿命和儿童死亡率作为评测国家和地区总体健康水平的指标,联合国则采用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儿童死亡率3个指标。世界卫生统计报告指出,人口死亡率及根据死亡率计算的预期寿命能够较好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的整体健康状况。国内的一些研究也主要使用预期寿命、死亡率衡量地区健康水平。参考上述成果并基于资料限制,本研究使用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作为衡量全国及各地区健康水平的表征指标。人口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反映了地区新出生人口平均预期可存活的年数,是假设当前分年龄死亡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同一时期出生的人预期能够继续生存的平均年数。该指标包含了死亡率的大部分信息,简单明了,并且可以从国家人口普查资料中获得相关数据。

1.2 空间集聚性判定

空间集聚性是健康分布的重要性质,描述了与地理位置相关的健康数据之间的空间联系特征,这里引入全局Moran's I指数的计算和检验来完成[8]。该指数的取值范围为[-1,1],计算方法如式(1)所示,其中xi、xj为地区i、j的人口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 ■为x的全国均值,wij为空间邻接矩阵的元素,表示各地区之间的地理邻接关系,确定方法见式(2),其中的n为地区个数。基于正态分布假设,对Moran's I指数通常采用其标准化的统计量Z(I)检验n个地区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空间集聚趋势。当Z(I)为正且显著时,表明健康分布存在正的空间自相关,意味着预期寿命相似的地区趋于空间集聚,在地理空间上形成一个或多个明显的高值集聚区或低值集聚区;当Z(I)为负且显著时,表示预期寿命相似的地区趋于分散分布;Z(I)为零则表示预期寿命观测值呈独立随机分布。

Moran′s I = ■ (1)

w■=1 地区i和j邻接0 其他 (2)

1.3 变化收敛性检验

人口健康分布变化收敛性检验的实质是确定预期寿命初始水平较低的地区是否具有比高寿区更高的增长率,以此判断不同地区的健康水平未来是否存在所谓的趋同趋势,亦即收敛趋势。借鉴经济学研究中的收敛性检验方法[9],本文构建的健康分布变化的收敛性检验模型如式(3)所示,其中xit表示地区i在考察期初t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xiT表示地区i在考察期末T的平均预期寿命,t-T为考察时段;α为常数,b为收敛系数。若b小于0,表示地区人均预期寿命的增长速度与其初始水平呈负相关关系,说明初始水平^低地区的预期寿命增速快于水平较高的地区,各地区人口预期寿命差异存在随时间减小的趋势,即收敛趋势。若b大于或等于0,表示各地区预期寿命变化不存在收敛趋势,而呈现发散态势。

■ln■=a+blnxit+?着it (3)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人口健康分布的差异特征

根据1990、2000、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3个年份全国尺度的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68.55岁、71.40岁、74.83岁,20年增长了6.28岁,年均增长0.31岁。这一增速无论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相比都不逊色。在省区尺度上,各地区预期寿命均有所增长,但增幅存在明显差异。表1显示,1990年预期寿命最小值出现在,为59.64岁,最大值出现在上海,为74.90岁,二者相差15.26岁,各地区标准差为3.49岁。相比于1990年,2000、2010年的预期寿命最小值分别增长到64.37岁()、68.17q(),最大值增长到78.14岁(上海)、80.26(上海),极差则减少为13.77岁、12.09岁,标准差缩小到3.14岁、2.70岁。由此可见,20年间我国人口整体的预期寿命在大幅提升的同时,省区层面的差异在不断缩小。对全国3大地带进行分区统计,发现1990年东部各省份的预期寿命均值为71.41岁,中、西部分别为67.98、65.30岁,2000、2010年东、中、西部预期寿命均值则分别达到为74.21、71.40、68.42岁与77.28、75.08、72.62岁,均呈现明显的“东部较高、中部居中、西部最低”的空间梯度差异特征。从3大地带之间的差异看,除2000年的中、西部差异比1990年稍大外,其他年份各地带之间的差异均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特点(表1)。

为进一步考察不同地区健康水平的时空对比关系,将3个年份所有的样本数据作为分类对象进行空间聚类分析。利用常用的K-means距离聚类法,根据中心值65.6491、71.1823、75.8690将所有样本划分为3个类型组,分别命名为预期寿命低水平组、中水平组和高水平组,结果如表2所示。显示2010年的、2000年的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与1990年的吉林、黑龙江、江西等合计22个省份同属于低水平组,说明这些省区的健康水平处于较低层次,意味着2010年的预期寿命仅相当于贵州、云南等省份2000年的水平以及吉林、黑龙江、江西等省份1990年的水平。低水平组内多为1990年的中、西部省份与2000年的西部省份,无东部省份。中水平组内的样本相对多样,三大地带内3个年份的省份均有涉及,但总体上以1990年的东部省份、2000年中、西部省份和2010年的西部省份为主。高水平组则以2010年的中、东部省份为主,西部省区较少,明显反映了西部地区健康水平落后于中、东部的时空特征。

2.2 人口健康分布的变化趋势

根据式(1)、(2)计算3个年份的Moran's I指数,发现1990年各地区预期寿命的Moran's I指数为0.5443,且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存在显著的正向自相关,说明从统计学意义上看,各地区健康水平分布并非表现出完全的随机性,而是在宏观上呈现出一定的空间集聚趋势,健康水平较高的省区相对地趋向于和较高水平的省区相邻,健康水平较低的省区相对地趋向于和较低水平的省区相邻。2000、2010年预期寿命的Moran's I指数分别减少到0.5136、0.4399,且均通过5%的检验,说明这两个年份的健康分布也存在明显的空间集聚趋势,但与1990年相比集聚性降低,分散化趋势相对增强。

根据公式(3)对1990年~2000年、2000年~2010年、1990年~2010年3个时段的人口预期寿命的收敛性进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1990年~2000年时段检验方程的F值为12.075,说明该方程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R2为0.294,表明预期寿命年均增长变化的29.4%可以由其初始水平进行解释;收敛系数b为-0.021,小于0且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初始水平较低地区的预期寿命增速快于水平较高的地区,初始水平较高的地区的预期寿命增速慢于水平较低的地区,两类地区的预期寿命差异存在随时间而减小的趋势,最终会趋同或收敛于某一较高水平。对2000年~2010年的收敛性进行检验发现,相对于前一时段,预期寿命初始值对其增长率变化的贡献度进一步加大,由29.4%增加到55.3%,输出方程的显著性也有所增强。但收敛系数b的绝对值有所降低,由前一时段的0.021降低到0.020。就1990年~2010年全时段的总体情况看,收敛系数b为-0.018,收敛速度稍低于两个分时段。不同地区健康水平存在收敛性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第一,人类的健康发展水平有着严格的生物学极限,预期寿命不可能无限提高,存在所谓的“天花板”效应。第二,近些年各地区健康水平普遍达到较高水平,经济发展、医疗进步、营养改善等因素对健康提升的边际效应开始呈现差异化的递减趋势,对低寿区人口的促进效应较大,高寿区较小,由此导致了不同地区健康提升速度的差异,引致预期寿命的趋同。

2.3 人口健康分布的影响因素

现代健康观认为,人口健康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当地的自然、人文条件密切相关[10]。根据Grossman提出的健康生产函数并考虑数据的可得性等因素,这里重点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x1)、社会发展状况(x2)、居民生活水平(x3)、自然环境禀赋(x4)、污染处理状况(x5)、医疗卫生资源(x6)等6个方面建立人口健康分布的影响因素集。其中,①经济发展水平用人均GDP表示,单位:元/人,反映一个地区的综合实力,预期对当地人口的健康发展有正向作用。②社会发展状况用人口城市化率表示,单位:%,反映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预期有正向影响。③居民生活水平用恩格尔系数表示,单位:%,反映食品消费支出在居民总支出中的比重,预期有负向影响。④自然环境禀赋用森林覆盖率表示,单位:%,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增强体质和减少疾病,因此预期有正向影响。⑤污染处理状况用废水排放达标率表示,单位:%,预期有正向影响。⑥医疗卫生资源用每万人拥有的医疗病床数表示,单位:张/万人,预期有正向影响。

基于最小二乘方法(OLS)的回归估计是当前广泛使用的影响因素研究方法。但是,由于上述6类因素指标间存在意义上的重叠,直接使用这一方法将严重扩大模型误差并破坏模型的稳健性。主成分回归方法能有效克服这一缺陷,首先对6个自变量做主成分分析,提取全部主成分Fj(j=1,2,…,6)与因变量进行回归建模,如式(4)所示。然后,采用OLS方法进行估计并逐步删除t检验不显著的主成分,仅保留通过检验的主成分。显然,这些相互直交的主成分避免了在一般回归参数估计时使用OLS方法的困难,并且由于各主成分均为原自变量的线性组合,转换后可以得到关于原自变量与因变量的映射关系,如式(5)所示。

y=a+?滋1F1+ ?滋2F2+…+?滋6F6+?著 (4)

y=?茁+r1■1+r2■2…+r6■6+?浊 (5)

