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6: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新创造劳动力自身的价值,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论文摘要】传统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需要在生产中被重新创造出来,而不是像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生产资料的价值同样是投入生产中的旧价值,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我国理论界的一般说法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与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矛盾的、在这一问题上,希法亭和罗松等人的观点具有启发性。文章的结论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资料的价值一样也是通过转移的方式凝结到新产品上的。
价值形成过程是价值转移过程和价值创造过程的统一。从古典经济学家到马克思对价值转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古典经济学家侧重于对价值创造的研究,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价值转移的探讨。斯密没有真正接触到价值转移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他没有建立科学的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理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斯密教条的限制,即斯密错误地认为商品的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地租和利润三种收人,并断言:“无论什么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后必由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一个部分构成”,从而将不变资本的价值排除于商品价值构成之外,使得他对价值转移问题一无所知。在经济思想史上,李嘉图第一次感觉到了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的区别,并正确地指出:“影响商品价值的不仅是直接投在商品上的劳动,而且还有投在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工场建筑上的劳动。李嘉图关于价值转移理论的错误之处在于:在价值转移的对象中,他遗漏了不变资本中原材料的价值。此外,由于李嘉图并不真正懂得劳动二重性,因而无法说明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是怎样进行的,这也就决定了他对价值转移的理解还远不是科学的。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并第一次较为准确地阐述了价值转移和创造理论。马克思认为价值的转移和创造是同一劳动过程两个不同的方面,前者是由具体劳动完成的,后者是由抽象劳动完成的。价值的转移只与具体劳动有关,价值转移的对象包括原材料在内的所有不变资本的价值;价值的创造只与抽象劳动有关,产品价值构成中可变资本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都是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但是,马克思对价值转移规律的认识似乎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在价值转移的对象中他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遗漏了。笔者认为,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相比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从根本上讲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决定并无本质区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资料的价值在生产中的运动方式也应该是相同的,即通过价值转移的方式凝结到新产品上。
一、传统劳动价值论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不是转移给出合理解释
对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要在生产中被重新创造出来而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国内理论界的一般说法,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的价值由于转移到产品上而被保存下来”,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的价值是再现在产品的价值中,确切地说,不是再生产”;而劳动力“却不是这样。当劳动通过它的有目的的形式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保存下来的时候,它的运动每时每刻都形成追加的价值,形成新价值”户且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真正的再生产,不象生产资料的价值只是表面的再生产。在这里,一个价值用另一个价值来补偿是通过创造新价值来实现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同样是投人生产的旧价值,为什么生产资料的价值是被转移到产品上,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却需要被再生产出来?马克思对这种差别的解释是:“生产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没有被消费,因而也不可能再生产出来。言下之意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被消费掉了,因而才需要再生产出来。
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里区别了两种不同的生产消费,一种是对劳动力的消费,另一种是对生产资料的消费。马克思认为,当资本家在商品市场上购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后,“就着手消费他购买的商品,劳动力;就是说,让劳动力的承担者,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消费生产资料”。即马克思认为:在生产中资本家对劳动力的消费必然会导致工人对生产资料的消费。但是这两种消费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会导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被消费掉,而后者却不会导致生产资料的价值被消费掉。然而关于为什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马克思却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因此,马克思并没有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什么不是转移到产品上而是需要被重新创造出来,给出真正合理的解释。
在我国比较有影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是:“这部分资本(可变资本一引者注)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了。另一种解释是:“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其价值在价值增殖过程中不是再现于新产品,而是再生产出来。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人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人,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这两种解释实际上认为:可变资本的价值在投人生产前就被工人的个人消费消灭掉了,或者说在生产中可变资本的价值是不存在的,当然也就不可能被转移到新产品上。显然,这种观点对待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采取了双重标准。因为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支付,也可以说被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用于购买生产或生活资料而消费掉了,但为什么生产资料的价值却是转移到新产品上的呢?实际上,资本家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支付,以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者如何使用因出售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获得的价值,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本质区别,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解释这种差别的理由。而且,这种解释已经偏离了马克思的解释,二者的差别在于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何时“被消费掉”的认识是不同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生产中被消费掉了,而这种解释却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在劳动者的个人消费中就被消费掉了。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因为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会随着劳动者个人消费的结束而消失,而是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物化”在劳动力上的。如马克思说“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在谈到劳动力的日价值时,马克思又说“假定平均每天所需要的这个商品量(用商品表示的生活资料的数量一引者注)包含6小时社会劳动,那末每天物化在劳动力中的就是半天的社会平均劳动”。
二、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是与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矛盾的
首先,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就会将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商品对立起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强调劳动力商品与其他商品的一致性,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劳动力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并无本质的不同。如马克思说“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而且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然而,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这两种本质上并无区别的旧价值,在生产中的运动方式却是完全不同的:生产资料商品的价值是通过转移到新产品中获得补偿,是一个连续的、流动的过程;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却需要被重新创造出来获得补偿,是一个间断的、跳跃的过程。这种价值运动方式的不一致,事实上将劳动力商品与生产资料商品相对立起来。
其次,否认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就会在计算商品价值时遗漏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从而偏离了劳动价值论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基本观点。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工人的具体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即。),一部分是由工人的抽象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即v+m )。虽然在马克思所认为的商品价值构成(c+v十m)中包含了可变资本的价值v,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个v与投人生产中的劳动力商品价值只是在量上相等,二者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在生产中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新价值的一部分,而后者是凝结在劳动力上的旧价值。因此,无论是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还是新创造的价值,都没有包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这样,马克思在商品的价值构成中就遗漏了可变资本的价值。如果我们用生产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考察,这种遗漏就更加明显了。假设生产资料的价值c为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力商品的价值v为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生产中投人的活劳动所代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8小时。如果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则产品的价值应为以上三者之和即10+5+8=2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如果按照以上马克思对商品价值构成的理解,产品的价值只包括转移到产品上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计1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马克思就把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代表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遗漏掉了。这种遗漏不仅与用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相矛盾,也与马克思的以下表述相对立:“只要使用价值是有目的地用来生产新的使用价值,制造被用掉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成为制造新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 三、希法亭和罗松等人关于劳动力商品价值转移的论述
西方经济学家虽然没有专门研究过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移问题,但是,在探讨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问题(以下简称为还原问题)的过程中,希法亭、罗松和米克等人,事实上已经部分承认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转移到新产品中的。
众所周知,《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后,庸俗经济学家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发起了猖狂的攻击,他的其中一个论点是:马克思对还原问题的解答没有经验证据。希法亭正是在反驳庞巴维克这一论点的过程中,一方面对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的“社会过程”作了富有创见的说明,另一方面用独特的方式阐述了他的劳动力价值转移理论。希法亭认为,熟练工人可看成是非熟练工人加上一定的生产技术,而这个技术中物化有“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谓“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生产熟练工人生活必需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加上教育培训这个工人,使他掌握技术成为熟练工人所需的全部直接的和间接的劳动时间。希法亭进而认为,学校的教师、清洁工、学生所用课本的生产者甚至校车司机等劳动者的劳动,都对熟练工人劳动力价值的决定作出了贡献。当这个熟练工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技术时,这些技术所包含的全部价值就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因此,熟练工人所生产的价值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时所创造的价值;另一部分是他应用他所掌握的技术时所转移的先前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希法亭还认为,熟练工人的所转移的物化在技术中的价值比他作为一个非熟练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大得多。
罗松和米克对希法亭这一观点基本都是赞同的。罗松指出,“一旦采用希法亭的方法,熟练劳动向非熟练劳动的还原,就可摆脱对工资水平的依赖和庞巴维克所批评的循环论证”同时,罗松对教育部门的劳动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教育部门作为一个非生产性行业虽然不创造剩余价值,但教育部门全体教职员工所进行的劳动,尤其是超出这些教职员工本身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剩余劳动,会物化在知识、技术之中,通过所培养出来的熟练劳动工人而创造出更大的价值。米克在研究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还原问题时指出:“马克思显然认为,训练熟练劳动者所花费的劳动仿佛是蓄积在他个人身上的,当他从事实际工作时就表现出来了。”而且,米克认为熟练劳动的支出,正如希法亭所说的,“意味着同时凝结在其中的各种不同的简单劳动的支出”。
希法亭和罗松的观点也受到一些国内经济学家的注意。朱钟棣认为,希法亭和罗松解决还原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正确的,但还需要进一步发展。他认为,希法亭和罗松的主要错误之处在于:‘他们认为物化在熟练工人技术中的劳动,只不过象物化在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中的劳动一样,是一种旧价值的转移,而不是一种新价值的创造’,朱钟棣指出:“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新创造的价值是比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更大的价值。简单劳动尚且如此,复杂劳动为什么不是?”笔者认为朱钟棣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根据希法亭和罗松的观点,无论是简单劳动力还是复杂劳动力都会生产出比劳动力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只不过劳动力所生产的价值不全都是劳动者所创造的,而是劳动者创造和转移的价值之和。其次,如果按照朱钟棣所说的,复杂劳动力所生产的价值都是复杂劳动力所创造的,那么生产复杂劳动所耗费的劳动(如教育培训劳动)形成的价值又到哪里去了呢?是消失了,还是根本没有生产出来呢?