为增加模型估计的稳健型,反映近20年的总体状况,这里使用1990、2000、2010年3个年份预期寿命的平均值作为因变量y,以3个年份的人均GDP、人口城市化率、恩格尔系数、森林覆盖率、废水达标率、万人病床数指标的平均值■1、■2、■3、■4、■5、■6作为自变量,进行建模分析。结果显示,最终有第二、六主成分在5%的水平上通过检验,相应的估计方程为y=64.034+0.064F2+0.024F6,方程F值为38.014,调整的R2为0.705,表示方程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两个主成分能够解释健康分布差异的70.5%(表4)。

变量代换后,健康分布关于原自变量■■(i=1,2,…,6)的回归系数估计结果见表5。可以发现,■1、■3、■4、■5四个指标的回归系数为正值,说明地区经济发展、食物消费、自然环境、污染防治指标变量对人口预期寿命有正向影响,在控制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这4个指标每提高1个百分点将推动人口预期寿命分别增加0.030%、0.36%、5.83%、3.52%。其中,■1、■4、■5的影响方向符合预期,■3的影响方向与预期相左。其原因可能是,食物是维持人体健康最核心的物质基础,当前我国居民的营养摄取普遍处于中、低水平的供需平衡状态,家庭在食物消费方面的支出比重越大(即恩格尔系数越大),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人口的总营养水平较高,相应的健康水平也越高。

■2、■6两个指标的回归系数为负值,说明人口城市化水平越高、每万人拥有的病床数越多,人口预期寿命反而越低,这种情况与大部分人的经验性认识相悖。我们认为,城市化指标效应为负的原因可能是,我国当前大部分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尚处于较低层次,城市地区普遍存在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社保不健全、工作压力高、环境污染大等现象,人口常住地的转变没有给地区总体带来更高的健康保障。也就是说,城市化虽然能够使人们获得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和产品,但城市化快速推进所激发的健康损害大大削弱了其积极效应,导致健康净效应总体为负。同时,根据Grossman模型,随着医疗设施和卫生服务的增加,居民健康需求和健康水平一般也会提高。但如果相对于居民收入而言,医疗服务因收费过高对大部分人产生明显的需求抑制时,它们对健康生产的边际效益可能趋于零,部分地区甚至因为资源浪费、使用不公或使用效率低下等原因导致对人群总体的健康贡献为负,从而在总体上产生医疗改善与健康提升的负相关现象。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近年来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现状,改革方向一直在市场化和公益化两种倾向之间摇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彻底解决。从总体上看,上述6类因素对健康分布的影响系数(绝对值)都比较小,说明这些因素的影响方向尚存在变化的可能,与人群健康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可变性,这需要在不同时空背景下进一步深入研究。

3 结论与讨论

人口健康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具有明显的时空动态性,本文研究发现:第一,近20年我国居民总体的健康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但人均预期寿命存在明显的省际差异,呈现西部较低、中部次之、东部最高的空间梯度特征,差异程度随时间不断降低;第二,各地区健康分布并非表现出完全的随机性,而是在总体上呈现出一定的空间集聚趋势,但集聚趋势随时间变化有所弱化;第三,地区人均预期寿命的增加速度与初始水平负相关,初始水平较低的地区增速普遍高于初始水平较高的省区,空间收敛趋势明显;第四,人均GDP、食物支出占比、森林覆盖率与废水处理达标率等指标较高的地区的预期寿命相对较高,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与医疗设施禀赋变化对人口健康的净效应总体为负。

上述结论为我国卫生体制改革、医疗资源配置提供了部分依据,提示我们在预期寿命的高、低集聚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在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产业转型、退休年龄、婚育政策等方面进行差别化设计,因地制宜;预期寿命具有明显的收敛性,意味着各地区未来均有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趋势,当前应未雨绸缪,尽早从总体上谋划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卫生体制和资源配置模式。另外,在小康社会建设中还应始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理清相关因素的健康效应机制,保证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不得损害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增加居民收入和营养供给,大力提升医疗设施规模和质量,坚持卫生体制改革的公益化方向,不断提升国民健康福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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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于晓薇,胡宏伟,吴振华. 我国城市居民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2):151-156.

[3] 蒋萍,田成诗,尚红云. 人口健康与中国长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 中国人口科学, 2008(5):44-51.

[4] 林相森,艾春荣. 对中国医疗服务利用不平等问题的实证检验[J]. 中国人口科学, 2009(3):86-112.

[5] 邱俊杰,李承政. 人口年g结构、性别结构与居民消费[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4, 24(2):125-131.

[6] 陈心广,王培刚. 中国杜会变迁与国民健康动态变化[J]. 中国人口科学,2014(2):63-73.

[7] 刘会敏,牛叔文,杨振. 中国人口死亡水平的空间统计分析[J]. 中国人口科学,2008(1):44-52.

[8] Anselin L. Local indicators of spatial association analysis-LISA[J]. Geographical Analysis,1995,27(2):93-115.

[9] 韩海彬,赵丽芬. 环境约束下中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及收敛分析[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23(3):70-76.

[10] 陈明华,郝国彩. 中国人日老龄化地区差异分解及影响因素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4):136-141.

[11] 牛建林. 人口流动对中国城乡居民健康差异的影响[J]. 中国社会科学,2013(2):46-63.

Spatio-temporal variations of population health distribution in China and its influencing factors

YANG Zhen, LIU Hui-min, WANG Xiao-xia

(1. College of Urban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China; 2. Key Laboratory of Geological Process Analysis and Simulation of Hubei Province, Wuhan 430079, China)

篇7

第一、遗忘空集是任何非空集合的真子集,因此对于集合B,就有B=A、φ≠B、B≠φ三种情况出现。在实际解题中,如果考生思维不够缜密,就有可能忽视第三种情况,导致结果出错。尤其是在解含有参数的集合问题时,要充分注意当参数在某个范围内取值时所给的集合可能是空集这种情况。空集是一个特殊集合,考生因思维定式遗忘集合导致结果出错或不全面是常见的错误,一定要倍加当心。

第二、忽视集合元素的三性集合元素具有确定性、无序性、互异性的特点,在三性中,数互异性对答题的影响,尤其是带有字母参数的集合,实际上就隐含着对考生字母参数掌握程度的要求。在考场答题时,考生可先确定字母参数的范围,再一一具体解决。

第三、四种命题结构不明若原命题为“若 A则B”,则逆命题是“若B则A”,否命题是“若A则B”,逆否命题是“若B则A”。这里将会出现两组等价的命题:“原命题和它的逆否命题等价”,“否命题与逆命题等价”。考生在遇到“由某一个命题写出其他形式命题”的题型时,要首先明确四种命题的结构以及它们之间的等价关系。

在否定一个命题时,要记住“全称命题的否定是特称命题,特称命题的否定是全称命题”的规律。如对“a,b都是偶数”的否定应该是“a,b不都是偶数”,不是“a ,b都是奇数”。

第四、充分必要条件颠倒两个条件A与B,若A=>B成立,则A是B的充分条件,B是A的必要条件;若B=>A成立,则A是B的必要条件,B是A的充分条件;若AB,则AB互为充分必要条件。考生在解这类题时最容易出错的点就是颠倒了充分性与必要性,一定要根据充要条件的概念作出准确的判断。

第五、逻辑联结词理解不准确

在判断含逻辑联结词的命题时,考生很容易因理解不准确而出错。小编在这里给出一些常用的判断方法,希望同学们牢牢记住并加以运用。

p∨q真p真或q真,p∨q假p假且q假(概括为一真即真);

p∧q真p真且q真,p∧q假p假或q假(概括为一假即假);

p真p假,p假p真(概括为一真一假)。

函数与导数

第一、求函数定义域题忽视细节函数的定义域是使函数有意义的自变量的取值范围,考生想要在考场上准确求出定义域,就要根据函数解析式把各种情况下的自变量的限制条件找出来,列成不等式组,不等式组的解集就是该函数的定义域。

在求一般函数定义域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分母不为0;偶次被开放式非负;真数大于0以及0的0次幂无意义。函数的定义域是非空的数集,在解答函数定义域类的题时千万别忘了这一点。复合函数要注意外层函数的定义域由内层函数的值域决定。

第二、带绝对值的函数单调性判断错误带绝对值的函数实质上就是分段函数,判断分段函数的单调性有两种方法:第一,在各个段上根据函数的解析式所表示的函数的单调性求出单调区间,然后对各个段上的单调区间进行整合;第二,画出这个分段函数的图象,结合函数图象、性质能够进行直观的判断。函数题离不开函数图象,而函数图象反应了函数的所有性质,考生在解答函数题时,要第一时间在脑海中画出函数图象,从图象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对于函数不同的单调递增(减)区间,千万记住,不要使用并集,指明这几个区间是该函数的单调递增(减)区间即可。

第三、求函数奇偶性的常见错误求函数奇偶性类的题最常见的错误有求错函数定义域或忽视函数定义域,对函数具有奇偶性的前提条件不清,对分段函数奇偶性判断方法不当等等。判断函数的奇偶性,首先要考虑函数的定义域,一个函数具备奇偶性的必要条件是这个函数的定义域区间关于原点对称,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函数一定是非奇非偶的函数。在定义域区间关于原点对称的前提下,再根据奇偶函数的定义进行判断。