关键词:劳动力 劳动力价值 劳动 资本论
一、劳动力商品
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力商品的概念。“劳动力是指人的身体即活的个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他认为劳动力在一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下成为了商品。作为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劳动,劳动力的价值是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劳动力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定义是能否推导出剩余价值理论的关键。
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劳动过程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是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的过程。”“从产品的角度来考察,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则表现为生产劳动,生产资料进入劳动过程表现为原使用价值的消失和最终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创造。”(马克思)简言之,劳动能够使劳动对象的使用价值转变为新的使用价值,同时使依附于原使用价值的价值在劳动过程中转移到新的使用价值中。举例来说,将皮革制作成皮鞋,此时,劳动使皮革的使用价值消失了,而新的使用价值(皮鞋)被创造,同时,皮革的价值被转移到了皮鞋的价值中,根据商品价值的定义,它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皮鞋的价值是皮革的价值加上将皮革制作成皮鞋新加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劳动者的价值是生产劳动力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要计量生产一个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困难的,马克思在这里做了一点变通,而且这个论述是极为合理的。劳动力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存在着,劳动力的生产要以这个活的个体的存在为前提,而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具体而言,马克思将劳动力价值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一部分是劳动力的补充者即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一部分是劳动力自身或者子女的教育培训费用。马克思解释劳动力价值中包括子女的生活资料是为了使劳动力这一商品能够永续供应,而教育培训费用则是为了使劳动力能够胜任复杂的专业的劳动,从而能够生产出满足人类需求的各种使用价值。
劳动者,作为无产者与生产资料脱离,不得不出让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获得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从而能够满足自己和家庭的生活需要,完成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正是由于这种雇佣关系的存在,使得资本家能够拥有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通过使用价值——劳动创造新的价值,当新的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时,资本家获得了所谓的剩余价值。
二、劳动力价值的消失
回顾完劳动力商品的论述。我们来看一个经典的价值公式w=c+v+m,在这个公式中,c表示生产资料的价值,v+m表示生产过程中新加入的人类劳动,其中v是对劳动力价值的补偿,m是剩余价值,v则是产成商品的价值。这个公式很直观的解释了劳动过程,劳动对象(生产资料)价值的转移和运动过程,在最终商品的价值中包含劳动对象的价值(c)。但是,劳动力价值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运动方式一度给笔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单看这个公式,可能会想当然的认为劳动力价值在生产过程中被转移到了最终商品的价值中去。这是不对的,v+m是生产过程中新加入的劳动,是新创造的价值,马克思表达的很清楚,v是对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如果说,劳动力价值的确转入了最终商品的价值,那么商品价值则等于,c+v是劳动对象和劳动力的价值,是资本家预付的用于购买者两个要素来完成生产过程的资本,v+m是劳动创造的新的价值。这个公式是与w=c+v+m相矛盾的,那么我们得出,劳动力价值没有转入最终商品的价值。
考虑所有的价值运动:生产过程,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了最终产品的价值中;生活消费过程,基本生活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了劳动力的价值中;教育培训过程,教育培训费用(价值)转移到了劳动力价值中。可见,除了劳动力价值外,找不到另一种商品,它的价值消失了,也许该庆幸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还能够补偿价值的损耗。遗憾的是,马克思在讨论商品生产过程必定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时,也区别对待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谈前者时,将物化在其中的劳动时间累加到了最终商品价值上;在谈后者时,仅仅是将其使用价值新创造的价值累加到了最终产品上,而没有谈劳动力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关于生产过程的分析中,也再次强调,劳动者的劳动分为两个部分,必要的劳动是为了生产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消费品的价值,剩余的劳动创造了剩余价值。用新创造的价值来弥补原价值的损失这一论断,并不能掩盖劳动力价值的的确确是由于使用价值的消耗而消失了。
三、劳动力价值定义解析
要解释这一现象的突破口只能是劳动力价值的定义。无论马克思是有目的还是无目的的定义了劳动力的价值,的确是创造性的解决了这一难题——劳动力价值在生产过程中的运动。