在用定义进行判断时,要注意自变量在定义域区间内的任意性。

第四、抽象函数推理不严谨很多抽象函数问题都是以抽象出某一类函数的共同“特征”而设计的,在解答此类问题时,考生可以通过类比这类函数中一些具体函数的性质去解决抽象函数。多用特殊赋值法,通过特殊赋可以找到函数的不变性质,这往往是问题的突破口。

篇8

[方法] 通过上海市死亡数据登记系统软件和手工报表资料,分析近50年黄浦区人口出生率、死亡率、期望寿命指标。 [结果] 1951年黄浦区居民死亡率南片为13.55‰,北片为9.44‰;出生率南片为44.00‰,北片为29.20‰;1976年黄浦区居民死亡率南片为6.89‰,北片为6.66‰; 出生率南片为7.10‰,北片为6.56‰;2006年黄浦区居民全死因(南北片合并)为8.50‰,出生率(南北片合并)为5.08‰。1951年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为47.56岁(南片),1976年期望寿命为71.18岁(南片),2006年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为81.98岁(南北片合并)。

[结论] 半个世纪以来,黄浦区居民死亡率、出生率大幅下降;居民期望寿命不断上升,2006年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较1951年上升72.37%,较1976年上升15.17%,比上海市同年居民期望寿命80.97岁高1.01岁,与世界发达国家居民期望寿命相近。

关键词: 出生率; 死亡率; 期望寿命; 死因中图分类号:R 195.3 文献标识码: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人民生活指标第8项明确列出居民期望寿命2010年预期达到80岁以上。这是涉及卫生领域的唯一标志性指标。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等指标列为衡量人群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已将期望寿命列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标志性指标之一。鉴于《纲要》对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及黄浦区的区情,对黄浦区近50年生命统计资料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近50年黄浦区生命统计资料研究,在全面了解和掌握黄浦区近50年居民出生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主要疾病死因顺位等指标基础上,重点计算居民期望寿命指标,并对相关因素作出分析,与上海市该项指标比较,为黄浦区制定相应公共卫生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背景资料。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黄浦区1951―2006年生命统计资料及数据库中南片的生命统计资料相对完整,北片资料1978年后相对完整(南片系指黄浦区合并前的南市区,北片系指黄浦区合并前的黄浦区,2000年两区合并为现在的黄浦区),2000年以后为两区合并后资料。1980年前资料根据[沪卫统]上海市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分类统计月、年报表,1980―2002年根据ICD-9编码建立死因数据库,2002年后根据ICD-10编码建立死因数据库。人口资料来源为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为上海市户籍人口数。

1.2 数据处理

应用上海市死亡数据录入和分析软件Death Reg和SPSS 11.1分析软件包对1951―2006年黄浦区生命统计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计算出黄浦区居民出生率、死亡率、居民期望寿命等指标,并对以上指标及相关因素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黄浦区人口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率

半个世纪以来,黄浦区人口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大幅下降。人口出生率由1951年(50年代)的44.00‰(南片)降至2006年的5.08‰(南北合并),降幅为88.45%;婴儿死亡率由1951年(50年代)的41.12‰(南片)降至2006年的3.61‰(南北合并),降幅为91.22%;人口死亡率由1951年的13.55‰(南片)降至2006年的8.50‰(南北合并),降幅为37.27%。1986年(80年代)黄浦区人口出生率为15.78‰(南片),婴儿死亡率为16.42‰(南片),人口死亡率为7.34‰(南片),与2006年比较,2006年的3项指标分别下降67.81%、78.01%、15.80%(图1)。

2.2 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水平

1951年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为47.56岁(南片),其中,男性47.23岁,女性48.11岁;1986年期望寿命为74.75岁(南片),其中,男73.11岁,女76.38岁;2006年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为81.98岁(南北片合并),其中,男79.55岁,女84.36岁。2006年与1951年比较,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提高72.37%,其中,男性提高68.43%,女性提高75.34%;2006年与1986年(80年代)比较,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提高9.67%,其中,男性提高8.81%,女性提高10.45%,总体趋势稳步上升。将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与上海市比较,2006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水平比上海市居民期望寿命80.97岁高1.01岁(图2)。

2.3 黄浦区居民1996―2006年前10位死因

2006年黄浦区居民死因顺位为:循环系统死亡率为298.40/10万,构成比为35.09%;肿瘤死亡率为260.74/10万,构成比为30.66%;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为95.97/10万,构成比为11.29%;内分泌代谢疾病,死亡率为49.82/10万, 构成比为5.86%;损伤和中毒死亡率为29.82/10万,构成比为3.51%;消化系统疾病死亡率为22.33/10万,构成比为2.63%;泌尿生殖系病死亡率为11.50/10万,构成比为1.35%;传染寄生虫病死亡率为11.00/10万,构成比为1.29%;精神障碍死亡率为10.50/10万,构成比为1.23%;神经系统疾病死亡率为6.50/10万,构成比为0.76%。2006年黄浦区居民死因顺位与1996年比较,前3位没有变化,内分泌代谢疾病由1996年的第5位升至2006年的第4位,损伤和中毒降至第5位,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由1996年的第9位升至2006年的第7位,精神障碍由1996年的第7位降至2006年的第9位(表1)。

3 讨论

死亡监测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监测项目,对常住居民进行长期和连续的人口学监测和全死因监测,能掌握固定人群死亡模式的动态变化,了解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情况,发现危害人群健康的主要卫生问题[1]。

WHO官员Kenji Shibuya博士指出,WHO对生命统计数据相当重视,他强调“死亡统计对健康不可或缺”,并帮助建立疾病负担、疾病经济后果的评价等方法。“人口统计学的监测点和全球卫生的新挑点”中强调已吸引了具多种背景专业人士,如流行病学、人口统计学、社会学、临床医师、经济学都参与其中。他们研究能持续进行并从多方面对健康问题进行检查,同时为研究人员的培训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环境[2]。目前国内对此亦有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最近,杨功焕[3]编著的《中国人群死亡及其危险因素流行水平、趋势和分布》,在此方面作了很好的研究和探索。世界卫生组织通过卫生部信息中心在全国12个试点省也作过相关的卫生政策研究,此份研究的基础资料均来源于生命统计监测。

黄浦区从1951―2006年生命统计资料时间跨度为50余年,内容完整,基础工作相当扎实,是作进一步深入探索和研究的良好基础。2006年黄浦区平均人口数为600 209人。每户平均人口3.10人,陆地人口密度54 079人/km2。半个世纪以来,黄浦区居民死亡率、出生率大幅下降,这与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几十年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密不可分。在经济取得迅猛发展的同时,医疗卫生水平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7年黄浦区人口总死亡率已降至8.63‰,黄浦区婴儿死亡率已降至1.80‰,孕产妇死亡率为0,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这与国家调查点资料计算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3,4]。

期望寿命是根据各年龄组人口死亡率,用寿命表方法计算出来的一个统计指标。它是各年龄组死亡率的综合反映,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健康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社会经济、卫生保健水平的基本指标。世界各国的期望寿命有很大差异。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日本、西欧和北欧等国家期望寿命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的期望寿命较低,目前,我国在发展中国家里属于偏上水平。1951―2006年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不断上升,2006年与50年代比较,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提高72.37%,2006年与80年代比较,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提高9.67%,总体趋势稳步上升。与2006年上海市居民期望寿命80.97岁比较,2006年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水平比上海市水平高1.01岁,已达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并将会稳步提高[5]。

2006年构成居民死亡疾病主要原因是循环系统、肿瘤、呼吸系统、内分泌营养代谢和损伤中毒等非传染性疾病,此5位死因占居民全死因的82.90%。循环系统疾病中,脑血管病占57.68%,心脏病占39.14%,65岁以上占91.90%;肿瘤疾病中,男女性别比为1.35∶1,肿瘤部位前5位分别为肺、胃、肠、肝、食管,此5位肿瘤占总体的64.28%,65岁及以上年龄组占71.88%;呼吸系统疾病中,慢性下呼吸道疾病占92.19%,65岁以上占95.66%;内分泌营养代谢疾病中,糖尿病占99.00%,65岁以上占93.31%。从心脑血管、糖尿病、慢性下呼吸道疾病发病年龄看,65岁以上人口均占90%以上。从每种主要死因中寿命损失年来看,先天畸形、损伤中毒、传染病、精神障碍是具潜在危险的死因,这几种死因的死亡率若持续上升,表明将来会有更多低年龄组人口中途死亡,将会给社会、家庭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在对主要影响老年人的慢性病进行防治的同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主要影响低年龄组有关死因的防治工作。

20世纪50年代,黄浦区居民主要死亡原因为传染性疾病,20世纪80年代主要死亡原因开始由传染性疾病转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作为主要死亡原因的循环系病、肿瘤、呼吸系病、损伤中毒和内分泌营养代谢疾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开始成为上海市黄浦区居民面临的影响居民平均期望寿命水平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此种情况符合黄浦区亦是上海市老龄化日益加剧的中心城区的人口学特征,符合上海市与发达国家或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近的特点。在经济以两位数持续增长,同时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今天,继续加强急性传染病防治的同时,加强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相关危险因素的控制与干预,加强对主要影响低年龄组有关死因的防治工作是今后黄浦区也是上海市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亦是继续提高黄浦区居民期望寿命水平的关键所在。

4 参考文献

[1]戴志澄.疾病与监测――方法与应用[M].华夏出版社,2005.