劳动力是一台“永动机”,在生产过程中,尽管发挥了使用价值,但它的价值没有变。有一种相近的物品可以帮助理解这一现象,机器,机器在生产中持续不断的提供它的使用价值,机器的价值会被缓慢的保存到最终产品价值中去。那么,如果这台机器可以一直提供这种使用价值而没有磨损不会折旧呢?资本家购买机器时预付的货币与资本家某一天卖出机器获得的货币是等额的,机器虽然提供使用价值,但是它的价值没有改变,依然保存在机器当中。劳动力,在马克思的定义当中,就是一台永动机,它与普通的机器差别在于机器在每一次的生产中是有损耗的,机器的使用价值有一天会完全消失,如同一般的生产原料一样,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却一直在延续,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永续的。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的定义,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是使得这种商品在市场上持续不断供应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体来说, 劳动力价值包含三个部分:一部分是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一部分是劳动力的补充者即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一部分是劳动力自身或者子女的教育培训费用。如马克思所说,第二部分正是货币不断转化为资本的前提。劳动力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生命体出现,在马克的定义中,劳动力是作为一个家庭出现,资本家购买劳动力,获得了这个家庭的劳动,家庭中的劳动者总能够提供相同的劳动,父亲老了,由子女接任,一直循环。如何证明,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价值并没有减少呢?假定,资本家A一次性购买永续的劳动力价值,虽然不知道总价值是多少,但是双方达成协议,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即每天支付 的费用,这样劳动力价值相当于一个每天v的永续现金流。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资本家的,某一天,他出让劳动力给另一资本家B的时候,B要支付给A之后每天 的永续现金流,劳动力价值没有变化,一段时间之后,劳动力这台“机器”并没有出现磨损,这两个永续现金流是相等的。既然劳动力价值没有发生改变,那么劳动过程也不可能把劳动力价值转移到最终产品中。
综上所述,劳动力价值为一个每月(时间周期只是举例而言) 的永续现金流,劳动力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发生运动和转移。
四、理论意义
首先,文章通过分析劳动力价值的定义,给出了劳动力价值的家庭属性和永续现金流属性。在基于传统政治经济学视角进行研究时,对于这两点是不能的,否则理论的基石将会崩塌。
其次,以家庭作为研究对象来考察劳动力更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状况,因为多数家庭的经济是一体的,家庭分工是事实存在的,一个工人的工资所得有可能需要满足一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教育培训也大多是父母支付费用,但子女获得了这部分劳动力价值。在以家庭作为研究对象时,迭代模型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最后,要重视教育培训,尤其是对于子女的教育培训,因为劳动力价值是关于教育培训费用的一个不减单调函数,劳动力价值越高,通过生产劳动获得的补偿也越高。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本文我们以狭义的概念来理解和论述创业。创业指的是“从零开始创办一家新企业”;创业企业指的是“新创建的企业即新创企业”。由于当代的创业大多发生在高科技领域,如信息、生物基因工程、新材料、新能源、先进环保技术等,因此,本文中确当代创业企业,特指“新创立确当代科技创新型企业”,其创业者是当代科技创新劳动者。
一、当代科技创新劳动的异质性
创业企业的诞生始发于创业者的创业劳动,创业劳动实际上是科技创新劳动的拓展和延续,科技创新劳动是创业劳动的“源”和“核”。探寻当代创业企业的经济性质,其出发点和关键就在于对当代科技创新劳动的性质的理解。当代科技创新劳动,是一种有机融合科学和技术内在禀性的高智力劳动。从劳动形式上分析,这种高智力劳动是一种高度复杂劳动,不同于一般的复杂劳动和智力劳动,更完全不同于简单劳动或体力劳动,呈现出自身所特有的异质性。(注:这里的“异质性”是从具体劳动的层面上所作出的分析,而不是抽象劳动的层面。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凝聚在商品中的人类的抽象劳动是无差异的。)
1.劳动内容的高度专业化和劳动形态的高度专用性
和产业经济时代的机器发明、机械制造、工艺设计等行为中的创新劳动相比较,由于市场深化和细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当代科技创新劳动的专业化水平更高。在科技产品日新月异、市场竞争更趋激烈、消费需求更趋个性化确当代经济生活中,科技创新活动要取得成功,必然要确定极其明确的目标,瞄准极其清楚的制高点和攻关领域,专注于特定的活动对象和活动空间。这集中体现为当代科技创新劳动内容的高度专业化。它要求接受更为专门化的教育和练习,要求培育更有创造性的思维能力,要求把握更为精、尖、新的知识和拥有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实验能力。
和高度专业化相适应的是当代科技创新劳动形态的高度专用性。高度专业化的学习、探究、创造和实践,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积淀后,往往形成为一种特定的思维能力和劳动品质而表现为劳动形态的高度专用性。这种高度专用性的劳动形态,一旦移作他用,往往成为“沉没”资产,其内在的价值就大大受损。
2.劳动物化产品的高度创造性
(1)体现为产品市场需求的先导性和创造性。奔腾式确当代科技创新劳动的物化产品具有优质的消费属性(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一个成功的高科技产品(包括有形的商品和无形的服务)的开发和问世,往往开辟了一个全新的市场,适应了市场需求者的消费趋向,强有力地引导着市场消费的方向,强劲地改善着人们的消费结构,提升了人类的生活质量。当代科技创新活动的蓬勃兴起和所获得的巨大成功,赋予了萨伊的“供给创造需求”理论以新的内涵。
(2)体现为产品效用的高度创造性。当代高科技产品是一种高知识密集型产品,从而富有高效用。也就是说,单位产品具有更大的有用性,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某一种或几种需要。①当代科技创新是对自然物质属性和自然能力的深度开发和利用,区别于传统产业机器生产在性质上仅仅是对自然物质的一般加工和表层属性的自然能力的利用(刘诗白,2001)。因此,较之传统产业生产,当代科技创新劳动能够带来劳动生产力的几何级数式的进步,从而创造出巨大的生产能力。同时,高科技生产手段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所耗费的非核心技术或产品的其他物质资源的本钱极低,高科技产品在批量生产下边际物质本钱几乎为零。②高知识密集型产品更具“人性化”特征。高科技消费品更适合消费者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符合消费者个体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更为内在、真实的需求,能迎合消费者对单元产品的高质量多功能提供的要求。高知识含量的消费品由于更能满足现代人的文明消费和审美情趣,从而富有高效用。
(3)体现为产品价值的高度创造性。当代科技创新劳动,作为一种比马克思笔下的工程师一类的“高级工人”的所谓一般“复杂劳动”更高层次的“高度复杂劳动”,是一般复杂劳动的倍加。这种高度复杂劳动,比起一般复杂劳动,具有以下两个更为突出的特征:①劳动力再生产的用度更高。当代科技创新活动,劳动的专业化特征表现得极为明显,它需要更为扎实的科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积累,需要更为丰富的实践和实验经验。因此,科技劳动力的形成,需要投进更高的学习教育用度;当代科技创新活动具有更高的劳动强度,是一种高强度的劳动力耗费,需要有较高的劳动力的补偿用度。另外,由于当代科技创新劳动的高度社会化(即是高度社会结合和社会协助的劳动),创新者的劳动能力实际形成用度中还必须包含间接参和科技创新的社会劳动能力的再生产用度(刘诗白,2001)。因此,对当代科技创新劳动者而言,其劳动力再生产的用度应该高于一般复杂劳动。②劳动力使用创造的价值增值更大。高品质的科技创新产品的成功问世,在一定时期内往往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垄断地位,由此获得了可观的“逾额利润”。综合以上两点,我们以为,和一般劳动产品相比,在高科技产品中,其所耗费的物质资源C部分可能下降,但是劳动力价值V部分和价值增值M部分却以更大比例上升。这样,在同一单位时间内,C V M在整体上是大大进步了。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代科技创新劳动作为一种高度复杂劳动,同样能够换算为“自乘的”“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较一般复杂劳动能形成更高的价值。
3.价值创造的高度风险性
一方面,某种创意、想法、灵感要转化为现实的物化产品,需要“苦思冥想”、持续探索、高度关注,需要反复试错、重复实验,终极仍有可能失败。这期间不仅要投进大量的、凡人难以想像的精力,还往往需要投进一定的物质资源。失败的结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当事人要承担着极大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即使研发取得了现实的物质载体,由于当代科技创新的快节奏和当代市场演变的高速度,同样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当代科技产品周期极短,产品更新速度极快,市场竞争又日趋激烈,这使得在高科技产业中,某一项技术往往只有NO.1是成功者,NO.2以下大都难以得到能够赖以生存的市场份额,从而成为市场竞争的失败者。硅谷中均匀大约九成的风险投资是不成功的,就充分表明了当代科技创新劳动的高度风险性。
4.效应产生的高度非线性
一般性的生产性劳动或简单劳动,其效应的产生往往是直接而明显的、即期而平稳的,劳动的付出和其所产生的效应之间往往呈现出一种明显的恒比例关系即线性关系。当代科技创新劳动作为一种高度复杂劳动则和此不同,其效应的产生往往不是直接和即期的,更多的是具有潜伏性、时间性、动态性以及跳跃性。科技劳动者价值的创造并不完全是一时的,
而是长期的;并不完全是当期就能表现出来的,有的要经过一段时期才能体现出来;并不是均匀分布的,而是动态变化的;并不完全是连续的,而是阶段性的。用数学语言来表达,就是当代科技创新劳动的付出和其所产生的效应或价值创造之间不是一种恒定的比例关系即线性关系,而往往呈现出一种倍增或倍减的非恒定关系即非线性关系。
5.集聚社会资源的高度粘吸性
科技创新劳动,作为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关键性资源,具有强大的集聚社会资源的功能。产业经济时代的物质资本往往是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发动机和粘合剂,处于资源组合的核心地位。当代科技创新劳动,作为一种具有边际报酬递增生产力形态的人力资本,已经独立地走向社会经济生活的舞台中心。科技创新劳动物化产品的高度创造性功能及其特征,强有力地吸引着其他的社会经济资源和之结合,并相互耦合、相互渗透,呈现为当代科技创新劳动所特有的集聚社会资源的“高粘性”。正是由于这种特性,才出现了当代的“创业革命”即创业职能的职业化现象和趋向。 在当代创业企业中,出资者不仅和经营治理者实现了分离,而且和创业者也实现了分离。事实上,当代计算机、因特网、通讯信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迅速发展过程,同时也是科技创新工作者在风险资本支撑下转变为企业家的过程。像康柏电脑、美国在线、E-Bay、雅虎等这些享誉全球的明星企业,正是创业革命进程的产物和见证。原为斯坦福大学计算机教授的非吉米·克拉克先生就是这一进程中的一个极具象征意义的代表人物。克拉克先后成功创立了3家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着名高科技企业,却没有在其中任何一家公司中担任经营层职务。他不仅不参与企业成立后的营运治理,甚至对技术开发本身,也是只讲创意而不问实施。这样,克拉克成了一个纯粹的创业者。他的职能是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他的上风,即在于对技术发展方向作出敏锐的判定及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的创意。
关键词:科技劳动;价值创造;作用;特点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116-02
收稿日期:2010-02-27
作者简介:葛陆地(1970-),男,河南周口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科学技术在价值创造中的促进作用