[2]WHO.世界卫生报告[R].2005,2006.

[3]杨功焕.中国人群死亡及其危险因素流行水平、趋势和分布[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5.

[4]黄荣清.中国人口死亡问题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篇9

    论文关键词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

    2005年重庆一起同班同学“‘两金’获赔差一倍”的案例引发舆论的一片哗然。这个案例一经报道立马将2004年5月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到了风口浪尖。为此,《中国青年报》专门撰文发表评论“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于是,“同命不同价”开始被人们广泛热议。本文拟从不同观点的争论引入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深入探讨“命价”的双重含义,从而阐释“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一、“二元论”计算标准,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纵观现今针对“同命不同价”展开的热烈争论,主要的交锋点还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正是这其中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引发了对这个问题的热议。

    对“同命不同价”持否定态度的学者据此提出质疑:其一,“同命不同价”违宪。有学者认为区分城镇与农村的户籍差异,导致城镇与农村残疾死亡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相差高达4倍,这违反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二,二元标准强化了地区之间、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拉大了社会差距等。

    与此同时,另一派学者则认为:首先,城乡经济差异导致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并不是“同命不同价”产生的唯一因素。不同国籍、行业、年龄也会导致赔偿金的差异。其次,即便取消了城乡二元标准但城乡经济的客观差距仍然存在。如果使用统一标准则只能“就高不就低”,如此虽然解决了各个地区内部的城乡差异矛盾,却仍存在着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而这样的差异势必形成攀比之风。以2011年上海市和甘肃天水市泰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泰安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777元,上海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30元,约为泰安县的3.4倍。如果在这个基础上仍然要求“同命同价”,则会造成经济落后地区居民因“两金”的高标准赔付而“一夜暴富”的畸形现象。显而易见,这不但没有体现所谓的“人人平等”、“公平正义”,反而会造成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急剧增加,“碰瓷”等社会事件的层出不穷,从而加大司法负担。

    那么,由“两金”而产生的“同命不同价”是否真的违背宪法原则,扩大城乡发展不平衡?还是这只是一种经济社会的客观产物?笔者认为,“两金”的“不同价性”其实是有理可循的。

    二、残疾死亡赔偿金应为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于“两金”的规定,确定了其不同于以往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

    第一,从法条设定而言,《侵权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简单排列,就已明确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三个独立项目。这就已经说明了“两金”并非属于“精神损害抚慰”性质而是财产损害赔偿性质。并且,在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下,既可以请求“两金”的赔付,又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双管齐下,极大程度的保护了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第二,就“两金”的计算标准而言,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距;以及被侵权人的实际年龄,即可创造财富年龄段的差别,设置了计算公式中的以上变量。就这一点而言,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根据“继承丧失说”,是受害人因死亡而损失的未来收入;而残疾赔偿金的范围根据“劳动能力丧失说”是因身体或健康遭受侵害而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产生的逸失利益的损害。因此“两金”的赔付额度并非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进行估价。

    第三,就精神损害的特点而言,由于精神损害的程度受人的心理条件及生理条件的双重影响难以量化,也不可能一概而论的采用固定计算公式来使其确定化,规范化。所以,如果将“两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性质,将加大法官裁判的司法难度。并且这种无标准化的赔偿认定,难于安抚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情绪,将进一步加大此类案件的司法成本。

    第四,就“两金”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而言,赔偿计算标准按经济规律在地域上区别城乡。如将“两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性质,那么将造成这样一个错误理念的诞生,即精神利益因城乡居民身份的差别而存在高低贵贱。这种理念显然存在着身份歧视的恶劣性质,完全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天然属性。

    第五,就司法实践意义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把“两金”设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将不能获得死亡或残疾赔偿金,从而不利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保护,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更不利于法律保障****的功能的实现。

    三、生命价值的两重含义决定了“同命不同价”的必然性

    通过对“两金”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两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这样的判决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一)“命价”的双重含义

    生命的价值具有两重性,即生命健康权的自然价值与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生命健康权神圣不可侵犯,是全人类共同且平等享有的自然权利。在此意义上的生命价值是人人平等的生命价值。在这里,可以而且应该强调“同命同价”。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即是指个人因其年龄、学历、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居住地及社会分工等综合情况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经济价值。这个意义上的生命价值,因上述综合情况的可评估性,以及个体所属群体的生存状态的可参考性而可以以金钱的表现形式进行定位,并体现出定位的差距。而在这个基础上所产生的“两金”的赔付,其实质衡量的就是人身损害造成后被侵权人利益的持续损失。

    正是由于人们在对生命价值的理解上所考虑的方向不同,导致前述的争论。“同命不同价”一词的简单传播,粗暴地将大众引入了一个误区,即“生命不等价”。而“同命不同价”一词的偏颇性和煽动性造成了现今持续的热点关注和尖锐的观点冲突。

    (二)人身损害的复合性决定了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的差异性

    人身损害的类型主要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是指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后者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所以,个体生命健康因侵权伤害而丧失的利益并非单一型损失,而是复合型损失。换言之,蒙受的损失中既包括财产(利益)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两金”的财产损失赔偿性质,从而决定了其对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的估量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差距。简而言之,“两金”不具有“同价性”。第一,被侵权人因其所受的人身损害的程度不同必然会耗费不同的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甚至丧葬费。第二,由于被侵权人年龄、学历、职业、居住地的经济发展的不同,必然导致对于被侵权人的逸失利益赔偿或被侵权人家属生活保障性赔偿的差别。

    当前我国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同价性”。虽然遭受人身损害的路径既包括民事侵权也包括刑事犯罪。在民事侵权中,侵权人并不确切具有直接侵犯被侵权人生命健康权的主观恶性和主观目的。而刑事犯罪中,犯罪人的主观目的有时就是为了直接侵犯生命健康权,且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不同还表现出不同的恶劣情节及恶劣手段。虽然造成的损害结果可能与民事侵权相一致,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精神伤害显然更大。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既不受理因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受理另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所以,在此并不讨论此二种途径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鉴于精神抚慰金针对的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利益或人格利益,而人格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平等无高低贵贱之分,所以“对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应与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程度密切相关,而与受害人的身份、职业、劳动能力、居住地等无关,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抚慰金应具有‘同价性’。”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非同价性”符合经济规律

    “两金”财产损害赔偿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尊崇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两金”城乡二元计算标准的由来,并非仅以行政区划的不同为依据,而是综合考虑到在不同的资源配置、产业结构、社会分工下的居民的人居可支配收入的区别。户口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依据,但并非绝对依据。

    2011年1月8日,家住成都的邬某在驾车时与一违章超车的货车相撞致死,邬某虽持农村户口但其在城市工作居住超过10年,最终法院以城市居民标准支持了邬某家人的赔偿请求。此案例一经报道,就被冠以“‘同命同价’第一案”之头衔。其实,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仍然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为依据,仍然适用城乡二元的计算标准,但是针对死者及其家属在城市生活工作的情形,其收入支出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城镇居民的标准,故而虽其持有农村户口仍享受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这正是赔偿标准符合客观事实、经济原理的典型案例。

篇10

论文关键词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

2005年重庆一起同班同学“‘两金’获赔差一倍”的案例引发舆论的一片哗然。这个案例一经报道立马将2004年5月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到了风口浪尖。为此,《中国青年报》专门撰文发表评论“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于是,“同命不同价”开始被人们广泛热议。本文拟从不同观点的争论引入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深入探讨“命价”的双重含义,从而阐释“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一、“二元论”计算标准,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纵观现今针对“同命不同价”展开的热烈争论,主要的交锋点还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正是这其中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引发了对这个问题的热议。

对“同命不同价”持否定态度的学者据此提出质疑:其一,“同命不同价”违宪。有学者认为区分城镇与农村的户籍差异,导致城镇与农村残疾死亡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相差高达4倍,这违反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二,二元标准强化了地区之间、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拉大了社会差距等。

与此同时,另一派学者则认为:首先,城乡经济差异导致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并不是“同命不同价”产生的唯一因素。不同国籍、行业、年龄也会导致赔偿金的差异。其次,即便取消了城乡二元标准但城乡经济的客观差距仍然存在。如果使用统一标准则只能“就高不就低”,如此虽然解决了各个地区内部的城乡差异矛盾,却仍存在着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而这样的差异势必形成攀比之风。以2011年上海市和甘肃天水市泰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泰安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777元,上海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30元,约为泰安县的3.4倍。如果在这个基础上仍然要求“同命同价”,则会造成经济落后地区居民因“两金”的高标准赔付而“一夜暴富”的畸形现象。显而易见,这不但没有体现所谓的“人人平等”、“公平正义”,反而会造成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急剧增加,“碰瓷”等社会事件的层出不穷,从而加大司法负担。

那么,由“两金”而产生的“同命不同价”是否真的违背宪法原则,扩大城乡发展不平衡?还是这只是一种经济社会的客观产物?笔者认为,“两金”的“不同价性”其实是有理可循的。

二、残疾死亡赔偿金应为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于“两金”的规定,确定了其不同于以往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

第一,从法条设定而言,《侵权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简单排列,就已明确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三个独立项目。这就已经说明了“两金”并非属于“精神损害抚慰”性质而是财产损害赔偿性质。并且,在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下,既可以请求“两金”的赔付,又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双管齐下,极大程度的保护了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第二,就“两金”的计算标准而言,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距;以及被侵权人的实际年龄,即可创造财富年龄段的差别,设置了计算公式中的以上变量。就这一点而言,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根据“继承丧失说”,是受害人因死亡而损失的未来收入;而残疾赔偿金的范围根据“劳动能力丧失说”是因身体或健康遭受侵害而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产生的逸失利益的损害。因此“两金”的赔付额度并非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进行估价。

第三,就精神损害的特点而言,由于精神损害的程度受人的心理条件及生理条件的双重影响难以量化,也不可能一概而论的采用固定计算公式来使其确定化,规范化。所以,如果将“两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性质,将加大法官裁判的司法难度。并且这种无标准化的赔偿认定,难于安抚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情绪,将进一步加大此类案件的司法成本。

第四,就“两金”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而言,赔偿计算标准按经济规律在地域上区别城乡。如将“两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性质,那么将造成这样一个错误理念的诞生,即精神利益因城乡居民身份的差别而存在高低贵贱。这种理念显然存在着身份歧视的恶劣性质,完全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天然属性。

第五,就司法实践意义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把“两金”设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将不能获得死亡或残疾赔偿金,从而不利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保护,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更不利于法律保障人权的功能的实现。

三、生命价值的两重含义决定了“同命不同价”的必然性

通过对“两金”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两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这样的判决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一)“命价”的双重含义

生命的价值具有两重性,即生命健康权的自然价值与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生命健康权神圣不可侵犯,是全人类共同且平等享有的自然权利。在此意义上的生命价值是人人平等的生命价值。在这里,可以而且应该强调“同命同价”。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即是指个人因其年龄、学历、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居住地及社会分工等综合情况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经济价值。这个意义上的生命价值,因上述综合情况的可评估性,以及个体所属群体的生存状态的可参考性而可以以金钱的表现形式进行定位,并体现出定位的差距。而在这个基础上所产生的“两金”的赔付,其实质衡量的就是人身损害造成后被侵权人利益的持续损失。

正是由于人们在对生命价值的理解上所考虑的方向不同,导致前述的争论。“同命不同价”一词的简单传播,粗暴地将大众引入了一个误区,即“生命不等价”。而“同命不同价”一词的偏颇性和煽动性造成了现今持续的热点关注和尖锐的观点冲突。

(二)人身损害的复合性决定了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的差异性

人身损害的类型主要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是指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后者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所以,个体生命健康因侵权伤害而丧失的利益并非单一型损失,而是复合型损失。换言之,蒙受的损失中既包括财产(利益)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两金”的财产损失赔偿性质,从而决定了其对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的估量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差距。简而言之,“两金”不具有“同价性”。第一,被侵权人因其所受的人身损害的程度不同必然会耗费不同的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甚至丧葬费。第二,由于被侵权人年龄、学历、职业、居住地的经济发展的不同,必然导致对于被侵权人的逸失利益赔偿或被侵权人家属生活保障性赔偿的差别。

当前我国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同价性”。虽然遭受人身损害的路径既包括民事侵权也包括刑事犯罪。在民事侵权中,侵权人并不确切具有直接侵犯被侵权人生命健康权的主观恶性和主观目的。而刑事犯罪中,犯罪人的主观目的有时就是为了直接侵犯生命健康权,且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不同还表现出不同的恶劣情节及恶劣手段。虽然造成的损害结果可能与民事侵权相一致,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精神伤害显然更大。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既不受理因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受理另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所以,在此并不讨论此二种途径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鉴于精神抚慰金针对的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利益或人格利益,而人格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平等无高低贵贱之分,所以“对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应与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程度密切相关,而与受害人的身份、职业、劳动能力、居住地等无关,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抚慰金应具有‘同价性’。”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非同价性”符合经济规律

“两金”财产损害赔偿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尊崇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两金”城乡二元计算标准的由来,并非仅以行政区划的不同为依据,而是综合考虑到在不同的资源配置、产业结构、社会分工下的居民的人居可支配收入的区别。户口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依据,但并非绝对依据。

2011年1月8日,家住成都的邬某在驾车时与一违章超车的货车相撞致死,邬某虽持农村户口但其在城市工作居住超过10年,最终法院以城市居民标准支持了邬某家人的赔偿请求。此案例一经报道,就被冠以“‘同命同价’第一案”之头衔。其实,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仍然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为依据,仍然适用城乡二元的计算标准,但是针对死者及其家属在城市生活工作的情形,其收入支出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城镇居民的标准,故而虽其持有农村户口仍享受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这正是赔偿标准符合客观事实、经济原理的典型案例。

篇11

刘寅生 1904年8月生,酃县策源乡人。1922年考入衡阳湖南省立第三师范学校,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5年被选为中共湘南特委委员,1926年任共青团衡阳地委书记兼中共湘南特委青年工作委员会负责人,1927年11月回酃县领导革命斗争。1928年1月,中共酃县特别区委成立,被选为书记。3月,成功发动和领导了酃县三月暴动,随之中共酃县特别区委升格为中共酃县县委,仍任书记。5月下旬,在酃县垅溪段家垅因叛徒告密而遇害,时年24岁。

李却非 1899年9月生,酃县水口镇人。1921年在北京大学文科院学习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2年,受中共北方区委和北方劳动组合书记部派遣,担任驻唐山工运特派员,成立了中共唐山地方委员会、青年团唐山地区委员会,领导了唐山南厂大罢工,并取得了胜利。1924年夏,李却非根据党的指派,离开唐山,回到湖南,在安源路矿继续从事工人运动。1926年7月,受中共湖南区执委派遣,回到酃县,创建了酃县第一个党组织――中共酃县特别支部,任书记。 1927年4月,与省农运特派员朱子和一道,组建了酃县农民自卫军,随后又成立了酃县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长沙马日事变后,遭通缉离开酃县。1928年5月刘寅生牺牲后,被派回酃县重建中共酃县县委,任书记。10月被选举为中共湘赣特委委员。1929年1月,井冈山失守,到桂东、安仁等地隐蔽,1932年8月被挨户团发现遇害,时年33岁。

黎育教 1905年生,酃县下村乡人。1923年考入衡阳湖南省立第三师范学校,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6年回乡从事农民运动,1927年奉命护送毛泽覃上井冈山后留在工农革命军工作,1928年被派遣回酃县协助李却非重建中共酃县县委并任组织部长,1929年李却非脱险离开酃县时正在外地执行临时任务。1929年2月,黎育教从外地回到酃县,联络隐蔽下来的周里、张平化等十余名党员在石禾坪召开党的活动分子会议,决定在与湘赣边界特委未取得联系和未查明原县委书记李却非下落之前,成立中共酃县临时委员会,成立会上被选为书记。4月,调湘赣边界特委工作,卸任中共酃县临时县委书记一职。1931年,任中共湘赣临时省委和中共湘赣省委巡视员。1932年12月,由湘南返回湘赣省委途经酃县时遭敌袭击牺牲,时年27岁。

篇12

本文主要对逻辑连结词进行研究,讨论了如何从多角度判断一个语句是不是命题,逻辑连结词“或”与实际生活当中的“或”有什么不同,怎样让学生更好的区别,能否用生活中的例子来讲解“或”呢,简单命题和复合命题我们又该如何去区别等。

关键词:简单命题;复合命题

一、如何判断一个语句是不是命题

在高中教学中我们把“能判断真假的语句叫做命题”,这个定义非常简单,但实际应用却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认为“能判断真假”修饰的应该是“语句”两个字,这里并不是说这句话说的错误那么它就不是命题。看下面的例子:

1X>3,这其中如果不确定X的值多少,我们就无法确定这句话是真还是假,我们无法判断它的真假那么它也就不是命题。

2这是一棵大树。一般情况下很多学生会错误地认为这句话是命题,因为很多学生会想当然觉得“这”指的就是一棵大树。大部分老师会讲解说因为“大”无从比较,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是大树,那么因为无法判断是大树还是小树,所以这句话不是命题。当然这个角度是正确的,但我觉得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把这个问题讲解得更加透彻,就是从“这”入手,我觉得因为没有明确“这”所指的是什么,我们如果指着一个讲桌说:“这是一棵大树。”那这句话就是错误的。但如果我们是指着一棵参天大树说:“这是一棵大树。”那么这句话就是对的。可见我们可以把“这”看成是(1)中的变量X,在X没有规定到底是什么的时候,我们无法判断这句话是对是错,所以从这个角度它也不是命题。我们把以上方法可以总结一下,如果在一个语句中存在可以用变量替换的成分,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语句不是命题。这样就可以培养学生发散思维的能力,使学生由特殊推广到一般。

3你真聪明!我认为这个语句同上题一样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你”可以替换成变量X,在没有明确“你”究竟指的是谁的时候,我们无法判断这个语句是真是假;另外我们也可以把“聪明”用变量X替换,在没有明确“聪明”的评判标准之前我们也无法判断这个语句的真假,所以我们可以从这两方面来判断这句话也不是命题。