在当代,高新科技快速发展并不断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已成为物质财富快速增长的关键要素。高新科技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中,分别作用于生产力的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不仅会使劳动资料更为先进,劳动对象的品位更好,而且会造就出素质更高的劳动者,而高素质的人的因素与高效能的物的因素相结合,则会形成现代化的高新生产力。
作为生产力关键要素的科学技术,从形式上看,主要是以先进的机器设备、高品位的劳动对象以及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出现。无论是看得见的以物化形式存在的科技成果,还是看不见的以智能形式存在的科技成果,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都是更高级复杂劳动的积累。所以说,科学技术在生产活动中的应用,都离不开科技劳动者在不同时间内相应劳动的参与。科学技术对价值创造的作用,来源于科技工作者的高级劳动所发挥的功能。虽然,作为物化形式的科学技术本身,在生产领域中是不能创造价值的,但作为智能形式的科学技术一旦被劳动者所掌握,即会造就成高素质的科技人员,这些科技人员的劳动便成为高级的复杂劳动,从而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在同一时间内能够创造出比以往更多的价值。
科学技术对生产力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对价值创造的影响也同样巨大。科学技术对商品价值的影响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高新科技通过它的物化形式如先进的生产设备、自动化机器体系以及高品位的原材料等参与生产过程,通过科技人员的具体劳动将它们的原有价值转移到劳动产品中去,构成商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高新科技通过它的智能形式武装劳动者,造就高素质的劳动者,提高劳动的技术档次和复杂程度,并通过更高级的复杂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凝结到劳动产品中去,构成商品价值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掌握有高新科技的劳动者的复杂劳动在创造价值时具有倍增效应,因而其劳动产品也就具有更高的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从总体上看,在高新科技条件下,在商品价值构成中价值转移速度得到了增加,新创造价值的比例增大了,商品的价值总量增加了。同时,高新科技的应用导致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从而带来使用价值在量上与质上的迅猛增长。通常认为,在商品生产中只要价值量增加的幅度低于使用价值量增长的幅度,单位商品内含的价值量就会下降,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会明显提高,为社会提供的商品数量与质量也会相应地明显增长。这就是当今社会提倡科技兴国、企业竞相采用高新科技的主要原因。
二、科技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不同形式及作用
科技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人类劳动,表现为两种形式 [1],即分别是指用于科技发明创造的劳动和科学技术直接应用于生产过程的劳动。像新思想、新技术、新专利的发明等劳动为第一种意义上的科技劳动,这种劳动对于生产力的发展、价值创造是重要的,但仅有这种科技劳动还不足以使财富和价值创造发生变化。科学技术直接应用于生产过程的劳动,即第二种意义上的科技劳动,它一方面使第一种形式的科技劳动凝结在产品中,如机器设备更新、劳动工具改进及劳动对象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创造新价值。由于科技劳动是高度复杂的劳动,它作为自乘的或倍加的简单劳动必然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更多的价值。卢希悦教授为了强调科技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在其著作中曾创新性地提出了“科学技术是创造新价值的另一源泉”,他论述道,“作为一般劳动的科学劳动,无论是在以单独形态出现的技术专利,即技术商品中,还是渗透到生产资料中的‘物化了的知识力量’,即科技劳动的物化商品中,由于这种劳动既是前人大量复杂劳动的历史积累和长期凝结,又是经过大量复杂劳动的广泛协作和现实积累,所以它本身就蕴涵着难以计量的大规模的人类复杂劳动,从而也是科学技术成为创造价值、新价值和剩余价值巨大源泉的内在原因。”[2] 事实上在中国经济发展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期,科技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被忽视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混淆了两种形式的科技劳动在商品价值创造中的不同作用,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创造、专利发明虽然很多,但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比率却很小,一度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科学技术本身的生产劳动也是高度复杂的劳动,它需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和脑力,但劳动成果一旦运用于生产过程,便能使自然力代替人力的过程一直持续下去,即科学技术的永存性特点,其结果,科学技术为生产产品所节约的劳动量必然大于生产科学技术本身的劳动量。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科学技术所节约的劳动量是一个持续的增量,那么科技劳动也就是一种报酬持续递增的劳动。
三、科技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特点
科技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间接性。一般说来,生产过程之外的科技人员的劳动,不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从而不直接凝结在物质产品中,而是先以智能形态的劳动出现,然后通过直接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相应的劳动传递到劳动对象上,凝结到物质产品中去。譬如科技人员为生产过程提供科学咨询和技术服务,以使生产活动得以正常高效地运行,这也属于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马克思曾经指出,那些加入到生产中的服务劳动也会物化在产品中,“而不管那是体力劳动者的劳动,还是经理人、人、工程师等等的劳动,甚至学者的劳动也包括在内,只要这个学者是一个发明家,曾在工厂内外担负什么工作。”[2]
二是复杂性。与体力劳动相比,科技劳动属于脑力劳动,而且是高级的脑力劳动;与简单劳动相比,科技劳动属于复杂劳动,而且是高程度的复杂劳动。一般说来,劳动能力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学习和培训费用,而提供复杂劳动的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培训费用,它的生产也需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从而也具有较多的价值。在高科技时代,高级复杂劳动的形成,不仅需要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而且要具有运用信息手段与操纵复杂技术设备的能力,还需要具有参与生产实践和科学实验的较丰富的经验等等。这就表明,高级复杂劳动能力的造就,比普通劳动力需要更高的教育培训费用,需要更多的劳动时间,那么它自身也就具有更高的价值。
三是创新性。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脑力劳动,不仅在于对已有科技知识与科研成果的应用,更在于在人类原有的科技知识与成果的基础上探索未知,创造新知。显然,科技劳动是一种探索性创新性的劳动。一方面,这种劳动需要耗费大量的脑力与精力,而且需要持续性的创新性思维。这种长时间高强度的劳动,意味着劳动者的脑力与精力的过度耗费,需要有较高的劳动力的补偿费用,这也是科技劳动力具有更高价值的另一原因。另一方面,这种劳动既然是一种探索性劳动,就不可避免地要遭受挫折甚至失败,因而需要锲而不舍的精神。著名科学家法拉第曾经说过,就是最成功的科学家,在他每十个希望和初步结论中能实现的也不到一个。显然,这种创新性探索性劳动,其成果的生产必然比它的再生产困难得多。“因为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比拟的。” [3]
四是社会性。科技劳动的社会性特点,一方面通过它的积累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通过它的协作性表现出来。科学技术一般可分为经验积累和知识积累两种类型。手工业时代劳动工具的改良、生产技术的改进等技术进步,主要是能工巧匠长时期劳动经验的积累;机器大工业时代的科技变革,是以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知识的应用为基础,是科技人员不断研究、实验、发明的结果;在高新科技的当代,高新技术的创新,则是建立在量子论、相对论以及信息论等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高新科学知识积累的特色。与此相适应,无论是经验积累型的科学技术,或是知识积累型的科学技术,都包含着前人或他人劳动的积累,尽管这种积累劳动在新一轮的价值形成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并不能创造新价值,但它却可以体现出科技劳动的社会性。劳动过程的分工协作关系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机器大工业时代,科技劳动之间的协作关系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当时主要是局限在有关学科和领域内部,而在当代的科技协作中,多学科的互相交叉、相互促进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在重大科技创新过程中,更是体现了多种学科多种技术的相互交融与相互推动,体现了多种领域科技劳动者的相互协作与联合攻关,充分体现了科技劳动的协作性与社会性。
科技劳动的间接性与社会性,反映了科学的发展与应用、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生产劳动的范围相应扩大,从而使工程技术人员、科学家、经营管理者等脑力劳动者都成为“总体工人”的一部分,成为商品生产者。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社会发展,这些高级的脑力劳动在生产劳动结构中越来越占居主导地位,这类劳动在全部活劳动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大,所创造的价值也会越来越多。而科技劳动的复杂性与创新性,不仅反映了科技劳动力作为复杂劳动力的培育需要更多教育培训费用,而且反映了科技劳动力的长时间高强度的耗费,也需要更多的补偿费用,从而科技劳动力自身也具有更高的价值。与普通劳动力相比,它在同样的时间里会创造出多倍的价值,或者在较少的时间里创造较多的价值。所有这些,都可以说明科技劳动是当代社会价值创造的最大源泉。
参考文献:
[1]程建华.马克思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深化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关键词:地租理论土地征用价格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
一、国内农村土地征用现状的分析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将农民拥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国家对此给予一定的补偿,实现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和农民之间转移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现代化、城市化发展迅猛,建设用地逐年激增。土地呈现迅速升值状态,在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农村经济关系中出现由于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土地关系的调整,成为一种常态的社会矛盾。