4不许说话!这个语句是祈使句,我们如何用已经学过的知识来判断这个语句是不是命题呢?我们可以这样思考:是不许谁说话呢?在什么情况下不许说话?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不同的人身上,这句话既可能是对也可能是错的,所以这个语句不是命题。我们可以这样总结一般情况下祈使句不是命题,因为我们所说祈使句通常都将主语省略,而且单纯的一个祈使句在没有规定语境的情况下是无法判断它的正确性的。所以从这两方面可以总结祈使句不是命题。

53是12的约数吗?这是一个疑问句,那么这个句子要怎样判断它是不是一个命题呢?还是要从命题的定义入手,重点当然还是它能不能判断真假。因为它是一个疑问句,所以是需要我们给出答案,而非陈述一件事情,所以它是没有办法判断真假,那么它就不是命题。

综合上面所说,一般情况下陈述句,感叹句,祈使句,疑问句都不是命题。那么什么情况下这些句子是命题呢?下面我们就研究一下:

第一,陈述句。当我们把可以改变可以比较的量交待清楚,这时陈述句就是命题了。如(1)题,如果这样叙述:X=6且X>3。X已经确定为6,根据以往掌握的知识,在数轴上6在3的右边,所以6是比3大的,那么判断出了上一句话是正确的,它就是命题了。再如(2)中,如果我们给定环境,老师指着窗外一棵两米多高的树说:“这是一棵高于两米的树!”我们可以判断“这”就是指“窗外的树”而“高于两米”也明确了树的高度,这样不确定的值就都确定了下来,所以这句话就是命题了。可见只要我们把陈述句当中不确定的部分确定下来它就是命题了。

第二,感叹句。是不是所有的感叹句都不是命题呢?看下面的例题:今天的天气真好!如果单纯这样一句话,根据上面所讲,没有明确今天是哪一天,所以它不是命题,但是如果是老师上课时把这句话作为例题,和同学们说今天天气真好!那它就是命题,但我觉得老师应该强调今天就是当天,如果不明确今天是哪一天,或语言环境,单纯说“今天天气真好!”就不是命题了,这样才不会让学生混乱。

第三,祈使句。什么情况下祈使句可以是命题呢?我们同样试着给它装上环境,就像给祈使句加个相框,如果在课堂上老师要求同学们不要说话。这时我们就可以通过环境判断不要说话是正确的,可见这时祈使句都是命题。所以当在一定条件环境下,祈使句可以是命题。但如果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单纯出现在试卷上的祈使句它就不是命题。

第四,疑问句。一般疑问句毫无疑问都是需要回答的句子所以不能是命题,那么反义疑问句是不是呢?举个例子看一下:3难道不大于2吗?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句子仍然需要回答否则仍然是无法判断真假,所以疑问句都不是命题。

二、对于逻辑联结词当中的“或”的探究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都会尽量避免用实际生活当中的“或”来举例讲解逻辑联结词当中的“或”,但是在考试或练习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碰到与“或”有关的题。

(一) 3大于2或小于6

这是一个数学例题,也是教学当中教师很喜欢用的典型例子,“或”两端3大于2和3小于6是同时发生的。

(二)四边都相等或四角都相等的四边形是正方形

这也是一个数学例题,很明显出题人在这里的意思很明显,“或”两端的事情是同时发生的。在数学例题中“或”是很容易区分与理解的。下面来看生活中的例子:

(三)李强是篮球运动员或跳高运动员

这就是一个生活当中的例子,很明显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篮球运动员和跳高运动员李强只能是其中之一,这就与第(1)小题有很明显的区别。在生活当中“或”两端的事情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发生,这也是生活当中的“或”与数学中“或”的区别。

(四)张明是数学课代表或英语课代表

我们知道上题所提出的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体育活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同时具备的,本题所说的课代表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我们也认为不能同时具备,但是如果在题前说明课代表是可以兼职的,那么张明就可以既是数学课代表也是英语课代表,当然也可以是二者中其一。在这种条件限制下生活中的“或”与数学问题当中的“或”就一样了。

(五)联欢晚会上,小红唱歌或跳舞

这也是一个生活中的例子,这一个就更加好理解一些,小红联欢晚会上既可以只唱歌也可以只跳舞,但是她也可以既唱歌又跳舞。所以在这种强条件限制下,生活中的“或”也是可以和数学中的“或”起到同样的效果,也就是“或”两端的事情可以同时发生。

三、简单命题与复合命题的区分

(一)定义的理解

据教科书的定义,把不含逻辑联结词“或”、“且”、“非”的命题称为简单命题(有逻辑书称为原子命题)。一般认为简单命题是逻辑演算最基本的单位,应被看做是一个不可再分割的整体。由简单命题与逻辑联结词构成的命题是复合命题。例如,“20可被4或5整除”、“平行四边形的对边相等且平行”、“2非素数”,上述三个命题都是复合命题,因为它们分别含有逻辑联结词“或”、“且”、“非”。

(二)几个争论较多的例子

例:说明下面的命题是简单命题,还是复合命题:

(1)“明天上午我去教室或者去图书馆”;

(2)“一组对边平行且相等的四边形是平行四边形”;

(3)“4的平方根是2或-2”;

(4)“方程X2-5x+6=0的两根是x=2或x=3”;

(5)“实数的平方是正数或0”。

这是几个在习题集上出现次数较多、争论也较多的命题。以命题(3)为例。

第一种看法,认为命题(3)是简单命题。这是因为,若是复合命题,则有p:4的平方根是2;q:4的平方根是-2;p或q:4的平方根是2或-2。

由于这里的p及q都是假命题,由真值表可知,将p或q看成是由p及q用“或”联结的形式是不正确的。据此认为命题(3)是简单命题(这里先不涉及由p及q通过“或”联结后的形式是否正确)。

第二种看法,认为命题(3)是复合命题。先将命题(3)变更为其等价形式,可写为:“4的一个平方根是2或4的一个平方根是-2”。这时便有

p:4的一个平方根是2;

q:4的一个平方根是-2;

q或p:4的一个平方根是2或4的一个平方根是-2。

由于“p或q”是命题(3)的等价命题,据此有文章认为命题(3)是复合命题。

与第二种看法类似,有作者认为命题(3)等价于“4的平方根可能是2或4的平方根可能是“-2”,因此就有p:4的平方根可能是2;q:4的平方根可能是-2;q或p:4的平方根可能是2或-2。

由于命题(3)和这时的“p或q”等价,所以命题(3)是复合命题 。

(三)区分和判断的标准

对于命题(3)的区分之所以产生争论,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缺乏区分和判断的“标准”而导致的。

在数学中对某个问题的讨论,一方面可从形式出发,另一方面也可从实质出发.例如,依照根式的定义应称为根式,这其实是从形式出发的,经过化简,可得其结果为4(是实质上的),是一个整式,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说它是一个根式。又如,在数学中引入了大量的符号:a∥b等,这是为了讨论的方便、简洁而引入的,但更为重要的是对其实质的理解和掌握。

我认为,以“实质”作为判断和区分一个命题是简单命题或复合命题的“标准”是适当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这有助于学生对命题本身的理解和掌握。以此标准,我们说,命题(3)是复合命题。第一种看法,是从形式出发的;第二种看法,是从实质出发的。这里要说明的是,命题(3)并不等价于“4的平方根可能是2或4的平方根可能是-2”.“可能”一词出现在命题中,使得在简易逻辑的范围内无法判断其真假,像这种包含“必然”,“可能”等逻辑常项的逻辑系统叫“模糊逻辑”,也就是说,包含“必然”、“可能”等逻辑常项的命题,在简易逻辑中不能再看成命题。类似地,“不一定是”、“有可能是”等词语出现在命题中,也同样超出了简易逻辑的讨论范围。

下面对例中的其他几个命题.依据实质为“标准”进行区分和判断。

分析:命题(1)和(2)都是简单命题。尽管两个命题分别含有“或”、“且”,但它们不是逻辑联结词,而应看做自然语言中的连词。

逻辑联结词“或”、“且”与其在自然语言中的意义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在简易逻辑中,“或”是“可兼或”(这由真值表容易知道),而在自然语言中却常取“不可兼或”的意义。命题(1)中的“或”是“不可兼或”,因为“我去教室”和“我去图书馆”都为“真”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所以命题(1)是简单命题。命题(2)中的“且”与自然语言中的“和”的含义相同,即只有当“一组对边平行”及“相等”同时具备时,四边形才是“平行四边形”,是不能进行分割的,正像“小王和小强是好朋友”中的“和”一样,所以,命题(2)也是简单命题。

命题(4)的条件和结论都是开语句,与简易逻辑中的命题略有不同,但我们在此不作严格区分,仍将其看做简易逻辑中的命题。命题(4)本质上等价于“方程X2-5x+6=0有一个根是x=2或方程X2-5x+6=0有一个根是x=3”.因此,命题(4)是复合命题。

命题(5)也是复合命题,其完全的表述为“所有实数的平方是正数或0”,这是一个含有“量词”的命题,它与简易逻辑中讨论的命题又有不同。

以命题的实质作为区分和判断的“标准”,其中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要先将命题变更为其等价命题,这个区分和判断的“标准”也适合一些不显含逻辑联结词的命题形式。

例如,“3≥2”、“24既是8的倍数,也是6的倍数”、“有两个角为45的三角形是等腰直角三角形”,这三个命题是不显含逻辑联结词的。但由于它们分别等价于“3>2或3=2”、“24是8的倍数且是6的倍数”、“有两个角为45的三角形是等腰直角三角形”,所以,它们仍都应看作是复合命题。

由上述讨论,我们知道在给定语境或条件限制的情况下,陈述句感叹句,祈使句可以是命题,但是疑问句不可能是命题。在有强条件限制的情况下,生活中的“或”与数学例题中的“或”是可以有相同作用的。以“实质”作为判断和区分一个命题是简单命题或复合命题的“标准”是适当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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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龚雷.关于“命题”的学习与思考[J].中学数学教学参考,2002,(9).