基于征地实践层面而言,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进行垄断并经营,就有没有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全部用地项目进行征用,但进行土地补偿的时候,针对原用途实施补偿,农民集体以及农户会被排斥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以外的范围,造成土地价格呈现低进高出状态,土地征用管理过程内很大利益空间得以产生,此类利益驱动让国家和失地农民二者间的博弈关系得以产生,也出现了许多社会不稳定要素。现在农村征地补偿出现的不足有:征地补偿的程序透明度不够,农民没有积极地参与。进行实际征地之中,用地单位往往未批先征,和农村基层组织自主给出土地征用的有关事项,并没有依法向失地农民公开并大量征求建议。在个别村级组织内部,没有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与其账目,进行暗箱操作这类的行为;同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也不高,不能完全确保农民基本生活。当今我国法规在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上尚有不足,补偿费用与土地及劳动力安置的具体情形不相符与往往出现补偿标准不高的情形;征用补偿方式不全面,未合理的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当今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民安置补偿标准定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6倍”,而进行实际征地的时候,农民得以补偿的标准一般不高,虽然我国取消了之前的“最高不超过30倍”的规定,此类“产值倍数法”很难确保失地农民之前的生活水平。利用使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单一化安置方式,致使很多失地农民变成了“三无”人员。
二、以成都市土地制度改革为例看我国征地价格补偿如何确立
(一)合理确定征地价格的理论模型
马克思认为,实际之上土地价格即为地租的资本化。在以下的公式中有所体现:土地价格=地租/土地还原利率。根据的劳动价值论,劳动者从事生产过程产生创造的价值如下:总价值=C+V+M
此处,C与V分别属于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M属于剩余价值。V+M属于劳动者从事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在农民的自耕地,土地所有者拥有全部V+M价值,进而自身的劳动力价值得以实现。土地进行征用以前,农民们通过土地拥有本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时候,导致本身劳动力的价值得以实现,导致劳动力的成本有了合理补偿,同时此类占有关系属于永恒的状态。但是要重视在使用不变资本的土地,不会由于出现磨损导致价值量变少。国家一旦通过土地征用的利用,使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出现转移,土地的用途于是产生变化。农民劳动力价值有了实现经常通过土地资本进行,土地进行征用让农民本身劳动力价值实现的路径切断。根据里面的地价这一理论,土地价格即为剩余价值M资本化,未对农民当成交易主体的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实施重视――劳动力价格V的实现和不变资本C的增值性,这种没有被考虑到的劳动力价格V是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成本,现在由于农民们的综合劳动素质及其技能较低,当土地失去之后,再就业较难实现,虽然再就业实现了,再失业也较容易,更要因为生活方式发生的改变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不考虑农村土地征用对农民这项补助是不适合的。那么,C的增值性,主要指农地转化用途后的升值,这样的增值其实和城市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实现,但因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明确,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的一份子,往往无法实现这种收益。
(二)成都市的实践经验总结
1.级差土地收入的意义
需要大力学习并运用土地级差收益这一规律,从而为统筹城乡发展和国民经济做贡献。土地级差收入是什么?地处不同位置的土地存在较大的市场价差,这是因为当劳动力、资本及技术等生产要素积聚后,分工更加精确,收入于是变多。此动向促使人们要竞争存在优越性位置的土地。在成都进行的改革这一实践说明,积极运用级差土地收益规律,能让城乡的空间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更能给城乡统筹给予牢固的资金基础。城乡居民联建和统规自建、统建的差异较大。城乡居民联建属于商业性质的开发利用,原所有者得到居民建设资金;统规自建、统建则依靠政府的统筹规划,帮助受灾居民进行新村或者新家的建设。以上对策都属于使农民使用自己的土地存量,换取一些资金流量,以助灾后进行家园的重新建设。
2.“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基础
土地资源的流转会产生级差收入,今后应充分发挥级差地租的作用,开发土地流转工作。成都的实践说明,土地资源流转得以实现以前,我国依然有许多更基础的工作应搞,需要就农村许多土地及其房产资源实施确权、登记及其颁证。只有明确交易主体,才能交易公平开始的前提。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提出确权不容易,认真执行更艰难。成都进行的实践探究出一个操作性较强的确权制度。典型的代表是“村庄评议会”制度,即由村民推举拥有村庄管理经验的人借助其丰富的土地及房产工作经验,来对入户产权调查及结果进行评价,特别是对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件作出裁决,并公式评议的结果。评议结果作为确权预案在相关各方接受后,再向上级政府部门上报。这一制度导致确权由抽象口号逐渐变成由取证、评议、公式、政府颁证等具体环节组成的切实可行的程序。
3.创新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成都市大力改进极差土地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大了政府对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征地补偿。在保证土地剩余价值地租化得以补偿外,借助占补平衡以及挂钩项目等,从土地所得中逐渐得出日益变大的份额,返还到农村里面,保证农民们的生活。基于市场经济理论,提高征地的补偿比例,使得征地的成本增高,进而抑制了征地需求,有助于实现“收缩征地范围”的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周春,蒋和胜,《市场价格机制与生产要素价格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