[3]徐彦明.试析关于命题的困惑[J].中学数学教学参考,2002,(9).

篇13

[关键词] 中央革命根据地 党员教育 正规化

中央革命根据地是土地革命时期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中共苏区中央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先后成立和中共临时中央的迁入,更使中央革命根据地成为全国革命斗争的中心。中央革命根据地的茁壮成长,主要得益于广大党员的努力奋斗。为了更有效地壮大革命力量,中共中央和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各级党组织一直注重党员的教育工作,并针对根据地党建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党员教育。

一、中央革命根据地党员教育的必要性

1929年1月,中共红四军前委决定红四军主力出击赣南,拉开了创建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帷幕。在此之前,赣西南和闽西地区的党组织已经在当地创建了革命根据地,中央革命根据地就是在赣西南革命根据地和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基础上发展壮大的。红四军进入赣西南和闽西革命根据地游击之时,党建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中国共产党应该是工人阶级政党,但中央革命根据地所在的江西和福建两省却面临着农民成分在党员总数中比例不断上升的严峻挑战。1928年7月时,(江西)“全省组织统计的比较中,农民成分占了百分之九十以上”,“工人的成分还不到百分之十”[1]P6。而到1928年10月,福建省的党员成分比例中,“农民竟占百分之九十二,工人仅占百分之五”[2]P473。即使在工人成分较高的红四军党组织中,“全军一三二四名党员中,工人党员三百一十一,农民六百二十六,小商人一百,学生一百九十二,其他九十五,工人与非工人的比例是百分之二十三对百分之七十七”[3]P74。在为数不多的工人党员中,产业工人也只是少数。以赣西南革命根据地城市工作开展得最好的吉安为例,工人党员绝大多数从事炭业、米业、码头搬运、烟业、理发、染织、香业、袜业、把斟和厨业等行业,缺少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闽西地区也同样如此,在出席中共闽西二大的代表中,名义上工人成分占25.4%,但产业工人成分竟然只有区区的1.4%。而雇佣劳动者占10%、独立劳动者占14%,是工人代表中的大多数。[1]P267工人成分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在比重上显然已居劣势,而农民党员所占比例迅速攀升并跃居首位。

随着工人党员比例的持续下降和农民党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党内开始出现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首先是建立在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基础之上。无产阶级是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具有革命的自觉性、坚定性、彻底性和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这是其它阶级特别是农民阶级所没有的。与工人阶级不同,农民阶级则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不愿意离开土地,封闭保守又没有合作精神,欠缺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中国共产党既然是无产阶级先锋队,“本身组织应严密,党员多要是能奋斗的有纪律的,稍有不服从纪律及消极的,应不惜地处罚”[2]P5,但以农民党员为主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江西党组织内部,“党的质量还是没有改变,非无产阶级的意识还在逐渐生长”[2]P535,“农民意识笼罩一切,在下级组织农民意识确实有相当基础,一些行动如白沙、水南、永丰等处的武装分散防守,以致红黄会猖獗异常,不能以严重的打击或消灭,经济的不集中,地方界限,如吉安西区的排外风潮,这些完全是农民意思的露骨表现”[1]P327-328。“福建的党,在数量上已经充分的农民化了,在党的工作上尤其带有很浓厚的农民落后的意识”[2]P473。其中以闽西地区的党组织工作最为突出,“斗争一起来到处党务便无形停顿,一个会都没有开,一切事项没有讨论没有分工,只凭几个人英雄式的各干各事,弄得他们非常忙迫”,“凡事分不问一切事情,都没计划,任其自然发展,错了也没有法子挽救”[1]P165-166,“目前党内农民成分太多,分子复杂,农民意识支配了一切”,“地方主义、保守观念、封建思想、家庭观念、享乐主义、金钱主义、不拿枪等现象无奇不有”[2]P582。

党的无产阶级基础越来越薄弱,严重影响着中央革命根据地党的组织工作。江西党组织“所原有的主要缺点现在都还没有消灭,并都还非常严重,比如无产阶级基础的薄弱,党与群众的脱离,支部生活的缺乏,地方党部的不健全,政治水平线的低微,干部分子停顿在知识分子上”,“这些主要的基本的弱点都还非常严重”[2]P579。福建省党组织的情况也不妙,“支部大多不能起支部的作用,政治报告成了‘总理遗嘱’,支部会议成了‘总理纪念周’,形成‘有开会无工作’的状况”,“党不能领导群众,党员没有教育和训练,积极分子入党以后反成消沉状态等”[2]P474,“党的工作没有系统的计划”,“无论各地方发展或各种运动的发展,都是偶然的,都不是预先有计划去进行的”,“所以全省工作表现得七零八落,各地的力量和各种革命的力量都不能互相配合适应起来”[2]P474。总的来说,“苏区党的组织非常松懈,党员的政治积极性还比不上非党同志”[2]P1445,使中央革命根据地党的组织工作处于困难局面之中。这种局面严重影响着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只有对党员进行无产阶级教育,才能克服这种困难。

二、中央革命根据地党员教育体系的建立

对于党员进行无产阶级教育,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党组织早就留意于此。中央革命根据地的红军党组织中党员教育开展较好,经常举办党员训练班和出版刊物或训练材料以教育党员。早在井冈山斗争时期,红军“党则师委军委团委各支部开了党的训练班,情形日益良好”[4]P30,“党的会议除作战外,小组会有每星期一次,各级代表会,也能常开并能按期开,对党员还有相当的训练,由党代表负其责”[4]P34-35。在古田会议上,红四军前委又指定了党内教育的材料并系统总结了党内教育的方法。[3]P94-95虽然后期红军的党组织因为“党管一切”,“结果是党包办了一切,而对于党本身的党务工作如发展组织党员训练与教育工作自然要放松了些”[4]P376,但出版刊物或训练材料以教育党员的工作却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红军中的各级党组织编印了《党员训练大纲――支部工作》《新党员训练大纲》和《党的建设讲义》等大量党员训练教材,对红军中广大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基本知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5]P316

相对而言,地方党组织的党员教育工作则比较落后:“一班同志的政治水平都低,党的训练教育工作都缺乏,训练的材料亦很少,并且文字的材料不能深入到群众中去,党的决议案、通告等多只能达到区一级,每个支部中能识字的不过几人,各级的巡视工作是有,但都不深入,大半只是出席会议、做报告了事,检查工作亦是形式主义多。”[4]P3891931年1月,中共苏区中央局成立,中央革命根据地地方党员教育滞后的局面开始改变。根据1931年7月给中共临时中央的报告,中共苏区中央局已经开始“举办党的短期训练班”,“第一班已开学,约30人,均系支部中新的工农党员,时间是3个礼拜,第一次完后继续举办,拟以时间在1月以上”[2]P1682。此后中央革命根据地日趋稳固,党员教育也开始逐渐系统化。1931年11月,中共苏区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会上通过了组织读报班、会议作报告、组织各种问题研究会、出版教育材料、订定训练班课目和自行阅读理论书籍等党员教育的几种办法。同时,中共苏区一大还强调“对新党员必须有特别教育工作”,“关于新入党的党员,党必须给以特别的教育与训练”,“一方面是要适当分配以具体可能胜任的工作,去使之受实际工作的训练”,“同时须要施行个别的谈话式的和集体的――组织新党员训练的教育方法,使他们在进党以后的短期中能够了解了一个党员所应知道的基本常识”[6]P475-476。

1933年春开始,中共临时中央陆续迁入中央革命根据地,直接领导中央革命根据地党的工作。同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局专门就党内教育计划问题致信各级党部。该计划要求中央和省县党的机关建立马克思主义研究分会以“提高中央一级及省县一级工作同志的理论水平”,县委举行流动训练班以“造就与培养区委干部及支部流动训练班的教员与主要干部书记”,支部设立流动训练班教育普通党员,“对于新党员当单独举行几次短期训练班”。[2]P2745-2747中共中央组织局制定的这个党内教育计划相当系统,根据不同的需要在各级机关里面设立了不同的训练机构,更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制定了不同的教育内容,已逐步趋向正规化。稍后时间,中央组织局又就健全地方支部生活的问题,再次致信苏区各级党部。在信中,中共中央组织局要求苏区各级党部应重视党员教育,“除开从日常生活去教育同志外,必须建立有系统的训练班的教育工作”[7]P303。具体的做法就是“每个县委应该举办支书干事的专门训练班,如支部[书]训练班,组织干事训练班等,使每个干事都受到专门的训练”,“对于一般党员应该切实举行流动训练班,使每个党员受到基本的教育”[7]P303-304。

就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党的各级训练班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更为正规的党员教育形式――党校教育系统也建立起来了。中央革命根据地最早的党校可能要追溯到赣西南苏区的党校,但这所党校“因攻吉行动,结果成绩很少”[1]P362。早在1931年4月,中共中央作出《中央关于苏区宣传工作鼓动工作决议》,要求“在各苏区中央分局所在地,必须设立一个以上的党校”[6]P213,用以培养党、苏维埃和工会的中等干部。同年8月和12月,中共中央又屡次催促中共苏区中央局建立党校。但由于环境的困扰,中共苏区中央局党校迟迟未能建立。中共临时中央迁入中央革命根据地以后,中央革命根据地成为全国革命斗争的中心,组建一所中央党校已刻不容缓。1933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决定与中共中央局、全国总工会执行局合办一所苏维埃党校。这所苏维埃党校命名为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由中共中央局领导。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实际上就是中央党校,它的成立意味着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党员教育有了最高层次的形式,与各级党员训练班一起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教育体系。

三、中央革命根据地党员信仰教育的开展

所谓信仰,就是人类对某种理论、学说或者主义的信服和尊崇,并将其视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和前进的动力。中国共产党人所信奉的马克思主义,就是一种信仰。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巩固党员的共产主义信仰,是中央革命根据地党员教育的根本目标。中国共产党要成为一个强大的政治组织,必须使党员具有马克思主义信念。由于中央革命根据地党组织的大力扩充,非无产阶级在党员总数比例上占了绝对优势,党员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程度就成了严重问题。对于其它阶级参加无产阶级运动,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首先就要要求他们不要把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等的偏见的任何残余带进来,而要无条件地掌握无产阶级世界观”[8]P685。但个人信仰并非与生俱来,需要通过经常性的教育而逐步积淀。只有通过教育,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才能转化为共产党员的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从而推动发展和改造世界。

如何通过教育巩固党员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都有明确的思路。1928年7月,共产国际指示中共中央“随着党员群众政治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对他们的理论教育工作”,“要组织对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以及对中国革命以前阶段(武汉时期、广州起义等)经验教训的系统宣传工作”。[2]P4321929年7月,中共中央又通告全党,要求“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扩大党的政纲宣传,特别是加强共产主义思想的传播,加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在斗争中解释党的基础理论与策略,并联系一切鼓动口号与宣传口号,以提高党员政治水平线,但同时反对党内政治清谈的恶劣倾向”[9]P573。中央革命根据地早期党员教育主要就是围绕着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的要求而展开,但各地具体内容不一致,“马克思列宁主义最基本常识的系统教育工作,尚未引起党严重的注意”[6]P467。如果没有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或者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没有成效,那么马克思主义就不可能发挥它的巨大能量。

为了统一各地党员教育内容,保证党员对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解读,中央组织局为各级党员教育制定不同的教学计划,包含了大量与马克思主义相关的信仰教育内容。中央一级和省县一级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分会,主要教授共产国际纲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和俄国党史与列宁主义。省委训练班教授的科目是政治常识(主要的即为共产国际纲领)、党的建设、苏维埃建设,还要出发实习工作。县委流动训练班的相关科目主要是党员须知的解释,支部流动训练班则包括有党员须知的相关内容。[2]P2745-2747

在众多的教授科目来说,党员须知是最为值得注意的。传播马克思主义信仰固然应该与传播马克思主义基本知识相结合,但单纯的知识传播并不能真正完成信仰教育的任务,信仰教育要遵循信仰本身的规律。大部分党员文化程度低下,不可能接受高深的理论教育。参加马克思主义研究分会和省委训练班所学习的内容对于广大普通党员来说太过深奥,流动训练班特别是支部流动训练班才是广大普通党员接受教育的机构。党员须知是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开展党员教育而编写的读本,非常适合用来开展党员的信仰教育。它包括共产党与共产主义、中共目前的任务、党的组织三个部分,用以教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知识特别是与广大党员密切相关的日常知识[2]P3063-3080,对巩固广大党员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有相当大的帮助。

四、中央革命根据地党员业务教育的进行

共产党与其它工人政党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它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表示,“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无产者不同的民族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10]P285。列宁认为“党是阶级的觉悟的、先进的阶层,是阶级的先锋队”[11]P38,党的先进性在于它“吸收了这个阶级的一切优秀代表,集中了经过不断的革命斗争的教育和锻炼的、完全觉悟的和忠诚的共产主义者”[12]P182。对于马列主义的经典理论,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自然有所了解。按照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的规定,“我们共产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广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13]P90,这与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关于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论述是一致的。

要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中国共产党应该成为一个坚强的战斗堡垒。只有加强党员的业务能力,才能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茁壮成长。由于长期处于战争状态之中,中央革命根据地党员最需要的业务技能就算是战斗的能力。中共中央一直强调党员的军事化,认为党员如果不会使用武器,“在工农暴动时便不会很好的指挥这个暴动的军事行动,以至暴动发生后也不会利用很好的机会以战胜敌人”,“故党的任务应使一切党员受到军事训练”[14]P487-488。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革命高潮快要到来的阶段中同志应自动的找得许多实习的机会去完成这一任务,如到中去当兵,参加红军队伍中去,或加入纠察队,同时军委应当有计划于同志的军事训练的实施”[2]P767。赣西南革命根据地的“群众党员的军事化赣西的群众党员军事化部分可算是做到了,五九的进攻吉安,中路调集的四万余群众都能遵守纪律,而且每天早晚必下操、呼口号,以开会、步哨、侦探等等均习惯自如,而且内部的组织完全与作战军队组织一样,什么都齐备”[1]P236。闽西革命根据地也提出“每个共产党党员都是个战斗员是个士兵”,“要使每个党员在理论上了解党员军事化的重要”[1]P620-621。中央革命根据地党员军事化的实行,为红军队伍源源不断地输送大量的人才,也为领导人民群众从事革命斗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除了党员军事化以外,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也属于加强中央革命根据地党员业务能力的教育内容。支部是广大党员从事业务工作的基本单位,以往中央革命根据地党的支部业务较为疲软。1931年8月,中共中央针对中央革命根据地党组织生活存在的问题指示中共苏区中央局和红军总前委,指出“支部应有本身的经常生活,举行识字运动,办墙报和画报等,支部在群众组织中应起党团作用,领导和发动群众斗争,加紧群众中文化教育工作,妇女运动和帮助团去进行青年工作”[6]P371-372。中共中央组织局在党内教育计划里面,对党员如何从事支部工作做了安排。县委流动训练班安排了区委应该怎样领导支部、支部应该怎么做工作、苏维埃政府的几个基本工作、怎样在地方武装中工作和工会工作等科目,支部流动训练班则安排了支部工作、查田运动、扩大红军、经济建设、党与苏维埃、工会工作等科目。[2]P2747这些科目都是与党员从事实际工作相关工作的教育密切相关的,对党员业务能力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

在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发展过程中,党内各种“左”倾主义思潮一直存在,使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党员教育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一方面,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党员教育过于推崇理论,不注意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把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某些话语奉为至高指示,不愿意到群众中进行调查研究。另一方面,中央革命根据地党员教育存在形式化的倾向,过度追求正规化和形式上的整齐划一,没有顾及到根据地的人力物力资源,使实际教育效果与理想相差甚远。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指导理论上的错误,并不能剥夺党员教育的伟大意义。中央革命根据地党员教育的开展,巩固了党员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提高了党员的实际业务能力,为中央革命根据地培养了大批坚定的共产主义战士,对中央革命根据地贡献良多。特别是在党员教育开展的过程中,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各级党组织采用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以后的党员教育中被普遍使用,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的继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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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

[1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列宁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列宁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篇14

也就在同一时刻,2月1日,中央公布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迎来了灿烂的春天。

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老区和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牺牲和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支持下,老区面貌发生深刻变化,老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但由于自然、历史等多重因素影响,一些老区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薄弱、人民生活水平不高的矛盾仍然突出,脱贫攻坚任务依然艰巨。

没有老区的全面小康,特别是没有老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加大对老区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工程要优先向老区安排。党的十以来,就曾先后到河北阜平和西柏坡、山东临沂、福建古田、陕西延安、贵州遵义等革命老区考察。在“十三五”开局之年的春节前,又深入“革命的摇篮”井冈山调研,指出将继续大力支持老区发展,让乡亲们日子越过越好,在扶贫的路上,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家庭,丢下一个贫困群众。在南昌听取江西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后,又强调要加大对革命老区发展的扶持力度,基础设施建设、新兴产业布局、社会事业发展等要向革命老区倾斜,推进赣州、吉安、抚州等原中央苏区加快发展,让老区人民过上好日子。

非常之目标,当有非常之举措。

革命老区的开发建设,要以支持贫困老区为重点。贫困地区是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贫困老区更是短板中的短板。要把贫困老区作为老区开发建设的重中之重,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着力改善发展环境与条件,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动相关资源要素向贫困老区优先集聚,民生政策向贫困老区优先覆盖,重大项目向贫困老区优先布局,尽快增强贫困老区发展内生动力。

革命老区的开发建设,要以扶持困难群体为目标。切实解决好老区贫困人口脱贫问题,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加快老区开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打破惯性思维,采取超常规举措,加快科学扶贫和精准扶贫,加大帮扶力度,提高优抚对象待遇水平,办好老区民生实事,使老区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